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结论性意见:阿曼

1. 委员会在2006年9月13日举行的第1165次和第1167次会议 (参见 CRC/C/SR.1165和1167)上审议了阿曼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RC/C/OMN/2),并在2006年9月29日举行的第1199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 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CRC/C/OMN/Q/2)的详细书面答复。它还赞赏地注意到,在对话期间,部门间代表团为提供补充资料作出了建设性努力。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批准以下的文书:

2003年1月2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04年9月17日,《儿童权利公约》的《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5年5月13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

2005年7月21日,《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2006年2月7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的独特合作,特别是全面合作方案和部分业务的费用由政府资金支付,缔约国从卫生、教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部借调四名官员参加在阿曼的儿童基金会的小组。

C. 主要的关注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第4、42和44(6)条)

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立法措施和政策,努力处理在审议其初次报告(CRC/C/78/Add.1)时提出的各种关注和建议(CRC/C/15/Add.161)。然而,委员会所述的有些关注问题和提出的某些建议,如关于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不歧视、国籍、对儿童的暴力和虐待儿童、残疾儿童和少年司法等方面的关注和建议,尚没有得到充分解决。

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已在缔约国初次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提出但尚未落实的建议,并处理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中所关注的问题。

保留

7. 委员会遗憾的是,自从审议了缔约国的首次报告(CRC/C/78/Add.1)以来,在撤消缔约国对《公约》第7条、第9条第4款、第14条、第21条和第30条的保留或者或者限制它们的范围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8. 根据《公约》第 51 条第 2 款,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审查它的保留,以根据按照 1993 年 6 月 25 日世界人权会议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计划》 (A/CONF.157/23) 予以撤消或者限制它们的范围。

立法

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法律委员会与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能力的专家合作,通过社会发展部,对阿曼的立法与《公约》的规定作了比较研究。虽然采取或者提出了一些立法措施,如关于对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的一个法案和关于青少年的法令草案,以加强对儿童的法律保护,但是,委员会认为它们仍然不充分。特别是,委员会对以法律为本处理儿童方式的有限表示关注。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向儿童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确保有关的国内法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它还建议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的法案以及关于青少年的法律,并确保这些法律,包括所有其他新法律,都以儿童权利为基础。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其他主要的国际人权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这将对落实儿童权利产生积极的影响。

国家行动计划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提供的情况,表明社会发展部与国民经济部、儿童基金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机构合作,正在参加国家儿童战略的编写工作,卫生部也在2006年开始根据《公约》的条款制定儿童健康的战略草案。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国家儿童行动计划。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与有关伙伴,包括民间社会协商和合作,制订、通过和落实一项综合性全国儿童行动纲领,并规定包括《公约》所有规定在内的具体和有时限的目标,同时考虑到联大2002年儿童问题特别会议通过的结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第S-27/2号决议,附件)。它还建议缔约国拨出具体的预算,并为予以充分执行提供适当的落实机制。

协调

14. 委员会欢迎国家照料儿童委员会的协调活动以及执行《公约》问题全国落实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报告、执行和监测职能,但仍关注地注意到在各级,包括在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的多部门协调仍然不足。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增强国家照料儿童委员会的作用和能力,加强在各级从事执行《公约》工作的团体和机构之间的多部门协调,以确保在全国各地的充分执行。

独立监测

16.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建立一个独立和敏感地关注儿童问题的监测机构,其职权应包括受理和处置指称侵犯儿童权利的个人申诉。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或者任命一名儿童专员或儿童监察专员,明确授权其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联大第48/134号决议附件)监测儿童权利状况及中央、省区、地方各级实施《公约》的情况。它建议,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国家独立人权机构对增进和保护人权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CRC/GC/2002/2),授权这种机构受理,调查并处理公众,包括儿童个人提出的申诉,并向其提供充足的资金、人力和材料。

