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8/D/682/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3 September 2016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82/2015号来文的决定 * **

提交人:

RoubaAlhaj Ali(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RachidMe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Abdul Rahman Alhaj Ali, 申诉人的丈夫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5年5月22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6年8月3日

事由:

把申诉人的丈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个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的情况下,将该人引渡至该国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RoubaAlhaj Ali是一名居住在摩洛哥的叙利亚国民,生于1990年9月25日。她代表她的丈夫Abdul Rahman Alhaj Ali提出申诉;她的丈夫是叙利亚国民,生于1977年3月15日,目前被拘留在位于摩洛哥拉巴特市Salé的一所民事监狱中,等候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申诉人称,如摩洛哥把她的丈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将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RachidMesli为她代理。

1.2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委员会于2015年5月28日提醒缔约国注意本申诉。委员会同时适用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申诉审议期间不要将Alhaj Ali先生引渡到沙特阿拉伯。

1.32015年7月6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已采取了必要步骤,将Abdul Rahman Alhaj Ali的引渡令暂停执行”。

1.42015年10月3日,缔约国重申,主管当局已决定在委员会对本案案情作出裁定前,将当事人引渡到沙特阿拉伯的命令暂停执行。鉴于Alhaj Ali先生已处于“对其权利不利”的审前羁押超过一年,且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允许解除拘留令,缔约国请委员会加快作出对本案的裁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4年10月30日晚8时30分,Alhaj Ali先生在盖尼特拉市他家附近的一家咖啡馆被摩洛哥便衣警察逮捕。据Alhaj Ali先生说,他被带到国家安全总局盖尼特拉市办公室,受到警察的虐待和羞辱。他一到办公室,就被拽着脖子拖过走廊,他还吃惊地见到从前的沙特担保人(kafil),他在沙特阿拉伯居住期间与其有利益冲突。他从前的担保人当着警察的面辱骂他,并威胁他如果返回沙特阿拉伯就会面临死亡和最恶劣的酷刑。

2.2申诉人一得知丈夫被捕的消息,就前往警察局要求见他;但她的请求遭到拒绝。

2.3Alhaj Ali先生被收押在盖尼特拉市的一个警察局里。第二天,他被移交给盖尼特拉市一审法院皇家检察官;检察官告诉他,他是一份国际逮捕令的对象,因挪用544,192沙特里亚尔而受到沙特阿拉伯的通缉。Alhaj Ali先生说他没有犯下此事;他只是在2007年前拥有一家沙特公司。按照沙特移民法,他不得不把公司及其全部资产登记在他的沙特担保人名下。他还说,离开沙特阿拉伯时,他的担保人签了一份证明,证明Alhaj Ali先生对他没有欠款和债务。

2.4尽管有清晰的证据表明原告毫无诚信,皇家检察官仍下令对受害人实施审前羁押,关押在Salé监狱里,直至最高上诉法院作出正式的引渡裁决。Alhaj Ali先生因此被关押在Salé监狱里,暂缓引渡。2014年12月初,他被送上位于拉巴特的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庭,听候对引渡请求的判决。但庭审因其律师不在场而推迟。

2.52014年12月31日,在重新安排的庭审期间,他的辩护律师在诉讼开始时就提出了双重惩罚的问题,也就是一罪不二审原则,因为他已经因同一罪行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被定罪且已于2007年服刑。但最高上诉法院在庭审后作出了支持引渡的判决,驳回了辩护律师的意见,理由是叙利亚法院的判决并未具体提到Alhaj Ali先生在沙特阿拉伯受到起诉的行为,尽管叙利亚法院作出的判决清清楚楚地表明在叙利亚的诉讼完全是依据沙特当局的引渡请求和指控启动的。

2.62015年2月3日,Alhaj Ali先生的律师向司法大臣提出申请,请求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66(4)和第567条第重审拉巴特最高上诉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决。然而,司法大臣以申请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这一请求。

