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AT/C/58/D/609/201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 约

Distr.: General

20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609/2014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R.K. (由律师约翰·菲利普·斯威尼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4年5月6日 (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6年8月11日

事由:

遣返回斯里兰卡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回到原籍国后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程序性问题:

诉求证据不足;与《公约》不符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 申诉人R.K.是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1982年出生。他声称,澳大利亚若将他驱逐回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构成对其权利的侵犯。申诉人由律师约翰·菲利普·斯威尼代理。

1.2 2014年6月6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要求缔约国在申诉审议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2015年7月16日,委员会通过同一报告员拒绝了缔约国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来自亭可马里区的一个农耕家庭。自斯里兰卡内战开始,他家的部分土地就被斯里兰卡军队占领,但他们一家仍生活在自己的房子里。2001年,申诉人的一个兄弟被打死。申诉人认为,斯里兰卡军队因怀疑其兄弟支持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而杀死了他。他兄弟死后,申诉人被军队人员审讯和殴打,审问他参与猛虎组织的情况。两个月后,他搬至亭可马里市从事裁缝工作。2005年,他搬到北部省份的瓦尼地区,并于2006年开设了一家裁缝店。2008年,他有大约6个月时间被迫为猛虎组织无薪缝制制服。在战争最后阶段,申诉人逃离并在瓦尼地区的地下掩体中躲藏数月。在该地区的猛烈炮击中,他头部受伤,并被斯里兰卡军官送往库鲁尼加拉医院。后来被转移到瓦武尼亚医院。医院工作人员警告他军队会将出院的泰米尔族青年带到军营,他随即逃往科伦坡。在2009年6月,他持有效护照和三个月签证前往印度。他的另一个兄弟自2007年以来一直在印度生活。

2.2 2010年11月4日,申诉人乘船抵达澳大利亚,并于2011年1月14日寻求庇护。他以害怕被斯里兰卡军队、刑事侦查局、警方或支持该国政府指认猛虎组织支持者的政治团体拘捕、审讯、监禁、殴打或杀害为由寻求保护。他认为,因为他是亭可马里地区的未婚泰米尔男性青年,有一处伤疤,并已承认协助猛虎组织,他将因涉嫌参与战斗而受到伤害。他说,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在审议有关的国别资料和他的陈述后,于2011年4月20日拒绝了他的保护签证申请。该部认为,他在斯里兰卡并无引起当局注意的任何政治背景或与猛虎组织的牵连。此外,由于他在2009年合法离开斯里兰卡,没有理由认为他回国后会遇到任何困难,或他寻求庇护未果回国后可能会遭受伤害。

2.3 2011年5月6日,申诉人请求对澳大利亚移民和公民事务部就其难民地位所做的评估进行独立的案情复审。2012年7月23日,审查部门驳回了他的保护签证申请,主要理由是他的陈述缺乏可信度。申诉人在初次询问中称其所乘抵达澳大利亚的船只来自斯里兰卡,而实际上该船来自印度。他在其法定陈述书中说曾遭到斯里兰卡军队殴打,但他在入境面谈时并未提及,而且他在独立的案情复审的询问中改变了说法。就谁开枪打死了他的兄弟一事,他的说法前后不一致,而且没有提供任何可信证据说明他如何得知他的兄弟是被斯里兰卡军队射杀。关于2008年为猛虎组织缝制制服或便装一事,以及他的兄弟是否住在印度的难民营一事,他都改变过说法。询问人员不采信申诉人所谓被怀疑为猛虎组织支持者的说法,因为这与申诉人所称占领了其家庭土地的斯里兰卡军队知晓他的家人并未帮助猛虎组织的说法相矛盾。审查部门指出,虽然申诉人被斯里兰卡军队带到医院,并由刑事侦查局“仔细”检查伤势,但他仍然可以自由离开医院。审查部门还指出,申诉人能够持有效护照从该国机场离境,如果他被怀疑是猛虎组织支持者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关于其所称作为泰米尔青年本身就足以被怀疑与猛虎组织有关这一点,审查人员参照了2010年联合国难民署的难民资格准则,其中指出,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的斯里兰卡人已不再仅基于“无区别伤害”而需要保护。在审议申诉人所称他将因寻求庇护未果而在机场被拘留并遭受酷刑时,审查部门认定因申诉人无犯罪记录,且与猛虎组织无任何联系,因此不会受到刑事侦查局或国家情报局关注。由于他持有本国护照,移民当局将能确认申诉人有权进入斯里兰卡。审查部门还考虑到申诉人位于亭可马里的家庭状况稳定,而且他回国后会得到家人帮助。

