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0/D/392/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2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92/2009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五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R.S.M.(由Carlos Hoyos-Tello代理)

据称受害人:

R.S.M.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9年7月9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3年5月24日

事由:

从加拿大驱逐到多哥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被驱逐后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第5款(b)项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392/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R.S.M.(由Carlos Hoyos-Tello代理)

据称受害人:

R.S.M.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9年7月9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5月24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对R.S.M.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给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92/2009号来文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及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R.S.M.是多哥公民,生于1965年2月7日。他声称,将他引渡到多哥将构成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09年7月13日,新申诉和暂行措施报告员决定不要求缔约国采取暂行措施停止将申诉人引渡到多哥。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自1993年以来一直是多哥反对党变革力量联盟的成员。他起初是一名普通成员,于2002年当选为变革力量青年运动BéPadeSouza支部的领导人。其职责之一是组织会议、体育活动和当地青年会议――作为招募成员的一种手段。这些青年当中有许多人在按他的要求散发传单时被逮捕。每当有逮捕事件发生时,他就会被当局追捕,因此不得不躲藏起来。

2.2 2005年3月,他被选为代表,代表他的党参加民主力量联盟。该联盟由下列各组织组成:民主和综合发展联盟、复兴行动委员会、非洲人民民主公约、复兴社会主义条约、多哥社会主义民主联盟和变革力量联盟。他参与了2005年4月24日总统选举的选举名单编制工作以及位于洛美Ablogamé第二小学的第2050号投票站的投票卡分发工作。申诉人告诉民主力量联盟的一些成员,他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存在违规行为,包括拒绝登记被认为是反对派支持者的人员以及填写选单以便有利于现政权。

2.3 2005年4月2日,多哥执政党多哥人民联盟的两名高级成员拜访了申诉人,向他提供100万非洲法郎,条件是他退出变革力量联盟,加入多哥人民联盟,并利用他在民主力量联盟中的影响力鼓励青年投票支持多哥人民联盟候选人。申诉人称,他拒绝了该项提议。

2.4 2005年4月16日,即民主力量联盟的竞选活动正式开始之日,申诉人在开完由变革力量联盟领导人主持的一次会议后,在返回途中遭到不明身份者袭击。他声称,当地一些青年听到他的呼救声后赶来相助,救了他一命。2005年4月24日,即选举日当天,他曾受地方独立选举委员会委派担任第2018号投票站监察员,以确保投票顺利进行。然后,2005年4月2日试图收买他的人员之一S.T.女士拜访了他,并重复了她的提议,但这次她给出的价码增加了一倍。他再次给予了拒绝,并通知了民主力量联盟正在值班的其他监察员。此事在投票站所处的学校周围迅速传开,外面的人群对S.T.女士发出了嘘声并朝她的汽车投掷石块。她在安全部队的帮助下离开了现场。几分钟后,红色贝雷帽部队乘坐两辆军车抵达并开始发射催泪弹和棒击人群中的人。他们进入投票站,试图除掉投票箱,但人群拦住了他们。然后,他们开始不分青红皂白地胡乱射击。申诉人设法攀越学校围墙,逃了出来。

2.5 2005年4月26日,当选举结果揭晓,多哥人民联盟候选人被宣布胜出时,申诉人邀请该地区及其他地区的青年举行和平示威,对他视为欺诈的这些结果表示抗议。军方代表政府作出了暴力回应。他们洗劫家园,并实施屠杀、强奸及其他暴行。

2.6 2005年4月27日,申诉人在返回其避难的天主教教会的途中被劫持。最初,他被带到武装部队总部后面的灌木丛中,其他反对派支持者也被关押在那里。到达后,他被人用棍棒和枪托殴打。次日,他被人用水浇、用沙埋,然后再次被士兵殴打。四天后,他被蒙住眼睛,带到该国北方的一个秘密拘留中心。在那里,他每天都遭受殴打,并被强迫从事苦力劳动。他的一些狱友死在了那里。2006年5月3日,在一名士兵的帮助下,他成功逃脱。该士兵是申诉人的老同学,他认出了申诉人,并帮助他逃到了贝宁。然而,他在该国也不安全,因为多哥部队正在越过国境,报复逃离多哥的人。这就是他决定离开的原因。2006年7月23日,他持假法国护照前往法国,在那里作短暂停留后继续前往加拿大。2006年7月25日,他抵达加拿大,并前往位于蒙特利尔的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申请避难。

