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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9

3

第一部分

基本事实与数字

10-45

4

第二部分在佛得角共和国落实《公约》规定

第1条和第2条: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46-79

8

第3条:为保证妇女发展与进步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80-109

12

第4条:临时特别措施

110-131

15

第5条:消除贬低妇女的定型观念

132-173

17

第6条:取缔贩运妇女和强迫卖淫

174-207

24

第7条: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

208-226

28

第8条:妇女参与国际事务

227-243

31

第9条:妇女及其子女的国籍

244-260

32

第10条:在教育和体育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261-305

34

第11条:在工作权利方面的男女平等

306-353

43

第12条: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354-400

48

第13条:在经济和文化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401-418

53

第14条:农村妇女

419-432

55

第15条:与法律行为能力及选择住所相关的待遇平等

433-442

56

第16条:在婚姻和家务问题上男女权利平等

443-502

57

附件

援引的法律

64

援引的国际条约

68

引言

1.佛得角共和国政府遵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相关规定,根据在此方面的发展情况,并按照《公约》第18条的规定,拟定了第一、二、三、四、五、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

2.佛得角共和国已于1980年12月5日批准在1979年12月18日通过的《公约》。

3.通过批准《公约》,佛得角共和国表明了自己加入承认妇女权利的国际进程并承担在国内落实《公约》的义务的意愿。

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公约》缔约国须提交报告以及报告内容的指示,遵照这些指示拟定了本报告(指示载于HRI/GEN/2&Rev.1号文件)。

5. 佛得角共和国因下述原因从来没有递交过一份报告:a) 在1980年代,由于国家于1975年刚刚获得独立不久,国家当时处于宪法和制度建设之中,这是一个缓慢的进程,因为不可能提交报告;b) 监督妇女问题的机构,如妇女地位研究所直到1994年才成立的,形成自己的行政框架进展缓慢,而且当时正在组建之中;c) 当时着手拟定此类报告在财政和技术方面有困难;d) 干部几次轮换以及国家官僚主义多次阻碍收集此项工作的全部信息,尽管当时已经为妇女权利开展了工作。

6. 应该说明的是,本报告中关于佛得角居民、人口和经济活动特点的较新数据和数字依据的是2000年人口普查,或者是若干部门所做的统计。人口普查是由国家统计所进行的,该所于1996年成立,在此之前,统计工作由统计总局(经济协调部)来做。由于成本问题,笼统地估算人口数据的普查每十年进行一次,即在1980年代、1990年代和2000年代进行过人口普查。因此,视数据的可利用情况,在拟定报告期间所援引的数据为最新数据,是由国家统计所统计的数据,或者是由一些政府部门统计的数据。

7. 鉴于这是初次报告,在此应提醒注意,由于报告所涉及的年头多,因此更多强调的是立法和目前的情况。关于本报告的第二部分,选择了以下系统分类:《公约》第1条和第2条所提及的素材按照年代顺序介绍,即从1980年代直到今天,主要是说明《公约》如何在这一期间被纳入宪法框架,又是如何被逐步纳入国内立法和1992年通过的共和国新宪法。

8. 关于接下来的《公约》各条(第3条至第16条)所涉及的其他素材,首先关注的是佛得角共和国现行的立法和现行的制度,然后说明这些问题以前是如何规定的。这种系统分类是有道理的,因为有关80年代的信息不充分,没有按系统分类,并非始终无法利用,正如已经强调指出的那样,这主要是因为佛得角共和国刚刚独立不久,国家的组织建设是逐步完成的。

9.但是,佛得角政府提交本报告,以此表明愿意再次确认《公约》的规定,并愿意尽可能地弥补所遗留下来的空白,提交所有应提交的报告。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与数字

社会和人口情况

10.自佛得角共和国独立以来,历届政府始终将歧视妇女问题放在一个突出地位,始终关注此问题。

11.佛得角妇女的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低于男人。经常提到与文化、传统、宗教、甚至是与人口主义政策抉择相关的理由来为妇女处于从属地位辩解。实际上,所有这一切使妇女成为一个弱势和依附群体,妇女地位常常受制于家庭困难和社会经济条件。从传统上来讲,在大多数情况下,教育子女和保护老人的重担落在佛得角妇女的肩上。

12.但随着佛得角共和国的独立,逐步宣告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佛得角法律保证妇女与男人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尊严。

13.佛得角共和国采取一些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保护她们的特殊权利与利益。佛得角妇女成为自我思想意识的主人,越来越积极地参加国家的发展,在工业和农业、科学和文化、教育和公共卫生等领域做出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妇女获得了自信和自尊,自信和自尊又提高了在进一步参与政治、教育、科学和生产方面的能力。

14.显然,歧视妇女,甚至是侵害她们权利和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佛得角妇女的许多才能和资格仍需要加强。

15.佛得角共和国致力于发展经济,加强法律制度,消除一切暗藏的歧视妇女的思想,以此努力实现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确立的战略目标 。

16.为了分析国情,于2000年进行了最新一次人口普查。普查表明在佛得角的居住人口为434 625人,其中223995人为妇女,占人口总数51.53%。人口预测表明,2005年居住人口为475947人,女性246459人,占总人口51.78%。据2002年最新估计,国家出生率为27.81/1000人,死亡率为7/1 000人,年自然增长率为0.85%。妇女的预期寿命为72岁,男人70岁(2002年估计)。人口平均密度2000年为107.8人/平方公里。

17.根据2000年进行的人口普查,约有93975个家庭。在这个总数中,40.1%的家庭由妇女领导。此外,在充当家长的妇女中,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21.9%靠从事农业或渔业生活,约39.9%从事技术工作或半技术工作,约38.2%从事非技术工作。

18.从地理角度来看,佛得角共和国是一个源于火山的群岛,由十个大岛和十三个小岛组成,距非洲西海岸450公里,毗邻塞内加尔。这些岛屿呈分散状,总面积为4 033平方公里。

19.群岛根据恒风分为两个大群岛,即迎风群岛和背风群岛。佛得角是萨赫勒地区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特点是气候干旱和半干旱,周期降水有变化,仅仅限于一年中的几天。干旱极为频繁。

20.国家由以下十个岛组成:圣地亚哥岛、圣维森特岛、博阿维斯塔岛、尼科洛岛(Nicolau)、布拉瓦岛、萨尔岛、福古岛、圣安唐岛、马尤岛、圣卢西亚岛,只有圣卢西亚岛无人居住。

21.国家自然资源不足,但专属经济区约700 000平方公里。

22.令人感兴趣的是,在佛得角总居住人口中,约50.4%的人口集中在圣地亚哥岛上,该岛上有国家首都普拉亚市。关于性别,居住人口中约53.2%为妇女。

23.就生活地点来看,约53.8%的人口生活在城市,其余46.2%的人口生活在农村。不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妇女均占多数。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生活在城市的人口中有51.5 %是妇女,在农村,妇女占人口的52.1%。

24.官方语言为葡萄牙语,主要用于学校、社交、一些会议和会晤。但佛得角人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克里奥尔语,克里奥尔语正在成为官方语言,同时也是交际语言。

25.佛得角的大多数居民信奉基督教。据估计,人口中有80%信奉天主教,10%信奉新教,其余10%信奉其他宗教。

26.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老年人口,当然是居住在佛得角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占总人口的8.6%。因此,佛得角共和国是一个人口年青的国家。在全部老年人口中,58.8%是妇女。

27.关于教育,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生活在城市里、有11年学龄的妇女约占进入教育系统的妇女人口的22.3%,这就是说,她们完成了自己的中等教育,53.8%的妇女完成了自己的基础教育,约14.2的妇女是文盲或半文盲。农村妇女的对应数字分别为7.34%、54.4%和29.8% 。总文盲率为25.2%,妇女文盲率为32.8%。

28.佛得角共和国在2001年至2005年第六个议会任期的政府计划中列入了一些母婴医疗保健计划,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改善她们的生活条件,改进计划生育服务和母婴医疗卫生服务,重点是采取预防措施。

政治形势

29.1975年获得独立后成立第一届政府时,在成立的十个部中没有一名妇女担任领导。目前,已经有三名女部长领导着三个十分重要的部:司法部、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和环境、农业和渔业部。在国民议会中有8位女议员,在市镇议会中有68名女议员或女参议,其中两名妇女担任市议会议长,一名妇女担任市政会议主席,佛得角现在有17个市。

30.佛得角共和国于1975年获得独立,随后立即开始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度化进程和重建工作。

31.在政治方面,国家历史分为两个不同的时期:第一共和国,时间从1975年至1990年,第二共和国,时间从1990年至今。在第一时期,实行一党制,在第二时期,因为进行了政治改革,建立了多党制。

32.佛得角共和国是一个民主国家,半总统制,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鼎立。

33.在宪法规定的一些领域内,执政权由共和国总统和政府首脑,即总理共同执掌。政府分为9个部和5个国务秘书处。

34.立法权由国民议会行使,国民议会议员最少为66人,最多为72人,议员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35.司法权通过法庭行使。

36.在地方行政管理方面,在17个镇和31个乡建立了政治组织。每个镇由一名镇长领导,镇长通过直接秘密普选产生。各个市的代表机构为市议会(市立法机构)和市政府(市行政权力机构)。

经济形势

37. 佛得角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存在许多困难,依赖外部援助。但在2004年,佛得角启动了过渡进程,要从最不发达国家之列过渡到中等发展中国家之列,这就要改善其人类发展指数。

38.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由于移民,有大量的外币汇入,这些外汇大多来自主要是居住在葡萄牙、美国、荷兰和法国的家庭。

39.国内生产总值为6亿美元左右,就贡献率而言,第一产业为11.6%,第二产业为19%,第三产业为69.4%。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8%,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 472美元。

40.在落实2001-2005年第六届议会任期政府计划期间,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求促进机会平等,使妇女能够真正地参与经济、政治和文化活动,更好地在决策机构中进行干预。

41.根据现有的并经过2000年人口普查更新的数据,可就业人口为174 644人,其中144 310人已经就业。在这一总数中,妇女人口的毛就业率为29.5%,男性人口的毛就业率为37.7%。失业率为17.4 %,男性失业率为11.1%,女性失业率为23.8%。城市失业率为18.7%,农村失业率为15.7%。详见下表:

居住人口,可就业人口的性别组成

男性

女性

总计

人口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居住人口

207 994

-

223 995

-

431 989

-

总的可就业人口

88 070

100

86 574

100

174 664

100

就业人口

78 314

88.9

65 996

76.2

310

82.6

失业人口

9 756

11.1

20 578

23.8

30 334

17.4

资料来源: 2000年人口普查,人口的经济特点。

42.在佛得角共和国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特别是贫困问题,尤其是在改善居住条件、享受福利和一些基本服务方面,如食品、饮用水、医疗保健、排碱、食品加工和照明用能源,还有其他一些因素阻碍着改善家庭生活水平。应该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在农村地区更为突出。

43.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得出的比例,第三产业雇用人数最多,比例占到57.1%。其次是第一产业,比例约占23.9%,最后是第二产业,接近19.1%。对于工厂来说,第二产业受到限制是一个问题,因为在第二产业没有多少岗位,对此的替代产业是非正式产业,尤其是对妇女而言。

44.此外,妇女被认为是贫困的主要受害者,特别是作为一家之长的妇女、失业妇女和受教育水平极低的妇女。

45.为改善这种局势、特别是改善妇女的境地采取了一些中、长期行动,包括享受贷款、教育和医疗卫生,详见本报告下文所述。

第二部分在佛得角共和国落实《公约》规定

第1条和第2条: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46.佛得角共和国于1975年7月5日庄严地宣告独立,与殖民主义决裂,成为一个自由、主权、统一和民主的国家。与此同时,《国家政治组织法》生效,根据这个法律成立了第一批国家政权机构,并确定了第一个法律政治组织,一直到国家宪法得到批准之前,这对于国家的施政和行政是必不可少的。

47.1980年10月13日,第一部佛得角共和国《政治宪法》被批准,这部宪法制定了在国家实行的相关原则、政策和规定。

48.根据1980年制定的宪法秩序,尽管这部宪法未提及法律等级,但明显已成为佛得角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立法文书和规范性的措施均应符合这部宪法(1980年《宪法》第62.j条)

49.1980年的这部《根本法》第99条规定,独立时期生效的立法只要不违背《宪法》、共和国相关法律和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的目标,就暂时保持其效力。

50.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根据《宪法》生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书丝毫没有涉及人权。在此方面,1980年的《根本法》规定:“在本部宪法中规定的权利、自由、保证和义务不排除在共和国其他法律中的其他规定。”

51.1980年的《根本法》第二编是专门为“权利、自由、保证和义务”制定的,该编第25条中规定,所有公民,不分性别,不分社会、知识或文化等级,不分宗教信仰和哲学信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受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

52.此外,专门针对性别问题,1980年的“大宪章”(“Carta Magna”)在第26条中规定:“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所有方面,男性和妇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53.此外还规定作为法律和社会平等必然结果的其他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如:

-子女独立于先辈的身份享有平等的权利(第27条);

-享用法律机构资源的权利(第34条);

-保证生命权、身体和精神完整性不受侵犯,不被逮捕和不受任何处罚,法律中另有规定的情形和保证不在此列;对任何人不得实施酷刑,判处死刑、终身监禁、强迫劳动,不得对任何人采取无限期或无确定期剥夺自由的治安措施(第35条);

-刑法不追溯既往的权利(第36条);

-能够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第39条);

-在工作中享有保护、安全和卫生的权利(第40条);

-住宅、信件和其他私人通信手段不受侵犯的权利(第41条);

-保护健康的权利(第42条);

-接受所有等级教育的权利(第44条);

-“自由从事不妨碍社会进步的”知识、艺术和科学活动的权利(第45条);

-参加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第46条);

-享有表达思想、集会、结社、游行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47条);

54.根据1980年《根本法》第28条,所有居住或身处外国的佛得角共和国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在对等的基础上,居住或身处佛得角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侨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属于本国公民的政治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本国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不在此列(第28条和第30条)。当然对性别不作区分。

55.根据1980年《根本法》的上述规定,不论是在政治生活中还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绝对不允许降低妇女的法律地位。尽管如此,在佛得角共和国第一时期,妇女在各个部门的有效参与仍然微乎其微。

56.正是在1980年《宪法》的支持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80年12月5日得到批准。该《公约》被引入佛得角国内法律,与任何一条宪法标准毫无冲突。

57.在1980年的《宪法》得到批准后,先后经历了三次修改:第一次是由1981年2月14日第2/81号法律对《宪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由1988年12月17日第1/III/88号宪法法律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1980年《宪法》的第4条,建立了多党制,开创了新的政治制度,而在此之前一直是一党制;第三次是由1990年9月29日的第2/III/90号宪法法律修改了1980年《宪法》的第64条,制定了自由、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普选制度,任何在佛得角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参选公民均可以选举共和国总统(以前由全国人民会议选举),并且所有原籍是佛得角、35以上的参选公民均有资格当选总统。应当说明的是,对宪法的任何修改均考虑到不要损害妇女的权利,任何规定均避免了与本《公约》发生冲突。

58.1992年,1980年的《宪法》及其相关的修改法律被废除,1992年9月25日的第1/IV/92号宪法法律批准了一部新宪法,这部宪法现在依然有效。新宪法生效后,进行了两次宪法修改。第一次修改是根据1995年11月13日第1/IV/95号宪法修订法,第二次修改是根据1999年11月23日第1/V/99号宪法修订法,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59.根据1992年制定的宪法秩序,国家的各项法律以及其他法令,包括国际条约和协议,必须服从《宪法》,只有符合《宪法》才有效(1992年《共和国宪法》第3条)。此外,经过1999年宪法法律修改的1992年《宪法》第12条第4款规定:“获有效核准或批准的一般或普通国际法和传统国际法的准则或原则在国际和国内法律范围内生效之后,优先于意义在宪法以下的立法文书和规范文书。”

60.本此方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被纳入了1992年的新宪法范畴,因为《公约》完全符合根本法,并优先于所有宪法以下的法令,这就是说,所有宪法以下的法令须既要符合1992年的《宪法》,又要符合《公约》。

61.尽管相关国际法律或公约有专门规定,但现行的《根本法》第17条第1款依然专门规定了《宪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自由和保证,因此,《公约》中所有规定已经完全纳入了现行的《宪法》,《宪法》中包涵的权利、自由和保证甚至比《公约》包涵的还要多。

62.现行《宪法》还保证,对涉及权利、自由和相关保障的宪法准则之外延和基本内涵应做出与《世界人权宣言》相一致的解释,而不能做出狭义的解释(现行《宪法》第3条第3款和第17款)。

63.1992年的《根本法》将保证尊重人权和确保所有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为国家的根本性任务(1992年《宪法》第7条b项)。

64.此外,经过1999年对宪法的修订,大宪章明文规定将解决下述问题作为国家应完成的任务:促进“佛得角人民、特别是最贫困群体的福利,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逐步消除阻碍真正实现公民之间机会平等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障碍,特别是在家庭和社会中歧视妇女的因素(现行《宪法》第7条)。

65.1992年的《根本法》保证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权不可侵犯和不可剥夺,并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不分出身或经济状况、种族、性别、宗教、政治信仰或意识形态和社会条件,保证公民能够行使基本自由(现行《宪法》第1条第1款、第2款和第7款)。

66.另一方面,平等的原则也与《宪法》中所述的其他原则相衔接,如:

诉诸司法和受到司法保护的权利(现行《宪法》第21条);

-享有思想、表达和信息、结社、宗教、信仰、知识、艺术和文化创作、游行自由及其他自由的权利(现行《宪法》第28条);

-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不论何人遭非法拘押或逮捕均可以依据人身保护法向主管法院起诉(现行《宪法》第29条和第35条);

-国籍权(现行《宪法》第39条);

-选择职业和担任公职的权利(现行《宪法》第41条);

-隐私权(现行《宪法》第43条和第44条);

-结婚权(现行《宪法》第46条);

