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二次报告
绪言
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公约》)于1996年10月14日在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下引入香港,而中国政府亦已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说明《妇女公约》在1997年7月1日起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
2.香港特区就实施《妇女公约》所提交的第一次报告,于1998年8月纳入中国提交联合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内。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已于1999年2月审议这份报告。
第二次报告
3.根据《妇女公约》第18条的规定,中国政府须就《妇女公约》在香港特区的实施情况提交第二次报告。报告分为两部分。第I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概况”,提供香港特区的背景资料;第II部则提供与《妇女公约》每一项条文有关的具体资料。
4.在拟备第二次报告前,香港特区政府曾广泛咨询市民,并收到多个团体(包括本地妇女团体)的意见。他们的多项观点已纳入报告内。
5.自香港特区提交第一次报告后,政府采取了多项行政和法律措施,提升本港妇女的地位。本绪言会重点介绍某些较重要的措施,较全面地陈述本港妇女的地位和福祉。本报告第II部会阐述有关详情和其它措施。
本港妇女的概况
6.香港是一个自由和充满活力的城市,为妇女提供很多机会发挥潜能。这点从她们对香港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贡献日增可见一斑。许多女性在所属范畴均是杰出的领袖。就以香港特区政府来说,律政司司长、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和保安局局长均是女性。立法会及其内务委员会的主席都由女议员担任,众位女议员也是议会内最活跃和最有说服力的一员。香港的申诉专员也是一位女性。在香港具有影响力的舆论领袖中,也不乏女性。在私营机构方面,女企业家的数目不断增加,担任高层管理和专业职位的女性也越来越多。
7.本港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 已由1997年年中的50.1%增至2002年年底的51.5%。 2002年,本港的劳动人口有44%(150万人)为女性。过去四年,尽管经济不景气,女性的劳动人口参与率仍由1997年的47.9%上升至2002年的52%。此外,妇女也参与无酬工作(尤以照顾家庭和参加志愿服务为然),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女性享有与男性同工同酬的待遇,怀孕雇员有权享有产假、产假薪酬、雇佣保障和健康保障。在公务员队伍中,女性占了三分一以上,而最高层职位(即首长级职位)则有24%由女性担任。此外,越来越多妇女加入一些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行业,例如医疗、工程和法律行业等。
8.第一次报告已提到,香港在1978年推行九年免费普及基本教育,让男女童有同等机会接受教育。近年,大学学士学位课程毕业生中,逾半数为女性。在大学修读专业科目,以及修读政府资助研究生课程的女性人数,也不断上升。在2000至01学年,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所有学士学位课程的毕业生中,女性占54%;而研究生课程的毕业生中,女性占47%。
9.不过,我们不会因此而自满。尽管本港的妇女在多方面已取得进展,但社会上仍有影响妇女发展的障碍。香港与不少其它经济体系一样,在迈向全球一体化和发展知识为本社会的过程中,正面临经济转型的挑战。虽然女性的失业率 (2002年为6.8%)一般低于男性(同期为8.4%),但许多中年妇女(尤其是教育程度较低的妇女)在求职、重投劳动市场或寻求持续进修的机会时,都遇到不少困难。目前有较多妇女从事低薪工作或担任散工。我们明白有需要提升这些妇女的技能,使她们能够全面参与经济活动,发挥潜能。我们也注意到与男性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比较,妇女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由2001年的83%下降至2002年的79%。这情况可能反映男女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我们实有需要增强草根阶层妇女的能力。
10.如能针对问题的根源,消除性别成见和性别定型,应可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地位。虽然传统的观念正在转变,但社会上对于两性的角色、价值观、形象和能力仍存有不少成见和误解,妨碍妇女尽展所长。要消除这些误解和成见,不能一蹴而就,必须不断推行公众教育,才会收到成效。
立法保障妇女和平等机会委员会
11.第一次报告已提到,《性别歧视条例》(条例)于1996年12月全面生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根据该条例,在雇佣和教育等指定范畴,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的歧视均属违法。条例又把性骚扰和各种歧视性的做法,包括刊登带有歧视成分的广告,列作违法。条例规定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这个独立法定机构(其主席及委员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委任),负责消除性别歧视和促进两性机会平等。
12.平机会的工作包括处理投诉、鼓励争议各方进行调解、向受屈人士提供协助、推行公众教育和研究计划,以期在社会上推广平等机会的理念。该会又为主要机构和市民大众筹办有关平等机会和反歧视条例的训练课程、讲座和研讨会,并以平等机会的观念检讨现行制度和政策。为了更有效地推广平等机会的概念,平机会又与有关各方合作进行研究和宣传。举例来说,为提升妇女的能力,消除妇女在使用计算机方面的障碍,使她们在知识型经济中全面参与,平机会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妇女在使用信息科技设施和接受相关训练时所遇到的问题,并与信息科技界紧密合作。
13.平机会在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担当重要的角色,而政府亦十分重视其工作。平机会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政府每年向平机会拨款超过8 000万港元 (即1 026万美元),以确保平机会能维持有效的运作。平机会的工作包括进行策略性的诉讼,以响应个别人士的申诉、完善制度,以及建立有关的法律原则。此外,平机会亦可藉进行策略性的诉讼,加深市民对有关反歧视法例的认识。作为反歧视的监察组织,平机会享有高度的独立自主权,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意见,甚至提出诉讼,而其中一个为人熟知的例子,就是有关中学学位分配制度的诉讼。该宗法庭案件的详情载于附录C。
14.过去四年,政府修订多项法例,进一步保障妇女的福祉。《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于2000年通过,授权执法机构抽取体内和非体内样本,以打击严重罪行,包括性罪行。《证据条例》经修订后,废除了性罪行案件中对受害人(主要是妇女)不利的左证规则。为解决在刑事诉讼,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案件中(大部分受害人是妇女)不能指控配偶的问题,当局制订《2002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规定配偶有资格和须在强制的情况下,在某些刑事诉讼中作证。该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审议。2002年,当局修订《刑事罪行条例》,清楚订明婚内强奸属违法行为,这项修订的受惠者,相信主要是妇女。
妇女事务委员会
15.为了进一步促进妇女的福祉和权益,政府于2001年1月成立妇女事务委员会。委员会是一个高层中央机制,专责向政府建议长远目标和策略,促使妇女尽展所长,并从更全面眼,更有效地照顾妇女的需要和处理她们关注的问题。委员会每年经费约为2 000万港元(256万美元),并由生福利及食物局的妇女事务组协助推展工作。
16.妇女事务委员会的使命是“促使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获得应有的地位、权利及机会”。为达成使命,委员会定出三项须优先处理的工作︰在制订政策时纳入妇女的需要和关注的问题,即性别观点主流化;增强妇女能力;以及公众教育。政府一直与委员会紧密合作,协助妇女尽展潜能和消除性别成见。
促进妇女的发展:性别观点主流化、增强妇女能力和公众教育
性别观点主流化
17.要缔造有利妇女发展的环境,社会必须对妇女的需要和她们关注的问题保持敏锐的触角。性别观点主流化是指在法例、政策或计划中纳入性别观点,即是说将考虑两性所关注的事宜与经验确立为设计、实施、监察和评估所有法例、政策和计划的基本部份。性别观点主流化旨在确保两性可以公平合理地取得和享有社会的资源和机会,从而促进妇女发展,达致两性平等。
18.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对妇女的福祉有重大影响,因此,在制订或检讨公共政策、计划和法例时,应当考虑妇女的需要和观点。我们相信,如果在制订和检讨政策的过程中能顾及性别观点,定能作出更好的决定。妇女事务委员会已经拟订一份性别观点主流化检视清单,并曾在数个政策范畴试行,现正加以改良。在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会逐步把清单应用于更多政策范畴。
19.搜集和整理性别分类数据,对进行性别分析工作,以及在决策过程中纳入性别观点,均有莫大帮助。由2001年起,政府统计处编制了两份关于本港男女主要统计资料的年报。为了深入了解妇女在各方面所作的贡献(包括照顾家庭和担任无酬的义务工作),妇女事务委员会在2001至02年度进行了一项关于女性和男性时间运用模式的调查;在2002年又进行了另一项调查,以了解妇女在商业及非政府机构内任职的情况。
20.为了帮助政府人员在制定政策、立法和执行阶段纳入妇女的观点,我们为公务员举办了性别课题训练课程,加深他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在决策过程中提高性别触觉,目的是要确保女性和男性可以共享社会的资源和机会,并从中受惠。
增强妇女能力
21.让妇女参与社会的决策过程,是增强妇女能力的重要一环。政府各咨询和法定组织 在香港的管治架构中占一重要席位;我们正采取积极措施,让更多妇女参与这些组织。此举可让当局在决策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和考虑妇女的意见及观点。我们已要求政府各局和部门在委任咨询委员会的成员时考虑男女的比例。各局和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广为物色和栽培有能力又乐意贡献社会的妇女。我们正努力在经常供选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数据库中,加入更多有才干的女性,供当局拣选。
22.妇女事务委员会积极鼓励和推动社会各界实施增强妇女能力的优良措施。在支持发展新的服务模式方面,妇女事务委员会鼓励妇女自力更生和互相帮助,不要倚赖援助。
23.妇女事务委员会认为,增强妇女能力涉及两个层面︰妇女要提升个人的能力;社会则要营造有利的环境,让妇女尽展所长。委员会致力协助本港妇女作出知情的选择,同时帮助她们发展潜能,迎接未来的挑战。委员会希望通过增强妇女的能力,让她们更全面地参与社会。
公众教育
24.我们必须致力改变社会人士对妇女的固有观念、角色定型和成见,否则,政府和妇女事务委员会推广的性别观点主流化和增强妇女能力措施,便不能奏效。为解决上述问题,妇女事务委员会推行了一个大型的传媒宣传计划,并举办研讨会,以唤起公众对性别问题的关注和减少对性别作出定型。
为妇女提供的服务
25.现时社会设有各类服务,包括健康、教育、就业和福利等服务,以照顾妇女的不同需要。在健康服务方面,政府医护政策的基本原则,是市民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由于公共医疗服务十分普及,而且质素很高,香港妇女的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女性的预期寿命 已由1997年的83.2岁增至2002年的84.7岁,同期男性的预期寿命则由77.2岁增至78.7岁。这些数字比起大部分已发展的国家也毫不逊色。2002年,每10万名婴儿出生只有4.2名产妇死亡,这个比率是世界最低之一。
26.政府每年都在教育方面投放大量资源。男女童都要接受九年免费的强迫基础教育。政府也为有志提升技能、增进知识和加强就业能力的妇女提供持续进修和再培训的机会。在再培训课程的学员中,妇女占大多数。此外,我们还设有就业服务,协助有意求职的妇女。当局向市民提供信息科技训练和公用计算机,并将妇女列为重要对象,使她们能享受数码时代的成果。对于有经济困难的妇女,社会设有安全网,照顾她们的基本需要。
与就业有关的服务
27.全球一体化、信息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中国入世,以及与华南经济日渐融合,令香港正处于经济转型。这些发展不但会对香港社会造成深远影响,而且为香港的妇女带来种种挑战和机遇。我们知道失业妇女在求职和提升技能时遇到困难。在职妇女需要兼顾家庭和工作,承受双重压力。也有一些妇女身处困境,需要支持,使她们懂得如何帮助自己。
28.政府一直致力提高妇女应用信息科技的能力,以便她们能够把握数码世界所带来的新机遇。由2000年起,政府在“数码21”信息科技策略下推行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妇女对信息科技的认知,并增强她们使用信息科技的信心和能力。有关措施包括为妇女提供免费的信息科技认知课程,让她们能够掌握基本的信息科技技能,以及在全港多个利便地点,设置5 000多台已接驳互联网的计算机工作站。在2002/03财政年度,政府正动用6.77亿港元(8 700万美元)提高社会各界对信息科技的认知,推动各界应用信息科技。
29.政府在向妇女提供培训和再培训机会方面也不遗余力。过去两年,雇员再培训局每年提供逾10万个培训名额,其中约四分三的学员是妇女。有关课程包括职业技能课程、文职课程、计算机应用及行业语文课程,有助提高香港妇女的就业能力。
30.政府又提供全面的免费就业支持和辅导服务,协助女性求职者找寻合适的工作。这些服务包括提供一站式就业辅导、工作选配及转介有关培训或再培训的就业选配计划;中年再就业试点计划;以及在有增长潜力的行业开拓就业机会。
31.对于处境较为不幸的妇女,目前有各类服务和援助,帮助她们克服逆境,融入社会。
为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服务
32.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福利署通过协调不同的专业服务、推行公众教育、统筹社区资源、及早识别和介入等工作,处理家庭暴力问题。2001年,该署将两个工作小组合并,成为跨部门的关注暴力工作小组,以便更妥善地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政府对这些暴力问题采取“零度容忍”的态度,并已增拨资源,为受害人(大多是妇女)提供服务。
33.为了更有效地提供服务,政府已在三间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而设的庇护中心,以及在社会福利署辖下专责处理虐儿个案、虐待配偶个案和儿童抚养权纷争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增加社工人手。为了向家庭暴力受害人加强支持,政府于2002年增设了一间庇护中心。房屋委员会又于2001年11月放宽有条件租约计划的申请资格,让正在办理离婚手续、没有子女或没有带同受供养子女离开婚姻居所,以及确实面对迫切住屋问题的受虐待配偶,也可以申请。
34.一间非政府机构得到政府支持和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拨款,已着手试办性暴力危机中心(风雨兰),为性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电话热线、24小时外展和护送服务、危机介入、辅导、治疗小组、身体检查预约、法律服务等。
35.此外,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和非政府机构也创办了施虐者辅导服务,包括展开小组工作和设立男士热线,以根治问题。
为单亲家长提供的服务
36.对于单亲家长的福利,政府至为关注。在2002年12月底,通过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综援)接受政府经济援助的单亲家长中,有80%为妇女。除经济援助外,很多单亲家长还需要其它形式的支持和协助,但却往往不愿求助。为免这个群体在社会上被孤立,社会福利署在2002年3月推出“欣葵计划”,帮助领取综援的单亲家长融入社会,并鼓励他们就业。截至2002年12月,共有2 397名单亲家长参与这项计划。
37.除“欣葵计划”外,政府也加强了对单亲家长的支持,改以更积极进取的方式提供服务,包括主动接触有关的家庭、为他们寻找合适的支持服务(例如就业服务、幼儿服务等),以及在他们之间建立支持网络。此外,政府又资助非政府机构开办五间单亲中心,向有需要的单亲家长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和支持。这些中心集中提供一系列适切的服务,协助单亲家长克服单亲生活引起的问题、重建对抗逆境的能力、建立社区支持互助网络、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以及帮助他们自力更生。有关服务包括家长教育、压力管理、家庭教育、幼儿照顾训练和督导、与工作有关的服务、支持小组,以及向有需要的单亲家长提供外展服务,藉以及早介入处理。
为新来港定居妇女提供的服务
38.为配合内地新来港定居的妇女的需要,香港政府一直担任统筹角色,与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协助她们早日顺利融入社会。政府已成立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政策督导委员会,就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制订政策指引。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提供多种服务,帮助内地来港定居的妇女减少适应问题,并提高她们的自立能力。有关服务包括就业指导、与工作相关的培训课程、启导活动、语言学习班、家庭及家长教育计划、辅导和转介服务等。政府定期进行有关新来港定居人士的调查,藉此确定他们的服务需求,又推行社区教育计划,鼓励市民接纳新来港定居人士。
39.2001年2月,政府增设了四间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使这类中心的总数达到八间,藉以加强为新来港定居妇女提供的支持服务。这些中心重提供早期介入服务和加强支持网络。此外,政府也出版介绍各类服务资料的指南,使新来港定居人士可以在有需要时使用这些服务。自1997年以来,政府已设立两间新来港定居人士就业辅导中心,为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一系列切合他们需要的综合就业服务。当局又放宽了申请公屋的居港年期限制,以协助新来港定居妇女解决因家庭突然发生转变而产生的住屋问题。
为残疾妇女提供的服务
40.政府致力为残疾人士提供平等机会,让他们全面投入社会。为促使残疾妇女全面投入社会,政府一直积极推广建立一个无障碍的环境。自1996年起生效的《残疾歧视条例》,保障残疾人士在雇用、处所提供、教育、进入处所信道、合伙、职业训练、加入会社及体育组织等范畴免受歧视、骚扰或中伤。
41.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为残疾妇女提供的康复服务包括残疾预防和评估、医疗康复服务、学前训练、融合和特殊教育、职业训练和社会康复服务。政府现正积极提倡“伤健一家”,藉以唤起公众对残疾人士的关注,使他们得到社会的接纳。在提倡自力更生方面,政府通过自助求职综合服务、试工暨亦师亦友计划等各项新措施,积极鼓励残疾人士公开就业。此外,政府又与雇主合作提供在职培训机会,并以种子基金的形式向非政府机构拨款开设小型企业,聘请残疾人士工作。政府又为残疾人士提供信息科技认知计划和相关的培训课程。
与市民通力合作为妇女谋福利
42.非政府机构和社区团体在促进本港妇女权益方面贡献良多,特区政府和妇女事务委员会除予以肯定外,更深表赞许。我们会致力与社会各界携手合作,齐心合力为本港的妇女谋福祉。妇女事务委员会现正与非政府机构合作,就已选定的优先工作制定协作模式,以更有系统的方法推展工作。
43.为了促进社区团体、私人机构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当局于2002年成立社区投资共享基金,藉此建立社会资本,缔造一个关怀互爱,团结互助的社会。这个基金属于种子基金,支持社区团体(包括妇女团体和服务机构)及私人机构发起的计划。基金鼓励从下而上的动力,资助地区或全港计划,来推动社会资本的发展,从而达到基金的目标。
44.几十年来,本港妇女的情况已大有改善,但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尤其是面对全球一体化和“新经济”的出现,我们更要加倍努力。香港特区政府会全力促进本港妇女的权益和福祉。我们期望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实现这些目标。
第I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概况
土地和人口
(a) 按性别划分的人口
性别 |
1987 年年中 ( 百万 ) |
1992 年年中 ( 百万 ) |
1999 年年中 ( 百万 ) |
2000 年年中 ( 百万 ) |
2000 年年底 ( 百万 ) |
2001 年年中 ( 百万 ) |
2001 年年底 ( 百万 ) |
2002 年年中 ( 百万 ) |
2002 年年底 ( 百万 ) |
男 |
2.9 |
2.9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3.3 |
女 |
2.7 |
2.9 |
3.3 |
3.4 |
3.4 |
3.4 |
3.5 |
3.5 |
3.5 |
总计 |
5.6 |
5.8 |
6.6 |
6.7 |
6.7 |
6.7 |
6.8 |
6.8 |
6.8 |
# 临时数字 。
(b)按年龄组别及性别划分的人口
在总人口中所占的百分率 |
||||||||||
年龄 |
性别 |
1987 年 年中 |
1992 年 年中 |
1999 年 年中 |
2000 年 年中 |
2000 年 年底 |
2001 年 年中 |
2001 年 年底 |
2002 年 年中 |
2002 年 年底 # |
15 岁以下 |
男 |
11.7 |
10.6 |
9.1 |
8.8 |
8.6 |
8.5 |
8.4 |
8.3 |
8.2 |
女 |
10.8 |
9.9 |
8.4 |
8.2 |
8.0 |
7.9 |
7.9 |
7.8 |
7.7 |
|
15 至 18 岁 |
男 |
3.3 |
2.9 |
2.9 |
2.9 |
2.8 |
2.7 |
2.7 |
2.6 |
2.6 |
女 |
3.0 |
2.7 |
2.7 |
2.7 |
2.6 |
2.6 |
2.5 |
2.5 |
2.5 |
|
(0 至 18 岁 ) |
男 |
15.0 |
13.5 |
11.9 |
11.6 |
11.4 |
11.2 |
11.1 |
11.0 |
10.8 |
女 |
13.8 |
12.6 |
11.1 |
10.8 |
10.6 |
10.5 |
10.4 |
10.3 |
10.2 |
|
19 至 64 岁 |
男 |
33.1 |
33.3 |
32.5 |
32.5 |
32.5 |
32.5 |
32.5 |
32.4 |
32.3 |
女 |
30.2 |
31.6 |
33.6 |
34.1 |
34.4 |
34.6 |
34.8 |
34.9 |
35.0 |
|
65 岁及 |
男 |
3.4 |
4.0 |
4.9 |
5.0 |
5.1 |
5.2 |
5.2 |
5.3 |
5.4 |
以上 |
女 |
4.5 |
5.0 |
5.8 |
5.9 |
6.0 |
6.0 |
6.1 |
6.2 |
6.3 |
所有年龄 |
男 |
51.4 |
50.8 |
49.4 |
49.2 |
49.0 |
48.9 |
48.8 |
48.6 |
48.5 |
组别 |
女 |
48.6 |
49.2 |
50.6 |
50.8 |
51.0 |
51.1 |
51.2 |
51.4 |
51.5 |
# 临时数字。 |
(c)教育程度(15岁及以上的人口)
百分率 |
||||||||||
