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关于瑞士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22年10月21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举行了第1927和1928次会议(见CEDAW/C/SR.1927和CEDAW/C/SR.1928),审议了瑞士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CHE/6)。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是根据报告前的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CHE/QPR/6)编写的。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提交的后续报告(CEDAW/C/CHE/CO/4-5/Add.1)。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的口头介绍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由联邦性别平等办公室主任西尔维·杜雷尔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其中包括瑞士性别平等代表会议、联邦性别平等办公室、联邦社会保险办公室、联邦司法办公室、联邦警察办公室、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经济事务国务秘书处、移民事务国务秘书处、外交部人权外交科、联邦统计局和瑞士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E/CO/4-5和CEDAW/C/CHE/CO/4-5/Corr.1)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在2021年的全民投票中获得压倒性多数之后,2022年通过了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修正案;

(b)2020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法》修正,以加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c)2019-2023年立法方案,包括四项与平等相关的措施;

(d)2018年通过了加强对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受害者保护的联邦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和计划:

(a)2022-2026年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国家行动计划;

(b)《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

(c)《2030年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其中性别平等问题占据突出地位;

(d)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2018-2022年国家行动计划。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于2017年批准了《伊斯坦布尔公约》。该公约于2018年生效。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联邦议会根据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9.委员会重申关注缔约国尚未撤销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h)项的保留。

1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CHE/CO/3,第12段;CEDAW/C/CHE/CO/4-5,第9段),并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如果仍然相关,撤销对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一款(h)项的保留,事关1988年1月1日前适用的婚姻制度的法律。

《公约》的执行和宣传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公约》部门间工作组采取的措施,在联邦一级加强《公约》的执行和宣传。该工作组由不同的联邦办公室组成,由联邦性别平等办公室领导。委员会注意到在地方一级为提高《公约》知名度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在社区行动计划和通过新立法的计划中提及《公约》。委员会承认瑞士各州相对于联邦的独立性,但关切地注意到各州在执行《公约》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12.委员会考虑到联邦的法律责任和领导作用,建议缔约国加强各级机构之间的有效协调,以确保《公约》得到统一执行,并在缔约国全境平等保护妇女权利。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所采取的措施,例如推出了一部介绍录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妇女对《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她们为争取这些权利可利用的补救办法认识不足。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并加强措施,提高对《公约》、委员会在《任择议定书》下的判例、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及其对缔约国的建议的认识,包括更多地使用数字工具。

《公约》的直接适用

15.委员会欢迎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为法律从业人员出版《公约》指南。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理论,已批准的国际文书可直接适用,只要文书的规范足够具体和无条件拟订,即可直接应用于执法当局。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中的资料表明,各州法院很少援引《公约》或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直接适用《公约》的法院案件为数不多。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约》在法律诉讼中的直接适用仍然有限,而且是自由裁量的。这也表明司法部门对《公约》的了解不足;

(b)缺乏关于直接适用《公约》的判例或其他司法指导。这似乎也不是法官系统培训的一部分;

(c)缺乏关于直接适用《公约》的法庭判例数量的数据。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E/CO/4-5,第13段),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法院将《公约》适用于司法和行政诉讼。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开展在法律诉讼中直接适用和使用《公约》的系统能力建设;

(b)收集在联邦、州和市镇各级直接应用《公约》的法庭判例的数据。

域外国家义务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普遍保护人权的国际承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了维护知识产权,阻止了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公平获得疫苗的提议,而且许多妇女受到疫苗获得受阻的后果的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她们传统的照料责任和作为应急响应人员的过高代表性直接使她们容易感染冠状病毒病(COVID-19)。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支持和促进全球妇女获得疫苗。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为参加日内瓦国际会议的妇女提供签证。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许多妇女,特别是来自全球南方的妇女,面临着昂贵和繁琐的签证申请手续。这对边缘化妇女的代表性构成了相当大的障碍。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便利签证申请手续,使所有地区的妇女都能参加国际会议。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税收和金融保密政策可能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全球南方国家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以落实妇女权利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2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E/CO/4-5,第41(a)段),并建议缔约国就其金融保密和公司税收政策对妇女权利和实质性平等的域外影响进行独立、参与式和定期的影响评估,确保此类评估公正进行,并公开披露评估方法和结果。

