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KOR/CO/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Octo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大韩民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审议了大韩民国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审议是在2022年8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598次和第599次会议上进行的。委员会在2022年9月5日第61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大韩民国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和报告前问题单编写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的真诚对话,这是一个多元化、多部门的代表团,成员包括了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采取立法措施,增进残疾人权利,尤其是以下措施:

(a)2021年12月,撤销了2008年批准《公约》时对《公约》第二十五(e)条的保留;

(b)2016年通过了《韩国手语法》,确认韩国手语为缔约国的官方语言之一;

(c)2017年通过了《盲文法》,规定盲文是在缔约国与韩文一起使用的一套字母,二者具有同等地位;

(d)2018年通过了《保障残疾人健康权和获得医疗服务法》;

(e)2021年通过了支持残疾人去机构化独立生活路线图。

三.关注的重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与残疾有关的立法和政策,包括《残疾人福利法》中经修订的残疾定义,尚未与《公约》保持完全一致,未能确定一些残疾人,特别是聋盲人和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残疾人的具体需要;

(b)尽管缔约国最近修订了残疾分级制度,将六个等级减少为两个等级,但残疾医学模式在缔约国仍占主导地位,包括在残疾分类制度中,这产生了负面影响,妨碍了残疾人融入社会,限制了他们获得适当服务和支持的机会;

(c)决策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医疗、卫生和其他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承认的权利缺乏认识。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与残疾问题相关的现行国家立法和政策,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并采纳涵盖所有残疾人的残疾概念,特别是心理残疾/或智障者、聋盲人和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残疾人,并确保他们的特点和需要得到承认;

(b)调整残疾评估制度,用残疾人权模式的原则取代残疾医学模式诸要素,建立旨在评估残疾人面临的法律和环境障碍的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以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和充分融入社会;

(c)在残疾人组织的密切参与下,为政府决策者、法官、检察官、教师以及医疗、卫生和其他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残疾人权利和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义务的能力建设方案。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很少通过他们的代表组织,包括各种残疾人组织,参与影响他们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

10.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和实施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进程的机制,并确保与所有残疾人组织进行切实协商,包括残疾儿童,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间性人残疾者,残疾妇女,残疾难民和移民,自闭症患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性别多元的残疾人以及需要更多支持的残疾人。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禁止歧视残疾人和对侵犯其权利行为的补救法》不承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残疾移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性别奇异和间性残疾人等和携带艾滋病毒的残疾人面临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经修订的《残疾人福利法》第15条将心理残疾者排除在普遍福利服务提供系统之外;

(c)不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各个生活领域中基于残疾的一种歧视形式;

(d)诉讼费用负担,包括律师费,限制了残疾人诉诸司法的机会。

12.委员会忆及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审查现行的反歧视立法,特别是《禁止歧视残疾人和对侵犯其权利行为的补救法》,并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以承认基于残疾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及其与年龄、性别、种族、族裔、性别认同、性取向或任何其他状况等其他理由的交叉,并制定战略消除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

(b)根据《公约》,审查《残疾人福利法》第15条,将心理残疾者纳入普遍福利服务提供系统;

(c)免除在残疾人权利案件中败诉的残疾人承担的对方法律费用,并确保可及和公平的报销方案,以防止给残疾人带来任何额外费用或行政负担;

(d)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报告的这种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与残疾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中没有纳入性别观点,同时在与性别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中没有纳入残疾观点,导致残疾妇女和女童进一步面临歧视、边缘化和排斥;

(b)在规划和实施与残疾人有关的活动时,缺乏基于残疾人权模式的对性别问题敏感的预算编制;

(c)国家立法框架没有明确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多重和交叉歧视的数据和研究,用于制定适当的政策应对措施;

(d)在就业、公共和政治生活、决策和司法方面缺乏赋予残疾妇女权能的方案。

14.委员会忆及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5,建议缔约国:

(a)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所有性别问题立法的主流,并将性别观点纳入残疾政策和方案的主流,特别是第三个性别平等总计划(2023-2028年)和残疾议程,同时确保在设计和实施与性别和残疾有关的政策和方案时,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协商并促进她们的有效参与;

(b)采取措施,确保与一般残疾问题有关的任何方案和活动都是在性别平等观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预算编制;

(c)在其立法中承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通过体现性别观点和交叉性的具体立法和战略;

(d)采取措施,赋予残疾妇女和女童权能,将她们充分纳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促进她们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妇女有其代表参与政治生活,包括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中的决策过程。

