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ISL/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3 June 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冰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586次和第2587次会议上审议了冰岛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项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议会2013年决定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纳入国内法;2015年撤销了对《公约》第37条的保留;2021年通过一项关于《公约》执行工作的议会决议,包括打造“爱幼冰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修订了《儿童法》和《儿童保护法》。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21年加入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独立监测(第12段),暴力侵害儿童(第25段),残疾儿童(第30段),精神健康(第32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8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2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打造“爱幼冰岛”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对其所有立法进行审查,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并为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与儿童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1-2024年儿童权利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有时限和可衡量的具体目标,通过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儿童权利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实施;

(b)根据儿童权利战略和行动计划,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的适当参与下,有效监测和评估儿童权利的落实进展情况。

协调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相关部委之间的合作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谅解备忘录和处理各类儿童事务的正式工作组开展合作,并新设了一个教育和儿童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事务特别指导委员会有效运作,以协调国家和市镇各级以及各部门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并协调儿童权利领域各项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

(b)确保指导委员会获得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支持《公约》在缔约国各地的有效执行,并确保儿童和民间社会参与其中;

(c)消除各市镇在提供儿童服务方面的差异,确保所有市镇的儿童都能获得高质量的儿童服务。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过程,以:

(a)在全国范围内为用于儿童的资源制定并实施分配、使用和监测程序,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为儿童的最大利益服务;

(b)确保国家和市镇各级的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并且具有参与性,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均能有效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20年设立了儿童福利看板政府指导委员会,并将于2022年建立全国儿童福祉、健康和权利看板。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看板收集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并确保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b)加强对歧视儿童、残疾儿童、精神健康和暴力侵害儿童的数据,包括家庭暴力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c)确保相关部委和实体,包括冰岛统计局、儿童事务监察员、卫生局和相关教育机构,以及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之间有效协调和分享数据,并确保这些数据用于评估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政策和项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可就政府官员作出的决定、程序或行为向议会监察员提出申诉,并可从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获得相关建议,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涵盖《公约》所有领域的儿童友好型申诉机制,包括针对非国家行为体的申诉机制。

1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独立机制,嵌入儿童事务监察员机制或与之挂钩,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受理、调查并妥善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包括针对个人的申诉,并确保议会监察员使用儿童友好型程序;

(b)确保所有儿童均知道他们有权在所有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并了解具体这样做的可能性;

(c)加快建立监测和促进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的独立机制,并确保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提高对儿童权利认识的各项方案,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包括通过传播以冰岛语编写的适合儿童的教材,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推广活动;

(b)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就儿童权利、《公约》及其第一和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开展系统培训。

B.儿童的定义

14.委员会注意到,自2009年以来,准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例外情况极少,但仍敦促缔约国修订《婚姻法》,废止准许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一切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年通过了《不分种族和族裔血统平等待遇法》,并于2016年通过了移民事务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内的歧视儿童形式的资料。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 建议缔约国:

(a)消除各市镇在提供儿童服务方面的差异,包括确保地方当局平准基金的目标与国家儿童权利政策和战略保持一致;

(b)确保与歧视相关的法律框架(包括《平等待遇法》)保护儿童免遭歧视;确保儿童了解如何举报歧视案件;确保主管当局对歧视儿童案件进行调查;

(c)对歧视儿童的程度和形式进行研究,研究对象包括基于居住地的歧视,以及对移民儿童、少数群体儿童、父母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贫困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纳入了《儿童法》和其他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没有充分贯彻该原则,并且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该原则认识不足。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各类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包括与父母监护和调解相关的程序)以及关于庇护、国际保护和居留许可的决定中始终如一地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b)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各个领域的儿童最大利益,并将其作为首要考虑给予应有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儿童参与决策过程,包括参与编写缔约国报告,并通过儿童事务国民大会、市镇和特别青年理事会、儿童事务监察员咨询小组和儿童参与行动计划参与决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年龄较小的儿童并不总是有机会就与之相关的所有事项表达意见。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订《青年法》,以确保所有市镇都设有青年理事会,并根据议会关于“爱幼冰岛”的决议,明确其职能、责任和任务授权;

(b)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在对其产生影响的所有决定中表达意见,包括在法院和民事诉讼中以及在与监护、接触和庇护相关的决定中表达意见,并通过相关立法修正案,确保在此类决定中听取和考虑儿童的意见;

