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1/D/725/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6Sept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25/2016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G.E.(由D.N. 代理,其为协助酷刑和创伤幸存者伴侣之家顾问/社会工作者)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6年1月15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8月11日

事由:

驱逐回斯里兰卡;酷刑风险

实质性问题:

不驱回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少证据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申诉人G.E.为斯里兰卡公民,生于1983年。他声称,如果澳大利亚将他驱逐回斯里兰卡,将违反《公约》第3条。缔约国于1993年1月28日作出《公约》第22条下的声明。申诉人由律师D.N.代理。

1.22016年1月18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1)条提出临时措施请求,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期间,不将申诉人驱回斯里兰卡。2016年12月5日,缔约国请委员会取消临时措施请求。2017年2月22日,委员会通过上述报告员行事,拒绝了缔约国提出的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印度裔泰米尔人,来自斯里兰卡拜蒂克洛区的一个村庄。他声称,他和他的家人在斯里兰卡战争期间受到严重影响,因为他们身陷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和斯里兰卡军队之间的冲突。大约在1996年,他父亲的两个兄弟,当时正与他的家人一起生活,被泰米尔猛虎组织强行招募。申诉人指称,此事件后,斯里兰卡军队成员对他进行了骚扰并殴打了他的父亲和兄弟。他指出,1998年左右,他的兄弟受到泰米尔猛虎组织威胁并被强行招募。在他设法逃脱后,该团体找到申诉人。他的父亲遭到殴打,家人不得不向该团体支付了一笔钱。因此,申诉人不得不从其村庄逃到拜蒂克洛镇,泰米尔猛虎组织到这个地方来。在该镇,他仍有与斯里兰卡军队有纠葛。2004年至2006年,他完成了为期两年的生产工程课程。2006至2007年,他自学了英文。随后,他找到了一份工作,作为工程学教员,他干了5年,直到他由于一起工作相关事故而于2011年辞职,该事故对他的眼睛产生了影响。大约此时,2011年1月,他结婚了。

2.22011年10月17日,他开始在拜蒂克洛的东部大学担任一名警卫。当时,大学校长指示警卫阻止高年级学生骚扰新生。申诉人称,在高年级学生中有许多僧伽罗学生,他们骚扰泰米尔女学生。他说,一些高年级学生对他很生气,因为他不让他们骚扰新生。他声称,一名高年级僧伽罗学生告诉他,他是部长儿子,他将“给他一个教训”。

2.32011年11月11日,申诉人值夜班时,大学遭一群人破坏,他们威胁要杀死他并向他和大学建筑投掷石块和棍棒,造成了损害,包括打破了门窗,并打伤了申诉人。他设法逃走,并叫来其他警卫,攻击者消失了。他和另一名警卫向警方报告了这一事件。

2.4次日,一群学生威胁申诉人。他们包围了他,并说,如果他继续阻止他们骚扰他人,他们将“再次照顾他”。申诉人被警告不得向任何人报告。

2.5申诉人称,2011年11月15日或左右,他被身穿便服的三名男子拖入一辆面包车。他们拿枪指着他,告诉他说,如果他指控僧伽罗学生在大学进行了袭击,就会射杀他,然后放他走了。

2.6在一个未具明的日期,刑事调查部官员就破坏事件询问申诉人。他告诉他们说,他不知道肇事者是谁,因为他无法在黑暗中看清他们。这些官员威胁说要把他关进监狱,并坚持说,他必须说出真相。他们最终在晚上释放了他。

2.7这些官员的持续压力和骚扰导致申诉人离开工作一段时间。2011年11月25日,这些官员来到他家,又问了一些问题,并询问他为何未上班。他们指控他犯有破坏行为并躲藏以避开他们。

2.8申诉人称,他感觉受到这些官员的威胁;他们说,如果他不透露是谁对大学进行了破坏,就会控告他。他还担心面包车里的那些人,他们威胁说要杀了他。他躲藏了起来,并担心他的雇主,因为他离开工作地点而未通报。

