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25/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4Octo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2021年8月16日至9月14日)报告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截至2021年9月14日第二十五届会议闭幕时,《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84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100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开幕

2.第二十五届会议以公开会议方式开幕,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和条约机制司司长致欢迎辞。欢迎辞和会上的其他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主席口头报告了闭会期间活动情况,该发言也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3.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二十五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

三.委员会委员

4.2021年8月18日,委员会委员SoumiaAmrani去世。她2020年当选为委员会委员,任期为2021-2024年。根据《公约》第三十四条第九款,摩洛哥于2021年8月26日应邀在两个月内任命该国另一位国民担任专家。

5.截至2021年9月14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四.工作方法

6.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7.委员会继续编写关于《公约》第二十七条(工作和就业权)的一般性意见。委员会举行了两次闭门会议,就此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并通过了第8号一般性意见草案。草案将于2021年10月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以广泛征求意见。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8.委员会审查了四份来文。委员会在两份来文中认为发生了违反《公约》的情况:Rékasi诉匈牙利案,涉及提交人就财务事务行使法律行为能力的问题;Z.H.诉瑞典案,涉及提交人被驱逐到阿富汗,在那里可能得不到适当治疗的问题。委员会决定停止审议另外两份来文:M.S.诉瑞典案和A.S.诉瑞典案,因为针对提交人的驱逐决定已丧失时效,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遣返阿富汗的风险。

9.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来文的《意见》和决定将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七.其他决定

10.委员会通过了这份第二十五届会议报告。

11.委员会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2.委员会第二十六届会议暂定于2022年3月7日至25日在日内瓦举行,之后将于2022年3月28日至4月1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十五次会议。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情况下,人权高专办将继续评估是否可以举行条约机构的面对面会议。如果不能举行面对面会议,主席将在秘书的支持下决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九.委员会会议的无障碍便利

13.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以虚拟形式举行。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利用一个在线平台获得以委员会三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提供的同声传译。还提供了国际手语传译、法语手语传译及英语和法语远程字幕。公开会议进行了网播。尽管在线平台比第二十三届会议期间使用的平台更便于残疾人使用,特别是便于视力残疾者使用,但某些委员仍不得不依赖个人助理的支持,方能与其他人平等地参加会议。只有少数残疾委员的个人助理有资格根据联合国差旅规则获得工作补贴。人权高专办正在作出更多努力,在今后的在线会议期间为有需要的委员提供合理便利。本届会议期间没有提供浅白语言、易读或盲文版本的文件。

十.与相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4.在届会的开幕会议上,联合国下列机构、部厅和方案的代表作了发言: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国际劳工组织。秘书长残疾和无障碍问题特使也在预先录制的视频致辞中作了发言。

15.人权理事会秘书处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环境和信息技术的使用问题特别工作组主席作了发言,介绍了为促进人权理事会会议提供无障碍便利开展活动的最新情况。

16.委员会主席团与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举行了会议,讨论了共同关心的议题和特别报告员专题报告的地位。讨论以今后工作的协调办法和特别报告员下一份报告的内容为重点。

17.主席团还与人权高专办人权和残疾问题顾问举行了会议,讨论加强协调的问题。

18.在本届会议的闭幕式上,下列联合国机构、部厅和方案的代表作了发言:联合国地雷行动司(预先录制的视频发言)、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国际电信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放映了秘书长残疾和无障碍问题特使制作的题为“为残疾人提供包容的优质警察服务”的影片。

19.也是在闭幕会议上,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司司长和会议管理司语文处处长向委员会发言,并介绍了《残疾包容性语言指南》。该指南以联合国六种正式语文提供。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20.在本届会议开幕会议上,墨西哥扶助智力残疾者组织联合会、国际残疾与发展联合会和国际残疾人联盟的代表向委员会作了发言。

21.法国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立的独立监督机制――维权者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法国国家人权咨询委员会秘书长参加了委员会对法国初次报告的公开审议。在关于国家情况的非公开会议期间,委员会借机收集了信息并与几个残疾人组织进行了互动。

22.在本届会议闭幕会议上,以下组织向委员会作了发言:深度痴呆症电台(DeepnessDementiaRadio)、国际残疾人联盟、包容国际(InclusionInternational)、包容爱尔兰(InclusionIreland)、Saraki基金会、人权观察和自闭症少数群体国际组织(预先录制的视频发言)。还有一名残疾青年代表作了发言。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3.由于COVID-19疫情,委员会作为例外,以试点方式举行了两次建设性在线对话。委员会审议了吉布提和法国的初次报告,并通过了关于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这些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附件一