残疾儿童(第七条)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与残疾儿童协商并使他们能够就所有涉及他们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机制;

(b)残疾儿童难以获得基于社区的一般服务;

(c)只有0.03%的游乐场具有包容性,这导致了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妨碍了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玩耍的权利。

16.委员会参照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2022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尊重残疾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的机制,以确保他们能够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就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对这些意见给予应有的重视;

(b)通过为残疾儿童制定基于社区的康复方案,落实将残疾儿童融入所有生活领域,包括家庭生活和社区生活的政策;

(c)审查《儿童游戏设施安全管理法》,确保游乐场对所有残疾儿童的包容性和无障碍性。

提高认识(第八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社会和媒体缺乏针在残疾人尊严、能力和权利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没有在残疾人有效参与下提高对残疾人权利认识的长期战略;

(b)在政治言论中和社交媒体上,持续存在对残疾人,包括自闭症患者、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的歧视态度、负面成见、偏见、普遍仇恨和贬低性表述。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参与下,通过一项国家战略,提高对歧视残疾人的偏见的认识,消除这类偏见,并监测其影响;

(b)在所有教育阶段中,以各种无障碍形式,并在残疾人积极参与下,为决策者、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媒体、政治家、教育工作者、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和公众推出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定期培训和提高认识模块,以促进尊重所有残疾人的尊严、能力和贡献。

无障碍(第九条)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最近修订了《残疾人便利法执行令》,但仍有一些与建筑物规模和建造年份有关的豁免,继续妨碍公共建筑的完全无障碍;

(b)缺乏全面有效的措施来履行《公约》载明的所有无障碍义务,包括缺乏信息以及通信技术和系统;

(c)2022年1月的《促进行动不便者的交通便利法》的修正案,进一步满足了对交通的特殊需要,但未纳入城际公共汽车、快线公共汽车和广域公共汽车,同时包括公交车号和路线在内的信息以及车上指导提供不足,妨碍了视力和听力残障人士使用公共汽车;

(d)数字工作环境中的障碍妨碍了残疾人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因为保证无障碍的义务仅限于国家和公共机构。

20.委员会参照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9以及具体目标11.2和11.7,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国家立法,纳入关于确保所有建筑物和构造无障碍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其规模、容纳能力和建造日期如何;

(b)通过一项涵盖《公约》所述各个领域的国家无障碍战略,并加强城市一级的无障碍监测机制,包括建立一个对违规行为的制裁制度;

(c)增加公共交通系统中可供轮椅上下的公共汽车的数量,特别是城际公共汽车、快线公共汽车和广域公共汽车,并确保以无障碍形式提供包括公交车号和路线以及车上指南在内的信息,同时改善环境和公共空间,保证其对不同残疾状况的安全和无障碍;

(d)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有视觉障碍的人,可在教育设施和家中,在公共和私人网站以及移动应用程序上普遍获取数字技术。

生命权(第十条)

21.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自闭症患者和心理残疾者的高自杀率和失踪率,以及残疾父母在自杀前杀死子女的情况;

(b)机构环境中残疾人的死亡情况,特别是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经由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通过并实施一项预防残疾人自杀和失踪的国家战略,附有针对自闭症患者、心理残疾者和家庭的具体措施;

(b)与残疾人组织和独立监测机制协商,制定措施,启动残疾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去机构化,以确保其在社区中安全和独立生活,并在危急健康状况下保护生命权。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委员会关切的是:

(a)2018年《灾害和安全管理框架法》缺少减轻灾害风险的计划、政策和规约,以预防和减轻残疾人面临的风险;

(b)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在国家一级以及国家报告程序中参与执行《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适应气候变化以及落实《亚洲及太平洋残疾人“切实享有权利”仁川战略》目标7的程度较低。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包容和方便所有残疾人,特别是儿童、妇女、社会心理残疾者和/或智障者以及感官障碍者的减少灾害风险计划;

(b)根据《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和可持续发展目标11和13,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所有减少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计划的设计和实施过程的各个阶段,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通过一项综合战略。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那些仍在收容机构中的残疾人,受到冠状病毒病尤其严重的影响,并关切残疾人在获取紧急信息和设备方面面临的障碍。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关于采取包容残疾的措施应对冠状病毒病疫情的政策简报为指导:

(a)将残疾问题纳入其冠状病毒病应对和恢复计划的主流,包括确保平等获得疫苗,以及其他应对疫情负面影响的经济和社会方案;