引渡到沙特阿拉伯的第一次请求及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定罪情况

2.7如其律师在拉巴特上诉法院所述,Alhaj Ali先生已于2007年因上述行为受到起诉,这些行为也构成了摩洛哥政府收到的引渡请求的理由。收到沙特阿拉伯的第一次引渡请求后,叙利亚当局相应地逮捕了Alhaj Ali先生;尽管他提供了相关证据,说明沙特当局的请求得不到任何重要证据的支持,但他仍因在沙特阿拉伯所受起诉的行为被判处三个月监禁。

2.8Alhaj Ali先生曾为了开办一家旅馆服务公司,于2007年在沙特阿拉伯定居过。按照沙特法律的要求,他将企业51%的股份让与一名沙特担保人(kafil)。

2.9Alhaj Ali先生决定返回原籍国时,他的担保人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他对担保人没有未偿债务。然而,担保人随后对他提起刑事诉讼。沙特当局根据这份诉状发出了引渡请求,叙利亚司法部下设的引渡委员会尽管驳回了该请求,却仍命令他在叙利亚的一个刑事法院出庭,法院判处他三个月监禁并命令他支付100叙利亚磅的罚金。他于2007年9月6日服刑期满后获释。

2.10因此,沙特当局以同一行为为理由发出的第二份引渡请求是完全不合理的,摩洛哥法院明显应依照一罪不二审原则将其驳回。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迫害和酷刑历史

2.112011年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发生民众起义期间,Alhaj Ali先生当时居住在大马士革农村地区,积极参与该国爆发的和平抗议活动,导致他受到叙利亚安全部门的缉捕。

2.122013年4月15日,Alhaj Ali先生被空军情报部门人员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被带到一个秘密拘留中心,他在那里未经法律程序被关押了三个月并遭受严重酷刑。他说遭受了长时间的审讯和酷刑,包括遭到殴打,被头下脚上地悬挂数小时,以及受到电击。受害人最终于2013年7月17日获释,直至今日仍遭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后遗症,获释后继续受到迫害并收到威胁,包括对家人的威胁;这迫使他和其他数百万叙利亚国民一样逃离该国。他在摩洛哥定居下来,与妻子和子女一道申请庇护。

用尽国内补救措施

2.13申诉人声称,Alhaj Ali先生已经用尽一切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2014年12月31日,拉巴特最高上诉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沙特当局的引渡请求。该裁定因不受一般上诉影响,一旦得到由政府首脑颁发的命令的确认,即成为最终且有约束力的判决。该判决的副本被送达Alhaj Ali先生的律师。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如将其丈夫Alhaj Ali先生引渡到沙特阿拉伯,将违反《公约》第3条。

3.2申诉人指出,Alhaj Ali先生已在叙利亚受到起诉和定罪,并已服完相应刑期。

3.3她强调说,请求国的人权状况尤其令人忧虑,各项权利受到侵犯,罔顾该国的国际人权承诺。国际人权机构多次谴责沙特阿拉伯系统性地侵犯基本人权。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多次谴责沙特当局普遍实施任意拘留,不尊重公平审判的保障措施。

3.4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系统性侵犯,但外国国民遭受更加恶劣的侵权行为,成为系统性歧视的受害者,特别是担保制度引发的歧视;该制度使沙特担保人奴役移徙工人制度化,他们有权阻止一些工人离开该国,将其驱逐出该国,对其提起法律诉讼。

沙特阿拉伯的酷刑做法

3.5尽管沙特阿拉伯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但该国持续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上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沙特阿拉伯收到了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和废除体罚的多条建议,沙特阿拉伯注意到这些建议但并未接受。该国依然没有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相反地,该国通过刑事法院实施体罚,包括用其惩罚行使言论自由,把酷刑制度化。

被判定犯有所涉罪行的个人在沙特阿拉伯有可能受到体罚

3.6沙特阿拉伯没有刑法典或相应的成文法。沙特刑法在本质上以对伊斯兰教法的严格解释为基础,依然没有成文规定,基本上由法官决定给予何种惩罚。对于背信等罪行,法律或判例法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刑罚。判决和惩罚因而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如认为该案许可,可能判处被告截肢、死刑或鞭刑。

