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November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定期报告(包括按简化程序报告)准则 *

1.本文件载有经修订的委员会定期报告(包括按简化程序报告)准则。通过本准则的理由及准则的宗旨如下:

(a)现行报告准则(CRPD/C/2/3)于2009年通过。自那以来,情况已发生很多变化:委员会审议了大量缔约国初次报告,得以更全面地了解在执行《公约》方面的不足;区域和国际层面采取了若干与衡量《公约》执行情况的基线、基准和指标有关的举措,最近又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委员会自2013年决定设立定期报告简化报告程序后,一直在为缔约国提供这种可能;

(b)委员会已努力通过拟订一般性意见和准则为缔约国提供指导。本文件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尤其是在尚未拟订任何一般性意见的领域;

(c)经修订的准则目的在于帮助缔约国通过定期报告(包括按简化程序报告)与委员会接触。经修订的准则还意在支持民间社会组织、残疾人组织、独立的监测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为定期报告做出贡献;

(d)此外,本准则还考虑到残疾人的多样性,目的是帮助缔约国在依照《公约》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采取立足人权的办法,确保不让任何人掉队;

(e)定期报告(包括按简化程序报告)需要报告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中建议的落实情况和缔约国内的新动态。在评估以往建议的落实情况时,鼓励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供信息,说明妨碍权利持有人行使权利和义务承担者履行义务的不足之处;

(f)本准则不应被视为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列举了缔约国需提交的材料。相反,它意在提供一组准则,供委员会在研究每一缔约国的情况时从中选择。委员会编写问题清单时将特别关注与缔约国具体情况最为相关的那些准则。委员会将遵循缔约国待遇平等、透明和客观的原则。鼓励不按简化报告程序报告的缔约国以同样的方式使用准则;

(g)为定期报告(包括按简化程序报告)作出贡献的民间社会组织、残疾人组织、独立的监测机制、国家人权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在向委员会提交材料时需考虑到上文(e)分段和(f)分段;

(h)依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尤其是其中第1和第16段,委员会将对定期报告问题清单中载列问题的数目作出限制,按简化报告程序也是如此;

(i)编写初次报告的缔约国应使用2009年准则(CRPD/C/2/3);

(j)本准则考虑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拟订指标 时采用的立足人权的办法。缔约国向委员会报告时,请平等考虑与立法和政策框架有关的措施、制订的程序和这些程序的结果。

2.在可能范围内,缔约国应提供按性别、年龄和查明的障碍、族裔、城/乡居民和其他相关类别分列的数据。

宗旨(第一条)

3.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a)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法律和政策,尤其是关于残疾状况的概念和鉴定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发放残疾证和残疾人支助项目,均基于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

(b)采取何种步骤,停止使用有关残疾人的带有贬义的术语和语言,包括医学或慈善术语,并代之以充分尊重残疾人人权和尊严的术语和语言。

定义(第二条)

4.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缔约国的法律、条例和政策如何承认第二条确立的概念,而且符合《公约》规定。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纳入通用设计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残疾人群体提供辅助用具;

在公共和私营部门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时,在实践中如何理解第二条所定义的概念。

一般原则(第三条)

5.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缔约国通过的所有法律、政策和做法切实贯彻第三条确立的各项原则。

一般义务(第四条)

6.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a)采取何种措施,在联邦、国家、省、州和地方各级进一步使法案、法律和政策与《公约》保持一致,包括废除法律和条例,修订政策和方案,以及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性做法;

(b)采取何种立法、行政及其他措施,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确保将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问题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尤其是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有关的政策和方案;

(c)采取何种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

(d)采取并执行何种措施,在与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等方面有关的“通用设计”概念的基础上,促进信息通信技术等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化,以便考虑到残疾人的具体需要,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新技术,且仅需最小的调整和最低的费用;

(e)采取何种措施,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信息,介绍助行器具、用品和辅助技术,包括新技术和软件应用,并介绍其他形式的协助、支助服务和设施;

(f)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培训协助残疾人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使他们了解《公约》确认的权利;

(g)采取何种措施,以具备明确基准、基线和指标的具体行动计划和方案,确保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实现各项权利,以及采取何种步骤,避免在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出现倒退性措施;

(h)与残疾事务有关的预算总额及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百分比,按性别、年龄、面临的障碍和所处环境(即机构内或机构外)分列;

(i)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出资),支助和扶持多种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残疾妇女组织和残疾儿童组织,并与这些组织密切协商,积极促使其参与有关执行《公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决策进程。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这些组织的参与是包容、开放而独立的;

