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1/D/713/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13/2015号来文的决定*,* *

提交人:

Y.R.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5年10月27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8月3日

事由:

驱逐回斯里兰卡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防止酷刑

程序性问题:

佐证不足

《公约》条款:

第3和22条

1.1申诉人是Y.R.,斯里兰卡国民,泰米尔族,1989年生于斯里兰卡。他在澳大利亚寻求庇护,但他的申请被驳回,并可能被遣送回斯里兰卡。他声称,对他的驱逐将使他面临遭受斯里兰卡当局酷刑的风险,这将构成澳大利亚违反《公约》第3条。

1.22015年11月12日,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审议此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至斯里兰卡。2017年6月19日,临时措施请求被取消。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1989年生于斯里兰卡瓦莱切奈。1997年至2001年,申诉人的家被斯里兰卡军队占据。在未具体说明的某个日期,他的父亲前往沙特阿拉伯工作。他的母亲2001年设法回到家里.。此后,军队官员开始在申诉人上学和放学途中对他进行骚扰。在未具体说明的日期,申诉人多次在检查站被拘留并被用棍棒殴打。2002年,在申诉人及其家人拜访一位亲属时,他们的房屋被斯里兰卡军队烧毁。此后,申诉人和家人成为泰米尔民族联盟的支持者。他的母亲是当地寺庙委员会的一名成员。申诉人在2010年4月议会竞选活动中支持了该联盟,他在会议上发言,散发传单和小册子,并普遍地促进该联盟。在攻读政治学学士学位期间,申诉人不断受到准军事团体泰米尔猛虎人民解放组织(猛虎人解组织)和伊拉姆人民民主党(人民民主党)的骚扰。他们威胁说,如果他不加入他们的组织,他将被一辆“白色面包车”绑架。申诉人被迫放弃学业。2012年4月15日和2012年5月1日,一伙身份不明的男子乘一辆白色面包车来到他的住宅,呼叫申诉人和他的兄弟。申诉人通过后门逃离。2012年5月2日,申诉人向警方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但警方未展开调查。在第二起事件后,申诉人离开该国。

2.22012年5月18日,申诉人抵达澳大利亚,并被关押在圣诞岛。2012年8月23日,他申请保护签证,声称在斯里兰卡年轻泰米尔人普遍缺乏安全,而且受白色面包车的威胁;他拒绝参加准军事团体会导致他受到骚扰,甚至被杀害;由于斯里兰卡军队1997至2001年占据他家庭住宅,他与斯里兰卡军队的长期争端会使他面临危险;而且,他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成员—一个非法离境的未成功寻求庇护者。他声称,一旦返回斯里兰卡,他会在机场被拘留并遭受酷刑。2012年10月29日,澳大利亚移民和边境保护局拒绝向其发放保护签证。申诉人2012年11月1日向难民审查法庭申请实质审查。2013年6月28日,法庭维持了移民局的决定。2014年7月24日,申诉人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要求对法庭裁决进行司法复审。2014年7月28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2014年7月28日,申诉人请求部长干预。2015年9月15日,部长决定不予干预。

申诉

3.申诉人声称,他受到迫害和准军事集团(猛虎人解组织和人民民主党)的白色面包车绑架(见上文第2.1段)。他声称,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遭到刑事调查部的酷刑并面临被猛虎人解组织绑架的风险,这有违《公约》第3条。他还声称,由于他是泰米尔族和非法离开斯里兰卡,而且,他是一个未成功的寻求庇护者,他将在抵达科伦坡机场时被斯里兰卡当局送进拘留所。尼甘布还押监狱的条件有详细的记载,十分拥挤、肮脏和不卫生;申诉人声称,无论候审时间长短,这本身就构成有辱人格的待遇。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6年5月10日,缔约国称,申诉应被裁定为不可受理,因为显然毫无根据。然而,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指控可以受理,则应以没有理据为由予以驳回。

4.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得到一系列国内决策者的深入考虑。在与国内当局的面谈中,申诉人称,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被斯里兰卡军队、刑事调查局、猛虎人解组织的准军事部队、警察或支持斯里兰卡政府的其他政治团体在确定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的支持者时逮捕、审讯、监禁、殴打或杀害。他声称,在返回斯里兰卡时,他很可能会在无控罪的情况下被长期拘留并遭受酷刑审讯。

