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OMN/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March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阿曼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1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2674次和第2675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曼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第26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颁布《国家基本法》的第6/2021号皇家法令,其中承认男女平等;委员会还欢迎该国承诺为儿童、残疾人、青年和年轻一代提供照料;2018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了比以前更严厉的刑罚,包括惩治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罪行;该国正在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目的是向儿童和残疾人提供普遍福利。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2段);残疾儿童(第30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37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39段);以及儿童司法(第42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执行旨在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包括参与执行《阿曼2040年愿景》和相关五年计划中与儿童有关的方面。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但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和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14条儿童的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立法方面的积极发展,包括发布《儿童法》执行条例的第125/2019号部长决定,并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立法,确保在所有领域,包括在国籍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充分遵守《公约》;

(b)为儿童方面的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2016-2025年国家儿童战略,其中考虑到执行《阿曼2040年愿景》的五年计划,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该战略的执行工作,并对照《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定期进行评估。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家庭事务委员会继续协调与家庭和儿童福利有关的政策和方案,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后续执行工作委员会则负责协调与《公约》有关的项目和方案。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协调儿童权利活动的责任不被分散,并向有关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用爱幼预算编制以及向方案和绩效预算编制过渡,但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第4条)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5,建议缔约国:

(a)对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确保透明拨款,以逐步解决儿童权利相关指标上的差距;

(b)通过公共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透明的参与式预算编制,确保对地方当局充分问责;

(c)为所有儿童编制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特别社会措施支持的贫困或脆弱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期间也能得到保证;

(d)收集按部门分列的资料,了解国家预算拨款中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落实儿童权利的比例。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国家统计和信息中心,该中心目前向部长理事会报告,特别是加强目前存在数据空白的领域,如童婚、儿童保护、暴力侵害儿童、残疾儿童和教育等方面;

(b)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阿曼儿童的状况,特别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c)确保更新有关儿童权利的数据和指标,与相关部委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公开分享,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相关政策、方案和项目,以便有效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d)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e)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实体开展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注意到第57/2022号皇家法令进一步加强了阿曼人权委员会,第40/2021号皇家法令减少了政府机构在阿曼人权委员会的代表人数,从而确保非政府成员占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保障阿曼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豁免权和成员方面,从而确保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b)进一步加强阿曼人权委员会内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申诉的机制,采用体恤儿童和关爱儿童的方式,保障受害儿童的隐私并确保他们受到保护;对受害者开展监测、后续跟进和核查活动;确保该机制在儿童中的可见度;

(c)寻求人权高专办、儿基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世界儿童日举办的提高对《公约》认识的年度讲习班和对司法专业人员的强化法律培训,并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包括父母和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中广为人知;

(b)确保所有接触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社会工作者、执法官员、保健人员、移民和庇护官员、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以及媒体专业人员,定期接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国内法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强制性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更新《非政府组织法》,但敦促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从事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相关工作的民间社会的独立性;

(b)有系统地让儿童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工作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相关法规,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内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在缔约国经营的行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得违反环境、卫生、劳工或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确保公司,特别是采掘业企业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和卫生标准,有效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发生违规行为时予以适当制裁并提供补救,确保争取适当的国际认证;

(c)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注意到,《个人地位法》第10(c)条允许未满18岁者在法官在确定结婚符合该人的利益之后并给予许可时结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取消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所有例外并明确禁止童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女童、未婚父母所生子女、残疾儿童、移民工人子女和其他弱势和边缘儿童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教育机会方面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特别是在法院关于父母监护和责任以及儿童居留的裁决中,以及在所有与以下方面相关并对其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并一致解释和适用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以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将其作为首要考虑。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道路事故数量减少,并注意到阿曼皇家警察第32/2018号决定修正了《交通法》执行条例的某些条款,包括关于车内安全程序和各种提高道路安全认识活动的条款。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执行有关儿童车内安全和驾驶执照的法律,对无证驾驶和未成年人驾驶实行适当的制裁,并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进一步减少道路事故的伤亡人数。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制订《阿曼2040年愿景》和参与2019年儿童基金会自愿国别评估时采取的参与性方针,但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及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诉讼中发表意见权的立法,包括建立制度和程序,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能够遵守这一原则;

