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关于中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23年5月12日,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1977和1978次会议(CEDAW/C/SR.1977和CEDAW/C/SR.1978)审议了中国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CHN/9、CEDAW/C/CHN-HKG/9和CEDAW/C/CHN-MAC/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九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EDAW/C/CHN/RQ/9)。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CHN/CO/7-8/Add.1)。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口头和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晓薇为团长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共中央统战部、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代表团还包括来自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22年10月修正《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中涵盖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并规定了救济和纠正措施及法律责任,包括处罚规定;

(b)2020年5月颁布《民法典》,其中规定了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并要求雇主建立预防机制和提供及时的救济措施(第一千零一十条);

(c)2018年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d)2016年颁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e)2015年颁布《反家庭暴力法》,其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规定政府承担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组织的相关职责;

(f)2015年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将引诱未成年人卖淫归类为强奸罪,并处以同等刑罚;

(g)2015年颁布《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作出修改,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一律入刑。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现象,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采取了下列举措:

(a)2021年推出《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注重防止欺诈性收养、打击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和改善劳动者招用程序,重点保护妇女和女童;

(b)2021年推出《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确定了八个合作领域,其中包含性别平等;

(c)2020年推出《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力图在健康、教育、经济、参与决策和管理、社会保障、环境、法律八个优先领域促进男女平等;

(d)2019年推出《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指导手册》,强制要求雇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女工人的权利。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一次报告后,于2022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和《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个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认妇女是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其授权,从本报告发布之日到《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期之前,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国各地

与大流行病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9.委员会欢迎为各机构推出政策和准则,以确保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提供可获得的孕产妇保健服务,实施帮助妇女从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中恢复的方案,并发布面向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COVID-19疫情防控指南。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遏制疫情而采取的限制行动自由等措施,过度限制了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庇护所、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

10.委员会根据其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COVID-19背景下《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执行体制、立法和政策措施,纠正长期存在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将妇女置于COVID-19疫后恢复战略的中心,并以此作为可持续变革的一项战略优先事项,从而为实现性别平等再次注入动力;

(b)确保在危机后恢复计划中,妇女和女童不会陷入陈规定型的性别角色;

(c)确保妇女和女童、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化群体妇女平等参与设计和实施COVID-19疫后恢复方案;

(d)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疫情的社会经济影响的一揽子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公约》的法律地位以及《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情况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巩固妇女权利法律框架,特别是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并致力于加强妇女赋权。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公约》没有在缔约国的国家法院直接适用,因此法院诉讼程序中没有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充分的资料说明提交法院或通过其他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援引《公约》的案件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任择议定书》。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11段),即缔约国:

(a)确保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包括为此修正或废除不符合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立法条款,并参照《公约》界定和执行《2030年议程》以及本国的国际合作战略;

(b)确保《公约》和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所有法官的系统性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以期使法官能够直接适用《公约》条款并根据《公约》解释本国法律条款,同时确保《公约》和一般性建议成为对检察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政府官员的培训的组成部分。

(c)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就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

(d)确保在《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中对《公约》的根本保障给予授权。

F.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国

“歧视妇女”定义

13.委员会注意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中没有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对歧视妇女作出全面定义。委员会对妇女因其性取向、性别认同和族裔或宗教归属而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四十八条与第四十九条一并解读,在处理性别平等方面推进了一个保护性框架,而不是实质性的平等框架。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13段),并吁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第二条,对歧视妇女作出全面定义,明确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确保切实有效地禁止歧视所有面临歧视的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以及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妇女。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5.委员会欢迎法律援助改革,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加强诉诸司法的机会,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数据显示许多法官存在性别偏见,他们因循性别成见,不重视妇女的证词、证据和主张,一些法院对离婚诉讼中妇女提出的家暴申诉的驳回率高达8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弱势妇女群体,如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以及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经济和语言障碍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充分的资料说明提交法院和主管当局的歧视妇女案件的数量和结果。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学生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消除司法中的性别偏见和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b)确保这些措施特别解决妇女作为法律诉讼当事方和证人的声音、论点和证词的可信度和分量问题,并消除在考量所谓妇女的适当行为方面的司法偏见。