(c)继续强化措施,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处境不利的儿童)在家庭、社区、学校以及市镇和国家各级决策领域中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决策,例如确保将青年理事会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d)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教师和青年看护专业人员,就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意见得到考虑的权利系统地接受适当培训。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年对《冰岛国籍法》所作的修订,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出生但父母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被登记为定居海外,这对他们获得卫生服务和其他服务产生了不利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父母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能够获得卫生服务和其他服务,并免遭依据《外国人法》第102条驱逐出境,同时加强此类儿童获得国籍的法律途径。

身份权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9年通过了《性别自主法》,并建议缔约国为该法的实施分配足够的资源,特别是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相关服务和支助,并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性别中立登记的培训。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工受精和利用人类配子和胚胎进行干细胞研究法》第4条允许捐赠者匿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通过医学辅助生殖方式受孕的儿童有权获得关于其生物学父母的信息。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2013年修订的《注册宗教团体法》,父母在子女出生时可决定其宗教身份,委员会建议,在儿童能够自行做出决定之前,不应申报其宗教身份。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满18岁的人不能合法注册社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组建、合法注册并参加他们自己的社团和活动。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权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儿童的数字素养、保护儿童的隐私权、确保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安全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2018年通过的《数据保护法》。委员会参照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和安全,包括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制定有效的法规,并确保媒体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接受有关此类法规和政策的适当培训;

(b)确保关于信息获取和数字环境的法律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络风险的影响,并规定起诉违法行为的机制;

(c)继续努力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忽视以及性剥削和性虐待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修订《通用刑法典》和《儿童法》,废除性侵儿童的双重犯罪要求,通过打击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9-2022年)和打击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骚扰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以及批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兰萨罗特公约》)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可靠统计资料,尽管研究表明,包括性剥削和网络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非常普遍;

(b)缺乏关于调查和起诉涉及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的信息;

(c)为执行打击暴力国家行动计划所分配的资金不足;

(d)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特别容易遭受暴力;

(e)包括barnahus(儿童之家)在内的许多服务机构等候名单相对较长,延误了儿童获得适当支助的机会。

2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 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家庭内外和数字环境中发生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忽视和性虐待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和干预,并确保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b)加强措施,确保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人或证人,包括残疾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能够迅速获得儿童友好型多部门补救和全面支助,包括在barnahus获得支助,以防止其受到二次伤害;

(c)确保向暴力行为受害儿童提供支助的机制(包括将于2023年取代儿童保护委员会的儿童保护服务部门和地区儿童保护局)能够获得充足的资源;

(d)加强旨在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措施,重点关注处于特别弱势处境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

(e)进一步强化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活动,并让儿童参与其中,以提高公众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包括网络安全的认识,并查明和妥善处理包括忽视和性虐待在内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

(f)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开展全国性调查,确保收集关于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数据,包括已向当局报告的案件、已经调查和起诉的案件以及对犯罪者实施的制裁,并根据儿童权利得出政策和实践方面的结论。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9年《绝育程序法》规定,如果继续保留生育力会对儿童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则可对儿童施行绝育,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禁止在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未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施行绝育手术;

(b)根据《性别自主法》的禁止规定,确保安全地推迟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直到儿童能够给予知情同意,并为已接受非必要治疗的儿童提供赔偿;

(c)向间性儿童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咨询及支助。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育儿假延长至12个月,而且父母之间可以灵活分配育儿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一些市镇,从育儿假结束到幼儿园开始有6个月的间隔。委员会还对离婚和监护权诉讼的等待时间过长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监护权和其他家庭事务的诉讼得到迅速解决,包括增加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数量,并确保父母和子女都能得到充分的咨询和其他支助服务;

(b)确保在职父母从育儿假结束到幼儿园开始的这段时间有足够的托儿选择,并考虑与市镇合作开展研究,评估从育儿假结束到幼儿园开始之间的6个月间隔所产生的影响,以期在国家层面提出改进建议。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寄养所采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护委员会工作繁重,并且有报告称儿童保护系统中的儿童个人信息被公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改革儿童保护制度,以便为儿童保护服务部门和区域儿童保护局制定质量标准和明确的准则,缩短案件处理时间,确保为儿童提供心理社会支助,将覆盖面扩大到所有地理区域,并分配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b)确保所有儿童保护部门接受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儿童权利和相关法律培训;

(c)进一步加强寄养制度,包括定期审查安置情况并为养父母提供持续培训、支助和咨询;

(d)强化旨在为脱离替代性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和机会独立生活的措施,包括增加资金并根据儿童保护行动计划开展评估。