-表达和信息自由权(现行《宪法》第47条);

-思想、宗教和信仰自由权(现行《宪法》第48条);

-学习、教导和教育自由权(现行《宪法》第49条);

-迁徙和移民自由权(现行《宪法》第50条)。

67.为了落实现行《宪法》第22条,“居住在国内或身处国外的佛得角公民均享有相同的权利、自由和保证,履行相同的宪法义务,宪法规定的义务与其不在国家境内没有关系”。另一方面,“除了宪法规定或法律赋予本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及义务之外,居住或身处佛得角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侨享有同样的权利、自由和保障,履行与佛得角公民相同的义务”(现行《宪法》第23条)。应该说明的是,就承认这些权利而言,丝毫没有考虑性别区别。

68.平等的原则表现在法律的各个方面,而且在许多具体法律中有规定;平等的原则还表现在佛得角司法系统的所有级别。

69.比如,平等的原则贯穿于尊重人的尊严之原则,有着最为广泛的意义,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政权消除或减少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性不平等,这种性质的不平等阻碍着实现福利和生活质量方面的机会平等。

70.在《民法》(1967年6月生效)方面,对平等原则也有规定,涉及到取得法律人格和其他人格权利。

71.所有人均拥有法律行为能力,以此可以成为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除非法律另有相反规定。法律行为能力不能放弃,不论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民法》第65条和第67条)。

72.法律人格与生俱来,终身拥有,死后停止(《民法》第64条第1款、第66条第1款)。

73.在佛得角共和国的立法中丝毫没有限制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

74.对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由法律规定,涉及行使某些权利,限制法律行为能力有某些重要的客观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被剥夺权利者和不被授权者。根据佛得角法律,未年满18岁者被视为未成年人。被剥夺权利者包括精神不正常者、聋哑人或盲人,他们无能力管理自己的生活和财产。另一方面,“精神不正常者、聋哑人或盲人,尽管其终身特征并不严重,但不能管理酒精饮料和麻醉品,表现为不能恰当管理自己的遗产,因而证明有理由剥夺他们的权利者”可以不被授权(《民法》第133条、第143条和第157条)。不论是被剥夺权利还是无能力,均应经司法途径予以认可。

75.对于个人,法律承认其人身权,特别是面临任何犯罪或犯罪威胁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权利,承认其姓名权、肖像权、私生活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

76.作为基本权利还规定了结婚自由和建立家庭的自由。对此,宪法规定,家庭被视为是“整个社会的根本要素和基础细胞”(现行《宪法》第81条第1款),“男人和女人生儿育女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现行《宪法》第81条第2款),由婚姻产生或因组建家庭产生的责任由男人和女人共同分担(《民法》第1624条和下一条)。创造一些条件保证家庭的团结和稳定,并使家庭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家庭成员获得个人成功,是国家和相关社会机构的义务(现行《宪法》第86条)。

77.关于性别平等和性别不歧视其他方面的问题,特别是民法中的规定,将适当联系《公约》中的其他条款进行介绍。

78.应该说,在佛得角的法律-刑法制度中不存在对妇女的歧视性刑事处分条文。

79.所有人遇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包括平等权和不受歧视权受到侵害,均可利用佛得角共和国法律系统的司法资源和非司法资源。

第3条:为保证妇女发展与进步而采取的立法措施

80.佛得角共和国政府承认基本自由和权利不可侵犯,保证并保护个人行使基本自由和权利。

81.因此,佛得角共和国于1993年3月15日颁布第75/IV/92号法律,批准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于1993年3月15日颁布法律,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并于1993年12月31日颁布第12/III/86号法律,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因此,所有的国际文书均在佛得角共和国生效,并由于这些国际文书在佛得角共和国国内生效,任何个人均可以此为依据向法院起诉。

82.此外,2005年2月,通过全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委员会、相关非政府组织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政府内阁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以便提交议会批准。由此可见,各个部门均在为实现妇女权利持续努力。

83.但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不仅仅只是通过这些立法措施,而且还将这些立法措施落实于各个领域,采取许多行动来保护妇女和提高妇女地位。

84.促进妇女权利既通过政府采取行动,也通过非政府组织采取行动,其目的是动员民众,并为此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这些机构负责妇女的健康、文化、经济等问题,也负责妇女在佛得角社会中发挥作用的问题。

85.关于法律知识问题,主要的任务是宣传妇女权利,方法是组织辩论,发表文章,向公众散发宣传册,以及开展一些宣传活动和做一些广告。

86.自1980年到1985年/1986年,为了促进妇女发展与进步进程,教育广播电台和圣维森特之音广播电台(Radio Voix de São Vicente)专门为妇女播出“习惯”(“ Mudjer”)这样一个节目,内容涉及儿童安全、父母及母亲对家庭生活的指导和子女教育等问题。

87.本此精神,在1998年开播“妇女触角”(“Antenne de la Femme”)节目,每星期两次,(星期一和星期五),主办方是佛得角广播电台和佛得角调频电视台(la Radio et la Télévision du Cap-Vert FM),他们都是国家广播电视台。

88.2000年至2001年间,开播了“您好,克里奥尔人”(Bonjour Créole)节目,节目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播出,主办方是佛得角国家广播电台,专门讨论上述问题。

89.1996年至2000年间,每年6个月、每月两次播出“伙伴关系”广播电视节目,主办方是佛得角广播电视台,其主要的议题是宣传《家庭法》、国家的人口政策以及性与生殖健康。

90.自2003年以来,每个星期五播出每周一次的节目“妇女”,主办方是佛得角广播电视台。2004年间,每周播出一个短小节目“习惯”(每周三播出,每周日重播),主办方是佛得角妇女组织,内容针对妇女发展与进步问题,同时节目还涉及一些重要的主题,如哺乳、工人权利、生殖健康、艾滋病等等。

91.除了推出广播电视节目之外,还展开了不计其数的活动来促进妇女进步及发展,其中于1992年在普拉亚召开了“妇女与发展”圆桌会议,其目的是研讨国家范围内的妇女问题,强调在确定和落实国家政策时重视妇女问题。

92.1994年,根据1月10日颁布的第1/94号法令成立妇女地位研究所,其目的是干预涉及妇女的问题,以求促进社会变革和行为转变,有效落实权利、机会和尊严平等,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发展,并在所有领域和所有级别参与家庭、职业、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

93.妇女地位研究所从1994年至今一直将更加重视妇女问题作为首要目标。比如,正是在该研究所的领导下在全国落实了各个促进妇女进步和发展的计划。

94.通过妇女地位研究所展开了诸多工作,其中包括在1996年出版了《妇女权利指南》,并在2000年完成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研究工作。

95.1996年至2000年间,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在制定总体和部门规划时开始考虑性别问题,并成立一些小组,负责跟踪和评估在政府部门中落实“性别”问题的情况(特别是将性别问题列入1998年的生殖健康人口普查,并列入2000年农业普查的筹备工作)。

96.妇女地位研究所还开展了其他一些工作,其中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在以下方面协调开展工作:提醒民众注意生殖健康,创收活动,权利和参与,办培训班并开展培训活动以动员民众注意性别问题,促进并讨论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展开反对家庭暴力运动,出版宣传妇女权利的指南、关于家庭权利的画册,以及关于计划生育、青年和家庭、少女怀孕的宣传册。

97.在2000年和2001年,为了继续1996年启动的工作,总理办公室、妇女地位研究所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共同合作实施一项计划,即将性别变数列入发展计划和规划(如在卫生部门和成人教育部门),因为性别问题当时尚未充分列入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目标是动员人们注意必须适当地将性别概念作为发展工具使用,以便通过相关数据能够努力减少或消除社会的两个组成部分,即男人和女人之间的不平衡。这一目标达到了,特别是在国家管理机构,他们完成了性别研究工作,获得了较好的统计指数和其他重要数据,可供社会研究工作使用。

98.但进行社会研究是一项妇女地位研究所仍在捍卫的政策,因为并非所有部门和机构都注意到其中的意义。

99.2001年,妇女地位研究所联合人口问题新闻记者网展开了一场散发宣传品的运动;召开防治艾滋病讲座;在学校散发关于怀孕问题和教育部相关决定的“我们不要”小报;散发袖珍指南手册《男孩和女孩》、《强健的孩子》、《少女和女青年》和《青年人与毒品》,散发《劳工法》和其他宣传材料。

100. 2002年,妇女地位研究所完成了一项工作,即“帮助促进男女平等和加强妇女能力”工作,她们努力从不同角度(社会、经济和政治)研究了性别问题。这项工作遍及佛得角共和国领土,几乎所有的城镇都参加了。进行这项工作所采用的形式有展开行动、进行培训、宣传、开展运动和举行研讨会,目的是提醒人们重视小额贷款,小额贷款对于消除妇女贫困以及妇女在经济财政上的依赖性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

101. 2001年至2004年间,根据第19/2001号法令成立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展开工作,在整个社会以及学校里充分宣传妇女权利。该委员会的任务之一是确定战略,并保证拟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102.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为了落实上述计划中规定的措施,于2004年成立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接待办公室(详见关于消除贬低妇女的定型观念的第5条)。

103.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促进男女平等作为目标。这一目标成功得到落实的一个表现就是最多的女大学生享受到佛得角政府提供的高等教育助学金。在上年,即2004年,在提供的助学金总数中,有60.3%提供给了妇女(关于这一情况的变化详情,请见关于教育和体育方面男女权利平等的第10条)。

104. 该计划还规定通过一些专门法律,为女佣人做出家务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规定。

105. 2004年,根据第38/2004号法令,成立了国家人权和公民权利委员会,取代国家人权委员会。该机构目前仍在运转,除了在普遍的人权方面展开工作外,还继续落实涉及促进妇女地位和进步的行动。

106. 在成立妇女地位研究所之前,1981年迄今,佛得角妇女组织作为一个专门机构一直在促进男女平等,帮助妇女解决在家庭、教育、健康、就业、接受公共医疗保健方面存在的权利平等问题。

107. 自1981年起,佛得角妇女组织大力促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帮助妇女展开争取经济、社会和文化独立的斗争。它们在佛得角共和国所有岛屿展开工作。

108. 除了一些政府机构外,还有各种非政府组织展开工作,促进妇女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目前在佛得角共和国至少有6个妇女组织在特定领域开展活动,如:帮助妇女在发展中自我促进协会(Morabi)、佛得角女法律工作者协会(AMJ)、佛得角妇女组织(OMCV)、佛得角妇女企业家协会、女议员网、佛得角女经济学家网。此外,还有31个民间团体分布在佛得角共和国各个岛屿上,这些民间团体不仅仅只是在妇女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且还积极促进在此方面采取的行动,它们多次在自己的政策中将妇女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优先解决与妇女相关的问题。

109. 但是应该指出,在所有岛屿平等地为妇女展开工作遇到一些困难。几届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试图在各个岛展开行动,但这些机构的工作还是集中在人口密度最大的地区。

第4条:临时特别措施

110. 在佛得角的法律系统中,目前尚不存在《公约》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临时措施。

111. 但是,为了鼓励妇女参加政治活动,自1999年以来随着《选举法》生效,国家向各政党或政党联盟提供选举补助,并向由一些公民团体推举出的候选人提供选举补助,在市一级候选人名单上至少应有25%的女候选人(《选举法》第420条)。

112. 在国家一级的选举中,国家按同样的条件提供同样的补助(《选举法》第404条)。

113. 此外,正如下文所述,政府根据《国家反贫困计划》制定了一些应实现的目标,如应得到援助者的最低人数。在所通过的许多政策中,有一条政府方针,即接受该计划援助者总人数中60%应是妇女,或至少50%应是妇女,具体比例酌情而定。援助包括扫盲、职业培训、修建基础设施和提供小额贷款。

114. 由此可见,这些措施表明佛得角政府关心如何加快实现男女平等,使妇女有更多的参与机会,以便消除现有的损害妇女的不平等现象。

115. 此外在立法方面,正如就平等原则所述,佛得角法律系统在涉及家庭政策的法律框架内采取了一系列的特殊措施。

116. 在家庭政策的法律框架内,规定女工有权休产假,既不因此失去工资也不失去社会福利(第62/87号法令第132条)。现行《宪法》规定,法律应规定对怀孕期间和产后妇女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现行《宪法》第64条第4款)。

117. 此外,现行《根本法》规定,采用有利于履行生育功能和家庭职责的工作条件被认为是歧视性措施,因为消除歧视妇女的工作条件、保护妇女权利是国家的任务(现行《宪法》第87条第2款)。

118. 根据仍然有效的1957年2月23日第5177号部令,孕妇工作应不伤害妊娠健康,在最后两个月,工作应该减少,如医生做出诊断,工作应该停止(1957年2月23日第5177号部令第1条)。

119. 关于国家部门,第3/93号法令为怀孕女工规定了一系列特殊权利。

120. 国家部门的女职员在分娩后有权享受60天的产假(第3/93号法令第15条)。产假不损害休假权(第3/93号法令第18条)。

121. 如需哺乳,国家部门的女职员有权在分娩后的头六个月期间每个工作时段休息45分钟,工作时段即上午和下午(第3/93号法令第17条)。

122. 在私营部门,第62/87号法令规定了一些措施,用于保护妇女在履行生育职责时的权利。

123. 例如,第62/87号法令第110条规定,女工有权在分娩前后享受45天的带薪休假。

124. 1957年2月23日第5177号部令还规定了孕妇的一些工作条件。第3条规定,禁止让孕妇站着工作,不停地走着工作,在妊娠最后几个月期间,孕妇应坐着工作。

125. 此外,第4条规定禁止让孕妇从事以下工作:a) 要求付出大量体力的劳动或长时间的体力劳动,尤其是用头顶东西;b) 要求采取对妊娠造成危险的姿势;c) 劳动时身体、特别是腹部受到冲击、震动和颤动;d) 操作有毒、危险和不健康产品的工业劳动。

126. 关于哺乳,对母亲及婴儿的照顾很全面。比如,在哺乳的头三个月,妇女应从事坐着的工作,在哺乳的头两个月,禁止让妇女上夜班(1957年2月23日第5177号部令第5条)。

127. 1957年2月23日第5177号部令第6条规定,如有必要,母亲有权在上午和下午用半个小时的时间给孩子哺乳,而不扣除工资。

128. 1957年2月23日第5177号部令第7条还规定,孕妇应到雇主的医生或助产士处就诊,在此情况下,孕妇在雇主的监督下应遵照医嘱,并听从对自己的劝告。

129. 国家社会保险局还规定,对投保人的每个孩子予以按月哺乳补助,直到孩子满六个月(第82/120号法令第36条)。在此范围内,对加入社会保险系统的投保人给予生育补助,在分娩新生儿时提供30天的补助。如果是分娩死胎或中止妊娠也同样予以补助,天数由医疗部门决定,但不超过30天(第120/82号法令第39条)。

130. 劳动法目前正处于改革之中。比如,目前正在研究一部调节私营部门的劳动关系的新立法,以便使法律与目前的现实情况相适应。一部调节家庭雇员劳动的专门立法是该职业的特点的需要。

131. 妇女保健、特别是孕妇及其子女保健工作由各个生殖健康中心负责,如没有生殖健康中心,则由一些卫生机构负责,卫生机构将母婴保健作为自己的一项天职。医疗援助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由国家全部或部分承担(详情见第12条: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第5条:消除贬低妇女的定型观念

132. 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各个部门已经逐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以促进男人与妇女社会文化行为范围和模式的进步,消除由于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的思想造成的风俗习惯以及性别定型观念。如下文所述,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接受教育和加入司法权力部门就是证明。

133. 佛得角共和国意识到,家庭教育有助于促进人们正确理解生育的社会功能,承认男人和妇女对抚养子女负有共同责任。

134. 本此精神,对教育系统进行了调整,包括对学科以及对个人培训和社会培训教材的调整,目的之一便是引导人们讨论与性别相关的一些问题,通过这种教育来思考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生殖健康相关的问题,男人与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佛得角共和国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社会不公平现象。

135. 但是,事实上,佛得角共和国政府正在解决的问题之一便是家庭暴力问题,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活动,以此作为反对妇女受奴役的大前提,以便逐步消除男尊女卑的定型观念。

136. 在佛得角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难以计数,但主要因素如下:社会经济条件,大男子主义和男尊女卑思想在社会中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最弱势阶层中依然存在。此外,诸如酗酒、吸毒、失业等问题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

137. 对此,佛得角共和国政府正在做出努力,目的是制定一些具体的立法措施来反对家庭暴力,此外展开宣传,动员妇女捍卫自己的权利,并告诫整个社会注意家庭暴力问题,号召大家起来反对家庭暴力。

138. 比如,作为具体措施,从1997年起,4月28日颁布的第4/97号法令做出革新,第4条规定,“虐待”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属或配偶,或者是迫使他们过度劳动,可作为犯罪予以惩罚,对配偶实施身体和心理虐待者可判处1至5年的徒刑,严重侵犯他人身体和精神健康者可判处2至8年徒刑,如果造成他人死亡或终身残疾者可判处4至10年徒刑。

139. 佛得角新《刑法》于2004年7月1日生效,该法律也采纳了上述措辞,表现出对此问题的敏感。新《刑法》规定,此种犯罪的实质是对配偶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或者是残酷对待,可判处1至4年徒刑(《刑法》第134条)。

140. 本此精神,新《刑法》通过新的刑事立法努力重点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很严重,而且是主要对妇女施暴。以前的刑法,即1887年的刑法没有规定这样的条文。

141. 此外,自2004年7月以来,政府展开了宣传运动,动员妇女捍卫自己的权利,说明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有什么样的形式,以及告诉她们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用什么办法应对。

142. 宣传运动的主题是“您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吗?我们马上打破沉默”,所采取的宣传手段是通过宣传画册,并通过国家电视台进行广泛宣传。

