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ISR/CO/17-19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7 January 202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以色列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9年12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788次和第2789次会议(见CERD/C/SR.2788和2789)上审议了以色列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ISR/17-19),并在2019年12月12日举行的第279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委员会感谢该国代表团在报告审议期间提供的资料和在对话后提供的补充书面资料。

3.委员会确认该区域存在与安全和稳定有关的问题。但根据《公约》的原则,缔约国应确保采取的措施:

(a)适度;

(b)不在目的上或实际上歧视以色列籍巴勒斯坦人、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或任何其他少数群体,无论是在以色列本土还是在缔约国实际控制的领土上;

(c)在实施时充分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原则。

4.委员会重申其观点,即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定居点,特别是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定居点不仅有违国际法,而且阻碍了全体民众不分民族或族裔地享有人权。改变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人口组成的行动亦令人关切,属于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2年;

(b)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2012年。

6.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和政策措施:

(a)于2019年通过了第5737-1977号《刑法》的第137号修正案,确认种族主义动机是谋杀罪的加重情节;

(b)于2018年通过了《法律援助法》第22号修正案,规定凡是根据第5761-2000号《禁止在产品、服务以及进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方面的歧视法》提起民事诉讼的人员,均可享有免费法律援助;

(c)于2017年经政府第2397号决议通过了《内盖夫贝都因人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计划(2017-2021年)》;

(d)于2016年经政府第1958号决议在司法部内设立了打击种族主义工作协调处;

(e)于2016年经政府第959号决议通过了《德鲁兹和切尔克斯社区发展和赋权方案(2016-2019年)》;

(f)于2015年经政府第922号决议通过了《阿拉伯人经济发展计划(2016-2020年)》。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人口组成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努力提供资料,反映该国犹太人口的民族背景以及居住在缔约国领土上的各种族裔宗教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没有提供全面的经过更新的统计数据,反映在以色列和在缔约国管辖或实际控制的领土上生活的不同人口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包括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社会经济地位(第一和第五条)。

8.委员会铭记其根据《公约》提交报告的准则(CERD/C/2007/1)第10至第12段及其关于《公约》第一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提供经过更新的统计数据,反映其人口组成,以及其领土内和实际控制的领土上不同人口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按民族或族裔、性别和所讲语言分列,包括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同时考虑到自我认同原则。

《公约》的适用

9.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愿意讨论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有关的问题表示肯定,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资料反映生活在被占领土上的民众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仍然关切缔约国的立场,即《公约》并不适用于缔约国实际控制下的所有领土,这些领土不仅包括以色列本土,还包括西岸(含东耶路撒冷)、加沙地带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委员会重申(CERD/C/ISR/CO/14-16, 第10段),这一立场不符合《公约》和国际法的文字和精神,国际法院也已申明这一点(第二条)。

1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ISR/CO/14-16,第10段),强烈敦促缔约国本着诚意和根据国际法来审查其做法和解释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其实际控制下的所有人员均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因种族、肤色、血统以及族裔或民族而受到歧视。

禁止种族歧视

11.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ERD/C/ISR/CO/14-16, 第13段),即在缔约国发挥权利法案作用的《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1992年)中没有关于平等和禁止种族歧视的一般性规定。禁止歧视的规定虽然不成体系地见于若干专项法律,但仍未写入一项包含符合《公约》第一条种族歧视定义的全面法律(第一和第二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该国的《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1992年),将平等原则和禁止种族歧视明确写入该法,并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其中应包含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囊括所有歧视理由的种族歧视定义,并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基本法:以色列-犹太人的民族国家》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本法:以色列-犹太人的民族国家》(2018年)对缔约国的非犹太人产生了歧视性影响,因为该法规定,在以色列行使自决的权利是“犹太人独有的”,并规定希伯来语为以色列官方语言,将阿拉伯语降为“特殊地位”。此外,尽管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定居点不仅有违国际法,而且阻碍了全体民众享有人权,但该基本法却从宪法上提升了这些定居点的地位,认为其具有“民族价值”(第一、第二和第五条)。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基本法:以色列-犹太人的民族国家》,以期使之符合《公约》。根据关于自决权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6年),所有人民均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阿拉伯语的地位变化不会削弱讲阿拉伯语的民众的语言权利。在犹太人定居点扩张的问题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其国际法律义务,包括《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规定的义务。

