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AW/C/CYP/CO/6-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5March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通过的关于塞浦路斯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2月15日第1107和第1108次会议上(CEDAW/C/SR.1107和1108)审议了塞浦路斯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YP/6-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YP/Q/6-7,塞浦路斯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CYP/Q/6-7/Add.1和CEDAW/C/CYP/Q/6-7/Add.1/Corr.1。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感谢缔约国提交详细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了高级别的代表团,由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专员带队,并包含了塞浦路斯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以及全国促进妇女权利机构、教育和文化事务部、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卫生部、警察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在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之间所展开的建设性对话。

4. 虽然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并不能对其全部领土实施控制,因而无法确保非其控制地区的妇女权利得到切实实现,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该国的政治形势继续妨碍着公约在非其有效控制地区得到实施,并感到遗憾的是,对于生活在这一地区的妇女的情况,无法提供任何资料或数据。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欢迎自2006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CYP/5)以来在法律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尤其是:

2007年通过了《关于惩治对人进行贩运和剥削以及保护受害人的法律》;

2009年修订了《关于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待遇平等和男女同工同酬的法律》。

6.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改善了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男女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

2007年通过了《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07–2013)》,成立了人权与男女平等机会问题议会委员会和就业和职业培训男女平等委员会;

2009年通过了《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3)》,并成立了预防并惩治家庭暴力问题咨询委员会;

2010年通过了《惩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5)》,并成立了惩治人口贩运跨部门协调小组。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从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9年);以及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6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议会

8.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同时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酌情按照其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自现在起到按照《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之前实施本结论性意见。

诉诸司法

9.委员会注意到妇女越来越多地利用现有的两性平等机构来寻求补救办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依然不愿意向法院和法庭提出关于歧视和权利受侵犯的起诉,正如缔约国所承认的,律师和执法官员在实施《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方面也没有得到足够的培训。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妇女包括移徙的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消除任何妇女在获得诉诸司法的渠道包括诉诸司法补救办法和其他合法的申诉机制方面所遇到的任何障碍。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为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确立培训方案,侧重于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从而建立有助于两性平等的法律文化。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1.虽然称赞在所审查的时期内缔约国建立了若干两性平等机构,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促进妇女权利国家机构(NMWR)由四个不同的机构组成,力量分散,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影响,而平等处也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缺乏有效地履行其任务的技术能力。委员会还尤其关切的是,在现有的各实体之间缺乏协调,因而造成职责重叠。

12.委员会重申其原先结论性意见(CEDAW/C/CYP/CO/5,第16段)中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该加强现有的国家机构,使现有国家机构具有充足的权威、影响力以及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从而能够在所有现有机构中建立有效的协调,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并促进两性平等。

临时特别措施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制订计划,鼓励处境不利或脆弱的人就业,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计划作为一项战略的一部分,实施临时的特别措施,加快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域。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研究并考虑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在公约所涉及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以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采取实施配额以及其他的临时特别措施;

使国会议员、政府官员、政党以及一般公众提高认识,了解到采取特别临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

将实施临时特别措施的规定纳入必要战略,实现在所有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中,包括在公共和私人两个部门领域,实现男女的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1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经作出努力消除关于两性的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通过其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但委员会依然重申其关切(CEDAW/C/CYP/CO/5,第17段),即对于男女在家庭、工作场所、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在一般社会上的作用和职责,存在着父权态度以及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存在的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导致妇女在缔约国处在不利的地位,特别是在获得有决策力的职位和选举职位方面,并影响到她们教育和就业的选择,最终影响到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跨越各部门的全面战略,其中包含注重结果的解决办法,克服在家庭、教育、工作场所、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在更广泛社会中对妇女具有歧视性的陈规定型态度;以及

开展提高认识的教育活动,面向社会各级的妇女和男子,包括在教育系统以及在公共和私人部门,并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协作,促进对妇女积极参加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情况作出不带陈规定型观念的正面反映,并传播关于公约以及实质性两性平等观念的知识。

