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HRV/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5 Ma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克罗地亚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5年3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178和第179次会议(CRPD/C/SR.178和179)上审议了克罗地亚的初次报告(CRPD/C/HRV/1),在2015年4月13日举行的第193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克罗地亚依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编拟的问题单作出的书面答复(CRPD/C/HRV/Q/1/Add.1)。

3.委员会赞赏与该缔约国举行的富有成果的对话,赞扬缔约国派出了高级代表团,其中包括政府相关部委的多位代表。委员会残疾人事务调查专员的独立参与。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取得了一些成就,如“2007-2015年全国残疾人平等机会战略”、“社会福利院和提供社会福利的其他合法实体的非体制化和改造计划”、“2008-2011年全国保护和促进人权方案”以及各种立法措施,包括“选民登记法(2013年)”、“反歧视法(2012年)”和新的“社会福利法(2013年)”。委员会还赞扬该缔约国采取了立法措施取缔绝对监护权并且使残疾人在法律面前得到与其他人平等的承认,扩大了残疾人就业的名额义务,并确保残疾人福利不会因为金融危机之后采取的紧缩措施而受到削减。对一些用于庇护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场所做了调整以用于帮助残疾人,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三.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一般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出于落实人权残疾模式的目的对国内立法开展综合性审查。委员会注意到,对于合理照顾的含义以及教育、健康、环境和建筑的统一设计问题,似乎缺乏理解。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缺乏宽广的服务提供者网络,残疾人组织被迫接过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无法正常发挥其倡导作用。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当前立法开展全面审查,并在必要时使之与《公约》相一致。委员会建议,在教育、健康、运输和建筑等领域,对合理照顾和统一设计概念的管理应当超出“反歧视法”的范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金帮助残疾人组织发挥《公约》第四条第三款之下的作用。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 (第五条)

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提供社会服务和福利方面,对不同的残疾原因做了划分,如战争或事故。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教育、工作和居住生活中的排斥和隔离没有被看作是一种歧视形式。

8.委员会建议向所有残疾人提供基于残疾的服务和福利,无论致残原因如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对于在教育、就业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基于残疾的排斥和隔离是一种歧视形式加以澄清。

残疾妇女 (第六条)

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残疾妇女有很大比例仅受过初级学校教育,或者低于这一程度。另外,委员会对残疾男女就业人数之间的差距感到关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有报告说,家庭和收容机构尤其是精神病院内有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

10.委员会建议,应当与代表残疾妇女的组织协商采取措施,在教育和就业等领域加强残疾妇女的发展和对她们的扶持,并且立即采取行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于暴力,包括性暴力。委员会建议将残疾妇女纳入总的性别平等政策主流。委员会建议,为落实所有这些措施配置充分的预算资金,规定明确的时间表。委员会建议有系统地收集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状况的数据和统计数字,包括用于评估交叉歧视的指标,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此类统计和数据进行分析。

残疾儿童(第七条)

11.委员会感到严重关注的是,缔约国内存在遗弃儿童和随后将残疾儿童送入收养机构的高发率,突出的原因是对这些儿童在教育、健康和适应训练方面缺乏注意和照料,他们容易受到暴力和虐待侵害,在农村地区为他们采取特定措施的范围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没有系统化地让残疾儿童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定,他们也没有机会对直接影响到自己的事务表达意见。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儿童在所有针对儿童的立法、政策和措施中都能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受到保护,并加强关于残疾儿童脱离收容机构的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和执行防止遗弃残疾儿童的战略,实行保障措施确保在影响残疾儿童的所有事务中征求他们的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暂停新的入院收容,并加强为家庭提供精神、资金和社会服务支持措施的努力。

提高意识(第八条)

1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为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意识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大众媒体仍然普遍存在医学和慈善残疾模式。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及其他利害关系方合作,开展公众意识活动加强残疾人作为得到《公约》承认的所有人权的享有者的正面形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工作中接触残疾人的所有公共主管部门和公共或私人专业人员开展关于《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培训。

无障碍(第九条)