143. 应该说明的是,宣传运动的目的是告诉并提醒整个社会注意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不论是肉体暴力、性暴力,还是精神暴力或经济暴力,劝告受害妇女们寻求帮助,揭露施暴者,并向相关机构检举他们,相关部门已被动员起来并做好了准备,可以向她们提供各种帮助,这些部门包括特殊医疗服务机构、心理服务机构、警方接待机构、司法接待机构和其他指导机构。

144. 2004年7月,成立了“家庭暴力受害者接待办公室”,地点设在佛得角共和国首都普拉亚的阿格什蒂纽·内图医院。成立该办公室是具体落实一项指导计划,这一计划很快被推广到佛得角共和国的其他岛屿和地区。之所以将该办公室设在医院里,目的是方便受害者接受特殊服务,赢得时间,并在保护隐私的情况下向妇女提供帮助。上述指导计划由司法部、内政部、卫生部和劳动与团结部共同实施,并与一些组织联合,如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和佛得角妇女组织。

145. 为此制定了一些警察和司法警察动员计划,以便更好地接待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使她们得到适当的接待。

146. 除了医疗帮助、法律咨询和心理咨询之外,指导计划还考虑到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帮助,紧急情况也就是受害人面临风险,即她不能离开施暴者,无处可去,也没有亲朋好友可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将在一些临时并且保密的庇护所收容受害妇女。

147. 成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办公室以后,自2004年7月至12月,共接待约245名妇女。

148. 遵循这一方针,佛得角共和国政府通过佛得角未成年人机构于2004年1月成立了儿童应急中心,地点设在普拉亚市和明德卢市,也可以接待来自其他岛的儿童。

149. 这些中心成为临时和过渡性收容站,收容那些受到虐待、遗弃、性强暴的儿童或者是面临其他风险的儿童。这一机构从心理、社会和学校角度对他们进行收容,机构教导员密切注意自己所负责的儿童的身心健康。所收容的儿童年龄在0至12岁之间,有时也可能收容13至16岁的儿童。

150. 儿童应急中心还设有免费电话(0800 10 20),全天24小时开通,听取有关针对儿童的虐待行为和性强暴行为的投诉,并提供指导意见。

151. 佛得角共和国努力解决家庭生活中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问题,与此同时更加广泛地努力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因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涉及妇女,而且殃及儿童。

152. 因此经常在学校里组织一些研讨会、大会和辩论,并通过广播电台节目进行讨论,动员更多的人注意妇女问题,注意妇女在社会进步和消除男尊女卑定型观念中所发挥的作用。

153. 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40.1%的家庭是由妇女领导的。正如下文所述,大部分小额贷款提供给了妇女。但经济上的独立和妇女对家庭承担全部责任,这并没有使妇女获得精神上的独立,妇女也并没有摆脱男尊女卑的定型观念。因此许多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均强调应在全国各个地区和学校中对妇女进行个人培训和社会培训。

154. 采取了一些具体的示范措施,以便减少或消除一些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是男尊女卑的根源所在,表现为一些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由此可见,佛得角妇女的地位已经得到改善,但仍有待于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后取得更多的成果。

155. 此外,为了减少或者甚至是消除任何贬低妇女的定型观念,佛得角共和国历届政府以采取激励措施的形式展开工作。

156. 正如上文所述,《选举法》第404条第2款规定,为了执行法律,国家向政党和政党联盟提供选举补贴,但在他们的选举名册中,在国家级的选举中至少要有25%的女性候选人。

157. 据同一条文,在类似情况下进行市镇选举时也可以提供选举补贴(《选举法》第420条第2款)。

158. 行《选举法》笼统地规定,各政党在进行国家级和市镇级选举时,候选人名单中男女代表比例应平衡(《选举法》第404条第1款和第420条第1款)。

159. 然如此,妇女参加立法权力机构的并不多,尽管在此期间已经明显增加。(此问题将在本报告第7条“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中更加详细地阐述)。

160. 可以肯定的是,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承认的情况已经有所改善。许多佛得角妇女担任了社会职务,对此可以作为证明的是,在行政权力机构(各个部委或秘书处、各个司局、市政府)、司法权力机构和法庭工作,以及在行政部门工作的妇女越来越多,而且尽管人数仍然有限,但进入立法机构(国民议会和市镇议会)的妇女人数也越来越多。

161. 前在国民议会有72名议员,其中有8名妇女。面对女议员人数相对较少的问题,妇女地位研究所联合一些非政府组织,目前正在讨论如何通过积极的区别对待的立法措施来增加女议员的人数。

162. 在市镇选举中,市镇议会有议员285名,其中43名是妇女,仅占15.09%。尽管妇女人数不多,但可以看到每次选举中进入市镇议会的妇女人数都有所增加,本报告第7条将详细阐述这一点。还应该看到,在佛得角的17个城市中现有17个市镇议会,其中两个市镇议会由妇女担任议长。

163. 佛得角行政权力机构中,在组成内阁的17名部长中有三名女部长,她们领导着一些重要的部,如司法部、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和环境、农业和渔业部。

164. 市镇行政权力机构,通过人民直接投票选举出117名市参议员,其中25名是妇女,占21.37%。应该说明的是,2004年第一次选出了一名女市长,这就是全国第二大城市明德卢市长。

165. 于如今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妇女约担任34.7%的领导职位,其中有各个部长和其他机构的领导、负责人或专门人才。

166. 体而言,在国家行政部门中,目前妇女占公务员人数的46.5%。

分列的国家公务员的人数

总计

年龄

人数

%

人数

%

人数

20-25

63

48.5

67

51.5

130

25-30

845

54.7

701

45.3

1 546

30-35

1 130

49.0

1 174

51.0

2 304

35-40

1 221

53.9

1 045

46.1

2 266

40-45

1 367

54.7

1 134

45.3

2 501

45-50

1 142

57.0

863

43.0

2 005

50-55

583

49.9

586

50.1

1 169

55-60

311

57.2

233

42.8

544

60-65

166

57.8

121

42.2

287

总计

6 828

53.5

5 924

46.5

12 752

资料来源: 国家改革和国家行政管理部。

( 2004 年 9 月 -12 月数据更新)

167. 佛得角共和国,妇女担任重要职务和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已经得到保证,并且不受限制。

168. 如在2001年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委员会主席一职由一名妇女担任(2001年至2004年)。

169.2004年成立的国家人权和公民权利委员会目前也是由一名妇女担任主席职务。

170.001年佛得角律师公会成立,选举出来的第一任会长是一名女性(2001年至2004年)。

171. 于司法权力机构,佛得角最高法院五名法官中有一名女性,同时应该说明的是,以前也有妇女在国家最高司法权力机构中任职,此外,不论是司法机构还是检察机关中,妇女的人数越来越多。令人惊喜的是,在法官队伍中,女法官的人数几乎与男法官持平。

按性别分列的法官人数

男性

女性

总计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8 年

14

58.3

10

41.7

24

1999 年

16

61.5

10

38.5

26

2000 年

17

60.7

11

39.3

28

2001 年

17

56.7

13

43.3

30

2002 年

18

58.1

13

41.9

31

2003 年

19

55.9

15

44.1

34

2004 年

17

53.1

15

46.9

32

资料来源: 1998年2月2日第2批第5号《官方公报》。

1999年3月19日第2批第13号《官方公报》。

2000年2月28日第2批第9号《官方公报》。

2001年2月5日第2批第6号《官方公报》。

2002年3月25日第2批第12号《官方公报》。

2003年3月12日第2批第6号《官方公报》。

2004年3月4日第2批第4号《官方公报》。

按性别分列的检察官(共和国检察官)的人数

男性

女性

总计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8 年

17

100

0

0

17

1999 年

20

100

0

0

20

2000 年

20

90.9

2

9.1

22

2001 年

21

87.5

3

12.5

24

2002 年

23

92

3

8

25

2003 年

27

90

4

10

30

2004 年

27

90

4

10

30

资料来源: 1998年3月3日第2批第10号《官方公报》。

1999年3月19日第2批第16号《官方公报》。

2002年3月18日第2批第11号《官方公报》。

2004年3月3日第2批第8号《官方公报》。

172. 私营部门,男性和女性谁占主导地位取决于工作部门。根据2000年的最新统计,情况如下:

15岁以上人口按性别分产业和工作部门统计表

经济活动部门

男性

女性

总计

人数

%

人数

%

人数

%

第一产业

17 091

51.8

15 882

48.2

32 973

100

农业、牲畜养殖、捕猎和林业

13 083

46.6

15 019

53.4

28 102

100

渔业

3 560

96.9

115

3.1

3 675

100

采掘业

448

37.5

748

62.5

1 196

100

第二产业

21 960

51.8

4 364

48.2

26 324

100

加工业

6 744

68.7

3 076

31.3

9 820

100

发电与配电

779

85.9

128

14.1

907

100

建筑

14 437

92.6

1 160

7.4

15 597

100

第三产业

36 049

45.7

42 764

54.3

78 813

100

贸易、修理汽车和摩托车及个人财产

8 435

35.8

15 111

64.2

23 546

100

住宿和餐饮业 ( 饭馆及同类 )

1 375

39.3

2 122

60.7

3 497

100

运输、商业和通信

7 011

86.9

1 060

13.1

8 071

100

金融活动

312

43.6

403

56.4

715

100

不动产、租赁和企业服务

1 142

73.4

413

26.6

1 555

100

行政管理、国防和强制性社会保险

11 055

56.2

8 606

43.8

19 661

100

教育

2 863

35.8

5 143

64.2

8 006

100

卫生和社会行动

681

37.9

1 116

62.1

1 797

100

其他集体、社会和个人服务性经营活动

2 697

51.3

2 562

48.7

5 259

100

家庭佣工

216

3.5

6 041

96.5

6 257

100

国际机构和其他境外机构

262

58.4

187

41.6

449

100

总计

75 100

54.4

63 010

45.6

138 110

100

资源来源: 2000年人口普查 , 国家统计所 。

173. 得注意的是,从传统上来说,妇女更多的是在教育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工作。在非正规部门,许多妇女仅仅只是从事非正规贸易,以此维持生计,这主要是因为她们缺乏学校教育。但正如下文所述,已经出台了一些教育平等计划,目的是尽量减少这种情况,如成人系统扫盲、接受高等教育和享受助学金,以此来消除贬低妇女的定型观念。

第6条:取缔贩运妇女和强迫卖淫

174. 事求是地讲,佛得角共和国确实是一个小国家,没有严重的贩运妇女和强迫卖淫问题。

175. 佛得角共和国赋予人的价值之一是人的尊严,这是不可触犯的基本价值。这一价值已明明白白地写入现行《宪法》第1条第1款。

176. 此,在200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确立的法律制度中,贩运妇女和强迫卖淫犯罪问题涉及到人的自由,即人的性自由和性自决。就总体而言,具有性性质的犯罪,如强奸和性侵犯,已不再像上部《刑法》规定的那样,被理解为是侵犯尊严的犯罪行为。在这种形式下,性自由不再被视为是隶属于精神范畴的,而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一种权利,因此是不受性犯罪侵犯的法律财产,即人的自决自由。

177. 此根据佛得角的刑事立法,“性侵犯”是一种采用暴力、强制、威胁、欺诈、故意置受害人于无意识或无能力反抗状态或利用这种状态完成一种行性为,这种“性侵犯”行为可判处2至8年的徒刑(《刑法》第142条)。对于利用这些手段使他人忍受或实施与第三者的性行为者也可被判处同样的徒刑。如受害者系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判处4年至10年的徒刑。

178. 谓“插入式性侵犯”,即指性交、肛交、口交、用手指或者是专门用于性行为或性进入情况下使用的物品插入阴道或肛门,还有接吻,对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是诱使或迫使他人忍受第三者的插入的,可判处4年至10年徒刑(《刑法》第143条)。

179. 得角《刑法》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将未成年人视为无性关系决定能力人,因此对涉及到未成年人的犯罪可以提出专门指控,即“对儿童性侵犯”。对于这种犯罪,受害人同意无效,标准由客观年龄来确定,即只要这是一个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罪行即告成立(《刑法》第144条)。

180. 果性犯罪涉及到儿童,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或诱使其与他人实施性行为者,判处2年至8年徒刑,如果发生性插入,判处徒刑4年至10年(《刑法》第144条)。量刑不管受害人是否同意。

181. 果是对一个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此种犯罪,“利用自己的优势、出身,不管受害人与其是何关系或是何情景或事实,将被判处6个月至4年徒刑”,如果发生性插入,将判处1年至6年徒刑(《刑法》第145条)。对于14岁至16岁的未成年人,刑法同样适用,而不论受害人是否同意。

182. 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性自由,佛得角《刑法》还规定,“为淫秽目的利用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利用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从事淫秽活动或性暴露或淫秽表演者,判处3年徒刑(《刑法》第150条)。

183. 得角《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或自决能力低下者进行性犯罪的罪行类别,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人、特别是儿童的性自由,除此之外另一个目的是保护性自决权。

184. 佛得角,卖淫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对卖淫进行剥削这种行为是若干特殊犯罪中典型的犯罪行为。

185. 绍卖淫被列入侵犯他人自由的犯罪行为中,《刑法》第148条对此有规定,此种行为包括鼓励或方便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卖淫或从事性行为,这种犯罪可判刑2年至8年,如果受害人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一个极为贫穷的人,判刑1年至5年。《刑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打击对性行为的剥削,特别是在受害人遇到经济困难时被作为目标和多次被人操纵的情况下。

186. 佛得角刑事立法中还对为进行性剥削而贩运人口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即“引诱未成年人到国外从事性行为”,也就是引诱、运输、留宿或收容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方便其在国外从事性行为或卖淫者,将判处2年至8年徒刑(《刑法》第149条)。

187. 得角《刑法》还考虑到了其他一些情况,如可能出现的“对住院病人或被关押者进行性虐待”的情况。正如该法律所明确的,凡利用自己的职务或地点,不论以何名义在监狱、医院、保健、救助和医疗机构,或在学校和教养所对交给自己负责的人员或拘押人员进行性行为者,将被判处6个月至4年徒刑(《刑法》第146条),如果发生性插入,则将被判处1年至6年徒刑。

188. 于《刑法》第142条至150条规定的上述罪行,如果受害人是加害人的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或由加害者监护的人,一旦情节确认加害人的犯法程度加重,将从重判刑(《刑法》第151条第1款)。

189. 及到上述第142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5条、第146条、第148条第1款和第150条规定的罪行,如果上述行为造成受害人怀孕、健康受损、病情加重或无法医治、自杀或死亡,徒刑将最少加重三分之一,最多加重二分之一(《刑法》第151条第2款)。如果性侵犯涉及到阴道插入,将本此精神加以重判,以求处罚更加令人满意。

190. 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疫情问题,1986年在佛得角发现了第一起病例,当时卫生部便开始通过一项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行动计划,其战略目的是通过汇集抽样建立一个数据库,以便发现艾滋病病例和艾滋病毒感染病例。通过这个数据库,卫生系统能够控制该病例,在防治艾滋病计划和干预规划内进行救助。此外,自在佛得角登记第一起艾滋病病例以来,已经加快了引进新干预手段的进程,以便预防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财政状况也逐步得到改善。自那时起一直在坚持不懈地努力,以求提高艾滋病病例和艾滋病毒感染病例登记的质量。

191.001年根据第50/2001号部令成立了防治艾滋病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政府在防治艾滋病方面的总体政策,协调制定和开展全国防治艾滋病的工作,跟踪和协调各个组织和机构的行动,促进各个政府和非政府伙伴之间的合作。

192. 此,自2001年起,佛得角政府通过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大规模运动。以此种形式在全社会就艾滋病问题展开充分讨论,在国家电视节目“室外”(outdoors)中进行辩论,并散发小册子,在学校就性健康进行讨论,并展开多项全年宣传活动,其中2003年的主题是“妇女、女孩与艾滋病毒/艾滋病”。

193. 场宣传活动的目的是呼吁人们注意妇女是一个弱势群体,并告诫妇女必须注意自我保护。这一行动收到的反应是登记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病例增加。1987年约31%的妇女受到感染,2003年的最新数据表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增加了49%,而已确诊的病例中有7%是15岁至24岁的青年。

194.004年佛得角政府通过了向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免费供应抗逆转录病毒药品的计划。供应这种药品没有任何歧视性标准,而是依据一些客观的标准,客观标准考虑到患者的病情和流行病学统计。此外,防治艾滋病协调委员会的计划还包括逐步改善血清反应呈阳性患者的心理和药物治疗,在艾滋病毒检测之前和之后向他们提供咨询服务,努力改善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和延长他们的生存时间。

195. 孕妇予以特别关注。向愿意进行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的妇女提供检测服务。一旦检测出艾滋病毒,便开始注意避免子女受到感染。

前政权

196. 在2004年7月新《刑法》生效之前,诸如侵犯性自由的犯罪被列在有关名誉犯罪的章节中。

197. 此精神,第390条在名誉犯罪中规定了公然侵犯他人尊严的犯罪,这种犯罪有行动,并由于地点原因或其他与犯罪相关情节具有公开性,可以被判处最多6个月的徒刑和最高1个月月薪的罚款。

198.391条(损害尊严)规定,任何以暴力损害另一异性尊严的行为,不论是因为淫欲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将被判处徒刑。如果受害人是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将被判处同样的徒刑。

199.395条规定了暴力绑架或拐骗犯罪,这种犯罪即出于不正当的目的以身体暴力、恫吓或其他诈骗手段劫持妇女,这种犯罪不是诱惑而是使妇女丧失了理智或知觉,在这种情况下,如未实施强奸或侵害,罪犯也将以暴力损害他人尊严的刑事犯罪论处。如是,则被视为加重罪行的情节。第一段规定,出自不正当的目的劫持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视为是对他人的侵犯,第二段规定了设立私人性质监狱或其他类似行为是犯罪行为,将判处更加严厉的徒刑。