2.9申诉人于2012年2月2日离开斯里兰卡并于2012年2月17日乘船抵达澳大利亚。在抵达圣诞岛时,根据《移民法》,他被作为一名非法的非公民遭拘留。2012年3月7日,他被转到澳大利亚“Curtin移民拘留中心”。他获得过渡性签证于2012年7月3日从移民拘留中释放。申诉人的最后一次过渡性签证于2015年8月12日到期。2015年,他的第一次部长级上诉被驳回后,申诉人披露说,刑事调查部提出了关于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指控,他还遭受了官员的性侵犯。

2.10申诉人还说,在调查大学事件期间,刑事调查部官员把他带到Eravur警察局旁边的一座大楼,他们告诉他,他们知道他的叔父和兄弟参与泰米尔猛虎组织并开始威胁他。他遭到官员的殴打、强奸和性虐待。

2.11他说,刑事调查局骚扰他的父亲和妻子,并询问他的情况。他还担心面包车里的那些人威胁要杀他。他担心他腿上的一处伤疤可能会被当局假定为战争伤疤。

2.12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问题,2012年5月30日,申诉人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申请保护(XA类)签证,但于2012年8月23日日被拒绝。

2.132012年9月14日,申诉人向难民复审法庭提出复审申请。2012年12月11日,他出席了法庭的听证会;2013年8月1日,法庭维持了拒绝向他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

2.14申诉人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2月12日,联邦法院维持了难民复审法庭的决定。2015年3月20日,申诉人申请部长干预(酌情使用的补救办法)。该上诉于2015年6月1日被驳回。

2.158月2日,在申诉人提供的新资料和一名精神病科医生的报告基础上,提出了第二次部长干预请求。该上诉于2015年8月7日被驳回。

2.168月10日,将第二次部长级上诉寄给了一名参议员和移民与边境保护部长,迄今未得到答复。参议员办公室通报说,该部长似乎不准备就此案作出裁决。

2.1711月10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申请程序间救济。该申请于2015年11月12日被驳回。他于2016年1月14日被拘留。

申诉

3.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驱逐回斯里兰卡,将侵犯他在《公约》第3条下的权利。他说,由于他:(a)是泰米尔人,而且被怀疑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而这些人据称参与了破坏事件;(b)声称受到刑事调查部官员的酷刑,不明身份的人威胁要杀死他;(c)非法离开本国,所以他在返回斯里兰卡时将会在机场面临刑事调查局逮捕并受到当局的酷刑,当局不断骚扰他的亲属并在找他。因此,将他遣返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将违反《公约》第3条下的义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和请求取消临时措施

4.1在2016年7月19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提交人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并请委员会撤回临时措施请求。

4.2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指控不可受理,理由是,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他的诉称明显缺乏根据。如果委员会认为指控可以受理,缔约国认为,这些诉称没有理据,因为它们没有证据支持,即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申诉人面临《公约》第1条定义的遭受酷刑的危险。

4.3缔约国称,每个案件都必须以其本身的事实进行评估。行为是否构成酷刑,取决于据称行为的性质。缔约国回顾,《公约》下的不驱回义务仅限于酷刑,并不包括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在判例中保留了这种区别。如果据称行为构成酷刑成立,第3条还要求,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提交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也就是说,申诉人必须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委员会还指出,这种危险必须是“针对个人并且现时存在的”。证明一旦被引渡或驱逐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这种举证责任由提交人承担。这种风险必须以“超越纯理论或怀疑的理由加以评估”。

4.4缔约国指出,就申诉可受理性而言,申诉人有责任提出具有表面证据的案件,但他未这样做。他的诉称得到一系列国内决策机构的审议,包括在确定他的保护签证申请时得到移民和边境保护局的审议,以及难民复审法庭的审议。他还请求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对法庭决定中的法律错误进行司法审查。在部长干预程序期间,他的申诉也得到评估。稳妥的国内程序经审议后认定,申诉人的说法不可信,不涉及澳大利亚的不驱回义务。特别是,他的申诉已在《移民法》第36(2) (aa)条所载的补充保护条款下进行了评估,该法反映了缔约国在《禁止酷刑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不驱回义务。