2.7 2007年6月20日,移民及难民事务局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既非《1951年公约》所述之难民,也非需要保护人员,因为他被认为缺乏可信性,该局不相信他曾参加变革力量联盟。2007年12月17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拒绝准许他申请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没有给出任何理由。2008年4月10日,由于需要对他发布驱逐令,加拿大边境事务局传唤了他,以安排他离境。其间,他获得了提交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机会,于是他于2008年4月23日提交了该申请。

2.8 2009年4月7日,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被拒绝,申诉人被勒令离开加拿大。2009年6月15日,他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获得许可和对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该申请于2009年9月22日遭到拒绝,没有说明理由。与此同时,暂缓执行驱逐令的申请也遭到了加拿大边境事务局的拒绝。他的离境日期已经被定为2009年7月10日。

申诉

3.1 申诉人称,将他遣返多哥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他指出,因为他的变革力量联盟成员身份,他在自己的国家不会安全,他担心自己不仅会再次被逮捕,而且会被杀掉。由于其异见活动以及争取民主的斗争,他曾被拘留,其拘留条件堪比集中营。他称,拒绝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的决定没有考虑到多哥的情况。他仍然是变革力量联盟中的一位活跃的政治异见者。在军方统治下的国家里,这本身就是一项危险的活动。他逃离军营以及他在军营中亲眼目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强迫劳动、埋葬因疲劳及身心折磨死亡的人员、即决处决等)的事实只会增加他面临的风险。

缔约国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0年2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对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称,加拿大当局在仔细审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指控后得出结论认为它们毫无事实根据。申诉没有提供任何可改变该结论的新证据。

4.2 2006年9月11日,为支持其避难申请,申诉人向移民及难民事务局难民保护司提交了一份完整的个人资料表。随后,他在他的律师的陪同下出席了听证会,该局在听证会上详细询问了关于他的政治活动以及他声称的成为多哥武装部队的目标的情况。该局发现,他的回答并不令人满意,充满了不一致和矛盾,而且他所提供的关于其政治背景的证据并没有什么分量。该局拒绝接受申诉人关于2002年和2005年4月选举期间为何尽管他据称因其政治活动成为多哥当局通缉的目标,而多哥当局却从未逮捕他的解释。它得出结论认为,关于其自1993年以来一直是变革力量联盟成员、2005年是民主力量联盟的代表以及在选举日当天受选举委员会委派担任监察员的政治背景,申诉人完全缺乏可信性。因此,该局不相信申诉人曾被逮捕并在2005年4月27日至2006年5月3日期间被关押。

4.3 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主要是基于申诉人向移民及难民事务局提交的申诉。申诉人补充称,他曾编写并制作了一部题为“多哥:恐怖笼罩”的戏剧,在戏中谴责了现政权,并称各乡镇于2004年和2005年上演了该戏。参演过该戏的所有人都被迫逃离了多哥,因为他们被当作现执政政权的反对者受到通缉。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出示任何可信文件证实他曾演过此类戏剧,也没有解释为何他在申请避难时没有提交该资料。至于多哥的一般状况,工作人员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文件和关于2005年选举期间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其他报告。然而,现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改善其司法系统和打击腐败及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2005年犯下的暴行。政府还于2006年4月与各反对党达成了广泛的政治协议。此外,它于2005年6月成立了被遣返者和人道主义行动高级委员会,以确保向因2005年选举后爆发的冲突逃离家园的回国人员提供保护措施和帮助。2007年10月14日和平地进行了选举,广大群众在选举中扮演了非常积极的角色。鉴于申诉人未能证明其个人处境危险,以及鉴于目前多哥局势稳定,工作人员发现,没有证据表明申诉人在多哥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或不寻常待遇或处罚的风险或有生命危险。