200. 于所有名誉犯罪,还可以直接判处罪加一等的徒刑,即一种加重的特殊惩罚,如果犯罪人为:受害人的直系尊亲属或兄弟;受害人的监护人、财产管理人或师长,或不论是何名义对受害人具有权威者;受害人的教育、指导和看护责任人;不论是何宗教的教士或牧师,或者是其职务可以决定受害人事务或要求的国家公务人员;受害人或其家庭的保姆,或因为职务原因对受害人可施加影响者;如果将梅毒或性病传染给受害人也将加重惩罚。

201.337条规定重婚是一种犯罪,这是指男人或女人在没有合法地解除前次婚姻的情况下第二次结婚,将被判处2年至8年的徒刑,并处最高金额的罚款。

202. 于强奸罪,按照1979年8月25日颁布的第78/79号法令处罚。该法令规定,强奸罪即不论是何情况下违反妇女意愿或未经妇女同意与其性交,或者是与16岁或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性交,而不论是违反其意愿还是经其同意。对强奸罪判处2年至8年徒刑,如果是对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此项犯罪,则判处8年至12年的徒刑。

203. 前的《刑法》第405条规定了介绍卖淫罪,依据刑事法律,这种罪行即直系尊亲属挑唆、支持或方便其直系卑亲属卖淫或堕落,以满足他人不正当的欲望,将判处一年至两年的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中止其政治权利12年。此外,如果丈夫对其妻子犯下同一罪行,最高可判处流放,并处以相当其3个月至3年收入的罚金,中止政治权利12年。如果是21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任何负责其教育或指导或看护者,对该未成年人实施此项犯罪,将被判处6个月至两年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中止作为监护人的权利和家庭监护人的权利,以及在任何教育机构教学或教导的权利(前《刑法》第405条第1款和第2款)。

204. 来在1998年12月7日第80/V/98号法律中对与介绍卖淫罪的相关的条文做出了修改,并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从1998年,此类罪行覆盖的范围扩大了,凡策划或支持或方便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残疾人从事卖淫或实施性行为者,将判处8年至12年的徒刑。但如果是14岁以上、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徒刑为2年至8年。最后一点,在下述情况下徒刑将加重:a) 利用或乘受害人被抛弃或经济处境困难,或如果是未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的父母、负责教育人或对未成年人负责看护或负有责任者经济处境困难;b) 从事此类行为为职业或有赢利意图;c) 利用暴力、严重威胁、制度或采取欺诈手法;d) 受害人是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或处于犯罪人监护和责任之下,因为这种情况是罪犯一种严重的犯法行为。还规定如果对受害人造成下述后果,将对此类罪犯加重惩罚:致使受害人怀孕,严重损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向受害人传染了严重或不可治愈的疾病,致使受害人自杀或死亡(第80/V/98号法律第40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4款)。

205. 于佛得角共和国的情况,可供查阅的数据没有明确性犯罪的类型(根据前《刑法》的规定,所谓性犯罪,是指强奸、暴力伤害尊严和绑架)。此类犯罪由法庭审判,不分受害人是男性还是女性。但可认为,大部分性犯罪受害人是妇女。

206. 析以前的刑事立法可以看到,新《刑法》将性犯罪视为一种侵犯人身的犯罪,而不是侵犯尊严的犯罪,这是一大进步。此外还应承认,必须开始统计性犯罪的类型,以便能够知道侵害妇女犯罪的真实情形。

207. 共和国总检察长1981年至2003年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没有涉及在佛得角贩卖妇女和强迫卖淫犯罪的记录,不论是已经提交法庭审判的还是提交当局处理的。这就是说在佛得角群岛各个岛此类案件属偶然发生的案件。

第7条: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

208. 佛得角共和国不允许存在歧视,特别是性别歧视。因此妇女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和参加国家生活的权利。

209.《佛得角共和国宪法》承认所有公民参与政治和行使公民权是基本权利之一。这项基本权利包括参加国家生活的权利、参加领导国民的权利、参加政治权力组织(政党)的权利、政治敏感、答复和反驳权、请愿和民众行动权以及新闻自由权。

210. 鉴于此,《根本法》制定了一种积极的形式,规定所有两种性别的公民均可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现行《宪法》第54条)。

211. 和国《宪法》第95条第1款保证,公民不论其政治地位如何,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选举日公民被统计在册或提出参加竞选便可。因此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言,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212. 据宪法制定的立法也明确规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应保证佛得角所有18岁以上两性公民积极参加选举的权利(1999年1月16日颁布的第92/V/99号《选举法》第5条)。已成为其他国家公民的佛得角公民仍然未丧失这种权利(《选举法》第6条)。

213. 此,在佛得角共和国,所有公民均可不受性别歧视地参加选举和被选举,性别不是参加选举和当选的决定条件。

214. 佛得角,参加选举不是强制性的,但这始终是政府规定的一项公民义务。但选举人口普查是强制性的、经常的和统一的,所有的选举,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普选、法定选举和秘密选举均是如此(《选举法》第30条)。

215. 上所述,自1999年以来生效的《选举法》第404条第2款和第420条第2款规定,国家执行相关法律对参选政党或政党联盟予以补贴,但条件是在国家选举和市级选举中列入选举名单中的女性候选人不少于25%。

216. 体而言,对最近几次选举的分析表明,妇女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程度已经在每一个时期逐步提高。但妇女参加国民议会议员选举的情况经常变化。根据现有的、与最近四次选举相关的数据,波动幅度基本如下:

立法选举——国民议会议员性别统计

男性

女性

总数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86 年 *

72

86.75

11

13.25

83

1991 年

76

96.2

3

3.8

79

1996 年

63

87.5

9

12.5

72

2001 年

64

88.9

8

11.1

72

资料来源: 2001 年 1 月 22 日第 1 批增补部分第 2 号《官方公报》。

1996 年 3 月 18 日第 1 批第 6 号《官方公报》。

国民议会全体大会援助司( 1986 年和 1991 年)。

* 在此说明, 1986 年的选举实行的是以前的一党制。

217. 于市级选举,市议会是市级立法机构,市政府是市级行政机构,在全国17个市镇中,最近三次选举的现有数字见下表所列:

市级选举——市镇议会议员和议长性别统计

年度

选举

男性

女性

总计

1996 年

议员

235

30

260

议长

17

0

17

2000 年

议员

240

41

281

议长

15

2

17

2004 年

议员

242

43

285

资料来源: 佛得角全国市政协会。

2000 年 3 月 6 日第 1 批第 6 号《官方公报》。

2004 年 4 月 5 日第 1 批增补部分第 10 号《官方公报》。

市级选举-市议会议员和议长性别统计

年度

选举

男性

女性

总计

1996 年

议员

97

12

109

议长

17

0

17

2000 年

议员

96

17

113

议长

17

0

17

2004 年

议员

92

25

117

议长

16

1

17

资料来源: 佛得角全国市政协会。

2000 年 3 月 6 日第 1 批第 6 号《官方公报》。

2004 年 4 月 5 日第 1 批增补部分第 10 号《官方公报》。

218. 管妇女在国民议会、市镇议会和市议会中的人数相对较少,但妇女的参与程度已经逐步提高。此外,尽管人数较少,但妇女们已经是有组织地参与。

219.2002年以来,在国民议会担任现职的女议员们成立了一个佛得角女议员网,她们独立于所属政党,共同为妇女谋利益。她们这样做的目的是:a) 捍卫男议员和女议员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平等;b) 与其他国家的类似组织和友好团体交流在促进性别平等立法行动方面的经验,特别是保护妇女、儿童和家庭的利益;c) 鼓励相关实体制定涉及妇女、儿童和家庭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以及实现其他与性别问题相关的目标。

220. 于表达自由,应强调指出,《根本法》第47条将表达自由广义地规定为表达的权利以及不论是通过文字、图像还是通过其他手段宣传思想的权利。不得因政治、哲学、宗教或其他方面的观点而对任何人进行迫害。

221.《根本法》第51条还规定了无须经过行政批准的结社自由。这一原则得到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的保护,如1990年6月29日关于政治结社法律制度的第71/III/90号法律,该法第4条第3款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不参加某一社团。

222. 前在佛得角共和国约有11个妇女社团。

223.975年至1990年间,尽管有选举,但应说明的是当时实行的是一党制。在实行政治开放之后通过了多党制,1991年1月13日第一次民主、直接和自由地选举国民议会议员,随后于2月份进行了总统选举,并于12月份在当时全国各个城市进行市级选举。

224. 届政府始终鼓励民众参加选举,在整个这段时期,民众始终积极参加选举。

225. 上所述,1975年组成了第一届政府,设有10个政府部,没有一个部由妇女领导。目前可以看到,妇女越来越积极地参加佛得角国家政治生活,有3名女部长在政府中担任要职,即司法部长、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长,以及环境、农业和渔业部长。

226. 于参加国家生活、特别是担任公职方面,《根本法》保证了平等的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这些权利成为一般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立法明确规定,在所有候选和就业方面,对参与条件、机会和晋升实行人人平等。(与此相关的详细信息见本报告有关《公约》第11条部分)。

第8条:妇女参与国际事务

227. 在佛得角共和国,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方面没有任何歧视性标准。

228.1998年第57/98号法令生效,确立了外交职业法律制度。

229. 从1998年起,外交职业录用方面没有任何减少或限制妇女的标准。应该指出的是,晋升和提级所要求的条件不再依据任何歧视性因素。

230. 在法律方面,外交职业录用形式是通过公开考试,所有佛得角公民均可以申请参加,按照该程序,在录用方面制定有一些客观和奖励性的标准(第7/96号法令第10条)。

231. 外交职业中的晋升和提级也是取决于客观的评价标准,凡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均享有公职普遍的同样权利并履行同样的义务(第57/98号法令第17条和第23条)。

232. 如果外交公务员结婚而又在国外供职,外交、合作和共同体部将不加性别歧视地支付其配偶从居住国到外交人员工作所在国的旅行费用(第57/98号法令第65条)。

233. 根据上述法令,还对外交人员实行公职休假、缺勤和请假制度(第57/98号法令第68条)。

234. 根据外交、合作与共同体部2005年提供的数据,目前在该部任外交官的有26名妇女,比例为32.5%。

外交、合作与共同体部外交人员性别统计表

总计

人数

%

人数

%

人数

2005 年

54

67.5

26

32.5

80

资料来源: 外交、合作与共同体部行政总司( 2005 年)。

235. 应该说明的是,外交、合作与共同体部最近组织了一次外交职业录用考试,共有14名应聘者被录用,其中8 名是女性,占57.1%。

236. 第57/98号法令和经过修订的第7/96号法令规定了外交人员范围内公务人员的职业地位,没有任何对妇女的歧视性标准或条件。

237. 在佛得角共和国,促进男女平等从事外交职业不仅仅只限于立法方面,在国际事务中历届政府任命了若干名妇女作为佛得角共和国的代表。

238. 在1993年至1999年间,一名佛得角妇女代表佛得角共和国出任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委员,除此之外,她还在该委员会担任副主席。

239. 此外,在2003年至2004年间,一名佛得角妇女领导了非洲女部长和女议员网的工作。

240.2004年,一名佛得角妇女被任命为代表佛得角共和国驻联合国组织的大使。目前还有一名女大使,即驻古巴大使。

241. 因此在与佛得角共和国国际事务相关的问题上,男女之间权利平等,机遇平等。

242. 在这项制度生效之前,1985年10月24日颁布的第119/85号法令规定了外交人员录用条件,在总体上对外交职业做出了规定。

243. 上述法令规定了外交职业方面的录用标准,向具有相当于硕士学历的佛得角公民提供了保证。因此,录用、临时任命、晋升方面没有性别歧视标准,尽管在国际关系中佛得角共和国的妇女代表目前并不多。

第9条:妇女及其子女的国籍

244.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个人有权取得国籍,并规定不得剥夺任何原籍佛得角人的国籍和公民特权。

245. 因此现行《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佛得角人可以取得另一国家的国籍而不丧失自己的原国籍。

246. 根据《根本法》,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更加确切地说,是1992年4月6日颁布的第41/IV/92号法律,该法律修改了1990年6月29日颁布的第80/III/90号法律,与佛得角人结婚的配偶一旦声明愿意获得佛得角国籍,便可在结婚时取得佛得角国籍。

247. 但是如果今后声明婚姻无效或取消,并不损害已缔结婚姻的配偶所取得的国籍(第41/IV/92号法律第9条第1款和第2款)。

248. 因此,宪法立法文书及其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书在取得和丧失国籍方面不允许有任何性别歧视,这也就是说,男人和女人在此方面拥有同样的权利。

249. 关于子女问题,第80/III/90号法律规定,出生在国外、其父亲或母亲生来拥有佛得角国籍者可以取得佛得角国籍,因此,父母中任何一方可以赋予其子女这一权利。该法律还规定,出生在佛得角、父母为外国人但在佛得角境内常住至少五年、父母中无人为自己的国家服务者可以取得佛得角国籍(第80/III/90号法律第8条)。

250. 对于非本国公民,《宪法》第7. 1条规定,国家的基本任务之一便是保证 永久或临时居住在佛得角或从佛得角共和国过境的外国人享受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待遇,行使宪法或法律赋予佛得角公民的一些权利。

251. 此外,获准居住在佛得角共和国的外国人或申请避难的外国人只有在根据法律做出司法判决的情况下才能被驱逐出境(现行《宪法》第36条)。

252. 根据佛得角法律,取得佛得角国籍没有任何歧视标准,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 在佛得角境内居住至少五年;

㈡ 被认为是成年人,或根据佛得角国家法律被解除监护;

㈢ 道德上和民事上取得信任;

㈣具有个人行为能力并能确保自己的生活(第41/IV/92号法律第12条)。

253. 由此可见,在取得佛得角国籍方面没有任何性别歧视因素。

254. 在放弃国籍方面也是如此,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不论是国人还是其他国家的人,只要声明不愿意做佛得角人即可(第41/IV/92号法律第15条)。

255.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现行佛得角立法的规定,放弃或取得国籍主要是个人的自由。这一事实应该说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因为在根据第41/IV/92号法律对114/90号政令进行修改之前,第114/90号政令曾规定,希望取得佛得角国籍的外国配偶应声明放弃以前的国籍,除非其所属国家的法律不要求在同样情况下放弃佛得角国籍(第114/90号政令第7条)。

前政权

256. 以前,取得、放弃和重新取得佛得角国籍是根据第71/76号法令处理的,第71/76号法令总体而言在此方面没有任何对妇女的歧视性标准。

257. 根据该法令的规定,父亲或母亲出生在佛得角的子女被认为是佛得角籍公民(第71/76号法令第1条a款)。此外,尽管出生在国外,但其父亲或母亲享有佛得角国籍、在国外为佛得角工作的子女也被视为是原籍佛得角人(第71/76号法令第3条)。

258. 关于通过结婚取得国籍问题,第5条规定,外国配偶声明愿意取得佛得角国籍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取得佛得角国籍:(a) 结婚至少三年;(b) 在佛得角有住所; (c) 放弃以前的国籍;(d) 做出融入佛得角社会的政治和道德保证(第71/76号法令第5条相关各款)。

259. 根据这一制度,可以自愿地放弃佛得角国籍,即通过声明表示不愿意保留佛得角国籍,或由于结婚取得另一国家的国籍。但由于结婚取得外国国籍者,如果婚姻被宣布解除或无效,回到佛得角共和国境内定居,可以重新取得佛得角国籍(第71/76号法令第10条和第12条)。

260. 因此,总体而言在1980年至1990年间关于国籍的法律没有任何性别歧视,男人和妇女在赋予其子女佛得角国籍方面条件是平等的。尽管当时的立法规定,取得另一国国籍则会引起放弃佛得角国籍,但现行立法已没有这一限制。

第10条:在教育和体育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261. 自90年代以来,在佛得角共和国,人们看到,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均可以接受教育和参加体育活动。

262. 佛得角共和国《宪法》第49条及相关条文规定所有的个人均有权自由地学习、接受教育和教学。人们可以将此理解为不受歧视地走进学校、接受教育和在学校教学的权利;选择学科和培训的权利;国家禁止根据哲学、政治意识或宗教来制定教育和教学计划;禁止公开进行宗教教育,承认各社团、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经过批准的实体以及公民个人有权依法成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权展开所有级别、各种形式的私立教育。

263. 宪法还承认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参加体育文化和体育活动(现行《宪法》第79条)。本此精神,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规定,政府有责任促进机会平等,使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各级教育和其他教育活动和体育活动(2001年11月5日第25/2001号法令)。

264. 将此条规定与涉及教育权利的《根本法》第77条的规定结合起来,很容易看出,佛得角共和国的所有公民,不论男女,在教育和文化方面一律平等。

265. 此外,为了行使这一权利,《根本法》交给国家一个任务,即促进各级教育,创造人人可以参与不同等级教育、科学研究和艺术创新的条件。为了完成上述任务,理所当然地应有权享有机会平等来从事学习和争取学业成功(现行《宪法》第77条第3款)。

266. 佛得角共和国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保护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性别平等,反对在信息领域进行歧视。

267. 在立法方面,应予以说明的是,1990年12月29日的第103/III/90号法律颁布了《教育制度基本法》,该法确定了不论是公立还是私立教育系统组织和运作的基本原则。

268. 该法重申人人享有教育是一项普遍的原则,即不论性别、年龄、社会经济水平、知识和文化水平、宗教或信仰,人人有权进入教育系统(1990年12月29日第103/III/90号法律第6条)。本此精神,国家应逐步促进所有公民拥有平等的机会参加不同程度的教育,享有学习机会平等。为了保证所必需的条件来落实这一权利并使公民能够行使此方面的权利,国家应注意发展和完善公立教育体系,特别是义务教育。

269. 《教育制度基本法》还规定了多元和多样化教育制度的观念,这一观念考虑到各种价值观、必需的条件以及集体与个人的愿望,并使教育进程与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佛得角的文化更加密切地结合。

270. 上述法律确定的教育制度其根本性目标主要是普遍地促进全面和持续培养人;培养个人的道德意识和公民意识;促进创造、革新和科研,以此作为国家发展的因素;使受培养者经常思考精神、审美、道德和公民价值,使受培养者在身体发育的同时得到平衡的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精神;促进承认和尊重人权,增强宽容和团结精神;增强较为年青的一代人对国家现实的危机感;增进理解、团结和国际和平精神(第103/III/90号法律第10条和第11条)。