4.5申诉人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了保护签证申请。2012年7月3日,他获得过渡性签证,以便在移民和边境保护局审议他的申请期间,他能够在社区合法居住。2012年8月23日,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被拒绝。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决策者与提交人进行了面谈,并考虑了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澳大利亚外交事务和贸易部提供的国家资料以及可利用的公开来源材料。申诉人的申请依据的是,他担心受到刑事调查部、卡鲁纳派(以及与该派没有关联的白色面包车中任何男子)和/或他的前雇主的伤害。他特别声称,他曾在位于拜蒂克洛的东部大学担任一名警卫,2011年11月11日,他无法确定身份的一群人袭击了艺术系,他在该系工作。他称,他们向窗户和向他投掷石块,他跑开了并通知了其他警卫。在提交人和其他警卫返回后,这伙人已经消失了。提交人说,第二天,他向警方报告了这一事件。他声称,第二天,一伙学生威胁他,并暗示,他们对该事件负责。他还声称,2011年11月15日,在他回家途中,他被三名男子强行拉进一辆白色面包车,他们威胁说,如果他再报告这一事件和参与者,就会杀死他。他声称,2011年11月11日,刑事调查部就该事件对他进行了讯问。他说,他们坚持要他告诉他们作恶人是谁并暗示说,由于没有任何其他人看到作恶人,是他本人造成了损害。他报告说,他离开工作一段时间,刑事调查部继续随时骚扰他,包括2011年11月25日在他家中询问他。他声称,接下来的三个月,在离境前往澳大利亚之前,他或在自己家或在他婶婶家生活。申诉人还声称,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会遭受伤害,因为他是泰米尔人,来自泰米尔猛虎组织以前控制的一个地区,还因为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

4.6申诉人保护签证申请决策者审议了这些诉称,并接受以下说法:申诉人是来自斯里兰卡东部地区的泰米尔人;他是大学的一名警卫;在2011年11月11日夜,一些人进入大学,打破了一栋楼的窗户。决策者接受:他受到当局就破坏行为进行的询问;事件发生后,由于他未上班,他的雇主感到不满意。然而,决策者不接受的是有学生因为打破窗户一事找到申诉人,因为他的陈述不一致并作了多次改变。同样不接受的是他后来遭到一辆面包车里的人绑架,他们警告他不要说出来。

4.7缔约国还指出,决策者不认为,现有国别资料可以认定,由于他是一个失败的寻求庇护者或者由于他是一个非法离境的泰米尔人,申诉人有充分理由担心返回后会受到迫害。决策者也不认为,申诉人确有可能遭受迫害或有充分根据担心受到迫害,因此,决策人认定,他不是难民。决策者也不认为,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他被逐出澳大利亚返回斯里兰卡的一种必然和可预见的后果,是面临遭受《移民法》第36条第(2)款(aa)项所述的重大伤害的真正风险,该法律反映了澳大利亚在《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以及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不驱回义务。

4.82012年9月14日,申诉人向难民复审法庭提出申请,对移民与边境保护部的决定进行实质复审。2013年8月1日,该法庭维持了移民与边境保护部作出的不给予申诉人保护签证的决定。他出席了法庭审理,并在一名口译员的协助下,提出了口头意见。法庭还考虑了申诉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交人的结婚证、职员身份证、拜蒂克洛区一名议员的支持信函和申诉人2012年5月30日一份法定声明的副本。法庭指出,国别资料支持申诉人的诉称:在他年轻时,泰米尔猛虎组织曾试图招募年轻人。法庭所接受的是,他曾遭受骚扰,不得不迁移。然而,法庭不接受,泰米尔猛虎组织或斯里兰卡军队曾经或正在专门寻找他,或者由于他是一个目标,他被迫迁移。

4.9难民复审法庭接受,申诉人曾担任大学保安,在大学曾发生了一起事件,其间大学有财产被毁。法庭接受,他曾向警方报告这一损害;但法庭不接受,他曾因此次事件受到警方或刑事调查局威胁或骚扰,或者,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将有真实的风险,这种情况会发生。法庭也不接受以下诉称是真实的:他曾被破坏大学的人或其同伙包括卡鲁纳派威胁或伤害。它不接受,存在真实的风险,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会受到这种伤害。法庭也不接受,因为他的离境,申诉人的父亲或其他家庭成员在斯里兰卡受到警方或刑事调查部威胁或伤害。法庭不接受,因为他是泰米尔男子,有一处伤疤,是一个寻求庇护未果者,或者因为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他将成为严重伤害的目标。