(j)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将《公约》的规定无任何限制或例外地适用于缔约国各组成部分,包括所有政治和行政级别、城乡地区、自治地区和域外地区。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a)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法律保护;

(b)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现行反歧视法律明确禁止在所有部门和生活领域基于残疾的歧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反歧视框架涵盖了一切形式基于残障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因与残疾人有关联、被认为有残疾、过去或今后的残疾而歧视,以及多重和交叉歧视;

(c)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开展适当的宣传,提高人们特别是残疾人和残疾人代表组织对反歧视框架的认识;

(d)采取何种措施,预防、调查和制裁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确保残疾人能够切实获得负担得起的补救;

(e)采取何种措施,维持、指定和加强负责调查和制裁歧视残疾人案件的独立机制,并确保制裁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f)就基于残疾的歧视提起申诉的数量和百分比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查明的障碍和发生歧视的部门分列,以及导致处罚的案件的数量和百分比;

(g)是否在所有法律领域,包括不歧视立法中,明确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应禁止的歧视形式;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提供“合理便利”;

(h)实行何种政策和方案,包括平权措施,并调拨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实现残疾人事实上的平等;

(i)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终止妊娠的法定时限不实施基于残疾的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8.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a)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将性别观和残疾观纳入法律和政策,纳入生活各个领域和《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确保这些措施有效应对具体风险和边缘化因素;

(b)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将残疾观纳入基于性别的政策和方案,反过来又将性别观纳入基于残疾的政策和方案;

(c)采取何种法律措施,包括平权措施,防止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歧视,以便消除这种歧视,并确保受影响的妇女和女童能够适当地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d)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并提供适当资源,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

(e)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平权行动,增加决策机构中残疾妇女的人数。

残疾儿童(第七条)

9.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a)采取何种措施并提供充足预算,确保使残疾儿童融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家庭和社区生活,以及为残疾儿童提供哪些基于社区的方案和服务;

(b)采取何种具体立法措施和行政措施,防止遗弃、忽视残疾儿童或将其送入收容机构的做法;

(c)做出何种努力,实行和监督非机构化举措,确保残疾儿童在社区内得到适当支助和照料;

(d)采取何种具体措施,提高残疾儿童及其父母、亲属和儿童工作者及整个社区对残疾儿童权利的认识;

(e)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由公共或私营部门提供的基于社区的方案和服务;

(f)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与残疾儿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g)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一切影响到他们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确保按残疾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以及采取何种适合其年龄和残疾状况的措施就此提供支持;

(h)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及其代表组织有意义地参与和他们有关的决策。

提高认识(第八条)

10.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a)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宣传运动和战略,定期向社会宣传残疾人的权利和尊严、残疾人的能力及其对社会的贡献。这些战略在何种程度上基于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树立符合《公约》的残疾人形象,并以无障碍模式和语言执行;

(b)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宣传运动和战略;

(c)采取何种措施,打击针对残疾人的诋毁、陈规定型观念、偏见、有害习俗、根深蒂固的文化信仰、消极态度、欺凌、网络欺凌、仇恨犯罪和歧视性语言,包括基于年龄和性别的歧视性语言。为监测和评价上述措施的效力设立了哪些机制;

(d)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私营部门(包括私营媒体)开展的宣传活动所宣扬的对残疾人的看法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权和尊严;

(e)采取何种措施,在各级教育系统中提高认识,培养尊重残疾人权利的态度,包括从小在所有儿童中培养这种态度;

(f)采取何种措施,鼓励公共和私营媒体以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报道残疾人。采取何种措施,鼓励媒体专业人员在道德行为守则中考虑到残疾人的多样性,并为他们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机会,确保残疾人的尊严得到媒体的尊重。

无障碍(第九条)

11.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a)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国家无障碍计划),在合理时限内消除一切现有障碍,并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商,设立有效的监测和评价机制,包括对不遵守行为的制裁措施,并调拨适当的财政资源。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公共采购促进无障碍环境;

(b)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向公众提供或开放的现有及新设施和服务(包括私营实体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一)对残疾人无障碍;

(二)按照通用设计原则设计;

(三)以盲文标志和易读易懂的标志确保无障碍;

(c)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保证所有残疾人获得具有包容性、安全、负担得起、可持续的无障碍交通;

(d)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向公众提供或开放的纸质和电子信息和通信、信息和通信技术与服务对残疾人完全无障碍,符合国际商定的标准,并确保残疾人能够以无障碍和可使用的格式和语言获得负担得起的服务;

(e)可便利使用公共交通的人口比例,按年龄组、性别和残疾人分列;