271. 在佛得角共和国,公立教育机构的经费一般来自象征性的学费和收费,这些学费由就读于公立学校的学生支付。这种分担制度其目的是让学生家长共同负担教育成本。

272. 比如在中等教育中,第17/97号法令规定了此等教育的学费和收费,并规定对有一个以上的孩子上学、甚至是上大学的家庭降低学费,并且对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免除法律规定的学费。各种学费金额根据每个家庭的年收入而定。在该法令中还预先规定,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还可以免除学费。

273. 总而言之,随着1990年对教育制度进行了改革,这种做法推广到学前教育、学校教育、校外教育以及文化活动和学校体育活动(第103/III/90号法律第123条)。

274. 学前教育是对家庭教育的一种完善或补充性的培养(第103/III/90号法律第12条第2款)。

275. 学校教育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中专教育、高等教育以及相关的专业教育。校外教育则包括扫盲、扫盲后学习、培训和职业培训,以及与学校教育相结合的全面学习技术系统(第103/III/90号法律第12条第2款、第3款和第4 款)。

276. 更加明确地说,初等教育总共在校时间为六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一些预备和启蒙教育活动,第二阶段为全面培训,第三阶段为加强/开发和加深学习内容,以便提高学习水平。

277. 中等教育为期六年,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两年:第一阶段为共同学习阶段,第二阶段为全面技术学习阶段,第三阶段为分专业学习同全面技术学习相结合的阶段。

278. 中专教育可以确定职业,其目的是在专业知识方面培训一些一般管理人员。

279. 根据《教育制度基本法》,初等教育是义务教育,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岁的儿童必须接受初等教育。因此义务教育为6岁至15岁,即从第1年起到第6年(第103/III/90号法律第17条)。

280. 在选择职业方向以及在各类学校接受教育和毕业方面,男孩和女孩享有同样的条件;他们在教学计划、享有教育资格和享用学校设备等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281. 在教学计划中安排有性教育和健康方面的内容,并在专门的课程中灌输计划生育的观念,这门课程即“社会与个人培训”,贯穿于中等教育全过程。在这门课程内,分析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家庭的关系,其目的是讨论与家庭、学校和社区生活相关的问题,提高学生理智思考个人问题与社会问题的能力。此外,在这门课内还学习公民参与方面的知识。

282. 教育方面的具体情况表明,佛得角政府为使妇女迈进所有各类学校所付出的努力已经而且仍在结出硕果。教育体系各类学校中女孩和男孩确实是人数相等。

按性别统计的儿童人数——学前教育

男孩

女孩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0/ 19 91

3 992

54.0

3 400

46.0

7 392

1991/ 19 92

4 777

53.5

4 150

46.5

8 927

1992/ 19 93

5 591

53.0

4 957

47.0

10 548

1993/ 19 94

6 545

52.5

5 919

47.5

12 464

1994/ 19 95

6 706

52.0

6 188

48.0

12 894

1995/ 19 96

7 038

51.5

6 626

48.5

13 664

1996/ 19 97

7 210

51.0

6 926

49.0

14 136

1997/ 19 98

7 512

50.5

7 361

49.5

14 873

1998/ 19 99

9 206

50.5

9 021

49.5

18 227

1999/ 20 00

10 167

51.3

9 643

48.7

19 810

2000/ 20 01

9 733

49.1

10 077

50.9

19 810

2001/ 20 02

10 364

50.2

10 278

49.8

20 642

2002/ 20 03

10 472

49.6

10 623

50.4

21 095

2003/ 20 04

10 326

49.2

10 677

50.8

21 003

资料来源: 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学习和计划办公室(2005年)。

按性别统计的儿童人数–基础教育

男孩

女孩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0/ 19 91

35 541

50.9

34 280

49.1

69 821

1991/ 19 92

36 974

51.1

35 336

48.9

72 310

1992/ 19 93

37 101

50.5

36 359

49.5

73 460

1993/ 19 94

39 837

51.0

38 336

49.0

78 173

1994/ 19 95

42 526

50.7

41 420

49.3

83 946

1995/ 19 96

44 292

50.9

42 777

49.1

87 069

1996/ 19 97

44 362

50.0

44 306

50.0

88 668

1997/ 19 98

46 900

51.1

44 877

48.9

91 777

1998/ 19 99

47 194

51.3

44 829

48.7

92 023

1999/ 20 00

46 741

51.0

44 895

49.0

91 636

2000/ 20 01

45 852

50.8

44 405

49.2

90 257

2001/ 20 02

45 852

51.1

43 957

48.9

89 809

2002/ 20 03

45 099

51.3

42 744

48.7

87 843

2003/ 20 04

43 753

51.4

41 385

48.6

85 138

按性别统计的儿童人数——中等教育普通教育和技术教育

男孩

女孩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0/ 19 91

5 081

53.1

4 487

46.9

9 568

1991/ 19 92

6 021

53.9

5 154

46.1

11 175

1992/ 19 93

6 177

50.9

5 966

49.1

12 143

1993/ 19 94

6 623

50.1

6 585

49.9

13 208

1994/ 19 95

8 894

51.1

8 505

48.9

17 399

1995/ 19 96

10 167

50.9

9 808

49.1

19 975

1996/ 19 97

12 203

49.0

12 723

51.0

24 926

1997/ 19 98

18 879

59.7

12 723

40.3

31 602

1998/ 19 99

18 331

49.3

18 866

50.7

37 197

1999/ 20 00

19 613

49.6

19 929

50.4

39 542

2000/ 20 01

21 746

48.6

23 002

51.4

44 748

2001/ 20 02

23 175

48.2

24 880

51.8

48 055

2002/ 20 03

23 786

48.0

25 736

52.0

49 522

2003/ 20 04

23 839

47.8

26 002

52.2

49 841

按性别统计的儿童人数——中等教育

普通教育

男孩

女孩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0/ 19 91

4 677

53.1

4 131

46.9

8 808

1991/ 19 92

5 489

53.9

4 701

46.1

10 190

1992/ 19 93

5 571

50.4

5 488

49.6

11 059

1993/ 19 94

5 865

49.3

6 028

50.7

11 893

1994/ 19 95

8 247

51.0

7 920

49.0

16 167

1995/ 19 96

9 499

50.8

9 203

49.2

18 702

1996/ 19 97

11 603

48.7

12 205

51.3

23 808

1997/ 19 98

18 269

60.1

12 110

39.9

30 379

1998/ 19 99

17 681

49.1

18 307

50.9

35 988

1999/ 20 00

18 979

49.1

19 652

50.9

38 631

2000/ 20 01

21 015

48.3

22 527

51.7

43 542

2001/ 20 02

22 121

47.8

24 195

52.2

46 316

2002/ 20 03

22 662

47.5

25 004

52.5

47 666

2003/ 20 04

22 420

47.2

25 079

52.8

47 499

按性别统计的儿童人数——中等教育

中等教育——技术教育

男孩

女孩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0/ 19 91

404

53.2

356

46.8

760

1991/ 19 92

532

54.0

453

46.0

985

1992/ 19 93

606

55.9

478

44.1

1 084

1993/ 19 94

758

57.6

557

42.4

1 315

1994/ 19 95

647

52.5

585

47.5

1 232

1995/ 19 96

668

52.5

605

47.5

1 373

1996/ 19 97

600

53.7

518

46.3

1 118

1997/ 19 98

610

49.9

613

50.1

1 223

1998/ 19 99

650

53.8

559

46.2

1 209

1999/ 20 00

634

69.6

277

30.4

911

2000/ 20 01

731

60.6

475

39.4

1 206

2001/ 20 02

1 054

60.6

6 685

39.4

1 739

2002/ 20 03

1 124

60.6

732

39.4

1 856

2003/ 20 04

1 385

60.5

906

39.5

2 291

283. 佛得角共和国的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其目的是学习高等科学、文化和技术知识,为今后从事职业和文化活动做好技能准备,并提高学生的设计、创新和分析能力。公立高等教育院校根据法律规定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284. 在佛得角共和国一些岛屿上现有高等教育院校六所(高等教育学院、高等海洋科技学院、经济学和企业管理学院、国家科研和农业发展学院、让·皮亚热大学(Université Jean Piaget)、伊西多罗·格拉萨高等学院(Institut d’Études Supérieurs Isidoro Graça),在对这六所高等教育院校分性别进行的统计表明,近几年来妇女占据优势。

全国高等教育院校大学生分性别统计

男生

女生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6/ 19 97

234

54.0

199

46.0

433

1997/ 19 98

242

51.6

227

48.4

469

1998/ 19 99

368

52.1

338

47.9

706

1999/ 20 00

403

50.3

398

49.7

801

2000/ 20 01

344

48.0

373

52.0

717

2001/ 20 02

886

49.0

924

51.0

1 810

2002/ 20 03

1 043

47.1

1 172

52.9

2 215

285. 在佛得角高等教育系统内还有一个培养老师的教育学院,在这所学院内女生明显占据优势。

教育学院人数变化情况

男生

女生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4/ 19 95

97

47.1

109

52.9

206

1995/ 19 96

70

44.6

87

55.4

157

1996/ 19 97

75

46.0

88

54.0

163

1997/ 19 98

191

42.2

262

57.8

453

1998/ 19 99

193

45.5

231

54.5

424

1999/ 20 00

202

43.9

258

56.1

460

2000/ 20 01

226

43.6

292

56.4

518

2001/ 20 02

256

44.6

318

55.4

574

2002/ 20 03

285

34.5

542

65.5

827

2003/ 20 04

377

34.3

721

65.7

1 098

286. 在佛得角共和国,助学金被列入向国民提供的助学手段通盘考虑,而不分性别。凡愿意学习知识、学习专业、参加培训或职业进修者均可获得(第57/93号法令)。

287. 根据第57/93号法令,助学金可以是日后偿还或免费提供。如果是日后偿还,在签订一份合同后可获得助学金,合同条款包括偿还助学金的义务和条件。如果是免费提供,助学金优先提供给已取得专业或职业学习资格的申请者,并以申请人的学习成绩为依据。市政府、国家机构和其他公立或私立实体可以提供助学金,但应符合国家助学金计划。应强调指出的是,申请和选择形式没有任何根据相关公约条文可认为是歧视性的标准。

288. 佛得角政府向高等教育机构的大学生提供助学金供他们留学巴西、古巴和葡萄牙等,并提供助学金供他们在本国国内学习。关于这些助学金,人们可以看到近年来女大学生是最大的受益者。

佛得角政府提供的助学金性别统计

男生

女生

总计

学年

人数

%

人数

%

人数

1992

61

61.0

39

39.0

100

1993

82

59.9

55

40.1

137

1994

135

46.9

153

53.1

288

1995

250

50.5

245

49.5

495

1996

252

48.7

265

51.3

517

1997

294

48.7

310

51.3

604

1998

306

48.7

322

51.3

628

1999

373

52.0

344

48.0

717

2000

213

46.0

250

54.0

463

2001

284

49.5

290

50.5

574

2002

127

40.7

185

59.3

312

2003

111

41.4

157

58.6

268

2004

115

39.7

175

60.3

290

  合计

2 603

48.3

2 790

51.7

5 393

资料来源: 支持教育和培训基金。

289. 关于私立教育机构,第17/96号法令规定,国家可以在这些教育机构的解雇、税收和运作方面进行干预,并予以各种支持。

本此精神,提供集体教育的私立学校应遵守总体教育制度的目标(第17/96号法令第16条)。

290. 校外教育在两个层面上发展:一是面向成人的基础教育,包括扫盲、扫盲后学习和其他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其目标是提高文化水平;二是技术学习和职业培训,目的是提高从业能力。

291. 这些计划,特别是成人扫盲计划,不论是男人还是妇女均可参加。

292. 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共有文盲62 696人,其中69.5%是妇女。尽管妇女中的文盲率较高,但随着教育计划出台,特别是推行成人教育,目前的统计数字表明,十年间这个比率已经降低了。比如在城市里,1990年统计的妇女文盲率为35.7%,到2000年这个比率已降低到24.5%。在农村,1990年妇女文盲率为55.9%,2000年降至43.4%。

293. 此外,基本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别教育形式,涉及特殊教育、对天才儿童的教育以及远程教育。

294. 同时,自2001-2002学年起,教育、文化和体育部下达了通知,提出“临时中止怀孕学生在校学习”。但这一措施引起了争议。

295. 据教育、文化和体育部解释,这项措施是作为一项行动加以考虑的,其目的是“将保护母婴的宪法原则与尽可能地保证接受教育与培养的权利之原则相结合”。

296. 所提出的另一个论据是,佛得角国立教育制度中只允许学生有两次考试不及格,如果出现第三次考试不及格,学生则应放弃国立学校,到一家私立学校继续学习。因此规定,女孩如果怀孕可以临时中止学习,这样一来,女孩如果考试不及格就可以受到保护,因为怀孕往往对她们通过考试造成很大的压力。但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许多争议、反应和抗议,因为迄今尚未详细研究过怀孕究竟会对考试及格造成什么影响。

297. 关于体育活动,体育在佛得角被认为是对学生进行全面培养、增强学生体质的一个组成部分。体育同时还被视为是一个文化因素,可以激励团结合作、自主精神和创造性。

298. 本此精神,第113/V/99号《教育制度基本法》第12条规定,着眼于全面发展,文化和体育激励活动也是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在佛得角共和国,人们认为通过完善精神运动和实现体育价值可以增进人的体质和幸福(第113/V/00号法律第19条f款)。

299. 这些开发智力、文化和身体能力的原则贯穿于所有各级教育之中,对男童和女童实行同样的平等原则。

300. 在体育协会的框架内,据体育总局提供的信息,存在一些男子体育协会、女子体育协会和一些男女体育协会。总体而言,在专业或业余体育学校的教学计划中没有任何性别歧视。但是,尽管没有专门的数据,我们仍然可以说,与男子体育协会相对而言,女子体育协会还是较少。

301. 根据佛得角奥林匹克委员会提供的信息,佛得角共和国参加了最近三届奥运会,即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2000年悉尼奥运会和2004年雅典奥运会,在各项田径运动和韵律体操中始终有一定比例的女运动员参加比赛。

302. 此外,还鼓励妇女参加相关地区运动会。在此背景下,佛得角参加了1995年在津巴布韦举行的非洲运动会、1999年在约翰内斯堡举行的非洲运动会以及2003年在阿布贾举行的非洲运动会。在所有这些体育活动中,佛得角共和国均有妇女作为代表参加。比如,佛得角共和国派出了4名韵律体操女运动员作为代表参加津巴布韦非洲运动会;派出了7名女运动员参加约翰内斯堡非洲运动会,其中有2名女运动员参加了跆拳道项目,1名女运动员参加了田径项目,4名女运动员参加了韵律体操项目;3名女运动员代表佛得角参加了阿布贾非洲运动会,其中2人参加了田径运动项目,1名参加了跆拳道项目。

303. 除此之外,佛得角妇女还经常参加其他一些国际运动会,特别是参加一些集体运动项目,如足球。

前政权

304. 简明扼要地讲,在1990年颁布《教育制度基本法》之前,当时已经有一个教育制度,这个教育制度分为初等教育、预备教育、中学教育、技术职业教育,并有一些技师培训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其学费和收益是免税的(第58/76号法令)。但是没有相关数据来说明当时在各级教育中究竟有多少女童和多少男童上学。

305. 当时已经建立了奖学金制度,这一制度是考虑到当时佛得角共和国刚刚获得独立,为了佛得角共和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由国家提供奖学金。这样做是为了提高佛得角共和国技术干部的水平,享受奖学金者应回报国家,必须到政府指定的地方至少工作五年。根据相关法律(第83/81号法令)规定,在奖学金申请者方面,不存在任何与性别相关的歧视。到了1990年,在基本初级教育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

第11条:在工作权利方面的男女平等

306. 佛得角《根本法》规定,自由权是基本权利,这包括根据《宪法》、相关法律以及纳入国内法律范畴的国际普通法或公约,每一个人均享有选择供职、工作和职业的自由(现行《宪法》第41条)。

307. 如上所述,佛得角共和国已经加入了若干国际条约或公约,以便努力实现这一目标。例如,3月15日颁布了第75/IV/92号法律,批准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2月31日颁布了第12/III/86号法律,批准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并且于1997年9月16日批准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08. 除此之外,在佛得角共和国执行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作权利平等的许多重要公约。如:《关于在工业和商业中进行劳动监督的第81号公约》于1997年10月15日获得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公约)》于1997年10月16日获得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于1979年4月3日获得批准。

309. 本此方针,《宪法》第60条从根本上规定了劳动者有权得到正当的报酬,并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

310. 《民法》也规定,夫妻中的每一方均可以自由地选择和从事任何职业和活动,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而且还可以自由地以自己的名字在银行存款(第1629条和第1630条)。

311. 《根本法》也规定,所有的劳动者均有以下权利:在有尊严、卫生、健康并享有劳动保险的条件下从事劳动和工作的权利;工作日限制最长工作时间的权利;每周休息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休息娱乐的权利(现行《宪法》第62条)。

312. 不允许对妇女进行歧视。相反,根据《宪法》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精神,还对妇女实行特殊优待,在《宪法》认定的范畴内不得以某种形式歧视妇女,而且《宪法》本身也规定应特别重视妇女妊娠期间和分娩之后的工作条件(现行《宪法》第64条第4款)。

313. 《宪法》承认妇女在社会中的职责,因此还规定法律应保证妇女的工作条件便于她们履行生育职责和家庭职责(现行《宪法》第64条第5款)。

314. 关于劳动者的权利问题,相关立法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保护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劳动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是保护在国家部门工作的劳动者的权利。在所有的立法中,我们的目的都是要保护《宪法》规定的妇女权利。

