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HRV/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克罗地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608和第2609次会议上审议了克罗地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多项立法努力,如修订了《家庭法》、《社会福利法》、《寄养法》、《儿童津贴法》、《孕产和育儿福利法》、《刑法》和《防止家庭暴力法》,2019年通过了《〈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海牙公约〉执行法》,2018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以及通过了《2017-2022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战略》。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6段);虐待和忽视(第25段);残疾儿童(第31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3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9段);儿童司法(第45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公约》若干领域开展的立法工作,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加强问责和对儿童权利的监测。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新的《2022-2026年国家儿童权利计划》、《2021-2027年国家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计划》和新的《2021-2027年国家罗姆人融入计划》,并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专项预算,用于在所有各级执行和监测这些战略和计划,并对其进行评估,以便为今后的干预措施提供信息;

(b)将根据《国家儿童权利战略》制定的儿童福祉指标用于监测和促进儿童权利。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21年2月重新设立了儿童理事会,其任务是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和协调国家儿童战略文件的执行工作,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以前的儿童理事会进行独立评估,以便指导和加强新设立的儿童理事会的作用和运作;

(b)向儿童理事会提供充分权力以及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儿童预算――2019年预测》。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措施,确保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及自然灾害和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等紧急情况期间的资金支付;

(b)执行一项机制,以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特别是为处于不利和弱势处境的儿童所分配预算的效率。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启用SocSkrb数据库,该数据库改进了儿童保护数据以及儿童和家庭的社会保障数据。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再次建议缔约国将各种数据系统关联起来,并为18岁以下者建立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性别、残疾、居住地、族裔和民族出身以及社会经济和移民背景分列。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国家人权机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关于儿童事务监察员的立法框架,包括重点关注其独立性,特别是修订2017年《儿童事务监察员法》,该法规定,议会驳回儿童事务监察员年度报告可导致儿童事务监察员被提前弹劾;

(b)确保适当监测、执行和落实儿童事务监察员提出的建议。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欢迎就儿童权利,包括歧视罗姆人问题对警察、县法院、社会服务官员和福利官员进行系统的专业化和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广泛宣传和充分执行委员会此前的结论性意见。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在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中系统地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确保其执行;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保健人员、教师、移民和庇护官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让民间社会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组织系统地参与制定、执行、监测和评估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以及编写提交委员会的定期报告。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条,将该国法律中用于描述儿童的各种术语和“儿童”一词的定义统一起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取消该国法律中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少数群体儿童,特别是塞尔维亚和罗姆背景的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面临事实上的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b)男女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儿童和间性儿童在教育环境中面临歧视和骚扰。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全面执行禁止歧视的现行相关法律,包括加强公共教育运动,消除社会对族裔少数群体的儿童,特别是对塞尔维亚和罗姆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男女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儿童和间性儿童的消极态度;

(b)持续监测《2017-2022年国家反歧视计划》和《2019-2024年国家保护和促进人权方案》的执行情况和影响;

(c)就针对族裔少数群体的儿童、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跨性别儿童和间性儿童的歧视、不容忍和仇恨言论问题,系统地进行提高认识和教育;

(d)确保对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防止歧视的系统培训,并在学校课程中开设关于宽容、不歧视和多样性的必修课。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中,包括在监护权纠纷、将孤身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安置在机构中、涉及被认定有行为问题的儿童及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的情况下,以及在所有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始终坚持适用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培训和指导,以便在每个领域,特别是教育、残疾、替代照料、移民和庇护以及司法领域,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这项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对其给予应有的重视;

(c)制定强制性程序,就所有与儿童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对实现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影响进行事前和事后评估。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为加强道路安全和改善交通文化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作的修订,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更多措施预防交通事故,包括在所有学校课程中增加关于道路安全和事故预防的教育方案,开展公共宣传活动,以提高儿童、家长、教师和公众的交通意识,并严格执行相关交通法规,包括在使用手机及其与事故的联系方面;

(b)确保系统地收集数据,以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趋势,包括交通事故的原因以及相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促进儿童,特别是边缘化和处境不利儿童在家庭、社区、学校和其他场合的切实和自主参与,并让儿童参与与其有关的所有事务,包括环境事务的决策;

(b)确保以儿童易于理解的语言提供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的信息;

(c)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儿童事务监察员青年顾问网络,并执行与儿童参与有关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d)加强措施,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未来的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听取儿童意见的适当培训,并在所有影响儿童的决定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姓名和国籍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家出生和通过电子公民身份申请在线确认出生后,在获得克罗地亚公民身份方面,包括对于少数群体儿童而言,不存在法律和行政障碍;

(b)考虑批准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和2009年《欧洲委员会关于避免国家继承造成的无国籍状态公约》。