4.3申诉人2012年8月23日申请了保护签证,并且――在一名泰米尔译员的协助下――于2012年8月28日被面谈。2012年10月29日,申诉人的申请被拒绝。决策者考虑了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资料中的所有诉求。决策者参照关于斯里兰卡的国别资料评估了申诉人的主张,并认定,如被遣返斯里兰卡,并无真实的风险,基于他的种族、政治见解或由于他是作为一个未成功的寻求庇护者而返回的年轻泰米尔人,他会遭受迫害。决策者还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资格获得《移民法》第36(2)(aa)条下的补充保护,该法反映了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不驱回义务。

4.4随后,申诉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难民审查法庭申请实质审查。在一名注册移民代理人和一名泰米尔语译员的协助下,他出席了庭审,而且能够亲自和通过其代理人提出口头意见。法庭对申诉人主张的可信性有怀疑,并认为,他提出的一些证据很模糊,缺乏相关细节。法庭未接受申诉人的以下说法:刑事调查部的官员在他离开斯里兰卡后多次去他家探访;斯里兰卡军队或准军事团体对他有任何兴趣。法庭的结论是,申诉人在离开斯里兰卡时没有不利情况,准军事团体并未专门选择他进行伤害或以其他方式加以威胁。法庭接受以下情况:根据《移入移民和移出移民法》(1949年)申诉人将被指控罪名,他可能会被拘留几天,然后很可能会被罚款,作为他的最终处罚。然而,根据现有的国别资料,法庭并不认为,一旦返回斯里兰卡,申诉人将被长期拘留或以其他方式面临重大伤害包括酷刑的风险。2013年6月28日,法庭维持不向申诉人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

4.52014年7月28日,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提出对难民审查法庭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它认为,该法庭审议了申诉人的所有主张,并且,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

4.62014年7月28日,申诉人请求部长干预并提出了三项新诉求。他声称: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会被认定违反了《移入移民和移出移民法》(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第45(1)(b)条;因此,他将遭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为根据这项法律他会受到起诉和惩罚;因为他被认为与猛虎组织有关联或支持该组织,他面临的惩罚可能更加严厉。2015年9月15日,移民与边境保护助理部长拒绝行使她在《移民法》第417条下的权力。

4.7缔约国对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以下新证据作了澄清:申诉人在斯里兰卡的邻居所写的一封信,声称亲眼见到白色面包车对申诉人的第二次绑架企图;申诉人2012年5月2日向警方提出的关于一次白色面包车绑架企图的申诉;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份报告的摘要,作为斯里兰卡白色面包车绑架的证据。缔约国认为,前两份证据相互不一致,这些证据所欲支持的诉求已得到国内当局的考虑并被驳回;第三个证据与申诉人的情况美元任何具体关联。因此,这些新证据对他的申诉并不增加任何分量。

4.8关于一名斯里兰卡国民的陈述――他在被从澳大利亚遣返后遭到拘留和酷刑,缔约国指出,鉴于难民审查法庭对申诉人案件情节的评估以及有关信息的非个人化性质,这一证据并不为申诉人的诉求增加任何分量。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中,没有任何一条证据表明,自从对申诉人的诉求进行上次评估以来,该国局势有任何实质变化。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在2016年5月26日提交的材料中,申诉人声称,缔约国没有评估鉴于他非法离境而在抵达科伦坡机场时会有何遭遇;也未评估他返回故乡后将面临的危险,尽管他的很大一部分申诉涉及他当学生时在其故乡发生的事件。他还辩称,面临“白色面包车”绑架风险,并不需要身份突出;他尤其引述他所提交的一名年轻泰米尔返回者――一名并无突出政治身份的未成功寻求庇护者――的证词:他在机场被拘留并遭到酷刑。

