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DZA/CO/20-21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1December2017

Chinese

Original: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阿尔及利亚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7年1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590和第2591次会议(见CERD/C/SR.2590和2591)上审议了阿尔及利亚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DZA/20-21)。在2017年12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2606次和第2607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专要条约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提交第二十次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了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表示赞赏,感谢代表团口头提供资料和书面提供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执行《公约》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按照2016年3月宪法修正案成立全国人权理事会;

2016年确定阿马齐格语为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16年9月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提供数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解释,说明妨碍其收集有关人口族裔构成数据的原因。但仍感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在报告中提供有关阿尔及利亚各族裔群体和非公民(尤其是居住在缔约国境内来自撒哈拉以南国家的人)的统计数据和社会经济数据(第一条)。

6.委员会重申在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RD/C/DZA/CO/15-19,第10段)中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按性别、肤色和世系、民族或人种,向委员会提供所有相关信息,说明居住在缔约国境内的缔约国人口和非公民(特别是来自撒哈拉以南国家的人)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状况以及他们的生活条件,使委员会得以评估这些群体与其余人口平等享有《公约》所赋权利的程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基于人种、民族、肤色或世系的歧视。

种族歧视的定义

7.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95条之二第1款所载关于歧视的定义,包括《公约》第一条所载定义的全部要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中的定义仅只限于刑事事项。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定义与《宪法》第32条和其他相关法律是否一致(第一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刑法》中关于种族歧视定义的所有要素符合《公约》第一条,并纳入其他相关立法,以便在所有相关领域和刑法领域适用这一定义。

全国人权理事会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16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设立了全国人权理事会,取代了全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咨询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理事会运作的情况,以及为此划拨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情况(第二条)。

10.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1993)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新的全国人权理事会的独立性,并为其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做出一切努力,使全国人权理事会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A”级认证。

仇恨言论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公众人物发表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特别是针对某些阿马齐格人和移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体育场馆和媒体(包括社交网络),针对上述群体的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复活,这个问题没有得到重视。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状况可能会促成一种环境,助长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第二条和第四条)。

12. 根据其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问题的第35 (2013年)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谴责公众人物发表任何仇恨言论,与之划清界限,特别是针对某些阿马齐格人和所有弱势群体或个人的仇恨言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坚决打击媒体中的仇恨言论,包括在社交网络和体育场馆。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出于种族动机的言论和暴力行为以及煽动这些行为,特别是针对某一特定种族或某一肤色或族裔群体的言论和暴力行为都受到调查,使肇事者受到起诉和惩处。缔约国应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打击种族主义和仇恨言论,促进移民的权利,鼓励采取各种举措,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对话和理解。

发展阿马齐格语言和文化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阿马齐格语言和文化,特别是2016年3月6日修正了《宪法》第4条,该条规定“阿马齐格语是国家语言和官方语言”,还规定创办一所阿尔及利亚阿马齐格语言学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不能在所有政府办公室、法院、社会服务或其他国家服务中使用阿马齐格语,《宪法》第4条中的组织法尚未通过。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做出的承诺,做出必要努力,实现阿马齐格语的标准化,,但也注意到,小学四年级才开始教授这一官方语言,而且是选修教学语言,阿尔及利亚阿马齐格语言学院尚未建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民事登记处拒绝给一些阿马齐格语名字登记的问题,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家庭仍然无法为其子女登记阿马齐格名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对于阿马齐格人来说具有文化意义的历史遗址没有得到保护(第五条)。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快颁布《宪法》第4条规定的组织法;

在政府机关、法院、社会服务和其他国家服务中,把阿马齐格语作为一种官方语言,尽速切实列入和使用;

设立阿马齐格语言学院,并为其运作提供所需资源;

确保所有民事登记处不加歧视地为阿马齐格名字登记;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缔约国各种文化遗产,包括对阿马齐格人具有文化意义的历史和考古遗址。

地区经济差异

15.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委员会之前结论性意见(CERD/C/DZA/CO/15-19,第15段)的要求,向其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减少地区经济差距,这个问题不断影响着阿马齐格人居住的地区。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地区持续边缘化,行政上的障碍妨碍着这些地区的私人投资(第五条)。

16. 委员会重申在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RD/C/DZA/CO/15-19,第16段)中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特别是在阿马齐格人口居住的最边缘化地区加强投资工作。根据委员会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2009年)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少数群体人员与其他人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姆扎布地区的暴力问题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2013年,特别是2015年,信奉伊巴底的姆扎布和逊尼派、讲阿拉伯语的沙姆巴族人之间一再发生暴力行为,特别是姆扎布社区发生的暴力行为造成死亡和财产损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安全部队参与了暴力,据报告,这些事件之后,某些群体的行为没有受到惩罚。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代表团对话期间,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供了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所提供资料不完整,特别是采取了哪些措施,调查这些事件、惩罚责任人,及防止事件再次发生(第二条和第五条)。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姆扎布地区暴力问题的根源,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再度发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对暴力事件进行调查、提出起诉和惩处犯罪者的情况,从而防止产生对某些群体有罪不罚的感觉。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要求安全部队履行职责,在这类冲突中提供保护,防止紧张局势和在这些群体之间挑起仇恨。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对话、宽容和理解。

