联 合 国

CAT/C/45/D/349/200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6 Dec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1年11月1日至19日

决定

第349/2008号来文

提交人:

Mükerrem Güclü(由律师Ingerman Sahlströ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8年7月29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0年11月11日

事由:

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禁止驱回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四十五届会议)

作出的关于

第349/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ükerrem Güclü(由律师Ingerman Sahlström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8年7月29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0年11月11日举行会议,

完成了Ingerman Sahlström代表Mükerrem Güclü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49/2008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全部资料,

通过了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以下决定:

1.1 申诉人MükerremGüclü是土耳其公民,生于1973年5月3日,现住在瑞典,已收到了将其遣返回土耳其的命令。她与丈夫和女儿生活在一起,他们也向本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即Aytulun和Güclü诉瑞典第373/2009号案。她说,瑞典将她遣返回土耳其,将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Ingerman Sahlström先生代理。

1.22008年7月31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该案件接受委员会审议时,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当天,缔约国同意了这一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在1990年5月十七岁时加入了库尔德工人党。作为“游击队员”参加该党活动15年,在伊拉克参加过两个月的培训班。1991年至1998年,她的任务是打字,即把该党其他成员撰写的文章打出来送给各杂志。她为库尔德工人党领导人奥贾兰工作过,向瑞典当局出示了她与奥贾兰和库尔德工人党其他领导人在一起的照片。1998年前,她主要在土耳其的舍尔纳克和迪亚巴克尔附近地区活动。虽然从未参加过战斗,但也与其他游击队员一样佩带过武器。她拥有一只卡拉什尼科夫步枪(AK47)。土耳其军队曾十次进攻她所在的游击队营地。1997年,在一次土耳其军队的进攻中,她的胳膊肘负伤。

2.2 1998年,她被送到称为“叙利亚学院”的库尔德工人党主要基地。她在那里接受了十个月的政治教育培训。培训期间,担任了20人小组的负责人。她被挑选参加了1998年12月至1999年2月在伊拉克举行的库尔德工人党第六次大会。之后,她在伊拉克坎迪勒该党妇女部工作。主要工作是打字,即把党领导人撰写的文章打出来寄给Tanrica Zilan杂志,她自己也写一些文章。

2.31990年代末,申诉人开始怀疑库尔德工人党的意识形态。2002年,库尔德工人党因怀疑她协助一名游击队员逃跑和不再支持库尔德工人党及妇女部而拘留她几个月,并当着她同事的面审讯和羞辱她。之后,将她带到称为“平台”的库尔德工人党法院。后来,还是允许她在库尔德斯坦工人党媒体部工作,但接受监督。她尽量保持低调。设法逃出游击队营地的人都被枪决。

2.42004年5月,她被允许在伊拉克的Machmoor难民营见到了一些亲属。她在身为瑞典公民的叔叔的协助下从那里逃跑。她先在伊朗住了一个月,然后利用假身份证回到土耳其,逗留了一段时间,但不敢到库尔德工人党活跃的地区去,因担心被库尔德工人党认出来遭到杀害。2005年4月14日,她来到瑞典申请庇护。在瑞典时,她与同样已提出庇护申请的一名男子结婚,并于2007年生下一女。她的丈夫也是逃离库尔德工人党的前游击队员,瑞典拒绝了其难民地位申请。

2.5申诉人说,她遭到土耳其当局的通缉,土耳其当局多次搜捕她,并逮捕了她的亲属询问她的下落。她还说,土耳其当局知道她参加过库尔德工人党活动,因为她告诉过她的亲属,她的亲属知道她是游击队员。她的哥哥曾对警察说她人在瑞典。她说,如果返回土耳其,她可能因参加过库尔德工人党活动而被判处15年徒刑,并有可能在拘留时遭到酷刑。她还说,返回土耳其后,库尔德工人党也可能认出她,以变节罪名杀害她,土耳其当局不会对她提供保护。

2.62006年5月23日,移民局驳回了她的庇护申请以及居住和工作许可申请。移民局下令将她驱逐回原籍国。移民局没有质疑她参加过库尔德工人党活动的叙述,只是说她没有证据证明受到土耳其当局的通缉。移民局承认她有可能遭受逮捕和审判,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她将受到“比同一处境下其他人更严厉的处罚”。移民局还说,考虑到她曾经是恐怖主义组织成员,此种处罚并不过分。移民局援引了土耳其近期对待酷刑的“零容忍政策”,说,即使孤立的酷刑案件依然存在,但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将发生在申诉人身上。移民局还说,她没有能够证明库尔德工人党将会因她脱离该党而杀害她。