315. 关于在国家部门工作的劳动者权利问题,特别是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职员和公务员的权利问题,3月9日颁布的第44/V/98号法律制定了关于在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规定,工作日工作时间为八个小时,八个小时分为两个工时,中间有午餐休息时间,并规定了固定的工作开始时间和工作结束时间。因为特殊情况和上级决定,工作可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但第14条第5款规定,公务员或职员提出诸如怀孕等理由时可以免除加班。

316. 其他涉及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运作的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如果涉及到妇女生育问题,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有一些区别。

317. 关于公职问题,相关立法规定了法律职业关系,并应用于在中央行政部门和市级地方行政部门以及在具有国家特性机构工作的公务员,这些立法均没有规定任何歧视妇女的工作标准。

318. 因此,在佛得角共和国履行国家公职中在录用、晋升、提级和休假等方面不存在任何性别歧视。

319. 在缺勤方面,结婚时六天不上班被认为是理由正当(第3/93号法令第13条a款)。

320. 在国家行政部门,女公务员自分娩之日起享有60天的产假(第3/93号法令第15条)。

321. 除此之外,担任国家公职的妇女在怀孕时有权请事假,以便她们能够去接受产前诊治(第3/93号法令第16条)。

322. 为了方便哺乳,女公务员或职员在分娩后的头六个月有权享受每个工时45分钟的事假(第3/93号法令第17条)。

323. 此外,产假不影响休假,即如果休假因故中止,在产假结束后仍然可以继续休假,即使休假拖延至下一个民用年也是如此(第3/93号法令第18条)。

324. 所有的公务员不分性别,年满65岁便不再履行公职(第102/IV/93号法律第31条)。

325. 关于国家行政部门,1989年12月30日颁布了第61/III/89号法律,即《退休和养老金章程》,该法律适用于所有在国家法人部门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在国家公权部门工作但又不享有特殊地位的集体单位工作的人员,该法律在第5条中规定,年龄满60岁或工龄满34年者不分性别均可享受正常退休。

326. 根据《退休和养老金章程》的规定,退休养老的夫妻、离异者和同居者均有权享用配偶的养老金,条件是其配偶截止逝世之日至少工作满五年(第64条和第65条)。

327. 在私营部门,于1987年6月30日颁布、迄今在佛得角仍然有效的第62/87号法令确定了劳动关系的总体法律制度,并在第39条b款规定了对私营、合资和国营企业所有劳动者普遍适用的原则,即禁止在工作平等、机会平等、就业待遇及工作条件等方面采取任何带有歧视性的限制措施。

328. 该法令规定了佛得角一系列劳动关系标准,并将不得歧视劳动者作为一条基本原则。

329. 根据上述法令,不得对任何人加以歧视,即不得损害就业中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因为平等原则适用于职业生涯中的晋升,加入工会组织,并且涉及到工作安全的权利、享受社会互助基金所规定的同样社会福利的权利、根据法律或契约休息的权利、在同样条件下享受企业提供的职业培训的权利。最后一点,劳动者从事同样的工作便有权要求得到按时发放的同样的工资,这条原则始终有效。(第62/87号法令第37条m款)。

330. 生育功能受到法律保护。应强调指出,禁止让孕妇完成对生育确实构成风险的任务。

331. 除此之外,在佛得角共和国各个城市里都有一些经济水平不同的托儿所和幼儿园来照顾儿童,特别是那些婴幼儿,以方便妇女从事职业工作。

332. 本此精神,关于私营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劳动者可以不得不加班工作,但是根据1993年12月31日颁布的第101/IV/93号法律,在第62/87号法令中增加了新的规定,即禁止让孕妇和哺育不到10个月婴儿的妇女在休息日或节日加班(第62/87号法令第100条第5款)。

333. 根据第62/87号法令第104条规定,结婚时缺勤是理所当然的事,可以连续缺勤三天。

334. 还应提到第62/87号法令第110条,该条规定,劳动妇女在分娩时有权享受45天的带薪产假。

335. 1957年2月23日颁布的第5177号部令规定了与孕妇工作相关的其他条件,如本报告第4条所述,还规定了一些相关的临时特别措施。人们以此保护妇女的生育功能,并通过法律保证禁止让妇女从事带有风险的工作任务,详见第330条。

336. 关于生育期间的报酬保证问题,一方面是工作妇女在缺勤期间有权得到现金报酬,另一方面在产假期间从社会保险领取补助,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工作妇女有权向雇主实体索要。此外,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妇女则没有权利向雇主实体索取产假期间的全部现金报酬(第62/87号法令第132条)。

337. 1991年11月27日颁布的第170/91号法令突出了工会的权利,赋予工会组织捍卫和促进劳动者社会职业利益的权利,即“监督与一周工作和休息时间、休假、青年和妇女工作相关的准则得到贯彻执行,以及所有与劳动者权利和保障相关的准则得到贯彻执行”(第30条a款)。

338. 1978年9月22日颁布的第86/78号政令规定了建立强制性劳动事故保险的制度,该政令第37条规定,妇女一旦丧偶,有权得到基本报酬30%的补助,并且还规定,如果再婚或同居,补助变为一次性支付的补贴,相当于一年补助的总金额。

339. 如果在发生事故之日妇女已经与配偶离婚或在法律上分居,她依然有权得到基本报酬30%的补助(第86/78号政令第28条)。此外,如果事故受害者逝世,多个离婚配偶或法律上同居配偶间发生激烈的争执,补助金则平等地分配给所有有权得到补助金者。

340. 1991年10月2日颁布了关于全国互助基金会的第135/91号政令,该政令第25条规定提供生育补助,对妇女的生育功能予以特殊照顾。社会互助基金制度的目标是保证家庭在此情况下的生计,特别是那些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不在佛得角共和国境内的投保者的生计(1982年12月24日第114/82号法令第2条、第9条和第12条第1款)。

341. 本此精神,1982年12月24日颁布了关于社会互助制度的第120/82号法令,该法令第36条赋予投保人的每一个孩子享受哺乳补助的权利。哺乳补助按月发放(900佛得角埃斯库多,1992年12月30日第77/92号部令第2条),直到孩子满六个民用月。

342. 1992年12月24日颁布了第120/92号政令(对1987年2月14日第5/87号政令进行修改,并对1987年2月14日第9/87号政令做出解释)。该政令第39条规定建立社会互助制度,赋予投保人在分娩新生儿时为期30天的补助。如果分娩死胎或中止妊娠,同样发放该项补助;具体情况依据医疗部门规定的天数补助,但在今后将不能超过30天。

343. 1982年12月24日颁布了第120/82号政令。该政令第83条规定,所有投保人,男人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均有权享受养老金。此外,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在佛得角共和国,至少8.6%的人口年龄在60岁以上,即37 116人,其中女性为21 898人,男性为15 218人。但是关于享受养老金者问题,人们不能认为分性别统计的数字是准确的。

344. 除此之外,在颁布上述政令之后,人们还有权享受医疗和医药补助。

345. 鉴于在劳动力高度密集型部门工作的许多劳动者由于年龄所限没有享受到劳动事故保险和疾病保险,第122/92号法令在此范围内规定了一些相关的社会目标,以解决人们关注的养老和残疾社会保险问题。该项立法对享受保险者没有任何性别上的歧视,所执行的标准极为客观而且极为明确。

346. 本此精神,1995年颁布了第2/95号法令,建立了社会最低保险,其目的是帮助那些因社会运转失灵或边缘化问题而在经济上一筹莫展的全部脆弱群体的个人和家庭,逐一酌情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补助,如食物援助,免费的医疗和药品救助,以及定期、累计或其他形式的现金资助。经过2005年调整后,该项补助目前的金额大约为30 000美元。接受补助者达到4 196人,但目前尚无按性别统计的数据。

347. 《根本法》规定了职业和就业自由,并保证依法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现行《宪法》第41条)。

348. 应该说明的是,政府的行动不仅仅只是通过法律来保证劳动者的权利,而且还努力采取各种手段,让所有公民不分男女能够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

349. 为此目的,1994年8月22日颁布了第50/94号法令,成立了国家就业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以促进与教育制度的衔接。该委员会在就业和职业培训学院展开工作,并通过就业中心采取行动。该委员会努力指导青年人走向劳动市场,并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建立交流。此外,该委员会还发起了一些培训计划,欢迎男女青年参加,其目的是在一些特定的方面提供培训,如缝纫、机械、信息技术、电气、绘画,以方便男女青年第一次就业。培训为期3至4个月,在此期间青年人可以领取月补助,以支付与培训相差的开支。

350. 相关非政府组织也在促进这些培训,其目的是吸收年轻人口,青年人常常是已经离开学校而又没有工作。非政府组织努力提高青年人的能力,以方便他们进入劳动市场。

351. 自1996年以来还发起了一个学艺计划,开始时是在佛得角共和国的两个城市成立了学艺中心。目前已有5个学艺中心。就读于这些中心和在这些中心参加培训的青年人究竟是多少,目前尚无相关统计数据。但在1998年至2000年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共计有843名青年接受并完成了培训计划。人们调查了622名青年,其中57.4%为男性,42.6%为女性。我们注意到,所提供的培训历来是男性的工作,如木工、电气,尽管对参加这些培训没有性别规定。

352. 有鉴于此,1994年8月22日颁布的第51/94号法令在第7条第2款中突出强调,应将妇女以及其他弱势群体加入劳动市场从业作为一项应该完成的任务。

353. 第52/94号法令批准成立了促进就业和培训基金,该基金的章程规定,基金的目标是促进和增加就业,方法是资助相关的培训项目和计划,资助相关的职业项目,促进并支持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第6条)。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对于实现这些目标而言,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第12条:在医疗卫生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354. 在佛得角共和国,在妇女享受医疗保健方面不存在任何歧视。

355. 《根本法》(第70条)和关于佛得角人民享有医疗保健服务的第41/VI/2004号法律(第3条)规定了卫生系统运作的基本原则,原则之一明确规定了自由和普遍享受医疗保健的权利。

356. 佛得角共和国卫生部保证佛得角共和国全体人民享有医疗保健权。

357. 关于国家卫生机构,目前在圣地亚哥岛和圣维森特岛有2所中心医院,在大里贝拉岛、圣塔卡塔里纳岛和圣菲利佩岛有3所地区医院,在大里贝拉岛、圣塔卡塔里纳岛、圣菲利佩岛、圣维森特岛和普拉亚有5个生殖健康中心。另有2个卫生队、1个地区医药局、1个专业疗法中心、19个卫生中心、22个卫生所、120个基层医疗单位和6个售药站,这些医疗保健机构分布在各个岛上。应该强调指出的是,相关卫生机构分别根据复杂的程序运作,组织结构良好。因此,相关医院符合卫生结构,装备良好,具有良好的医疗接待能力。相反,生殖健康中心机构较小,只有一名医生。卫生所没有医生但有护士,基层医疗单位既没有医生也没有护士,但有一些经过技术培训的卫生员。

358. 根据从卫生部获得的信息,在佛得角没有私人医院,但有一些私人诊所和私人诊室。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根据运作参数做出了行医规定。

359. 2001年,国家生殖健康计划取代了保护母婴健康-计划生育计划,国家生殖健康计划是通过生殖健康中心运作的。做出这一改变的目的是以更加开放、更加全面的方式处理生殖健康问题,不仅仅只是关注妇女的孕期,而是妇女一生中的所有阶段,向年轻人提供咨询,研究和解决性问题,以及关注妇女及男人的身体、精神和社会完美状态。

360. 目前在运作的有两个生殖健康中心:一个在普拉亚市,另一个在明德罗。在没有生殖健康中心的地方,卫生队将关心生殖健康作为自己的一项份内工作,并帮助距离最近的居民社区。患者可根据病情的复杂程度被转送到生殖健康中心。

361. 在既没有生殖健康中心也没有卫生队的地方,生殖健康方面的指导工作可以由卫生站或基层卫生单位负责。

362. 但是提供全面服务的是生殖健康中心,即预防疾病、促进健康、产前咨询和分娩医疗。生殖健康中心还负责疫苗接种、个性化的巡诊和护理。

363. 生殖健康中心还负有通过“信息、教育和沟通”计划进行教育和宣传的任务,该计划的目的是宣传生殖健康知识,接待在此方面遇到疑问的夫妻,或者是单独接待女性和男性(少年、青年、妇女和成年人)。

364. 生殖健康中心还负责发放妇女和婴幼儿初级医疗保健所需的药品,以便防止病情复杂化和婴幼儿死亡。在此范围内,人们还实施了扩大疫苗接种计划,即给孕妇和零至五岁的儿童进行疫苗接种,或对5岁以上的儿童进行加强疫苗接种。

365. 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根据病情、特别是疾病的类型以及患者的社会经济状况由国家预算全部或部分承担(第62/III/89号法律第3条和第41/VI/2004号法律第3条)。

366. 对于患有诸如艾滋病毒/艾滋病等疾病的患者、孕妇或正在分娩的妇女、儿童、65岁以上的老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或家庭,在计划生育、生育(分娩之前、分娩期间和分娩之后)、急诊范围内免费提供药品和医疗救助。

367. 其他一些诸如超声波诊断的医疗服务是付费的,但根据医疗系统的负担能力会酌情降低收费,如果孕妇没有经济能力则不在此列。

368. 医疗系统还提供一些计划生育、防止性传播疾病方面的咨询和信息,并且还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平均而言,人们对怀孕期间的妇女提供4.6次诊治,而且还提供一些相关的咨询意见,内容涉及哺乳营养、饮食制度、母乳喂养辅助措施,以及与发现和防止新生儿感染和儿童疫苗接种相关的一些问题。

369. 卫生中心还就计划生育提供指导,采取对应的方法进行培训,以便搞好计划生育,保证男性生育和女性生育是负责任的和自觉的。妇女或夫妻要多少孩子由他们自己决定,并得到国家的支持,以便他们能够有计划地生育孩子。

370. 计划生育所追寻的目标是促进家庭健康和家庭幸福,向个人和夫妻提供相应的手段来完全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自己想要多少孩子,以及在最佳时机要孩子。在某种程度上,计划生育还包括婚前咨询、生育宣传、出生率控制和预防性传播疾病。

371. 通过生殖健康中心,妇女可以得到咨询,以便进行自我评估,并知道什么样的避孕方法最适合自己。生殖健康中心还向夫妻提供安全套、避孕丸、注射式节育手段和宫内节育环。在此过程中还有外科手术干预,做手术时会分别给予详细说明。

372. 除了政府在生殖健康方面采取行动之外,还一些非政府组织进行干预,特别是佛得角保护家庭协会。该协会自1995年以来展开宣传,内容涉及受孕、性教育、性卫生和生殖健康,以及预防性传播疾病。

373. 佛得角保护家庭协会在普拉亚以及明德罗、塔拉法尔、圣菲利佩、萨尔和大里贝拉等五个岛上设有六个中心。协会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服务有信息咨询,对个人和群体予以支持,组织讨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发放先进的避孕药具。他们还提供泌尿科、妇科、心理和受孕测试方面的服务。仅仅只是在普拉亚一地,他们提供宫颈检查(2004年25名妇女),以及超声波诊断(2004年14 448名妇女)。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在生殖健康方面展开活动。

374. 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干预取得了成果,人们观察到出生率已逐步下降。比如,人们经过佛得角的户口普查证实,1980年平均一名妇女有6.99个孩子,1990年这个数字下降为5.48个孩子,2000年下降为3.98个孩子。

375. 今天人们在佛得角可以看到生殖健康计划正在向前推进,如避孕药具发放社会化,疫苗接种覆盖面增大,医生和护士的能力加强,这一切无疑有助于改善妇女和儿童的生活质量。人们应强调指出的是,在此方面取得的进步得益于妇女入学水平的提高。

376. 在此方面,人们看到婴幼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下降,这得益于医疗保健已经覆盖了佛得角共和国所有的岛屿。目前,65%的分娩是由医生接生的,35%的分娩是由民间助产士接生的。

377. 关于堕胎罪问题,佛得角立法从1980年至今经历几次变化。

378. 从前在1980年到1986年期间,旧《刑法》第358条规定要惩罚堕胎罪,不论堕胎是否得到妇女同意,一律严惩不贷。

379. 从1986起至今,堕胎罪及其例外执法由第9/III/86号法律做出了规定。比如该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自愿中止妊娠不再负有刑事责任。

380.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第9/III/86号法律其目的是保证有意识和负责任的生育权,承认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保护妇女的健康(第9/III/86号法律第1条)。

381. 根据上述法律,凡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中止妇女妊娠者将被判刑2年至8年(第9/III/86号法律第2条第1款)。相反,凡经妇女本人同意但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条件中止妇女妊娠者将被判刑6个月至2年(第9/III/86号法律第2条第2款)。妇女本人造成或同意中止妊娠但不符合第9/III/86号法律规定的假设条件将被判刑3个月(第2条第3款)。

382. 根据第9/III/86号法律第2条第4款,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中止妊娠造成妇女死亡或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徒刑最多可以增加三分之一,因此中止妊娠者应事先预计到自己行为引起的必然后果。

383. 事实上,1987年2月14日颁布的第7/87号政令对上述法律第3条进行了修改,根据经过修改的第3条,中止妊娠如果是在经法律认可、同时有技术能力和专业医生的卫生机构进行,而且征得妇女本人同意的,可以不受处罚。孕妇应被告知中止妊娠可能引起的后果,而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

㈠ 中止妊娠是惟一可以避免妇女死亡危险或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危险的手段;

㈡ 为了避免传播给胎儿严重的遗传病或传染病;

㈢ 为了避免胎儿先天患有严重身体畸形或精神错乱;

㈣ 中止妊娠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并且是在怀孕的头12周之内,在医院里得到医疗援助的情况下进行的。