获得适当信息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在电子媒体中保护未成年人法令》,并制定了《保护儿童和安全使用电子媒体建议书》,但感到遗憾的是,以儿童为重点的电视节目制作预算在2018年进一步减少,并建议缔约国确保:

(a)为面向儿童,包括少数群体儿童以及视障儿童和听障儿童的优质电视节目提供充足资源;

(b)在学校开设全面的媒体素养必修课程,包括涵盖如何处理对儿童有害的内容、虚假新闻和仇恨言论的适当内容;

(c)设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保护儿童不受包括色情、酒精广告、赌博和博彩在内的有害媒体内容的影响,并对违者规定和实施适当处罚。

隐私权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针对所有传统媒体和数字环境中的商业部门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隐私,并就这一问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特别是在儿童和父母中。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体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明确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中实施体罚;

(b)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为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育儿教育方案,以促进家庭和社区中的态度转变,以期消除体罚。

暴力,包括虐待、性虐待和网络暴力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17-2022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战略》,这是该国采取的第四个此类国家战略,还欢迎缔约国采取的其他举措,但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a)缺乏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的综合政策;

(b)暴力侵害儿童行为严重,特别是家庭暴力,此类暴力在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中占84%;

(c)在教育环境中由同龄人和成年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这也是由于《儿童间暴力案件程序规程》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d)欺凌做法持续存在,包括在网上,而且其报告不足;

(e)对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缺乏充分支助;

(f)除统计资料外,没有关于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报告。

2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一项防止、打击和监测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综合政策,包括家庭暴力、欺凌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

(b)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便制定一项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

(c)确保制定综合政策,还确保建立标准和问责制,以防止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进行性虐待和性剥削;

(d)加强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

(e)在全国各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教育环境中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向教育设施提供系统的支助,以充分执行《儿童间暴力案件程序规程》,并在学生和教师中实现行为转变;

(f)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欺凌和网络暴力案件,采取适合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起诉和适当惩处施害者,并酌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g)加强关爱儿童的全面支助,包括向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以创伤为重点的治疗,不论其居住地为何处;

(h)考虑作为标准程序,接受将儿童证词的视听记录作为主要证据,随后在关爱儿童的设施中立即进行交叉质证;

(i)为儿童求助热线服务提供可持续的资金,并确保这些服务可利用、保密、适合儿童和有效。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关于导致童婚长期存在的有害文化和传统做法的全面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在罗姆人群体中,还加强针对家庭、社区、地方当局、宗教领袖和法官的关于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影响的全面提高认识方案,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

(b)根据儿童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自决权,确保间性儿童不接受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

(c)调查未经知情同意对间性儿童进行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的事件,并向此类治疗的受害人提供补救,包括适当补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法院系统,确保每个法院都有专门处理家庭案件的法官,并由一批受过家庭法培训的专家提供支持;

(b)建立全面的各级社会服务体系,涵盖面向家庭和儿童的普遍和专门服务,扩大向面临风险的儿童和家庭提供的社区和家庭服务,特别是在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包括通过设在社会福利中心内的家庭中心提供;

(c)向社会福利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支持,以便为弱势儿童和家庭有效提供优质服务和高效的社会工作;

(d)为将提供给面临风险儿童和家庭的社会服务外包给非国家服务提供者制定监管框架,其中包括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机制以及为具体服务分配预算;

(e)加强立法和政策措施,鼓励父亲发挥育儿作用;

(f)加强旨在培养育儿技能和能力的育儿支助方案,为具有高度争议的离婚和分居案件开展服务,并为父母离婚后和子女受到照料情况下的子女与家长联络提供便利;

(g)促进和确保获得和执行儿童抚养费。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对过去十年间让儿童脱离机构收容和转型的进程进展缓慢感到关切,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明确战略,通过加强开展基于社区的服务,加快让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和7岁以下儿童脱离机构收容;

(b)加快让被认定有行为问题并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脱离机构收容;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足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分配充足的资金;

(d)扩大和加强对所有地区,特别是城市地区的家庭寄养制度的支持;

(e)根据2018年的新《寄养法》,为被认定有行为问题的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和重病儿童的专门寄养提供充分支持;

(f)定期监测和审查机构安置和寄养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或寻求其他办法促进永久性安置;

(g)制定透明和高效的收养程序,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至关重要,并在适当情况下完成收养而不作无故拖延。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与被监禁的父母之间保持个人关系,包括定期探视,并在父母被监禁期间向其子女的照料者提供充分服务和适当支持。

G.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设立了幼儿干预管理局,并制定了新的《2021-2027年国家残疾人权利平等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向残疾儿童提供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照料选择不足;