收集数据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收集,分析和分类关于儿童的统计数据。但是,委员会对缺乏儿童情况的中央数据库表示遗憾,并关注地注意到《公约》设计的许多领域,特别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群体,如受暴力和包括性凌辱在内的虐待影响的儿童、在替代性照料下的儿童、街头儿童、移民儿童和童工等方面,数据不足。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收集数据的机制,建立一个儿童情况中央数据库,并按照《公约》编制指标,以确保在《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收集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分类,如按未满18岁者的年龄、城乡地区,和按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群体等分类。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运用这些指数和数据制订切实贯彻《公约》的政策和方案。

与民间社会合作

20. 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在提供服务、特别是保健和社会服务,如对残疾儿童的这些服务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循委员会2002929日举行的一般性讨论日(题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私营部门以及它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通过的建议(CRC/C/121,630-653段):

继续并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使它们系统地参与执行《公约》和制订政策的各阶段;

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参加履行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时,向它们提供充分的资金和其他资源;

确保非政府组织,不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盈利性的,都遵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如在服务的提供方面制定指南和标准。

《公约》的传播/培训

22. 缔约国与儿童基金会密切合作,努力传播《公约》方面的资料,如采取传单和招贴等等的方式,委员会感到鼓舞。但是,委员会关注:在有系统有针对性地传播和提高对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认识方面,采取的措施仍然不充分。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系统地向儿童及其父母、其他养育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专业团体传播《公约》方面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国际人权标准,特别是《公约》的规定和原则,向专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定期培训。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向阿曼的所有儿童提供并宣传《公约》,同时注意儿童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并建议缔约国继续与儿童基金会在这方面的合作。

2. 一般性原则(第2、3、6和12条)

不歧视

24.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基本法》和其他国内法依据不歧视原则,缔约国也采取了措施促进男女平等原则,特别是在民法和劳工法领域,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这些法律执行不力,阿曼社会对妇女和女孩事实上的歧视根深蒂固。尽管缔约国不断努力向残疾儿童提供平等机会,包括通过基于社区的支持和服务,但委员会注意到:处理残疾儿童问题的方式主要是传统的以慈善为基础的福利方法。此外,对非婚生儿童的歧视也是委员会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阿曼移徙工人子女数量众多,因此委员会关注在社会福利、保健、教育和住房方面发生的基于民族出身的歧视。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保障不歧视原则的现行法律,以根据《公约》第2条更努力地确保在它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无歧视地享受《公约》所在的所有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前瞻性的综合战略,消除基于各种理由的对所有儿童的事实上的歧视,同时特别注意女孩、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和移栖工人的儿童,并优先向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提供社会和保健服务、平等教育的机会以及娱乐活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创造注意到性别的支持性环境,以促进女孩在家庭、学校、其他机构、当地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参与。

26.委员会请该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在顾及关于教育目标(第29(1)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的情况下,为执行2001年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公约》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实施的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 委员会关注:《公约》第3条所载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性原则没有被充分列入关于儿童的法律、规章和做法中。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儿童最大利益的基本原则充分纳入立法,并纳入司法和行政决定及影响到儿童的各项政策、方案和服务。

尊重儿童的意见

2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与委员会的对话中提供的信息,全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委员会为阿曼全国各地区的儿童召开了一系列会议,向它们提供通过有组织的渠道自由表达意见和见解以及培养他们的文化、艺术和认识能力的机会。但是,委员会表示关注:允许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程度非常有限,传统上没有将儿童认为是权利的主体,将儿童认为是权利的客体,这阻碍他们充分参与家庭、学校、当地社区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

30.根据《公约》第1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加强努力,包括立法努力,以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确保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司法、行政和其他决定中听取并考虑他们的意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争取机会,让儿童能够参与社会各级,包括家庭、学校、当地社区以及司法和行政程序,并在这方面继续和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合作。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6915日举行的关于儿童的意见得到听取的权利的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

3. 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 8, 13-17, 19和37 a条)