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吉布提和法国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审议了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审议的四份个人来文。委员会在两份来文中认为发生了违反《公约》的情况,并决定停止对另外两份来文的审议。委员会的《意见》和决定概要载于本报告附件三。相关《意见》和决定将尽快转交各当事方,并将随后公布于众。

3.委员会审议了与根据《任择议定书》进行调查有关的事项,并决定对一项调查进行登记。

4.委员会决定设立一个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并任命格特鲁德·奥福里瓦·费弗梅和维维安·费尔南德斯·德托里霍斯分别担任主席和副主席。

5.委员会通过了一份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利的一般性意见草案。草案将于2021年10月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征求各方意见并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广泛磋商。

6.委员会通过了关于非机构化准则的纲要草案,将于2021年10月在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将于2021年12月中旬启动与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广泛磋商,磋商将持续至2022年1月底。准则将成为委员会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补充。非机构化问题工作组将继续就准则草案开展工作。

7.委员会决定继续就欧洲委员会《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附加议定书草案与《公约》不相容的问题,与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残疾和无障碍问题特使进行接触。

8.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六届会议将于2022年3月7日至25日在日内瓦举行,但须经秘书确认举行面对面会议的可行性。委员会将在该届会议上审议牙买加、瑞士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初次报告以及匈牙利、墨西哥和突尼斯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如果不能举行面对面会议,则委员会主席将在秘书的支持下决定适当的行动方案。

9.委员会决定,会前工作组第十五次会议将于2022年3月28日至4月1日举行。委员会主席将在秘书的支持下,确定将由会前工作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问题清单和报告前问题清单。

10.委员会决定,为了能够应付增加的工作量,需要在以下三个优先领域增拨资源:

(a)为处理积压的待审报告(目前为82份报告),2023年、2024年和2025年举行三次会议;

(b)以浅白语言和易读格式编制文件,包括与个人来文有关的文件;

(c)不在日内瓦举行委员会会议。

1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2条,由于上述决定涉及经费问题,委员会决定请秘书长编制以下事项所涉经费概算,均从2023年开始:

(a)每年举行三次会议,为期三年,每次会议举行为期三周的全体会议,提供国际手语传译、其他手语传译、远程字幕以及浅白语言、易读格式和盲文文件,使委员会能够在每次额外会议上多审议至少10个缔约国;

(b)以浅白语言和易读格式编制其他文件,包括与个人来文有关的文件;

(c)每年在日内瓦以外的一个联合国区域委员会举行一次会议,确保会址在地域间轮换。

12.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五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初次报告逾期五年以上的缔约国

缔约国

应交日期

几内亚

2010年3月8日

圣马力诺

2010年3月22日

莱索托

2011年1月2日

也门

2011年4月26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2011年8月10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2011年12月10日

马来西亚

2012年8月19日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2012年11月29日

罗马尼亚

2013年3月3日

伯利兹

2013年7月2日

佛得角

2013年11月10日

瑙鲁

2014年7月27日

斯威士兰

2014年10月24日

多米尼克

2014年11月1日

柬埔寨

2015年1月20日

巴巴多斯

2015年3月27日

巴布亚新几内亚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三

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通过的《意见》和决定概要

R é kasi 诉匈牙利

1.委员会审议了Rékasi诉匈牙利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MagdolnaRékasi是匈牙利国民。她声称自己是受害者,因为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三条和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享有的权利,因为在她被监护期间,她的有关财务问题的意愿和选择没有得到考虑。

2.2009年1月29日,提交人在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后,Jászberény市法院规定对她进行监护。因为受到监护,完全限制了她在财务事项方面的法律行为能力,所以在2016年之前,她一直没有对自己的财产行使权利的法律行为能力。经过审查程序,提交人恢复了与其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行为能力。2016年6月20日,监护人交出了管理提交人财产的最后账目。账目显示,2012年3月22日,监护人代表提交人签订了一笔人寿保险合同。Újszász市的监护主管机构批准支付保险费。提交人并没有被告知保险合同一事,她也没有机会表达自己对保险合同的看法或个人选择,因为监护人从未征求过她的意见。她从未收到过合同副本、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或监护主管机构批准的副本。保险费大约为1,500美元。保险的唯一目的是在提交人去世时支付她的葬礼费用和开支。

3.委员会在《意见》中指出,签订合同时提交人只有42岁,健康状况良好,当时没有即将死亡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订立保险合同的唯一目的是为她的葬礼支付费用,在她看来,这是一项不负责任的财务决定,违背了她的利益。委员会指出,虽然提交人有权根据合同回购保险,但她无法收回全部资金,这对提交人来说是一项重大损失,因为她每月只领取203美元的生活金。就此,委员会指出,考虑到所有情况,缔约国并没有解释代表提交人订立人寿保险合同的紧迫性或必要性。