对妇女的暴力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消除家庭暴力,特别是通过了全面的立法框架,就家庭暴力的普遍情况进行了全国性的调查,并由警察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事务处向全体警察人员提供了专业培训。然而,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人报告了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但缺乏调查、起诉和判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实施关于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3)的情况,缺乏资料,在缔约国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方案和政策中,缺乏足够的两性平等观念并缺乏对移民妇女和少数族群的考虑,另外由缔约国境内唯一非政府组织管理的庇护所提供的援助也十分有限。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关于其他形式的暴力发生情况,缺乏数据和资料。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有效措施,调查所报告的所有形式的暴力行为,并对责任者进行起诉和足够的惩治,包括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给予强制性的培训,并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具体的时间范围内并在给予充足的预算拨款的情况下,有效地实施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全国行动计划,并有系统地监测其影响;

强化数据收集系统,将对妇女的所有形式的暴力以及保护措施、起诉、判刑等情况都包括在内,并开展适当的调查,评估妇女所经受的暴力的情况,包括移民妇女以及属于少数族群的妇女;

向遭受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足够的援助和保护,特别是社会恢复以及足够的庇护所,包括加强提供庇护所和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其他形式支持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向他们提供支持;以及

确立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并惩治对妇女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公约的时间表。

贩卖人口与通过卖淫剥削妇女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反对贩卖人口的法律包含了确认并保护受害人的规定,而受害人全国转介机制以及政府管理的庇护所也得到建立。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对贩运人口者定罪的比率较低,而确定的贩运受害者人数却很高,另外现有的庇护所向受害人提供的援助也有限,对于那些不能或不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的受害者,也缺乏援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存在着出于对移徙妇女进行性剥削或劳动剥削目的的人口贩运,而对私人就业机构实施监管规定不够并缺乏监督机制,据报告这些机构有时参加了人口贩运网络。虽然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废除了有利于人口贩运的“表演艺术家”签证,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新的签证制度对于来自欧盟国家的移徙妇女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些妇女越来越多地被贩运到新的地点如私人公寓而不是夜总会受剥削。委员会遗憾的是,对于缔约国境内卖淫的情况缺乏资料,对于想从事其他生计的妇女是否有援助方案,也缺乏资料。

20.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加强努力,有效地调查贩卖人口行为,并对责任者进行起诉和惩治;

向遭受贩运人口活动的所有受害人,不论其能力或是否愿意在法律诉讼中合作,都提供足够的援助和保护,确保这种援助包含心理支持、康复和社会融合;

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实施管制私人就业机构的现有法律规定,并监测其活动,以期防止移徙妇女作为家庭佣工而受到贩运,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私人就业机构的第181号公约(1997年);

确保对新的签证制度实施严格的控制,使它不至于协助或导致移徙妇女被贩运,并对目前实行的这种制度的影响进行评估;以及

制定战略防止通过卖淫而剥削妇女,并实施方案,向寻求另外生计的性工作者提供支持并提供康复。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21.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CEDAW/C/CYP/CO/5,第19段),如缔约国承认的那样,政府、议会、地方委员会、市长职位和公共行政机构内决策职位中妇女的代表名额依然不足。它关切地指出,对政界妇女的父权态度、缺少男性政治网络的支持、媒体宣传不足等因素妨碍了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此外,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大多数政党已经开始实行定额制来提高妇女在其决策机构中的参与,但仍然关切地指出,缔约国表示政府及民间社会不赞同在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采用定额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全国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中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各项目标和定额没有促成任何具体措施的执行。

22.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大力度与媒体合作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妇女在经选举产生和任命产生的机构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行政、立法和决策层面的代表性,以期达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中的目标和定额,并酌情考虑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便使妇女更快地实现完全平等参与。

参与和平进程

23.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妇女通过两族之间的活动积极参与增进和解与和平,但仍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妇女参与和平进程,包括在决策层参与该进程的情况。缔约国还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开展的和平进程可能缺乏两性平等的观点,两性平等问题咨询小组曾在建议中就此提出呼吁。

24. 委员会援引以往的建议(CEDAW/C/CYP/CO/5,第34段),吁请缔约国:

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加强对话,以促进和鼓励民间团体及从社区层面参与和平进程;

通过确保保护和尊重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及满足她们的具体需求,加大力度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和平进程;

按照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使妇女充分参与和平进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参与决策。