3.7盗窃通常可判处砍去一个或以上的手脚。2015年初,一名摩洛哥男青年仅仅因为没有把在沙特阿拉伯旅行期间捡到的一个钱包上交,就被判处截肢。包括武装抢劫在内的抢劫行为可判处斩首死刑,七名年轻人在一场特别匆忙且不公的审判后就因为武装抢劫被判处死刑并行刑。申诉人得出结论,Alhaj Ali先生被他的沙特担保人指控背信,遭受体罚或酷刑的风险极高。

引渡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风险,Alhaj Ali先生已在此遭受过酷刑

3.8Alhaj Ali先生还通过律师表达了他的恐惧,如将他移交给沙特当局,他将受到酷刑,遭到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按照沙特当局在外国人刑满后将其驱逐回各自原籍国的习惯(即便这样做将使他们的生命或身体健康承受风险),他将被引渡到叙利亚。

3.9Zakaria Mohamed Ali的情况就是这样,这名索马里国民于2013年4月在沙特阿拉伯未受任何指控即被逮捕,被关押了差不多一年却没有受审,也没有得知他受到的指控。2014年3月17日获释后,他在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起诉的情况下被立即驱逐到索马里,该国的人权局势特别令人忧虑,这已广为人知;该决定没有法院命令的支持,甚至没有机会上诉。

3.10申诉人请缔约国按照1983年3月22日《利雅得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第26条,即如无其他理由说明未受起诉的当事人受到拘留的正当性,“审前羁押的期限从逮捕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应将Alhaj Ali先生立即释放;并且在委员会就本申诉的案情作出决定前,他应维持人身自由。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5年7月2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沙特司法当局以背信罪为由(涉嫌贪污544,192沙特里亚尔)请国际刑警组织利雅得办事处发出了一份国际通缉令,Alhaj Ali先生因此于2014年10月30日在盖尼特拉市被捕。

4.2缔约国补充说,2014年10月30日晚11时30分,Alhaj Ali先生的妻子得知他被捕的消息时,他被关押在盖尼特拉市的一个警察局里。他于2014年10月31日早上午10时接受了询问,随后被送交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盖尼特拉市一审法院皇家副检察官对他进行了讯问,检察官采取了以下程序性措施:证实他的身份,告知他被移送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原因,宣读国际刑警组织利雅得办事处发出的国际通缉令,记录他对引渡请求的回应,他没有对该请求提出异议。

4.3听证结束时,皇家副检察官命令在引渡前将他拘留在Salé的民事监狱中,直至主管此类案件的当局,即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庭开始司法引渡诉讼程序。

4.4应代理检察长关于请最高上诉法院裁定支持引渡的正式申请,并在所有相关程序步骤均已采取后,本案被安排于2014年12月17日审理。庭审期间,Alhaj Ali先生以被捕身份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出庭。代理检察长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后,Alhaj Ali先生说他不接受把他交给提出请求的沙特当局。法院休庭,2014年12月31日再行开庭决定。

4.5最高上诉法院在这次庭审上作出了第1699/3号判决,其中作出了支持把Alhaj Ali先生移交给沙特当局的意见,理由如下:引渡请求符合程序要求;所涉罪行(背信罪)应按请求国的法律受到制裁,按照沙特阿拉伯适用的伊斯兰教法没有诉讼时效;该罪行也应受摩洛哥法律制裁,《刑法》第547和第549条规定应处以一至五年监禁;Alhaj Ali先生不是政治难民;大马士革一审法院第十二刑事庭2009年3月31日的裁定没有提到本案的事实,也没有纳入任何证据说明背信行为(即该裁定的对象)就是本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引渡请求提到的罪行;Alhaj Ali先生不是摩洛哥国民;所涉罪行不具有政治性。