1986 年 |
1991 年 |
1996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教育程度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从未入学 / 幼儿园 |
7.0 |
21.6 |
7.1 |
18.5 |
5.1 |
13.8 |
4.6 |
12.0 |
3.4 |
10.2 |
小学 |
30.8 |
27.7 |
26.1 |
24.3 |
22.7 |
22.6 |
20.4 |
20.6 |
20.7 |
21.3 |
中学或以上 |
62.2 |
50.7 |
66.8 |
57.2 |
72.2 |
63.6 |
75.0 |
67.4 |
75.9 |
68.5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d)有读写能力的人口比率:1984年: 85.7%;1996年:90.4%;
2000年: 92.4%;2001年:92.7%;
2002年: 93.0%
(e)按常用语言/方言划分的5岁及以上人口(不包括喑哑人士)百分率
百分率 |
||||||
常用语言 / 方言 |
1991 年 |
1996 年 |
2001 年 |
|||
广东话 |
88.7 |
88.7 |
89.2 |
|||
普通话 |
1.1 |
1.1 |
0.9 |
|||
其它中国方言 |
7.1 |
5.8 |
5.5 |
|||
英语 |
2.2 |
3.1 |
3.2 |
|||
其它 |
1.0 |
1.3 |
1.2 |
|||
100.0 |
100.0 |
100.0 |
(f)粗略出生及死亡率
1987 年 |
1992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粗略出生率 ( 每千人口 ) |
12.6 |
12.3 |
8.1 |
7.8 |
8.1 |
7.2 |
7.1 |
|
粗略死亡率 ( 每千人口 ) |
4.8 |
5.3 |
5.0 |
5.0 |
5.1 |
5.0 |
5.0 |
|
# 临时数字。 |
(g)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岁数)
性别 |
1987 年 |
1992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男 |
74.2 |
74.8 |
77.4 |
77.7 |
78.0 |
78.4 |
78.7 |
女 |
79.7 |
80.7 |
83.0 |
83.2 |
83.9 |
84.6 |
84.7 |
# 临时数字。
(h)婴儿夭折率(每千名活产婴儿计)
1987 年 |
1992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7.4 |
4.8 |
3.2 |
3.1 |
3.0 |
2.6 |
2.4 |
|
# 临时数字。 |
(i)产妇死亡率(按每十万次分娩计算的死亡数目)
1987 年 |
1992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
4.3 |
5.5 |
1.9 |
2.0 |
5.6 |
2.0 |
4.2 |
|
# 临时数字。 |
(j)生育率
1987 年 |
1992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
一般生育率 ( 每千名 15 至 49 岁妇女计,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 |
47.9 |
46.3 |
29.3 |
28.1 |
29.5 |
26.2 |
(k)按性别划分的家庭户主百分率
性别 |
1986 年 |
1991 年 |
1996 年 |
2001 年 |
男 |
73.0 |
74.3 |
72.8 |
71.2 |
女 |
27.0 |
25.7 |
27.2 |
28.8 |
(l)失业率(%)
1987 年 |
1992 年 |
1998 年 |
1999 年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
1.7 |
2.0 |
4.7 |
6.2 |
4.9 |
5.1 |
7.3 |
(m)通胀率
(i)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年份 |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的按年升幅 (%) |
||
1990 |
10.2 |
||
1991 |
11.6 |
||
1992 |
9.6 |
||
1993 |
8.8 |
||
1994 |
8.8 |
||
1995 |
9.1 |
||
1996 |
6.3 |
||
1997 |
5.8 |
||
1998 |
2.8 |
||
1999 |
-4.0 |
||
2000 |
-3.8 |
||
2001 |
-1.6 |
||
2002 |
-3.0 |
(ii) 本地生产总值的内在平减物价指数
年份 |
(2000 年 =100) |
每年变动率 (%) |
||||
1990 |
71.0 |
7.4 |
||||
1991 |
77.5 |
9.2 |
||||
1992 |
84.9 |
9.5 |
||||
1993 |
92.1 |
8.5 |
||||
1994 |
98.5 |
6.9 |
||||
1995 |
101.0 |
2.5 |
||||
1996 |
106.9 |
5.8 |
||||
1997 |
113.0 |
5.7 |
||||
1998 |
113.2 |
0.2 |
||||
1999 |
106.6 |
-5.8 |
||||
2000 |
100.0 |
-6.2 |
||||
2001 |
98.6 |
-1.4 |
||||
2002 |
95.9 |
-2.7 |
(n)1990至2002年的本地生产总值
年份 |
按当时市价计算 ( 百万美元 ) |
按 2000 年的固定市价计算 ( 百万美元 ) |
||||
1990 |
75 442 |
106 236 |
||||
1991 |
87 151 |
112 486 |
||||
1992 |
102 224 |
120 358 |
||||
1993 |
117 995 |
128 081 |
||||
1994 |
133 252 |
135 242 |
||||
1995 |
141 709 |
140 352 |
||||
1996 |
156 572 |
146 434 |
||||
1997 |
173 669 |
153 703 |
||||
1998 |
165 249 |
146 009 |
||||
1999 |
160 626 |
150 744 |
||||
2000 |
165 362 |
165 362 |
||||
2001 |
163 995 |
166 241 |
||||
2002 |
162 980 |
169 982 |
(o)人口平均收入
(1990至2002年按人口平均计算的本地生产总值)
年份 |
按当时市价计算 (美元) |
按 2000 年的固定市价计算 ( 美元 ) |
|||
1990 |
13 225 |
18 623 |
|||
1991 |
15 151 |
19 556 |
|||
1992 |
17 623 |
20 750 |
|||
1993 |
19 996 |
21 705 |
|||
1994 |
22 078 |
22 408 |
|||
1995 |
23 019 |
22 799 |
|||
1996 |
24 329 |
22 754 |
|||
1997 |
26 762 |
23 686 |
|||
1998 |
25 253 |
22 313 |
|||
1999 |
24 313 |
22 818 |
|||
2000 |
24 811 |
24 811 |
|||
2001 |
24 386 |
24 720 |
|||
2002 |
24 014 |
25 045 |
(p)外债:香港特区政府并无任何外债。
(q)香港人口的种族结构
2001 年按种族划分的人口 |
||||
男性 |
女性 |
男性和女性 |
占总人口的百分比 |
|
种族 |
( 万 ) |
( 万 ) |
( 万 ) |
(%) |
华人 |
320.2 |
316.3 |
636.4 |
94.9 |
非华人 |
8.3 |
26.1 |
34.4 |
5.1 |
其中包括: |
||||
菲律宾人 |
0.7 |
13.5 |
14.3 |
2.1 |
印尼人 |
0.1 |
4.9 |
5.0 |
0.8 |
英国人 |
1.2 |
0.7 |
1.9 |
0.3 |
印度人 |
0.9 |
0.9 |
1.9 |
0.3 |
泰国人 |
0.1 |
1.3 |
1.4 |
0.2 |
日本人 |
0.8 |
0.7 |
1.4 |
0.2 |
尼泊尔人 |
0.7 |
0.5 |
1.3 |
0.2 |
巴基斯坦人 |
0.7 |
0.4 |
1.1 |
0.2 |
其它 |
3.1 |
3.1 |
6.1 |
0.9 |
总计 |
328.5 |
342.3 |
670.8 |
100.0 |
政制概况
宪制性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以及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于1997年7月1日成立,而香港特区基本法也由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基本法》的文本载于附件1。
3.为全面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基本法》阐明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二章﹚;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第四章﹚;经济、金融和社会制度﹙第五和第六章﹚;对外事务﹙第七章﹚;以及对《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八章﹚。
4.《基本法》所涉及的事项很多,其中包括:
(a)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
(b)香港特区的行政和立法机关成员由香港永久居民组成;
(c)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d)全国性法律除《基本法》附件三所列者外,不在香港特区实施。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增减《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法律;
(e)香港特区获授权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f)香港特区保持自由港、独立关税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资金可自由流动。香港特区负责发行和管理港币;
(g)香港特区自行制定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劳工和社会服务的发展政策,香港居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h)香港居民享有多项自由和权利,这点会在“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概况”一节详述;和
(i)《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将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政府体制
政制发展
5.《基本法》为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制定了由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蓝图。《基本法》亦订明,最终目标是要令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
6.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他由行政会议协助决策。香港特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例,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并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香港特区根据《基本法》第九十七和第九十八条设立区议会,并就地方管理和其它事务咨询区议会。此外,香港特区有独立的司法机关。
行政长官
7.《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8.根据《基本法》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由香港特区立法机关于2001年7月通过),第二任行政长官由共有800名成员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这些委员大部分由不同社区及功能界别选出,代表劳工界、社会服务界、基层界别、宗教界、专业界、商界和政界等,令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
9.《基本法》附件一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行政会议
10.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基本法》第五十六条订明,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但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则属例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也对根据法例赋予的法定上诉权而提出的上诉、呈请或反对作出裁决。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11.行政会议通常每周举行会议一次,由行政长官主持。会议事项虽然保密,但很多决定都向外界公布。行政会议有成员19名。《基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他们须是香港特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外国并无居留权。行政会议成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决定,任期应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
立法会
12.《基本法》第六十八条订明,香港特区立法会须由选举产生,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附件二规定,首三届立法会的组成如下:
成员 |
第一届 1998-2000 年 ( 任期两年 ) |
第二届 2000-2004 年 ( 任期四年 ) |
第三届 2004-2008 年 ( 任期四年 ) |
|
(a) |
由分区直接选举产生 |
20 人 |
24 人 |
30 人 |
(b) |
由功能团体选举产生 |
30 人 |
30 人 |
30 人 |
(c) |
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
10 人 |
6 人 |
- |
总数 |
60 人 |
60 人 |
60 人 |
13.第二届立法会选举已于2000年9月10日举行。地方选区、功能界别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投票率分别为43.57%、56.5%和95.53%。现届(第二届)立法会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就任。
14.《基本法》附件二规定,2007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由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的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案;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以及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区议会
16.第一届区议会选举已于1999年11月28日举行,整体投票率为35.82%。现有的18个区议会于2000年1月1日根据《区议会条例》成立。区议会就地区事务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供意见,并在属区内推广康乐文化活动,以及推行环境改善计划。区议会议员包括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而新界区议会除有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外,更有由乡事委员会主席兼任的当然议员。香港特区划分为390个选区,每区选出一位民选议员。目前区议会共有102位委任议员和27位当然议员。
17.当局在2001年进行区议会检讨后,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以强化区议会作为政府在地区事务上的主要顾问的角色和职能,并加强区议会在提供和管理地区服务和设施的事务上的影响力,确保政府能继续因时制宜,并对市民负责。
取消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
18.根据立法会于1999年12月通过的《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两个临时市政局于议员任期届满之日(1999年12月31日)后解散。为加强协调和提高效率,由2000年1月起,食物安全、环境卫生和康乐文化事务方面的工作,改由政府新成立的专责机构负责。
19.高等法院就《提供市政服务(重组)条例》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了司法复核,裁定该条例并无抵触《基本法》及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行政架构
20.香港特区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如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其职务会依次由三位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暂时代理。香港特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1.目前政府总部共有11个决策局,每一个局由一名局长掌管。除廉政专员和审计署署长外,所有部门首长均须向所属的司长及局长负责。廉政公署和审计署独立运作,只向行政长官负责。
22.随着政府推行一套新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度,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1位决策局局长都不再是公务员。他们负责指定的政策范畴,并为有关政策的成败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他们会获委任为行政会议成员,与另外五位非官方行政会议成员一起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策。在新的问责制度下,公务员仍会维持常任、优秀、专业和政治中立。
香港特区的司法体制
23.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法治和司法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
24.《基本法》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25.香港特区设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上述法院审理所有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包括市民之间以及政府与市民之间的诉讼。
26.《基本法》第八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此外,第八十三条订明,香港特区各级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27.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均须在香港或其它普通法适用地区取得执业律师的资格,并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经验。《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它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28.法官的任期受到保障。《基本法》第八十九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免职。”
保障人权的法律架构概况
法治
29.法治和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础(见上文第24至29段)。法治的原则包括:
(a)法律凌驾一切的地位:不论何人,除经独立的法院裁定违法,否则不可受到任何处罚,或在人身或金钱上受到损失。任何政府人员或主管当局如获法律赋予酌情决定权,必须以合法、公平、合理的方式运用这项权力,否则所作决定可在法院被质疑和推翻。此外,《基本法》也保证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法》第二十五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十二条订明,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第十四条订明,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区的法律。此外,第三十五条也订明,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因此,香港特区任何政府当局、政府人员或个别人士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无分种族、阶级、政见、宗教或性别,所有人均须遵守同一套法律。个人和香港特区政府都可以入禀法院,要求行使合法权利或就某宗诉讼作出申辩。
30.有论者认为,《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1章)(在1997年)的一次修订,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项修订是把该条例第66条中对“官方”的提述,一律以“国家”一词取代。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原有的第66条订明,除非有明文规定或条文有必然含意,显示官方须受约束,否则任何条例对官方都不具约束力。在1997年7月1日后,第66条对“官方”的提述须予修订,有关修订纯粹是为了保留1997年7月1日以前的法律内容,以及反映主权的变更。
《基本法》对人权的保证
31.《基本法》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区须依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其它人的权利和自由。《基本法》所保证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包括: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c)人身自由、免遭酷刑的自由,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的自由,身体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的自由,以及生命不受任意或非法剥夺的权利;
(d)任何人的住宅和其它房屋不受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的自由;
(e)通讯自由和通讯私隐;
(f)在香港特区境内迁徙的自由、移居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自由,以及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
(g)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h)选择职业的自由;