2.4 2012年9月20日,申诉人向联邦巡回法院申请对2012年7月23日独立的实体问题审查建议进行司法审查。在审理中,代表申诉人的非政府组织以申诉人无律师为由要求休庭。法院驳回了该请求,并指出,法院已于2012年11月14日以申诉人的语言为其提供了法律服务提供者和笔译/口译员的联系方式,但申诉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于2013年4月28日联系了该非政府组织,属于自身失责。法院还允许申诉人在2013年1月30日前修改申请并提供补充证据。2013年5月14日,法院认定,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询问中,申诉人并未因其提供的证据遭曲解而被剥夺陈述其主张的机会。对审查部门调查结果的申诉再次进行审查,超出了巡回法院的管辖权。就所称审查部门未能审议申诉人的社会心理报告一事,法院认为,审查部门已注意到日期为2012年1月30日的社会心理报告并非对申诉人健康状况的医学评估。法院因此认为,审查部门已审议该报告但认为报告不具说服力。法院还指出,不能认为申诉人的精神状态使其无法有效地参与此次审理。

2.5 2013年8月16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起上诉,称独立的实体问题审查中作出申诉人无需保护的结论既无逻辑也不合理,而且联邦巡回法院的决定存在管辖权错误。申诉人还请求在获得律师代理前休庭。2013年8月26日,联邦法院驳回了该上诉,称法院对独立的实体问题审查决定的理由和对联邦巡回法院判决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均未发现任何可导致上诉的错误。休庭请求也被驳回,理由是申诉人陈述中无证据支持上诉。

2.6 2013年9月20日,非政府组织“RISE”代表申诉人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部长提交了部长干预申请,2014年4月28日申请被驳回。

申诉

3. 申诉人称,因被怀疑为猛虎组织支持者,如果他被送返斯里兰卡,将会被斯里兰卡军队、刑事侦查局、警方或支持该国政府指认猛虎组织支持者的政治团体拘捕、审讯、监禁、殴打或杀害。他称他抵达后会引起安全部队的注意,他们将很快发现他战争期间因轰炸受伤而被送往医院后逃离拘禁,并涉嫌与猛虎组织有牵连。他还称,未被接受的寻求庇护人员在机场会立即被认出来并遭到安全部队拘留。根据上述理由,申诉人称如果缔约国将他遣返回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事实依据的意见

4.1 2014年12月12日,缔约国请求委员会取消临时措施。缔约国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未能提出证明主张显然成立的证据,所以应认定申诉因明显缺乏依据而不可受理。但如果委员会认为此案可以受理,缔约国仍将认为申诉人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4.2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主张已由国内一系列决策机构彻底审议,其中包括负责确定难民地位的移民和公民事务部、进行独立案情复审的难民审查法庭、进行司法审查的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缔约国总结了各国内机关的结论,并提到委员会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即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或司法机构,委员会相当重视缔约国国内机关查明的事实。

4.3 2015年5月22日,缔约国重申其2014年12月12日所提意见,并提交了取消临时措施的新请求。

申诉人提交的补充信息

5.1 2015年7月14日,针对缔约国关于可受理性、事实依据以及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申诉人提交了评论。申诉人坚称独立的实体问题审查不公正,原因是审查部门仅根据申诉人表述上存在简单的矛盾就认定其不可信,且并未考虑表明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心理报告。