当事方提供的补充材料

6.2017年5月12日和6月8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取消临时措施。

7.2017年6月1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请求的评论,他重申了他的主张:他将面临非法拘留、酷刑和绑架的风险。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是否可以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未曾被而且未正在被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8.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否则,不应审议任何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8.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应当宣布本申诉由于佐证不足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认为,它面前的论据提出了《公约》第3条下的实质性问题,应对其进行实质处理,而不是仅考虑可否受理。委员会未发现妨碍受理申诉的其他障碍,因此宣布本申诉可予受理,并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方向其提供的全部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在本案中,委员会面前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有关人员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其驱逐或遣返(驱回)到另一国家。

9.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申诉人在返回斯里兰卡时将亲身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它对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审议情况,在该审议期间,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2009年5月与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在该国许多地方,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包括警察,实施的绑架、酷刑和虐待继续存在。委员会还对在秘密拘留设施中对酷刑行为受害者和证人实施报复并对这些设施中的绑架和酷刑行为表示关切;它询问,是否已对此类行为采取了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将要返回的国家是否亲身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危险。因此,在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本身并不构成可据以确定某个具体的个人在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举出其他理由,以表明有关个人面临亲身风险。

9.4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根据该意见,酷刑风险理由的评估必须超越纯理论或怀疑。虽然这种风险不必满足极有可能发生之测试(第6段),但是委员会回顾,申诉人一般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自己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尽管根据第1号一般性意见的规定,委员会必须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得出的事实结论,但它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可在每个案件的全部案情基础上自由评估事实(第9段)。

9.5在本案中,申诉人声称,作为非法离境的未成功寻求庇护者,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被拘留并受到酷刑;他将面临来自在他离境前曾迫害他的准军事团体的酷刑甚至可能死亡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未能提供可信的证据并佐证,如被遣返斯里兰卡,有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他将遭受当局的酷刑;国内主管当局和法庭已经根据国内法充分审查了他的诉求,并且考虑到斯里兰卡目前的人权状况。

9.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2001年,在其家庭住宅被斯里兰卡军队再次挪用后,在他上学和放学路上,他受到军队的骚扰;他和他的母亲都是泰米尔民族联盟的积极支持者;作为一名学生,他受到猛虎人解组织和人民民主党的骚扰和威胁,要求他加入他们的队伍;身份不明的男子乘白色面包车来到他的住宅,企图绑架他和他的兄弟。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作为一个非法离境的未成功寻求庇护者,他将在机场受到拘留和酷刑。委员会注意到:斯里兰卡军队对申诉人的骚扰远溯至2005-2006年,而且,申诉人继续上学;申诉人继续住在家中,直到他于2012年离境。申诉人资料提出关于申诉人在大学学习期间遭受准军事团体威胁的一般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母亲,泰米尔民族联盟的一名支持者,继续在同一家庭住所生活,而没有任何报告的问题。在申诉人离开斯里兰卡后,他的两个兄弟――其中一人据称与申诉人一起遭到乘白色面包车来到其家的身份不明男子的威胁――留在家里并继续其学业,而没有任何报告的问题。

9.7关于申诉人提出的由于他作为一名未成功的寻求庇护者的地位,在返回斯里兰卡时,他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诉称,委员会专门引述它对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除其他外,有报告称,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包括军队和警察,实施的绑架、酷刑和虐待现象持续存在,2009年5月与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在该国许多地方,这种现象继续存在,而且,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对被遣返个人待遇问题的可信报告,它认为,上述情况表明,先前与猛虎组织有个人或家庭联系的泰米尔族斯里兰卡人,如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可能面临酷刑风险。然而,委员会虽然不低估对斯里兰卡当前人权状况合法表达的关切,但它回顾指出,在原籍国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使人得出结论认为,具体个人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尽管过去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委员会面前的主要问题是,如被遣返斯里兰卡,申诉人目前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缔约国当局考虑了未成功寻求庇护者在返回斯里兰卡时可能遭受虐待的风险; 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这一意见。

9.8鉴于上述情况并且在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斯里兰卡一般人权状况的资料)基础上,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履行举证责任,因为他未充分证明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将他强行遣返原籍国会使他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尽管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对其申诉的评估结果,但他未能证明,拒绝向他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等同于司法不公。

10.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以使其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将其强行遣返原籍国将使他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酷刑风险。

11.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委员会裁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