(i)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
(j)得到保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出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表、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k)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和
(l)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
在香港特区境内的非香港居民,依法享有一如香港居民按《基本法》第三章规定可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此外,香港特区永久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其它人权条约在香港特区的法律效力
32.《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订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此种限制不得与本条第一款规定抵触。”
33.一般来说,根据普通法制度的惯例,适用于香港的条约(包括有关人权的条约),本身并无法律效力,不可以在香港的法律制度内施行,也不可在法院直接援引作为个人权利的依据。不过,特区法院在诠释本地法例时,会尽可能避免与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有所抵触。为使条约所订明的各项义务在本地具有法律效力(遇有须修改现行法例或措施的情况时),一般做法是制定具体的新法例。如新制定的法例导致具体的法律权利产生,或导致要为具体的法律权利作出界定,而该等权利受到剥夺或干预(或有可能受到剥夺或干预)时,当事人可循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寻求补救,或由法律订明刑事制裁办法。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34.在1991年6月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383章),旨在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条文在本地的法律中生效。为达到这个目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详载了人权法案的内容,其条文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大致相同。
所采用的法律对《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影响
35.《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基本法》抵触者外,均获采用为香港特区法律。1997年2月,人大常委会认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其中三项条文(有关条例的释义和适用范围部分)有凌驾于其它法例(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效力,因此,这些条文与《基本法》有所抵触,不获采用。
36.鉴于《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已对人权作出宪制性文件上的保证,因此尽管上述条文不获采用为香港法律,也不影响香港特区对人权的保障。条例中第II部的具体保障(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文大致相同)并没有改变。而且,第6条有关违反条例时的补救措施,以及第7条有关条例对政府及所有公共主管当局的约束力,也同样没有改变。现行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全文载于附件2。
法律援助
37.政府为符合资格的人士提供法律援助,为他们在诉讼中按需要委聘代表律师或大律师。这确保任何有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为经济能力不足而不能采取法律行动。由公帑资助的法律援助是透过法律援助署和当值律师服务提供。
法律援助署
38.法律援助署就终审法院、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裁判法院(交付审判程序)审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为合资格的人士委派法律代表。民事方面的法律援助,适用于家庭纠纷、入境事务以至死因研讯等涉及市民日常生活主要范畴的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在经济条件(经济审查)和诉讼理由(案情审查)方面,符合法律援助署署长的要求。此外,非香港居民也可申请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方面,如法律援助署署长认为提供法律援助有利于司法公正,则可运用酌情权,豁免经济审查方面的上限。如申请个案涉及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或违反适用于香港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法律援助署署长也可行使同样的酌情权。至于被控谋杀、叛国或暴力海盗行为的人如提出申请并通过经济审查,法律援助署署长必须给予法律援助。
当值律师服务
39.当值律师服务与法律援助署所提供的服务相辅相成。当值律师服务提供以下三方面的服务:代表律师(当值律师计划)、法律辅导(法律辅导计划)及法律资料(电话法律咨询计划)。裁判法院聆讯案件的所有被告人(少年及成年人),如无力负担聘用私人代表律师的费用,可通过当值律师计划获委派律师代表辩护。该计划亦可为在死因研讯中作证而可能导致被刑事检控的人士,提供法律代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一条所载的“司法公正”原则,申请者须通过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法律辅导计划和电话法律咨询计划则分别通过个别预约,为市民提供免费法律意见,并以电话录音方式提供有关日常法律问题的资料。
法律援助服务局
40.法律援助服务局于1996年成立,是个独立的法定组织。该局负责监督法律援助署所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并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申诉专员公署
41.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 ) 成立的申诉专员公署(前称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就有关行政失当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作出报告。“行政失当”包括欠缺效率、拙劣或不妥善的行政决定、行为、建议或失误。市民可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而申诉专员也有权主动展开调查,并可发表关乎公众利益事项的调查报告。此外,申诉专员也有权就涉嫌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展开调查。
42.自《2001年申诉专员(修订)条例》通过成为法例后,申诉专员更能有效地履行职务。上述条例使申诉专员成为一个单一法团,具有法定权力处理本身的行政和财政事务,并有权委聘人员及技术或专业顾问,以协助她履行职务。而上述条例的修订部分订明申诉专员不是政府雇员或代理人,以阐明其独立身分。
43.申诉专员可按照《申诉专员条例》的规定,向有关人士索取她认为是调查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就调查事项传召任何人士作供。此外,她可进入在其权限以内的机构辖下任何地方进行调查,也有足够能力确保各有关方面听取其建议,并就其建议采取所需行动。
44.在调查每宗投诉后,申诉专员有权向有关机构的主管提交其意见和理由,以及提出其认为需要采取的补救办法和建议。如申诉专员相信有关个案未能于合理时间内处理或涉及严重不当或不公平的行为,她可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呈交报告。而且,根据法例规定,该报告亦须提交立法会审议。
45.香港特区所有政府部门和主要法定机构,都在申诉专员的调查权限以内,但警队和廉政公署则属例外。由于这两个部门另有独立机构专责处理有关的投诉,所以不在专员的权限以内(请参阅下文第49和第50段)。
平等机会委员会
46.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于1996年5月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成立,并于同年9月开始全面运作。平机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负责进行正式的调查、处理投诉、居中调停,以及向受屈人士提供援助。此外,平机会亦推行研究计划和公众教育,以促进平等机会。另外,该委员会获授权发出各类实务守则,为市民提供实际指引,协助他们遵守有关平等机会的法例。平机会已于1996年12月发出有关《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的雇佣实务守则,并于1998年3月发出有关《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雇佣实务守则。此外,平机会于2001年7月发出“残疾歧视条例教育实务守则”,以协助教育机构遵守《残疾歧视条例》的规定。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
47.《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就政府和私营机构收集、持有和使用个人资料的事宜作出规管,有关条文是根据国际通用的保护资料原则而制定的,并且适用于一切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查阅个人资料的情况,而不论该等资料是以计算机、人手(例如:档案文件)或录像/录音带的形式贮存。为了宣传和执行规定,条例订明政府须设独立的法定主管当局,即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私隐专员),并赋予其适当的调查和执法权力。私隐专员的职责也包括促进公众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就如何遵守条例的规定发出实务守则,以及研究与个人资料私隐有关的建议法例。
投诉及调查
警察
48.投诉警察课负责调查所有涉及警务人员行为和态度不当的投诉。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工作,由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监察及复核。警监会是一个独立组织,由行政长官委任社会各阶层的非官方人士组成,其它成员包括立法会议员以及申诉专员或其代表。
廉政公署
49.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于1997年成立,负责监察和检讨廉政公署处理对该署和该署人员的非刑事投诉。该委员会也是一个由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组织,其成员主要包括行政会议成员和立法会议员,另加申诉专员的代表。任何人如要投诉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均可直接向该委员会或廉政公署辖下办事处提出。这些投诉会由廉政公署执行处一个特别小组负责调查。小组完成调查工作后,便会把调查结果和建议提交委员会审议。
其它纪律部队
50.其它纪律部门在处理投诉方面也备有清晰的指引和程序。举例来说,负责管理香港特区各个监狱的惩教署,亦设有投诉调查组,为职员和囚犯提供内部申诉机制。此外,惩教署职员和囚犯也可直接向申诉专员投诉。从所处理投诉个案的数目和性质来看,现有的投诉途径可说是行之有效。
51.入境事务处在处理投诉时所依循的程序,是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根据《入境事务队条例》所赋予的权力而订立的,这些程序已于《入境事务队常规命令》中列明。市民如认为入境事务队人员滥用职权或处事不当,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投诉。该处接获投诉后,会按照常规命令所列明的程序,从速进行调查。为确保所有投诉均获妥善处理,入境事务处设有投诉检讨工作小组,负责审核调查结果、进行覆检,并于必要时建议所须的跟进行动。市民如认为自己受到不当对待或其个案未获适当处理,亦可向申诉专员投诉。如有表面证据显示入境事务队人员触犯刑事罪行,入境事务处会立即把个案转介警方,以作进一步调查。《入境事务队条例》和《入境事务队常规命令》已订明入境事务队人员的纪律处分程序。《入境事务队条例》(第115章)第8条订明,入境事务队人员如非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权力,以致他人蒙受损失或损害,均属违纪行为。
信息及宣传
加深市民对人权条约的认识
52.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负责推广适用于香港的各项人权条约,加深市民对条约所订权利和义务的认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于1991年制定后,民政事务局辖下公民教育委员会成立了人权教育工作小组,致力加深市民对该条例的认识,并促使他们尊重各项受人权条约保障的人权。人权一直是公民教育委员会的重点工作;最近,该委员会更加强推广工作,力求加深市民对《基本法》的认识。《基本法》对保障特区的人权,提供了宪制性文件上的保证。为了进一步推广《基本法》,香港特区政府于1998年1月成立《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负责就《基本法》的宣传策略制定方针。
53.当局于2002年成立一个由非政府机构与政府部门组成的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负责就促进种族和谐和有关《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上述委员会是由民政事务局辖下的种族关系组提供支持服务,该组亦于2002年成立。
政府刊物
5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各项人权条约,提交有关香港特区的报告。 报告的初稿,由香港特区政府民政事务局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草拟。两局会就这些条约在香港实施的情况,征询立法会和非政府机构的意见,并会在报告中加以论述。有关报告在中央人民政府提交联合国后,会提交香港特区立法会省览,并以双语钉装本的形式发表。此外,报告的文本会存放在公共图书馆以及上载互联网,供市民参阅。
第II部
第一条对歧视的定义
“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性别歧视条例》中关于“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
1.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歧视”和 “间接歧视”两方面。“直接歧视”是指基于某一人的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而给予该受害人士差于给予另一个在类似情况人士的待遇。“间接歧视”是指虽然对每个人都施加相同的要求或条件,但该项要求或条件却会对某一类别的人士造成不利的影响。根据条例,这种要求如无理由支持,便会构成“间接”歧视。
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妇女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范围的保留条文和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按照香港的独特情况,就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妇女公约》条文加载七项保留条文和声明。中国政府代表香港特区,就《妇女公约》第一条所载的定义,将《妇女公约》的主要目的理解为根据《妇女公约》规定减少对妇女的歧视,因而不将《妇女公约》视为规定香港特区必须废除或修改任何向妇女暂时或长远地提供较男性更佳待遇的现有法律、规例、风俗或习惯。在解释中国政府代表香港特区根据《妇女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及其它条文所作的承担时,须以此为依据。香港特区定期检讨有关保留条文和声明是否继续适用。在拟备这份报告时,我们认为需要保留已加载的七项保留条文和声明。
第二条缔约国须履行的义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它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它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它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它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人权法案
3.《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于1991年制定,确保男女均可享受香港人权法案所确认的一切公民及政治权利。该条例对政府和所有公共主管当局,以及任何代表政府或公共主管当局行事的人均具约束力。人权法案第一条规定,人人得享受人权法案所确认的权利,不分任何区别,包括无分性别。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基本法》已定明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该等权利不因性别而有差异。
立法
《性别歧视条例》
4.《性别歧视条例》于1995年7月制定,在1996年12月全面生效。根据条例第III及第IV部,在雇佣、教育、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处置或管理处所、咨询团体的投票资格及被选入或委入该等团体、会社活动和政府活动等指定范畴内,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的歧视均属违法。此外,条例第IV部将性骚扰定为违法,而第V部又将施行任何歧视性的做法、发布或安排发布任何歧视性的广告定为违法。有关条例的其它详情,已载于第一次报告第5至10段。
5.《性别歧视条例》自1996年12月全面实施后,已在法庭经过多次验证,有关的重要案例载于附录C。这些案例证明该条例能有效打击性别歧视行为。
《家庭岗位歧视条例》
6.《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于1997年6月制定,并在同年11月开始实施。根据这条条例,任何人基于某人的家庭岗位而作出歧视行为,即属违法;条例保障的范畴与《性别歧视条例》中所列举的相若。条例保障了负有责任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人士。与《性别歧视条例》一样,这条条例由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负责实施和执行。
《残疾歧视条例》
7.《残疾歧视条例》在1995年制定,并于1996年全面实施。条例旨在消除基于人的残疾而引致在雇用、处所提供、教育、进入处所信道、合伙、职业训练、加入会社及体育组织等范畴的歧视,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残疾人士与其它社会人士一样,得享在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以及促使社会认同和接受残疾人士应享有与健全人士同等基本权利的原则。《残疾歧视条例》没有规定雇主、发展商、服务提供者和其它人须为残疾人士提供更多职位或更佳设施,但却规定如在相同或并无重大分别的情况下,因残疾人士身体弱能而使他们受到较其它人为差的待遇,即属违法。换句话说,《残疾歧视条例》保障了残疾人士不受歧视的权利,而非规定全面提供服务来满足他们的需要。根据《残疾歧视条例》,残疾女性与残疾男性享有同等保障。
修改法例
8.政府在2000年6月修订《证据条例》,废除了性罪行中的左证规则,使触犯性罪行的罪犯较易入罪。《1999年危险药物、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及警队(修订)条例草案》于2000年通过,授权执法机构抽取体内和非体内样本,以打击严重罪行,包括性罪行。《2002年证据(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进一步规定配偶有资格和须在强制的情况下,在某些刑事诉讼(包括家庭暴力事件)中作证。该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审议。
9.鉴于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婚内强奸并未列为刑事罪行表示关注,政府于2002年7月修订《刑事罪行条例》,订明婚内强奸属刑事罪行,以保障妇女,在她们不愿意的情况下,即使其配偶也不可强行与她们发生性行为。
平等机会委员会
10.平机会于1996年5月根据《性别歧视条例》成立,负责消除基于性别及家庭岗位的歧视,以及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平机会每年获政府拨款超过8 000万港元(1 026万美元),职能包括处理投诉;进行调解;提出具策略性的诉讼;就政策提出建议和进行研究;提供培训和顾问服务;以及教育市民。平机会又负责不时检讨《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在1999年,平机会就上述歧视条例进行检讨,并向政府提交修订法例的建议,其中多项建议获政府接纳。
11.平机会负责调查投诉,并尽力为争议各方进行调解。由1999年至2002年10月底,平机会共接获2 021宗关于《性别歧视条例》的投诉和114宗关于《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投诉,而调解成功的个案分别有517宗和19宗。
12.平机会致力促进雇主、服务提供者及政府更加了解反歧视条例对其工作间所带来的影响。自2001年3月以来,平机会提供了多项培训及顾问服务,包括训练工作坊、因应特定需求而设计的培训课程、导师培训课程,以及与香港主要机构合作推行的特别计划。
13.平机会对一些导致个人和社受到排斥或孤立的制度和架构十分关注。为此,平机会的其中一项主要工作,是就政策进行检讨和研究:平机会定期检讨公营及私营机构的政策及其推行情况,分析统计数据以了解趋势,并与主要机构如政府、社区组织及商业机构会面,以查明和监察一些备受关注的事项。
14.自香港特区提交第一次报告以来,平机会已就多个不同范畴的政策提出建议,例如:
(a)中学学位分配办法正式调查(1998至1999年);
(b)就《教育制度检讨:改革方案》咨询文件提出意见(2000年7月);
(c)就《学会学习──课程发展路向》咨询文件提出意见(2001年3月);
(d)就《你我齐参与,健康伴我行》医护改革咨询文件提出意见(2001年3月);以及
(e)就《生命在于运动》体育运动检讨报告书提出意见(2002年8月)。
妇女事务委员会
15.在审议第一次报告时,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十分关注香港特区没有设立一个政府机构,负责积极提高妇女地位,并拟订男女平等的政策和长期策略。为显示进一步促进本港妇女的福祉和权益的决心,政府于2001年1月15日成立妇女事务委员会,作为中央机制,就妇女事务专责向政府提出宏观策略建议,并从全面着眼,有系统地处理一切妇女关注的事项,研究和确定妇女的需要。委员会已就香港妇女事务的发展制定了长远目标和策略,让妇女尽展所长。此外,委员会就妇女关注的政策和措施,向政府提供意见,促使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适当地考虑妇女的观点(即性别观点主流化)。卫生福利及食物局辖下的妇女事务组负责制订妇女事务的整体政策,并支持妇女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妇女事务委员会也获政府提供充足的拨款,以履行职能。