4.102015年2月12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对难民复审法庭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申请。在法庭听证会上,他有法律代理;以他的名义作了口头陈述;他还被准许提交听讯后书面材料。他要求对法庭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理由是,法庭未能充分考虑与以下因素相关的诉称:他的伤疤;作为一个非法离开斯里兰卡的泰米尔寻求庇护未果者;属于一个社会团体的成员,该团体以前来自泰米尔猛虎组织控制的一个地区。巡回法院并不认为复审法庭犯了司法错误,而是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请。

4.112015年3月20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417和48B条提出一项请求。在提交人的这项干预请求中没有提供进一步资料,表明提交人有更大机会成功申请保护签证。因此,2015年5月6日,有关方面作出裁定,提交人的诉称不符合第48B条规定的部长干预准则。2015年8月2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417和48B条提出了另一项部长干预请求。该请求提供了一名精神病医生的报告,详细说明了新指称:泰米尔猛虎组织在他的兄弟擅自离开后曾试图强行招募申诉人,他的父母支付了一大笔钱,以防止这种情况;他的两名父系叔伯被强行招募到泰米尔猛虎组织,其中一人失踪,另一人身体致残并躲藏起来;第三名父系叔伯在内战期间被军队杀死;当局相信,他或他的家人知道他兄弟所在地点;该家庭烧毁了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所有证据,因为担心遭到当局报复;由于他的家庭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关联,申诉人的父亲遭到讯问、拘留和殴打,包括在申诉人抵达澳大利亚后;申诉人曾遭到警方或刑事调查部的男性官员的口头和肛门的性凌辱,这是他在斯里兰卡被审问时发生的。

4.12精神病医生的报告还称,进行了一次评估,申诉人被诊断患有严重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和相关抑郁症状和认知障碍。精神科医生称,这些疾病可限制他讲述个人经历的能力,参与官僚程序和回顾日期与细节;这些因素以及他的严重耻辱,是此前未提出这一诉称的最可能原因。

4.132015年8月7日,有关方面作出裁定,提交人的诉称不符合第48B条或第417条规定的部长干预准则。在对他的第二次部长干预请求进行评估期间,决策人承认,在斯里兰卡内战期间,像许多其他泰米尔人一样,他经历了生活中的巨大困难,而且,他的创伤经历对他的精神健康产生了影响。决策人注意到精神病医生的报告,该报告基于申诉人提供的资料;但决策人认为,没有资料表明,在斯里兰卡,他将被剥夺使用心理健康服务/设施的机会。

4.14缔约国承认,很少期望酷刑受害者能够完全准确。在形成关于寻求庇护者可信度的意见时,心理健康是国内决策人的一个考虑因素。例如,虽然在他的保护签证申请期间,他未提出心理健康诉称,但移民与边境保护部决策人承认,“在评估可信度时,官员必须敏感地认识到寻求庇护者经常面临的困难”。决策人还认为,申诉人关于性虐待的诉称不可信,因为在申诉人提出保护签证申请和提出这一诉称之间有重大延迟;而且,因为此前申诉人称曾遭受刑事调查部人员的伤害未被认为是可信的。决策人认为,“经常出现的不一致,以及每次向申请人提出不利信息时,他都频繁调整他的证词,这使[移民与边境保护部]对申诉人的总体可信度产生疑问,无法对其申诉可信度感到满意”。此外,申诉人曾向难民复审法庭称,刑事调查部官员伤害并威胁伤害他,这一诉称法庭未接受。因此,决策人认为,没有合理接受以下额外诉称:在刑事调查部的据称讯问期间,他受到性侵犯。

4.152015年11月12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提出的在就移民与边境保护部的不将第二次部长干预请求转交部长和拒绝给予申诉人保护签证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前提供中间救济的申请。2015年11月23日,他随后终止了就这些部门决定进行上诉的申请。

