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捷克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06年8月17日第751和第752次会议(见CEDAW/C/SR.751和752)上,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ZE/3)。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ZE/Q/3,捷克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ZE/Q/3/ 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报告是按照委员会准则编写的,并提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并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进行口头介绍和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男女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兼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副部长率领的代表团,该代表团包括来自不同部委和政府部门的男女代表。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题为“促进男女平等的政府优先事项和程序”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是按照《北京行动纲要》和委员会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时提出并且自1998年起每年更新的结论意见起草的。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最近通过一系列法律,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并争取遵守公约对缔约国规定的义务。委员会尤其欢迎2004年《教育法》、2005年《劳工检查法》;欢迎在2006年通过新的《劳工法典》,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欢迎修正防止家庭暴力领域现行法律的第135/2006号法,该法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6.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执行《公约》所有条款,认为缔约国需要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中确定的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工作中重视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交给所有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7.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两性平等的努力看起来主要面向欧洲联盟各项规定的框架,但感到关切的是,《公约》作为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以及消除《公约》所涉一切领域内针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歧视的基础,尚未获得中心地位。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公约》的地位高于国内法,但各国法院从未援引过《公约》的条款。

8.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文书所涉及的广泛范围,开展旨在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的各项努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确定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法律教育和培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高妇女对《公约》所规定的权利,以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认识。

9.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或修正了一些法律,如禁止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刑法和劳动法,但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捷克没有制定一般性反歧视法,其中根据《公约》第一条为对妇女的歧视作出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确保妇女充分享有人权至关重要的一些法律仍未获得通过,其中包括反歧视法、选举法和保健领域的一些法律。

10.委员会建议把根据《公约》第1条界定的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纳入适当的国内立法,如新的反歧视法。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建立有效实施、监测及执行此类法律的程序。它还大力鼓励缔约国就尚未通过的法律立即采取行动,特别是保健领域的法律和选举法,以便确保在缔约国建立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的全面法律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充分落实委员会以前关于加强国家机制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内的两性平等股、各部内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促进男女机会平等政府理事会,以及促进人权政府理事会等国家机制的现有体制结构,都没有足够的决策权、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无法有效协调为在国家、地区和地方三级所有部门加快实施《公约》及促进两性平等所作的一切努力。

12.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现有国家机制的体制结构,使其更加有效,方法是为其提供决策权、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执行任务,监测政府各部和各机构实现两性平等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各部内的社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能由直接接触决策者的高级工作人员组成。委员会还再次建议缔约国成立地区和地方两性平等机制,并确保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有关两性平等的所有相关机制和实体间的有效协调。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国家、地区和城镇三级继续提高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建设他们在这方面的能力。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家庭暴力领域开展了新闻宣传运动,但对有关男女在家庭及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传统定型观念的持续存在仍然感到关切。这些定型观念反映在妇女教育选择、她们在劳动市场的地位及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程度低等方面。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破除歧视妇女的根深蒂固的持久定型观念。它鼓励缔约国增强与民间社会、政党、私营部门及媒体的合作,以便向特定受众,如决策者、教育专业人士、青年及边缘化群体,传播有关《公约》所载的非歧视原则和两性平等原则的明确信息。此类提高认识工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包括广播、电视、电子手段和印刷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把两性平等问题系统地纳入其他各种宣传运动。建议针对男女、男孩和女孩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讲妇女从事各种职业和参与公共生活等各种主题;宣讲男女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宣讲对各种侵害妇女暴力的零容忍。

15.委员会欢迎通过一项惩罚家庭暴力的《刑法》修正案,欢迎修正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领域某些法律的法律(第135/2006号法),该法律将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它对禁止令和干预中心作出规定。尽管如此,委员会对暴力侵害妇女者很少被定罪和判刑,对现行强奸定义感到关切。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第135/2006号法,密切监测该法的效力。该法律修正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领域的某些法律,包括该法设想的新干预中心,以确保所有遭受暴力的妇女,包括生活在农村的受害妇女、特别是罗姆妇女都能找到直接的补救和保护手段。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新干预中心,支持保护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所和其他支助服务,如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开办的24小时热线。委员会也建议为所有从事援助暴力受害者工作人员,包括警察、法官及检察官、医务专业人士及全国的社会工作者,包括农村的社会工作者,提供不断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刑法中的强奸定义惩罚对未表示同意者实施的、包括在无抵抗情况下实施的任何性行为。

1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照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通过了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战略》,但对贩运妇女和女孩及利用卖淫营利等现象的持续存在仍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8.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紧预防贩运人口的努力,包括采取适当措施在全国禁止利用卖淫营利现象,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所采取措施的最新材料。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通过《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便加速预防和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工作的进展。