教育

25.委员会虽然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教育中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其中规定了处理家庭和社会中关于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各项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对“行动计划”的执行工作缺乏评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高等教育中的妇女集中在妇女占传统优势的学科领域,而从事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妇女很少。此外,委员会还对少数族裔女童在经济、语言和文化方面遭遇的困难感到关切,这些困难影响到她们的学业表现并最终影响她们向劳动力市场过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评估按照“行动计划”所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

制定措施以丰富妇女的学业和职业选择,包括在非传统领域的选择,并加大力度为女童提供职业咨询,以便鼓励她们选择非传统的职业道路;

加大力度消除土耳其族塞浦路斯女童等少数族裔女童面临的经济、语言和文化障碍,使她们的成绩达到一定标准,便利她们成功地继续求学或向劳动力市场过渡。

就业

27.委员会称赞缔约国通过了就业部门的综合法律,促进妇女创业并制定措施协调工作和家庭责任,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仍然高达18.3%。此外,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部际委员会努力规范家政工作,但仍深表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家政人员(主要是移徙妇女)的处境十分不稳定而又脆弱,而且对她们的工作条件缺乏监测制度。委员会特别指出,家政服务人员向区劳动关系事务处申诉的数目十分惊人(自2010年以来共2,867起),这说明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2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积极措施,通过以顾及性别差异的标准为基础的评价系统及其他途径,监测并消除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

系统开展劳动监察,监测家政人员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等雇用条件,并加大力度保护他们的权利;

考虑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

卫生

29.委员会虽然注意到根据部长理事会的一项决定,2016年将执行国家健康保险制度,但是关切地指出,由于缺少国家保健制度进而缺少普遍的医疗照顾,低收入妇女群体,特别是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很难获得保健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弱势妇女群体难以获得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而且在缔约国无法获得一些现代避孕手段。此外,委员会还对缺少缔约国内不安全堕胎的数据感到遗憾。

30.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确保所有妇女均能普遍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特别关注移徙妇女和老年妇女,并且迅速执行国家健康保险制度;

全面提供可负担得起的避孕和计划生育手段,包括紧急避孕手段,并确保包括移徙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在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不存在经济、语言或文化障碍;

研究缔约国内不安全堕胎现象及其对妇女健康和孕产妇死亡率的影响,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内载入此类资料。

弱势妇女群体

31.委员会对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弱势处境表示关切,她们往往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适足住房和社会服务方面。委员会对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的资料有限感到遗憾。

3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包括分类数据在内的详细资料,说明有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状况的具体项目和取得的成绩。

33.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法律依然歧视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子女,使之无法与境内流离失所男子的子女获得同等地位,其中包括享有投票权、社会福利和住房援助。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修订法律,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子女能够与境内流离失所男子的子女享有同等地位。

婚姻和家庭关系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特别是解除婚姻关系方面提供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虽然注意到1989年修宪之后关于离婚诉讼的司法权已完全移交家庭法院,但是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继续因宗教归属分裂并且因适用于不同宗教群体的各项特定法律共存而缺少统一的离婚法律的情况,以及现行的婚姻财产分割法律,都可能对妇女产生负面影响。此外,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司法部提交了拟订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草案的议案,但仍感关切的是,事实婚姻中的妇女,包括在分居状态中的妇女,未受到充分保护。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家庭法庭在实施涉及各个不同宗教群体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法律时,全面遵守《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及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的第21号(1994)一般性建议;

考虑到夫妻双方基于性别的经济差异,研究离婚对夫妻双方带来的经济后果;并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设想中的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草案,确保妇女在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之后充分享有法律保护。

数据收集和分析

37.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统计事务处最近出版了最新版本的《塞浦路斯妇女统计概览》,其中载有就业、教育、卫生、贫困、参与公共生活和暴力问题方面按照性别分类的数据,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就《公约》涵盖的主要领域提供足够的按照性别分类的最新统计数据。

38.委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按照性别和城乡地区分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说明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及效果,以便更加全面地阐明妇女在几个领域的状况,包括移徙妇女的状况。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的规定时充分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宣传和实施

40.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从现在起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的期间优先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以缔约国正式语文,向该国(全国、地区、地方)各级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以确保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相关方协作,例如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协作。委员会还建议以适当方式在地方社区一级宣传本结论性意见,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相关方传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41.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加强妇女享有生活各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4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为落实上文第12段和第20段(b)、(c)和(d)项中所载建议所采取措施的书面资料。

编写下次报告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7年3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