(f)城市建设区中供所有人使用的开放公共空间的平均比例,按年龄组、性别和残疾人分列;

(g)采取何种步骤促进为有关专业人员持续开展通用设计和无障碍标准培训,并评估其有效性;

(h)采取何种措施,提供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合格的手语译员,以便利残疾人使用向公众开放的建筑、服务和其他设施。

生命权(第十条)

12.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承认和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生命权,包括确保残疾人不被任意剥夺生命;

采取何种措施,尽早查明、打击和根除侵犯残疾人生命权的做法,例如:忽视、遗弃、藏匿残疾人,使之遭受贫困和危及生命的饥饿,特别是仍然生活在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暴力致残疾人死亡、父母故意杀害残疾子女和未经当事人同意终止或取消治疗;

采取何种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消除针对残疾人的有害做法,包括杀人祭神、“安乐死”、残害、贩运器官和身体部位、杀婴或蓄意谋杀;

采取何种措施,促进理解残疾人的生命与其他人的生命具有同等价值,消除传播残疾人的生活“不值得过”这种想法的企图;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的生命与其他人的生命得到平等保障,在危及生命时所有与治疗有关的决定均在自由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做出。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3.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有意义地通知、咨询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使其积极参与所有就减少灾害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包括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的战略、计划和规程所采取的步骤,包括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系统收集按残疾分列的灾害损失数据和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如《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所述,减少灾害风险措施和灾害管理战略均具有包容性而且无障碍,例如:风险评估,收集、提供和传播风险信息,投资加强人员在经济、社会、卫生和文化方面的抗灾能力,需要评估,紧急疏散程序,应对多种灾害战略,早期预警系统和恢复、复原和重建战略;并保证这些措施和战略惠及所有处于灾害风险和紧急情况中的残疾人,符合残疾人的要求和权利,并且以无障碍模式和语文制订。这些措施在和何种程度上考虑到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和采用通用设计原则;

采取何种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大众媒体向残疾人,特别是那些更有可能被边缘化的人提供适当、无障碍、及时的信息,说明灾害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包括早期预警系统;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对残疾人的生命和安全加以保护,包括考虑到残疾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必要的辅助设备和无障碍的移动应用程序、无障碍收容所、救济和其他服务和设施、社会支助和保健服务/治疗、受过培训的救援队和无障碍通信渠道;

采取何种步骤,采用通用设计和“重建得更好”原则并通过其他方式,确保紧急情况后的复原、重新安置、重建和再建进程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具有包容性,而且对残疾人无障碍;

采取何种措施,定期有效地培训民防、救援和应急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的人道主义行为者,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采取立足人权的年龄观和残疾观,以及不让任何人掉队的原则。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4.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步骤,提高认识并开展教育运动,宣传所有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

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明确承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拥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废除根据实际障碍或他人认为的障碍直接或间接限制残疾人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立法;

缔约国采取何种步骤,确保所有残疾人在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特别是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权利,可以维持身心健全,作为公民充分参与,拥有或继承财产,掌握自己的财务,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有平等机会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以及确保残疾人的财产不被任意剥夺;

已制订的监护权、禁治产和/或监护人制度和/或作出的有关安排的数目,以及自批准《公约》以来重获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的人数;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在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时获得个性化支助,这种支助充分尊重其自主性、意愿和喜好,是在当事人自由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提供,而且在适用的情况下可根据委员会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适当接受“对意愿和喜好的最佳解释”的检验;

是否存在防止滥用支助决策制度和/或安排的保障措施,确保所提供的支助尊重残疾人的权利、自主性、意愿和喜好,并保护他们免受不当影响、行为不端和利益冲突之害。残疾人在多大程度上有机会就上述情况获得补救。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15.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在法律诉讼的所有阶段均能充分、不受限制和有效地获得司法保护,并且能够有效利用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和恢复性司法手段。这些措施是否包括制定一项关于获得司法保护的国家行动计划;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均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法律援助;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整个法律诉讼期间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确保所有残疾人有效地参与司法系统,无论他们担任何种角色(例如作为申诉人、应诉人、证人、陪审团成员、法律诉讼当事人或被告);

采取何种措施提高残疾人(尤其是仍然生活在机构和群体之家中的残疾人)的认识,为他们提供无障碍信息,使其了解他们有权获得司法救助,包括法律援助、补救措施、司法系统内的补救、替代性争端解决办法和恢复性司法手段;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对以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治安法官、法官、监狱工作人员、手语译员及警察和惩戒系统人员,开展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16.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废除允许仅根据实际或他人认为的障碍、或实际或他人认为的心智能力、或结合其他标准(包括推测残疾人对自己或他人具有危险性或需要照顾或治疗),剥夺残疾人自由的任何法律和政策,包括精神卫生法、法律行为能力法和家庭法,并根除此类做法;