4.4 与申请获得许可和对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相结合,申诉人于2009年7月8日提交了关于暂缓执行原定于2009年7月10日执行的驱逐令的申请。同日,联邦法院拒绝了暂缓执行驱逐令的申请,因为申诉人未能证明:(1)其请求是基于一个严重的问题;(2)他面临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的风险;或(3)方便与不方便的天平对他有利。

4.5 由于申诉人未能于2009年7月10日,即他应当被驱逐出加拿大之日,出现在蒙特利尔机场,当局于2009年7月13日发布了逮捕令。边境事务局的工作人员试图按逮捕令采取行动,但无法在申诉人的家里找到他。

4.6 缔约国声称,由于未能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不可受理。申诉人本来可以人道主义为由申请签证豁免和永久居民身份(被称为“H&C申请”)。如果该申请遭到拒绝,还可向加拿大联邦法院申请许可和司法审查。对于未能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申诉人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关于这些补救措施的申请无理地遭到拖延,或它们不可能给他提供他正在通过寻求委员会的协助获得的有效救济。

4.7 缔约国还声称,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113条规则(b)项,投诉不可受理,因为它未获充分证实。申诉人的案件主要是基于其指称,即他在因其政治活动被拘留期间(2005年4月27日至2006年5月3日)遭受了酷刑,如果他被遣返多哥,可能会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即使他已经证明自己真的曾在据称的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这也不足以证明将来他被遣返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移民及难民事务局认为申诉人缺乏可信性,他用于支持其政治活动的证据毫无价值,尤其对是否曾参加变革力量联盟以及是否曾担任民主力量联盟的代表而言。他关于有关事件的陈述明显存在自相矛盾和不一致之处,他提交的证据无法让移民及难民事务局相信他真的曾在据他自己所说的时间期间遭到拘留。此外,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他的变革力量联盟成员资格,也未能证实他被多哥当局通缉或他个人在多哥将处境危险。联邦法院在审查提交给它的文件之后发现没有理由无视这些审查结果。

4.8 提交给委员会的申诉不载有任何新证据,不能表明加拿大当局的结论有问题。申诉人声称,因为出逃以及因为曾亲眼目睹和遭受包括身体折磨在内的侵犯人权行为,他将面临被即决处决的风险。然而,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受到多哥当局通缉。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变革力量联盟成员或证明他指称的政治活动。为支持其关于属于变革力量联盟成员的政治异见者本身就面临危险的指称,他援引了一些公开文件,连同其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一并提交。不过,与遣返前风险评估官员得出的结论一样,这些文件具有一般性质,不表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个人面临被逮捕的风险,从而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此外,这些文件并不表明多哥监狱系统性地使用酷刑,或酷刑很普遍或被广泛容忍,以至于所有监狱人口都处于危险之中。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其2007年4月多哥之行的报告,自2005年以来,政府已经制定多项措施,改善监狱条件,包括与虐待有关的状况。该报告没有提到申诉人称存在的秘密集中营。在特别报告员关于根据他在其2007年4月多哥之行报告中提出的建议采取的行动的2009年后续报告中,他满意地注意到为该目的出台的一些措施。

4.9 缔约国不质疑非政府组织关于2005年4月选举中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的真实性。然而,并没有公开文件显示自那以后再次发生这种事件。特别报告员在其2009年报告中说,2007年10月的选举顺利进行。此外,对书面证据的全面审查表明,政治异见人士的地位一直在改善。2006年8月,政府与各反对党签署了广泛的政治协议。根据协议,反对派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获得了承认。因此,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构成断定他仅因为是变革力量联盟成员以及是一名活跃的政治异见者就面临在多哥被逮捕的风险的理由。而且即使他有可能在多哥被捕,也不意味着有理由相信其个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4.10 根据缔约国,独立的、公正的加拿大专家已经根据可适用的法律和公平原则对申诉人的申诉作了分析。在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明显错误、滥用程序、欺诈、明显偏袒或严重程序违规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应用自己的审查结果来取代加拿大当局的审查结果。《公约》各缔约国的法院有责任对事实进行评估,权衡证据,尤其是对每个案件各当事方的可信性进行评价。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并未能证明加拿大当局的决定有任何问题,可以为委员会推翻它们提供理由。