4.16此外,缔约国澄清了2011年11月11日在大学发生的事件的新证据、申诉人受伤的新诉称以及泰米尔猛虎组织和刑事调查部官员的骚扰和侵犯行为的新证据等问题。申诉人提供了进一步证据以支持他的诉称:2011年11月11日,他无法确定身份的一伙人袭击了他工作所在的大学。这方面的证据包括:斯里兰卡Millar体育俱乐部的信件、事件发生时一名大学学生的信件、提交人父亲的信件(村庄官员签名,瓦莱切奈Koralaipattu分区秘书处联署)、申诉人母亲的信件。他还提供了2012年3月1日的一份医疗证明,该证明称有一处擦伤,并建议2011年11月13日至16日休息一段时间。这份医疗证明的提供是为了支持新的诉称,即他曾在大学遭袭期间受伤,而且该医疗证明符合他的说法,即他被警察约谈直至第二天夜间,直到警方将他释放后他才去了医院。

4.17保护签证申请决策人和难民复审法庭接受,大学事件发生了,而且一栋楼的窗户被打碎。移民与边境保护部评估了新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虽然这四封信支持大学遭破坏的已接受事实,但这些信件中没有与申诉人具体相关的资料表明,由于这一事件,申诉人曾受到伤害,或将受到伤害。此外,斯里兰卡的这份医疗证明似乎是倒填日期,而且很可能是在申诉人在澳大利亚期间签发的。因此,移民与边境保护部认为这不是可信证据,而且不接受这一新诉称,即他在大学事件中受到伤害。

4.18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提供了进一步证据,以支持他受到泰米尔猛虎组织和刑事调查部伤害的诉称。这包括来自他父亲的上述信件,其中详细说明了以下指控:家庭成员成为泰米尔猛虎组织强行招募的目标;刑事调查局成员和泰米尔猛虎组织曾侵袭申诉人和他的父亲。这些证据还包括来自申诉人母亲的上述信件,该信函证明刑事调查部官员的侵袭和对其年龄最大儿子和丈夫的威胁。两封信都指称,刑事调查部仍在寻找申诉人,他母亲的来信指称,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被拘留并遭受酷刑。难民复审法庭接受,申诉人在成长过程中曾遭受泰米尔猛虎组织的一些骚扰,不得不迁移。然而,它不接受,他受到刑事调查部的伤害,或者,他在返回斯里兰卡时面临遭受伤害的风险。他提出的关于他的兄弟和叔叔被泰米尔猛虎组织强行招募的诉称以及他提出的受到侵袭的诉称是在第二次部长干预请求中首次提出的,该部长干预的结论是,他未提出任何可信的新诉称。

4.19根据缔约国,有消息来源称,被怀疑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泰米尔人,在返回斯里兰卡时,可能被拘留并遭到酷刑。然而,难民复审法庭并不接受,申诉人曾被或将被认定或视为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成员或支持者。此外,来自外交和贸易部的国别信息表明,被斯里兰卡当局通缉的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成员,特别是高级别成员,其近亲可能受到监督。因此,即使移民与边境保护部由于新证据接受诉称是可信的,但它不会改变以下裁定:申诉人不是缔约有义务给予保护的人,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其叔父或兄弟是泰米尔猛虎组织高级别成员或被当局通缉,而且监督本身并不构成《公约》之下的酷刑或产生缔约国的不驱回义务。

4.20缔约国指出,自最后一次评估申诉人的诉称以来,该国局势没有任何相关的不利变化,可表明在他的案件中将产生不驱回义务。它宣称,就国家程序而言以及在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中,申诉人未证明存在额外理由,可表明,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此外,他提出的与斯里兰卡的侵犯人权行为相关的问题以及与将寻求庇护者遣返斯里兰卡相关的问题,都已在所有国内程序中具体而认真地考虑过。相关决策人考虑了广泛的国别资料,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不具备可引起不利关注的重要背景。因此,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未提供足够证据以表明,他本人面临酷刑风险,而且这将等同于可被视为《公约》第1条下的酷刑。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12月5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反对缔约国提出的取消临时措施的请求。他认为,所有证据表明,他是性凌辱的幸存者,在保护诉求评估的后期阶段和第二次部长级上诉中,他作出努力透露此事。他还质疑缔约国的以下结论: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不会面临真实的和可预见的风险,声称,这些结论基于保护评估程序的结果,这一评估未充分考虑到他的精神状况(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重度抑郁症)。他还评论了他对酷刑的披露、他的可信度、口译员差异和困难以及产生缔约国不驱回义务等问题。