(b)开展研究,明确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听取他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确定在影响其生活的家庭决策中听取他们意见的程度,并明确他们可通过哪些渠道对国家和地方决策产生最大影响;

(c)开发工具包,规范国家政策的制定的公共协商,以确保高度包容和参与,并确保征求儿童对影响他们的问题的意见;

(d)开展各种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促进文化变革,促进所有儿童以有意义和有自主权的方式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包括参与学生会机构的事务,特别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

(e)进一步加强儿童议会,将之作为一项常规活动,确保为其规定有意义的任务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关于影响儿童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1.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尚未修订2014年《公民法》第18条,该条歧视妇女,对与外国人结婚且希望将其公民身份传给子女的阿曼妇女设置了多项条件,使这些子女面临无国籍的风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移民工人子女和未婚父母子女出生登记的资料。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修订法律,在将国籍传给子女方面给予阿曼妇女与阿曼男子平等的权利,并提供充分的保障,确保赋予否则将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公民身份;

(b)加强努力,与有关国家合作,确保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出生都得到登记,包括移民工人子女和未婚父母所生子女的出生情况;

(c)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防止虐待儿童国家战略,在各省部署了儿童保护官员,并采取了其他举措,培训儿童保护各方面的专业人员,但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敦促缔约国:

(a)废除《刑法》第44条,该条允许父母“在伊斯兰教法或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管教子女,并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保育机构、替代照料场所和惩戒机构中实施体罚;

(b)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加强针对父母、其他照料者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提高认识运动和育儿教育方案,以促进家庭和社区的态度转变。

虐待和忽视

24.根据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2011)号一般性意见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委员会欢迎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立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b)建立便捷、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强制报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c)建立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国家数据库,并对这种暴力的性质、原因和程度进行全面评估;

(d)进一步加强有儿童参与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全面的公共运动。

性剥削和性虐待

25.委员会注意到,强奸受害儿童如果提出指控则可能面临刑事诉讼的风险,因为报告强奸但没有得到证实的,可认定为“Zina”(承认婚外性关系),可按《刑法》定罪,委员会还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确保将遭受任何形式性虐待的儿童作为受害者,不受刑事制裁,包括不受承认婚外性关系罪的制裁;

(b)建立相关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强制报告、多机构干预和治疗支持、调查和起诉所有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包括在古兰经学校中的案件,防止这些儿童再次受害;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遭受的污名化,并提供方便、保密、体恤儿童和有效的举报此类侵害行为的渠道。

有害做法

26.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关于有害做法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法》的执行条例通过制裁予以执行,该条例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有害的传统习俗,作出持续的全面努力,在全国各地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

(b)开展全面的提高公众认识方案,包括开展运动宣传童婚对女童的负面影响,特别是针对父母、教师和社区领袖;

(c)建立适当的补救机制,使所有遭受有害做法的儿童,特别是女童都能利用该机制,并确保加害者受到起诉和妥善制裁;

(d)加强针对有害做法的儿童受害者,特别是女童的庇护所、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等支助措施,并对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关注暴力问题的培训。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考虑到养育子女责任方面持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以及与婚姻、一夫多妻制、离婚、财产、继承、监护和抚养权有关的歧视性法律,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确保父母双方对子女负有平等的法律责任;

(b)按照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习俗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禁止一夫多妻制婚姻,并在实践中执行这一禁令;

(c)进一步改革《个人地位法》和其他相关立法,特别是在婚姻、离婚、财产、继承、监护和抚养权等方面,确保男子和妇女、男童和女童享有平等权利;

(d)考虑批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抚养义务适用法律议定书》和《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法》的执行条例支持和便利以家庭为基础照料儿童,社会发展部定期查访寄养家庭的儿童以跟踪其情况,但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建议缔约国:

(a)尽可能进一步加强将儿童安置在家庭中照料,包括将被遗弃儿童安置在Al-Khoud儿童照料中心,以进一步减少将儿童送入福利院的情况;

(b)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照料中;

(c)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社会发展部关于对寄养家庭儿童进行后续访问的报告。

G.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残疾儿童确定为社会行动战略(2016-2025年)的重点,并欢迎缔约国作出的其他努力,包括增加康复中心的数量,制定融合方案,使儿童能够进入主流学校,以及培训接触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残疾儿童继续面临挑战。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

(a)残疾儿童继续面临污名化和歧视;

(b)全纳教育政策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各级学校的残疾儿童入学率低,残疾儿童的辍学率和文盲率高;

(c)关于全纳教育的教师培训指南和相关工具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d)尽管制定了统一的残疾分类制度,但尚未全面开展按性别和残障类型分类的残疾儿童人数数据的系统收集工作。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人权为本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针对政府官员和公众,特别是家庭开展持续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遏制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和偏见,并促进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教育、体育和休闲活动,并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无障碍利用公共设施和其他公共场所;

(c)继续努力执行全纳教育政策,促进全纳教育,包括废除特殊学校,提供充足的预算拨款,特别是用于加强教师培训,提供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学材料;

(d)进一步整合统一的残疾分类制度,建立残疾儿童分类数据库,并建立有效和统一的残疾评估系统,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其他形式的支助等服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1.委员会注意到全民医疗覆盖率和医疗机构数量增加,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1、3.2和3.8,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对尤其可能掉队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非本国国籍儿童;

(b)采取进一步措施,消除营养不良现象,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鼓励婴幼儿的适当喂养做法,并继续提高对营养问题的认识和在缔约国全境推广全面的营养教育;

(c)继续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

(d)在这方面寻求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实体的技术援助。

精神健康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将精神卫生纳入一揽子初级保健服务,但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卫生部、社会发展部和教育部之间的跨部门合作,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在全国推广精神卫生专业人权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全国精神卫生和心理支持战略。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5、3.7和5.6,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获得保密和方便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有机会获得避孕药具;

(c)取消堕胎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d)为依赖使用毒品、酒精或烟草的儿童和青年人制定专门的、关爱青年的治疗方法。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1、1.2和1.3,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生活贫困的儿童及其家庭,特别是移民儿童得到充分的经济支助,不受歧视地获得免费易得的服务。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5.委员会欢迎颁布《国家基本法规》的第6/2021号皇家法令规定义务教育直至基础教育阶段结束(10年级),第98/2021号部长令设立了教师专业许可办公室,缔约国还实施降低辍学率的方案和活动,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3、4.4、4.5、4.6、4.a和4.c, 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改善所有儿童,特别是边缘和弱势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并确保所有男童和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从而取得有意义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继续努力培训教师,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并解决儿童,特别是男童成绩低下的根源;

(c)加强努力降低辍学率,包括解决造成辍学的原因,如性骚扰和校内霸凌,包括网络霸凌,并发展和促进高质量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儿童的技能,特别是辍学儿童的技能;

(d)解决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在在家上学期间的不平等问题,包括确保提供计算机设备和足够的互联网接入,特别关注处于边缘和弱势状况的儿童;

(e)继续努力,在涵盖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的全面综合政策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儿童法》保障所有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健康、社会和教育权利,但委员会关切的是:

(a)没有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地位的法律或行政条例,缺乏关于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资料,特别是有关其身份识别和保护的资料;

(b)没有为有证件和无证件移民工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的具体政策;

(c)卡法拉担保制度仍然是移民工人及其家人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使他们容易受到剥削,包括被迫长时间工作,加班费很少或根本没有加班费。

37.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两委员会第4号和第23号关于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在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方面的国家义务的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颁布符合国际标准的庇护问题国家立法,提供纳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不推回保障措施,确保广泛提供关于境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信息,包括关于这些儿童的身份识别和保护措施的信息;