4.6因此,法院认为沙特当局提出的引渡请求可以受理,并根据案情予以支持。

4.7缔约国指出,Alhaj Ali先生从未向摩洛哥当局提出,将他移交给沙特当局将使他面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4.8缔约国补充说,Alhaj Ali先生在引渡诉讼期间获得了摩洛哥法律提供的所有相关法律保障措施。因此,盖尼特拉市一审法院皇家副检察官2014年10月31日对Alhaj Ali先生一案的庭审记录否定了他向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指称,因为在得知对他的国际逮捕令后,Alhaj Ali先生回答说对遣送不持异议。他的证词是自发和自愿的。Alhaj Ali先生于2014年12月17日在律师的协助下出席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庭的庭审时,同样没有表示害怕引渡后遭到酷刑的任何意见,仅仅提出了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还说他在叙利亚已经因这一行为而受审。

4.9缔约国补充说,摩洛哥法律包含某些防止被引渡者受到酷刑风险的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对普通犯罪发出的引渡令是出于种族、宗教或政治动机的,必须全面排除引渡的可能。

4.10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在审议沙特阿拉伯的定期报告时,对《沙特刑事诉讼法》保障每名被告人在调查和审判的所有阶段都有权利用律师服务表示欢迎。缔约国补充说,委员会还表示欢迎的有:沙特申诉委员会有权审理侵犯人权的指控,一些医疗设施拥有对酷刑的据称受害人进行查验的适当法医专业技能,沙特阿拉伯设立了一个调查酷刑指控的常设委员会。

4.11摩洛哥主管当局认为,把Alhaj Ali先生移交给请求的司法当局不会使他面临个人风险,因而根据《公约》、《利雅得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和引渡方面的现行立法作出了支持引渡请求的意见。

4.12参照委员会关于结合第22条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1997)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委员会的判例,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提出可论证的案情,证明Alhaj Ali先生会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真正人身风险,而且这是现实的人身风险。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提出可论证的案情证实这一风险,她也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使委员会按照《公约》第3条的要求得出引渡Alhaj Ali先生将使其面临这种风险的结论。

4.13至于申诉人根据《利雅得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提出的指称,缔约国强调,与本案相关的是《协议》的第42条,而不是申诉人援引的第26条(上文第3.10段)。第44条规定,如被请求国没有在逮捕之日起30日内收到《协议》第42条所列的文件,或请求国提请延长审前羁押期限,但不得超过60日,则被请求引渡者必须予以释放。本案中,Alhaj Ali先生于2014年10月30日被捕,主管当局于2014年11月13日收到了引渡请求及其他相关文件,没有超过协议规定的最后法定期限。

4.14对于申诉人有关一罪不二审原则的主张,缔约国重申,这一论述与在最高上诉法院提出的主要辩护理由相同,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大马士革一审法院第十二刑事庭2009年3月31日的裁定没有提到本案的事实,也没有纳入任何证据说明背信行为就是摩洛哥最高上诉法院审理的引渡请求提到的罪行。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申诉人于2015年10月19日对缔约国的意见作出评论。她首先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本申诉可否受理的问题提出异议,但认为本案没有法律依据。

5.2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只总体回顾了它所看到的事件经过,但没有回应申诉人的具体结论,也就是她的丈夫Alhaj Ali如果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将可能遭受各种侵权行为,接下来刑满后无疑将被驱逐到叙利亚。缔约国坚持认为,由于沙特阿拉伯据称采取了旨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改革,Alhaj Ali先生将不会有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的风险。缔约国明知沙特阿拉伯2002年后没有实施重大改革,仍以委员会2002年对该国初次报告的审议情况为论据。实际上,酷刑和虐待在沙特阿拉伯依然十分普遍。该国有许多文件记录下来的酷刑案件,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近年的多份报告都反映了这一点。实际上,沙特阿拉伯依然没有把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的有约束力的立法。