16.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成立,是促进本港妇女发展工作的一项里程碑。委员会由非官方成员担任主席,另有21名成员。委员会已确定本身的使命为“促使香港的女性在生活各方面充分获得应有的地位、权利及机会”。委员会已厘定三项须优先处理的工作,分别是性别观点主流化、增强妇女能力,以及公众教育。为推行和落实这三项工作,委员会已成立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有关工作。
17.为达致最大的成效,妇女事务委员会在2003年的工作会以“能力提升”为综合主题,旨在让社会和个人了解与时并进的需要和认识各种提升能力的机会,同时缔造有利的环境。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计划,都会环绕这个综合主题进行。
性别观点主流化
18.妇女事务委员会视“性别观点主流化”为促进妇女权益及两性平等的主要策略之一。性别观点主流化是在制订法例、政策和措施的过程中纳入性别观点,藉此确保两性可以同等享有社会的资源和机会。
19.为了协助政府公务人员将考虑两性所关注的事项和经验确立为制订、实施、监察和评估法例、政策和计划的基本程序,妇女事务委员会订定了一份检视清单,作为分析工具,让政府可以妥善考虑妇女的观点。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性别观点主流化工作在“第三条”的章节中将有更详细的介绍。
增强妇女能力
20.妇女事务委员会将寻求方法,协助妇女更好地装备自己,面对生活各方面的挑战,以及缔造更有利的社会环境,让妇女得以发挥所长。委员会已就多项有关妇女的服务进行检视,并提出改善建议,以确保妇女能够得到适切、足够和优质的服务。在促进发展新的服务模式方面,委员会担当推动的角色,近期的工作包括︰
(a)将非政府机构的一些增强妇女能力优良措施,汇编成书,方便其它机构参照仿效;
(b)与社会福利署合作,鼓励开办以会员制运作的互助幼儿中心;
(c)与本地一个慈善组织合作,推动开设一间社区为本的妇女健康中心,提供综合健康服务;以及
(d)研究其它可增加妇女就业机会的方法,例如成立合作社。
21.此外,妇女事务委员会认为有需要也有空间让妇女更全面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目前,香港政府有约600个咨询和法定组织,就各类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务向政府提供意见。然而,参与这类组织的妇女一向为数较少。妇女事务委员会已建议政府采取更积极的措施,物色和培育有潜质的妇女。政府已接纳意见,并正努力使更多妇女参与咨询和法定组织的工作,详情见第120至122段。
能力提升计划
22.除上述各项增强妇女能力的工作外,委员会正研究一项提升能力的学习计划,协助妇女学习必要的技能,以发展潜能。在构思这项学习计划的过程中,委员会曾考虑不少妇女团体的意见,认为现时的教育或训练课程并非完全切合妇女(尤其是家庭主妇)的需要或兴趣;因此,委员会认为有需要构思计划和设立机制,使培训的课程更能配合妇女的发展需要。委员会将进一步研究这个构思,并可能邀请相关机构参与制订这项计划。
公众教育
23.妇女事务委员会又推行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藉此提高社会人士对妇女事务的关注,消除性别成见。在2001至02年,妇女事务委员会共举办了四个公开论坛和研讨会,探讨多个妇女议题。委员会又举办国际妇女节周年庆祝活动;制作并在电视、电台和巴士播放宣传短片和宣传声带;举办征文比赛;制作和播放以提升妇女能力为主题的电视剧集和电台节目;印制和派发海报等。妇女事务委员会在2002年5月举办“半边天下——妇女事务研讨会”,增进社会各界对妇女课题的认识和引发讨论。研讨会的开幕仪式由行政长官主持,出席者包括政府高级官员、内地和海外的性别课题专家,以及约500位来自本港各界的社会人士。
与非政府机构合作
24.妇女事务委员会非常认同各非政府机构和社区团体多年来在促进本港妇女权益方面的重要建树,并对他们的贡献深表赞许。为加强与非政府机构之间的沟通,听取这些机构对妇女事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以及促使委员会与其它组织发挥协同作用,委员会曾举行多项活动,藉此与非政府机构建立伙伴关系。委员会又定期探访本港妇女组织、服务机构和地区团体;委员会也举办论坛和研讨会,有不少非政府机构参加。委员会现正制订一套与非政府机构和其它组织合作的纲领,并就建议模式向他们收集意见。
第三条适当措施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消除歧视的法律依据
25.为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香港现已实施多条国际公约及本地法例。除了《妇女公约》之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自1976年便引入香港。该两条公约规定,缔约国须确保男女均有相同权利享有两条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基本法》第三十九条也保证,两条公约中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
26.香港特区政府致力实现该两条公约所订的目的,并通过立法和推行有关政策,以实施两条公约的规定。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便是为了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适用于特区的规定得以在本港法律中实施。该条例对政府和公共主管当局均具约束力。香港人权法案第一条规定,人人得享人权法案所确认的权利,不分任何区别,包括无分性别。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二条又规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27.在本港法例方面,正如在上文“第二条”的章节中所述,《性别歧视条例》是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或怀孕的歧视的主要法例,涵盖范畴包括雇佣、教育、投票资格以及被选的资格等。《残疾歧视条例》订定条文,消除基于人的残疾而引致在雇用、处所提供、教育、进入处所、合伙、职业训练、加入会社和体育组织等范畴的歧视。《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则保障有责任照顾直系家庭成员的人士免受歧视。
统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施的事宜
28.有些人对妇女事务委员会所担当的角色和职责表示怀疑。妇女事务委员会是专责促进妇女发展的中央机制,为促进妇女福祉的工作注入了新动力。目前,香港除了实施不同法例保障妇女,以及由平机会执行法定职责以消除歧视外,妇女事务委员会负责从全面着眼,就一切妇女关注的事项提出宏观策略建议。委员会自2001年1月成立后,随即积极投入工作,通过推展三项须优先处理的工作,即性别观点主流化、增强妇女能力和公众教育(见“第二条”一章),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促进妇女福祉,取得良好进展。
29.妇女事务委员会与政府合作无间,推动当局于制订政策和措施时顾及妇女的观点及需要。委员会又就广泛的民生事务向政府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健康护理服务、为妇女提供公共房屋、信息科技训练、家庭服务、暴力问题、收集及整理性别分类数据、市区重建、香港长远规划、体育发展,以及妇女参与政府咨询和法定组织的工作等。
性别观点主流化措施
30.在决策过程中顾及性别观点,并且听取社会不同人士(包括两性)的意见,可让政府作出更明智的决定,达致更妥善的管治。因此,委员会向政府陈述了性别观点主流化的重要性,而政府也同意在不同的政策范畴逐步落实这个概念。
31.为协助政府人员从性别角度考虑问题,妇女事务委员会参照海外的经验,制订了一份检视清单,以协助分析政策有否顾及性别观点,并评估不同的政策和计划为两性所带来不同的影响。委员会又制备一套资料,让政府人员了解与性别观点主流化有关的概念。
32.检视清单已在五个公共政策范畴试行,委员会现正修订该份清单,准备在2003年用于数个新政策范畴。此外,为了使更多机构广泛采用该份清单,委员会已制订策略和计划,让政府部门、妇女组织和相关机构参与当中的工作。
33.提升政府人员在妇女事务方面的能力,是上述策略的重要一环。为协助政府人员在政策制订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妇女的观点,我们已安排公务员接受与性别课题相关的训练,藉以提升他们的能力,加深他们对性别课题及妇女事务的认识。这类培训现由大专院校提供,同时也邀请非政府机构人员出席,与公务员分享经验。至今超过500名社会福利署、教育统筹局、香港警务处的人员,以及新入职的政务主任曾参加这类训练课程。我们打算把训练计划扩展至公务员其它职系和职级,并考虑采取措施,有系统地在公务员训练课程中纳入性别观点。
34.妇女事务委员会十分重视与非政府机构和学术界的合作。委员会一直与非政府机构合力推展性别观点主流化的工作。委员会在拟订检视清单的过程中,曾在2002年2月与非政府机构举行交流会,就性别观点主流化策略,以及如何加强非政府机构和学术界在推动性别观点主流化方面的工作,收集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将继续与非政府机构和学术界合作,推展这方面的工作。
35.妇女事务委员会相信就这个课题推行公众教育,可令市民更支持性别观点主流化的工作,从而形成一股推动力。委员会的长远目标是整个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人机构)一同落实性别观点主流化。
有关妇女的研究、调查和数据搜集
36.有些非政府机构曾要求搜集更多按性别划分的数据和进行性别分析。政府充分了解到搜集和整理性别分类的数据,对进行性别分析和对制订政策时考虑性别因素都很重要。政府统计处(统计处)负责搜集和整理多项有关性别的分类统计数字,一些已按性别分类的数据载录在附录D。这些统计数字大部分已于统计处的统计报告内发表,但由于篇幅所限,较仔细的分项数字或未能在报告内尽列。然而,统计处可因应个别数据使用者的要求,提供更详尽的资料。
37.除整理附录D所载的性别分类统计数字外,统计处(自2001年起)每年都会编制关于性别统计的综合统计刊物《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统计数字》。年刊内有关性别的分类统计数字来源广泛,而且方便参考,反映了香港女性与男性的社会及经济状况,涵盖范围包括人口特征、教育水平、就业概况、健康状况、公共事务的参与情况等。
38.为更深入了解香港妇女各方面的情况,以协助制订促进妇女福祉的策略,妇女事务委员会进行了下列调查和研究︰
(a)就香港妇女对生活现况满意程度进行一项电话调查。调查结果已在2002年3月发表;
(b)就香港女性在商业和非政府机构的就业情况进行一项邮递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已在2002年11月发表;以及
(c)就妇女事务委员会所举办的宣传及公众教育活动进行一项认知和意见调查。调查范围也包括公众对一些性别课题的看法,包括是否需要实行性别观点主流化、妨碍妇女发展潜能的因素、性别定型问题等。
政府现正就“时间运用”和“妨碍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的因素”进行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调查结果可望于2003年稍后时间发表。
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39.政府和妇女事务委员会为促进妇女的福祉已推行长期措施,包括在政府推展性别观点主流化工作、通过能力提升以增强妇女能力,以及推行公众教育活动,藉此唤起公众对性别课题的关注,力求改变性别定型。我们相信上述措施可比一些暂行措施取得更持久的效果。
《性别歧视条例》规定采取的特别措施
40.香港特区明了某些特别措施,如旨在使怀孕妇女或某一种性别或婚姻状况的人能够享有平等,或满足其特别需要,则不应该视为歧视性措施。《性别歧视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例外情况, 已清楚反映这一点。
生育保障
41.有关生育保障的措施,载于“第十一条”第163至166段、第168条及第173段。
第五条定型及偏见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它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香港社会对性别定型的程度
42.妇女事务委员会于2002年就其推行的宣传及公众教育活动进行了认知及意见调查,以了解公众对委员会工作的认识程度和对一些性别课题的看法。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受访者都认为本港存在性别定型,但情况不算十分严重;而大多数受访者也认为妇女可以尽展所长。调查又发现,性别定型在学术环境中较不明显,而大约五分一受访者表示在私人和家庭中存在性别定型,而这种情况在政治方面最为明显(例如认为男性比女性更了解政治)。
43.妇女事务委员会进行的另一项调查又发现,整体而言,两性在私人商业和非政府机构的就业比例,在香港基本上能维持平衡。不过,就从事的行业类别、担任的职能范畴和出任的职级而言,两性之间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一些较着重科学或技术方面知识或技能的职能范畴,女性雇员的比例较少。至于高层/高级管理职位,只有约四分一由女性担任,这个比例与西方不少已发展国家相若。
公众教育工作
44.为推广《妇女公约》,政府制作了宣传单张和宣传品如鼠标垫、手提纸袋等,派发给市民,增加市民对《妇女公约》的认知。《妇女公约》的条文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第一次报告的结论意见,也已经上载互联网,供公众查阅。
平等机会委员会
45.平机会继续致力推行下列各项公众教育计划及措施,提倡男女平等的理念:
(a)印制指引及参考资料,在研讨会、训练工作坊等活动上派发;
(b)在2002年3月将平机会的网页发展为双语(中、英文)网上资源中心,提供关于平等机会及反歧视法例的信息,残疾人士也完全可以浏览;
(c)举行研讨会及会议,加深公众对性别及家庭岗位歧视的认识,例如在2000年11月举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研讨会,以及在2001年11月举行“廿一世纪男女生的教育:学习与性别差异”会议;
(d)由1999年至2002年9月,为各政府部门、学校、商业机构、社团和其它有兴趣的团体举办了945次介绍反歧视法例的讲座;
(e)由1999年起,在各区人流较多的商场和游乐场一共举办了18次社区巡回活动,并每年举行为期一个月的平等机会博览,当中包括不同类型的社区活动;
(f)推行平等机会社会参与资助计划,以支持和鼓励社区团体举办推广平等机会的活动。由1999年至2002年10月底,平机会资助了103项社区活动,以推广两性平等和促进各界对《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的了解,资助额超过130万港元(即166 700美元);
(g)推行以青少年为对象的公众教育:
-资助学校内的戏剧演出和木偶表演;
-特为初中学生制作有关平等机会的教育电视节目。该节目自1999年起在教育电视上持续播放;
-在1999、2000和2001年举办夏令营;
-在2002年举办一项名为“无定型新人类”的青少年师友计划,以消除青少年在职业方面的性别定型;
-在2001和2002年举办两次童军导师发展课程;
-举办其它外展计划,包括标语设计、戏剧和辩论比赛。
(h)宣传运动:
-就防止怀孕歧视、家庭岗位歧视及工作场所性骚扰举办宣传运动,包括在香港地下铁路系统的列车月台张贴巨型海报;
-通过巴士广告传达平等机会信息;
-电视宣传运动:2000年制作三套电视宣传短片及九集实况戏剧;2001年7月推出二十集单元戏剧,并在有线电视儿童台播映;
-电台宣传运动:在2000年推出“Teen仔乐园”,节目共有八个环节,以及在2002年播出十集名为“平等机会档案”的实况戏剧;以及
-在不同博览会设展览摊位,如每年的教育及职业博览、其它大型会议等。
妇女事务委员会
46.为改变社会人士对女性固有的观念、角色及定型,妇女事务委员会已展开连串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改变社会现存成见。委员会推行的公众教育活动包括:
(a)制作并在电视、电台和巴士等媒介播放两套宣传短片和宣传声带;
(b)举办征文比赛,以唤起公众对“能力提升”这个主题的关注和兴趣;
(c)制作和播放十集以“能力提升”和“增强妇女能力”为主题的电视连续剧集;
(d)制作和播放13集有关性别课题的电台节目;
(e)在2002年举办“半边天下——妇女事务研讨会”;
(f)举办多个公开论坛和研讨会,探讨不同妇女议题;
(g)每年举办国际妇女节庆祝活动;以及
(h)印制和派发宣传海报。
公民教育委员会
47.公民教育委员会是民政事务局辖下的咨询组织,负责推广公民教育和加强市民的公民意识。过去三年,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包括提倡平等机会,以及教导公众认识和尊重人权。委员会在这个工作范畴推行的活动如下:
(a)赞助志愿机构和社区组织筹办活动。在1999/2000至2002/03年度,公民教育委员会赞助了52项有关平等机会、儿童及妇女权利和消除歧视的活动;
(b)为青少年制作人权漫画小册子,宣扬男女平等的概念(在1999年年初出版);
(c)在1999年年初出版有关《世界人权宣言》的图画小册子,推广《世界人权宣言》宣扬的概念,包括男女平等的概念;
(d)在1999年年底制作短篇故事书供教师使用,以推广人权教育。这些故事有部分以男女平等为主题;
(e)在2002年编制家长手册,以鼓励家长和子女在日常生活上实践人权(包括平等机会和男女平等)概念;
(f)由2000年年中起,编制和派发公民教育通讯,对象是小学低年级学生。通讯内容也包含男女平等的概念;以及
(g)在2002年于报上刊载公民教育漫画,其中提倡的概念包括平等机会和消除歧视。
“妇道”
48.香港文化博物馆在2002/03年度推出“妇道”专辑,展现香港女性不断转变的角色和面貌。这个专辑从多个角度剖析本港社会的女性议题、表扬妇女的贡献,并探讨她们在二十一世纪的需要。博物馆举办了一系列专题展览和教育推广活动,包括讲座和工作坊,探讨女性历年来的身分定位、妇女与艺术,以及当代妇女问题。
就媒体中含有色情及性别歧视成分作出管制
49.发布含有淫亵或不雅资料(即暴力、腐化或可厌的资料)的物品,是受到《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管制。淫亵物品完全禁止发布。不雅物品不得向18岁以下人士发布,而发布不雅物品时,必须符合若干法例规定,包括以封套将物品密封(如物品的封面或封底属不雅,则须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并印上《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所规定的警告字句。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而成立的淫亵物品审裁处,具备专有审判权,负责裁定物品是否淫亵、不雅或非淫亵亦非不雅。电影检查员在决定影片应否获准上映,以及为影片适当地分级时,须根据《电影检查条例》考虑以下事项:
(a)该影片是否刻划、描绘或表现残暴、虐待、暴力、罪行、恐怖、残疾、性事,或猥亵或令人厌恶的言语或行为;以及
(b)该影片是否提及某一类公众人士的肤色、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来源、原属国籍或性别,而以此污蔑或侮辱该类人士。
50.现行的广播规管架构已提供足够的措施,对本港的电视或电台播放含有色情及性别歧视元素的广播作出规管。各电视节目服务及声音广播持牌机构的牌照条件,已订明持牌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节目标准及广告标准的业务守则。持牌机构不得播放任何可能导致任何人士或群体,基于种族、性别、性取向、年龄或社会地位等原因,而遭人憎恨或畏惧、受到污蔑或侮辱的材料。此外,持牌机构也须小心处理性与裸露的描绘,避免令观众震惊或反感。广播事务管理局会处理公众投诉,对怀疑违反业务守则的个案展开调查,并对违规的持牌机构作出适当惩处,包括罚款或暂时吊销牌照。
51.政府在2002年1月向立法会提交《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禁止生产、管有和发布描划未满16岁儿童的色情物品,以及对《刑事罪行条例》作出修订,禁止利用、促致或提供未满18岁的人制作色情物品或作真人色情表演,藉此为男童和女童提供更妥善的保障。条例草案现正由立法会一个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通过成为法例后,香港特区便可符合《国际劳工公约第182号: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规定。
52.广告及传媒不时扭曲女性形象,例如将女性描绘为性的象征或从属于男性等,引起社会人士的关注。不过,广告及传媒传递的思想、概念及信息,涉及非常敏感的言论及新闻自由问题,而两者都是政府矢志捍卫的。因此,这个问题必须小心处理,通过公众教育解决会较为理想。
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5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第一次报告时,曾就保障妇女免受家庭和性暴力对待向政府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向施虐者提供辅导和治疗;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服务,以增强她们的能力,帮助她们康复;在第二次报告中提供有关性罪行的资料等。一些本地的非政府机构也很关注政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预防和支持服务的情况。因此,我们会在下文交代自1999年以来,香港在保障妇女免受家庭和性暴力对待方面的工作进展。
国际公约
54.政府矢志恪守《妇女公约》的原则,包括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政府已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藉以履行《妇女公约》中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条文。《基本法》第二十八条包括以下条文:“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人权法案第三条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有关酷刑及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保障条文,得以在本港法律中施行。《禁止酷刑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而《刑事罪行(酷刑)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427章)使《禁止酷刑公约》中有关酷刑的条文得以在香港实施。《逃犯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503章)使有关引渡的条文得以施行。《儿童权利公约》也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区政府已推行多项法定及行政措施,使该公约个别条文得以实行,详情载于香港特区根据该公约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内。
立法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55.《刑事罪行条例》、《侵害人身罪条例》和《家庭暴力条例》会继续实施,以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56.政府在2002年建议修订《刑事罪行条例》,将若干性罪行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以涵盖在香港以外地方对儿童作出的行为。《刑事罪行条例》的拟议修订条文已纳入《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详情见第51段),以保障未满16岁的男童和女童免受性虐待。有关修订将赋予《刑事罪行条例》内24项性罪行条文域外法律效力,适用于与香港有关系的犯罪者或受害者的侵犯儿童行为。
57.正如“第二条”的章节所述,当局在2002年6月修订《证据条例》,废除了性罪行中的左证规则,使触犯性罪行的罪犯较易入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香港提交的第一次报告时,对婚内强奸在香港并未列为刑事罪行表示关注。为了给予妇女在暴力问题上更大保障,当局在2002年7月修订了《刑事罪行条例》,清楚订明婚内强奸属刑事罪行。以往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已婚人士才有资格或须强制为配偶作证,又或指证配偶。当局在2002年也提交了《证据(杂项条文)条例草案》,修订有关夫妻间在刑事诉讼中为配偶作证或指证配偶的规则,以补旧有条文之不足。此外,政府正考虑法律改革委员会在《缠扰行为研究报告书》中的建议,研究应否将骚扰行为(例如缠扰)订为新的法定罪行。