5.2 申诉人还称,仅根据他并非受过军事训练的猛虎组织军官并不能将其自动排除在脆弱群体之外;他至少属于2010年难民署资格准则规定的两类脆弱群体:猛虎组织退伍军人家属(MahaVeeran)和猛虎组织供给人员,因为他曾作为裁缝为猛虎组织缝制制服。

5.3 申诉人还称,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审理程序有瑕疵,因为审理时他没有律师代理,而且法院没有考虑到他的精神状况,也没有核实他在精神上是否有能力代理自己。

5.4 除第一次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之外,申诉人还向委员会提交了几份新文件,包括2002年和2005年猛虎组织两次邀请申诉人家庭参加战争英雄纪念仪式的邀请函,其中写有申请人第二位兄弟的名字;申请人最年长兄弟与其指挥官在2000年的合影,申请人称其最年长兄弟曾任猛虎组织情报官;以及埃德蒙·赖斯中心于2015年5月5日发布的报告,其中提到两名斯里兰卡人在被缔约国拒绝庇护申请、返回斯里兰卡后遭受酷刑。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事实依据的补充意见

6.1 2015年11月10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重申申诉不可受理、缺乏事实依据的立场。

6.2 关于申诉人所称独立实体问题审查不公正的问题,缔约国认为这一主张已由联邦巡回法院审查,该法院查明审查部门的调查决定中并无任何不准确或不正确的结果,并指出审查部门关于可信度的结论在法院看来是“可作典范的事项”。关于审查部门未能考虑申诉人心理报告及其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主张,缔约国指出,审查部门不认为心理报告为医学评估,而且申诉人未提供任何医学证据支持其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主张。关于申诉人称审查部门不应关注其认为无关紧要的表述矛盾,缔约国指出,审查部门知道需谨慎对待枝节性的矛盾之处,但并不认为申诉人陈述中的矛盾是属于枝节性的。申诉人曾有机会就审查部门指出的所有矛盾作出解释,但其答复并不令人满意。

6.3 关于申诉人称在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因缺少律师代理而遭受程序不公的指控,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由一非政府组织代表,而且他未合理说明为何没有联系联邦巡回法院于审理六个月前为其推荐的法律代理。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申诉人的申诉已经由独立的实体问题审查机构和审查后保护申请评估程序进行审议,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缺乏法律代理的指控应予以驳回。关于申诉人所称法院无视其精神状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提出任何医学证据表明他患有精神健康问题,剥夺了其陈述主张的公平机会。

6.4 关于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补充文件,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解释为何不在保护申请程序较早阶段向当局提供这些文件,因为这些文件的时间是2000年、2002年和2005年。缔约国还指出,表明申诉人的兄弟是猛虎组织成员的新证据与申诉人2011年对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所述并在审查过程中重申的说法相矛盾――他曾说他兄弟因涉嫌支持猛虎组织于2001年被击毙,但实际上并没有参加猛虎组织。缔约国认为,这种前后不一致削弱了申诉人证据的可信度。缔约国还指出,斯里兰卡北部的大多数家庭都需要出一名成员参加猛虎组织,如有亲属阵亡,家庭成员会受邀出席纪念仪式。缔约国的结论是,在申诉人的兄弟死亡14年之后,无论是申诉人家庭收到过邀请还是其兄弟据称与猛虎组织的关系都不会引起当局对申诉人的注意。

6.5 关于申诉人称自己因曾向猛虎组织供应制服而属于难民署2010年难民资格准则规定的脆弱群体,缔约国提及审查部门的结论,即申诉人没有为猛虎组织缝制制服。审查部门承认申诉人可能曾为猛虎组织缝制便装,但认为这不会导致他返回斯里兰卡后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6.6 关于申诉人最年长的兄弟是猛虎组织情报官员这一新信息,缔约国认为申诉人以一名家庭成员涉嫌支持猛虎组织为理由提起申诉,而不以一名家庭成员实际上是猛虎组织中身份重要的情报单位成员为理由提起申诉,而且还在他已用尽国内所有补救办法后才提供这一信息――这不可信。