妇女诉诸司法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未收到关于接受免费法律援助的妇女人数的统计资料。委员会指出,根据瑞士人权专家中心2019年的一项研究,妇女在联邦法院诉讼中成为当事人的比例明显低于男子。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免费法律援助利用情况的统计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妇女参与法律诉讼的障碍因素以及她们在申请免费法律援助时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进行性别分析。

25.委员会对司法机构内的性别成见感到关切,这些成见阻碍了性别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起诉讼。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为所有司法系统人员和法律专业学生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消除司法部门的性别偏见和歧视性性别成见;

(b)确保这些措施特别解决妇女作为法律诉讼当事方和证人的声音、论点和证词的可信度和重要性,以及在被认为对妇女适当的行为方面的司法偏见。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连续通过了四项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参加谈判代表团和联合国和平特派团的妇女人数和作用的资料。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平等参加和平进程谈判代表团和联合国和平特派团,包括在决策层,并收集这方面的统计资料。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这一战略以跨部门视角为基础,论及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的状况。还欢迎缔约国计划定期评估和改进为执行该战略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是可持续发展目标5的一部分,是实现性别平等的一个工具,但它没有被纳入《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而且议会在这方面的一项动议被否决。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各级采用系统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确保财政拨款平等惠及妇女和男子。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项目和机构划拨了资金,包括通过了在楚格州、提契诺州和汝拉州执行平等行动计划的专项预算,并增加了格拉鲁斯州的预算。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有6个州没有设立平等办公室(内阿彭策尔、下瓦尔登、上瓦尔登、沙夫豪森、图尔高和楚格);上瓦尔登的平等办公室已经关闭;伯尔尼州和苏黎世州的平等办公室的存在或预算受到质疑;阿尔高州的平等办公室被与老年人办公室合并,为的是减少行政费用;

(b)各州在落实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权利方面的能力的扩大,并没有系统地与更多的资源分配相匹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各州在落实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供资差异,确保每个州都设立性别平等办公室;

(b)确保为扩大各州落实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权利的能力提供充足的额外资源。

33.委员会注意到,据代表团称,联邦政府正计划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其数字化战略。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其数字化战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数字化中的性别偏见,防止性别数字差距,并让妇女充分参与制定数字解决办法。

暂行特别措施

35.委员会欢迎2021年在雇员人数超过250人的公司实行董事会中妇女代表占30%的配额和执行董事会中妇女代表占20%的配额。委员会还注意到,《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规定,妇女在与联邦政府有关联的公司管理机构中的代表率配额为40%(根据RS No.172.220.12号命令第2条第2款,与联邦公司和机构最高管理层和管理机构成员商定的薪酬和其他合同条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旨在促进弱势妇女群体,包括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平等参与就业等社会不同领域的举措不足以克服她们面临的障碍。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外联和支助方案、针对性的招聘和配额,以促进在就业、领导职位和政治等弱势妇女代表性不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性男女平等;

(b)在公众中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宣传法定配额的必要性,特别是实现必要的结构、社会和文化变革,以纠正过去和现在对妇女歧视的形式和影响。

陈规定型观念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仍然存在歧视性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对少数群体妇女和移民妇女的偏见和相互交织的歧视,妨碍她们平等参与社会;

(b)缺乏具体的立法来尊重关于性别平等和媒体机构敏感性的标准;

(c)媒体中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媒体专业人员中妇女人数不足;

(d)80%的网上仇恨言论针对妇女为,而且没有明确禁止性别歧视和厌恶女性的仇恨言论。

3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E/CO/4-5,第23段),建议缔约国在所有领域防止和消除歧视性性别成见,包括:

(a)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

(b)收集并分析关于对少数群体妇女和移民妇女的成见和歧视的数据,以便制定和执行有效打击这些现象的政策和方案;

(c)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公约》所涉所有领域的实质性男女平等,作为消除性别成见的补充措施;

(d)在联邦一级通过防止性别歧视广告的立法,类似于2019年在沃州通过的防止性别歧视广告的法律;

(e)深入分析媒体报道中的性别偏见;

(f)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基于性别歧视和厌女症的仇恨言论,类似于《刑法》第261条之二禁止基于种族主义的仇恨言论。

有害习俗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每年给瑞士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网络认捐240 000瑞士法郎,直至2023年12月。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表示,担心遭受女性生殖器切割是在缔约国寻求庇护的公认理由。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但根据2018年的估计,约有22 000名妇女和女童受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影响或威胁。此外,缔约国对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件的报告、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很少。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在边境哨所、机场和火车站等地为女性生殖器切割的受害者或面临风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性别敏感的报告机制;