拥有身份的权利

31. 关于非婚生儿童的问题,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他们获得身份的权利,包括获得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委员会遗憾:载于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161, para.34)中关于获得国籍的权利的建议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它重申它的关注:根据《国籍法》,与非国民结婚的阿曼妇女所生的子女得不到国籍,而如果父亲是阿曼人,子女就可以得到国籍。

32.根据《公约》第278条,并参照上文第6段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确保尊重所有儿童保留其身份的权利,包括构成儿童身份的所有要素,如国籍、姓名和家庭关系等等。委员会促进缔约国审查《国籍法》,以确保阿曼母亲有权平等,无歧视地将阿曼国籍传给自己的子女。

体罚

33. 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措施处理学校纪律措施方面的体罚问题。但是,委员会关注:作为一种惩戒方法,整个社会普遍实行体罚。委员会特别关注地注意到,在家庭和机构中对儿童的体罚是合法的。

3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审查它的现行立法,以防止和制止将体罚用作惩戒的一种方法,并实行新的立法,禁止在家庭和在所有机构内,包括在公共和私营机构以及替代照料系统内的各种形式的对儿童的体罚;

在替代性的非暴力纪律方面,开展有儿童参与的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和社会动员运动,以改变公众对体罚的态度;

在这方面争取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国际技术援助。

35.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免受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的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

4.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 18 (1-2), 9-11, 19-21, 25, 27 (4)和39条)

替代照料

36. 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育儿所,向孤儿和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在家中养育的儿童提供机构照料。它还注意到,300多名儿童,其中大多是女孩,处于监护形式下的照料。委员会遗憾:许多非婚生儿童缺乏父母照料,因为婚外怀孕被认为非法,母亲因其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受到“管教”,将其子女放到替代照料机构。委员会还遗憾的是:关于被放在替代照料机构中的儿童的资料和数据缺乏,特别是在照料质量的评估和安置情况审查,包括非正式替代照料形式的审查方面的资料和数据有限。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措施,废除对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的这种惩罚,因为这将使儿童与父母分离,影响到儿童得到自己父母照料的权利;

建立对替代照料,包括对育儿所和其他形式替代照料(如监护)的有效评估机制;

与儿童协商,对替代照料以及有关的方案和服务的质量进行规定,实行标准化和控制;

确保被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有权使用适当的申诉和协商机制;

向父母和其他养育人提供关于育儿责任以及儿童的成长,包括他们能力的发展方面的指导。

38.最后,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2005916日举行的关于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CRC/C/153,636-689段)。

暴力、凌辱、虐待和忽视

3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打破在凌辱和忽视儿童这一敏感问题上的沉默,包括儿童基金会在社会发展部的支持下就这个主题组办首次全国性研讨会,但委员会仍然深为关注:儿童一直在家里遭受直接和/或间接的暴力和凌辱,并关注地注意到,由于父母和其他养育人的忽视,受伤的比率很高。委员会对针对儿童的暴力程度方面的资料缺乏表示遗憾。尽管《刑法》规定对儿童的性凌辱是犯罪,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地注意到,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报告这类案件方面训练不足,处理儿童凌辱案件的系统总体上有缺陷。

40.根据《公约》第19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审查国内法和其他规章,以确保保护儿童,使他们免遭各种形式的身体、性和心理暴力及凌辱;

进行一项综合性研究,评估虐待和凌辱儿童的性质和程度,制定指标,并设计解决这个问题的政策和方案;

加强对儿童的暴力和凌辱案件的举报,如规定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强制性举报制度,并在查明,报告和管理凌辱和虐待儿童案件方面培训专业人员,如教师、执法官员、专业保健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法官;

确立有效的程序和机制,接受,监测和调查各种申诉,包括必要时干预并起诉凌辱和虐待案件,确保受凌辱儿童不在法律程序中沦为受害者,并保护其隐私;

确保受暴力和凌辱之害的所有儿童获得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方面的照料、咨询和援助;