(c)消除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以及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交叉形式歧视和障碍,包括为此向司法机关宣传她们的平等权利,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根据需要提供独立、专业的笔译和口译服务。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注意到,消除性别歧视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一个重要目标,2019年新成立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建立了对法规政策进行性别平等审查的国家机制,该委员会负责通过不同部委协调有关妇女权利各个方面的工作。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没有充分的资料说明新建立的对法律和政策进行性别平等审查的国家机制的情况,没有关于《妇女发展纲要》的影响的评价报告,而且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独立的妇女权利组织在性别平等立法和方案的执行和审查方面参与有限。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务院妇儿工委,使其能够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独立的妇女权利组织合作,系统地评估《妇女发展纲要》对妇女权利和领导能力产生的实效和影响;公开报告妇女权利状况,并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营造有利的环境,确保独立的妇女权利组织,包括持有各种不同观点的组织,能够有系统、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和执行影响妇女的立法和政策举措;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接受2018年11月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中提出的建议,考虑根据《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17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所附《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给予它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强有力授权。委员会还建议,国家人权机构一旦投入运作,应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要求有“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审议其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特别是在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决策和领导职位方面加快实现男女之间实质平等,对此设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基准;

(b)在当前和未来公共政策中,为面临交叉歧视和遭受各种形式剥夺的妇女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23.委员会注意到为破除重男轻女观念和提倡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宣传运动,并注意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提倡共同抚育子女。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以及关于男子生男孩传宗接代为“孝”的传统认知持续存在,从而导致为了将男孩留在父方家庭而绑架儿童和离间母子关系的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建立监管框架以消除媒体和广告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为此通过针对性别问题的媒体专业人员道德守则。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具体战略,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加强教育方案,提倡平等分担育儿责任,提高关于男女对子女(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认识;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歧视妇女的现有习俗和做法,包括在获得子女监护权方面的习俗和做法;

(c)通过一个监管框架,以消除媒体和广告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一套具有性别针对性的树立妇女和女童正面形象的道德守则,并采取包括提高认识在内的各种措施,解决媒体使用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歧视性内容、语言和女性形象的问题;

(d)加强针对公众、公职人员和媒体专业人员的关于使用性别敏感语言的教育运动,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女性的物化,倡导正面刻画作为发展的积极推动力的女性形象。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在法院设立了2 000多个家事分庭和中心,并在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中对保护令和受害者支助服务作出了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所述的目标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而不是妇女和家庭成员的安全,而且在警方接报的所有家暴案件中,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最后得到限制令,这种情况危及妇女和家人的安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反家庭暴力法》没有涵盖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特别是经济暴力、经济控制和疏忽,或前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

(b)没有为司法机构、警察、其他执法人员和受害者支助服务提供者(包括庇护所)充分开展能力建设;

(c)解决家庭暴力的措施存在地区差异,妇女对《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措施和服务的认识有限。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修正《反家庭暴力法》,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经济暴力、经济控制和忽视以及前亲密伴侣的暴力行为;

(b)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卫生保健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强制性和持续的能力建设,内容包括严格适用《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签发和监测保护令、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程序以及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

(c)提高妇女对《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措施和服务的认识,包括对保护令以及诸如庇护所等受害者支助服务的认识,并确保在缔约国各地、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能够获得这些服务;

(d)确保所有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都得到有效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注意到更新了《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与本区域第三国签署了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合作协定,并采取了联合打击贩运举措;修正了《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第二百四十一条。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没有全面的打击贩运立法,不清楚缔约国的立法是否将一切形式的贩运行为,包括以性剥削、强迫劳动、强迫婚姻、器官摘除和非法收养为目的的贩运行为,特别是在藏族和维吾尔族社区中的这类行为,定为刑事罪;

(b)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高发;

(c)据报告,有组织犯罪集团使中国籍和外籍妇女和女童被迫从事佣工、被迫充当小妾和被迫生育,并在缔约国境内或向缔约国境内进行性贩运,以假工作机会或强迫婚姻和欺诈性婚姻引诱受害者。

2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打击贩运立法,其中对贩运作出符合国际标准的定义;

(b)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早期识别和转介,包括通过执法官员和政府支持的一线反应人员准则;

(c)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无论是否愿意或有能力与检察机关合作,都能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并获得适当的赔偿和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社会心理咨询和康复方案;