歧视性法律

1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了一些歧视以色列籍阿拉伯人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的法律,这些法律在公民地位、法律保护、获得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机会或土地和财产权方面使上述人群受到了差异待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原本就具有歧视性的《以色列入境法》(第5712-1952号法),缔约国通过了2018年第30号修正案,使以色列内政部长获得了广泛的裁量权,可以撤销生活在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的永久居留许可(第二和第五条,以及本文件第22段)。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实际控制下和受其管辖的领土上的所有人员得到平等对待,包括为此保证人们有平等机会获得公民身份、法律保护、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土地和财产权,并建议缔约国修订或废除任何不符合不歧视原则的法律。

体制框架

1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少数群体事务部自缔约国接受上轮审议以来已经解散,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司法部内设立打击种族主义工作协调处,负责受理和审查种族歧视申诉等事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设立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已经启动了必要的协商工作,但委员会对这一机构尚未成立仍感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某些准政府实体的地位和活动不明确,这些实体不属于行政结构的一部分,却能行使特定的决策职能(第二条)。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参照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优先并加快建立一个充分符合《巴黎原则》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独立的国家机构,负责打击种族歧视;

(b)确保行使政府职能的所有机构充分遵守缔约国的国际法律义务,并与其他行政机构平等地接受问责。

种族歧视申诉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报告对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包括通过了《法律援助法》第22号修正案,启动了若干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建立了多种申诉机制,包括设立了一个热线,向受种族歧视行为影响的人员提供信息和援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资料,反映向国内法院和其他相关的以色列机构提起的种族歧视申诉的情况,以及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制裁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b)属于少数群体的人员,特别是巴勒斯坦和贝都因社群、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在为歧视案件寻求补救时可能面临诉诸司法方面的障碍(第六条)。

20.委员会铭记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

(a)提供按年龄、性别、族裔或民族分列的资料和统计数据,反映种族歧视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实施的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b)让少数群体,特别是巴勒斯坦和贝都因社群,以及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进一步认识到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消除阻止他们诉诸司法的所有障碍,并继续为种族歧视受害者提起申诉提供便利。

犹太社群与非犹太社群之间的隔离,包括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

21.委员会重申其关切(CERD/C/ISR/CO/14-16, 第11段),即以色列社会仍然存在隔离,被分为犹太和非犹太两个部分,包括条件不平等的两套教育制度,以及分隔的两类城市,即犹太城市和所谓的“少数群体城市”,产生了涉及《公约》第三条的问题。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招生委员会仍然具有充分的裁断权,可以拒收被视为“不适合本社群社会生活的”申请人(第三、第五和第七条)。

22.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具体情况,委员会仍感关切(CERD/C/ISR/CO/14-16, 第24段)的是,缔约国的政策和做法相当于隔离,例如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并行着两套完全分开的法律制度和机构,一套面向非法定居点中的犹太社群,另一套面向生活在巴勒斯坦城镇和村庄中的巴勒斯坦人,这种隔离产生了种种后果。委员会对两个群体的隔离之严感到震惊,他们生活在同一片领土上,却既不能平等地使用道路和基础设施,也不能平等地获得基本服务、土地和水资源。这种隔离是通过实施一系列复杂的行动限制来实现的,这些限制包括隔离墙、定居点、路障、军事检查站、使用不同道路的义务,以及对巴勒斯坦民众有负面影响的许可制度(第三条)。

2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RD/C/ISR/CO/14-16,第11段),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防范、禁止和根除一切种族分离和种族隔离做法的《公约》第三条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5年),并敦促缔约国充分落实《公约》第三条,根除犹太社群与非犹太社群之间一切形式的隔离,并摒弃严重或过度影响以色列本土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巴勒斯坦民众的任何此类政策或做法。

家庭团聚

24.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公民身份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规定)》施加了过度和有害的限制,导致以色列公民或东耶路撒冷居民无法与生活在西岸或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配偶团聚,只有某些罕见的情况属于例外。委员会指出,尽管该国法律现在允许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发放临时居留许可或在特殊情况下发放居留许可,但这一过程需要满足严格的安全和年龄条件,而且当局可能任意撤销这种许可(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客观地平衡本国的安全关切与受到公民身份和以色列入境方面各种法律和政策影响的人员的人权,审查本国法律以确保尊重平等原则、不歧视原则和相称原则,并进一步便利缔约国所有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家庭团聚。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通过第5737-1977号《刑法》第137号修正案,确认种族主义动机是谋杀罪的加重情节。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存在关于仇恨言论、煽动种族主义和暴力以及关于种族主义组织和参与及支持此类组织的刑事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公共话语中出现种族主义仇恨言论浪潮,特别是有公职人员、政治和宗教领袖发表此类言论,此类言论还见于某些媒体以及学校课程和教科书;