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国必须承认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为残疾人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提供支持。委员会又回顾,根据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21段,若在作出重大努力后,仍无法确定个人意愿和选择时,必须以“对意愿和选择的最佳解释”来取代“最大利益”决定。

5.委员会认为,监护主管机构决定授权提交人的监护人代表提交人订立人寿保险合同,但没有作出重大努力,确定提交人的意愿或选择,或对她的意愿和选择作出“最佳解释”,这相当于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享有的权利。

Z . H . 诉瑞典

6.委员会审议了Z.H.诉瑞典案的来文。来文提交人Z.H.是阿富汗国民。他的庇护申请被缔约国驳回。他声称,缔约国将他遣送回阿富汗,违反了他根据《公约》第十条和第十五条享有的权利。他还声称,他无法诉诸司法,在庇护程序过程中未得到国内主管机构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承认,这违反了《公约》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7.提交人在申诉中说,他被诊断为具有精神病特征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根据医学报告,他的症状包括焦虑、紧张、躁动、睡眠障碍、妄想、幻觉和自杀念头。由于自杀风险高,他的病症还被视为危及生命。瑞典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案件的所涉情况非常令人忧心,并承认阿富汗卫生系统为精神健康问题患者提供的医护条件存在缺陷。尽管如此,移民局根据现有的国家信息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在喀布尔可得到某种精神治疗和获得在瑞典开的药物,因此,如果他被遣返阿富汗,没有面临死亡或其他形式虐待的风险。

8.随后,提交人说,他的驱逐令在执行方面存在障碍。他提交了新的医学报告作为证据,证明他不仅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还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然而,移民局认为,提交人提交的医学证明,包括他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证明,并不构成需要重新审查该案的新情况,因为这些症状已经作为创伤后应激障碍诊断的症状提交主管机构,已构成庇护主管机构的考虑因素之一。

9.委员会在《意见》中宣布,就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和第十五条提出的申诉而言,来文可予受理。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条规定,缔约国重申人人享有固有的生命权,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切实享有这一权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防止残疾人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此外,委员会回顾了最近对N.L.诉瑞典案的裁决,在该裁决中,委员会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十五条,因为缔约国没有评估提交人是否能够在伊拉克获得与她的诊断相对应的医疗服务。委员会注意到,该决定中提到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例,这些决定中确立的一般原则在N.L.诉瑞典案中得到重申,对评估该案具重要相关性。

10.在提交人的案件中,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如果提交人被遣送回阿富汗,他将面临《公约》第十条和第十五条所述不可弥补的真实伤害的风险,例如,他的健康状况可能严重、迅速和不可逆转地变坏,导致剧烈的痛苦或预期寿命大幅缩短。委员会注意到,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一点,是提交人被诊断出创伤后应激障碍,而且正在接受治疗,评估认为,该病症可能危及生命,因为存在自杀风险。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论点,即因为他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所以国内主管机构本应要求进行新的评估。鉴于庇护当局对与提交人精神健康状况相关的伤害风险做了评估,所以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主管机构拒绝根据提交人新的诊断启动一套新的诉讼程序以进行单独的风险分析,并不意味着驳回提交人庇护申请的行为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明显的错误或剥夺司法公正。委员会认为,提交人自行承担了举证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存在实质理由,让人相信他如被驱逐,将面临遭受虐待的真实风险。然而,国内主管机构未能消除任何关于他返回阿富汗后将面临风险的疑虑。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国内主管机构认为,提交人健康状况不佳和自杀念头主要来自他对庇护程序的失望,这似乎不合理地削弱了提交人所称与他的诊断有关的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当局认为,提交人在返回阿富汗后,可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他在《公约》第十五条下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这一评估的依据来自关于阿富汗总体医疗服务状况的报告,但这些报告却显示获得精神治疗和药物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注意到,国内主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承认存在这些缺陷。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当局有义务考虑提交人在阿富汗实际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如果持续存在严重怀疑,则有义务从该国获得个别和充分的保证。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仅在这方面作出断言是不够的。

11.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阿富汗是否能够真正获得适当医疗服务,以防止其在《公约》第十五条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仍存在严重疑问。因此无法认定,国内主管机构关于提交人是否在其原籍国面临不可弥补的损害风险的评估没有任意性。鉴于上述结论,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议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条提出的申诉。

M . S . 诉瑞典

12.委员会决定停止有关M.S.诉瑞典一案来文的审议。缔约国将提交人驱逐到阿富汗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16日丧失时效,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遣返阿富汗的风险。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来文,提交人也接受了这一请求。

A . S . 诉瑞典

13.委员会决定停止有关A.S.诉瑞典一案来文的审议。缔约国将提交人驱逐到阿富汗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19日丧失时效,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遣返阿富汗的风险。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来文,提交人也接受了这一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