(d)加强系统性收集和分析按受害人年龄、性别和国籍以及贩运形式分列的贩运数据;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以性剥削、强迫婚姻或纳妾为目的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目的地国。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叛逃的妇女和女童一律被归类为“非法移民”,有些人被强行遣返。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妇女在缔约国所生的子女被剥夺了获得出生登记、国籍、教育和卫生保健的权利,因为如果进行出生登记,母亲就会面临被驱逐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风险。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被贩运妇女和女童不因违反移民法而被视为犯罪,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和基本服务,包括医疗、社会心理咨询、教育、其他收入机会和康复方案;

(b)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相关人道主义组织充分和不受阻碍地接触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贩运受害者;

(c)使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自愿或被迫与中国公民结婚或未登记同居并生育子女的妇女和其他被贩运妇女的地位正常化,确保其子女获得出生登记且有资格获得中国国籍,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并允许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叛逃妇女的子女随其母亲离开中国。

31.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㈨》将“引诱未成年人卖淫”罪行视同强奸罪并处以同等刑罚。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2019年废除了针对卖淫行为的监管和再教育制度,但据报执法人员仍继续以“卖淫”罪名且不经正当程序,在拘留所和再教育中心拘留中国籍和外籍妇女,据称她们在那里被强迫劳动。

3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解决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活动的根源,如贫困和结构性的性别不平等,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卖淫的需求,保护妇女免遭被迫卖淫供人营利,包括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收入机会。

妇女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注意到,自2002年审议缔约国第七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的妇女代表性有所提高。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仅占26.54%,而且自2022年10月以来,最高行政级别没有女性任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在外交官中占35%(2023年)、在大使中占11.3%(2022年)、在法官中占32.7%(2017年)、在公共机构管理团队成员中占22.3%(2017年)。

34.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确保妇女在政府、全国人大和地区人大、全国政协、司法机关、公共机构和外交部门,特别是在决策级别的平等代表性;

(b)为任职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导岗位的女性提供能力建设,使政治领导人和公众更好地认识到,妇女以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可持续发展和充分实施《公约》的必要条件;

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

35.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非政府组织登记受到过度限制,例如被要求提供赞助。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妇女人权维护者因从事妇女人权工作而面临警察和其他国家官员的恐吓和骚扰,包括发生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案件,而且她们可能因参加委员会对缔约国报告的审查而面临骚扰。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关于非政府组织登记的立法,以废除对赞助的要求以及所有其他不相称的限制;

(b)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得到保护,不因工作而受到恐吓、骚扰和报复,包括在她们与委员会接触或试图与委员会接触时;立即制止任何此类报复,确保对有关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保护,并调查和起诉责任人,包括警察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c)创造有利环境,使来自不同群体的妇女人权维护者能够促进、保护和倡导妇女人权而不必担心报复。

国籍

37.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国家庇护法,也未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而且不承认双重国籍。委员会又关切地注意到,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办理民事登记程序的机会有限,这增加了她们无国籍的风险,而且可能剥夺她们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对有关没收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护照的报告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修正立法,承认双重国籍,考虑批准或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通过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家庇护法;

(b)确保所有妇女,包括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都能办理民事登记程序并获得基本服务,不因少数民族身份而没收护照,不任意利用国家安全立法来没收护照。

教育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实现普及初等教育。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但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各级教育课程中人权教育的纳入有限;

(b)在校女生遭受性骚扰和网络欺凌的案件;

(c)缺乏关于弱势女童和妇女群体受教育情况的数据;

(d)据报以哈萨克语、藏语和维吾尔语等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被关闭;

(e)据报对西藏女童实行强制性住宿(寄宿)学校制度。

4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将人权教育,包括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对教师进行关于人权教育的强制性培训和关于如何避免在学校重复滋生性别不平等的培训,并审查教材,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提高学生、教师和公众对2021年通过的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认识,该规定含有禁止性骚扰和网络欺凌的条款,并监督建立对欺凌、性侵和骚扰学生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c)加强弱势群体中的女童和妇女,包括农村女童、父母移居城市的女童以及残疾女童和妇女获得各级主流教育的机会,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她们受教育机会的最新分类数据;

(d)确保少数民族女童和妇女能够获得使用自己的母语,包括哈萨克语、藏语和维吾尔语的授课的机会,并扭转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被关闭的现象;