采取何种步骤,废除允许、要求或容忍非自愿或强迫收容、强迫治疗、限制或隔离残疾人,特别是具有社会心障碍的残疾人的任何法律或政策,并根除此类做法。采取何种措施,将当事人的自由知情同意作为精神保健服务的管理标准纳入立法,无论是住院病人还是门诊病人,也包括选择接受住院和门诊服务;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确保残疾人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评估剥夺其自由的合法性的相关法律程序;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在所有法律诉讼中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程序性保障;

采取何种措施,废除法律中任何可据以宣布残疾人“不适合受审”、“不适合认罪”、无能力或免于刑事起诉和/或责任的程序,包括那些导致安全措施和/或其他剥夺自由形式的程序;

采取何种措施,对于根据实际障碍或他人认为的障碍、或因推测对自己或他人具有危险性而被非法或任意剥夺自由的残疾人,特别是有社会心理障碍的残疾人,促进他们接受非机构照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触法残疾人的转送教改方案不包括非自愿或强迫服药或治疗。

免于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17.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何种步骤,确保无人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非自愿或强迫收容的情况,采取隔离或身体、化学或机械束缚手段,非自愿或强迫治疗,强迫绝育或任何其他非自愿的治疗或措施,体罚,电痉挛疗法和非自愿或过度的药物治疗;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医学研究、实验或治疗,无论是在公共还是私人场合,均在残疾人事先自由表示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并确保协助决策;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条件、无障碍和合理便利,以此为手段防止虐待或酷刑;

采取何种步骤,建立有效的国家预防酷刑机制,负责监测可能剥夺残疾人自由的所有环境,包括所有房屋和住宅设施。国家机制的监测活动在何种程度上考虑到性别和年龄因素;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对虐待或酷刑进行调查,并酌情起诉犯罪者,确保遭受此类行为的受害者获得公平、充分的补偿、赔偿和康复;

采取何种措施,定期、有效地培训与残疾人打交道的工作人员,包括精神健康服务设施的工作人员,使其了解残疾人的权利,包括残疾人享有人身安全和人格完整的权利。就此开展的培训或提高认识活动,在何种程度上也面向家庭成员、照料人员和社区。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政策和方案,同时考虑到年龄、性别和残障,防范和处理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所有以此为目的的现行法律、政策和战略在何种程度上纳入残疾问题,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应对基于性别和残疾的暴力问题;

采取何种考虑到性别和年龄因素的措施,在公共和私人领域防止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处于社会最边缘者的剥削、暴力或凌虐,例如无障碍的提高认识、教育和宣传运动,培训执法官员和其他官员,以及发展社会支助服务和网络;

采取何种措施,及早查明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或凌虐事件,就如何识别和报告这种情况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模式的信息,提供援助和支助,并确保遭受剥削、暴力或凌虐者可获得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这些措施的个性化程度及是否考虑到性别和年龄因素;

采取何种措施,通过资源充足且便于使用的申诉机制,有效调查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或凌虐事件,并酌情起诉犯罪者,为遭受剥削、暴力或凌虐者提供考虑到性别和年龄因素的身体、认知功能和心理恢复、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和方案;

前12个月遭受人身骚扰或性骚扰者的比例,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和发生地点分列;

采取何种措施,让残疾人的家庭成员、照料人员、卫生工作者和其他人员了解一切形式的剥削、暴力和凌虐,避免和防止发生此类行为,并制定程序,查明和转介遭受剥削和凌虐的残疾人;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第十六条第三款设想的独立监测机构得以成立,并具有充足资源以履行任务。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19. 缔约国应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何种措施,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身心完整性,特别是在未经当事人自由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医治或其他治疗方面,包括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非自愿收容、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20.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权获得或改变国籍,不因残障被剥夺国籍,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行动自由,包括选择居住地、进入其国家或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

采取何种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消除基于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在有关移徙、庇护、签发护照和入境及居留许可证的手续和程序中平等对待残疾人;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移民程序中为残疾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适当支助和合理便利;

采取何种行动,保障生活在偏远和农村地区及仍然生活在机构环境中的残疾人有文件记录和身份证;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每个新生残疾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名字和国籍。在何种程度上为出生登记制度提供适当资源,确保尽早登记残疾儿童,特别是居住在边远和农村地区的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或生活在难民营中的儿童;