5.2他声称,在评估他的可信度方面,未充分考虑到酷刑经历引起的精神健康问题。因此,他首次披露酷刑被错误地视为缺乏可信性。心理咨询和精神科医生报告中的精神状况证据支持以下意见:他确实遭受了酷刑,包括性凌辱。这些酷刑手段是刑事调查部常用的。

5.3按照难民复审法庭2013年8月1日的决定,在该法庭的听证会上,申诉人首次披露了他遭受酷刑包括性凌辱的经历。他未在最初诉求中或在初次面谈时披露这一经历,后被缔约国引述为怀疑其可信度的理由。然而,大多数寻求庇护者难以披露酷刑。申诉人引述了一项研究,该研究发现,有遭受性暴力历史的人报告说,他们在面谈时更难于披露个人信息,而且,与无性暴力经历的人相比,更有可能在这些面谈期间不愿意披露这些事,在创伤后应激症状方面得分显然更高,并感到羞耻。该研究报告还讲述了文化因素在不披露方面也发挥作用。因此,申诉人的性别和文化,以及酷刑包括性凌辱的心理影响,导致不披露。在就大学事件讯问申诉人时,刑事调查部不断对他施加酷刑,法庭显然未考虑这一诉称,而且,缔约国将它视为另一个不一致情况。申诉人在法庭听证会上的法律代理也未坚持要求考虑酷刑诉称。

5.4在向难民复审法庭提出的上诉被拒后,申诉人接受了心理咨询,2013年9月3日,他开始在协助酷刑和创伤幸存者伴侣之家看一名咨询师。根据该组织的社会工作者和主任,他是在2013年10月1日首次报告了以往历史的某些细节。该报告讲述了申诉人如何说有些事情他不能谈论而且无法谈论。直到2015年6月9日,他未再次透露他的酷刑经历细节。申诉人在重述酷刑经历时处于高度痛苦之中。在披露后,他的精神状况迅速恶化,由于自杀倾向,不得不于同一天入住精神病医院。在2015年6月15日的精神病医生陈述中和在申诉人2015年7月24日的陈述中,详细讲述了申诉人的性凌辱经历,这两份陈述都在2015年8月2日的第二次部长级上诉中提交,该上诉于2015年8月7日被驳回。正如法庭上诉阶段一样,他的性凌辱诉称未被考虑。三名有经验的卫生专业人员、一名精神病医生、一名咨询师和他的医生得出结论认为,酷刑和创伤的心理影响影响了申诉人何时和如何报告其诉称的详细情况,尤其是他所遭受的酷刑详情。根据2015年7月15日的精神病医生报告,申诉人经常感到无助,情感不能自已,而且没有人相信他;他以前曾尝试谈论酷刑经历,但他大脑一片空白并感到严重耻辱。在2016年11月18日对精神病报告的补充材料中,精神病医生还谈到了耻辱及其抑制影响问题。

5.5关于申诉人可信度问题,认定缺乏可信度导致了错误的结论,即他未遭受酷刑,他的保护诉求的其他部分也不属实。显然,在最初决定阶段,申诉人的可信度即被质疑,这似乎对后续程序的上诉阶段产生了影响。关于缺乏可信度的初步评估理由,申诉人指出,决策人参照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关于可信度评估问题的准则,特别是“应权且相信通常可信但却无法佐证所有诉求的人”。尽管有这些关于评估可信度的参照资料,最初决策人未予以充分考虑,并作出了申诉人是不可信之人的错误裁定。对其可信度的这一负面评估然后对进一步的上诉程序,尤其是披露酷刑经历,产生重大影响,在难民复审法庭上诉的裁决记录中是首次记录酷刑问题。

5.6申诉人认为,决策人2012年8月23日对申诉人缺乏可信度的评估也未充分考虑到翻译差异和困难的影响,而且,未能理解酷刑和创伤对记忆和重述经历的心理影响。申诉人解释说,在程序的不同阶段使用了不同的泰米尔语口译员,而且可以合理地假设,口译质量也有不同。申诉人的相关保健专业人员—精神病医生和咨询师—都指出,他们遇到了口译服务问题。在与咨询师进行的咨询和与精神病医生的看病期间,口译是通过电话进行的。该精神病医生称,申诉人不善谈,讲话缓慢,声音很低,口译员不得不叫他靠近电话以更清楚地听到他的声音。