(e)废除对藏族女童实行的强制性住宿(寄宿)学校制度,授权建立私立藏族学校并给予补贴。

就业

41.委员会注意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发布了《关于补充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另外通过了《民法典》,并批准了《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但仍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持续存在以怀孕和生育为由的就业歧视;

(b)持续存在性别工资差距(估计为20.8%)、劳动力市场中的纵向和横向隔离以及管理职位妇女任职严重不足;

(c)妇女不成比例地承担无酬照护工作,高出男子2.5倍,构成妇女参与经济活动的障碍;

(d)男女退休年龄分别为50岁和60岁(例外情况下某些女干部可以在55岁退休),这种现象强化了陈规定型观念,维持了基于性别的收入不平等,导致妇女的养恤金福利较低,老年贫困风险增加;

(e)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申诉数量居高;

(f)据报中国西藏自治区的所谓“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方案将西藏妇女降格,使其接受低技能工作的培训而丢弃自己独特的技能;

(g)据报对维吾尔族妇女采取强制性就业措施,包括强迫劳动,以及在维吾尔族妇女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心发生性暴力。

42.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值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监测措施,包括定期开展劳动监察,并加强妇女诉诸保密和独立申诉机制的机会,以解决以怀孕和生育为由对妇女就业歧视问题;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b)审查所有部门的工资,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定期进行薪酬调查,以期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异背后的原因,严格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

(c)通过立法和政策,要求雇主并提供激励措施,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平衡工作和家庭责任,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在社区一级发展和建立家庭友好服务,并在缔约国各地提供数量充足、适当、负担得起的儿童托育设施;

(d)将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到与男性相同的水平,以增加养恤金福利并解决妇女老年贫困问题;

(e)为雇主、工会和雇员提供关于禁止性骚扰的强制性培训,确保所有性骚扰举报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受到适当惩处,并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f)立即停止中国西藏自治区的非自愿“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方案,并与受影响的妇女进行有意义的协商,以探讨替代培训方案,包括充分利用其独特技能和潜力的方案;

(g)禁止强制性就业措施,包括对维吾尔族妇女实行的强迫劳动,立即停止任何此类措施,释放所有被强迫劳动的妇女,起诉和惩处对就业妇女,特别是对维吾尔族妇女职业培训和教育中心的妇女实施性暴力和性骚扰等性别暴力行为的施害者,包括国家官员。

卫生保健

43.委员会欢迎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并注意到2019年通过了《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委员会还注意到,2016年颁布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而且《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中设定了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力度的目标。委员会还注意到,自2017年以来,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已被纳为基本公共卫生保健服务之一,2021年6月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正案规定将适合年龄的性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人口性别比失衡,妇女占总人口的48.8%,2021年出生性别比为每100名女婴对应108.3名男婴;

(b)缺乏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这些服务没有充分纳入妇女健康管理的整个过程和妇女权利;

(c)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学校教育,也缺乏对青少年友好且青春期少女和女青年易于获得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d)据指控,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以维吾尔族人口为主的地区,强制性计划生育做法,包括强迫堕胎、强迫绝育和其他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构成酷刑,据报这些做法是这些地区出生率显著低于缔约国其他地区的原因之一。

4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和服务提供者开展能力建设,使其严格执行2016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其他措施,包括《国家人口发展计划》(2016-2030年)中设想的旨在防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流产、强迫堕胎和绝育以及杀害女婴的措施,并加强开展宣传运动,使公众更好地认识到这些做法的犯罪性质;利用一孩和二孩政策的经验教训,促进改善目前三孩政策下对妇女生殖权利的管理;

(b)加强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和权利,包括自愿和基于权利的计划生育服务,使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能够就避孕药具的使用和方法作出自己的知情决定,并将这些服务和权利充分纳入妇女健康管理进程;

(c)将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并加强青春期少女和女青年保密获得对青少年友好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途径;

(d)立即采取步骤,制止和防止据称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以维吾尔族人口为主地区的妇女使用的强迫堕胎和强迫绝育等强制性措施、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性暴力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计划生育做法,并将其定为刑事罪,确保任何此类做法案件毫不拖延地得到有效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经济和社会福利