2.7申诉人就移民局的决定向移民法庭(斯德哥尔摩国家行政法庭)提出上诉。2007年1月8日,大赦国际向该法庭提交函件支持申诉人的上诉。函件称,她在土耳其不可能受到公平审判,有可能遭到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残忍待遇。大赦国际还称,处于她这种境况的人聘请不到律师,将被迫招供。

2.82007年11月22日,移民法庭驳回了她的上诉。申诉人又就移民法庭决定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许可申请,2008年6月10日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

申诉

2.9申诉人说,她返回土耳其后,将遭到当局和/或库尔德工人党的逮捕和酷刑。她还说,她不会得到公平审判,将会被投入监狱,在那里也逃不过库尔德工人党的追捕。

2.10申诉人引述了英国内政部关于库尔德工人党成员在土耳其待遇问题的指南、欧盟委员会关于土耳其的报告、大赦国际2007年7月的报告以及加拿大关于库尔德工人党和土耳其问题的移民指南。所有这些文件都表明,土耳其监狱系统存在着各种虐待和酷刑,其中两起证明了安全部队的拷打对象是库尔德工人党成员。这些报告大多发表于2007年。

缔约国的意见

3.12009年1月30日,缔约国重申了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首次申诉中陈述的部分事实。它还指出,土耳其当局已进行改革来解决酷刑问题,尽管承认酷刑事件仍有发生。它同意移民局的理由,说库尔德工人党被土耳其和欧洲联盟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缔约国承认申诉人有可能受到逮捕、审判和入狱,但认为移民身份的给予不应该仅以根据其国内法有可能受到处罚这一事实。

3.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库尔德工人党的活动属于较低级别,她没有能够证明如果在土耳其接受审判将受到“过分处罚”。她也没有能够证明有可能受到库尔德工人党的迫害、威胁和骚扰,所以需要得到保护。即使她有可能受到此种待遇,缔约国认为,保护她是土耳其司法和执法当局的责任。

3.3缔约国回顾,移民法庭一名法官发表了有利于申诉人的不同意见,说关于申诉人在库尔德工人党内活动的资料足以证明她是一个“需要以其他方式获得保护的人”,因此瑞典应该给予其居住许可。

3.4关于可否受理,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以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但不知道该事项是否已经或正在接受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处理。申诉人称她有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这一说法没有达到为受理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因此,缔约国认为,来文显然证据不足,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b)款,不应予以受理。

3.5缔约国质疑关于案情的陈述。它重申土耳其正在对人权领域进行改革,包括对酷刑采取“零容忍”政策和进行重大立法改革,以向酷刑受害者提供申诉渠道。它指出,必须对土耳其当局的意见给予充分重视,因为它最有能力评估提交人提交的资料和估计其申诉的可信度。申诉人在库尔德工人党中级别较低,工作仅限于打字和编辑。因此,缔约国不认为土耳其当局对她的关注程度如她本人所说的那样。申诉人说过,她从未被剥夺过自由、入狱或逮捕。移民局在原决定中指出,申诉人无法以书面证据证明土耳其当局对她如此感兴趣,她尤其没有提供国家登记当局的任何文件证明她受到当局的通缉。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函件中指出,根据它们掌握的信息,自2004年以来,在土耳其国家人口登记册中注明某人正受通缉是非法的。因此,缔约国不对她没有提供此种书面证据发表评论。

3.6缔约国知道,根据《土耳其反恐怖主义法》,库尔德工人党被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参加该组织将被定罪,并受到高于同等案件50%的处罚。缔约国认为,受到拘留的风险本身不构成申诉人有可能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实质性理由。缔约国援引了关于土耳其酷刑问题的大量报告,说土耳其的人权情况已经有所改善,尽管非政府组织2007年仍报告酷刑案件有所增加。缔约国还认为,库尔德工人党成员有可能被判入狱的说法有点自相矛盾。

3.7缔约国还认为,遭到非国家行为者或私人未经接受国政府同意或默许而施行的虐待,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因此所称风险与本来文无关。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脱离库尔德工人党后在国内住了十个月而没有遇到任何问题,所以它认为库尔德工人党对她的关注程度并没有她自己所说的那样大。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关于逃离库尔德工人党可能性的陈述存在着矛盾。在庇护程序期间,她说,她无法离开库尔德工人党,并描述了逃离者的下场。然后,她又说,她被允许在游击队活动地区之外会见他的叔叔,2004年规则发生了变化,想离开的人是可以离开的。