G.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年通过了《为有长期支助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法》,其中规定了对残疾儿童的具体保护和支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在接受诊断和获得适当支助方面的等待时间过长。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残疾儿童,特别是对残疾移民儿童的支助,以促进其社会融合和个人发展,包括确保他们能够迅速利用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方案,并为执行《为有长期支助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法》分配足够的资源;

(b)通过增加提供诊断服务的专业人员数量,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优质服务,从而缩短诊断等待时间;

(c)确保移民儿童家庭了解如何寻求必要的支助,并解决移民儿童被转介到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服务机构的比例过高的问题;

(d)确保在父母共享监护权的情况下,有残疾儿童的分居或离婚父母均能受益于国家健康保险计划的相关支助;

(e)确保公共和私人建筑对残疾儿童无障碍,包括对所有具有不同需求的不同儿童群体均无障碍。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精神健康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通过了精神健康政策和行动计划,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抑郁症、焦虑症、自残和睡眠不足的发病率上升,大量儿童因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以及注意力缺陷多动症而服用处方药;

(b)寻求精神健康服务的儿童等候名单很长,部分原因是专业人员短缺;

(c)有报告称,由于国家医院的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病病房不足,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受到拘留;

(d)并非所有高中都提供类似的全面精神健康宣传、精神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干预服务。

32.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 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一) 改善市镇与相关部委,包括与社会事务与劳工部以及教育与儿童部之间的协调,以便在各级学校和社区内提供精神健康治疗服务;(二) 确保合格的专业医疗人员,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的人数足以及时满足儿童的精神健康需求;(三) 提供专门针对移民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特定需求的精神健康服务;(四) 更好地掌握等候名单,以提高干预效率;

(b)投资于预防措施,解决儿童自杀和精神健康状况不良的根本原因,并确保在制定对儿童的应对服务时纳入儿童视角;

(c)确保为儿童开药,包括为治疗焦虑症、抑郁症、睡眠障碍和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开药,仅作为最后手段,并在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个性化评估后使用,同时确保执业医师、儿童及其父母正确了解其他非医疗方法和此类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d)根据精神健康政策和行动计划,向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的父母提供基于社区的教育、培训和支助;

(e)禁止将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安置在拘留所;

(f)在所有高中提供全面精神健康宣传、精神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干预服务。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及其以往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适合儿童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必修课程和教师培训,并确保课程内容包含以下各方面的协调良好的适龄教育:性别平等、性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负责任的生育以及性行为和预防暴力;

(b)确保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青少年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权利的适当培训;

(c)加强措施,防止和应对青少年吸毒、酗酒和吸烟问题,包括:(一) 向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说明酒精、毒品和药物滥用的有害影响,并提供生活技能教育,传授如何防止包括烟草和酒精依赖在内的药物滥用;(二) 确保需要治疗的青少年及早被发现并得到适当转诊,并确保此类治疗易于获取并适合儿童;(三) 执行关于向儿童销售烟草(包括电子烟)的立法,定期评估旨在降低青少年吸毒、酗酒和吸烟发生率的各项干预措施的效力。

母乳喂养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婴儿出生后头一个月的纯母乳喂养率有所下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包括通过新近与助产士达成的家访协议,促进婴儿出生后头六个月的纯母乳喂养。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挑战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应对碳排放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2和13.3, 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气候变化和适应的国家政策和方案按照《公约》原则执行,并考虑到儿童的需求和意见;

(b)在学校的积极参与下,促进儿童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准备,包括将该主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生活水准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儿童贫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 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各项政策,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准,包括增加单亲家庭的社会福利,为幼儿园开始前的儿童保育提供支助,并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适足的长期社会住房;

(b)确保各项措施特别关注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尤其是单亲儿童、父母有残疾的儿童和移民儿童;

(c)评估消除贫困措施的影响,包括对享有其他权利的任何负面影响,以确保此类措施综合各个方面,并且符合儿童权利方针。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教育质量和解决欺凌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2021-2030年教育政策,设立新的教育与儿童部,并采取诸如雷克雅未克儿童友好教育政策等举措。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普遍存在辍学和旷课现象,特别是在中学阶段以及在移民儿童和有精神健康问题或学习困难的儿童当中;

(b)全纳教育的资源和师资培训不足;

(c)在文学、数学和科学理解方面的教育成果不佳;

(d)有报告称,学校有欺凌儿童,特别是残疾的情况。

38.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通过对根本原因进行分析,继续努力减少和防止辍学和旷课现象,包括:(一) 为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完成高中学业提供财政补助;(二) 建立拟议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登记数据库;(三) 制定如何识别、登记和处理旷课的准则;