5.7关于酷刑和创伤对记忆和重述经历的心理影响,在他的2012年8月23日报告中,决策人认为,申诉人“受过良好教育,能够理解问题并清楚地作答”。在此基础上,决策人认定,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未作出解释;因此,决策人对申诉人的一般可信度及其申诉的可信性不满意。在第二次部长干预请求时,另一位决策人参与其中,最初决策人无法评估申诉人的精神健康。此时,申诉人尚未披露他的酷刑经历,特别是妨碍他作出一致重述能力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显然被曲解为不一致,导致决策人怀疑他的申诉的可信度。然而,在第二次部长级干预阶段,决策人确实拥有关于申诉人精神健康状况及其对他提出保护申请能力的影响问题的专家资料。申诉人质疑缔约国的以下说法:在第二次部长干预请求时,决策人注意到精神病医生的报告并承认他的创伤经历对其精神健康产生了影响。申诉人认为,决策人有义务承认精神病医生的专家报告(2015年7月15日的报告,基于2015年7月8日的评估)和酷刑披露,这等同于此前未考虑到的一项新的实质性问题。缔约国的错误在于,未在酷刑经历的心理影响基础上对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进行复审。根据医生、咨询师和精神病医生,申诉人有大量一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和抑郁症状;他食欲不好,睡眠中断,充满恐惧并有一些自杀意念。精神病医生的结论是,他的症状和表现与遭受侵权和酷刑的历史和随后的重度抑郁表征相符。这解释了为何申诉人未更早地透露性凌辱,以及为何他的证据被决策人视为在细节上不一致或有变化。因此,心理证据有力支持以下观点:申诉人曾遭受酷刑,包括性凌辱。他报告说,他被指控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而且,他在斯里兰卡仍然面临酷刑风险。作为一名曾经遭受酷刑的泰米尔男子,缔约国负有对他不驱回的义务。

5.8最后,申诉人称,所有证据表明,他是性凌辱的幸存者,而且,显然的是,在他的保护申请上诉程序期间,在难民复审法庭和第二次部长级上诉时,他都作出努力披露这一情节。缔约国保护评估进程未适当考虑申诉人的心理状态。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未曾被也未正被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6.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本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款,本来文不可受理。然而,委员会认为,就受理条件而言,来文有充分佐证,因为申诉人充分详细地讲述了事实以及委员会可作出裁决的诉求基础。

6.3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有关个人已用尽了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此人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未反驳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以使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案。委员会未发现受理的任何进一步障碍,因此,它宣布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根据当事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是否会违反缔约国在《公约》第3条下的以下义务:如有充分理由可据以相信,有关人员在另一国家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在评估该风险时,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委员会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在将被遣返到的国家是否本身面临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确定某个具体个人在返回该国时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有关个人亲自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有关个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3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第3条问题的第1号(1997年)一般性意见,根据该意见,评估酷刑风险所依据的理由必须超越于纯理论或怀疑。虽然这种风险不必符合“极有可能发生”之标准,但委员会指出,举证责任一般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论证的理由,说明他/她面临可预见的、真实和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论,然而,同时,委员会不受这些结论的约束;相反,《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委员会有权依据每个案件的全部案情自由评估事实。

7.4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出于以下原因,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危险:他被推定与斯里兰卡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出生于或隶属于一个特定的社会和种族群体(一名泰米尔男性,来自此前被泰米尔猛虎组织者控制的一个地区,腿上有一处伤疤,可被看成战争伤疤);他担心受到刑事调查部、卡鲁纳派(以及与该派没有关联的白色面包车中的任何男子)和他的前雇主的伤害;在调查2011年大学事件期间,他受到刑事调查部的酷刑,包括性凌辱;以及他非法离开斯里兰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国内主管当局认为,申诉人缺乏可信度,因为他对事件的事实陈述有不一致之处;申诉人没有提供可信证据,也未能证明如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当局酷刑的风险;按照国内法并且考虑到斯里兰卡的目前人权状况,国内主管当局已经审议了他的申诉;国内主管当局不相信,申诉人属于有权享受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下的保护的人员类别。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不接受以下事实:因为大学窗户破损事件,申诉人被学生找茬;他曾被一辆面包车里的人绑架,他们警告他不要声张;因为此事件,他受到警方或刑事调查部威胁或骚扰,因为他的陈述不一致,而且改变了多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能够在本国其家庭附近地区继续生活并且能够继续在大学担任一名警卫,直到他离开斯里兰卡前往缔约国不久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不接受,因为他的离境,他的父亲或其他家庭成员受到警方或刑事调查局的威胁或伤害。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未被泰米尔猛虎组织招募,而且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佐证,他的家庭据称卷入泰米尔猛虎组织。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妻子、父母、姐妹、兄弟和弟媳仍居住在斯里兰卡。