19.委员会重申对妇女在国会和政府、包括常设和临时委员会、国际一级和私营部门的任职人数持续偏低表示关切。委员会也对政府部门显然不愿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应用暂行特别措施表示关切。它还对设想男女代表至少占30%的选举法草案暂停通过表示关切。

2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续措施,包括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的暂行特别措施,并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加快妇女代表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级别的选举和任命机构,包括外交事务中的任职人数,并监督其实现情况。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继续完成并通过规定适当暂行特别措施的新选举法案。它还建议作出进一步努力以增加妇女在任命职位、公共行政决策职位和私营部门的数量。这些措施应包括: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为政党提供财务激励、为妇女公职候选人和当选者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审慎监督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和取得的成绩。

21.委员会对罗姆妇女和女童仍很脆弱并被边缘化的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在保健、教育、就业、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委员会很遗憾在其前一次结论意见中要求提供的有关罗姆妇女和女童在这些领域的数据还不够充分。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并通过有效措施,包括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的暂行特别措施,加强对她们人权的尊重。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加强处理罗姆人、非歧视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加快实现罗姆妇女事实上的平等,特别是在保健、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领域。它敦促缔约国实施针对性措施,在具体时间表中和各个领域内消除对罗姆妇女的歧视,监督其执行和既定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2005-2015年罗姆人融合十年中的目标),并采取必要的改正行动。它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罗姆妇女和女童的全面情况,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有关教育机会和成绩、获得就业和保健服务,以及参与公共生活和决策方面的数据。

23.委员会对监察员(公设律师)2005年12月关于罗姆妇女不知情绝育和非自愿绝育的报告尤为关注,它同时特别关切的是,捷克政府没有采取紧急行动,执行监察员报告所载建议,修改有关知情同意绝育的立法,以及为这类未经同意的行为的受害者伸张正义。

2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紧急行动,执行监察员/公设律师关于非自愿或强制绝育的建议;毫不迟延地修改绝育立法,包括根据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4和《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第5条明确界定符合条件的自愿知情绝育的定义;不断对专业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有关病人权利的培训;以及制订为非自愿或强迫绝育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措施。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为非自愿或强制绝育的罗姆妇女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防止进一步的非自愿或强制绝育。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罗姆妇女在强制或非自愿绝育问题上的状况,包括对已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及取得的成效作出的详细评估。

25.《就业法案》、《劳动法典》和《劳动检查法》的条文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及性骚扰,并且对育儿假作出了规定。虽然委员会对这些条款表示欢迎,但它仍然关切的是:妇女与男子的工资一直有差距,而且主要集中在某些部门就业,以及就任管理和决策职位的妇女比例较低。

26.委员会请缔约国密切监测《就业法案》和《劳动法典》中新的法律框架的有效执行情况,确保禁止歧视条款得以遵行,包括由劳动视察员有系统地监测遵行情况,并收集有关已提出的申诉的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这些条款的认识。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私营部门全面遵守这些法律中的禁止歧视条款。委员会又请缔约国对“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和“女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加以比较,据此评估男女工资差别。它还促请缔约国监测妇女和男子使用新的育儿假规定的情况,作为分担家庭责任的一项指标,并促请它们制订奖励措施,鼓励更多男子休育儿假。

27.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妇女不能平等和充分地从缔约国促进两性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框架中受益。它同时还表示关切,没有为农村妇女制订发展方案,用来支助她们掌握必要技能,获取必要资源,从而提高其自身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充分注意农村妇女的需要,确保旨在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政策和方案,包括有关保健、教育、就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的政策和方案能够覆盖农村地区,并在县一级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评估农村妇女的状况,以及《公约》第十四条的执行情况,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包括数据在内的评估结果。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按性别、年龄及族裔以及按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列的数据有限。这使得委员会更难评估一段时间内妇女的实际状况,及其是否享有《公约》所涉一切领域人权的进展和趋势。

3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收集《公约》所涉及所有领域的数据并分析这些数据,从而酌情按照性别、族裔、年龄、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进行分类,更准确地评估妇女的真实状况和她们享受人权的情形,并追踪发展趋势,设计并且执行更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通过各种可衡量的指标,监测各项法律、政策和行动计划产生的影响,评估在实现妇女事实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出这种统计数据和分析资料。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翻译成捷克文,并且将这些建议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一起广泛分发。

3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早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3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义务过程中,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34.委员会还强调指出,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行动。委员会要求,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都应该包括社会性别观点,应该明确体现《公约》规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出这方面的资料。

35.委员会指出,如果各国遵守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就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捷克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6.委员会要求在捷克共和国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保证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各种步骤,以及在这方面仍需采取的其他步骤。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结果文件,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S-23/3号决议,附件)。

37.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按照《公约》第18条提出的下次定期报告中,对这些结论意见所表达的关切提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9年3月以合并报告的形式,提交应于2005年3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以及应于2009年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