申诉人的评论

4.12009年4月15日,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关于申诉受理和案情方面的意见。

4.2她提供了土耳其人权协会迪亚巴克尔分会2008年8月13日支持其申诉的声明。声明指出,安全部队经常使用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申请难民地位的人被拒绝和遣返回土耳其后,常在他们抵达机场时逮捕他们,并用武力和施加心理压力进行讯问。声明还指出,土耳其当局已向申诉人发出了逮捕证,理由是她曾经是武装恐怖主义组织的成员;还引述了迪亚巴克尔检察官对她提起的一些刑事诉讼(2005/298)。声明宣布,它们收到的该地区酷刑案件自2004年以来不断增加,仅在2007年和2008年就增加了260%(2007年和2008年登记的酷刑案件分别是172件和434件)。关于库尔德工人党前成员,该协会称,强迫他们招供,要求他们提供库尔德工人党的信息和基地地点,还强迫他们参加对其前同事的战斗。此外,该协会还称,申诉人及其丈夫如果返回并被逮,他们的孩子将被迫流浪街头。

4.3申诉人还提供了移民局和移民法庭对与申诉人类似案件的判决,这些判决中对库尔德工人党前成员准予了难民地位。她说,根据它们自己的做法,也应该给予申诉人以庇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可予受理。如《公约》第22条第5款((a)(b)项)所要求的,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没有接受过或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所有可利用的国内补救办法都已用尽。

5.2申诉人称,她返回土耳其后可能遭到库尔德工人党的杀害,报复她未经允许离开该组织。关于这一说法,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是否有义务因个人可能受到非政府实体在未经政府同意和默许情况下对其造成的痛苦或伤害而不驱逐其出境,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c)款,这一申诉不予受理。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来文显然证据不足,不应予以受理,因为申诉人称她有可能遭受公务人员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这一说法没有达到为受理目的所需要的基本证据水平。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了足够证据,使它可以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进行审理。

审议案情

6.1委员会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强制遣返申诉人回土耳其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她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她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6.2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第3条第1款,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土耳其后可能遭受酷刑。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所有有关问题,包括是否存在一贯的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该国人权情况已有改善,包括采取了“零容忍”政策和建立了酷刑申诉机制。它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上述变化没有减少土耳其的酷刑案件(一个当地非政府组织分别记录为2007年172件,2008年434件)。

6.3然而,本决定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本人在返回土耳其后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即使土耳其存在一贯的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也不因此构成足够证据证明申诉人返回后有可能遭受酷刑;还必须有具体证据证明她本人面临此种危险。同样,不存在一贯的严重违反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在他或她所处的具体情况下没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6.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第3条的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在评估遭受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依据纯粹的理论或怀疑来进行评估。然而,这一危险也不需要达到极可能发生的程度”。

6.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申诉人参加过库尔德工人党,只是说她活动的级别较低。它还注意到,虽然缔约国不认为她目前引起了土耳其当局的很大关注,但也承认,正如移民局所述,如果她受到土耳其当局的通缉,就有可能被逮捕、拘留待审和判处长期徒刑(第3.9段)。此外,缔约国也指出,它对申诉人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她受到当局的通缉不加评论。它还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对其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第2005/298号(第4.2段),缔约国对此未加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已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强制遣返回国有可能受到逮捕。

6.6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各种来源,包括申诉人提供的报告,土耳其安全和警察部队继续使用酷刑,特别是在审讯和拘留中心继续使用酷刑,包括对恐怖主义嫌疑犯使用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缔约国自已2007年提交的资料(见以上第3.6段),举报的虐待案件有所增加。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有多份称,尽管土耳其政府采取了立法措施,但责任者常常有罪不受惩罚,所以委员会质疑改革的效果。缔约国提交的多份近期报告还指出,举报安全和警察部队成员在官方场所之外进行虐待和酷刑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很难侦察和记录。

6.7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参加库尔德工人党15年;即使她的活动级别较低,但确实数次为奥贾兰和库尔德工人党其他高级别领导人工作过;她受到土耳其的通缉,将根据《反恐怖主义法》受到审判,因此抵达时很可能遭到逮捕。鉴于以上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了足够证据证明她返回土耳其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实际和可预计的风险。

6.8禁止酷刑委员会按《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土耳其的决定违反了《公约》第3条。

7.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了解缔约国为回应本决定所采取的步骤。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