15.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建筑、设施、交通运输和信息通信服务的无障碍水平仍然较低,尤其是在首都城区以外。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无障碍被狭义地解释为仅与有形环境和交通运输有关,而忽略了信息和通信服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委员会关于无障碍的第2(2014)号一般性意见所述,评估建筑物、设施和交通运输以及信息和通信服务的无障碍性,并采取一项规定了明确和现实的时间表及指标的行动计划。应当请残疾人组织参与无障碍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调拨充分资源,使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利用公共和私营交通运输。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法律和社会实践中,并没有用辅助式决定取代替代式决定,所设想的立法修正案仍然把人的最大利益以及个人意愿和偏好对立起来,仍要维持一种有所修改的替代式决定制度。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宪法法院搁置了取消绝对监护权的新“家庭法”。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2014)号一般性意见,采取立法措施取消替代式决定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法规采取广泛的一系列措施尊重残疾人的自主、意愿和偏好,包括他们给予和收回是否接受医治的个人知情同意的权利、司法保护权、投票权、婚姻权、充分的父母权利及工作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切实步骤实行辅助式决定制度,并为此对社会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员和公共主管部门人员开展关于《公约》所载权利的培训。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有关利害关系方应当参与这些立法和政策进程。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1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残疾人受到基于其残障的非自愿拘禁和收容。尤其引起关注的是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受到的非自愿拘禁。

20.委员会建议取消允许基于残障理由非自愿收容的法规,包括“保护精神失常者法”在内的法律应当与《公约》取得一致。

21.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缺乏关于被控参与犯罪的残疾人以及法规在这种案件中的适用情况的信息。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与刑事犯罪残疾人的调查、起诉和待遇相关的程序和做法。缔约国应当审查刑事司法的一般性保障和法律标准,包括无罪推定和公正审判权,是否一贯适用。在这方面应当以委员会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的声明(见CRPD/C/12/2,附件四)为指南。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大量社会照料机构和精神病设施内的生活条件简陋,残疾人,大多是妇女,不得不在落泊和拥挤的环境中度过余生。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这些机构内频繁实行非自愿待遇和制服措施以及其他形式的有辱人格待遇。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法律没有充分保护生活在收容机构内的残疾人免于暴力及非自愿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4.委员会迫切建议立即采取步骤解决收容机构内简陋的生活条件,停止非自愿待遇并制止使用制服措施。委员会还建议使有关立法与《公约》相一致,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都受到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免于暴力和凌虐 (第十六条)

25.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残疾人普遍无法利用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残疾妇女和男女儿童尤其得不到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除了国家保护精神失常者委员会以外,没有按照第十六条第三款对服务于残疾者的方案和设施进行监督的独立机制。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保护残疾人免予暴力的各种服务纳入主流,使此类服务得到完全无障碍的利用。另外,应当按照《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建立起监测机制。

保护人身完整性 (第十七条)

27.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按照“健康法”,如果残疾儿童和成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请求,就可在没有得到他们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条件下对之实施绝育。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残疾人经常被强迫接受医治。

28.委员会建议:

紧急修正“健康法”,无条件禁止对残疾男女儿童实施绝育和在没有得到残疾成人事先、充分知情和自由的个人同意的条件下对其实施绝育;

为残疾人作出关于医疗程序和介入的知情选择和决定提供支持;

以无障碍和替代性通信技术对医疗专业人员开展培训,以便他们与智力、社会心理和感官残疾者沟通。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2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并非所有居住收容机构都在脱离收容计划的覆盖范围之内,如小型的私营机构、精神病院的长期护理病房和成人抚养院。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缺乏关于为了帮助在社区内独立生活而提供个人辅助服务的法律框架,而且只有为数有限的残疾人能够得到此类服务。

30.委员会建议脱离收容进程覆盖所有残疾人的一切居住收容机构和抚养院。委员会建议通过一种法律框架对在社区内得到个人辅助服务的权利作出规定,发起一个进程使残疾人能够融入本地社区和得到各种主流服务。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3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没有以无障碍形式提供所有信息以便有效促进和便利将克罗地亚手语作为该国的官方手语加以使用和使用所有其他无障碍的通信形式。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使“电子公民项目”适合残疾人的需要,并且通过促进和便利在正式互动过程中使用易读、盲文和音频形式及其他补充和替代通信方式,并通过实现公共网站的无障碍化,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信息。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切实和及时落实有关克罗地亚手语和帮助失聪者和失聪――失明者的其他通信形式的法律,包括对实施情况的监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所有司法程序中为失聪者提供手语翻译。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3.委员会对于残疾人的父母权利尚未得到承认感到关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法律和务实行动,确保残疾人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父母权利和领养子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所有残疾人提供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无障碍信息以及领养服务的准入,并为残疾父母提供社区支持服务。