采取何种措施告知残疾儿童的父母其子女有权获得出生登记和国籍,有权认识自己的父母并得到父母的照料,并为此提供支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21.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承认残疾人,不分年龄、性别和障碍,均有权根据各自的需要选择居住地,选择与何人一起生活,获得社会支助和保障;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在选择居住地和与何人一起生活时保有自主权和自决权,不会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并可自行决定如何选择本地社区的包容性居住设施;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无论居住地点如何,均能获得各种家内、住宿和其他社区支助服务,包括个人援助,这些服务和援助由他们控制和管理(独立生活方案),并考虑到他们个人的要求和喜好;

制定何种措施,使残疾人进一步了解可获得考虑到年龄、性别和残障因素的独立生活支助和服务;

采取何种步骤,以便金融危机时期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会对残疾人产生过度影响,防止这类措施造成削减对残疾人基于社区的服务和社会支助,从而削弱他们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能力,或使他们受到孤立或隔离;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主流社区服务和为广大公众提供的设施(包括住房)对残疾人无障碍,残疾人可以获得并负担得起,照顾残疾人的个人需要,而且考虑到性别、年龄和残障因素;

采取何种措施,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与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取社区服务的政策;

通过并实施了哪些非机构照料战略和计划,包括基线、指标、目标、基准、时限和充足的预算拨款。这些战略和计划的可持续性如何,在何种程度上纳入了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确保无人因残疾被迫生活在或返回任何类型的机构,充分和有意义地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制订和执行这些战略和计划;

采取何种步骤,在长期住宿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始提供社区服务前对其进行重新培训;

提供数据说明做出何种努力及采取何种步骤,转向非机构化居住和护理及个性化的个人社会保障和支助,按性别和年龄等标准分列。残疾人无论居住地点如何,在何种程度上认为自己有足够的能力做出自我选择,从而可以掌控就日常生活做出的重要选择。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22.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通过公共采购,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必要的个人助行器具、用品和其他辅助技术以及各种形式的现场协助和中介,价格适宜、质量合格、基于通用设计并适应个性化的需要,而且能提高残疾人的自主能力;

采取何种措施,鼓励研究、开发、设计和生产助行器具、用品和其他辅助技术的机构考虑残疾人行动能力的各个方面;

采取何种措施,向残疾人(包括儿童)和专业人员提供关于行动能力的技能培训;

支持残疾人获得助行器具、用品和其他辅助技术,使其有能力自发和独立行动的资金在公共预算中所占百分比。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23.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自行选择的一切交流形式,行使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以无障碍模式和适合不同类别残障的技术,及时向残疾人提供公共信息,不另收费;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向公众提供服务的私营实体和提供信息的媒体,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和信息的私营实体和媒体,以无障碍形式和模式为所有残疾人提供信息和服务,包括确保使用和遵守最新的“网络无障碍倡议”的标准;

采取何种措施,承认手语为官方语言;还采取何种措施,包括预算拨款,推广手语学习,提供合格的手语翻译,促进在所有场所,特别是在教育、工作场所和社区环境中使用手语;

遵守最新的《网页内容无障碍导则》的公共网站所占百分比;

公共电视频道、私营频道和网络平台中配备字幕/文字说明/高质量手语翻译/高质量音频说明的首次(实时)广播(时数)和重播(时数)所占百分比。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24.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保护所有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隐私得到尊重,有权享有家庭生活、通信、荣誉和名誉,无论残疾状况、性别、年龄或居住地点或居住安排如何;

采取何种措施,在发生任意和/或非法干涉残疾人隐私权的时候提供适当的、便于使用的申诉机制和程序,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提供有效的、便于使用的补救办法;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服务提供者、专业照料人员和其他任何为残疾人提供支助者,了解残疾人享有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并经过适当培训,以避免出现任意干涉行为,确保符合道德行为守则;

采取何种措施,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数字化数据库和残疾人的记录免受非法和任意干涉,包括医疗记录和与康复有关的信息,无论居住地点如何。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25.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其自由表示的充分同意,行使有关婚姻、家庭、养育子女和个人关系的权利;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适婚年龄的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自由表示的充分同意结婚和建立家庭;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以无障碍模式为残疾人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信息,并尊重他们的隐私;还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有效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接受适合其性别和年龄的教育和服务,以及这些措施是否包括提供必要支助,帮助残疾人行使与尊重家庭、计划生育、辅助生育,收养或领养方案有关的权利。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定期就上述事项向保健人员、其他专业人员及为残疾人提供支持者开展适当的培训和宣传;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禁止强迫和非自愿绝育和堕胎,保障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保留生育力的权利,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仍然受监护或由他人替代做决定的残疾人;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就监护、领养儿童或类似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重;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应残疾父母的要求在履行育儿责任方面提供适当支助,包括无障碍和包容性的社区支助;