384. 医院和各卫生机构对老年人、身体和精神残疾人予以特别照顾。与此同时,许多非政府组织在此方面承担起义务,从社会或物质角度善待这些特殊群体。目前有以下五个机构专门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协会、佛得角残疾人协会、支持残疾儿童发展与健全协会、佛得角视力残疾人协会、“A Ponte”促进精神健康协会。这些机构的工作目的不仅仅只是动员家庭与社会注意身体残疾人融入社会问题,而且还设立了一些康复中心提供帮助,以便改善残疾人的身体、心理和精神健康。他们向残疾人发放药品,提供奖学金,将所有性别的残疾人集合在一起。此外,还有14个组织机构,它们的工作不仅仅只是局限于维护残疾人和老年人的权利,而且还将这些问题列入进行干预的范围。

385. 关于老年人,劳动和团结互助部也制定了一项计划来支持公民社会的一些相关组织机构,这些组织机构为老年人和弱势群体展开一些活动,包括提供热饭、药品和医疗服务,同时向他们推荐一些活动以充实闲暇时间。

386. 相关活动也在一些专门的场所展开,如老年人日间活动中心和老年人之家,特别是在圣维森特,那里有三个老年人之家。其中两个由市政府社会培训机构管理,另一个由佛得角红十字会负责。就总体而言,受益最大的社区是圣地亚哥岛、圣维森特岛和圣安唐诸岛上的社区,在这些地方,佛得角共和国的老年人最为集中,分别占到47.7%、15.5%和15.1%。

387. 鉴于大多数老年人是女性,就总体而言,上述工作的受益者大部分是妇女。

388. 关于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根据以上所述,佛得角政府于2004年通过了一项计划,免费向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提供抗逆转药品。供应这种药品没有任何歧视性标准。此外,防治艾滋病协调委员会的计划中还包括逐步改善对阳性反应者的心理和医疗照顾,在艾滋病毒检测之前和之后向他们提供咨询服务。该计划还努力提高被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加强对他们的医疗观察。

389. 另外还对所有希望做检查的孕妇提供免费艾滋病毒检测。如果检测结果呈阳性,生殖健康中心则在分娩之前、分娩期间和分娩之后进行医疗跟踪并提供药品。

390. 一些政府部门和一些非政府组织还系统地提出一些计划,展开宣传活动,组织座谈会和研讨会,对妇女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其中包括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夫妻和妇女讨论性问题,向他们散发宣传手册和画册。

前政权

391. 在佛得角,母婴医疗保健始于1997年,当时制定了一项计划,名为母婴保护-计划生育计划(PMI-PF),实施此项计划的方式是国家合作及外部援助和资助。当时这项计划并未真正地由政府领导。

392. 1984年,在佛得角共和国所有的乡镇至少有一个母婴保护-计划生育中心。后来在1986年,人们将扩大疫苗接种计划并入了该计划,目的是提供婴幼儿医疗服务。

394. 在1981年至2000年期间,母婴保护-计划生育计划成为一项制度,在卫生领域采取一些与之相配套的行动,即关注产前保健并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产后医疗服务,进行疫苗接种,向妇女和儿童提供免费救助。应该指出的是,该计划在1991年移交给了政府。

395. 自1989年以来,基础卫生体制将提供和促进母婴保健服务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将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初级医疗服务(1989年4月30日第62/III/89号法律第4条)。

396. 根据第62/III/89号法律第34条,向孕妇、两岁以下的儿童及弱势群体的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免费的。

397. 此外,1993年3月8日颁布的第4/93号法令规定了医疗卫生基本原则,该基本原则规定,母婴保护-计划生育计划定期跟踪的孕妇和儿童、必须予以资助的弱势群体的病人,特别是那些得到社会保险帮助或处于失业状态无收入的病人、在劳动力高度密集部门工作的劳动者、慢性病人以及国家初级医疗保健计划覆盖的病患,均免除支付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或者是只支付较小比例的医疗费用。

398. 母婴保护-计划生育计划采取同前政权期间同样的模式,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向孕妇和两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援助,并向他们提供一切医疗保健便利,方便他们免费就诊、接种疫苗和实行计划生育。

399. 如果对所采取的计划生育政策进行总结,人们便会看到,平均生育数量有所下降,不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均是如此。比如,1990年城市的平均生育数为5.2,农村为5.7。到2000年,这个数字分别下降至3.4个孩子和4.8个孩子。数据表明在农村地区推行计划生育困难较大,就此得出的结论是妇女们没有被充分动员起来。

400. 因此,计划生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生育数量有所下降,这是执行国家政策的结果,我们自认为正在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家庭生活的质量,而这些家庭的责任往往是由妇女承担的。

第13条:在经济和文化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401. 贫困特别是对妇女造成伤害,反对贫困的斗争是非洲国家、特别是萨赫勒地区的非洲国家面临的挑战。

402. 人们已经发现,失业率在妇女中更加严重,妇女群体的经济依赖指数高于男性群体。因此,佛得角共和国政府付出了更多的努力来动员、培训弱势群体,并向他们提供信息。在此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努力将妇女放在首位,因为妇女被公认是弱势群体。

403. 2003年佛得角政府出台了一些计划,在此范围内根据第23/2003号决议,成立了国家反贫困委员会,其总体目标是要支持那些最贫困的人群,以便尽可能地将他们纳入劳动市场。该计划是全国性的计划。但一些计划内项目仅仅只包括了现在17个城镇中的7个城镇。

404. 全国反贫困计划是通过一些具体计划项目实施的,其目的是提供小额贷款,并同5个非政府组织建立伙伴关系。为了建立这种伙伴关系,全国反贫困计划还在一些社会领域进行开发,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通电和铺设管道、建立幼儿园、扫盲和职业培训),以及提高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能力。

405. 在实施这些计划项目的范围内,政府设立了分阶段达到的目标,如减少人口。为了落实这些政策,政府予以指导,以便计划受益者总数中至少要有50%至60%的人是妇女。

406. 1998年,根据第40-B/98号决议出台了一个类似的计划,直接由副总理办公室领导,该计划的名称为“团结与协调反贫困计划”,同样也是以农村地区为重点。

407. 就总体而言,如果要评估佛得角共和国的经济形势,我们可以确认妇女同男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遵守同样的标准,这涉及到获得资金和参加文化活动,特别是得到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妇女和男人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可以平等地参加创业活动,参加体育活动,并参与文化生活方方面面的活动。

408. 关于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以及在与法律人格和行为能力相关的问题上,应说明的是,正像已经强调指出的那样,佛得角共和国的立法没有任何基于性别的歧视。

409. 根据《民法》第1630条的规定,不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均可以自己的姓名设立银行账户和转移存款。(关于管理家庭经济方面的一些其他特殊情况,请参见本报告第16条相关部分)。

410. 因此,在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金融信贷方面不允许有任何歧视行为。任何歧视行为均无权向法庭申诉并要承担民事责任。

411. 关于贷款和小额信贷问题,人们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看到,佛得角共和国政府和许多非政府组织(约有9个)越来越多地提供此类贷款,特别是面向那些被排斥在正式系统之外的人群。小额贷款的作用是资助一些可以产生收益和提供就业的小本经营模式,被视为是反贫困和反社会排斥的一个战略手段。

412. 目前尚无全国性的确切数据,特别是因为小额贷款是通过不同的机构组织发放的,因此难以汇集相关信息,尽管如此,我们依然有一些数据可以确认,小额贷款惠及了妇女,她们更多地得到了此类支持,在许多情况下,小额贷款被用于从事一些非正式的经营。在大部分情况下,妇女没有自己专门用来从事经营活动的空间。在这些经营活动中,我们可以列举买卖产品、食品贸易、流动出售服装和鞋子等商品。

413.向最大机构中的两个机构进行了咨询,其结果表明,与男人相比,受益更多的是妇女(如果人们将妇女与男人加以比较的话)。

414.在佛得角共和国有多个组织发放小额贷款,其中最大的一个组织是“支持妇女自主促进发展协会”(“MORABI”)。该组织成立于1992年,发放小贷款,向微型企业提供支持,其目的是提供就业和提高效益。截止到2005年1月的数据表明,支持妇女自主促进发展协会已发放了6649笔贷款,其中6512笔贷款是发放给了作为一家之主的妇女,137笔贷款发放给了男人。应该强调指出的是,这些小额贷款中的大部分是用于发展商业经营,一小部分是用于农业生产。

415.除此之外,自1997年至今,还有一个计划名为“培训和向微型企业贷款计划”,该计划得到农业合作发展/海外合作援助自愿者组织资助,并由储蓄银行进行管理。据储蓄银行报告,共发放贷款12059笔,其中10542笔发放给了妇女。

416.在文化方面,佛得角对妇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文化创作活动和体育活动受到国家或非政府组织鼓励,没有任何性别歧视。

417.根据以上所述,《根本法》第48条、第49条和第53条保证从事和参加教育、科研、文学和艺术创作以及所有文化活动的自由。

418. 在此方面,令人感兴趣的是应强调指出,国家和相关公民社会组织努力促进文化。在这些非政府组织中,人们应突出表彰团结与发展协会“泽莫尼兹”(“Zé Moniz”),该组织努力促进佛得角共和国的手工业发展,自1996年以来每年都在佛得角共和国首都举办一届展览会,展览会聚集了来自所有岛屿的手工业者。

第14条:农村妇女

419. 佛得角共和国承认,农村地区特别突出的贫困问题是一个必须更加努力工作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集中各方努力来完成这项工作。缺水和自然资源匮乏是在制定国家政策时必须避开但又尖锐存在的障碍。尽管这是一项进展缓慢和逐步完成的工作,但政府各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始终坚持努力克服农村发展中的困难和制约因素。

420. 根据妇女地位研究所的报告,所通过的政策涉及到对农村人口进行培训,其目的是改变对环境的行为,合理平衡地利用现有的资源。

421. 政府曾于1998年成立了一个隶属副总理的机构,负责协调反贫困计划。目前,全国反贫困委员会负责在此方面出台的计划(第23/2003号决议)。

422. 在非政府组织方面,现在有若干个非政府组织专门负责农村和社区发展。它们努力帮助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

423. 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社区组织完成的工作中,进行了保持水土方面的培训;还进行了一些培训,其目的是宣传营养知识和计算概念;帮助修建水坝、公共水源和水库;帮助通电;教授如何使用和保护滴灌系统;支持建立和巩固面向微型企业和农民的资金服务机构,并开展了防治沙漠化活动。

424. 人们定期出台一些计划,进行善待环境的宣传动员,活动面向全体农业人口和所有性别的人。

425. 2003年,人们出台了萨赫勒地区促进当地替代能源计划,对农村和周边地区予以特别关注,目的是以其他一些替代能源取代木材能源。妇女是此项计划的特定公众和受益者。

426. 佛得角电视台向生活在农村和周边地区的公众播放纪录片,向他们宣传如何在小型所有制饲养场提高饲养业效果,就应采取的措施、所使用的饲料和技术提供指导意见。

427. 鉴于缺乏雨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鼓励发展滴灌系统,以便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费用和避免消耗。因此人们鼓励滴灌系统社会化,尽管目前尚未真正达到社会化。

428. 小额贷款供应方以及政府通过全国反贫困计划、农业合作发展/海外合作援助自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妇女自主促进发展协会,向妇女发放了许多小额贷款。尽管没有此方面的相关数据,并且相当一部分贷款用于发展商业经营活动,但仍发放了一部分小额贷款用于农村经营活动。关于小额贷款的数字,详见本报告第13条:经济和文化领域的男女权利平等。

429. 关于教育制度,根据《基础教育法》(1990年12月29日颁布的第103/III/90号法律)的规定,分别在两个等级上开展校外教育:一是成人基础教育,包括扫盲、扫盲后教育和其他持之以恒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提高文化水平;二是学艺和职业培训活动,教育方向是提高从事某项职业的能力。这种教育制度中显然包括对妇女群体的教育。

430. 历届政府相继在成人教育方面展开行动,其成果是近十年来文盲率有所降低。1990年农村妇女的文盲率为55.9%,2000年降至43.4%。

431. 尽管如此,妇女文盲率依然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妇女中。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农村地区有文盲37 149人,其中妇女占68.3%。但随着所付出的努力和所通过的政策更加关注农村地区,特别是通过全国反贫困计划,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人们有雄心要大幅度降低妇女中长期存在的高文盲率。

432. 在卫生方面,根据2000年的人口普查,人们看到1999年至2000年间农村中的怀孕率降低了16%。这归功于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的提高,以及扩大的计划生育计划带来了好处。

第15条:与法律行为能力及选择住所相关的待遇平等

433. 在佛得角共和国,法律认定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宪法》第23条)。

434. 本此精神,《根本法》第68条确保私人财产权以及私产可在生前或死后转移。该条还就继承遗产做出了规定。如果是国家征用或征得私产,应根据法律执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人人享有此权利,不分性别。

435. 《宪法》第50条保证公民享有自由出入国境以及自由地移民国外的权利。因此人们确认,在佛得角共和国,所有公民在选择住所方面待遇平等。

436. 《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的法律行为能力。因此,这方面的任何行为均被视为无效(《民法》第67条)。

437. 因此,在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及管理财产方面,男人和妇女权利平等。一旦结婚或同居,配偶双方均负有管理家庭的责任(《民法》第1626条)。

438. 夫妻双方还有责任管理他们自己的财产以及通过劳动所得的全部财产;他们可以自由地从事某一职业或某项活动,而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民法》第1629条,根据现行《宪法》第41条)。

439. 法律保证所有的人均可以付诸法律和向法庭申诉,获得律师提供的服务,以捍卫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如果没有财力付诸法律,可以免费得到司法救助(现行《宪法》第21条)。

440. 总之,在所有方面禁止消极歧视诉讼权(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

441. 总而言之,保证所有人均可付诸法律,付诸法律的条件不以申诉者的性别为根据,更不以其经济状况为根据(第35/III/88号法律)。为了保证这一权利,2004年第35/III/88号法律经过修改后规定,司法援助的方式为部分或全部免除支付司法专业人士服务费,或者是分期支付(2004年11月2日第10/2004号政令)。

442. 具体地说,自2001年以来活跃着一个佛得角女法律工作者协会,该协会的工作目标是帮助和庇护弱势社会群体,特别是妇女,使她们免受侵害,并帮助她们通过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在2004年,受家庭问题(离婚、父权、家庭暴力)困扰以及受到侵犯、遇到工作权利和社会补助等问题的101名妇女得到了帮助。

第16条:在婚姻和家务问题上男女权利平等

443. 佛得角共和国保证男人与妇女在与婚姻和家庭相关的一切问题上权利平等。

444. 事实上,佛得角《根本法》 认定家庭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和基础。家庭应受到保护,以便家庭能够完成自己的社会功能和实现家庭成员的个人成就。因此人们承认组建一个家庭的全部权利。

445. 因此,现行《宪法》第87条规定,国家应帮助家庭完成监督家庭成员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的任务,促进配偶的社会和经济独立,与父母合作搞好子女教育,全面和整体地确定与执行家庭政策。

446.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人们应强调指出,佛得角《宪法》还规定国家有以下义务:反对歧视妇女的地位压迫,保护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宪法》第87条第2款)。国家始终在此方面进行干预,以保证男人与妇女在涉及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问题上权利平等。

447. 关于婚姻,男人与妇女拥有同样的权利来根据自己的自由选择结婚,有自由选择配偶的权利(《民法》第1551条和第1576条)。

448. 不允许多配偶制存在。婚姻被理解为两个不同性别的人自愿结合,以便组成一个家庭休戚与共地生活在一起。因此,如果前次婚姻没有解除,则取消第二次婚姻(《民法》第1564条)。

449. 在婚姻过程中直到婚姻解除,配偶有相同的公民政治权利与义务(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3款,《民法》第1624条、第1631条、第1632条和第1633条)。

450. 因此,家庭生活是夫妻双方的事。应该说丈夫和妻子的义务之一是根据各自的能力为满足家庭开支各尽其力。在分居的情况下、甚至是婚姻解除之后,这一义务可以继续存在,形式是必须根据分居和离婚前共同生活时的情况供给食物。这一义务是相互的,没有任何性别歧视(《民法》第1626条)。

451. 关于抚养和教育孩子问题,配偶双方有责任监护孩子的利益,不得有任何区别对待。此外,父亲和母亲应照料自己婚内和婚外的孩子,特别是孩子的食物、看护和教育(《宪法》第88条)。

452. 两个不同性别的人自愿在类似结婚的条件下共同生活,这在佛得角共和国是不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只对年满19岁的人予以承认。两个要求同居者应具有充分的思维能力,不应有任何婚姻障碍。如果男人和女人表明他们已经共同生活了至少3年(《民法》第1560条和第1712条),并且该配偶有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共同后代,则免除这一临时限制。

453. 得到承认的同居与履行手续的婚姻一样具有一切法律效力,并且自同居存在之日起即产生一切效力(《民法》第1716条)。佛得角立法承认同居与婚姻地位相同,这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454. 如果未经注册承认的同居停止,双方中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保证自己的食物权、分割共同财产权,如果该对配偶有未成年子女并且需要抚养,还可以要求保证自己居住家庭房屋的权利。

455. 实际上在婚姻的范围内,履行父母抚养子女的责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根据上文所述,有许多家庭的一家之主是妇女,这种情况的家庭比例约占40.1%。这表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妇女承担着抚养子女的责任。

456. 如果在法律上分居、离婚和解除婚姻,监护子女、双方中的某一方提供食物的义务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父亲和母亲之间协议解决,协议需经法庭批准。如果协议不符合儿童权利,法庭则拒绝批准。如果未达成协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将根据儿童权利判决未成年人由父母中的哪一方负责监护。如果对儿童的健康、保障、培养和教育存在严重威胁,则可以判决由他人或机构负责监护(《民法》第1857条)。

457. 母子关系取决于孩子出生的事实,而父子关系根据母亲与丈夫的关系推定。婚外个案依据承认成立(《民法》第1745条)。

458. 在亲子关系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如果孩子出生时父母没有结婚,人们确定将未成年子女交付给与其共同生活者。但在孩子生活的头六年内,孩子首先应交给母亲监护和负责,除非情况特殊需采用其他方法解决(《民法》第1819条)。