58.关于检讨《家庭暴力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家庭暴力定义的建议,政府备悉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并会予以考虑。
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59.政府支持“零度容忍家庭暴力”的原则,并不断检讨有关的政策和各类服务。近年,政府采取三管齐下的方式以加强对家庭的支持,除检讨和重整现有服务外,更重订服务重点,同时引入新措施以改善服务不足之处,藉此提供预防、支持和专门服务,以预防和处理受害人多数是女性的家庭暴力事件。
60.预防胜于治疗,社会福利署(社署)已加强预防和支持服务,协助个人和家庭预防家庭暴力。
61.社署由2002年4月起已推行15个试验计划,开设以新服务模式运作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让市民更容易获得服务,并藉此及早找出有需要的家庭,以便介入处理。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由家庭资源、家庭支持和家庭辅导这三个主要部分组成,将家庭福利服务和社区服务整合起来,提供整套的预防、支持和辅导服务,全面照顾家庭不断转变的需要。
62.社署和非政府机构在全港各区设有66个(包括现有的家庭服务中心在内的)家庭服务单位,为不同年龄的人士提供服务,包括来自不同背景和有不同需要的妇女。设立家庭服务中心和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目的是维系和增强家庭凝聚力,协助预防和应付个人和家庭问题。在加强外展和网络工作后,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将更能及早发现问题,及时介入处理,防止家庭暴力这类悲剧发生。
63.其它预防措施包括举办讲座、小组工作和推行活动计划等,目的是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巩固家庭关系;而幼儿暂托服务、课余托管服务和互助服务,则有助纾缓妇女照顾子女的压力。妇女参加互助小组和义务工作,可帮助她们建立自尊和扩阔社会网络,从而增强她们面对及处理家庭暴力的能力。对于因夫妇不和、家庭关系欠佳、在管教子女或经济方面遇到困难,以致情绪受困扰的妇女,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的社工会向她们提供深切辅导,以正面的方法帮助她们解决问题,防止家庭问题恶化,酿成惨剧或家庭暴力事件。除提供辅导服务外,因应个人需要,妇女也可接受临床心理学家的特别治疗;及各种社区支持服务、经济援助和房屋援助;入住妇女庇护中心或家庭危机支持中心提供的短期避静地方等。
64.政府全年都会举办各类家庭生活教育活动,让个别人士学习应付角色转变和生活所需的知识和技巧,以及提高市民对虐儿和虐待配偶问题的认识,从而加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巩固家庭关系。此外,由2001年年初起,政府又额外调拨资源,推行一项为期两年的家庭教育计划,让社工可以为处于危机的家庭提供更适时的援助。这些计划透过辅导、支持服务和互助活动,帮助处于危机的家庭学习有效沟通的知识和技巧,认识为人父母之道,并提供其它专业援助,解决他们所面对的家庭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服务单位所取得的经验,将在培训课程上分享,以便将针对家庭危机而采用的有效预防和支持服务模式,推广至家庭和社区服务单位。
65.在各类家庭生活教育活动中,家长教育可以有效防止因婚姻问题和父母(或将为人父母的夫妇)不懂管教子女而造成的虐儿事件。社署和非政府机构一直与母婴健康院、学校、商界和私人机构通力合作,推广家长教育。此外,政府已额外拨出5 000万港元(即641万美元)予教育统筹局,用作举办家长教育活动、制作家长教育参考资料,以及开办课程培训更多家长教育导师,藉以加强学校和社区的家长教育。
66.由2002年1月开始,社署设立了20间家庭支持及资源中心,为个人和家庭(尤以亟需援助者为然)提供资源和支持。中心会为亟需援助的人士提供辅导、成立互助小组、提供支持服务和其它实质资源,以协助他们成长和建立人际关系、为他们提供所需的福利、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技巧;以及帮助他们在社区建立互助网络。这些辅导和支持服务有助预防家庭危机和暴力发生,防止问题恶化。
67.由2002年1月起,社署也成立了14支家庭支持网络队。这些网络队主要设于社署辖下各个行政区的家庭支持及资源中心,为亟需援助的家庭提供外展和网络服务,以便早日识别问题,及时介入处理。为了加强对弱势社群的外展支持,另外八支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家庭支持网络队也在2003年1月于市区旧区成立。网络队会主动寻找亟需援助的家庭,评估这些家庭的问题和需要,向他们介绍可以使用的资源,以及转介他们往适当的机构接受援助和互助服务,以防止家庭破裂和发生惨剧。
68.有组织建议需要就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加强公众教育。过去数年,政府曾举办多项公众教育和宣传活动,以唤起市民对预防暴力事件,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关注。此外,政府又制作宣传物品(包括宣传短片)和单张,目的是促使公众注意及早预防家庭暴力,并鼓励有需要的家庭早日寻求专业援助。
69.为了加强宣传效果,使公众明白必须及早找出和预防问题(包括各类暴力事件),社署由2001年起以中央统筹方式举办大型公众教育活动,藉此加强预防工作。在2001年12月至2002年7月,社署举办“家庭动力迎挑战”宣传活动,提倡正面的人生观、凝聚家庭和加强市民面对压力的应变能力。有关活动包括十套电台节目、八套包括以家庭暴力为主题的电视实况剧集、两个活动开展礼、政府宣传声带和宣传短片、宣传单张和海报,以及地区活动。
70.政府由2002年8月起又展开另一项以“凝聚家庭齐抗暴力”(暴力指虐待配偶、虐儿、虐待长者和性暴力)为特定主题的宣传活动,以鼓励家庭(包括暴力事件的受害人)及早寻求专业援助,并且宣传现有的各项服务。宣传活动包括标语创作和海报设计比赛、一系列的电台节目,以及提倡家庭成员之间的关怀和支持有关的地区活动等。此外,又嘉许“家庭抗逆大使”,表扬那些已克服虐儿、虐待配偶、虐待长者和性暴力问题,并愿意向公众讲述如何积极面对问题的人士。为使公众对虐待长者和性暴力问题有更多认识,政府已就这两个问题分别制作电视宣传短片,鼓励受害人寻求援助;同时也会继续在电视播放有关虐待配偶和虐儿等问题的政府宣传短片。为确保上述信息能广泛传达到全港各区,政府除印制单张和海报等一般宣传品外,也在各区的当眼处放置大型的路旁展板和横额,展示得奖标语、海报和求助电话热线。
71.2001年12月,社署推出“月明行动”,派出临床心理学家参加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这些临床心理学家通过传媒,就各类精神健康问题,包括有关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杀人后自杀等事件,提供专业的观点和意见,藉此教育公众。“月明行动”的最终目的,是向公众传递适当信息,协助他们以正确的态度面对生活难题,从而增强应付逆境的能力。
72.社署的部门热线服务是市民寻求全港各区福利服务的主要途径。该项服务范围包括:回答市民有关福利服务的查询,为有需要的求助市民安排跟进服务,以及提供辅导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为了向处于危机的家庭提供更妥善的服务,社署在2000年4月设立家庭求助热线,向有需要的家庭和个人提供实时辅导和援助;一间非政府机构也于2001年11月在其辖下的家庭危机支持中心设立24小时“向晴热线”,方便市民随时求助。为进一步加强服务,由2003年1月27日起,社署部门热线增设转驳系统,市民于社署热线社工非办工时间内致电社署热线,可选择将电话直接转驳到提供24小时服务的“向晴热线”,与当值社工联络。家庭危机支持中心,连同另一所由非政府机构以先导形式运作为期三年之自杀危机处理中心,与及社署的非办公时间处理虐儿及虐待配偶个案外展队及精神科社工紧急外展队,为有需要的求助者提供24小时外展及危机处理服务,给予实时援助。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服务
73.社署在1997年设立的虐待配偶个案中央资料系统,有助搜集虐待配偶个案的数据。从下列数字可见,新举报的虐妻个案在过去数年不断增加。除了因为人口结构、社会和经济出现急剧变化,削弱了家庭团结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致力提高市民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鼓励受虐待配偶寻求专业援助,也令虐待配偶的举报个案增加。
年份 |
个案数目 |
1998 |
970 |
1999 |
1 558 |
2000 |
2 1 50 |
2001 |
2 254 |
2002 |
2 787 |
74.根据社署保护儿童资料系统的记录,过去数年新举报虐待女童个案的数目如下:
年份 |
个案数目 |
1998 |
242 |
1999 |
353 |
2000 |
276 |
2001 |
308 |
2002 |
331 |
75.过去数年,社署和非政府机构继续为家庭暴力(包括虐待配偶)的受害人,提供第一次报告所述的多项支持服务。此外,社署和非政府机构采取了多项措施,让处于危机(包括面对家庭暴力)的家庭得到更妥善的服务。这些措施会在下文详述。
76.除了上文“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一节所述的预防和支持服务外,社署还加强了专门服务,协助因家庭暴力而陷入危机的家庭。
77.2000年4月,社署将三个前保护儿童课扩充为五个区域性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2002年3月,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进行重组,加强保护受虐待配偶、受虐待儿童和受管养权纷争影响的儿童,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属专责办事处,提供一站式和综合服务,协助受到虐待配偶、虐儿和管养权纷争等问题影响的配偶和儿童。有关服务包括提供公众教育、外展服务、危机介入、个案及小组治疗;为法庭撰写背景调查报告;为儿童提供法律保护;以及安排其它服务,例如经济援助、法律援助、心理评估和治疗、房屋援助等。
78.由2001年起,为遭受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对待的妇女而设的三间临时庇护中心均已增加社工人手。此外,一间新增的(第四间)妇女庇护中心已于2002年投入服务,为受虐待妇女及其子女再多提供42个宿位,使全港妇女庇护中心的宿位总数增至162个。该中心与另外三间庇护中心都会收容受虐待的外籍家庭佣工。该中心又设立男士热线,并为男性施虐者提供治疗。
79.在2001至02年度,社署加强了专责家庭暴力个案的临床心理学家人手,为家庭暴力个案的受害人和施虐者进行评估和治疗。临床心理学家与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的社工紧密合作,目前正在制订评估工具和个人/小组治疗计划。
80.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方面,警方由2001年9月起已采取新措施,除非个案已转交社署跟进,或者受害人及其子女已迁到安全地方或庇护所受到保护,否则分区指挥官须评估每宗家庭暴力事件,然后决定是否需要跟进探访受害人/施虐者。警方又会经常检讨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手法和程序,找出可以改善的地方,为市民提供妥善服务。上一次的全面检讨工作已在2002年10月完成。为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人适切的专业介入,社署和警方自2003年1月起推行一项新转介机制,以便警方在未得当事人同意但符合特定条件下将家庭暴力个案转介予社署跟进。
81.为了加强支持处于危机的家庭,防止酿成家庭惨剧及家庭暴力,社署创办首间家庭危机支持中心。这间中心由非政府机构营办,专为面临重大压力或危机的人士(包括遭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提供短期避静的地方,帮助他们平复情绪和寻求积极方法解决家庭问题。家庭危机支持中心全日24小时运作,提供整套综合服务,包括24小时电话热线、外展及早期介入服务、短期留宿、处理压力及危机技巧训练、互助支持小组及推广正面解决问题、积极人生观的公众教育活动等。
82.在协助需要住宿安排的儿童(如遭受虐待、目睹家庭暴力、其父母不称职或来自有适应困难的新来港家庭的儿童)方面,寄养是较佳的做法,因为儿童可以在社区的家庭环境中得到照顾,不用入住院舍。鉴于寄养和紧急寄养服务的需求均有所增加,当局已增拨1 117万港元(即143万美元),以便在2002至03年度增加60个寄养和30个紧急寄养名额,并在2003至04年度再增加60个寄养名额,供亟需照顾或保护的儿童入住。
83.有建议认为应加强对目睹暴力的儿童所提供的服务。目睹虐待配偶事件的儿童,是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的服务对象之一(见第77段)。该服务课除了派出社工给予辅导外,还会为这些儿童安排住宿照顾、心理评估和治疗等其它服务,帮助他们克服创伤。
84.除了政府资助的新服务外,非政府机构在奖券基金及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的资助下,也举办一些试验计划,例如“妇女外展队及热线服务计划”和在屯门医院举办的“新希望行动―家庭暴力危机处理小组”计划,以协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家人。
为家庭暴力施虐者提供的治疗和辅导
85.社署的保护儿童及家庭服务课和临床心理服务课,以及处理家庭暴力的非政府机构也为施虐者提供个人和小组治疗,使他们不再有施虐行为,并协助他们的家庭重过正常生活。社署也会按照法例监管获法庭判处感化的施虐者。
86.为鼓励男士(包括施虐者)尽早寻求专业援助,并给予他们实时的辅导或建议,以防止家庭暴力,多个非政府机构已经设立男士热线。在这些机构当中,有部分同时开设妇女庇护中心。
为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的服务
87.风雨兰是全港第一间性暴力危机中心,由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资助,自2000年12月起试办三年。这间中心由非政府机构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营办,为性暴力的女受害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电话热线、24小时外展服务、危机介入、治疗小组、辅导、安排身体检查、法律服务等。有关方面会在三年试办期结束前检讨服务需求。
跨界别合作
88.政府明白要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不同的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和非政府机构必须携手合作。因此,过去数年政府在不同层面的合作机制均有改善。
89.由社署担任主席及有不同的政府部门及非政府机构代表的防止虐待儿童委员会,负责建议措施,提高公众对虐儿问题的认识、提倡采用及早介入的方法和多专业模式处理虐儿个案,并加强调查和治疗服务,以期达到防止虐儿的目标。关注暴力工作小组由社署担任召集人,成员包括有关的政府决策局和部门、医院管理局和非政府机构等组织的代表,负责建议措施,以预防和处理虐待配偶和性暴力问题。
90.为推广处理性暴力个案良好守则,以及促进跨专业的合作而编订的《处理性暴力个案程序指引》,已经由关注暴力工作小组通过。此外,当局正在修订1996年编订的《跨部门处理虐待配偶个案程序指引》,使指引更加切合受虐待配偶的需要,并促进不同专业之间的合作。
91.公众曾对一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住屋需要表示关注。在社工推荐的情况下,政府现时可向家庭暴力受害人(以编配公共房屋单位方式)提供房屋援助。社署和房屋署会定期举行联络会议,就政策和执行问题交换意见,务求能更有效地配合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为了响应尽早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房屋援助的诉求,房屋委员会由2001年11月起放宽政策,容许没有子女或没有带同受供养子女离开婚姻居所的离婚人士申请“有条件租约”计划。这项计划为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提供房屋援助;房委会放宽这项房屋政策,为婚姻有问题的妇女提供了额外保障。此外,上述两个部门已简化处理房屋援助个案,例如公屋调迁、分户等等的转介机制,加快处理有关申请。
92.一直以来,政府在各个层面都与非政府机构合作无间。关注暴力工作小组的成员有来自多个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包括香港明爱、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和谐之家、基督教家庭服务中心、保良局、群福妇女权益会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由社署地区福利专员担任主席的13个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地区协调委员会,也有非政府机构的代表参加;这13个委员会负责策划和统筹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包括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福利服务,以切合地区上的需要。在执行方面,非政府机构和社署合办许多宣传和社区教育活动。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和非政府机构的社工也经常就所处理的个案紧密合作(例如转介个案的受助人参加由非政府机构开办的小组,或为居住在妇女庇护中心的妇女提供跟进服务等。),又合作举办活动(例如为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及其家长举办平衡小组活动、预防家庭暴力公众教育等)。
资料系统
93.为了搜集在不同机构和政府部门所处理的虐待配偶个案数据,以便评估虐待配偶问题的严重程度,并剖析受虐待配偶和施虐者的概况,当局在1997年设立虐待配偶个案中央资料系统。这个系统将会加入性暴力个案的数据,发展成为虐待配偶及性暴力个案中央统计资料系统。有关性罪行的资料,现时只限于在向警方举报案件中收集。有关性罪行的统计资料如下:
年份 |
向警方举报的强奸案件数目 |
向警方举报的猥亵侵犯案件数目 |
1998 |
90 |
1 214 |
1999 |
91 |
1 047 |
2000 |
104 |
1 124 |
2001 |
95 |
1 007 |
2002 |
95 |
991 |
由于有些曾受性侵犯的妇女或会不愿意向警方举报,覆述痛苦经历,因此很难了解香港性暴力问题的整体情况。当局正在发展中央统计资料系统,待系统在2003/04年度启用后,便可取得更加完备的资料。
专业人士的特别培训
94.有非政府组织表示,政府应为需要参与处理暴力个案的不同专业人士提供特别培训。现于下文介绍为各类专业人士所提供的培训。
警方
95.由1997年8月起,警方邀请社署和有关的非政府机构派员出席其训练日,与前线警务人员分享处理家庭暴力个案的经验。
96.在2001年上半年,警方向各前线警务人员分发一套新的训练教材,让这些人员更深入了解家庭暴力问题,以及提高他们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认识和技巧。警方已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课题,加入由2003年起展开的下一轮警队训练日课程内。处理这类案件的程序和指引如有任何新发展,警方会告知各前线警务人员。
97.警方在2001年9月印制了家庭援助服务资料卡,列明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和施虐者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电话号码,该卡更附有“转介同意书”,让警务人员可尽快将案件转介社署,以便提供进一步协助。另外,警方也在2002年1月印制了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易携式备忘卡,分发给前线警务人员参阅。在提供介入服务(例如第84段所述的“新希望行动——家庭暴力危机处理小组”计划)之前,有关的前线警务人员会接受所需的培训。
98.自提交第一次报告以来,负责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香港警务处保护儿童政策组人员,继续应邀为社署和非政府机构人员定期举办这方面的培训课程/演示文稿会。另一方面,负责侦查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务人员也接受相关的培训,以加深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警务人员参与的培训活动包括:
(a)平机会专业培训人员在2001年9月至12月期间,举办三次为期三日的平等机会训练课程,对象是各警察单位的训练导师。平机会也向这些训练导师提供一套训练教材,以供他们训练警务人员时参考;
(b)妇女事务委员会在2002年2月,委托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中心的性别课题专家举办了两次为期一日的性别课题工作坊。警务处将会根据试办工作坊的经验筹划其它工作坊,并预计会在2002/03年度举办;
(c)妇女事务委员会在2002年5月举办为期两日的“半边天下——妇女事务研讨会”,一名女警司应邀在“妇女在家庭和在公众环境中的安全问题”的分组讨论上发言;
(d)法律教育信托基金在2002年8月举办半日的讲座,题目为“妇女与法律”;以及
(e)防止虐待儿童会在2002年10月底举办座谈会,题目为“妇女在预防虐儿及防止家庭惨剧上的角色”。
社会工作者
99.培训是十分重要的,可使社会工作者掌握知识和技巧,以便他们能够及早识别有家庭暴力危机的个案,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人和施虐者提供治疗。由1999至2000到2001至02年度,社署曾为400多名署内和非政府机构的社工举办超过十个不同种类的训练课程。这些课程除教授评估和介入技巧外,还包括性别课题训练,提醒社工在提供服务时要注意性别问题。社署也曾举办研讨会/工作坊,让社工掌握技巧,处理弱智人士在性方面的问题。在2002至03年度,社署再为400名社工举办了六个课程。
医护专业人员
100. 政府提倡医护专业人员在专业方面持续进修,也鼓励各个专业制订最切合本身需要的持续进修规定和推行计划。在公营医护机构方面,卫生署及医院管理局与大专院校合办专题训练课程,包括家庭教育、性别与健康、家庭暴力、有关虐待配偶与虐儿等课题,供属下的医生、护士和其它医护专业人员参加。
跨专业培训
101. 过去数年,社署筹办了一连串的跨界别培训课程,探讨保障妇女免受暴力伤害这个课题,同时进一步加深各有关专业人士对此的认识、加强彼此的合作和提高他们的个案管理技巧。在2000至01和2001至02年度,社署除聘请本地导师外,还邀请了海外导师提供培训,讲授跨专业合作,以及家庭和性暴力问题的法律事宜和处理方法。超过600名学员参加了这些培训课程,包括社工、临床心理学家、医护专业人员、教育界人士和执法机构人员。在2002至03和2003至04年度,社署会继续开办跨专业的培训课程,邀请本地和海外专家教授。
研究调查
102. 因家庭纠纷/冲突而引起的凶杀/自杀案时有发生,案中的当事人会先杀害亲人然后自杀,而受害人往往是家中妇女及/或小孩。为增加对问题的了解,改善预防凶杀/自杀的措施,并制订相关政策,香港大学犯罪学中心已获资助研究香港的凶杀/自杀问题。研究工作包括为前线人员设计一套评估工具,用以识别高危的个案,同时为150名前线社工开办培训课程,教导他们如何使用这套工具,并提高他们有关的知识及技巧,以处理可能演变为凶杀/自杀的个案。
103. 社署将会委托一个研究小组进行虐待配偶和虐待儿童研究,以便深入了解香港的情况,找出有效预防和处理问题的关键因素。这项调查又会探讨实行强制性辅导是否可行。此外,研究小组须要设计评估工具,使专业人士可以早日识别有家庭暴力危机的个案,及时介入处理。研究小组又负责训练前线专业人员使用评估工具。
消除定型和偏见的其它措施
104. 在教育方面,为消除性别角色定型而采取的措施载于下文“第十条”的章节。