(b)向保健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女性生殖器切割问题的强制性培训。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和相关的执行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2018年通过了加强保护暴力受害者的联邦法律。该法律废除了调解程序和收取法庭费用的要求。委员会还注意到,打击性别暴力行为是《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的一个优先事项,而且自2021年以来,缔约国向开展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项目的组织提供资金。委员会还欢迎增加受害者援助和收容所的预算,并在苏黎世州推出在线咨询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境内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的性骚扰和盯梢骚扰十分普遍,但报告不足;

(b)国务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目前提出的修订和加强将强奸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提案中并未包含根据国际标准以未经同意为基础的强奸定义;

(c)《刑法》第192条第2款、第193条第2款、第187条第3款和第188条第2款规定,如果犯罪者与受害者结婚或登记为伴侣,即使受害者是儿童,法官可酌情考虑减轻处罚或完全无罪释放(第187条第3款);

(d)根据苏黎世应用科学大学的一项研究,各州强奸罪的定罪率差别很大;

(e)如果妇女的居留身份与其丈夫的居留身份相关联,并且由于家庭暴力而脱离这一关系,则只有在其丈夫是瑞士国民或永久居留权持有人,并且只有在暴力达到严格的严重程度时,才能延长其居留许可,而且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能延长;

(f)根据2019年州社会事务主任会议的分析,各州在为收容所和应急住所提供资金以及避难所容量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42.委员会回顾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E/CO/4-5,第27段),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特别关注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为执法、司法、社会工作者和医疗专业人员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使其掌握性别敏感的调查和审讯方法,以防止二次伤害,并确保报告性别暴力的妇女能够获得充分、性别敏感和文化敏感的支助服务,并受到保护,免遭报复和经济贫困;

(b)进行分析,查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报告不足的原因,以便制定针对性措施,鼓励和便利报告;

(c)通过立法,将所有与盯梢骚扰有关的罪行具体定为刑事犯罪;

(d)修订《刑法》中的强奸定义,根据国际标准将其建立在未经同意的基础上;修正《刑法》第192条第2款、第193条第2款、第187条第3款和第188条第2款,删除任何根据与受害者的婚姻或伙伴关系对性质比强奸轻的性犯罪的犯罪人减刑或无罪释放的司法裁量权的规定;

(e)进行分析,找出各州在强奸定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的原因,以便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f)修订《外国国民和归化联邦法》第50条,以确保所有遭受家庭暴力或性暴力的妇女都能离开虐待她们的配偶,而不失去她们的居留身份,无论所遭受暴力的严重程度及其配偶的国籍或居留身份如何,因此,撤销对《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第59条的保留,并向移民局提供必要的能力建设;

(g)落实州社会事务主任会议根据其对收容能力的分析提出的建议以及会议关于援助受害者的补充建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以及判刑率普遍较低,而且各州之间存在差异。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州缺乏对贩运受害者的支助服务,这些受害者中86%是妇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尚未充分纳入国内法,而且《刑法》第182条未明确提及贩运受害者同意剥削的无关性;

(b)没有居留身份的妇女,特别是申请被拒的寻求庇护妇女,在私人家庭、餐饮业、美甲店、乞讨或盗窃等犯罪活动中遭受劳动剥削的风险增加,而且因为《刑法》第182条没有明确界定劳动剥削,对这类案件的调查受到阻碍;

(c)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查明贩运受害者,也没有全面的受害者保护方案规定具体的住宿、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医疗、心理咨询和赔偿,包括对受害者的赔偿;

(d)贩运受害者,特别是移民妇女,除非与警察和司法当局合作,否则无法自动获得临时居留证;

(e)《受害者援助法》规定,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经济支助的条件是犯罪时的居住地。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及其以往的建议(CEDAW/C/CHE/CO/4-5,第29段),建议缔约国:

(a)使立法完全符合《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并澄清《刑法》第182条中关于强迫劳动的法律定义;

(b)迅速通过新的2023-2027年防止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c)加强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的能力建设,使他们能够及早发现贩运活动受害者和面临风险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移民妇女和孤身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d)开展分析,查明贩运案件起诉率和定罪率低、判刑低、各州差异明显以及几个州受害者支助服务有限的原因,以便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依据;