教育 (第二十四条)

35.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大量残疾人未能完成初级教育,完成中等教育的比例低于30%,而为了在主流教育设施中向残疾儿童提供合理照顾的措施也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对残疾人实行单独和隔绝式教育并没有被看作是歧视性的。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所有残疾人得到包容性、高质量的初级、中级和高等教育机会,在主流教育中提供合理照顾。委员会还建议确立单独和隔绝式教育是歧视性做法的原则。委员会建议对教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开展关于包容性教育的培训,所有中等教育设施都应实现对残疾人的无障碍化。

健康 (第二十五条)

3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未在义务保健制度中保险的残疾人承受着过重的举证负担,这可能会导致他们无法得到保健设施的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主流保健服务对于残疾人而言不是无障碍的,也不够充分。

38.委员会建议进一步努力确保没有义务保健保险的残疾人得到保健设施的准入。委员会还建议,主流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应当对残疾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实现无障碍化。委员会还建议,对主流保健服务的保健专业人员紧急开展对待残疾人和尊重《公约》所载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适应训练和康复 (第二十六条)

39.委员会对于许多残疾男女儿童无法得到早期介入服务感到关注,这种状况对于患有自闭症的儿童尤为艰难。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向所有残疾儿童提供早期介入服务。

工作和就业 (第二十七条)

41.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大多数残疾人或者失业,或者从事低收入就业。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合作制定和执行一项行动计划增加残疾人在开放式劳力市场的就业机会。委员会建议采用其他激励措施作为名额制度的补充以鼓励业主雇用残疾人。对不利于残疾人就业的消极因素应当加以分析和纠正。对于合理照顾,包括个人协助下的辅助就业以及工作场所的无障碍性,都应加以管理和监督。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3.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许多残疾人生活在贫困之中,尤其是其中的农村人和罗姆人。委员会还对使用限制性的金融资产衡量标准感到关注,这种做法将残疾福利降低到了社会保护福利的水平

44.委员会建议加强减贫方案。委员会还建议,为减轻残疾造成的额外开支而提供的福利应当以对个人的补助需要进行评估为基础,不应当考虑任何金融资产衡量标准。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二十九条)

45.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选举进程尚未实现对所有残疾人的无障碍化。另外,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行政和代表性公共机构中的残疾人数始终很少。

46.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使选举进程对所有残疾人实现全面的无障碍化,并便利残疾人参与代表性机构和行政机构。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第三十条)

47.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残疾人对文化生活的参与水平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克罗地亚尚未批准《关于方便盲人、视障者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出版作品的马拉喀什条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确保主流文化设施的无障碍化,帮助残疾人有机会发展和利用其创造性、艺术和智慧潜能,如创办残疾艺术节。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 (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 (第三十一条)

49.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的数据收集系统未能帮助制定计划和战略以落实《公约》义务而收集所需要的信息,如关于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暴力行为的数据。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及其代表性组织的积极参与下并与之密切协商,结合残疾问题对数据收集系统进行系统化的审查和改革。

国际合作 (第三十二条)

51.委员会吁请按照《公约》条款规定将基于残疾人权利的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和2015年后发展议程。

国家实施和监测 (第三十三条)

52.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残疾人事务调查专员办公室这一独立监测机关并没有从法律上得到指定,该办公室也没有深入农村地区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残疾人组织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没有得到使之能够参与国家实施和监测的充分政府支持。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残疾人事务调查专员办公室的适当立法,从而确保根据有关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有一个独立的监测机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残疾人组织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分资源,使它们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家实施和监测进程。

后续行动和散发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12个月之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4 和28 (a)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措施。

55.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委员会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方法,向政府人员和议会议员、相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主管机构和有关专业团体成员如教育、医学和法律界人士以及媒体转达本结论性意见,以供审议和采取行动。

56.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让公民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写。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用本国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以无障碍形式广为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散发,并在政府人权网站刊登这些结论性意见。

下次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提交第二、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并在报告中纳入关于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资料。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委员会在缔约国报告/合并报告的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