非公民的处境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说明2008年6月25日关于阿尔及利亚境内外国国民入境、逗留和移民条件的第08-11号法将非正规移民定为犯罪行为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2016年和2017年,作为缔约国打击犯罪、乞讨和非法移民政策的一部分,尽管有些移民持有居留身份,缔约国仍将这些移民逮捕,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的移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其中一些人被关押在不当条件下,集体被驱逐。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这种驱逐背景下遵守不驱回原则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移民,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的移民,有时被剥夺获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机会,是劳工市场虐待问题的受害者。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移民,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的移民,在缔约国境内不能自由行动,例如因为有运输公司和出租车公司接到禁令,不准他们乘坐(第二和第五条)。

20. 委员会参照关于歧视非公民问题的第30(2004年)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种族歧视和暴力案件得到记录、调查和起诉,违法者受到惩罚,受害人得到赔偿;

取缔集体驱逐程序,确保尊重不驱回原则、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考虑可能被驱逐者的状况,在驱逐前确保等待遣返者的关押条件良好,使其基本权利得到保障;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移民都能切实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防止就业领域对移民的种族歧视,特别是对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移民,包括加强对移民工作条件的检查,和对雇主的经济剥削行为提出起诉;

提供有关非法移民的现行法律资料,特别说明非法移民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消除移民行动的所有障碍,特别是撒哈拉以南地区的移民,包括取消运输公司和出租车公司不允许他们乘坐的禁令。

难民、寻求庇护者及无国籍人的状况

21. 委会注意到,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状况继续受1963年7月25日第63-274号法令的制约,该法令对实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程序做出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该法令规定的法律和体制框架既不全面也不充分,因此不能对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提供有效保护;

有报告称,一些撒哈拉以南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被逮捕、拘留和驱逐,没有单独审查他们个人的具体情况;

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统计数据,说明在其领土内居住的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数量,或他们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状况(第五条)。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委员会在之前结论性意见(CERD/C/DZA/CO/15-19,第18段)中的要求,加快通过关于难民和无国籍者的法案,以期建立全面和适当的立法和体制框架,反映出在其领土内的庇护状况和遵守国际标准的情况;

确保逮捕、拘留或驱逐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不得带有歧视性,遵守不驱回原则;

不加歧视地保障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权利;

向委员会提供数据说明寻求庇护者、难民和无国籍人的数量,包括收到的申请和拒绝给予庇护的数字,并说明有多少人对拒绝给予庇护的决定提出上诉。

人口贩运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做出的解释,提供的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说明为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采取了哪些立法措施,特别是《刑法》第303条之二第4项至第303条之二第10项和关于偷运移民问题的《刑法》条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贩运人口问题持续存在,尤其是贩运撒哈拉以南国家的人,用于剥削、家政劳务、乞讨和卖淫等目的(第5条)。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努力,并通过一项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所有案件中有效适用本国法律,加强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撒哈拉以南国家的人;

调查所有提请缔约国注意的贩运人口事件,起诉犯罪人并给予相应惩罚,确保受害人获得赔偿;

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保护和援助受害者,为申诉提供便利,特别是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法律和心理援助,以及包括住房等在内的社会服务;

继续为执法人员(包括边境移民事务官员)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识别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

提供关于种族歧视申诉的数据

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种族歧视的定义纳入立法,特别是2014年2月4日《第14-01号法》,但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资料,说明2014年以来对种族歧视案件的投诉、起诉、制裁和赔偿情况(第二条、第四条和第六条)。

26. 委员会回顾,根据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行政管理和运作中防止种族歧视的第31(2005)号一般性建议,种族歧视受害者没有提出申诉或采取法律行动,除其他外,可能显示对现有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足、当局没有意愿起诉这类行为的肇事者、对刑事司法系统缺乏信任或害怕对受害者进行报复。委员会请缔约国:

为在能够预防报复的安全环境中提出申诉提供便利,并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收到的投诉、提出的起诉、对种族歧视犯罪者施加的制裁和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情况;

继续就有关种族歧视的国家立法对治安法官、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开展培训;

向公众广为普及这些立法,包括移民、难民和生活在边远地区的人,使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包括对种族歧视案件可以利用的所有法律补救措施。

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登记注册的障碍

2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特别是致力于捍卫阿马齐格族裔权利的组织和协会)登记和获得认证时在行政上存在障碍(第5条)。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其立法得到有效实施,消除非政府组织和协会(包括致力于捍卫阿奇格族裔权利的组织和协会)建立和登记上的行政障碍。

人权维护者

29.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发生过恐吓、逮捕和拘留某些人权维护者和没收其护照的事件。

30.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人权维护者不会面临歧视性措施,包括恐吓、逮捕、拘留和没收护照。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1. 鉴于所有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文书,特别是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社区直接相关的条约。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32. 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2009年)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3. 根据大会关于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和大会关于贯彻“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拟订和执行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同时考虑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2011年)号一般性建议。

与民间社会协商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共同核心文件

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遵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尤其是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缔约国早在2004年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42,400字的篇幅限制。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37.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第18、20(c)和24(a)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特别重要的段落

38.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0、22、26和28段所载建议的特别重要性,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资料的传播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将之公布于众,同时酌情以官方语文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在2021年3月15日之前提交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回应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问题。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21,200字的篇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