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ISL/CO/19-20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5 March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六届会议

2010年2月15日至3月1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冰岛

1. 2010年2月25日和26日,在委员会举行的第1989次和第1990次会议(CERD/C/SR.1989和CERD/C/SR.1990)上,审议了缔约国应于2008年1月4日提交的第十九和二十次定期报告(CERD/C/ISL/20),报告合并为一份提交。2010年3月10日,在委员会举行的第2006次会议(CERD/C/SR.2006)上通过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委员会报告准则编写的报告,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所作的全面书面和口头答复。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及时按规定提出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因此有机会与缔约国持续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2007年1月通过的移民融合政策,以及政府2007年5月23日宣布的政策性声明,该声明亦优先关注移民问题。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定的警政四年计划(2007年至2011年),该计划强调应征聘反映多元文化社会背景的人担任警察。

5.关于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ERD/C/ISL/18,第11段),委员会满意地注意缔约国就边境警卫课程和警察培训课程提出的说明,该课程主要以难民保护和原籍国的局势为重点。

6.委员会注意到多文化信息中心、文化间中心和移民理事会所作的工作,并鼓励缔约国继续支助这些中心,并在拟订和执行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政策时,与它们磋商。

7.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12月颁布了关于临时工机构的第139/2009号法,除其他外该法保证外国工人可以与冰岛人一样平等享有社会权利,并规定冰岛的集体协议也适用于通过临时工机构雇用的雇员。

8.委员会欢迎2009年3月批准了第一个关于制止贩卖人口的政府行动计划。

9.委员会还欢迎2008年7月1日三项关于儿童从学前教育至初中教育的法令,这些法令考虑到社会和就业情况的变化、家庭结构和所讲语言非冰岛语的人的人数越来越多以及学生多样的多元文化等情况。委员会指出,法案载有关于适用于母语不是冰岛语的儿童的特别规定。

10.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2005年以来,缔约国根据“处境危险妇女”定义制订的重新安置方案已按照难民署方案收容难民妇女和儿童。

C.关注问题和建议

11.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依照未列入缔约国的国内法律秩序。

委员会重申将《公约》所有实质性规定纳入国内法的重要性,以确保提供全面保护,免受种族歧视。冰岛联合政府的政策文件表明,经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应完全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虽然通过了若干法案,以确保个人平等,制止某种形式的种族歧视,但它仍未制订防止歧视的全面法律,以保护《公约》第二和第五条明文规定的所有权利。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律,处理生活各方面的所有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并除其他外,就民事和行政程序规定有效的补救措施。

13.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以根据广泛的任务授权,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促进和保护人权(第二和六条)。

委员会重申原先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具有根据《巴黎原则》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广泛任务范围。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授权这一机构,行使《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力。

14.委员会注意到,过去几年来,居住在缔约国的外国人人数剧增(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从2005年的3.6%增至2009年的7.4%)。鉴于此,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约有700人,其中大多数是年轻人,在网上登记加入“反对冰岛波兰人协会”(第四和七条)。

委员会赞赏国家当局果断地关闭该网站,但委员会仍促请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继续对种族歧视行为、包括网上的仇恨言论保持警惕,这种言论在经济困难期往往会大量出现。委员会建议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继续努力制止和打击偏见,促进了解和容忍,尤应以年轻人和媒体为对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学校的人权教育,包括在学校标准课程和教师培训中充分反映人权教育。

15.委员会注意到,自2004年以来,两个涉及种族歧视的指控已提请雷克雅未克负责警察与外国血统人士事务的联络官员注意,但在这两个案件中,有关各方均不愿意采取进一步行动。委员会还注意到,自缔约国提交上一定期报告以来,未收到关于违反一般刑事法第180条(拒绝提供商品、服务或进入公共场所)的指控。此外,另外提出了四宗关于违反该法第233(a)条(歧视行为)的指控,但四个案件均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第五条第(子)、(丑)和(巳)款及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采取措施,提高外国血统人士对其权利的认识,将受害人可利用的所有补救措施通知受害人,方便他们诉诸司法,并为此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建议缔约国对所有案件进行核查,以查明有关各方不愿意采取进一步行动的原因。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CERD/C/ISL/18,第14段),即在拒绝进入公共场所方面,缔约国应当要求答辩者提供证明,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也反映了这种意见。

16.委员会注意到,住在雷克雅未克妇女收容所中的妇女,约有40%是移民妇女。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8年5月修订了移民法,允许来自欧洲经济区外的个人在因外籍配偶或配偶子女被虐待或遭到暴力行为而与冰岛出生配偶离婚的情况下,保留其居留证(第五条(丑)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造成移民妇女住在妇女收容收容所的比例很高的原因进行研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执行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促进人们认识到关于移民妇女法律已有改变。

1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第86/2008号法,方法修正了关于外国人的第96/2002法,废除了在冰岛合法居住人士的外籍配偶或同居伴侣或注册伴侣必须超过24岁才能作为家属取得居住证的规定。但委员会还是关注到,外国人法第13(3)条规定,不论配偶是否24岁或未满24岁,均需进行特别调查,以查明是否涉及假结婚或逼婚(第五条第(卯)第(4)项)。

委员会建议,只有在具有充分理由相信婚姻或注册伴侣关系不是由伙伴双方心甘情愿缔结的这种情况下,才进行调查,并在这方面回顾《公约》第五条第(卯)第(4)项)。

18.委员会欢迎2008年关于外国国民就业的第97/2002号法修正案,规定临时工作证应以外国工人的名义颁发,但委员会关注的是,颁发只适用于特定雇主的工作证会增加外国工人的脆弱性,尤其是从失业者主要是外国人这个角度来看(第五条第(辰)款第(1)项)。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促请缔约国在工作条件、限制和要求方面,给予外国工人的待遇不低于适用于缔约国国民的待遇。委员会建议,应就具体工作/报酬的活动的类型及具体工作时间颁发工作证,而不是按具体雇主的名义颁证。委员会还建议,应规定雇员本身即有权就劳工局适用临时工作证或取消临时工作证的决定提出上诉,而不是规定上诉应由雇员和雇主双方联合签署。

19.委员会关注的是,有报告指出,具有移民背景的高中生的辍学率超过其他群体(第二条第(丑)款和第五条第(辰)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并改善具有移民背景的高中生的情况,以提高注册率和入学率,避免辍学。

20.委员会铭记所有人权是不可分割的,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缔约国尚未批准的一些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载有对种族歧视专题有直接影响的条款的条约,1990年《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1.参照委员会关于德班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制度执行《公约》时,落实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及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为在全国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所采取的行动计划及其他措施。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从事保护人权领域方面工作,特别是从事消除种族歧视方面工作的组织的磋商和对话,商讨下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订案。为此,委员会回顾大会2006年12月19日第61/148号决议,和2008年12月24日第62/243号决议。决议强烈敦促各缔约国加快国内对该修订案的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该修正案。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随即向广大公众提供并分发报告,并同时以官方语言和酌情以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就上述报告发表的意见。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核心文件是在1993年提交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十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MC/2/ 2006/3),提交一份最新的核心文件。

26.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3、18和19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7.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11和12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铭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具体文件编写准则(CERD/C/2007/1),于2013年1月4日之前,提交一份第21次、第22次和第23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文件,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所有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