459.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与未成年人的母亲同居没有履行结婚手续,也未依据《民法》第1826条的规定得到法律承认,父亲必须向有此需要的母亲提供食物补助,时间为母亲怀孕期间和孩子头一年期间,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他还须予以一些补偿。

460. 如果父母是同居生活,依据两人承认同居关系,行使抚养权是两个人的任务。如果被承认的同居结束,行使抚养权按照与离婚相同的方式处理,即由两个配偶之间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则由法庭根据儿童的利益裁定。

461. 在涉及监护和抚养子女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男人与妇女拥有平等的权利。

462. 在收养、确定收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方面不存在性别歧视(《民法》第1920条和第1922条)。

463. 如果父母逝世,父母丧失了抚养能力,行使抚养权遇到障碍,或者是如果自六个月以来没有行使抚养权,也没有自愿授权他人,或者是父母不详或失踪,必须将未成年人交付他人监护(《民法》第1874条和第1875条)。

464. 监护人的任务由父母、法律或法庭指定。监护人的性别不是一个决定性因素,对于决定对孩子承担什么责任时不予以考虑。孩子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得到保障、保护和捍卫(《民法》第1874条和第1875条)。

465. 关于姓名权问题,配偶双方均被承认有权使用对方的姓。对行使这一权利没有性别之分,也不强迫配偶必须使用对方的姓。人们以此捍卫妇女自由选择是否使用丈夫姓氏的权利(《民法》第1628条)。

466. 配偶在离婚之前或在丧偶再婚之前有权使用对方的姓。但活着的配偶可以放弃使用已故配偶的姓,法律上分离的配偶可以放弃使用对方的姓。

467. 在符合《公证注册法》规定的限制条件下,配偶有权使用父母两人或一人的姓(《民法》第1809条)。

468. 《民法》还规定,配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职业或从事某一工作,无需征得对方同意,而且还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自由地在银行存款和转移存款(《民法》第1629条和第1630条)。

469. 因此,根据佛得角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平等,《民法》规定,夫妻双方在所有权、获得与管理财产、享用和处置财产方面权利相同。

470. 这方面的差别取决于夫妻自由选择实行何种共同财产制,或者是选择世俗立法规定的若干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一种,或者决定采用法律限度内对他们合适的某种夫妻财产制。

471. 法律上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为普遍共有、财产分割和婚后财产共有。如果没有表达在夫妻财产制上划分份额意愿,佛得角法律规定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民法》第1674条)。如何确定共有财产取决于所选择的是何种夫妻财产制。此外,除了如上所述根据已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划分共有财产或自有财产之外,《民法》第1635条还规定配偶中的每一方均有权管理自有财产,

㈠自己劳动所得收入;

㈡自己的著作权和附带权利;

㈢结婚时带来的共有财产或婚后馈赠获得的共同财产,以及替代上述财产之财产;

㈣因另一配偶对财产的管理遭到排斥而予以或留下的财产,另一配偶予以或留下由法律负责的财产不在此列;

㈤属于另一配偶所有或共同所有、专门供其作为劳动工具的动产;

㈥在另一配偶或因不知人在何处、或因其他任何原因不能管理自己财产、而又没有委托任何他人管理其财产的情况下属于另一配偶的财产;

㈦另一配偶授权委托管理的属于另一配偶自己的财产。

472. 夫妻双方均有合法的权利实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一般管理的行为,只应由他们共同商定实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其他管理行为(《民法》第1635条第3款)。

473.关于动产,不论是个人的还是共有的,配偶中的任何一方可以根据生前契约自由地让与他们所管理的动产。但如果让与专门属于另一配偶的动产,必须征得配偶双方同意,但是如果存在管理财产契约、让与配偶双方共同用于家庭生活或作为劳动工具使用的个人或共有财产则不在此列(《民法》第1638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

474. 如果实行的是财产分割制,必须经过配偶双方同意方可让与、负责、租赁自有或共有财产,或者是对自有或共有财产实行其他权利,或者是让与、负责或出租自有或共有的商业或工业机构(《民法》第1639条)。

475. 关于处置家庭住宅,不论是实行何种财产制,必须经过配偶双方同意才可让与、负责、租赁住宅或形成其他享有住宅的权利,因为双方同意对于协议、取消和全部或部分停止出租住宅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民法》第1639条)。

476. 对于接受馈赠、继承遗产或遗产让与,配偶一方不必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但对于放弃继承遗产和放弃遗产让与,配偶一方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如实行的是财产分割制则不在此列(《民法》第1640条)。

477. 法律要求的每一项契约须经夫妻双方专门同意,但如果配偶另一方无理拒绝,或因任何原因不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对法律要求的契约可以做司法补充(《民法》第1641条)。

478. 凡年满18岁、已经具有行使权利的充分能力、有权自由地管理和处置自身和财产者可以缔结婚姻(《民法》第139条)。

479. 反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结婚,此条被视为是绝对不可逾越的障碍(《民法》第142条、第1564条、第1592条)。

480. 因此,根据对民事立法的解释,年满16岁未满18岁者将可以从监护中获得自己的自由。但未婚者的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对结婚提出反对意见。如结婚遭到反对,只有在主管法庭认定反对意见不正当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民法》第1572条)。

481. 在佛得角共和国,结婚可以世俗的方式完成,也可以宗教的方式完成(《民法》第1572条)。所完成的手续是在公证登记处主管官员面前或者是在国家承认的教会主管人士面前,未婚双方个人明确声明并表示同意。关于以宗教方式结婚,要遵守法律规定,登记记录要送达主管公证登记处,以便立即进行相关注册登记(《民法》第1561条、第1562条、第1582条和第1583条)。

482. 不论是以世俗方式结婚还是以宗教方式结婚,均必须进行结婚登记,登记需按民事注册登记法的规定进行记录和抄录(《民法》第1610条)。

483. 结婚必须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又无法律规定的例外情节,不论是配偶双方,还是其继承人或第三方均不得援引结婚作为理由。一旦进行了登记,在结婚登记丢失的情况下,结婚的民事效力从举行婚礼之日算起(《民法》第1623条)。

前政权

484. 1981年《家庭法》生效,该法除了促进保护女性生育之外,还将男女权利与义务实际平等作为一条普遍实行和具有根本性意义的原则。

485. 因此1981年至1997年间,婚姻、亲子关系和抚养等问题均是根据上述《家庭法》的规定处理。

486.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家庭法》生效期间,婚姻被视为一种自愿的结合,夫妻双方从法律视角来看在选择职业和从事社会活动中是平等的和自由的(第17条)。夫妻二人有义务各尽所能为维护家庭做出贡献(第18条第1款),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第24条第1款)。因此人们在维护家庭中考虑到了在家庭内部付出的劳动以及教育子女(第18条第2款)。此外,在夫妻中的一方不能顾及家庭时,根据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要求对方交付部分收入。

487. 此外,人们承认配偶拥有在离婚前或丧偶再婚前使用对方的姓的自由(《家庭法》第16条)。

488. 因此,在1981年至1997年期间实行的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平等这一基本原则之上的(《家庭法》第4条)。

489. 不允许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结婚(《家庭法》第5条第1款)。但在特定情况下,人们允许18岁以下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结婚,但条件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父母提出正当理由的请求,并得到法庭同意(《家庭法》第5条第2款)。

490. 《家庭法》第7条规定,婚姻中止或被宣告无效的妇女在婚姻解除或宣告无效300天之后才能再次结婚,而且还需医生委员会出具医学证明,以证明她未处于怀孕状态。这条规定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涉及父子关系的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

491. 早在1981年,《家庭法》便考虑到男人和妇女可以同居,但需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其中包括至少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年(第12条第1款)。同居经法庭调查后一旦得到承认,自同居之日起与结婚具有同等效力(第12条第2款)。

492. 此外,如果同居中止,根据《家庭法》第14条的规定,配偶双方可以在同居中止后的一年内提出要求,以便保证得到食物,或执行像离婚一样的财产处理制度。

493. 在此期间,《家庭法》规定的惟一的财产制度是婚后财产共有制度(第19条)。

494. 以下财产被认定为配偶共同财产:工资报酬、家庭补助、补贴以及其他被视为是劳动所得收入或者是从社会互助基金中所得的收入;有偿获得的财产或付出共同财产获得的财产;与共同财产或每个配偶自己的财产相关的租赁、收益、利益或成果(第20条相关段)。在以前下述财产属于配偶自己的个人财产:结婚前属配偶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内根据自己的权利或监管自己财产而获得的财产,法律禁止的情节不在此列;个人专用的财产;让与自己的财产获得的奖金或以自己的钱获得的财产;交换自己的财产获得的财产;用于弥补配偶某一方遭受的损害的赔偿金,或自己的投保财产遭受损失获得的赔偿金(第22条各款)。

495. 财产应由夫妻二人共同管理(《家庭法》第24条)。因此,自己的或共同的不动产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让与、出售或租赁给他人(第26条第1款);但如果就被认为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已达成契约则无需对方同意(第26条第22款)。

496. 关于抚养子女问题,父母共同负有教育子女的责任,抚养未成年人或仍在他们看护之下的子女,对此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同(第60条)。此外还规定,子女可以使用父母两人的姓,也可以使用两个中某一人的姓(第48条)。

497. 根据以前的制度,母子关系取决于分娩,并通过将母子关系填写在儿童出生证上确认成立;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生子女或婚姻解除300天之内所生子女,人们推定为男性配偶(丈夫)所生。对于婚外所生子女,通过自愿承认或通过司法认定确认父亲(《家庭法》第49条和第50条各款)。

498. 关于离婚,可以由夫妻双方提出要求(第33条)。但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在分娩后不到一年之前,丈夫不得提出离婚,如果发生婚外性关系或者是谋杀丈夫未遂则不在此列(《家庭法》第35条)。

499. 如果夫妻中一方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无力负担未成年子女,法庭还可以将教育和培训子女所必需的家庭财产所有权判给该方,理所当然地将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自己的财产作为补偿,如果夫妻有共同财产或另一方自己有财产的话(《家庭法》第40条第1款)。

500. 在发生严重问题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放弃或中止负担自己的子女。在此情况下,法庭为未成年人指定一名监护人(第64条各款)。

501. 在《家庭法》中,在抚养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规定(第68条至75条)。

502. 第4/V/96号法律批准废除《民法》第五卷和1997年6月30日颁布的第12-C/97号法令,就家庭问题做出了一些修改。因此《家庭法》于1997年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根据已经讨论过的条文出台的一部新《民法》。

附件一

援引的法律(现行)

1.1992年佛得角共和国《宪法》,以及根据1992年9月第1/IV/92号宪法法律和1995年11月13日第1/IV/95号宪法修改法律进行的宪法修改;

2.提交2001-2005年第六届议会政府工作计划,见2001年3月13日第1批第6号《官方公报》;

3.《民法》,1996年7月2日第4/V/96号法律,见第1批增补部分第20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批准撤销《民法》第四卷——1997年6月30日第12-C/97号法令,见第1批第25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家庭法》增补;

4.佛得角《刑法》(2003年);

5.《选举法》;

6.1987年6月30日第62/87号法令,见第1批增补部分第26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建立劳动关系普遍法律制度;

7.1990年12月8日第114/90号法令,见第1批第49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授予佛得角国籍的规定;

8.1990年6月29日第80/III/90号法律,见第1批第2增补部分第25号《官方公报》,后经1992年4月6日第41/IV/92号法律修改,见第1批增补部分第14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授予、获得、丧失佛得角国籍的规定;

9.《教育制度基本法》,1990年12月29日第103/III/90号法律,见第1批第3增补部分第52号《官方公报》;

10.1996年6月3日第17/96号法令,见第1批第17号《官方公报》,内容为私立教育的地位和各教育机构展开活动的规定;

11.2001年11月5日第25/2001号法令,见第1批第36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教育、文化和体育部组织法;

12.1997年4月21日第17/97号法令,见第1批第15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学费制度和公立中等教育机构对学生收费的规定;

13.1996年12月31日第9/III/96号法律,见第2增补部分第52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惩罚中止妊娠和允许中止妊娠的若干情况的规定;

14.1987年2月14日第7/87号政令,见第7号《官方公报》,内容为自愿中止妊娠法的相关规定;

15.2001年7月第50/2001号通知,见第1批第23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防治艾滋病协调委员会;

16.1994年1月10日第1/94号法令,见第1批第2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妇女地位研究所;

17.2004年10月11日第38/2004号法令,见第1批第30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全国人权和公民权委员会;

18.1957年2月23日第5177号部令,内容为关于怀孕妇女工作的规定;

19.1990年6月29日第74/III/90号法律,见第1批第25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政治社团的法律制度;

20.1996年2月26日第7/96号法令,见第1批第4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外交官员的职业章程;

21.1998年12月14日第57/98号法令,见第1批第46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批准《外交人员章程》;

22.1992年4月6日第41/IV/92号法律,修改1990年6月29日第80/III/90号法律,内容为关于取得国籍的规定;

23.1999年10月18日第113/V/99号法律,第1批第38号《官方公报》,内容为修改《教育制度基本法》;

24.1998年3月9日第44/V/98号法律,见第1批第9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制定国家行政机构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

25.1993年9月13日第57/93号法令,见第1批第34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向希望学习、参加专业培训及职业进修的全体国民提供奖学金和经费的规定;

26.1993年4月5日第3/93号法令,见第1批第11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国家行政机构公务员休假、缺勤和请假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引进了一些改革措施;

27.1993年12月31日第102/IV/93号法律,见第1批第3增补部分第49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建立、修改和停止在国家行政机构中就职的法律关系的规定;

28.1992年11月16日第122/92号法令,见第1批第11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向在劳动力高度密集型部门工作未满10年、年满60岁的老人发放社会养老金的规定(劳动密集型);

29.1995年1月31日第2/95号法令,见第1批第2号《官方公报》,内容为设立青少年社会保险;

30.1989年12月30日第61/III/89号法律,见第53号《官方公报》,内容为《退休人员和退休金章程》;

31.1987年6月30日第62/87号法令,见第1批增补部分第36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工作关系的法律制度;

32.1993年12月31日第101/IV/93 号法律,见第1批第3增补部分第39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工作关系的法律制度;

33.1991年11月27日第170/91号法令,见第1批增补部分第47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行使工会权利和劳动者进行各自活动的规定;

34.1978年9月22日第84/78号法令,见增补部分第37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建立强制性工伤事故保险的规定;

35.1991年10月2日第135/91号政令,见第1批增补部分第39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全国社会互助基金机构;

36.1982年12月24日第120/82号法令,见增补部分第51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执行社会互助基金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的实施法令为1982年12月24日第114/82号法令,见增补部分第51号《官方公报》,内容为社会互助基金的新模式;该规定第101条第1款和第103条后经修改,详见1987年2月14日第8/87号政令,见第7号《官方公报》;

37.1992年12月30日第77/92号部令,见第1批第5增补部分第25号《官方公报》,内容为确定社会互助基金若干补助项目的月度发放金额,详见1982年12月24日第120/82号法令;

38.1994年8月22日第50/94号法令,见第1批第30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国家就业和职业培训委员会;

39.1994年8月22日第51/94号法令,见第1批第30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就业和职业培训学院;

40.1994年8月22日第52/94号法令,见第1批第30号《官方公报》,内容为设立促进就业和培训基金;

41.1990年12月29日第103/III/90号法律,见第1批第3增补部分第52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制定教育制度的基本措施;

42.1988年6月18日第35/III/88号法律,见第25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诉诸法律的规定;

43.2004年11月2日第10/2004号政令,见第1批第33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支付或协议支付或分期支付司法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司法援助制度的规定;

44.2003年10月6日第23/2003号决议,见第1批第33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反贫困委员会;

45.1981年6月18日第83/81号政令,见第29号《官方公报》,内容为关于留学奖学金的规定;

46.2001年9月24日第19/2001号政令,见第1批第31号《官方公报》,内容为成立全国人权委员会;

援引的法律(已废除)

1.《国家政治组织法》,全国人民议会,1975年7月5日,第1号《官方公报》;

2.1980年佛得角共和国《宪法》,先后对该部《宪法》进行修改的法律有:1981年2月14日第2781号法律,1988年12月17日第1/III/88号修宪法律,1990年9月29日第2/III/90号修宪法律;

3.《家庭法》(1981年至1997年),1981年6月20日第58/81号法令,第25号《官方公报》;

4.《刑法》(1886年);

5.1998年12月7日第80/V/98号法律,第1批第45号《官方公报》,对《刑法》(1886年)若干条做出修改;

6.1979年8月25日第78/79号法令,第34号《官方公报》,就强奸罪对《刑法》(1986年)做出若干修改;

7.1976年11月20日第102/76号法令,第87号《官方公报》,批准关于国籍的规定;

8.1997年4月28日第4/97号法令,第1批第16号《官方公报》,确定若干种罪行,其中包括虐待未成年子女、残疾人和受抚养人以及虐待配偶罪;

9.6月5日第58号法令,第23号《官方公报》,关于国家各类教育机构学习期限、学费、收费或印花税或免除学费的规定;

10.1989年4月30日第62/III/89号法律,第1批增补部分第53号《官方公报》,批准《卫生制度基本法》;

11.1998年8月27日第40-B/98号决议,第1批增补部分第31号《官方公报》,成立隶属副总理的反贫困计划协调机构;

12.1985年10月24日第119/85号法令,增补部分第42号《官方公报》,关于加入外交人员队伍的条件和确定外交职业的规定。

附件二

援引的国际条约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12月5日批准;

2.《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96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1993年3月15日第75/IV/92号法律批准;

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996年12月16日在纽约通过,1993年3月15日第75/IV/92号法律批准;

4.《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宪章》,于10月21日在内罗毕生效,1986年12月31日第12/III/86号法律批准;

5.《儿童权利公约》,自1990年9月起生效,1992年6月4日批准;

6.《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1951年6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

7.《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1958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

8.《关于在工业和商业中进行劳动监督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1号公约,1979年10月16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