开展提高意识运动,促使儿童本人积极地参与,以防止一切形式的侵害儿童暴力,打击包括性凌辱行为在内的虐待儿童现象,以期改变此方面的公共态度和盛行的文化习俗;

建立一个三位数的免费电话热线,为儿童提供日夜服务,并便利该热线与国家机构,如与警察、卫生和社会福利系统、以儿童为重点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加强它的干预和落实模式;

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等各方面的援助。

41.秘书长对有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向各国政府发出了相关问卷。在此情况下,委员会赞赏地肯定缔约国参加了2005627日至29日在埃及为中东和北非举行的区域磋商和2006325日至28日在埃及举行的区域后续磋商会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这两次区域磋商的成果用作与民间社会合作采取行动的手段,以确保保护每一位儿童,使他们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或性暴力,并使具体的行动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规定时限的行动形成势头,以预防和回击此类暴力和凌辱现象。

42.此外,委员会要请缔约国注意独立专家关于对儿童暴力研究的报告(A/61/299),并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落实首要建议和本报告所针对的具体建议。

5.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 18 (3), 23, 24, 26, 27 (1-3)条)

残疾儿童

4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关于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的法案,但遗憾的是,在残疾人方面没有一项国家政策或战略,在阿曼许多不同的残疾问题及其可能的原因方面没有充分的数据。它还关注地注意到,向残疾儿童提供的服务有限,尚未标准化,而且纳入主流教育的残疾儿童的数量非常有限。

44.委员会建议,考虑到《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准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以及委员会在1997106日举行的“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CRC/C/69,310-339段),缔约国应:

加速通过残疾人的照料和康复法案,确保该法案建立在以权利为基础的方法之上,并充分符合《公约》的规定和原则;

考虑制定和通过残疾人问题的国家政策或战略,同时特别注意残疾儿童;

充分收集有关残疾儿童的统计数据,并采用分类数据制订出各项政策和方案,以促进他们在社会中的平等机会,同时要特别注意生活在国内最边远地区的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

使所有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充分的社会和保健服务,包括基于社区的支持和服务、融合型优质教育、有形环境、信息和通讯,并继续努力使服务的提供标准化。

卫生和保健服务

4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提供优质保健服务,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将保健服务扩展到国内边远地区。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婴儿死亡率在降低,免疫方案卓有成效。尽管采取了这些积极步骤,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儿童的营养不良率,包括微量营养素缺乏症,因为虽然国内人均总产值高,但与此相比,微量营养素缺乏症的比例普遍更高。关于完全用母乳喂养儿童的问题,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公共部门产假原来是60天,现在被缩短到45天,工作母亲的喂奶时间被取消。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优先为保健部门拨出财力和人力,以确保所有儿童,包括移徙工人的子女和生活在该国最偏远地区的儿童,都可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改善婴儿和儿童的营养状况,例如通过在家庭和社区各级教育和推广健康的喂养习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广完全用母乳喂养儿童,延长公共部门的产假,使之符合国际接受的标准,母亲如愿意延长母乳喂养的时间,则恢复给她们在职的喂奶时间。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遵守《国际售卖母乳替代品准则》。

4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伤(许多是可以预防的),特别是交通事故,是儿童疾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

48.为了防止儿童受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订和通过适当的立法,保护儿童,防止他们受伤,包括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它建议缔约国将防止儿童受伤纳入国家政策的重点和目标,并制订防止受伤方案。关于交通事故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并落实一项多学科的交通安全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并继续开展公共运动,提高儿童、父母、教师和公众对交通问题的意识。

青少年保健

4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生率低,并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提高青少年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一般性认识,包括于2005年发起“团结为儿童,团结抗爱滋”的运动。但是,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青少年对其他性传播的感染知之甚少,对自身青春期的身体发育情况了解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许多青少年,包括男孩和女孩,都患有不同类型的心理失调,包括抑郁症。在青少年的营养情况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女之中极高的贫血症情况和青少年的饮食不平衡。此外,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对青少年吸烟、酗酒和吸毒的程度估计不足。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结合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保健和成长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