5.3缔约国坚称申诉人没有提出可论证的案情,证明Alhaj Ali先生如被移交给沙特司法当局,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申诉人不接受这种说法。她指出,作为被控背信罪的外国人,Alhaj Ali先生面临遭受体罚的高度风险。沙特刑法依然没有成文规定,使得法官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沙特刑法没有对背信罪规定具体刑罚。法官可利用伊斯兰教法在此类案件中允许的类比推理,对被告处以类似于盗窃等罪行的刑罚。考虑到沙特司法机关在判处外国人时不大会宽大处理,本案受害人有被判处截肢的危险,该国的判例便可为证。

5.4因此,申诉人重申,AlhajAli先生在沙特阿拉伯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可预见和切实的人身危险,这一风险远远不止是“理论”。

被引渡到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风险

5.5申诉人补充说,摩洛哥政府在答复中没有提到Alhaj Ali先生刑满后,面临被沙特阿拉伯驱回原籍国叙利亚的风险,尽管该国的人权状况因当前的内战极为令人忧虑。申诉人还指出,沙特阿拉伯尚未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5.6缔约国辩解称,Alhaj Ali先生不是政治难民,因其案卷没有包含支持这一说法的证据;申诉人就此指出,Alhaj Ali先生逃离原籍国的迫害后,于2015年1月21日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拉巴特办公室申请庇护。因此,在难民署就此事作出决定前,摩洛哥当局无权判断Alhaj Ali先生庇护申请可信与否。申诉人进一步指出,空军情报局人员曾因Alhaj Ali先生积极参加2011年爆发的和平示威活动,对她实施过迫害和酷刑。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第(一)款(乙)项,Alhaj Ali先生因其政治见解而确实害怕遭到迫害,无法返回原籍国。

5.7对于Alhaj Ali先生同意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的说法,申诉人坚持认为,她的丈夫实际上一直反对这一措施,公共检察官办公室决定将该案提交拉巴特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庭便可证实这一点。如果Alhaj Ali先生确实同意被移交给沙特当局,他就不会在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庭出庭。实际上,摩洛哥《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同意引渡的,必须将表明其接受引渡的证词副本送交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和司法大臣。本案被移交给最高上诉法院的事实证明Alhaj Ali先生因害怕在沙特阿拉伯遭到酷刑或者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没有正式同意被移交给请求国当局。

一罪不二审原则

5.8与摩洛哥政府在答复中的说法相反的是,大马士革一审法院已于2009年3月31日对Alhaj Ali作出判决。他在叙利亚被起诉以及随后被刑事定罪的基础都是沙特阿拉伯的引渡请求,该请求的假定前提正是他被控犯下的那些行为,目前正由摩洛哥当局审理。申诉人辩称,在此情况下,对Alhaj Ali先生已被起诉和判刑的行为继续予以起诉,不可能不违反一罪不二审的原则。

(被请求国及请求国)两国国内法规定的罪行诉讼时效

5.9作为附带论点,申诉人坚持认为,两国国内法中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也使引渡成为非法。正如缔约国自己所说,虽然背信罪在沙特阿拉伯不受诉讼时效管辖,但摩洛哥《刑事诉讼法》规定刑期在判决之日起五年后失效。因此,被控行为按摩洛哥法律已失效,摩洛哥政府在此情况下不能同意引渡请求。实际上,有关引渡外国人的敕令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得批准向请求国引渡:根据请求国或被请求国法律,提出引渡请求前已过诉讼时效的;被请求引渡的个人被捕前,判决的执行时限已失效的;以及通常而言公诉已结束的。

按照《利雅德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Alhaj Ali先生目前被拘留的法律性质

5.10根据摩洛哥与20个其他阿拉伯国家签署的1983年3月22日《利雅得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第26条规定,审前羁押的期限自逮捕之日起不得超过60日,而Alhaj Ali先生一直被拘留,这没有理由。本案已大大超过这一时限。因此,Alhaj Ali先生被继续拘留,等候引渡,可被看成是任意拘留。应该注意的是,缔约国也承认对Alhaj Ali先生的审前羁押已持续了近一年,“损害了他的权利”。