7.6关于新的性侵犯指控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正如2013年8月1日的法庭决定所报告的,他首次在难民复审法庭听证会上披露了他遭受酷刑包括性凌辱经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这方面的指控未得到上述决定(该决定是案宗的一部分)的支持。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2011年,就大学破坏事件,他受到刑事调查部或警方的讯问和骚扰。然而,在该阶段国内程序中,他似乎未披露任何身体和/或性凌辱经历。尽管如此,委员会认为,对申诉人可信度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在他提出保护签证申请和提出性凌辱申诉之间有重大延迟一事。委员会还指出,很少能够期望酷刑受害者做到完全准确,而且,在本案中,申诉人的心理状态、创伤后应激障碍痛苦和抑郁症等情况有明确的医疗记录。

7.7委员会注意到一名精神病医师的证据,该证据基于2015年7月8日进行的一个90分钟评估,在申诉人2015年8月2日的第二次部长干预请求中提供了该证据,以支持申诉人的新诉称:(a)他的兄弟当了逃兵后,泰米尔猛虎组织试图强行招募他,他的父母支付了一大笔钱,以防止这种情况;(b)他的两名叔伯被强行招募到泰米尔猛虎组织,其中一人失踪,另一人身体致残并躲藏起来,第三名叔伯在内战期间被打死;(c)他的家庭焚毁了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关联的所有证据;他曾遭受警方或刑事调查部男性官员的性侵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其主管当局彻底评估了申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并认为,由于其内容和时间问题,其证明价值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承认并审查了2015年7月15日精神病医生的专家报告,因此考虑到并评估了申诉人的性侵犯新指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不接受以下情况是事实:申诉人曾遭受刑事调查部官员的性凌辱。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当局承认,在内战期间,申诉人经历过困苦,创伤经历对他的精神健康产生了影响。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当局没有发现任何信息表明,斯里兰卡拒绝向他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由于频繁出现的不一致,再加上每次向他提出不利信息时,他经常调整证词,当局评估认为,他的性侵权诉称不可信。

7.8关于申诉人的一般诉称(由于他作为泰米尔男子的身份,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实际关联或被认为有关联,并且是一名从海外返回的寻求庇护未果者,一旦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同意,以前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真实的个人或家庭关联或被视为有这种关联的泰米尔族斯里兰卡人,被强行遣返斯里兰卡后,可能面临酷刑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斯里兰卡的目前人权状况,并参考了委员会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它尤其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斯里兰卡,持续存在国家安全部队、包括军队和警察实施的绑架、酷刑和虐待,在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冲突于2009年5月结束后,在该国许多地区也还继续存在这种情况;委员会还参考了非政府组织的可信报告,涉及斯里兰卡当局对被遣返斯里兰卡者的待遇。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在原籍国发生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使人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尽管过去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需审理的原则问题是,如被遣返回斯里兰卡,申诉人当前是否面临酷刑风险。在本案中,由于许多不一致之处和对证词的频繁调整影响了他的可信度,申诉人未证明,如被遣返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评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时,缔约国当局也考虑了寻求庇护未果者返回斯里兰卡可能遭受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诉求。

7.9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资料,包括关于斯里兰卡一般人权状况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充分证明,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将他强行遣返原籍国会使他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遭受酷刑风险。尽管申诉人不同意缔约国当局对其陈述的评估,但他未能证明,拒绝向他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明显具有任意性或等同于司法不公。

8.鉴于上述情况,依照《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