采取何种措施,为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家庭提供各种家内、住宿和高质量的社区支助服务,防止隐藏、遗弃、忽视或隔离残疾儿童;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没有儿童因为儿童或父母一方或双方的残疾而与父母分离;

采取何种措施,防止在父母无力照顾的情况下将残疾儿童送入机构中,在大家庭范围内为其提供替代性照顾,或在无法提供这种照顾时,在社区内提供家庭式照顾。在何种程度上采用带有基线指标、基准和时间表的非机构化战略和方案,为残疾儿童行使其家庭生活的权利提供适当支助。

教育(第二十四条)

26.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教育法规定提供高质量的全纳教育,明确理解全纳教育,包括:所有残疾人享有接受全纳教育的可执行的实质性权利、明确规定所有学校“不得拒收”残疾人的条款和残疾人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出现基于残障的教育排斥时提供有效补救;

是否存在有关部委商定的积极全面的教育系统改革政策和全纳教育实施战略,并具备充足的预算拨款,以便为依照《公约》不加歧视、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实现这一战略创造必要条件。残疾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意义地参与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此类战略;

采取何种措施,使所有残疾儿童均能进入全纳教育环境,即减少失学、在隔离学校入学或非全日就读的残疾儿童的人数;还采取何种措施,以无障碍课程、出入便利、无障碍交流手段和方式为基础,增加就读于正规学前机构、小学和中学的残疾儿童的人数;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由教育部负责执行和评估残疾人教育政策;

采取何种平权措施,落实残疾人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

对残疾人无障碍的全纳教育机构的数量和比例,包括无障碍课程、出入便利和无障碍交流手段和方式;

留在隔离环境及在适当的个性化支助下由隔离环境转入普通全纳教育环境的残疾学生的数量和比例;

在普通全纳教育环境中就读并完成初等教育的残疾学生人数及其在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人数及其在学生总数中所占比例。与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中的学生总数相比,残疾学生的辍学率。接受各级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比例;

能获得以下资源的学校百分比:电;教学用因特网;教学用电脑;为残疾学生提供的经调整的基础设施和材料;男女分开的基本卫生设施;基本洗手设施(按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指标定义);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之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之外;

采取何种措施停止为分配学校对残疾人进行障碍评估,及早查明残疾人需要何种支助,以便使其有效参与到普通的全纳教育环境中;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优质免费的学前、初等和中等全纳教育;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学生有机会在普通教育体系获得所需支持,包括通过个性化的支助计划,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意愿和喜好,并采取措施促进残疾学生,特别是需要高度支助的残疾学生有效接受教育;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及早识别残疾人士和他们的教育和语言/交流需要,按照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以不歧视的方式采取这些措施;

采取何种步骤,为学习盲文、替代文字、辅助和替代模式、各种交流手段和方式、言语技能及定向和行动技能提供便利;还采取何种步骤为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和指导提供便利;

采取何种步骤,为自幼年期学习手语和宣传聋人的语言特性提供便利;

采取何种步骤,确保以最适合个人情况的语言及交流方式和手段,在最有利于发展学习和社交能力的环境中,向盲、聋或聋盲人,特别是盲、聋或聋盲儿童提供教育;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包括学习助理和专门支助人员开展方案,支持发展全纳教育;

接受全纳教育培训的普通教师和特教教师的比例;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平权措施,在普通教育系统中聘用合格的手语和/或盲文教师,包括残疾教师;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政策措施,包括提供预算拨款和合理便利,确保残疾人能够不受歧视、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普通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终生学习的机会。

健康(第二十五条)

27.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可在私人和公共环境中、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负担得起、无障碍、高质量和注重文化特点的保健服务,包括辅助性和适应性技术,包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精神健康和社会心理支助领域;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所有关于保健服务、干预和治疗方法的信息,以及促进健康的举措,包括公共卫生宣传运动,均承认残疾人的要求,并以各种无障碍形式和语言为残疾人提供;