45.委员会注意到,自力更生的女创业者人数很多,妇女拥有所有企业的30.9%。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集中在服务部门工作或在农村地区从事低薪工作,又关切地注意到,与男子相比,妇女被解雇的人数过多,妇女的失业率和贫困程度也过高。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为此:

(a)进一步加强妇女的就业和创业机会,特别是作为公司所有人的机会,并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的问题;

(b)规定公共当局、国有企业和私营公司有义务促进公共采购中的性别平等,包括在公开招标中优先考虑女性所有的公司以及遵守管理和执行董事会中女性任职最低配额的公司的投标;

(c)为女创业者提供适当支持,便利她们获得金融信贷,包括无抵押低息贷款、启动资金和其他创收机会。

农村妇女

47.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确保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作的一切努力,特别是修正《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发布《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的保护仍然薄弱,原因是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的影响在农村表现最为严重,许多农村妇女没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姓名,或者没有在家庭财产使用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姓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在“外嫁女”(即“嫁出去的女子”)概念下遇到独特的财产权挑战,婚后离开出生村庄的妇女在获得土地保有权和继承土地方面面临独特挑战;丧偶或离婚妇女在保留其丈夫村庄内的土地方面也面临挑战。

4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承包土地权和宅基地权;

(b)确保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中有妇联代表,并确保农村妇女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主张自己的土地权益;

(c)通过监测、审查并在必要时质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程序,以确保符合农村妇女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她们根据《公约》应享的权利;

(d)便利农村妇女获得新技术、化学品、设备、动物饲料、种子和能源等农业资产、市场和营销服务,以及适当的推广服务;

(e)增加农村妇女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

(f)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确保她们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家庭财产使用权证上登记自己的姓名。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化(2014-2020年)》,并注意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专家小组近一半成员为女性。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应对环境风险和挑战、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包括减少风险、备灾、应灾和复原方面缺少一项顾及性别平等的国家战略。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在制定关于气候变化、应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方面得到与男子平等的代表。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这类立法和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气候变化对妇女的生计和获得资源机会的影响,确保她们不受过度影响。

弱势妇女群体

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

51.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期间代表团提供的资料,但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中国西藏自治区的所谓“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方案削弱了西藏妇女的宗教、语言和文化特征;

(b)据报对维吾尔族妇女实施强迫跨族裔婚姻,并对跨族裔婚姻给予经济奖励,以此作为同化政策;

(c)据报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妇女,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仍然面临交叉形式歧视,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立即停止中国西藏自治区的非自愿“劳动力转移”和“职业培训”方案,尊重、维护和提升属于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包括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的文化特征;

(b)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属于民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如维吾尔族妇女,享有自由选择配偶、只在本人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前提下才结婚的权利;确保所有对维吾尔族妇女实施强迫跨族裔婚姻的案件得到有效调查,确保责任人、包括公职人员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就强迫婚姻的犯罪性质提高公众的认识,并为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强制性培训;

(c)消除对属于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妇女,如藏族和维吾尔族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确保她们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并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决策职位中得到适当的代表;

(d)将最近就跨性别者就业歧视作出裁决的里程碑式案例用作首开先河的案例。

残疾妇女

53.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纲要》规定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渠道。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残疾妇女往往面临被排斥在劳动力市场之外、被安置在机构中以及性别暴力高发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因污名化或无法获得社区服务而被戴上镣铐。

5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有适当机会进入劳动力市场,在遭受性别暴力时能够获得司法救助和受害者支助服务,并且能够自由决定自己选择在哪里生活、与谁一起生活;

(b)解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形式,确保她们得到包容并能够享受《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为此取消对她们法律能力的限制以及确保她们获得全纳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c)确保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得到有尊严的待遇,并确保她们有效获得社会心理保健服务。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面临严重的性别暴力、污名化和交叉形式歧视,包括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等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少具体禁止歧视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立法。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打击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性别暴力和歧视,包括仇恨言论以及身体、语言和情感虐待;

(b)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人权,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社会对她们的污名化;

(c)确保女跨性别者可以更改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上的性别标记,而无需满足苛刻的要求;

(d)确保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能够自由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行使和平集会自由权,不必担心受到报复、骚扰或恐吓。

被拘留的妇女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的妇女人数,包括法外羁押设施和所谓的“再教育”营中的女性人数居多,她们在这些地方可能遭受性别暴力、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悉仍然存在被称为“黑监狱”的无管制拘留设施,据称有女性被关押在这些设施中。