(e)向所有贩运受害者发放临时居留证,无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警方合作,并确保当局始终采取性别敏感和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

45.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众多的利用妇女卖淫营利事件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约85%至95%的卖淫妇女是移民妇女,往往没有正规身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越来越多居住在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通过所谓的“情郎”方法被诱拐进入卖淫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贩运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之间的联系。估计显示,大多数卖淫妇女都是被贩运到缔约国的;

(b)有报告称,卖淫妇女经常遭受基于性别的身心暴力。根据苏黎世大学普通和社会精神病学系2010年的一项研究,许多卖淫妇女表现出与性别暴力和卖淫“压力”有关的精神障碍;

(c)没有任何制度可以帮助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提高妇女和男子对卖淫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极易遭受性别暴力、剥削和种族歧视的认识,制定预防战略,减少缔约国对卖淫的需求;

(b)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脱离方案,包括替代就业机会,并确保这些方案包括了她们的子女;

(c)确保脱离卖淫的妇女能够获得庇护和适当的支助服务。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2019年选举中,42%的立法委员会候选人为妇女。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国务委员会的代表率仍然很低,仅为26%,而联邦一级的积极趋势尚未转化为州和市镇一级的积极趋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各国议会联盟和欧洲委员会议会的一项研究,在缔约国的政治生活中存在性别歧视、虐待和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事件;

(b)在选举前的媒体报道中,妇女候选人的代表性仍然不足,这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主要障碍;

(c)国家委员会、国务委员会、州和市镇委员会对带薪产假的规定不一致或没有规定。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联邦、州和社区各级立法议会中规定男女代表的最低配额,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的配额;

(b)为政治家、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和建设现代民主社会的必要条件;

(c)调查并起诉针对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的一切形式的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网上暴力和仇恨言论,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d)巩固各级女议员的产假工资和产假代表条例,并为行政人员、政府成员和议会成员的子女建立托儿设施。

4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1年至2021年联邦外交部的妇女人数从47%增至52%。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只有24%的大使和20%的使团团长是妇女。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可持续、公平和包容的外交文化,包括通过外交服务考试确定征聘妇女的配额。

教育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在教育系统中促进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和性别平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可由教师自由选择的教材仍然载有对妇女和男子的性别成见的描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学校制度要求学生在很早的时候就作出职业选择,因为他们特别容易受到性别成见的影响,导致女生往往选择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与传统的男性职业选择相比,这些领域和道路提供的收入和职业机会较少;

(b)在业士学位教育的核心教学大纲中缺乏性别观点。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现有的教材,以消除性别成见,促进性别平等和男女各方面的代表性;

(b)将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以及关于必须查明和处理歧视性性别成见的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并为教师和实习教师提供相应的系统培训;

(c)继续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就业

53.委员会欢迎2020年《性别平等法》修正案,其中规定雇员人数在100人或以上的雇主有义务每四年进行一次内部同工同酬分析。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占绝大多数的小公司就业的妇女没有从这一规定中受益,修正案没有规定制裁措施,一旦公司证明其工资不存在歧视,同工同酬分析要求就不再适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存在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集中在传统以女性为主的低收入职业,妇女在领导职位上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b)妇女在科技工作队伍中的参与率低,特别是在注重开发数字技术的部门,这助长了数字服务中性别偏见的产生和持续;

(c)尽管大学生中妇女占大多数,但妇女在大学内的就业人数不足;

(d)《性别平等法》未能充分保护妇女在劳动索赔中免遭报复。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用一个更有效的分析和处理性别工资歧视的制度,并规定有时限的目标,适用于所有公司,不论其规模大小,而且必须定期重复进行;

(b)提高护理工作等传统女性职业的工资,并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以提高对这些职业的重要性和社会赋予它们的价值的认识,并促进这些职业的性别平衡;

(c)采取针对性措施,如配额和优先招聘妇女,以增加妇女在学术界和科技界的就业;

(d)通过立法修正案,确保妇女可以提出劳工索赔,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其他不利情况。

卫生保健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获得高质量保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2018年的一项研究,许多保险公司向妇女,特别是30多岁的妇女,收取的与妇女生育能力有关的住院一揽子非基本保险计划的保费更高;