第六条对妇女进行剥削的行为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贩卖妇女和使妇女卖淫
105. 《刑事罪行条例》订定若干罪行,包括贩卖人口、导致卖淫、以及控制娼妓等,以防止有利用他人进行性行为而图利的情况。法例规定,任何人将一名16岁以下的未婚女童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管有下带走是非法行为。详情请参阅第一次报告第40至41段。
禁止贩卖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措施
106. 香港特区政府密切注视非法入境者或旅客在本港从事色情活动的问题。为了防止旅客来港卖淫或从事非法活动,各个管制站的入境事务处人员时刻保持高度警觉,留意可疑旅客,如有需要,即进行详细查问。
107. 香港警务处与入境事务处也采取联合行动,扫荡来港卖淫的非法入境者或旅客。此外,视乎色情活动的性质,以及活动是否由犯罪集团操纵或渗入黑社会势力,当局或须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规定,进行财务调查,以限制资产的处理方式或追讨犯罪得益。
108. 根据当局盘问被捕女子的口供,非法来港或假借旅客名义来港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大都是自愿来港的。正如在“第五条”的章节中所述,为了遏止色情旅游和儿童卖淫活动,政府已提交《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草案》,为《刑事罪行条例》所订的若干性罪行,如涉及未满16岁受害者,提供域外法律效力,同时也把安排和宣传娈童旅游活动列为刑事罪行。
保护性工作者和为她们提供的援助
109. 性工作者如需要福利服务并愿意接受外界援助,可向社署或非政府机构营办的66间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寻求辅导和福利援助。社署也会为性工作者提供其它援助,例如经济援助、心理辅导、职业训练、就业服务和房屋援助,帮助她们克服放弃卖淫后可能面对的困难。社署的社工会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213章)展开照顾或保护少年的程序,向18岁以下的性工作者进行法定监管。如有需要,社署会安排她们入住院舍,确保她们得到充分照顾,不会受到剥削及利用。
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为确保性工作者健康和安全而提供的服务和支持
110. 卫生署辖下八间女性社会卫生诊所为所有感染性病的女性性工作者提供免费诊治、检查、辅导和教育。其它免费检查包括每六个月一次的巴氏涂片检查、每年一次的胸肺X光检查、乙型肝炎检查和自愿接受的爱滋病病毒抗体测试。求诊人士只要愿意,诊所都会为她们进行爱滋病病毒抗体测试。诊所与其它非政府机构(例如青鸟)保持密切联系,为机构转介的女性性工作者进行检查。诊所会将有社会问题的性工作者转介予适当的非政府机构或社署跟进。
111. 为了鼓励性工作者保护自己,避免感染性病,诊所会向她们免费派发口交避孕套、有不同语文版本的卫生教育小册子,以及印有健康信息的纪念品。在2002年完成试验研究后,诊所会向所有女性性工作者推行一项新的专题教育计划,教导她们有关口交的安全知识。
112. 医院管理局亦透过医院和专科诊所为市民(包括性工作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和复康服务,医院管理局会因应病人的临床状况提供服务,并不会因病人的职业而有所不同。
使性工作者免受暴力对待的法例
113. 现行法例中有关对妇女使用暴力的罪行,如强奸、肛交、非礼及其它侵犯行为,同样适用于性工作者及社会上其它妇女。所有妇女,不论是否性工作者,都受到保护。
注:为外地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提供的保障详载于“第十一条”的章节内。
第七条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人权法案
114. 正如第一次报告所述,根据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条,凡属永久性居民,无分任何区别(包括性别),不受无理限制,均应有权利及机会直接或经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在真正定期的选举中投票和被选。选举权必须普及而平等,选举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民得以一般平等的条件,参与本港的公共服务。
立法会和地区组织中的女性
115. 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在区议会选举和立法会(包括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和成为候选人。根据有关法例,一个人是否具备作为选民或候选人的资格(包括在功能界别选举中),他的性别并非直接或间接的准则。
116. 在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选民总登记册内的女性登记选民有148万人,占全港登记选民总数48.4%,于1999年区议会选举和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则分别有136万(48.0%)和133万(47.7%)女性登记选民。此外,在2000立法会选举投票的133万名选民中,女性占48.4%;而在1999年区议会选举及1998年立法会选举中的相应数字则为48%。
117. 同时,香港特区的女性亦以候选人身份参与立法会和地区组织选举。在2000年的立法会选举,155名候选人中,女候选人占28人(18.1%)。其中10名女候选人当选。在2001年的补选中,再有一名女性当选,即在立法机关全部60个议席中,女性议员的总数为11人,占了18.3%的席位。在1998年的立法会选举,166名候选人中有24名女性(14.5%),在1999年的区议会选举,798名候选人中则有129名女性(16.2%)。当选候选人中女性所占百分比分别为16.0%及14.6%。
行政会议内的女议员
118.1981年行政局只有一名女议员。时至今日,在行政会议现时的19位成员中,有三位(即15.8%)是女性。
妇女参与乡村选举
119. 有关妇女参与乡村选举的事宜载于“第十四条”有关“农村妇女”一节。
妇女参与咨询和法定组织
120. 政府咨询和法定组织是香港特区政制的特色,其中包括行政及咨询组织。行政组织各具职能,协助社会有效和公正运作。这些行政组织包括公营公司、公共机构或信托基金的董事会,以及履行规管或纪律审裁职责和处理上诉的组织。大部分咨询组织向政府提供资料和建议,涉及的课题涵盖很广,由房屋、教育等基本民生事务,以至处理危险品、预防爱滋病等高度专门和技术性的事项,都包括在内。其它咨询组织则为地区委员会,专责处理个别地区或邻舍事务,包括区议会、分区委员会和分区扑灭罪行委员会。香港现时约有6 000名人士,包括政府人员和市民,为约600个咨询及法定组织服务。当中部分人士更为多于一个组织服务。
121. 政府委任咨询及法定组织成员的原则乃用人唯材,当中考虑有关人士的才干、专长、经验、诚信、和参与公共服务的热诚。政府设立了一个数据库,把有意为咨询及法定组织服务的人士的资料储存起来,以便从中物色合适人选。
122. 在报告“第二条”一章中提到,妇女事务委员会认为有需要也有空间让妇女更全面地参与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一些本地妇女组织也指出,政府须要处理妇女在咨询及法定组织代表性偏低的问题。有见及此,妇女事务委员会已建议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使更多妇女参与咨询和法定组织的工作。政府也相信,香港有不少妇女可胜任和乐意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工作。为鼓励更多妇女担任公职,政府正采取更积极的行动。政府已要求所有决策局应广为物色,并悉心栽培有能力而又乐意贡献社会的妇女。政府特别致函非政府机构、商会及专业团体,索取它们有意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女会员名字,以便将她们的个人资料输入数据库,从而增加数据库内可委任公职的女性人选。有关政府官员在提名人选时,须考虑有关咨询及法定组织现有的女性成员比例,以及建议委任的人选会带来的影响。政府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咨询和法定组织,更广泛听取两性的意见,从而适当采纳双方的观点。
担任公职的女性
政府的招聘和晋升政策
123. 香港特区奉行平等机会的公务员聘任政策,对男女雇员均一视同仁。公务员的聘任制度以公开和公平的竞争为原则,务求“用人唯才”,性别不是招聘和晋升公务员的条件或考虑因素。所有合资格的应征者,不论男女,均获公平考虑。
女性担任公职和高层(首长级)职位的统计数字
124.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第一次报告时,注意到公务员队伍中女性比例偏低。不过,女性高级(首长级)公务员的人数近年显著增加,由1992年的129人增至1997年的244人,到2002年更增至347人。女性公务员目前担任高层(首长级)职位的占24%。这个比率较1997年高出28%,与十年前相比,更高出136%。在19名主要官员中,律政司司长、环境运输及工务局局长和保安局局长皆为女性。目前,女性在公务员队伍中所占比率为34%。此外,负责监察政府的申诉专员也是由女性担任。
第八条国际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在国际上代表政府的官员
125. 各政策局长/秘书长和高级(首长级)人员,以及派驻海外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人员,经常在国际上代表香港特区。公务员职位由最佳人选出任,不论性别。选任职位纯粹以工作的相关程度和公务需要为准则,女性和男性均获同样考虑。目前,首长级人员中有24%是女性,而11个设于广东省和海外的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中,有五个由女性担任主管。
126. 此外,女性积极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例如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之下的多个国际场合上,她们也贡献良多。值得注意的是,禁毒专员在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代表香港特区出任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主席,成为该组织成立13年来首位女主席。此外,出席多个联合国公约听证会的香港特区政府代表团成员中,女性人数也相当多。
第九条国籍法例中的平等权利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取得和移转国籍方面的权利
127. 香港在1997年7月1日制定《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540章),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事宜订定条文,并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人大《解释》”)作出规定。根据《中国国籍法》和人大《解释》,女性和男性在取得、退出和恢复国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处理女性和男性的国籍申请时,也采用相同的考虑因素和准则。第一次报告第60段所述的情况在1997年7月1日后一直维持不变。
《入境条例》
128. 《入境条例》订明了符合某些条件的中国公民和非中国公民可享有或取得香港特区居留权、亦就临时居民施加逗留条件和签发某些证件的事宜作出规定。不论男女都可根据该条例订明的相同条件取得居留权。任何人如符合该条例所订准则,无论本身是否婚生子女,都可凭借与父母其中一方的关系取得居留权。
第十条教育的平等权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它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它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现况概览
129. 政府视教育为最重要的长远社会投资,而且一直大力投资于教育,为未来培育优秀的人才。近年,尽管整体财政情况紧绌,但拨予教育的资源继续大幅增加。在2001至02财政年度,教育方面的核准公共经常开支及总开支分别达462亿港元(即59.2亿美元)及522亿港元(即66.9亿美元),占公共经常开支总额的22.0%及公共开支总额的19.4%。政府奉行男女平等的原则。《性别歧视条例》保障男女享有同等权利和机会接受各级教育。
130. 香港推行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所有6 至15岁的儿童,不论男女,都有接受九年免费普及教育的机会。政府也采取措施促使学生入学,而男女生的辍学率则由1997至98年度的0.282%,下降至2001至02年度的0.173%。近年,女生的辍学率一直较男生为低。
131. 香港大部分学校均为男女同校。男校与女校的数目大致相同,但小学则有较多女校(附录F)。至于入读上述何种学校,则由家长自行选择或由中央派位决定。
132. 在学校课程方面,政府敦促学校为男女生提供相同的科目,例如所有中小学生都可以上体育课。过去,有些学校只准女生修读家政科,男生则只准修读设计与科技科。政府在2001年推行课程改革,为学校课程订定八个学习领域,将家政科及设计与科技科都纳入“科技教育”领域内。2002年7月发给学校的文件《科技教育学习领域课程指引(小一至中三)》订明,“接受科技教育是每个学生的权利”。这个重要的信息清楚订明学校发展这两个科目的方向和大纲。
133. 女生与男生一样有同等机会参与校际、埠际和国际校运比赛,有关数字载于附录G。学校开办性教育课程,教导学生尊重异性;认识性别定型的影响;以及从不同角度重新思考男女在家庭和社会的角色和责任。在一些学校科目中,例如小学的常识科、中学的社会教育科、宗教科及通识教育科,课程内容都引导学生建立“尊重他人”及“男女平等精神”等价值观,这些观念有助消除对女性的歧视。
134. 附录H载列近年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课程的总学生人数统计,这些资料显示,女生人数略多于男生。在2001至02学年,54.4%的学生是女性。在审议第一次报告时,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曾对女性和男性专业分离的程度表示关注。香港特区高等教育院校的政策是对男女生一视同仁。收生准则主要基于学业成绩,男女生的入学资格相同。自然科学和工程及科技的学士学位课程和研究生课程毕业生中,尽管仍以男生占多数,但统计数字显示,男生占多数的趋势于近年已见减低。在1997至98学年,自然科学学士学位课程毕业生中,男生占63%,而工程及科技课程毕业生中,男生占83%;到2000至01学年,男毕业生所占比例已分别下降至60%和77%。在研究生程度方面,这两门学科类别也有相同的趋势。另一方面,女生在社会科学、文科及人文科学和教育学科占多数。此外,修读医科、牙医及与医学卫生有关学科的女生也稍多于男生,与以往的情况恰好相反,详细资料载于附录I。事实上,在研究生课程方面,修读自然科学和工程及科技课程的女生,所占比例日渐上升。总括来说,现时有更多女生修读研究生课程,而女毕业生的比例也由1997至98学年的39%,上升至2000至01学年的47%。
135. 在修读课程方面,香港现时有由政府资助的研究生程度的性别研究课程。学士学位课程学生可选修的范畴包括家庭及性别研究、性别与社会、性与文化政治等。此外,所有高等教育院校都设有处理性骚扰个案的既定机制或程序,包括成立委员会/工作小组处理性骚扰个案并在校内推广平等机会、委派人员担任平等机会主任,以及编制有关一般性骚扰和平等机会的政策文件、指引和守则,供学生和教职员参阅。
136. 副学位程度的教育,即副学士学位或高级文凭课程,是根据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及以往的学习经验收生。男女生都在同等基础上获得考虑。在2001至02学年,修读自资及公帑资助副学位课程的女生,分别占学生总数54%及66%。
137. 女性和男性一样有同等机会接受职业培训。有关资料载于第一次报告第70至72段。职业训练局开办的职业培训课程,已有更多的女学员报读。在1996至97年度,女学员只占33%,到2001至02年度,已上升至36.1%。有关香港特区职业培训的详细数字载于附录J。
138. 残疾女童与男童一样均可入读特殊学校。现时教育统筹局(教统局)资助的62所特殊学校中,55所为男女校(其余7所为男校或女校,供行为或情绪有问题的儿童就读),女生和男生享有同等权利接受直至初中程度的免费普及基础教育。截至2002年11月15日,共有2 780名女童在特殊学校就读,占学生总数的36%。特殊学校的男女生都享有同等机会,可修读相同的课程和参加相同的考试,也可同样升读高中级别,或获得离校后的就业安排。香港特殊教育一直奉行平等机会的原则,今后仍会继续这个原则。
139. 有意见认为政府需要更注意课本的内容,以消除性别定型。为免教科书的内容含有偏见和将男女角色定型,教统局向香港的出版商发出指引,提醒他们注意此事。教统局在发展学校课程或辅助材料(例如教材套、教育电视节目和教学示例)及覆检教科书的内容时,都抱着男女平等的宗旨,尽量避免有性别定型的情况出现。
140. 为协助教师掌握所需知识和技能,以便教导学生有关性骚扰、性侵犯,以及责任感和尊重他人等课题,教统局定期为教师举办有关性教育的训练课程,并赞助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所开办的同类课程。自1996年以来,共有1 170名中学教师及1 030名小学教师曾参加这些课程。香港教育学院(教院)也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教师/师资培训人员注意自己对性别的价值观、态度及信念。教院在2001年11月制定有关研究操守的指引,要求师资培训人员在从事专业工作时抱着一视同仁和平等的观念,恪守专业道德,并参照《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等法例的规定;这些法例强调消除性别角色定型和偏见的重要。除了研究师资培训和一般教育课题外,教院的教学人员亦进行有关性别课题的研究计划,以及出版有关刊物。此外,教院成立了性别及文化差异工作小组,负责提高学生和讲师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教院也举办了多个有关性别课题的研讨会和工作坊,包括:
(a)在2002 年2月为校内学生举办有关性别和性别角色的工作坊;
(b)在2002年3月举办“女人能顶半边天”分享会,以庆祝国际妇女节;以及
(c)在2003年1月请来内地学者主持研讨会,讲述内地进行的性别研究。
141. 政府致力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机会。政府的学生资助办事处为幼儿园至大专程度的学生提供经济资助。至于是否有资格获财政资助,视乎申请人的经济需要,而奖学金则以才能表现为评审基础,与性别无关。除了第一次报告第75段所述的主要资助计划外,政府又将资助范围扩大至清贫的高等教育及专上院校学生,主要是透过本地专上学生资助计划及专上学生资助计划,为他们提供助学金及/或低息贷款,以支付学费、学术和生活开支。除了这些须经入息审查的资助计划外,学生资助办事处也为修读核准课程(包括持续教育和培训课程)的男女生,提供免入息审查贷款。
142. 奖学金通常由私人捐款者和机构提供,并按才能表现颁发。大部分奖学金没有限定受惠学生的性别,但有些则只颁予女生。除了第一次报告第76段所述特别为女生而设的奖学金外,Elizabeth Gardner Scholarship是颁予修读学士学位课程的女生,而Hong Kong Webgirls Scholarship也是颁予修读计算机科学、计算机工程或信息系统管理学士学位课程的女生。
妇女参与教学专业的情况
143.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上次在1999年审议香港提交的报告时,对女性在教学专业和学术界较高阶层所占比例偏低表示关注。政府已向学校发出指引,确保学校以公开、透明及公正的方式招聘教师。在遴选过程中,学校须考虑申请人的资历、工作经验、能力、潜质,而不论性别。
144. 中小学的教学人员中,女性较男性多。截至2001 年10月的学校界别教学人员统计资料载于附录K。在本地普通小学中,女教师占77.6%,男教师占22.4%。在本地普通中学中,女教师占54.0%,男教师占46.0%。然而,中小学校长方面,则以男性占多数。女小学校长占小学校长总数46.9%,较1999年上升三个百分点,女中学校长则占29.2%,较1999年的31.1%轻微下跌。
145. 高等教育界别方面,近年担任讲座教授和教授职系的女性人数略为上升,由1997至98学年的6%及8%,分别升至2001至02学年的8%及10%。近年按职级及性别划分的高等教育界别教学人员概况载于附录L。
重要发展摘要
中学学位分配办法
146. 报告第二条(第5段和附录C)提到,法院在2001年6月就中学学位分配办法进行司法复核。2002年以前,在中学学位分配办法下,男女生的派位程序是分开处理的,即男女生的校内成绩透过学能测验分开进行调整后,男女生便会分开编入不同组别,以决定获分配学校的先后次序,而当局也会预先设定男女校获分配的男女生学额比例(当局是根据学校所属学校网内男校和女校的学位数目这个大原则来决定学校获分配的学额比例)。根据在司法复核的裁决,教统局已取消机制下有关以性别为基准的特性。由2002年度的派位工作开始,在调整学生校内成绩及决定其派位组别时,不会把男女生分开作不同的处理,同时取消为男女校设定男女生的学额比例。
147. 在有关过去以性别作分配基准的争议中,其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男女生的潜能及成长发展速度不尽相同。有意见认为,由于现行评估较着重学生的语文能力,而男生在这方面据说较为吃亏,因此“平等”地对待女生,可能会导致“间接歧视”男生。为配合教育改革所提倡的改善校内成绩评估,教统局于2002年6月向小学发出校内成绩评估指引,以期建立新的评估文化,让男女生的学术潜能得以更全面及平等地在校内成绩评估中反映出来。教统局又举办研讨会,向小学教师简介指引内容。
148. 教育统筹委员会将会在2003年就中学学位分配机制进行全面检讨,届时会考虑各方意见,并会恪守男女生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原则。
持续教育
149. 为让巿民作好准备迎接知识型经济的来临,政府不断提倡终身学习,鼓励巿民积极提升知识和技能。为此,教统局开办了多类成人教育课程,包括主流课程、非正规课程和语文课程。所有课程均招收男女生,但据统计数字显示,在教统局资助及开办的成人教育课程中,女生的比例分别约为80%及60%。该局正检讨提供成人教育的模式,兼顾持续教育的最新趋势,并会继续恪守平等机会的原则。
150. 香港公开大学采取公开收生及两性平等的政策,为所有成年人提供高等教育课程,任何年满17岁人士均可报读。截至2001年10月为止,各级课程共有12 971名女生修读,占总学生人数48%。
151. 近年,当局采取了多项新措施,鼓励女性和男性接受持续教育。这些措施包括:
(a)持续进修基金
香港特区政府在2002年6月成立持续进修基金,为成年人提供持续教育和培训资助,修读一些有助香港发展的专门范畴的课程。每名申请获批的人士可获基金发还有关课程的学费,上限为1万港元(即1 282美元)。申请人不限性别,但须未持有任何大学学位。成立基金的目的,在于资助那些可能较难适应新的知识型经济发展的女性及男性提升知识和技能,以配合香港人力资源需求的转变。至今,向基金申请资助的人数约有22 600人,其中62%为女性。
(b)毅进计划
毅进计划在2000年开始推行,旨在为中五毕业生及有志进修的成年人(不论男女)提供另一升学途径。该计划为学员提供技能训练,着重提升“两文三语”的能力及信息科技应用,并以实用科目为主。该计划开办全日制及兼读制的课程,以配合不同人士的需要。在2002至03学年,参加该计划的学员共有3 755名,女性占39%。约有三分一学员修读兼读制课程。与信息科技有关的课程有较多男性修读,而选修例如幼儿学这类专门课程的学员则以女性居多,除此以外,其它科目的男女学生比例并无明显差距。
当局曾对2000至01学年毅进计划全日制毕业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男女学生的及格率相当接近,均约为70%。此外,男女毕业生的工作类别、工作性质及月薪等模式也不见有任何差异。
(c)人力发展委员会
为推广向不同人士提供职业培训及持续教育,政府在2002年成立人力发展委员会,就这方面的主要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透过雇主、雇员和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人力发展委员会,我们可以提供更多不同种类的认可课程及持续进修机会,满足不同人士的需要,让他们终身学习,提升技能和知识。
(d)资历架构
为增加持续进修机会,香港特区政府建议设立一个跨界别的资历架构,提供明确的进修途径,方便市民终身学习。这个架构会涵盖主流、职业及持续教育界别的资历,因而能提供共同的基础,鼓励界别之间互相衔接。不同学历的学习者,不论男女,均可按此拟定本身的进修路向,致力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资历架构的设立亦鼓励培训机构提供更多不同种类的课程,以迎合不同人士的需要。