增强青少年的健康,制定全国青少年保健方案,以帮助青少年顺利过渡到成年,并确保该方案以权利为基础,以参与和地方性为驱动;

在性和生殖卫生、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的感染和计划生育等方面,加强适合各年龄阶段的学校教育;

向青少年提供照顾到青年人敏感的咨询和保健服务,同时尊重隐私和保密;

建立适合于青少年的充分的心理卫生服务;

改善青少年的营养状况,例如实行学校营养方案,在学校餐厅中推出各种健康食物;

为了预防,向青少年提供有关酗酒、吸毒和吸烟害处的信息;

争取儿童基金会、卫生组织、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有害的传统做法

51.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阿曼少数社区仍然在实行女性外阴残割。它还关注地注意到,2001年健康普查发现妇女仍然赞同这种有害传统做法的比例非常高(85%)。委员会高度强调:女性外阴残割有悖《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5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制止女性外阴残割的做法,例如在法律上禁止,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方案,以便使民众认识到这种做法极广有害的后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所有当地一级的伙伴参与,包括教师、接生人员、传统医士、宗教和社团领袖等等的参与,并将他们动员起来,以防止女性外阴残割的习惯。它还提请缔约国注意1995123日举行的女孩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上通过的建议(CRC/C/38,275-299段)。

生活水平

5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其民众的生活水平,包括执行《第七个五年发展计划》(2006-2010)以及为协助低收入有子女家庭而采取的措施,如社保转付措施等。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在贫穷,特别是在儿童贫穷状况方面缺乏资料,并对关于许多家庭仍然经济贫困的报告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各地区在生活水平方面的差距表示关注。

54.根据《公约》第27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措施,通过执行《第七个五年计划》(2006-2010),并有协调地向所有经济困难的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等等手段,提高其民众的生活水平,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为地方一级的扶贫加强社区动员,包括动员儿童参与。

6. 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所有儿童,包括非公民儿童提供小学免费教育,但委员会重申它的关注:小学教育尚未依法规定为强制性。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积极因素:男女儿童能平等接受小学教育;但它遗憾的是:不是所有儿童都能入学,入了学的儿童也不是都能完成小学教育的全部课程。委员会注意到中学入学率略有提高,但对缺乏最新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情况表示遗憾。最后,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56.根据《公约》第2829条,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拨出足够的资金、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

确保按法律规定使小学教育成为义务教育,并使所有儿童都能入学;

采取措施防止儿童在小学教育期间辍学;

继续采取措施,提高中等教育、技术和职业培训的入学率;

进一步加强努力,向教师提供适当的在职培训,提高公立和私立学校的教育质量;

继续将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

争取与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等机构开展合作,以进一步改进教育部门。

57.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小学教育入学儿童比例非常低(5-8%)。委员会注意到小学前教育服务完全委托给私营部门,但它关注学前教育的质量很低,教师培训能力非常有限,对私营服务提供者的监测不足。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关于落实幼童时期儿童权利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05),向每一位儿童,包括低收入家庭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家庭提供幼童教育,并提高父母对就学前和早期学习机会的认识和积极性。关于将学前教育服务私有化或外包给私营部门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学前教育的统一质量标准,并在这方面与服务提供者签订详细的协议,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提供的服务进行独立的监测。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2002920日举行的关于作为服务提供者的私营部门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121,630-653段)。

7. 特别保护措施 (第22、38、39、40、37(b)至(d)、32至36、30条)