(b)制定政策,向缔约国境内的所有儿童,包括有证件和无证件移民工人的子女提供教育、卫生和其他社会服务;

(c)废除卡法拉担保制度,减少移民工人遭受劳动剥削,包括强迫劳动的风险;

(d)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以确保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受到保护;

(e)加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与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确保按照《儿童权利公约》向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无国籍儿童提供援助和保护。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禁止雇用15岁以下儿童,劳动部第217/2016号部长令对青少年的就业及其可从事的工作和职业作出了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包括捕鱼和贩卖,但缺乏关于参与程度的资料;

(b)有指控称通过卡法拉担保制度招募和虐待移民女童充当家庭佣工;

(c)最低就业年龄(15岁)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16岁)不一致;

(d)有儿童在家庭企业中工作,在这方面没有法定最低年龄。

39.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包括捕鱼和贩卖,并提高公众对童工、其剥削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

(b)对国内的童工问题,包括其成因进行研究,以期建立一个遏制童工现象的协调机制;

(c)立即采取措施,调查、起诉和惩治参与招募和虐待女童充当家庭佣工的人;

(d)确保没有儿童因就业而辍学;

(e)考虑批准2011年《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买卖、贩运和绑架

40.委员会注意到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3年),并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对贩运人口问题的认识,起诉犯罪者和建立移交机制,但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反贩运法》的执行工作和能力建设举措,以改进执法人员对贩运儿童案件的应对工作;

(b)建立调查和纠正贩运人口行为的监测机制,以加强问责制、透明度和防止侵害行为,确保有效起诉和惩治剥削儿童从事卖淫或强迫劳动的人;

(c)继续努力在所有弱势儿童包括移民工人中查明贩运人口的受害儿童,并确保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的受害儿童不因贩运直接造成的行为,如违反移民规定或卖淫而受到惩罚;

(d)继续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防止儿童受害,帮助受害儿童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确保按照禁止对儿童商业性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成果文件,向他们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咨询、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

(e)继续培训政府官员,使他们认识到与贩运人口有关的犯罪并采取适当对策,扩大公共宣传方案,包括开展宣传运动,以促进识别可能的受害者和犯罪人,并提高对预防措施以及援助和补救途径的认识,包括对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的认识。

儿童司法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缔约国目前正在审查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但仍关切的是,尽管先前提出了建议,但缔约国尚未修订儿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该年龄仍然极低,为9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继续受到拘留,包括缔约国法律允许长期审前羁押。

42.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不要继续拖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尽快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并确保儿童司法制度涵盖所有符合定义的儿童,即18岁以下者;

(b)结束对儿童过度使用审前羁押的做法;

(c)优先采取转送、缓刑、心理咨询、治疗和社区服务等措施,特别是针对轻罪采取这些措施;

(d)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为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适当的设施,并确保他们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标准;

(e)提高儿童司法系统所有相关行为者,包括执法人员、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技能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司法机构并改进培训材料。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欢迎《刑法》修正案加重了对煽动或引诱未满18岁者卖淫的处罚,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纳入《任择议定书》第3条所载的所有定义,特别是“买卖儿童”(不同于贩运儿童)和“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收养儿童”。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任择议定书》的执行准则及其先前对缔约国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促请缔约国审查《刑法》,确保将所有罪行定为刑事犯罪,使其完全符合《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没有18岁以下的儿童应征入伍、志愿参军参加作战行动,缔约国武装部队征兵的最低年龄为18岁。委员会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将自愿应征加入国家武装部队的年龄提高到18岁;

(b)加快修订《刑法》,以确保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义务;

(c)明确来自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可能曾被招募或用于敌对行动的儿童的身份并收集信息,为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身心支持。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d)《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该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阿曼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9.委员会将在酌情通过缔约国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确定并通报缔约国提交第七次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日期。报告不得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