(e)提升妇女应用信息科技能力的措施
政府一直密切注视社会不同界别应用信息科技的情况,决心建立一个数码共融的社会。根据2002年有关信息科技在住户的使用情况和普及程度的按年统计调查结果显示,男性和女性在使用个人计算机(男性:55.9%;女性:52.3%)和互联网(男性:50.3%;女性:46.2%)的比率并无显著分别。不过,如附录M所示,在35岁以上的年龄组别,男性和女性使用信息科技的比率出现较大差距。为此,本港在推行“数码21”信息科技策略下推动信息科技应用的措施时,将妇女(特别是家庭主妇)列为特定的服务对象之一。
工商及科技局、信息科技署、民政事务总署、社署和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一直协力提高草根阶层妇女、长者及其它弱势社群在应用信息科技方面的知识、信心和能力。为确保社会各界均有机会使用计算机设施和上网,政府已在社区中心/会堂、公共图书馆、民政事务处及邮政局等多个利便地点,设置5 000多台已接驳互联网的公用计算机,供市民免费使用。在2001年6月启用的超级数码中心,设有121个计算机工作站,是目前提供公用计算机设备的最大型设施。该中心以会员制度方式运作,当中53%会员为女性。自该中心启用至2002年12月为止,已有超过12万8千名女性市民使用该中心设施。该中心定期为女性会员举办信息科技推广活动及基本信息科技培训课程,反应热烈。自该中心启用,共举办1 584项信息科技培训课程,为市民提供29 787个信息科技培训学额。当中18%的课程是专为女性而设。在29 787名学员当中,有19 287名为女性。
政府推行全港性的“IT香港”运动,在全港18区为妇女、家长、长者、新来港定居人士、残障人士和普罗市民提供免费的基本信息科技认知课程。这些课程的内容编排和教授模式均为不同社群度身订造,以迎合他们的不同需要。迄今,已有超过65 000名市民修读过“IT香港”运动下信息科技认知课程。约26 000名市民曾修读为普罗大众提供的信息科技认知课程,其中72%是妇女。
政府也与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提高妇女对信息科技的认知,以及加强她们使用信息科技的信心和能力。例如,相关的非政府机构及信息科技专业团体获邀参与由民政事务总署署长担任主席的推广妇女使用信息科技中央统筹委员会。此外,全港18区均已成立推广使用信息科技委员会,以便在地区层面统筹有关的工作和资源,以及与地区组织合作,加强为草根阶层妇女所提供的培训和服务的成效。政府又赞助香港妇女中心协会于2002年4月举办题为“两性平等与信息科技发展”的研讨会。此外,政府也赞助互联网专业人员协会推行“网络无障碍行动”,推广无障碍的网络环境。有关活动包括以“培训导师”方式进行的基本信息科技培训计划,让热心的妇女义工可获受训为导师,然后再为其它学员提供信息科技培训。
性别定型方面的研究
152. 过去数年,平机会曾就性别定型进行了多项研究,以增进这方面的认识、制定基准,以及了解市民的看法。研究包括:
(a)2000至02年进行的“学生对性别定型及家庭岗位的态度基线研究”。该项研究审视中小学生现时对性别定型及家庭岗位的接纳及认知程度,作为日后比较之用。研究探讨学生对性别问题的看法,例如两性特质、职业取向、学校科目及课外活动的选取倾向、家庭角色及服饰守则。研究发现,男女生就职业及科目选取倾向方面,显然存有性别定型的想法。研究结果可为平机会、教育专业人士及青少年工作者提供有用的参考,让他们能制定有效的策略,消除定型观念。
(b)1999至2002年进行的“分析课本与教材内定型观念研究”。研究审视印刷教材、课本和考试卷内定型观念的性质及程度,探讨的项目包括家庭岗位、职业、经济地位、兴趣、参与公众事务、成就、社会地位、情绪、以及负责印制教材的相关人士的看法。研究结果有助制定建议及指引,以供出版商及教师参考,让他们可在课本及教材内使用其它表达方式以避免角色定型。
(c)1999年进行的“香港中学设计与科技及家政科目研究”。研究发现本港85%的男女校没有让学生自由选读设计与科技或家政科,而大部分男校或女校则只开设其中的一科。1999年10月,平机会举办工作坊,探讨可确保学生自由选读设计与科技或家政科的最佳做法,参加人数超过150人,其中包括校长、教师及关注教育的团体。
第十一条就业和劳工的平等权利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它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就本条订立的保留条文及其理由
153. 本条已加载适用于香港特区的保留条文,藉此保留权利以规定为适用于第十一条第2款而须满足的服务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又为香港特区保留权利以实施所有关于退休金、遗属福利,以及其它与去世或退休(包括因裁员而退休)相关福利有关的所有香港特区法例和长俸计划规例,而不论该等退休金、遗属福利或其它福利是否源于社会保障计划。情况与第一次报告所述相同。
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154. 女性教育程度提高、迟婚和独身情况日渐普遍,引致女性劳动人口持续增加。2002年,在15岁或以上的女性人口中有49%从事经济活动,占本港总劳动人口的41%。在女性劳动人口中,大部分介乎20至49岁的年龄组别,共占总劳动人口34%。劳动人口中有关性别和年龄分布的详细数据载于附录N。
155. 过去十年,20至39岁年龄组别的女性的劳动人口参与率稳步上升,反映希望从事有薪工作的女性人数持续增加,而女性的就业机会也不断提高。不过,由于教育机会比以前增多,越来越多年青人选择接受高等教育,因此15至19岁女性的劳动人口参与率在这期间有所下降,与同龄男性的情况一致。60岁及以上女性的劳动人口参与率也见下降,原因是越来越多在这年龄组别的人士退休。其实,这正好显示女性与男性一样,分享着在过去十年经济增长的成果。劳动人口参与率中有关性别和年龄分布的详细数据载于附录O。
156. 在香港特区,女性和男性都有平等机会接受各种程度的教育。自1978年推行九年普及基本教育以来,所有市民(包括女性)都有机会在本身学习领域得到所需的知识和技能。2002年,在所有女性就业人数中有30%达专上教育程度,同期男性的相应比率则为26%(附录P)。
157. 女性的失业率一般较男性为低。2002年,女性的失业率为6.8%,男性则为8.4%(附录Q)。
158. 一般来说,随着教育和培训机会增加,女性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正稳步上升(附录R)。近年,女性亦继续享有选择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机会。过去十年,已婚女性的就业机会增加。于2002年,已婚女性占就业人口的23.3%(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159.2002年,女性在总就业人口所占的比例上升至41%(附录S)。从事服务业的女性就业人数和比例,增长尤其显著。女性就业人数在经理、行政和专业职业类别所占的比例也一直稳步上升(附录R)。
160. 尽管如此,在2002年,女性和男性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分别为9 500港元(即1 218美元)和12 000港元(即1 538美元)。故此,同期女性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约为男性的79%。为提高女性就业能力而采取的措施载于下文第182至190段和203至211段。女性担任公职的情况则载于本报告“第七条”和“第八条”两章。
禁止在雇佣范畴内歧视他人的法例
平等就业权利和机会
161. 总体来说,女性在投身工作和从事所选择的职业时,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这些权利均受《性别歧视条例》保障,确保男女均有晋升、调职或受训的平等机会。
162. 维持平等的就业机会,意味着男性和女性都有平等的机会,通过接受教育和职业训练以应付就业所需。《性别歧视条例》已加入有关的条文,为女性提供保障。
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问题
163. 《性别歧视条例》及《雇佣条例》继续保障女性不会基于婚姻状况或怀孕而遭受歧视。
164. 《性别歧视条例》禁止雇主在雇用或解雇女性雇员时,以怀孕或婚姻状况作为准则,并藉此给予雇员不同待遇。雇佣范畴内基于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一般都受到禁止。
165. 《雇佣条例》也保障雇员在怀孕及放取产假期间免遭解雇。根据连续性雇佣合约(即至少受雇四星期及每星期工作不少于18小时)受雇的怀孕雇员,如已向雇主送达怀孕通知,便有权获得免遭解雇的保障。雇主如违反有关条文,即有责任付给该雇员产假薪酬和代通知金,另加一笔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款项。此外,雇主如违反有关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万港元(即12 820美元)。
166. 《雇佣条例》进一步订明,雇员如在上述情况下遭解雇,而雇主又无法证明解雇是基于正当理由(即雇员的行为、能力或资格、裁员、法律规定或其它实质理由),便有权提出民事申索,要求事件予以补救,包括由法院在劳资双方同意下作出复职/再次聘用的命令,或判给终止雇佣金及最多15万港元(即19 230美元)的补偿金。
性骚扰
167. 《性别歧视条例》保障女性在工作地方免受性骚扰,有关资料已载于第一次报告第89段。
产假及产假薪酬
168.《雇佣条例》的条文确保女性雇员可享有足够的生育福利及保障。有关条文详载于第一次报告第95至97段。2002年,当局曾就女性雇员申请放取产假后被终止雇佣合约的个案发出五张传票,其中被定罪的传票共有三张。
工作条件
169.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和有关的附属规例旨在确保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为各行各业男性及女性雇员的健康和安全提供相同标准的保障。《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亦订明,怀孕是体力处理操作风险评估的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170.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和有关的附属规例,是香港特区规管工业安全和健康的主要法例。这些法例就如何防止意外和疾病作出规定,包括订明某些行业和工序的详细规则。有关规定适用于工厂、矿场、石矿场、船舶修建业、建造业和食肆等各类工业经营。根据法例,雇主有一般责任确保其所聘用的男性和女性雇员的健康安全,并提供相同标准的保障。
强制性公积金
171.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法例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后,本港正式实施强制性公积金制度(强积金)。此制度下的强积金计划由私营机构管理,为就业人士,不论男女,累积资金在退休后运用。凡年龄介乎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只有获豁免人士不用加入。强制性供款按雇员有关入息的5%计算。雇主及雇员的供款比率相同。自雇人士也须按其有关入息的5%供款。强积金制度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规管。截至2002年年底,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的参与率分别为93.6%、95.6%及81%。有关的雇主、雇员及自雇人士均可选择在强制性供款以外另行作出额外的自愿性供款。无论男女雇员或自雇人士,均享同等机会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享有同等待遇。
处理性别歧视问题的行政措施
雇佣实务守则
172. 平等机会委员会就《性别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制定两套雇佣实务守则。详情见第一次报告第94段。
处理怀孕歧视问题的行政措施
173. 劳工处通过研讨会、展览和讲座等渠道,增强女性雇员对生育保障权益的认识。此外,该处也向女性雇员及其雇主免费派发刊物,介绍有关的法例条文。
174. 有关生育保障的法例条文,载于上文第163至166段。
处理年龄歧视问题的行政措施
175. 第一次报告曾提及,政府认为通过一个持续的推广、公众教育及自我监察计划来处理年龄歧视问题,是审慎及适当的做法。此后,政府不断致力向公众人士(包括雇主和雇员)宣传平等机会的原则,以及提高公众对消除就业方面年龄歧视的关注。所推行的宣传活动包括︰(i) 在电视及电台播放政府宣传短片和宣传声带;(ii) 在当眼地方张贴广告;(iii) 通过制备指引、举办展览和活动,推广有关防范在工作地点出现年龄歧视的措施;以及(iv) 呼吁广告商向客户作出建议,避免发出有不合理年龄要求的招聘广告。
176. 当局于1999年和2002年分别进行两项意见调查,搜集市民对招聘方面年龄歧视的意见。2002年调查的结果显示,招聘广告中列明年龄规限的情况已有显著改善,只有8.3%的广告附有年龄限制,而1999年的调查则为23.4%。此外,大多数作出响应的住户和雇主受访者,均知悉政府为提高公众对消除年龄歧视的关注而进行的宣传运动。调查结果又显示,有较多机会接触宣传资料的公司,会较少将雇员的年龄和工作表现挂钩,并且多半在招聘员工时订定反年龄歧视的指引。由此可见,公众教育能有效地提高雇主对消除年龄歧视的关注。
177. 事实上,政府统计处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在2002年第三季,30至39岁和40至49岁这两个年龄组别的失业率分别为5.5%和6.8%。20至29岁工人的失业率为10%,比同一年龄组别女性的8.7%为高。30至49岁女性在2002年第三季的失业率为5.8%,而同一年龄组别的男性在同期的失业率则较高,达6.4%。这些数字并不表示年龄较长工人或妇女的处境比年纪轻的工人或男性差。
178. 劳工处在1997年10月扩大调解服务的范围,处理在雇佣方面有关年龄歧视的投诉。截至2002年12月,该处只收到一宗这类投诉。
妇女与贫穷
179. 政府知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1999年审议香港特区第一次报告时,对男女工资存在差距以及在最低的薪金组别中的妇女人数偏高表示关注。在2002年,香港女性和男性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分别为9 500港元(即1 218美元)和12 000港元(即1 538美元);因此,女性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较男性的少21%。2002年整体的就业收入中位数为1万港元(即1 282美元),收入低于这个水平的人士中,女性占49%;而收入达到相同或更高水平的人士中,女性只占35%。妇女事务委员会在2002年委托顾问进行一项邮递问卷调查,以了解香港妇女于商业及非政府机构的就业情况和担任职级,发现只有约四分一的高层或高级管理职位由女性担任。此外,在男性工作人口中,有超过20%担任高层或高级管理职位,但在女性工作人口中,则只有约9%能够晋身高层或高级管理阶层。
180. 整体而言,女性的工作经验不及男性的丰富,原因是部分就业女性成为家庭主妇后不久或会脱离劳动人口。2002年,女性雇员中有39%年届40岁或以上,明显较男性雇员47%的比率为小。此外,相对于男性而言,有较大比例的女性兼职或担任临时工和散工。2002年,15%的女性雇员每周工作少于35小时,则较男性10%的比例为大。所有在职女性合计,2002年的每周工作时数中位数为44小时,少于在职男性每周48小时的中位数。女性的工作时数中位数较短,相信部份原因是由于有些女性为照顾家庭而选择较短时间的工作。
181. 政府为女性提供持续进修和再培训的机会,以提升女性的技能和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详情分别载于“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章节内。至于为希望就业的妇女而提供的就业服务,详情则载于第183至185段。此外,政府也会向经济上有困难的妇女发放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以满足她们的基本和特别需要,详情见“第十三条”一章。
就业专责小组
182. 政府在1998年成立就业专责小组,作为一个高层次论坛,藉以汲取商界、劳工界、学术界和政党对处理失业问题的意见。专责小组的目标是制定解决失业问题的整体策略,并监察其执行情况。专责小组研究不同类别失业人士所面对的失业问题,并制定有助创造职位的措施,以协助女性和男性就业。
为女性提供的就业服务
183. 劳工处积极促进平等就业机会。该处透过辖下11所就业中心,为包括妇女在内的所有求职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在2002年,共有208 895名求职者到该处登记,其中109 030人为女性。女性求职者的比例由1999年的45.3%增至2002年的52.2%。劳工处在1995年4月推出就业选配计划,为失业人士提供积极的就业服务,包括深入和个人化的面谈、就业辅导和职位选配服务,以及在适当时转介他们参加特设的再培训课程。在2002年在这项计划下登记的有16 679人,其中59.8%为女性,而1999年则为59.6%。
184. 中年女性求职者也可参加中年再就业试点计划。这项计划在2001年2月推出,以协助在劳工处登记并失业超过三个月的40岁以上人士寻找工作。合资格的女性求职者与男性求职者一样,可获得这项计划所提供的职前培训、入职培训和跟进辅导服务。截至2002年12月底,参加这项计划的求职者共有13 524人,其中8 209人为女性。经转介受聘的求职者共有4 869人,其中60.5%为女性。
185. 劳工处已采取持续措施,以消除带歧视性的招聘活动。该处收到空缺后,会仔细审核其中的资料,以确保没有性别及年龄方面的限制规定。如果发现有这类规定,该处会建议雇主删除,否则会拒绝登载有关资料。
青年职前综合培训─展翅计划
186. 劳工处自1999年起推出青年职前综合培训——展翅计划,为15至19岁的青少年离校生提供各种与就业有关的培训和工作实习,藉此改善他们的就业竞争力。在1999至2000年度、2000至01年度和2001至02年度,这项计划分别培训了约10 700人、12 100人和12 700人,当中分别有47.9%、48.4%和44%为女性。
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
187. 青少年见习就业计划为具备大学学位学历以下的15至24岁青少年提供工作机会和与工作有关的培训。这项计划包括由非政府机构提供40小时有关沟通和人际关系的导引课程、50小时由注册社工提供的辅导和个案管理服务,以及由雇主提供6至12个月的在职培训。这项计划在2002年7月24日正式推行,为期两年。在目前这一期计划中,48%的学员为女性。截至2002年12月31日,在6 085名获聘的学员中,有2 780人(45.7%)为女性。
再培训计划
188. 雇员再培训计划主要为受经济转型影响而需要转业的雇员举办再培训课程,协助他们掌握新技能或提升现有技术,以便重新投入劳动市场。无论男女均可报读所有再培训课程。这项计划自1992年10月开始推行,截至2002年10月的十年内,超过60万名学员修毕再培训课程,其中约77%为女性。这些再培训课程包括职业技能、一般或通用技能、求职技巧,以及自雇/创业技能训练。课程分为全日制和部分时间制两种,以配合学员的特别需要。再培训计划为工人和有意重投劳动市场的人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更广泛的就业选择及上进的机会。
189. 过去数年,雇员再培训计划推行了多项新措施,以加强学员在本地劳工市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新措施包括设立两间再培训资源中心,为毕业学员提供自学及求职设施,以及推行自雇创业支持计划,协助自雇课程的毕业学员向贷款机构贷款创业。
190. 香港不少家庭都需要家务助理帮忙处理家务或照顾家人。同时,很多本地工人和家庭主妇也有兴趣投身家务助理工作。有见及此,雇员再培训计划于1995年9月开始提供家务助理培训学额,报读的学员大多是有志重投劳工市场或转职的妇女。为使转介更为有效,以及尽量减少错配,当局在2002年3月推出“家务通”计划,为雇用本地家务助理的人和再培训学员提供全面服务。当局又在2002年10月成立实务技能培训及评估中心,负责评核再培训课程毕业学员的实用技能水平,而本地家务助理培训则被列为试点项目。符合资格的再培训学员,不论男女,均可参加上述各项计划。计划对提升本港男女的能力有所帮助。
保障外来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
191. 截至2003年1月底,香港大概有236 000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外来劳工(外劳)可能遭到虐待和在拘押时受到暴力对待表示关注。根据香港的劳工法例,外劳和外佣享有与本地同类工人一样的权利和保障。《刑事罪行条例》和《侵害人身罪条例》保障外佣免受暴力对待。外佣,不论国籍,均合资格申请由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外佣如正在寻求解决劳资纠纷,可申请延长留港期限。
192. 外劳和外佣与本地劳工同样享有的法定雇佣福利和保障包括:
(a)根据《雇佣条例》享有工资的支付、休息日、有薪假日、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以及不会因参加职工会活动而受到歧视的保障;
(b)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发放补偿予因工受伤/死亡的雇员;以及
(c)倘雇主无力偿债,雇员可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申请特惠款项,以取回被拖欠的薪酬、代通知金和遣散费。
193. 雇主必须与外劳和外佣签订标准雇佣合约,以保障外劳和外佣的雇佣权益和福利。合约必须清楚列明工作岗位、受雇期、薪酬、受雇地点和住宿规格等雇用条件。合约亦注明雇主应提供住宿、免费医疗、旅费和签证费用。合约又订明外佣的最低薪金,而该薪金水平会定期检讨。虽然该最低薪金水平会不时调整,但香港的外佣最低薪金在区内一直位于最高水平之一。
194. 为满足外佣的社交和康乐需要,政府于1994年展开一项计划,为外佣设立多间中心,以供她们在休假时聚首和举行活动。
195. 政府物色了合适的场地开设这些中心,并监察整项计划的推行情况。至于各中心的经费、管理和宣传,则由香港拜仁里恒信托协会负责。该协会是非牟利机构,由一班在港营商的菲律宾商人组成。香港现时共有六间星期日海外家庭佣工活动中心(设于选定的学校内)及一间每天开放的海外家庭佣工中心,合共可容纳大约3 900名外佣。
196. 该间每天开放的中心一星期开放七天,除了提供多种设施(包括图书馆、美容院、餐厅及计算机室)外,也举办各类训练班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深受外佣欢迎,尤以星期日为然;星期日海外家庭佣工中心则通常给外佣组织举行活动,有不少外佣参加。此外,政府也推行和资助其它计划,协助外佣适应香港的生活和融入主流社会,详情载于“第十三条”第295至298段。
197. 倘若外劳和外佣认为法例赋予或合约订明的雇佣福利受到损害,可循既定的有效途径申诉。他们可向劳工处提出申索,该处会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协助他们解决与雇主之间的纠纷。在2002年,劳工处处理了2 651宗由外佣提出的申索,另有两宗则由补充劳工计划下的外劳提出。假如申索经调解后,外劳和外佣仍然无法与雇主达成和解,他们可视乎申索的金额,要求劳资审裁处或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裁决。
198. 劳工处会彻底调查每宗有关外劳雇佣福利受损的投诉个案,研究是否须提出检控,以保障外劳的权益。在2002年,该处就外劳雇主触犯《雇佣条例》和《雇员补偿条例》下各项违法行为发出29 张传票,其中有25宗个案的雇主被定罪。此外,我们也与各有关领事馆密切联系,并与外劳组织和为外劳提供支持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合作,鼓励他们把投诉个案转介劳工处调查。为了对付克扣外佣工资和职业介绍所滥收佣金等其它不当行为,政府最近成立了由劳工处、警方和入境事务处代表组成的专责小组,采取行动打击这类不法行为。
199. 劳工处以中、英文和其它数国语言,编印了宣传资料,说明外劳和外佣的雇佣权益和福利,以及投诉雇主的渠道。外劳和外佣在抵港后会免费获发这些资料。劳工处也为外劳和外佣举办简介会,确保他们认识本身的雇佣权益和责任。
200. 本港所有外劳和外佣均可免费使用劳工处提供的咨询和电话查询服务,获取有关其雇佣权益和福利的资料。