移徙工人的子女

59. 缔约国有大量移徙工人,其中有些没有合法身份,关于这个问题,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移徙工人子女的人权常常容易遭到侵犯。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落实各项政策和做法,以加强保护移徙工人的子女并向他们提供基本服务。他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6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禁止使用儿童骆驼骑师,并赞赏地注意到为监测骆驼比赛中的儿童情况而设立的特别工作队与比赛主办人和参与比赛活动的各方举行了几次会议。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禁止使用儿童骆驼骑师,并经常对骆驼比赛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没有儿童充当骑师。关于预防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在海湾地区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交流其良好做法。他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提交委员会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就禁止使用儿童骆驼骑师的结果提供详细资料。

6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作出特别的努力,禁止正式部门使用童工,但关注地注意到,有些儿童在非正式部门劳动,例如在农业、渔业和小型家庭企业中。

64.根据《公约》第32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如制订关于制止童工的特别方案等等,以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尤其是在这种现象很普遍的非正式部门。它建议缔约国提供充分的人力、财力和培训,以加强劳动稽查部门监测童工问题的程度,包括不受管制的工作。最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争取国际劳工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性剥削和人口贩运

65. 委员会注意到国内立法禁止强迫儿童卖淫,制作,获得或分销色情材料,奴役和奴隶贸易,但由于大量移民寻找就业,因此它关注缔约国可能成为贩运儿童的目的地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盛行的国内和跨国界人口贩运、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数据和研究。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在查明可能受贩运之害的儿童方面没有一个综合性的程序,对这些受害者也没有提供适足的康复和重新融合服务。

66.根据第3435条以及《公约》其他有关条款,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以:

就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包括为此贩运儿童的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并在这方面就对儿童的贩运和性剥削问题收集数据,确保所有数据和指数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

制订早期查明受贩运之害的儿童的综合性程序;

根据1996年和2001年召开的禁止对儿童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批准的《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确保对性剥削和贩运受害者不以罪论处,并向他们提供适足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和方案;

寻求与起源国和过境国建立预防买卖和贩运儿童的双边和多边协议及合作方案;

争取与国际移徙组织、儿童基金会等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合作。

少年司法

67. 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调查总局设立了违法儿童特别管理局,并根据《第28/94号监狱管理法》向被剥夺自由的青少年提供特别保护措施。但是,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刑事责任最低年龄规定为9岁,这仍然太低。它遗憾的是:关于现行立法和刑事惯例的落实情况的资料和数据不充分。委员会赞赏改善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努力,但遗憾的是:在通过少年法法案方面的进展很少,这项法案规定对剥夺自由采取替代措施,建立由具备少年法专业知识的法官组成的少年法院系统。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在考虑到委员会19951113日有关少年司法一般性讨论日通过的建议(CRC/C/46,203-238段)情况下,确保充分实施《公约》第374039条具体规定的少年司法标准及这一领域的其他一些国际标准,诸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定》)、《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的规则》它特别建议缔约国:

作为优先事项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国际接受的水平;

参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CRC/C/15/Add.161,54 c段),作为紧急事项加速并加强努力通过少年法法案;

继续制定并实行剥夺自由替代措施的综合制度,如察看、社会服务令和缓刑,以确保剥夺自由只用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措施;

采取必要措施,例如缓刑和提前释放等,以确保剥夺自由尽量限制在最短的期限内;

采取措施,明显改善少年司法制度所有有关方面的数据收集,以明确透明地了解这方面做法的情况;

争取联合国少年司法机构间小组的技术援助。

8. 《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6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9月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为便于审查《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强调定期、及时提交报告的重要性。

70.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这两个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的报告规定充分履行它的报告义务。

9. 后续行动和传播

后续行动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比如向内阁成员和上下两会议员,并如适用,向各省传达这些建议,以便它们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确保充分落实。

传播

72.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包括(但不仅限于)互联网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少年团体、专业群体和儿童广为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引起对《公约》及其实施和监督的讨论和了解。

10. 下次报告

7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277日前(即在第四次报告提交日之前18个月)提交第三和第四次报告的合并报告。这是一项例外措施,因为委员会每年收到的报告数量太大。该报告不能超过120页(见CRC/C/118)。委员会期望缔约国此后按《公约》的设想,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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