(b)加强措施,确保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在内的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全纳教育,例如:(一) 增加用于实施全纳教育政策的资源;(二) 调整课程和培训,并为混编班级配备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得到个别辅导和适当关注;(三) 提供辅助技术和设备;(四) 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和交通提供合理便利;

(c)加强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并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包括采取激励措施吸引教师;

(d)确保为移民儿童接受高质量的多语言跨文化教育分配适当的预算,包括提供适当的教材、双语教师和教育工具;

(e)打击包括欺凌在内的校园暴力、网络欺凌和网络暴力,并确保此类措施涵盖预防活动、早期发现机制、提高对其有害影响的认识、为儿童赋权、培训教师和干预规程;

(f)推动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特别是辍学儿童的技能,并采取复学政策,鼓励有此意愿的儿童重返校园;

(g)确保儿童和青年积极参与教育政策的制定工作。

人权教育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人权纳入了国家课程,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7, 建议缔约国:

(a)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在所有教育机构的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和专业教育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原则的教学;

(b)编写人权教育材料,促进对种族、性别和其他多样性的尊重和欣赏,并确保教师得到必要支助,以便在学校教授儿童权利。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的2018年6至9岁儿童课外活动中心工作质量准则,以及关于儿童和青年的体育闲暇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准则,确保9岁以上儿童的闲暇和课外活动的质量;

(b)加强对旨在促进儿童享有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举措的支持,包括对青年中心、体育俱乐部、青年协会和儿童文化基金予以支持,确保这些举措达到质量标准,包括在无障碍环境和人员配备方面的质量标准;

(c)确保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能够参加体育、娱乐、闲暇、文化和艺术活动;

(d)让儿童充分参与规划、设计和监督与闲暇、游戏、娱乐、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相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实施。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6年通过了《外国人法》,已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寻求庇护儿童都能以关爱儿童的方式接受面谈,并计划落实司法部关于寻求国际保护儿童的报告中提出的所有建议。不过,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孤身儿童在等待寄养安置期间,有时会在接待中心滞留数月,得不到儿童保护官员的适当照料;

(b)使用牙科程序来评估寻求庇护儿童的年龄,并且缺乏让寻求庇护儿童对任何年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的程序。

42.委员会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为有效执行《外国人法》和司法部关于寻求国际保护儿童的报告中提议的所有改革分配足够的资源;

(b)优先对孤身儿童立即进行寄养安置,并投入必要资源,确保所有接收设施对儿童友好,以确保这些设施在接收条件、社会心理和融合支助、健康、福利和儿童教育方面符合最低标准;

(c)向寻求庇护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可获得的服务以及相关的家庭团聚申请程序;

(d)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利益攸关方接受培训,并获得相关程序文本,以确保在所有庇护程序中优先考虑寻求庇护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听取、考虑儿童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重视;

(e)仅在有严重怀疑并遵循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的情况下,才实施基于多学科方法的年龄评估程序,包括对儿童的心理发展进行全面评估;并确保受影响方可对此类评估的结果单独提出质疑。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可能早在13岁就开始从事轻量工作。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参加工作,均须完全符合在年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教育和健康方面的国际童工标准;

(b)提高学校、家长和雇主对儿童参加有偿工作方面的法规的认识。

贩运

4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20年建立了人口贩运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建议缔约国:

(a)建立识别贩运受害儿童的程序,并确保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接受适当培训;

(b)切实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并确保对犯罪者进行适当定罪。

儿童司法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2015年撤销对第37条的保留以来,没有任何儿童被判处徒刑或在监狱服刑,委员会注意到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旨在保护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法案,包括从法律上禁止公布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姓名;

(b)加强措施,确保有不当性行为的儿童,包括可能犯下性罪行的儿童,得到适当的治疗,并受益于儿童保护措施。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21年通过了《性隐私保护法》。委员会参照其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并回顾其以往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和第3条,将一切形式的买卖儿童行为,包括制作和传播宣传《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材料,以及制作、分销、传播、出售或拥有儿童性虐待材料,按刑事罪论处;

(b)采取具体措施,包括培训相关专业人员,防止和处理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的网上买卖儿童行为。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3年将《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纳入国内法,2018年从法律上禁止征募儿童兵加入武装部队,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

(a)对由缔约国公民或与缔约国有联系的人实施或针对其实施的《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在法律上确立域外管辖权;

(b)建立机制,及早识别可能在国外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确保为这些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支助。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加入《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并广泛提供儿童易读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人权指导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指导委员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一旦设立)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1月26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