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UB/CO/3-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6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古巴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596和第2597次会议上审议了古巴的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2019年4月通过了新《宪法》,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并纳入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将国家预算的48.7%用于卫生和教育,以及在降低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美利坚合众国实行的禁运持续造成不利的经济和社会影响,限制了儿童享有其权利以及《公约》的全面执行。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第26段)、性虐待(第32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5段)、营养(第41段)、全纳教育(第44段)和儿童司法(第48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并继续审查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包括《家庭法》草案,以确保它们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国家行动计划(2015-2020年)》是政府关于儿童权利的政策文件,建议缔约国评估和更新该计划,为执行计划分配适当预算,将计划公之于众,并确保儿童能够参与讨论和制定未来的计划。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国务委员会和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是负责儿童权利的国家主管当局,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立一个高级别部际专门机构,规定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跨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为实现儿童权利编制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考虑到2019年《宪法》为市政当局规定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制定国家预算时采用基于儿童权利的方法,在整个预算中对儿童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实施跟踪制度;缔约国还应使用这一追踪制度来评估在任何一个部门的投资如何能够促进儿童的最大利益,同时确保衡量这种投资对男童和女童的不同影响;

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和青少年对话,确保透明的参与式预算编制,并向地方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继续致力于收集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全面和多层面数据,按年龄、性别、地理位置、族裔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特别注意家庭暴力、性虐待、辍学和儿童司法系统。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第22至27段提供的资料,建议缔约国:

尽快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监测机制,包括一个专门监测儿童权利的机制,该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和关爱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保证这一监测机制的独立性,包括资金和任务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实体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加强儿童对他们自身权利的认识,并对专业人员进行儿童权利培训,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致力于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宣传活动,以确保广大公众,特别是家长和儿童本人,广泛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注意到民间社会深度参与了2019年《宪法》的起草工作,并建议缔约国促进独立和多元的民间社会,在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方面不断与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合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考虑到2019年《宪法》和古巴的新经济模式允许私营行为体开展一些活动,并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2011年批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

与旅游业界和广大公众一起开展提高认识运动,防止在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界广泛传播世界旅游组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通过预防和消除性剥削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旅行和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剥削。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6.委员会对童婚率高表示关切,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家庭法》草案,取消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宪法》第42至44条强化了不受歧视的权利,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建议缔约国优先采取措施,消除所有环境中的性别和种族成见,特别注意家庭和学校。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9年《宪法》第86条中纳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欢迎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这一原则。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制定进一步程序和标准,指导所有相关主管人员评估并确定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涵盖的各领域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重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提供关于适用最大利益原则的培训。

生命权

19.委员会欢迎《道路安全法》(第109号法)以及道路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但仍对儿童死于道路事故的比率居高不下表示关切,并敦促缔约国制定更多措施和战略,以根除这个问题,特别是进一步查明和解决这类事故的根源。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欢迎2019年《宪法》第86条承认儿童是权利主体,并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司法程序中听取儿童意见的第216/2012号指示。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确保对承认儿童在相关司法和行政程序中表达意见权的法律予以切实执行;

审查《家庭法》第107条,该条确认法院在收养案件中只考虑7岁或7岁以上儿童的意愿;确保儿童的参与方式应反映每个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

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的切实参与,并让他们参与所有儿童相关事项的决策,包括立法进程,特别关注女童、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1.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表明99%以上的婴儿出生在保健中心并进行了出生登记,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创造有利环境,以便履行在出生后30天内向民事登记处报告出生的义务。

国籍

22.委员会欢迎2017年关于母亲或父亲为古巴人的海外出生儿童获得古巴公民身份的第352号法令,该法令为海外出生儿童获得古巴国籍提供了便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表达自由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9年《宪法》第54条保障表达自由权,并建议缔约国为儿童享有言论自由权创造条件,防止任何过度限制,并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4.委员会赞赏2019年《宪法》第57条保障宗教自由权,并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充分享有这一权利,包括在家庭内以及通过媒体促进宗教自由权。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9年《宪法》第56条列入了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但委员会高度关注儿童充分享有这一权利的情况,并关注以下方面的报告:

缔约国采取行动,严格限制政治活动人士的权利,特别是儿童活动人士和活动人士的子女的权利;

有若干儿童在参加2021年7月的抗议活动之后被暴力拘留,有些年仅13岁,连夜被从家中带走,家人不知他们的下落,他们被单独监禁,被转移到不同的设施中接受了长时间审讯,其中一些儿童仍然被剥夺自由。

对儿童进行刑事起诉,其中几名儿童因行使和平集会权而被定罪并被判处剥夺自由5至15年。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终止对儿童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的任何任意限制和刑事定罪;

确保儿童以不歧视的方式享有这一权利;

采取措施,防止执法人员在对集会进行监督时过度使用武力,并追究在这种情况下侵犯儿童权利者的责任;

审查其立法,即1985年第54号《结社法》,以确保儿童能够有效行使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包括在何塞·马蒂少先队组织和中等教育学生联合会中行使这一权利;

对因在2021年7月抗议活动中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而被判有罪的儿童,通过上诉来审查和/或审议对他们所判处刑罚的严重性和相称性。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7.委员会注意到互联网接入呈指数增长,大流行期间互联网使用率提高,并注意到为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在线内容侵害而通过的法律、决议和法规。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提高儿童、从事儿童和家庭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于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不限制他们获得各种适龄信息,包括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信息;

确保儿童能够从各种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材料。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8.委员会非常关切所收到的关于儿童和青少年因参与2021年抗议活动而被捕期间遭受侵害和虐待的指控,敦促缔约国调查关于2021年7月抗议活动期间被拘留儿童遭受暴力和任意拘留、单独监禁、强迫失踪、虐待和酷刑的报告,查明、起诉和惩罚那些虐待儿童的责任人并向受害儿童提供赔偿。

体罚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行《家庭法》允许父母和监护人对儿童实行“适度”惩罚,由于这一做法为社会广泛接受,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及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在法律上明确禁止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包括在家庭、儿童照料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学校和惩戒机构中;

制定协议和程序,在发生体罚时采取行动;

整合全国性的体罚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

大力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加强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内对体罚态度的转变。

虐待和忽视

30.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制定监管和体制框架,确保有效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

继续投资于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活动),让儿童切实参与其中,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

鼓励旨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的社区和家庭方案,包括让曾经的儿童受害者、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

建立方便、保密和体恤儿童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报告,并规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必须报告他们知悉的所有事件;

加强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家庭保护和司法事务局,确保报告的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得到及时调查和起诉,采取体恤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

建立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暴力)的国家数据库,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性虐待

31.委员会对儿童性虐待案件感到非常关切,仅2015年就有2,274名儿童受害者,而且缺乏关于这些案件的公开、最新和分类资料,导致人们无法了解为处理这些罪行而采取的措施类型及其有效性。

3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基于社区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特别面向儿童、家庭、社区和学校,目标是防止和处理对儿童的性虐待行为;

确保强制报告所有环境中的疑似性虐待事件;

对儿童易遭受性虐待(包括在家庭中)的范围和根源进行全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应用于制定国家行动计划以预防和打击这一问题;

打击对性虐待受害儿童的污名化,为儿童受害者提供方便、保密、体恤儿童的服务并继续促进专业支持,包括心理咨询和康复以及融入社会方面的援助;

定期收集和公布关于所有报告的针对儿童的性虐待案件、开展的调查和起诉的数量以及服刑的数量和类型的分类数据。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3.委员会欢迎2019年《宪法》第3章对家庭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迅速通过《家庭法》草案,以界定和规范《公约》承认的儿童的家庭权,并继续采取措施,提高对负责任生育的认识并促进负责任生育。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替代照料制度,该制度是为没有家庭保护的儿童设立的家庭制度,旨在重建家庭联系,该制度资源充足,由专业人员管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这方面的投资有限,寄养机会也有限;