5.11总而言之,申诉人请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如将Alhaj Ali先生引渡到请求国,提交委员会的事实将表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认定继续拘留Alhaj Ali先生等候引渡缺乏任何法律依据;以及据此请缔约国将其立即释放。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6.12016年6月14日,申诉人就该申诉可否受理的问题提交了补充意见。她指出,缔约国说Alhaj Ali先生从未向摩洛哥主管当局提到将他送交沙特当局会使使他面临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上文第4.7段);他于2014年12月17日在拉巴特市最高上诉法院刑事庭出庭听审时没有为此做任何陈述;他没有提出有理有据的论点,说明他如被移交给请求国当局,将面临酷刑风险。

6.2申诉人认为,首先,Alhaj Ali先生的律师为抗辩引渡的合法性所准备的备忘录主要以《利亚德阿拉伯司法互助协议》为基础。然而,《协议》没有载有任何相关规定,把请求国内的酷刑风险确定为拒绝引渡请求的理由,这与两个缔约国依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相悖;因此,Alhaj Ali先生主要以一罪不二审原则为基础进行辩护。但申诉人指出,Alhaj Ali的律师在最高上诉法院2014年12月17日的庭审上发表辩护演讲时提出了附带论点,对法官说引渡将把其客户置于残忍待遇和“严厉”处罚的风险之下。然而,法官在判决中全然没有提到口头申诉中提出的所有论述。

6.3申诉人补充说,Alhaj Ali的律师于2015年2月3日向司法大臣发出了重审申请,并首次以书面形式又提出这一论述;他在申请中表达了对Alhaj Ali先生“可能遭受残忍或不符合人的尊严的待遇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关切。申请被司法大臣驳回。

6.4申诉人回顾说,Alhaj Ali先生被捕后被带到国家安全总局盖尼特拉市办公室;根据他的证词,他从前的担保人在这里当着警察的面威胁他如果返回沙特阿拉伯就会面临死亡和“最恶劣的酷刑”。

6.5其次,申诉人指出,Alhaj Ali先生在沙特阿拉伯受到背信罪的指控,沙特法官可通过类比将背信罪比作盗窃,可处以体罚,甚至截肢。据申诉人说,缔约国当局不清楚Alhaj Ali先生作为一个被控背信罪的外国人将面临受到此类处罚的极高风险。实际上,沙特刑法没有成文规定,法官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背信罪,申诉人回顾说,沙特法官可利用伊斯兰教法在此类案件中允许使用的类比推理,判处被告类似于盗窃罪的刑罚,在外国劳工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6.6申诉人补充说,最高上诉法院在2015年12月31日的判决中明确表示,“Abdul Rahman Alhaj Ali在沙特阿拉伯受到起诉的行为构成背信,对此适用伊斯兰教法,这些行为按伊斯兰教法没有时效”。据申诉人说,虽然判决提到伊斯兰教法是适用的法律,因此隐约提到了适用的制裁,法官尽管知道适用的制裁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却不把体罚作为一种酷刑。申诉人补充说,委员会上次审议沙特阿拉伯提交的报告时明白无误地确定,包括鞭刑和截去四肢(这与本案相关)在内的体罚是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一种表现形式。

6.7申诉人最后说,摩洛哥法官既然认可沙特阿拉伯规定的背信罪刑罚正是按伊斯兰教法处以的刑罚,就应依职权提出Alhaj Ali先生面临酷刑风险的问题,并拒绝沙特阿拉伯的引渡请求。因此,申诉人请委员会认定所有可用的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并准许她在初次提交的材料中提出的各项请求。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坚称Alhaj Ali先生从未向摩洛哥当局提到把他移交给沙特当局将使他面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风险,引起《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问题。

7.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述,Alhaj Ali的律师在最高上诉法院2014年12月17日的庭审上口头表示引渡将把其客户置于残忍待遇和“严厉”处罚的风险之下;AlhajAli先生在2015年2月3日向司法大臣发出的重审申请中,明确引述了他可能遭受残忍或不符合人的尊严的待遇或有辱人格的处罚的风险。委员会得出结论,缔约国当局并非不知道AlhajAli先生面临的真实风险。委员会进一步指出,法官既然承认伊斯兰教法在沙特阿拉伯可适用于所涉罪行,就知道相关的酷刑风险,就应依职权提出酷刑风险的问题并在判决中将其作为拒绝引渡的理由。