(b)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小城镇和岛屿的残疾儿童在获得保健、全纳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机会不足和不平等;

(c)遗弃儿童和随后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机构中的做法比例很高;

(d)让残疾儿童脱离机构收容的进展缓慢;

(e)没有在中央一级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加强向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照料、服务和支持,并加快脱离机构收容的努力;

(b)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小城镇和小岛屿的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专门保健和适龄康复;

(c)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和幼儿教育中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和幼儿教育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d)防止遗弃残疾儿童和随后将其安置在机构中;

(e)考虑通过关于保健、教育和社会服务方面跨部门合作的国家规程或准则,为及早发现残疾提供便利;

(f)系统和全面地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数据。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改善儿童获得保健,包括孕产妇保健的机会,还欢迎缔约国2019年开设了母乳库。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农村地区和岛屿儿童获得专门保健服务的机会不平等;

(b)孕产妇保健服务不足;

(c)需要儿科姑息治疗,特别是门诊姑息治疗的儿童人数越来越多,而财政支助不足;

(d)有越来越多的父母拒绝让子女接受标准常规免疫接种;

(e)社会和经济上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罗姆儿童,可选择和获得的儿科治疗、口腔正畸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职业治疗和精神科治疗等专科门诊服务有限,特别是在该国较贫困地区以及偏远地区和岛屿上;

(f)对母乳喂养的监测和信息不足,在推广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国家财政支助;

(g)存在儿童肥胖问题,儿童饮食不健康,缺乏蔬果。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8,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提供专门妇幼保健服务,并提高其质量和覆盖面,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岛屿上;

(b)扩大并确保为儿科姑息治疗,特别是儿童门诊姑息治疗提供稳定的财政支助;

(c)加强措施,提高免疫接种率,包括开展例行的免疫接种宣传活动,并确保保健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接受培训,以便开展儿童工作并与儿童的父母和家人建立有效沟通;

(d)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社会和经济上处境不利的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均可选择并平等获得优质的专科门诊服务,特别是在该国较贫困地区和偏远地区;

(e)加强支助,包括财政支助,以推广母乳喂养方面的最佳做法,并监测《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的执行情况;

(f)解决儿童肥胖问题,包括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在饮食方面每日摄入蔬果,进行锻炼,并建立互相连通的体重筛查系统,以监测在减少超重女童和男童人数方面取得的进展。

精神健康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设立了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学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确保提供跨学科专家的住院和门诊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由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医生和精神科医生诊治的机会,并且不以父母同意为条件。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滥用药物所作的努力以及根据若干行动计划和战略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5和3.7,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青少年能够获得全面、适龄、基于科学和没有性别成见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教育,包括关于预防少女怀孕和高风险性行为的信息,以及关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预防和治疗性传播感染等问题的信息;

(b)确保充分提供专门响应少女,包括残疾少女需求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堕胎;

(c)对已到期的旨在解决酗酒和吸毒问题的政策和战略进行更新;

(d)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预防吸毒(包括吸烟和酗酒)的准确和客观信息以及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易于获取和适合青少年的成瘾治疗;

(e)制定防止自残和自杀的方案。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6.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5和13.3,建议缔约国:

(a)按照符合《巴黎协定》所载国际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最后期限,采取紧急减缓措施;

(b)将儿童的权利和参与置于国家和国际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战略的中心;

(c)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这一专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生活水准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8年修订了《儿童津贴法》,扩大了儿童津贴的受益对象范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国境内的所有儿童,特别是最弱势儿童享有适当和可持续的生活水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分析已到期的《2014-2020年国家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战略》和《2014-2020年国家儿童权利战略》的成果,并通过新的战略;

(b)加强措施,预防和减轻儿童贫困的影响,特别是在从疫情中恢复的过程中;

(c)改善获得适当住房、安全饮用水、适当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的机会,包括罗姆人社区中的此类机会,并确保这方面现有政策的可持续性;

(d)扩大旨在改善贫困家庭儿童教育成果的社会服务。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教育支出高于欧洲联盟的平均水平,以及接受幼儿教育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但感到关切的是:

(a)负责向教师提供支助的部委和机构的工作人员能力不足,而且教师培训不足;

(b)罗姆儿童,特别是女童的辍学率居高不下;

(c)缺乏有关中小学公民教育的指导方针;

(d)疫情对获得远程学习的机会和学习成果造成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对于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被认定行为失常的儿童和罗姆儿童而言;

(e)向寻求庇护者提供的克罗地亚语预备课程被认为课时不足;

(f)获得优质幼儿教育机会方面的不平等日益增加,特别是对于失业父母的子女、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而言;

(g)学前教育的入学率近年来没有提高;