4.11 作为其关于可受理性的意见的补充意见以及出于同样理由,缔约国认为,根据案情,申诉应当被驳回,因为它未能证明存在任何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10年4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他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关于缔约国有关申诉人本来应以人道主义为由申请签证豁免和永久居民身份的说法,他提到了委员会在第133/1999号来文(Falc ó n Ríos诉加拿大案)中的判例,其中委员会决定认为,这种上诉不是为满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要求必须用尽的一种补救办法。

5.2 关于与个人风险有关的证据,申诉人重申他此前的指称。他声称2010年3月4日总统选举后仍存在酷刑风险,并附上一些关于多哥反对党成员举行抗议和遭到逮捕的报刊文章。他声称自己已经证明审查其案子的加拿大当局不公正,其案子的审查存在错误、滥用程序、欺诈、偏袒和严重程序违规。

委员会对申诉可否受理问题和诉讼事由的审议情况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审议

6.1 在审议任何来文所载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该来文是否可以受理。如第22条第5款(a)项要求的那样,委员会已经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 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已经确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委员会不对任何申诉进行审议。在已经确定补救办法的实施被无理地拖延或这些办法不可能在公平审判之后给据称受害人带来有效救助的情况下,本条款不适用。

6.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有关观点,即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申诉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没有以人道主义为由申请签证豁免和永久居民身份(被称为H&C申请)。就此,委员会回顾,在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在其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最终结论性意见中,它审议了基于人道主义的部长延缓申请问题。当时,该委员会认为,虽然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得协助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补救办法,但这种协助由部长提供,依据的是纯粹的人道主义理由,而不是依据任何法律,因此属于特准性质。裁决取决于部长,因而也就是行政部门的裁量权。委员会还提及以前的判例,即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原则要求申诉人利用与其在遣往国家可能遭受酷刑直接有关的补救办法,而不是可准许其留在因各种原因与酷刑风险无关的地方的补救办法。因此,根据其关于该事由的判例法,委员会发现,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以人道主义理由申请签证豁免和永久居民身份不构成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此不是受理申诉的障碍。

6.4 关于违反《公约》第3条的指控,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出的关于他如果被遣返他的国家将面临酷刑风险的说法构成了实质性问题,宜根据案情而不仅是可否受理问题进行处理。因此,委员会宣布申诉可以受理。

对案情的审议

7.1 委员会需要澄清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多哥是否构成缔约国未能履行其《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即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不将其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7.2 委员会忆及它与第3条的执行有关的判例和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申诉人有责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以及必须以超出纯理论和怀疑的依据来评估酷刑危险。在注意到其一般性意见的同时,委员会还忆及,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它应当根据个人或个人的代表或有关缔约国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对收到的来文进行审议,而且按照该条规定,它因此有权根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有关情况对事实进行自由评估。

7.3 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个人在多哥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为了做到这一点,它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委员会忆及,其确定过程的目的是要确定有关个人本人在回国后是否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情况并不能充分说明某人返回该国后会有遭遇酷刑的危险。还必须引证其他理由证实有关个人本人将会面临危险。相反地,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一定意味着不能根据适用于个人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该个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7.4 委员会了解到,多哥的人权状况令人担忧,事实上,它在其关于2012年11月审议的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到了一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特别是在拘留场所。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提供给它的事实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本人如被遣返多哥将面临目前存在的、可预见和真正的酷刑风险。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与变革力量联盟的关系或他作为该政党成员开展的活动的性质。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被当局通缉,有被逮捕的危险。他没有提供证据或详细信息来支持关于他曾被拘留和折磨的说法。他没有提供与任何后遗症有关的医学记录或其他文件来证实他指称的被逮捕,或他自称在2005年4月到2006年5月期间被关押时遭受的虐待。他提出的关于他到加拿大后多哥存在的人权状况的论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个人风险。

7.5 在虑及提供给它的所有资料之后,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个人风险,即如果这时被遣返多哥,将遭受酷刑。

8.委员会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多哥的决定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