(b)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有所扩散,这些行为专门针对非犹太少数群体,特别是以色列籍巴勒斯坦人、居住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巴勒斯坦人以及非洲裔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

(c)有报告称,司法机关在处理种族歧视案件时,可能会根据所称犯罪者的族裔或民族而采用不同的标准(第二、第四和第六条)。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以及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敦促缔约国:

(a)加大努力,抵制和遏制公共话语中的种族主义和仇外浪潮,特别是强烈谴责公众人物、政治和宗教领袖以及媒体人士的一切种族主义和仇外言论,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专门针对非犹太少数群体的种族主义行为和表现的扩散;从学校课程和教科书中删除任何延续偏见和仇恨的毁谤性评论和形象;

(b)确保检察官和整个司法机关采用相同的标准来起诉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仇恨犯罪,无论所称犯罪者是何族裔或民族。

贝都因人的状况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若干措施以改善贝都因人的状况,包括通过了《内盖夫贝都因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2017-2021年)》,以及增加他们的教育机会并让他们更容易获得公共和社会服务,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拆毁贝都因人房屋的现象,正在将贝都因社群转移至临时地点,而且在制定影响贝都因社群获得土地和财产的计划时,也没有以有意义的方式让他们参与进来和与他们协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未获承认的村庄和已获承认的城镇的生活条件都达不到标准,尤其是人们难以获得适足住房、水和卫生设施、电力和公共交通(第二和第五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实施影响贝都因社群土地和财产权的各种计划时与相关社群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并及时、透明和有效地解决悬而未决的土地所有权主张;

(b)承认他们的村庄;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d)停止拆毁贝都因人的房屋,不再迫使他们迁离其家园和祖地。

多马里(吉普赛)人的状况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多马里(吉普赛)人的状况而采取的现行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多马里(吉普赛)人普遍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包括极为贫困、生活条件差、儿童的小学入学率低、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比例不足、失业率高(第二和第五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敦促缔约国改善多马里人的状况,包括为此协调所有各级政府的工作,并让多马里社群参与包容政策和行动计划的设计、实施和评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让多马里人摆脱极端贫困,提供真正的解决办法提高入学率和就业率,并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让他们更容易获得各项基本服务。

少数群体妇女的状况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少数群体妇女,特别是属于巴勒斯坦、德鲁兹、贝都因、切尔克斯和埃塞俄比亚社群的妇女,可能面临基于族裔和性别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在就业、受教育、就医和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第二和第五条)。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的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消除少数群体妇女,特别是属于巴勒斯坦、德鲁兹、贝都因、切尔克斯和埃塞俄比亚社群的妇女在就业、受教育、就医和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所有障碍。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与性别有关的政策和战略中考虑到少数群体妇女的视角。

犹太人中的少数群体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犹太人中少数群体的状况而采取的各种措施,但重申其关切(CERD/C/ISR/CO/14-16,第21段),即埃塞俄比亚犹太人据称仍在受到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影响犹太少数群体的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以确保他们平等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特别是受教育权、工作权和政治代表权。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举措以提高巴勒斯坦、德鲁兹、贝都因、切尔克斯和埃塞俄比亚社群等少数群体在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机关任职的比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了吸引更多具有少数群体背景的专业人员而在司法和执法部门实施的外联方案。但委员会对该国近期关于议会的立法修订感到关切,例如《议会选举法》第62号修正案(2014年)提高了政党门槛,《基本法:议会》第44号修正案(“根据第7A条解除议员职务”)(2016年)设立了一项程序,可以政治和意识形态为由剥夺现任议员的职务,这两项修订都会显著削弱非犹太少数群体的参政权(第二和第五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大努力,使少数群体在公务员、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中达到足够的任职比例,特别是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少数群体参与政治决策进程消除障碍和创造有利条件。

受教育权、工作权和健康权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贝都因学生辍学率过高,阿拉伯学生与犹太学生学业成绩差距很大,而且贝都因社区缺少教室和幼儿园;

(b)非犹太少数群体,特别是巴勒斯坦和贝都因社群,在享有工作权方面仍然面临限制,而且他们的就业集中在低收入部门;