(b)采取措施,实现残疾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去机构化,并为他们在社区的生活提供适当支持;

(c)促进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制定和实施冠状病毒病应对和恢复计划的各个阶段;

(d)确保在危难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所有残疾人都能以无障碍形式在适当的设备上获取必要信息。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废除监护和替代决策制度方面缺乏进展,这一制度以心理和/或智力障碍为由限制了残疾人的活动能力,同时,缺乏以辅助决策制度彻底取代这一制度的时间框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以无障碍形式提供关于辅助决策的信息,用以加深对残疾人及其家人的理解。

28.委员会重申其早先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

(a)以辅助决策制度取代替代决策制度,包括监护和照管,确保提供个性化支持,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意愿和偏好;

(b)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独立地参与改革进程和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关于承认残疾人法律能力和辅助决策机制的培训;

(c)组织和资助以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形式开发关于辅助决策的信息,并向残疾人及其家人传播这些信息。

诉诸司法(第十三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种种限制,干扰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诉诸司法。

30.委员会提及其早先的建议,忆及2020年编写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3,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通过一项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行动计划,以及必要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措施,消除对残疾人有效参与司法程序各个阶段的所有限制;

(b)进行程序调整,包括提供个性化援助,以确保残疾人可有效参与法律诉讼的各个方面;

(c)开发替代性和辅助性信息和通信手段,如盲文、手语、易读、音频和视频转录,用于法律诉讼全过程,适用通用设计原则,并通过一项行动计划,确保其能够实际进入所有司法设施,包括借助无障碍交通;

(d)加紧努力对司法和执法官员进行关于《公约》的培训;

(e)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从事法律职业,并确保为此提供个性化支持。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3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特别是有心理社会残疾和/或智障的人,仍然受制于以残疾为由剥夺其自由的法律,而且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这些人不受任意处置,包括监禁。

32.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权利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废止所有相关的立法规定,包括《成人监护民法》和《精神健康法》中允许以损伤和认为对自己或他人有危险为由非自愿剥夺自由的规定,颁布立法,确保不歧视,例如通过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包括在审讯和拘留期间,明确禁止以身体缺陷为由将残疾人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并恢复心理残疾者与其他人平等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利;

(b)建立监测机制,确保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不受任意和强迫治疗,特别是导致监禁的治疗。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3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家庭环境、精神病院、医院、监狱和教育机构中,隔离、物理、化学和机械限制以及其他形式的虐待时有发生,特别是对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停止使用精神药物和身体限制,并:

(a)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所有残疾人在所有环境中免遭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在司法、教育、卫生、心理和老年护理设施中,并建议在这一过程中切实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并让它们参与其中;

(b)确保仍在机构中的所有残疾人都可以利用申诉程序,并调查和制裁可能构成对残疾人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人,实施与其行为相称的制裁。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众,特别是残疾人,缺乏对保护残疾人免受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措施的意识,缺乏一项全面的战略来打击在所有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

(b)残疾儿童遭受暴力的比率高于其他儿童,关于暴力侵害残疾儿童和相关投诉的信息和统计数据有限;

(c)缺乏可供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包括有心理残疾和/或智障的妇女使用的庇护所;

(d)在对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的认识方面,对工作人员、护理人员和残疾人家庭、卫生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不足。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提高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措施的认识,通过一项全面战略,防止针对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和被机构收容者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并确保残疾人了解如何避免、识别和举报案件,并确保遭受剥削、暴力或凌虐的残疾人能够利用独立的投诉机制和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补救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康复;

(b)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消除机构内外对残疾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凌虐,并收集分类数据,以确保有效实施和监测;

(c)确保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可以获得支助中心和紧急庇护所等服务,并提供必要的支助;

(d)对残疾人家庭及其护理人员、卫生专业人员和执法人员进行持续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各种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并与遭受暴力的残疾人更好地沟通和合作。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法律规定禁止强迫残疾妇女和女童绝育,但这种做法仍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缔约国就此事进行调查的信息。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强迫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绝育,以及未经同意中止妊娠的做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相关机制,确认、调查和跟进尽管明文禁止但仍继续发生的任何案件,并在这些情况下提供充分的补救,同时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强迫绝育。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努力废止《移民控制法》第11条的规定,该条以残疾为由剥夺残疾人,特别是有心理残疾的人进入大韩民国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福利法》第32条限制残疾移民获得基本残疾服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废止歧视性条款,确保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剥夺进入大韩民国的权利,并允许残疾移民获得基本的残疾服务。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不断被送入收容机构,在将残疾人融入社区和提供包括个人援助服务在内的所有必要支助服务,包括预算和其他措施方面努力不够,社会和公共当局对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选择在何处以及与何人一起生活的权利,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的权利缺乏认识;