5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49段),敦促缔约国:

(a)采取措施减少被拘留妇女人数,包括通过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解决妇女触犯法律的原因;

(b)依照国际标准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改善拘禁被剥夺自由女子的拘留设施的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保证对不同类别的被拘留者以及与子女一起被拘留的妇女作出分别的囚室安排,并确保向被拘留妇女提供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经期卫生;

(c)立即关闭所有法外拘留设施(“黑监狱”),释放所有被关押在这些拘留场所的妇女,或将她们转移到正规拘留设施或惩戒系统下的监狱,并起诉和适当惩处经营法外拘留场所的人,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国家行为者;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按年龄、族裔、设施类型、拘留原因和拘留时间分列的被拘留妇女人数资料。

婚姻和家庭关系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家事法庭在裁定赡养费或就婚姻解除后的子女抚养权作出裁决时很少考虑到性别暴力事件,这可能对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及其子女造成不利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很少有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典型”;案件处理的是家庭关系;尽管已转向三孩政策,但陪产假政策和对男性照料者的激励措施相对未变;绑架结婚仍然是一个问题;《婚姻法》规定的最终确定离婚前的30天“冷静期”可能会损害离婚当事双方的人身安全。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子女抚养权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b)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对“抢夺、藏匿”行为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c)确保家事法庭在就婚姻或事实结合解除后子女监护和探视权问题作出裁决时,考虑到家庭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事件;

(d)确保不强制规定30天的冷静期。

G.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保留

61.委员会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为中国香港维持对《公约》第四条、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保留。

62.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第十一条第2款、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适用于中国香港的保留。

立法框架

6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中国香港的立法改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保护妇女人权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框架需要加强,又关切地注意到,未能按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关于性取向歧视、性别表达歧视和基于身体特征的歧视的立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府保留了“小型屋宇政策”,根据该政策,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后裔可以获得该社区妇女无法获得的福利。

64.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加强保护妇女人权的立法框架,包括修正《性别歧视条例》,并且:

(a)修正有关条款,规定雇主有积极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和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并采取步骤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时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b)废除关于间接歧视案申索人必须证明有歧视意图才可获得损害赔偿的条款;

(c)按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建议,通过关于性倾向歧视、性别表达歧视和基于身体特征的歧视的立法;

(d)确保小型屋宇政策的适用不歧视妇女。

提高妇女地位的机构

65.委员会欢迎妇女事务委员会的资源从2011-2012年度到2017-2018年度增加了27.4%。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事务委员会在推动提高中国香港妇女地位方面的授权薄弱。

66.委员会回顾《北京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中国香港:

(a)向妇女事务委员会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监测和公开报告妇女人权状况;

(b)加强妇女事务委员会与独立妇女权利组织的合作;

(c)制定一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以指导中国香港促进所有部门的男女实质平等,该行动计划应确定有时限的指标、目标和适当的监测和问责框架,包括公开报告要求;

(d)加强提供公职人员能力建设,包括制定关于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各类政策主流以及顾及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的全面准则。

暂行特别措施

6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6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中国香港:

(a)促进公职人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

(b)作为一项必要战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监管文书、政策和做法、外联和支助方案、资源分配、优惠待遇、有针对性的征聘以及雇用和提升妇女,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c)监测暂行特别措施的执行情况,评估这些措施对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影响,系统地收集关于暂行特别措施影响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69.委员会注意到中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关于改革性犯罪立法、包括强奸的定义的各种建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中国香港尚未审查其立法,包括《刑事罪行条例》、有关涉及儿童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的法律以及有关杂项性罪行的法律。

7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中国香港:

(a)紧急向议会提交关于性罪行的立法草案供其通过,其中纳入强奸的定义,该定义以未经同意为基础,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考虑到所有胁迫情况;

(b)鼓励举报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网络暴力和盯梢骚扰,为此在警察局设立性别反应特别单位,接收和登记妇女的投诉,以及通过一项证人保护方案并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

(c)增加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女警官的人数,为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使其能够严格适用相关刑法条款并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

(d)为受害者支助服务和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足够数量的庇护所提供充足的资金,并确保其可及性;