(c)巴勒斯坦和贝都因民众的健康状况过差,包括预期寿命比犹太民众短,婴儿死亡率也比犹太民众高(第五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处理贝都因学生辍学率高和贝都因社区教室和幼儿园短缺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向阿拉伯学生提供的教育的质量,以提高他们的学业成绩;

(b)加强努力,增加非犹太少数群体对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特别是增加巴勒斯坦人和贝都因人尤其是属于这些社群的妇女的参与,包括根据他们的经验和工作技能水平量体裁衣地提供教育和培训,并考虑制定特别措施;

(c)采取具体措施改善巴勒斯坦和贝都因民众的健康状况。

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的状况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认定难民的比例非常低;

(b)《防止渗透法》(1954年)及其修正案使非正常进入缔约国国境者特别是厄立特里亚和苏丹国民背负了“渗透者”的污名,允许对他们进行拘留和强制指定地址居住,而且在惩罚非正常入境者时没有豁免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

(c)2017年5月的一项新规定要求雇主扣除《防止渗透法》所涉雇员的部分月薪,导致这些人愈发贫困;

(d)存在多起寻求庇护者子女遭到事实隔离的情况,而且他们的受教育条件堪忧,导致他们与以色列儿童相比,需要特殊教育和发展援助的比例显著较高;

(e)对非正常进入以色列的无国籍人(主要是非洲人后裔)没有提供适足的保护,还存在未经正当程序撤销贝都因人公民身份的情况(第二和第五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难民地位认定程序充分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并确保申请程序公平有效;

(b)修订《防止渗透法》和任何其他相关的法律,确保这些法律不会使寻求庇护者背负污名,并确保这些法律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义务;

(c)考虑废除有关规定,不再要求雇主扣除《防止渗透法》所涉雇员的较大比例的月薪,这些规定进一步损害了这些雇员的社会经济地位,剥夺了他们的机会;

(d)确保寻求庇护者的子女能够平等地接受优质教育,继续建立教育机构,包括增加公立幼儿园的数量,并终止事实上的隔离教育制度;

(e)确保向所有无国籍人提供适足的保护,并建立有效机制,消除贝都因人中的无国籍现象。

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定居点政策和暴力行为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在没收和征用巴勒斯坦人的土地,仍在限制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巴勒斯坦人获得自然资源,包括农业用地和适足供水。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规划和区划法律和政策对西岸的巴勒斯坦和贝都因社群产生了歧视性影响,缔约国仍在拆毁包括水井在内的建筑和结构,导致巴勒斯坦人进一步流离失所;

(b)建筑许可的申请程序漫长、复杂而昂贵,此类申请很少能得到批准,而缔约国仍然对以色列定居点的扩张予以优待,包括分配“国有土地”用于定居点;

(c)缔约国定居者对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巴勒斯坦人及其财产实施了暴力行为,而缔约国当局没有对这种暴行进行有效问责,也没有提供有效的保护(第二条以及第四至第六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受影响民众协商,审查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的规划法律和政策,以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并保障巴勒斯坦和贝都因社群的财产权以及获得土地、住房和自然资源的权利;

(b)审查建筑许可制度,防止拆毁和强迁现象,并停止以色列非法定居点的扩张;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缔约国定居者实施的暴力,迅速、妥善地调查所有暴力事件,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对加沙地带的持续封锁

44.委员会对缔约国长期封锁加沙地带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封锁仍在侵犯行动自由权,并阻碍了人们获得基本服务(特别是医疗卫生服务)和安全饮用水的能力(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4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封锁政策,并立即准许和促进住宅和民用基础设施的重建;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必要的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并按照《公约》确保人们能够有权享有行动自由、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水和卫生设施。

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

4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叙利亚居民处境脆弱,而且无法平等地获得土地、住房和基本服务。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定居点仍在扩张,而且有关活动减少了叙利亚农民的用水机会,此外,家庭关系也仍因《公民身份法》(1952年)而中断(第五条)。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的所有居民都能平等地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例如获得土地、住房、水和基本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停止以色列非法定居点的扩张,并找到令人满意的办法来解决家庭分离的问题。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8.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所含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和《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以及《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1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声明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十四条作出任择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诉。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51.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经由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52.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与非洲人后裔组织和非洲人后裔合作制定和执行相关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5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18段(体制框架)和第29段(贝都因人的状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55.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4段(《基本法:以色列-犹太人的民族国家》)、第16段(歧视性法律)、第23段(犹太社群与非犹太社群之间的隔离,包括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和第27(a)段(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包括市政当局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5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15年1月19日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4年2月2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