(b)对残疾人,包括被安置在现有寄宿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去机构化战略执行不力,缺乏重新安置残疾人,特别是没有能力负担住房的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的方案。

42.委员会忆及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关于去机构化,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去机构化的准则,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审查独立生活支持路线图,使之符合《公约》,并确保其包括足够的预算和其他措施,以及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对残疾人选择和决定其生活安排的权利、不被迫在特定的生活安排中生活的权利以及融入社区而不是与社区隔离的价值的理解;

(b)加强执行去机构化战略,以推进仍在寄宿环境中的残疾成人和儿童的去机构化进程,并增加基于社区的服务,使人们能够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3.委员会关切的是:

(a)公共和私营媒体渠道,特别是提供公共信息的网站,没有充分提供无障碍形式的信息,例如易读文本、浅白语言、字幕、手语、盲文、音频描述和触觉材料、辅助和替代交流手段;残疾人难以获取信息和通信技术;

(b)《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广播节目的指南》没有要求以易读和其他访问格式以及通信模式和手段提供充分无障碍信息。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公共信息,包括电视和媒体服务,都以无障碍的通信方式提供,如盲文、聋盲翻译、手语、易读、浅白语言、音频描述、说明文字和字幕,并为其开发、推广和使用划拨充足的资金,同时确保各类残疾人可获得适当的信息和通信技术;

(b)审查《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广播节目的指南》,纳入以易读和其他访问格式以及通信模式和手段提供充分无障碍信息的标准。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了防止失踪,未经自闭症患者、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的自由和知情同意,向他们发放跟踪装置,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尊重残疾人的隐私,特别是自闭症患者、心理残疾者和/或智障者以及神经发散者的隐私,并确保在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发放跟踪装置;

(b)采取符合《公约》和残疾人人权模式的适当措施,包括政策以防止失踪。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立法没有明确承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受监护的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在家庭、父母身份和人际关系方面的权利;

(b)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以及对残疾父母履行其父母责任,都缺乏足够的支持。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明确承认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结婚、建立家庭和履行父母责任;

(b)通过立法并采取政策措施,确保有效支持残疾人家庭可在家庭环境中抚养子女。

教育(第二十四条)

49.委员会关切的是:

(a)缔约国坚持基于医学残障方法的特殊教育,并定期增加特殊学校的数量,这导致大量残疾儿童,包括自闭症儿童和有智力、心理或多重残疾的儿童接受隔离的特殊教育;

(b)接受盲文、手语和无障碍教学模式培训的教学和辅助人员数量短缺,对教师促进包容性教育所需技能和能力的培训水平不足;

(c)上幼儿园以外日托中心的残疾儿童得不到教育部的支持。

50.委员会忆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包容性教育政策,载明在所有教育阶段的主流教育中促进包容性文化的战略,包括对教育要求和必要便利条件进行基于人权的个性化评估,并对教师和非教学人员进行包容性教育方面的适当培训;

(b)向残疾学生提供替代性和无障碍形式的辅助补偿援助和学习材料,例如包容性数字接入,以及包括易读、通信辅助工具和辅助信息技术在内的通信模式和手段;

(c)确保卫生和福利部管理的隔离性日托中心的所有残疾儿童可转入教育部管理的主流幼儿园。

健康(第二十五条)

5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商法》第732条仅承认“心智健全”的残疾人的人寿保险合同,这构成了对残疾人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残疾人健康权法》,妇女的健康权仅限于怀孕、分娩和母性。

52.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建议缔约国:

(a)废止《商法》第732条,并制定和实施关于妇女健康权不同方面的具体方案,包括获得性和生殖卫生保健服务以及心理健康服务;

(b)对卫生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包括关于他们的技能、支持措施和交流手段和方法的培训,并以盲文、手语和易读等无障碍形式,为残疾人,特别是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了缔约国公民外,只有长期居民和与韩国公民结婚的非国民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助,并要求残疾人登记,这就排除了非国民残疾人获得医疗和康复治疗、职业培训和个人援助的机会。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适应训练和康复系统,确保残疾人,无论其公民身份或居住身份如何,都能根据其个人需要获得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排斥或限制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性立法;

(b)《最低工资法》将残疾人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福利之外,导致许多在职的残疾人获取的报酬低于最低工资;