(b)2019年,国民议会否决了一项动议。该动议旨在纠正现行制度,即在雇主可决定为其雇员投保的非强制性病假医疗保险中,对女雇员收取高于男子的费率;

(c)非正常情况下的移民妇女实际上获得保健的机会有限,因为如果保健提供者向移民当局报告,她们将面临被驱逐的危险;

(d)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没有列入一揽子基本医疗保险计划,这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特别大,特别是那些没有足够手段的妇女和女童,她们往往承担着避孕的责任;

(e)感染艾滋病毒的低收入妇女获得应有质量的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f)对双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手术干预,目的是使他们的生殖器“正常化”。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禁止在保险费方面歧视妇女,并确保补贴与生育有关的额外医疗保险费用,以确保妇女不被视为默认的生育者,并确保生育妇女不受惩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非正规身份的移民妇女能够有效获得医院和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取消公共和私营保健提供者的任何报告义务;

(b)免费提供现代避孕药具,并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促进人们认识到避孕是男女共同的责任;

(c)确保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充分和免费获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d)明确规定对双性儿童生殖器的手术干预为刑事犯罪,除非医学上有必要。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未经本人自由和完全同意的绝育是被禁止的,但根据绝育法律第7条和第8条,却例外地允许给被视为“无辨别能力”的16岁及以上妇女和女童绝育。

58.委员会提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CRPD/C/CHE/CO/1,第36段),建议缔约国:

(a)禁止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在未经其事先知情和自由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绝育手术,无一例外;

(b)废除任何允许第三方替代同意的法律规定;

(c)向被强制绝育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补救和支助。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59.委员会关切缔约国有大量妇女生活贫困或面临贫困风险,她们失业率较高,集中从事非全职、不稳定的低收入工作,并承担着不成比例的无酬照护工作。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因素还导致妇女的养恤金福利减少,从而导致老年贫困。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托儿所费用高昂,有时几乎相当于低收入妇女的全部工资;

(b)将陪产假从两天延长到两周,虽然值得赞扬,但仍不足以促进男女平等分担育儿责任;

(c)由于就业人数不足,领取全额残疾福利的残疾妇女人数很少;

(d)社会没有充分理解生育保险的强制性地位,保险上限为每天196瑞士法郎,而军人或国防事业的强制性保险上限更高;

(e)与大公司相比,通常由女性妇女经营的小企业从COVID-19支持措施中受益较少。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工资歧视、劳动隔离和妇女的无酬照护工作问题,并重新计算养恤金福利,以防止妇女陷入老年贫困,为此应停止第二支柱中目前的“协调扣减”(根据这种扣减,只有部分收入被视为应计养恤金收入),补偿无酬照护工作,并在无酬照护工作期间将妇女完全保留在社会保障体系中;

(b)确保所有残疾妇女都能获得适当的残疾福利;

(c)消除关于生育保险的强制性质以及其上限为每天196瑞士法郎的任何含糊之处;

(d)确保由妇女经营的小企业受益于与大公司相当的充分的COVID-19支持和复苏措施。

农村妇女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估计,农业女工平均每周工作60小时以上,但其中只有30%的人得到报酬和社会保障。

62.委员会回顾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将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女农民和在农场工作的妇女的家庭成员,并建议她们在离婚时对农场产生的资产享有平等权利。

罗姆妇女

63.委员会欢迎为加强罗姆妇女融入社会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她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继续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使罗姆妇女融入社会,解决她们的边缘化问题以及对她们的交叉形式歧视。

婚姻和家庭关系

6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现行的已婚夫妇共同纳税制度常常导致低工资者(往往是妇女)减少工作时间,甚至放弃工作,以节省税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离婚或分居的妇女往往面临不利的经济后果,因为许多妇女在经济上依赖其伴侣,四分之一的单身母亲依赖社会福利,近三分之二的社会福利领取者是妇女。

66.委员会回顾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二十九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采用目前正在讨论的个人税收制度;

(b)通过加强妇女的经济独立性、强制履行赡养费和子女抚养义务、增加单身母亲和离婚后贫困妇女的社会福利,解决妇女经济贫困和依赖的不同根源。

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但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16岁童婚作为例外情况被允许。

68.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修订这一规定,废除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以外的所有例外情况。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关于《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二十五周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庄严载列的各项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平等。

传播

7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联邦委员会、各部、联邦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7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7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a)、32(a)、42(d)和42(f)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73.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7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