(e)与政府统计处协调,通过收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事件数据的统一规程,数据按暴力形式、年龄、地区、残疾状况以及受害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类。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71.委员会注意到,香港颁布了《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香港;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中国香港没有适用的全面的打击贩运立法;中国香港尚未废除关于“色情场所”的立法条款,这些条款迫使卖淫妇女在孤立的环境中单独工作,她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很可能遭受虐待、剥削和暴力。

7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57段),即缔约国考虑将《巴勒莫议定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香港,并建议中国香港:

(a)通过全面的打击贩运立法;

(b)加紧努力,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防止贩运,包括为此交流信息和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c)废除关于“卖淫场所”的立法条款,加强对卖淫妇女的保护,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替代收入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7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中国香港,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很低,在立法会、行政会议和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成员中,妇女只占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名香港妇女获任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出于安全原因,2023年无法举行一年一度的劳动和妇女权利及性别平等游行。

7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59段),并建议中国香港: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第23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例如采用最低配额或均等制度,以促进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

(b)考虑到和平集会权利极为重要,在考虑对一年一度的劳动和妇女权利及性别平等游行等民主活动的限制时,不要过度优先注重公共秩序和安全问题。

就业

75.委员会注意到,在中国香港,陪产假已从3天延长到5天,产假已从10周延长到14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在《性别歧视条例》中纳入了同工同报酬原则,并向雇主发布了指导方针,以加强他们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但性别工资差距仍然存在。

76.委员会建议中国香港加大努力,消除长期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包括为此与雇主协会和工会合作,在所有职业部门、包括公共服务部门定期进行性别薪酬审查,采用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

移民家政女工

7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一致报告,在中国香港,移民家政女工仍然面临基于性和(或)性别及族裔背景的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移民家政女工继续面临以下问题:

(a)剥削和不利的工作条件,包括剥削性的低工资;

(b)招聘和安置机构的虐待行为,这些机构收取过高的费用,有时还没收护照和旅行证件;

(c)两星期规则,要求她们在合约届满时或合约被终止后两星期内离开香港,两者以较早日期为准;

(d)留宿规则,要求移民家政女工与雇主同住;

(e)根据最近的一项政策,在合同的头两年内不批准更换雇主的申请,除非发生虐待或剥削的情况。

7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65段),并建议中国香港:

(a)加强法律保障措施,保护移民家政女工免遭雇主及招聘和安置机构的歧视和虐待,包括为此增加对私人家庭的劳动监察,并有效调查和惩罚雇主的剥削和虐待做法;

(b)考虑延长两星期规则,以确保合约被终止的移民家政女工有足够的时间寻找其他工作或向前雇主提出欠薪索赔;

(c)废除留宿规则或确保留宿为可选择的方式;

(d)使立法与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协调一致;

(e)确保劳动监察当局毫不拖延地跟进移民家政工人提出的关于虐待或剥削的申诉。

弱势妇女群体

79.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平等机会、包括工作场所不歧视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中国香港的同性恋、变性者和跨性别者中的妇女和女童仍然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方面。

8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CO/7-8,第69段),并建议中国香港继续努力消除女同性恋、女变性者和女跨性别者在就业、教育和获得保健服务方面遭受的交叉形式歧视。

H.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国家人权机构

81.委员会注意到,第4/2012号法律对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作出了修正。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尚未按照《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

8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HN/7-8,第71段),并建议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巴黎原则》,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设立一个独立的人权机构,赋予其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强有力授权。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83.委员会欢迎通过《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2016年),该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可依职起诉的罪行,并规定了提供医疗服务、照料和护理服务以及教育的公共和私营实体的报告义务。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收集关于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数据,创建了“澳门妇女数据资料库”。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2010-2017年期间,大量受害者投诉因证据不足而被廉政公署专员驳回;

(b)缺乏关于已发布的保护和援助措施以及法官宣判的处罚的数据;

(c)为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的庇护所数量很少。

84.委员会建议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a)确保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得到有效调查和起诉,并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惩处;

(b)收集关于社会工作局发布的保护和援助措施的使用情况以及法官宣判的处罚的数据;

(c)确保为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提供足够数量、资金充足的庇护所。

I.适用于中国各地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8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8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事实上的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其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8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8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a)、36(c)、42(d)和7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89.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问题清单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9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