用于加强保健服务和设施的无障碍性的预算拨款在公共卫生预算中所占比例,按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提供医疗服务、酌情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以预防和尽量减少二级残疾的出现,特别关注儿童、妇女和老人,包括在农村地区;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有机会在所在社区,包括在农村地区全面获得各种保健和康复服务;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在残疾人自由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保健服务和治疗,尤其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所有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包括社区卫生工作者的培训课程及缔约国全境公共和私营医疗保健服务的道德标准中,纳入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和尊重残疾人的尊严、自主权和需要的内容;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获得医疗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有关的保险方面防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采取何种措施,防止基于残疾歧视性地拒绝提供医疗保健服务。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老人在获得与年龄有关的保健服务时不受歧视。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妇女能够和无残疾妇女一样平等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28.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制订和执行的残疾人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能够使残疾人实现和保持最大程度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和维持体能、智能、社会和职业能力,充分融入和参与生活的各个方面。上述服务和方案的制订和执行在何种程度上考虑到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包括早期干预和多学科干预措施;纳入年龄和性别观点及残疾人之间的相互支持;负担得起而且无障碍;包括适当的辅助性和适应性技术;

采取何种措施和程序,确保残疾人以无障碍、综合、跨部门和立足人权的方式参与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方案属自愿性质,而且是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合作制订;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和方案尽量在残疾人所在社区,包括农村地区就近安排。残疾人可在当地社区获得的适应训练和康复办法的数目和比例;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将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纳入残疾人适应训练和康复方案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课程和准则;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开展国际合作,促进提供为残疾人设计的与适应训练和康复有关的辅助器具、助行器具和现代技术,并促进对这些器具和技术的了解和使用;

认为康复举措跨部门而且质量过关的残疾人的数量和比例。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29.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平权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承认并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工作环境中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

残疾人在何种程度上通过其代表组织积极参与制订和执行促进残疾人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政策和方案;

采取何种措施,为残疾人提供福利工厂以外的工作机会,并确保依然在这种环境中工作的残疾人享有公平的工作条件,包括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就业的各个阶段,包括征聘、雇用、继续就业和职业提升阶段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免遭歧视,包括公共部门就业以及任何形式的自由选择的就业;还采取何种措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特别是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享有平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机会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不受搔扰和享有申诉的权利;

制订了何种机制和程序,帮助残疾人解决所有在就业和工作条件方面的歧视。关于申诉数目及申诉结果的统计数据;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劳动权和工会权;

采取何种立法、预算、行政和其他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切实参加一般技术和职业指导方案,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和进修培训;

采取何种措施,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促进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的就业机会和职业提升机会,协助残疾人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采取何种措施,促使因私有化、裁员及公共和私营企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失业的残疾人再就业,以及这些措施的影响;

采取何种措施,鼓励自营和自谋职业方案,以促进创业;

残疾人在公共部门就业情况的数据,按性别分列;

为促进残疾人在私营部门就业采取的措施,包括平权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为无残疾的雇主和雇员提供关于合理便利的定期培训,对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情况进行制裁;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在就业期间致残者可获得职业和专业康复服务、保留工作和恢复工作方案;

残疾人经济活动人口相对于经济活动总人口,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就业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分列;与无残疾男子和妇女的就业率相比,按性别、工作类型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

男女雇员的平均时薪,按职业、年龄组和残疾人分列;

失业率,按性别、年龄组和残疾人分列;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宣传活动、监测和申诉机制,确保残疾人不遭受强迫劳动、剥削和奴役制。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第二十八条)

30.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均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适当的无障碍和负担得起的主流社会方案和服务,包括适足的食物、衣物和住房;

实行何种保障措施,确保在金融危机时期采取的措施不会对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及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产生不利和歧视性影响,也不会影响他们获得主流社会方案和残疾人专项社会方案的能力;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主流社会方案和残疾人专项社会方案中的资格标准和支助水平都符合立足人权的办法,考虑到残疾人面临的障碍,以及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

制订何种法律措施或政策措施或规章,确保向残疾人直接给付其应得的财务权利和拨款;

收入低于收入中位数50%的人口所占比例,按年龄组、性别和残疾人分列;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充分享有(实际享有和获得信息)主流社会保障方案和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方案。在何种范围内采取措施,加强对此类方案的了解;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在公共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完全无障碍的水和卫生设施;

按照《公约》为残疾人分配的社会保障预算在社会保障总预算中所占百分比;

采取何种措施,专门处理残疾问题,将残疾问题纳入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办法;

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人口百分比,按性别分列并区分儿童、失业者、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新生儿、工伤受害者、穷人和弱势群体;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将残疾问题纳入减贫战略,包括为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女童和老年人制订的专项措施;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包括土著居民、移徙者、生活贫困者和农村地区居民等尤其受排斥者,能够获得社会保障方案,特别是适合性别和年龄特点并涵盖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的减贫方案和战略;