6.7 缔约国提及最近来自政府和非政府的国别资料,根据这些资料,只有与身份重要的猛虎组织同情者有亲属关系的斯里兰卡国民才可能引起当局的注意,并有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申诉人没有向缔约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与任何猛虎组织的重要成员或疑似成员有亲属关系,进而使他在斯里兰卡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查明,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和解程序的审查。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已经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以未用尽国内程序为理由对委员会受理来文提出异议。

7.3 申诉人称,缔约国将他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未能提出证明主张显然成立的证据;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起的主张与来文实体问题密切相关,在这一阶段应予以审议。

7.4 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进一步的受理障碍,所以宣布根据《公约》第3条,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体问题。

审议实体问题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当事双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本案中,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个人在另一国家将面临酷刑危险,则不将该个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家。

8.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后自身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忆及,这一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自身是否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委员会继而认为,在某国存在这类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来确定某一具体个人将在返回该国后面临酷刑危险;必须有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自身会陷入危险。反之,即使不存在公然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也并不意味着某人在其自己的具体情况下,不会面临酷刑危险。

8.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该意见要求,在评估酷刑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虽然该危险不一定非得达到很有可能的程度(第6段),但委员会回顾认为一般应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其面临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虽然按照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条款,委员会可以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节自行评估所涉事实,但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得出的事实结论(第9段)。

8.5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他回到斯里兰卡,将因寻求庇护被驳回以及他和他的亲属与猛虎组织有联系而被拘留并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没有为案件受理目的提供证明案件显然成立的证据,未提供可信证据,以及未能证明如果返回斯里兰卡本人存在可预见的遭受当局酷刑的真实危险。缔约国还提出,国内当局和法院根据国内法已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了彻底审查,也考虑了斯里兰卡当前的人权状况。

8.6 委员会回顾说,在他或她的原籍国发生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一贯现象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一具体个人回国后将面临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了其关于斯里兰卡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意见严重关切有报告所称,2009年5月斯里兰卡与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许多地方仍存在的军人和警察等国家行为体继续使用酷刑和虐待的做法。委员会还提及其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其中指出,有证据表明一些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在被迫或自愿离开缔约国回到斯里兰卡后遭受了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提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与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2016年4月29日至5月7日联合正式访问斯里兰卡时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建议,其中指出“酷刑是一种常见做法”,“目前的法律框架和武装部队、警察、检察院和司法机关的体制缺少改革,导致继续使用酷刑的真实风险无法消除。”委员会还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发布的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如何对待返回斯里兰卡个人的可信报告。委员会认为,所有上述报告表明,个人或家庭先前与猛虎组织有联系的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在被强制遣返斯里兰卡后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8.7 在本来文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2001年,他的一位兄弟因据称与猛虎组织有关系被杀,而且他本人因曾为猛虎组织缝制衣服而涉嫌支持猛虎组织。与此同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具体资料说明他兄弟在猛虎组织内的职务,也没有提交任何报告说明他或他的家人因他兄弟与猛虎组织的关系受到任何骚扰,尤其是考虑到斯里兰卡军队自冲突开始以来就把基地设在他家的部分土地上。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01年申诉人的兄弟被杀以来,他继续在斯里兰卡生活了八年,然后才持有效护照和签证从机场前往印度。此外,案卷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申诉人曾被当局拘捕、遭受酷刑或受到迫害,或者当局在2009年他离开之前或之后寻找过他。申诉人的亲属仍然生活在位于亭可马里的住宅中,且申诉人没有报告他离开该国后,其亲属可能遇到的任何问题。申诉人没有提供理由说明当局为什么会在他的兄弟的死亡15年之后开始注意他。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猛虎组织的任何联系会让他在斯里兰卡面临酷刑的人身危险。

8.8 委员会忆及,根据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提出可证明主张的责任在申诉人(第5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

9.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7款得出结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斯里兰卡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