将儿童与被认为无经济偿付能力的父母分离;

事实上禁止在国外终止民事合同的父母与子女团聚,有时长达八年,与父母分离多年对子女健康和福祉有影响;

缺乏体恤儿童的专门申诉机制。

3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家庭法》草案对替代照料制度作出界定和规定,该制度应促进寄养而不是机构照料,并通过一项关于替代性照料制度的国家政策;

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即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造成和特别归咎于这种贫困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

消除因父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而导致儿童与父母分离的所有情况,并修改《刑法》第135条第1款,以消除妨碍家庭团聚的障碍;

建立方便、体恤儿童的渠道,对受照料儿童遭受虐待的行为予以报告、监测和补救,并确保所有报告的事件得到迅速调查和补救;

审查和更新关于没有家庭环境的儿童的第76/84号法令和第48/84号决议,包括使其符合《公约》。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6.委员会关切母亲被剥夺自由对幼儿的不利影响,建议缔约国尽可能为孕妇和幼儿的母亲寻求机构监禁的替代措施。

G.残疾儿童(第23条)

37.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宪法》第42条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并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将残疾儿童纳入其中,并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包括被安置在替代照料系统和医疗机构中的残疾儿童的数据;

制定具体的法律以及适当的政策和方案,保护残疾儿童,并便利所有类型的残疾儿童获得全纳教育和保健服务、社会保障、体育设施和方案以及接触艺术和文化。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致力于提供普遍的初级保健服务。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和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采取措施,减少出生体重不足的儿童数量;

迅速解决照顾儿童患者的医疗用品和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注意到载有青少年生殖健康权利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各种方案和计划,但对少女怀孕的发生率和青少年的冒险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增加少男少女获得相关信息的机会,提高他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作出知情选择的能力,从而增强他们的权能;

加强教师和保健专业人员的准备工作,以尊重和不加评判的方式处理青少年问题并向他们提供内容充分的咨询服务,以确保所有男童和女童,包括失学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获得保密的、体恤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免费避孕药具;

继续制定关于青少年健康的社区和家庭提高认识方案,涉及心理健康、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烟草、酒精和其他药品的消费等问题;

更新《全面关爱青少年国家卫生方案(2012-2017年)》,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各级学校必修课程,面向少男少女,并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营养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儿童缺铁性贫血、超重和肥胖问题而制定的政策,包括《预防和控制缺铁性贫血国家计划》以及国家食品和营养监测系统。然而,委员会仍然十分关切的是,儿童缺铁、超重和肥胖的比例很高,而且还在不断上升,这些都被视为公共卫生问题。

4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3和具体目标2.2,敦促缔约国:

加强努力预防儿童贫血,促进适当的婴幼儿喂养方法,包括促进婴儿头六个月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的母亲提供营养补充,落实《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预防和治疗缺铁性贫血,提高公众对良好营养的认识;

对幼儿和孕妇贫血的原因进行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制定和实施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加强措施,解决儿童超重和肥胖问题,包括研究其根源;提高家长、儿童和公众对健康营养的认识;促进健康的饮食习惯,特别是对幼儿和青少年;规范向幼儿和青少年销售不健康食品的行为;以及采取战略,使贫困家庭能够获得健康食品。

生活水准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正面临着近年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粮食、药品、原材料和其他关键供应品严重短缺,因此建议缔约国继续投资于这些领域,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粮食、原材料、药品和其他供应品不出现短缺,使儿童享有可接受的生活水准。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普及免费教育,成果反映在99.8%的识字率上。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特殊教育体制中的残疾儿童人数仍然很多,缔约国为促进全纳教育作为主要教育模式而采取的措施有限,而且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44.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建议,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敦促缔约国:

制定全面措施,促进全纳教育,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为混编班级培训和分配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残疾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和有针对性的援助;

采取干预措施,解决因COVID-19大流行导致学校关闭而遭受的学习损失。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难民找到重新安置国之前向他们提供事实上的临时保护,并向难民儿童提供免费保健服务和教育,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关于移民问题的国家法律(包括1976年关于外国人的第1313号法律;以及2012年关于移民的第302号法令),并设立程序,以涵盖不推回原则,包括不推回儿童原则;

给予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及其家庭移民身份,使他们在该国期间能够享有所有权利和服务;

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被遣返的移民儿童重新融入家庭、社区和学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并在2019年《宪法》第66条中禁止童工。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继续致力于促进监测和检查自营职业活动的措施,以防止和解决不遵守童工标准的问题。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16岁,并就16岁和17岁儿童的司法问题进行了研究,以期改进这方面司法工作。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儿童司法和相关行政系统的法律规范不符合《公约》,因为这些规范目前没有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所有18岁以下儿童是最重要的,也没有与《公约》的其他一般原则协调一致;

针对16岁以下儿童的行政制度仍未包括国际标准中的所有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如辩护权、不自证其罪权和上诉权,以及缺乏审查和上诉机制;

仍然没有为16岁和17岁的儿童建立专门的司法制度,无法确保《公约》所提供的一切保护;

关于未成年人理事会处置的所有18岁以下儿童(每年约1,000人)、被安置在综合发展学校的儿童(每年约150人)以及被剥夺自由的16岁和17岁儿童(每年约260人)的数据和统计资料的公开信息有限;

儿童审前拘留时间过长,在等待审判期间对拘留时间没有限制;以及处罚过于严重。

48.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参考联合国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全球研究,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使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尤其要:

全面审查关于18岁以下儿童制度和16岁以上儿童制度的行政和司法规范,以便完全符合《公约》,这些规范包括第64/82号法令(和补充规定)、内政部第19/1995号命令、教育部第40/83号决议、第83/97号法(总检察长办公室)、第62/88号法(《刑法》)和2013年第310号法令;

审查管理未成年人理事会和综合发展学校的行政制度,以期确保18岁以下的儿童在刑事诉讼方面享有最低的实质性和程序性保障,包括辩护权、不自证其罪权和上诉权,并建立独立的审查和上诉机制;

迅速为所有年龄的儿童设立专门的儿童司法制度和程序,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的检察官和法官,并确保他们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

定期收集和公布关于行政和司法系统处置的所有18岁以下儿童的分类数据;

避免对儿童进行审前拘留,缩短拘留时间并规定时限,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案件中采用正当程序并遵守儿童司法原则;并迅速审查和审结对2021年7月抗议活动中所涉儿童的判决(特别是判处管制和监禁的情况)的上诉。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并回顾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修订其立法,以便:

将未成年人腐败罪的范围扩大,以包括16至18岁的儿童;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纳入买卖儿童的全面定义,其中包括为了对儿童进行性剥削、非法收养、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或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的目的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的行为;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c)款和第3条第1款(c)项,扩大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明确包括制作、分销、传送、进口、出口、出售、销售、拥有或知情地获取或观看儿童色情制品的所有行为;

确立对《任择议定书》第3条第1款所述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确保作为贩运受害者的儿童永远不会因与其被贩运者处境有关的罪行而受到刑事诉讼或制裁。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关于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规定18岁为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

禁止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和安保公司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并将这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将招募15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战争罪并予以惩处;

规定参加敌对行动的最低年龄为18岁,包括在国家紧急状态下;

禁止对18岁以下儿童进行军事训练,包括使用枪支,并确保任何儿童军校都考虑到人权原则;

确保切实禁止生产和防卫旅的儿童成员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参与敌对行动。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散发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并确保该机制拥有任务授权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9月19日前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