(c)庇护性工场中的残疾人继续被隔离,没有将残疾工人从这些工场逐步转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具体计划。

56.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废止所有排斥或限制残疾人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歧视性立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并采取措施消除歧视,特别是在广告、招聘程序、合理便利、再培训、晋升和其他与工作和就业相关的权利方面;

(b)审查《最低工资法》,确保同工同酬,并向被排除在该法福利之外的残疾人提供补偿;

(c)加强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参与去机构化进程的残疾人、有听力障碍的人和有心理残疾和/或智障的人,能够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和包容性的工作环境中获得工作和就业;

(d)采取措施,使残疾人能够从受庇护的就业过渡到开放、包容和无障碍的就业,并确保切实执行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平权行动措施,包括配额制,以加强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残疾收入和社会保障政策,作为残疾津贴和残疾养恤金提供的金额不足以支付缔约国高昂的生活费用;

(b)即使废除了残疾评级制度,一些残疾人仍然被排除在养恤金制度之外;

(c)即使在完成残疾登记后,残疾移民也没有资格获得基本支助,如残疾养恤金。

58.委员会忆及《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二者均寻求赋予所有人以权能并促进其经济融入,而不论其残疾状况如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人组织协商,加强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和减贫计划,并审查残疾津贴的数额;

(b)扩大残疾养恤金制度的资格范围,特别是为此彻底取消强制性的提供者要求,以确保所有残疾人受益于残疾养恤金;

(c)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移民和难民能够受益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支持,例如基本生活保障和残疾福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医疗和监护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将正在接受医疗或身处拘留设施中的残疾人排除在选举进程之外;

(b)没有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代表性不足的聋人、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聋盲人和残疾妇女;

(c)投票站,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以及关于选举的信息,包括公开选举辩论、选举方案和在线或印刷选举材料缺乏无障碍性,所有这些都限制了残疾人的有效政治参与。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止所有剥夺残疾人权利的歧视性条款,确保他们充分参与选举进程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

(b)采取具体措施,确保代表性不足的残疾人群体,包括聋人、心理残疾和/或智障者、聋盲人和残疾妇女的平等参与,包括作为当选代表,并支持残疾候选人参加选举,特别是代表少数政党参加选举;

(c)保证选举和投票程序、设施以及在线或印刷选举材料能够以浅白的语言无障碍获取,从而方便所有残疾人使用。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具体措施,以有效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也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促进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通过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确保有效执行《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国家一级的一致措施,收集和公布关于残疾人行使权利所面临障碍的分类数据。

64.委员会忆及华盛顿小组成套简易问题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融入和赋权的政策标志,建议缔约国:

(a)尽快制定系统和程序,收集按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种族、族裔、收入、移民身份、教育水平、就业状况和居住地分列的残疾人数据。该系统和程序应确保保密性并尊重残疾人的隐私;

(b)划拨资金,对残疾人权利问题进行定期研究,以查明落实这些权利的障碍。缔约国应开展市政当局的能力建设,定期研究残疾人融入社会面临哪些障碍;

(c)支持独立和参与性的定量和定性研究,为制定与残疾有关的政策和采取措施以确保残疾人的权利提供信息。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适当的机制来衡量发展合作努力对残疾人的影响,也缺乏信息,说明残疾人组织,特别是残疾妇女组织作为发展合作伙伴有效参与的情况。

66.委员会建议,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计划、方案和项目,包括作为实施《公约》的区域框架的《仁川战略》的各个阶段,都应切实征求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并促进它们的参与。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人政策协调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每年最多只举行三次会议,这不足以确保残疾政策的有效协调;

(b)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2021年在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重新认证期间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建立一个单一的独立遴选委员会并确保其财务自主,但在该建议的落实方面缺乏进展。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残疾人政策协调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周期会议的次数,以确保有效协调残疾政策;

(b)落实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建立一个单一的独立遴选委员会,确保其财务自主并加强其人力资源,以保证国家人权委员会有效和独立地运作,并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其任务。

四.后续行动

传播信息

69.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4段中关于残疾妇女的建议和第42段中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建议。

70.委员会请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将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地方当局和相关专业团体(如教育、医疗和法律)成员以及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动员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写。

7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国家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易读等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并在有关人权的政府网站上公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73.缔约国选择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前编写一份问题清单,并请缔约国在收到问题清单后一年内予以答复。缔约国的答复预期在2031年1月11日之前提交,将构成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