7.4鉴于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受理本来文,认定本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之规定,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向其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必须决定将Alhaj Ali先生引渡到沙特阿拉伯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可能遭受酷刑,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Alhaj Ali先生会遭受酷刑危险时,委员会回顾说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如请求国是不是一直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这一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判断Alhaj Ali先生是否面临在沙特阿拉伯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的理由来确定具体个人在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当事人可能面临个人风险。

8.4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为了按义务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如被驱逐、遣返或引渡有可能面临酷刑危险,委员会评估酷刑危险所依据的要素必须超越单纯的理论或怀疑。不管怎样,证明这种危险的概率之高,是没有必要的,但它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委员会在以前的决定中已确立,酷刑危险必须是可预见和切实的人身危险。

8.5委员会必须考虑沙特阿拉伯的实际人权状况并回顾道,委员会在第五十七届会议期间作出的关于沙特阿拉伯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CAT/C/SAU/CO/2),对委员会收到的关于执法官员对被拘留者实施酷刑和虐待案件的诸多严重指控表示关切。根据沙特法律实施(包括鞭刑和截肢在内的)体罚的情况是对《公约》的严重肆意违反,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法律规定的惩罚表示关切,其中包括委员会认为构成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体罚。委员会进一步指出,移徙工人特别容易受到酷刑和虐待风险,尤其是因为担保制度。委员会回顾说,沙特阿拉伯没有规范和指导驱逐诉讼的法律,也没有确保适用不驱回原则的法律;沙特阿拉伯没有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最后,委员会对沙特阿拉伯使用死刑的情况深表关切,就此指出,移徙工人在该国处死的受害者中数量特别巨大,比例过高。

8.6尽管注意到上文所述的沙特阿拉伯实际人权状况,委员会回顾说,必须存在额外理由表明当事人将面临人身风险。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述,她的丈夫Alhaj Ali先生自2014年10月起一直被摩洛哥审前羁押,因背信罪面临被立即引渡到沙特阿拉伯阿拉伯的风险;据报告他已因该罪名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受到起诉,被判处3个月监禁,且于2007年刑满。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委员会在判断是否存在《公约》第3条下的可预见的、真实个人风险时,对当事人受到或可能已受到的刑事指控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8.7委员会再次肯定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法庭审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缔约国的上诉法院负责审查开展审判的情况,除非可证明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是明显任意的,或等同于司法不公。

8.8委员会指出,鉴于被认定犯有背信罪的人有可能在沙特阿拉伯被处以体罚,拉巴特最高上诉法院在授权引渡时,应铭记沙特阿拉伯的(特别是外国劳工的)状况及当事人面临的具体风险,却没有评估这一措施将给Alhaj Ali先生带来的酷刑风险。尽管缔约国提出了宽泛的论述,称摩洛哥当局“认为把Alhaj Ali先生移交给请求的司法当局不会使他面临个人风险”(第4.11段),但并未解释风险评估的方法,无法确保引渡Alhaj Ali先生不会将其置于有悖于《公约》第3条的待遇风险中。

8.9委员会回顾说,禁止酷刑是一项绝对和不可克减的义务,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酷刑提供辩解(见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问题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考虑到以上情况,鉴于Alhaj Ali先生被引渡后将受处罚的性质,委员会得出结论,申诉人已充分表明Alhaj Ali先生如被引渡到沙特阿拉伯,将面临酷刑的可预见的、真实个人风险,将违反《公约》第3条。

9.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Alhaj Ali先生引渡到沙特阿拉伯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形。由于他已被审前羁押了近两年,缔约国必须将其释放,或在摩洛哥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

10.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促请缔约国从本决定发送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本决定采取步骤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