(h)由于学前教育方案完全依赖地方预算,在幼儿教育的入学机会、费用、补贴和入学标准方面存在地域差异。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加强负责教育的部委和机构工作人员的能力,支持教师,并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

(b)确保罗姆儿童充分融入主流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辍学,特别是防止罗姆女童从高中辍学;

(c)将公民教育作为交叉主题,就此开展系统的教师培训,并为编写优质教学内容制定指导方针;

(d)努力解决疫情造成的学习成果方面的不足,特别是在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被认定有行为问题的儿童和罗姆儿童中;

(e)审查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的克罗地亚语预备课程的课时是否充足,该课程的课时被认为不足;

(f)扩大提供幼儿教育,特别是为失业父母的子女、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提供幼儿教育;

(g)加强中央政府在减少幼儿教育方面的地区不平等中的作用,包括建立有效的幼儿园网络组织。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包括残疾儿童以及边缘化和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安全、无障碍、包容和无烟的游戏、社交、娱乐以及文化和艺术活动空间以及前往此类空间的公共交通。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年通过了《孤身儿童待遇规程》,并设立了保护孤身儿童部门间委员会,但对强行遣返(“推回”)移民家庭和儿童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结束强行遣返(“推回”)处于移民状态的家庭和儿童的做法,确保对他们进行个人身份识别和登记,并保护他们免遭驱回,包括有效利用庇护程序;

(b)确保一致地适用2018年《孤身儿童待遇规程》,并加强保护孤身儿童部门间委员会的工作;

(c)改善对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无证件儿童和离散儿童的接待条件;始终将维护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口译服务和其他适当形式的援助;

(d)加强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的转介、个案管理和监护框架;

(e)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决定中,包括在行政程序中,对儿童的意见给予应有的考虑,并向有移民背景的家庭提供支助,防止家庭离散;

(f)确保不将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有儿童的家庭安置在有看守的拘留中心,如被认为有行为问题的儿童的收容机构;

(g)确保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包括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获得适当保护和充足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服务,并能够获得教育、保健和心理社会支助;

(h)采取措施执行《寄养法》,该法规定可将孤身儿童安置在寄养家庭中。

少数群体儿童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消除阻碍罗姆儿童获得保健、教育、社会服务和重返社会方案的障碍。

买卖、贩运和绑架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8-2021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计划》、《识别、救助和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规程》和《人口贩运受害者自愿和安全返回期间行为规程》。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改进对性剥削和贩运的潜在受害儿童的识别,特别是在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中进行的此类识别,如被迫乞讨的儿童,移民儿童,被认定有行为问题并逃离机构照料的儿童,以及可能为结婚目的遭受贩运的罗姆女童;

(b)向贩运受害儿童提供符合其需求的服务,并确保将所有受害儿童转介给适当服务机构;

(c)为执行上述建议分配充足资源,并向从事受害儿童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20年通过了《少年法院修正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法院程序冗长,专业人员的培训不足;

(b)2014年至2019年期间,监狱或封闭式惩戒设施中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这些设施通常住宿条件不足,而且专业治疗和精神治疗不足;

(c)没有按照《少年法院法》的设想,为拘留儿童设立单独的管教机构;

(d)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这也是由于可执行替代措施的组织数量不足。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照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使该国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涉及儿童的法院程序,向所有在儿童司法中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适当教育和培训;

(b)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审查,以期撤销拘留;

(c)对于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确保根据《少年法院法》,绝不将儿童和成年人拘留在一起,并使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接受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方面;

(d)促进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e)为提供转送的组织提供充足资源。

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6.委员会欢迎《建立受害人和证人支助系统国家战略(2016-2020年)》和为纳入第2012/29/EU号指令对《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订,建议缔约国:

(a)向刑事司法系统的所有专业人员分配充足资源并提供培训,以执行新立法;

(b)确保儿童证人或受害人迅速和充分地了解司法程序,还确保他们得到一切适当的心理、社会援助和其他支持;

(c)确保所有涉及儿童的面谈、检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进行,采用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尊重的方式,以儿童使用和理解的语言、在符合儿童特殊需要的适当环境中并根据儿童的能力、年龄、心智成熟水平和不断发展的能力来进行,还确保提供必要的程序便利,使残疾儿童能够参与司法程序。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建立冲突地区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早期识别机制,收集关于此类儿童的分类数据,并加强向他们提供的身体和心理支助;

(b)采取措施,向通过此类程序识别出的儿童提供适当援助,使其获得身心康复并重返社会;

(c)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各国军事人员接受关于尊重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在武装冲突背景下。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04年6月13日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以及这些机构的儿童权利战略。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该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外交和欧洲事务部内的人权司,并确保该司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国家对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产生的建议和决定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儿童事务监察员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0月7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4.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