采取何种措施并分配多少预算,确保对残疾人的援助和支助包括适当的培训、辅导、经济援助(包括现金和实物支持)和临时护理,并促进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以符合无障碍标准和通用设计原则的方式进行采购,确保残疾人可以参加公共住房方案;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以享受缴费和非缴费型残疾人退休福利和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31.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认为决策包容各方并顺应民意的人口比例,按性别、年龄、残疾人和人口群体分列;

采取何种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包括在法律或实践中消除对行使政治权利的任何限制,保障残疾人的政治权利,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政治权利;

公共机构(国家和地方立法机构、公务制度和司法机构)中的任职比例,按年龄组、性别、残疾人和人口群体分列,以及相对全国分布情况的比例;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都有权自行或在其所选人员陪伴下,并在充分尊重他们自由表达的意愿的情况下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投票程序、投票环境、设施和材料全面无障碍;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平权措施,使残疾人参加选举,被选举并在所有各级政府实际担任公职和履行公共职能;

采取何种措施,促进和鼓励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在不受歧视和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有意义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确保这些过程无障碍和具有包容性;

采取何种措施,促进残疾人参与涉及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团,参加政党的活动和管理;

为残疾人提供何种支持,在地方、区域、国家和国际各级建立和维护代表他们权益的组织。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32.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有条件地使用公共采购和公共资金,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文化、休闲、旅游和体育设施及服务,为此考虑到残疾儿童;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确保文化材料和内容对残疾人无障碍;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

采取何种措施,承认和促进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包括有机会发展和利用自己的创造力、艺术和智力潜能;

采取何种措施,包括参与相关国际努力,例如《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确保知识产权法不会妨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

采取何种措施,承认和支持残疾人特有的文化和语言特性,包括手语和聋文化;

采取何种措施,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尽可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地参加各级主流体育活动;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有机会组织、发展和参加残疾人专项体育、娱乐活动,并为此鼓励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指导、训练和资源;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一样享有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休闲及体育活动,包括在学校参加这类活动;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娱乐、旅游、休闲和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服务;

分配给由残疾人组织和开发的残疾人专项体育活动的预算,在公共体育总预算中所占百分比。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33.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步骤,按照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开发数据收集工具,重点放在残疾人遭受的残障之上;

采取何种步骤,在数据收集和分析中采用立足人权的指标,除其他外,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道德规范、法律保护、数据保护、机密性和隐私;

采取何种步骤,通过对残疾人代表组织开展能力建设等方式,确保这些组织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数据收集和研究的所有程序(设计/规划、执行、分析和传播);

采取何种步骤,在收集残疾人数据的各实体之间建立协调一致的制度,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并缩小差异;

采取何种步骤,进一步按年龄、性别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数据,以查明和解决残疾人行使权利面临的障碍,以便制订和实施落实《公约》的政策;

采取何种步骤,确保以对残疾人无障碍的方式传播统计数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34.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各项政策和方案,是以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方法为基础;

采取何种步骤,确保将残疾问题纳入国际合作开发的方案和项目,以及这些方案和项目在何种程度上考虑到性别和年龄因素;

采取何种步骤,建立监测和问责框架,例如后续行动和审查进程,来评估国际合作方案、项目和政策,包括旨在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方案,对残疾人产生的影响;

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国际合作,包括国际发展合作,具有包容性而且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完全符合立足人权处理残疾事务的办法;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有效参与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国际合作开发的方案和项目;

采取何种行动,促进和支持与国际合作和残疾事务有关的能力建设,包括在残疾人代表组织的参与下,交流和分享信息、经验、培训方案和最佳做法;

采取何种措施,开发和推进各种方案,交流协助残疾人的技术性专业技能和知识,包括有关无障碍技术和辅助技术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并增强这些方案的效果;

采取何种措施,加强向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能力建设支持,大幅增加获得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徙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各国国情有关的其他特征分类的高质量、及时和可靠的数据。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35. 缔约国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采取何种措施,指定一个或多个协调中心,设于适当的政府部门并拥有足够的权力,确保将残疾问题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哪些部门被指定为协调中心;

采取何种措施,适当考虑在政府内部设立或指定一个协调机制,以便利在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采取有关行动;哪些部门参与了协调机制;

采取何种措施,确保设立和运行一个监测框架,包括一个或多个独立机制,以促进、保护和监测《公约》的实施;在何种程度上考虑到《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尤其是在这些机制的独立性、自主性、人力和财政资源方面;

采取何种顾及性别和年龄特点的措施,让民间社会,尤其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监测《公约》的实施情况;

36. 本准则今后将予以更新,以考虑到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一般性意见和声明中所体现的委员会在《公约》适用方面逐渐发展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