201. 按照一般政策,假如外劳或外佣的雇佣合约被提前终止,可获准在余下的核准逗留期间,或由合约终止日期起计的两星期内(两者中以期间较短者为准)留在香港特区。这项政策并没有阻止外劳或外佣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次来港工作。他们离开香港的回程机票费用,全数由雇主承担。如有特殊情况的个案(例如雇主出现财政困难、雇主的家庭移民、有证据显示该佣工曾被虐待等)可作弹性处理,政府会考虑酌情容许遭提前终止合约的外佣转换雇主,而无须返回原居地。在2002年有6 518宗这类个案获得批准,占申请个案总数的71.6%。
202. 政府已制订措施,工人如遭雇主虐待或滥用,可以提出申诉和寻求协助。感到受屈的工人可以在毋须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提早终止雇佣合约,并通过劳工处向雇主追讨法例和合约赋予的权益。至于外佣,也可联络入境事务处,以受虐待为理由申请转换雇主。如虐待或滥用的情况属犯罪行为,或曾遭暴力囚禁,工人可报警求助。
幼儿照顾设施
203. 截至2002年12月31日,本港50 879个日间幼儿园名额,当中有29 063个名额是由政府资助。而在2002年底,日间育婴园的名额为1 455个,当中包括1 113个资助名额。鉴于儿童人口(6岁以下的儿童)已由1996年的412 180人下降至2001年的355 197人,上述名额足以应付现时的服务需求。此外,在2002/03年,本港共提供207 900个幼儿园名额。
204. 除了上述的经常性中心服务外,社署继续推出多项富弹性的幼儿服务,以满足家长的不同需要和有效地防止儿童被独留在家。目前,本港设有241个暂托幼儿单位,共提供723个名额,为有紧急需要的家庭提供幼儿暂托服务。社署又延长了幼儿服务时间,方便家长在下班后才到育婴园或幼儿园接回子女,使需要长时间或不定时工作的父母得以继续工作,自力更生。这项服务的名额已由2000年的210个大幅增加至2001年2月的1 610个。有些非政府机构也为有兴趣从事托儿工作的妇女开办培训课程,并提供服务配对的安排。为向有需要的家庭介绍不同的幼儿服务,社署更于2002年印制《幼儿中心资料册》和透过传媒,广泛宣传有关的服务。
205. 为解决儿童独留家中的问题,政府已为有需要的家长加强幼儿暂托服务。社署支持社会福利机构、教会团体、妇女会或街坊会按自负盈亏和非牟利原则成立互助幼儿中心,由中心所在社区内的家长和义工以互助形式运作,为最多14名六岁以下的幼儿提供暂托服务。互助幼儿中心获得多种方式的经济支持,包括房屋委员会向其收取优惠福利租金;社署若资源许可,向提出申请的中心发还租金和差饷;以及由奖券基金资助进行装修工程和购置家具设备。截至2002年12月,共有24间互助幼儿中心正在运作(九间由非政府机构营办,15间由社署营办);另外,14间中心也即将投入服务。
206. 由2000年9月起,政府每年资助全港6 000个课余托管计划名额,目的是为6至12岁的儿童提供支持服务;他们的父母因工作或其它理由,无法在课余时间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照顾。服务包括功课辅导、膳食服务、家长辅导和教育、技能学习和其它社交活动。
护老者支持服务
207. 政府的一贯政策是尽可能协助长者在社区安享晚年,并让其家人能照顾家中的长者。
208. 我们为体弱长者而设的长期护理计划主要有两种提供照顾的模式:社区和住宿照顾。这两种照顾模式能因应较年长的长者及其家人的需要和情况,提供一系列广泛的服务和支持。
209. 各类长者服务单位为护老者提供一系列照顾服务,包括提供信息、培训、精神上的支持和暂托服务。由2001/02年度起,所有新设立的长者日间护理和住宿服务单位(包括改善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日间护理单位、合约安老院舍)均将护老者支持服务列入服务项目之一。此外,在重整长者社区支持服务时,所有长者地区中心、长者邻舍中心和综合家居照顾服务队也会加入护老者支持服务,作为基本服务项目。上述加强服务将于2003年4月起开展。
210. 由2001/02年度起,政府已加强暂托服务(包括日间暂托和院舍暂托服务),并将这项服务纳入所有新的安老住宿及家居及社区照顾服务的服务范围内,为护老者提供暂时的纾缓。
211. 学术机构如香港大学、政府部门如社署、卫生署及其它组织如医院管理局等,也为正规和非正规的护老者提供训练。
同值同酬
212. 政府知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把同值同酬原则纳入有关的法例。我们认为《性别歧视条例》已经包涵了同值同酬的原则,而交由法庭就个别个案作出判决。平机会正计划向雇主推广同值同酬的好处。不过,无可否认,由于香港大部分商业活动均由中小型企业经营,应用同值同酬的概念会有实际困难,因为雇主须制定客观的职业分类和薪酬确定制度,并须雇用合资格人士执行有关工作。我们必须仔细研究这点以及对雇主(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可能产生的其它影响。
213. 平机会在1997年曾委聘一组大学研究员,研究在香港实行同值同酬的可行性。研究范围包括两性在就业和收入方面的差异;本地公司实行同值同酬时面对的问题;以及如何在香港实行同值同酬。研究报告在1998年10月完成,当中载列有关实施同值同酬的建议。其后在2000年3月举行的研讨会,也有就推行同值同酬的概念进行公开讨论。出席研讨会的人士超过300名,包括政府人员、雇主、妇女组织代表、工会代表、人力资源专业人士及学者等。
214. 在2001年,平机会获得政府的特别拨款,进行一项有关同值同酬的研究,以在香港推动同值同酬的措施。研究的目的包括探讨本港是否存在基于性别的不公平情况,如有的话,在哪些范畴;累积专业知识;以及研究推行的方法以确保雇员得到同值同酬的待遇。第一阶段的研究对象是公营机构,第二和第三阶段则集中研究私营机构。此外,第二个同值同酬研讨会于2001年10月举行。研讨会邀请了澳洲、加拿大和英国的专家讲述国际间在推行平等薪酬方面一些可供借镜的例子,让出席者通过研究外国实行有关概念的方法,进一步了解如何在本地实行同值同酬。出席研讨会的人士约有200名,包括雇主、人力资源专业人士、决策者,以及劳工界和人权活跃分子。
第十二条平等享用健康护理设施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香港妇女的健康状况
215. 具有强健体魄才可以努力工作,全面投入社群。主要的健康指针显示,香港妇女健康良好。这部分会讲述妇女的健康状况,以及概述一些妇女主要的健康问题。
死亡率和死亡主因
216. 2001年,以粗略死亡率计算,本港的死亡率为每1 000人中有5.0人死亡,而女性的死亡率则为每1 000人中有4.2人死亡。如按年龄划分,女性在所有年龄组别的死亡率都较男性为低。女性平均比男性长寿,男女出生时的预期寿命分别为78.7岁和84.7岁。2002年的产妇死亡率19维持在低水平,每10万名婴孩出生只有4.2名产妇死亡。
217. 2001年,女性死亡的三大主因为恶性肿瘤、心脏病和脑血管疾病,57%的妇女死于上述疾病。因癌症致死的妇女当中,以患上肺癌、结肠癌和乳癌居多,分别占女性癌病死者总数的24%、9%和9%。
发病率
218. 恶性肿瘤是头号杀手,也是妇女常见的疾病。根据癌病资料统计中心的记录,2000年共有21 349宗癌病新症,其中45%的患者是女性。乳癌是香港妇女最常患上的癌症(20%),其次是肺癌(13%)、结肠癌(10%)、直肠、直肠乙状结肠连接处和肛门癌(5%),以及子宫颈癌(5%)。32%的女性癌症患者患上与性器官(即乳房和生殖器官)有关的癌症,而男性的比率则只有大约7%。
219. 香港女性患心脏病的情况很普遍。根据在2000年进行的一项本地研究,男女患冠心病的比率估计分别为2.2%和2.7%。至于高血压,根据一项在1996年进行的全港性调查,女性的发病率估计为11%,男性则为10%。
220. 糖尿病会对健康构成长期影响,而患者也有较大机会患上心脏病、脑血管病和失明。卫生署在2002年的一项报告显示,女性患糖尿病的比率是9.8%,与男性的9.5%相若。
221. 精神健康问题在香港变得越来越重要。香港的自杀率偏高。虽然男性自杀身亡的比率较女性高约50%,但企图自杀的女性则较男性为多。根据1998年一项有关青少年企图自杀的研究,女性企图自杀的比率为每10万人中有60人,男性的比率则为每10万人中有20人。妇女在产后首三个月也很容易出现情绪问题,2001年的一项研究估计在这段期间,有13.5%刚分娩的妇女会受至到少一种情绪问题困扰。
222. 政府性病诊所去年录得的性病个案数目与往年相若。去年患上性病的男性多于女性,男女的比率为1.35:1。截至2002年年底,在2 015名感染爱滋病毒的人士中,女性只占少数(18.7%)。然而,男女感染爱滋病的比率不断收窄,由十年前的8:1缩窄至2001年和2002年的3:1左右。差不多所有受感染的女性都是经由异性性接触感染。
与健康有关的行为
223. 2000年,在15岁或以上的人口中,有12.4%习惯每日吸烟。在这批习惯每日吸烟的人当中,有14.8% 是女性。与以往相比,吸烟者的人数已有所下降,但在过去数年,女性吸烟者的人数却有上升趋势。女性的吸烟率由1998年的2.9%上升至2000年的3.5%,主要是少女吸烟者的人数增加;在这段期间,少女的吸烟率上升了一倍。
224. 过重或过胖增加患上冠心病、糖尿病及关节病等多种疾病的机会。根据在219段提及的报告(1996),女性与男性比较,男性较易过重(女性26.7%,男性32.6%),但女性较易被视为过胖(女性7.0%,男性5.4%)。
225. 缺乏体能活动不但是过胖的主要成因,也会引致高血压和令人容易受伤。在上段的报告(1996)中显示在女性人口中,没有做运动的有61%;男性方面,则有58%。
226. 不安全的性行为会导致意外怀孕和各种性病。目前采用不同方法避孕的妇女人数有上升趋势。根据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在1997年进行的家庭计划调查,就15至49岁的组别而言,已由1977年的72% 增至1997年的86%。使用安全套是主要的避孕方法。
《性别歧视条例》
227. 《性别歧视条例》保障妇女得到医护服务的权利。有关这方面的详细资料,请参阅第一次报告第119段。
政府的策略和目标
228. 香港特区政府十分关注市民(包括女性)的健康。政府一贯的医疗政策是市民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为此,政府为市民提供方便和一视同仁的优质医护服务,以照顾他们的医疗需要。
获得医疗护理的机会
为妇女提供的医护服务
229. 政府通过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及其它政府资助的医疗机构,为不同年龄的妇女提供全面的疾病预防、健康推广、治疗和康复服务。这些服务会于下文详述。
230. 私营与公营医护机构相辅相成。虽然私营医护机构收取较高的费用,但较有弹性,更能满足病人的要求,服务选择也较多,因此在提供医护服务方面占一重要席位。
预防和推广服务
(a)子宫颈癌检查计划
2003/04年度,当局将会与其它医护机构合办以人口为基础的子宫颈癌检查计划。为了策划这项检查计划的推行事宜,当局成立了子宫颈检查专责小组,由卫生署署长出任主席,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规划和推行工作。预期这项计划能使更多妇女接受检查,从而减低子宫颈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b)与生育有关的服务
香港的孕妇获免费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确保怀孕期间一切顺利和身心健康。公营医院的产科提供专科产前护理服务和分娩期间的住院服务。容易患上产后抑郁症的产妇会获得特别照顾和支持,而怀疑患上产后抑郁症的产妇则会被转介接受适当的服务。当局已制作全新的健康教育单张和录像带,让公众认识产后抑郁症及预防方法。
(c)幼儿照顾
当局明白妇女在照顾家庭(尤其是儿童)方面肩负重任,因此向身为人母的妇女教授照顾幼儿的知识和技巧,此外,当局由2002年8月开始在全港推行家长教育,目的是向家长灌输更多知识和技巧,使他们能更称职和更有信心地养育子女,成为健康和适应能力良好的一代。母婴健康院会向带同子女前来接受服务的家长派发资料完备的单张,并举办工作坊及/或提供个人辅导,让他们早日认识为人父母之道,有关指导更会配合其子女的年龄和发展阶段。当局亦会采取小组训练的形式,服务对象是子女出现早期行为问题征状或在管教子女方面遇到困难的家长。
自2000年8月起各母婴健康院亦推行母乳喂哺政策,目的是确保属下人员会采用一致的方式推广母乳喂哺,以及缔造一个有利母乳喂哺的环境。我们会为孕妇及其家人提供小册子、影带及个别辅导服务,让他们认识母乳喂哺的好处。希望以母乳喂哺婴孩的母亲透过个别的辅导或支持小组可得到实际的指导和协助。
(d)性与生殖健康
香港的妇女只须象征式缴付低廉的费用,便可在母婴健康院获得辅导服务和处方避孕药。
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家计会)获政府资助,在向香港市民提供家庭计划服务方面也担当重要角色。该会设有八间家庭计划指导所、三间青少年健康护理中心、一间流动诊所和七间妇女会,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教育和资料,服务范围遍及节育指导、妇科检查、婚前检查和怀孕前验身、更年期服务,以及青少年辅导服务。
为了促进妇女的性与生殖健康,家计会在1999年推出全港首项更年期服务,为较年长的妇女提供综合临床和教育服务,目的是通过检查和预防疾病,促进她们的健康。家计会也在一些地区设立妇女会,向基层市民推广家庭计划、妇女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该会又在2001年年中开办男士健康普查服务。
家计会又提供家庭生活教育和性教育方面的训练,并举办外展活动和宣传运动,推广家庭计划和做个负责任家长的信息。此外,不断有大批正当生育年龄的妇女从中国内地移居香港,有需要给予适当的教育和服务。当局在1998至2001年展开了一项为期三年的试验计划,称为新来港定居人士教育和信息计划,旨在为新来港妇女提供支持,让她们对家庭计划养成负责任的态度,以及提高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识。
在终止妊娠方面,如第一次报告第133段所述,《侵害人身罪条例》订明,如果两名注册医生真诚地达成意见,认为继续怀孕会损害孕妇或婴儿的身体或精神健康,则可由认可医院或诊所的注册医生为该孕妇终止妊娠。
(e)健康教育
医护机构在提供健康护理服务之时,也会向市民灌输健康教育,藉此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令市民留意影响健康的主要因素,例如过胖和缺乏运动。此外,政府也针对妇女的特别需要,举办各项大型健康教育运动。2002年8月,在国际母乳哺喂周举行期间,香港曾举行多项宣传活动以作推广。政府也举办妇女健康大使训练课程,使妇女懂得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并训练她们充当大使,提倡健康之道。至今共有超过1 700名妇女已接受训练成为妇女健康大使。
政府成立健康护理及促进基金,旨在加强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的工作,以及援助某些有需要的病人。自1999年以来,该基金已拨出1 479万港元(即190万美元),资助38项健康推广计划;另外拨出1 749万港元(即224万美元),以资助36项研究计划。
(f)控制吸烟
香港政府于1982年制定《吸烟(公众生)条例》,以管制烟草产品的使用、售卖及推广。烟草广告会鼓励吸烟,并会增加烟草的使用量。为减少市民尤其是吸烟率有上升趋势的妇女及青少年吸烟,香港政府已建议修订上述条例,进一步加强对烟草广告及宣传的管制。
除立法外,政府又通过宣传和教育来打击烟草的使用,并且征收高烟草税。
为了协助吸烟人士戒烟,政府诊所及医院于2001年推出尼古丁替代治疗,以加强戒烟服务。截至2002年年底,共有4 815名求诊者参加辅导及戒烟讲座,当中16%为女性。
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是政府资助的非政府机构,藉宣传和教育市民吸烟的祸害,研究烟瘾的成因、预防和戒除的方法,以及为政府和其它社区组织提供有关吸烟与健康的意见,保障和促进市民的健康。委员会曾举办宣传和社区参与活动,特别劝喻市民不要在公众场所和工作间吸烟。委员会又举行如“工作间不吸烟日”等创新的活动。除了宣传和教育活动外,委员会还设立电话热线,接听市民有关吸烟与健康问题的查询、建议和投诉。
为响应世界卫生组织的号召,协力对抗亚洲妇女吸烟日渐普遍的问题,委员会在2000年成立妇女控烟工作小组,研究防止妇女和少女染上烟瘾,并保障她们免受二手烟毒害。2001年5 月,工作小组举办“无烟OL大搜查”活动,向在职妇女宣传如何避免在工作间吸入二手烟的信息。
(g)心理健康
自1997年7月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已拨款约2 350万港元(即301万美元)推行公众教育和宣传运动,让残疾人士融入社会,并鼓励社会人士接纳他们。接近半数的拨款用于推动公众接纳精神病康复者/精神病患者及弱智人士。
每年10月,卫生福利及食物局会连同政府各决策局和部门、法定组织和非政府机构在全港举办“精神健康月”,藉以加深市民对精神病的认识,并鼓励市民接纳精神病康复者。这项公众教育计划会在电视/电台播放宣传短片和声带,还会以海报、电视剧、电台清谈节目、研讨会、嘉奖聘用残疾人士的良好佣主等活动来配合宣传。
卫生署已制作一系列健康教材,以推广精神健康,其中一套教材专门讨论妇女精神健康。这些教材不单向公众直接提供健康信息,而且有助其它机构推广精神健康。有关精神健康的资料可在卫生署辖下所有诊所/健康中心和健康教育中心索取,也可到卫生署中央健康教育组的网页浏览,以及向该组的24小时健康教育热线查询。
卫生署已向前线员工提供有关精神健康的培训,向他们讲授如何识别有自杀倾向的病人、处理抑郁和辅导技巧的基本要点。该署又将专业教材上载中央健康教育组的网页,供医护专业人员浏览。
(h)性病
当局为所有怀疑自己可能染上性病的妇女(包括性工作者)和男士提供免费服务。卫生署设有八间妇女性病诊所,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治疗、辅导,以及预防性病的教育服务。
(i)预防爱滋病病毒感染
政府委任香港爱滋病顾问局(顾问局),就预防、护理和控制爱滋病病毒感染/爱滋病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政策上的建议。卫生署辖下的爱滋病服务组为顾问局提供秘书处服务,又负责政府爱滋病监察系统的运作,推行预防计划和提供护理服务。顾问局除就妇女事务的策略发展提供意见外,也通过辖下的爱滋病预防及护理委员会,统筹各项有关工作。此外,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妇女组织将爱滋病病毒感染/爱滋病的课题纳入以妇女为对象的计划内,致力为妇女举办预防爱滋病和促进健康的活动。
爱滋病信托基金也拨款予多个由社区组织举办的妇女计划,支持在社区进行的爱滋病预防和护理工作。
截至2002年年底,在2 015名感染爱滋病的人当中,只有少数(18.7%)是女性。不过,男女感染爱滋病的比例正不断缩小,由十年前的8:1缩窄至2001年和2002年的3:1左右。差不多所有受感染的妇女都是经由异性性接触感染爱滋病。另一个较为特殊的传染途径是经由母亲传给子女。截至2002年年底,共有15名儿童经由已染上爱滋病的母亲感染病毒。
卫生署为妇女提供有关安全性行为、和自愿接受爱滋病病毒测试的辅导。2001年,在接受爱滋病病毒测试的人中,妇女占20%。2001年9月,当局为全港孕妇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产前爱滋病病毒抗体测试,避免胎儿在母体内感染病毒。在推出这项服务的首年,公营医护机构便已进行超过4万次测试,其中12次呈阳性反应。选择不接受测试的比率不高,只有约4%。
红丝带中心是爱滋病教育的资源交流中心,于1997年年中启用。1998年12月,该中心获指定为联合国爱滋病规划署合作中心,负责制作教材和期刊,并筹办训练课程和宣传活动,供市民、特定对象和专业人士参加。一些社区团体如圣约翰座堂“爱之家”咨询及服务中心、“青鸟”和香港妇女中心协会等,也积极预防爱滋病和促进妇女健康。
经由异性性接触感染爱滋病的数目上升,相信妇女感染爱滋病的数目也会随之增加。有鉴于此,顾问局在2002至06年策略蓝图内加入一套指导原则,订明应该将性别因素纳入爱滋病预防、治疗和护理活动的规划中。
未来数年,在(a)妇女组织和其它主流非政府机构的努力及政府的支持下;以及(b)向感染爱滋病病毒的妇女提供的支持服务和活动相继推出后,为妇女而设的爱滋病预防和护理工作将会进一步加强。
日间医疗服务
231. 公营机构为市民提供全面的日间医护服务,包括急症室、普通科和专科门诊、及外展等服务,而妇产科专科服务则特别为照顾妇女的需要而设计。
住院服务
232. 香港现有41间公立医院提供住院服务,占2001年总住院人次的86%。女性和男性均可享用住院服务,与日间医护服务一样,医院管理局提供切合妇女需要的住院妇产专科服务。
医疗护理资源
233. 如前所述,政府的医疗政策是市民不会因经济拮据而得不到适当的医疗照顾。为实践这个承诺,政府以税收大幅资助各种医护服务,大部分的疾病预防和健康推广服务均为免费,或收费低廉。政府向市民大量资助公共医疗服务费用,包括住院和门诊服务费用(市民支付的费用只占全部成本的4%),亦订立豁免收费机制,帮助即使收费已大量资助仍无力负担的市民。过去五年,公共医疗开支持续增加,由1997至98年度的280亿港元(即35.9亿美元)增至2001至02年度的340亿港元(即43.6亿美元),其占本地生产总值的比率亦由1997-98年度的2.1%增至2001至02年度的2.7%。
234. 私人医疗开支由市民自行负担。有些市民会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或者享有雇主或家庭成员的雇主所提供的医疗福利,得到更大的医疗开支保障。根据一项在2001年进行的调查,购买保险/获得医疗福利的男女比率相近,详情见表1。
表1购买保险及获得医疗福利的比率(%)
女性 |
男性 |
|
购买私人医疗保险 |
25% |
23% |
因受雇而获得医疗福利 |
30% |
30% |
医护服务的使用情况
235.2001至02年度,医院管理局豁下的公立医院录得约有120万出院人次,男女分别约占47%和53%。至于每个出院人次的平均住院日数,女性约为6.6日,男性则为9.2日。
236. 根据在2001年进行的人口调查,非住院医疗服务的使用率如表2所示。
表2按性别划分的诊症百分率
诊症百分率 |
||
女性 |
男性 |
|
公营医护机构 |
||
急症室 |
56% |
44% |
专科诊所 |
56% |
44% |
普通科诊所 |
58% |
42% |
私营医护机构 |
||
专科诊所 |
56% |
44% |
普通科诊所 |
55% |
45% |
237. 上述数据显示,女性使用医护服务的比率较男性略高。与男性相比,亦没有证据显示女性在使用这些服务时得到不平等的对待。
为有特别医护需要的妇女提供的服务
残疾妇女
238. 本港的残疾妇女在使用医疗设施和服务方面,与社会上其它人享有同等待遇。至于与怀孕和妇女健康有关的服务,残疾妇女得到的待遇也与其它妇女无异。
239. 此外,残疾妇女可以得到根据康复计划专为残疾人士而设的照顾和服务,包括预防和评估残疾,以及由医院、诊所和疗养院提供的医疗康复服务。在住宿服务方面,截至2002年12月,香港共设有5 421个宿舍和院舍宿位,以及223个辅助宿舍宿位,供未能独立生活或家人不能给予充分照顾的残疾人士入住。至于未能充分照顾自己或需要护理照顾的失明老人,本港的安老院和护理安老院共提供899个宿位,供他们入住。精神病康复者则获提供980个长期护理院宿位和1 349个中途宿舍宿位。
240. 临床心理学家、职业治疗师和物理治疗师会在康复日间训练中心和宿舍替残疾人士提供专业支持服务。社区支持服务则包括:弱智人士家居训练及支持、精神病康复者社区精神健康网络、中途宿舍离舍院友善后辅导、家居职业治疗服务、器官残障或长期病患者社区复康网络等。此外,又设有弱智人士短暂住院服务、残疾学前儿童暂托服务和六间家长资源中心,照顾残疾人士家庭的特殊需要。
女童
241. 政府为男女童提供多项健康服务,包括:
(a)为五岁或以下儿童提供的健康护理服务:政府通过辖下的母婴健康院,为初生婴儿至五岁或以下的儿童提供全面的健康推广和监察计划。2002年,共有207 867名五岁以下的儿童接受儿童健康服务,当中52 899名儿童是首次接受服务。这项服务自推出以来,共有715 969名儿童接受服务。
(b)学生健康服务为中、小学生提供定期体格检验、健康普查、健康教育及辅导等服务。在2001至02学年,全港共有约95万名中、小学生,当中有749 800人(79%)参加了学生健康服务。
(c)专科诊疗所:卫生署设有七间儿童体能智力测验中心,由各科专业人员提供专科评估,服务对象是有发展障碍的初生婴儿至12岁或以下的儿童提供专科评估。此外,医院管理局辖下18间专科门诊诊所亦有提供儿科服务。
(d)传染病的防疫注射及控制:2002年,94.9%的本地初生婴儿曾在母婴健康院接受防疫注射。防疫注射计划针对的疾病包括结核病、乙型肝炎、小儿麻痹症、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国麻疹等。学校进行的防疫注射运动在2001至02年度共为超过99%的小一至小六学生注射疫苗。
(e)牙科保健:参加学童牙科保健计划的小学生只须缴付象征式的年费,便可接受牙齿检查、预防性牙科服务及补牙服务。在2001至02学年,有88%的小学生参加了这个计划。卫生署辖下的口腔健康教育组透过不同的方式,推行口腔健康教育。
(f)爱滋病教育:政府通过公众教育和学校课程,预防和控制爱滋病。在学校方面,政府采用培训导师的方法,向学校派发指引、单张、小册子、学习套和教材套,为教师提供有关爱滋病教学的指引。
(g)健康教育:当局训练学生健康大使和校园健康大使在学校举行健康教育活动,以及协助学校组织健康学会。
(h)医院服务:截至2002年3月底,全港共有1 221张儿科病床(包括深切治疗部病闲)和159张儿科外科病床。
年长妇女
242. 年长妇女与其它市民一样可以享用各种医疗设施和服务。年长妇女常见的健康问题包括中风、肺部感染、骨折、心脏病、癌症和生殖器官异位。医院管理局会为这些病人提供全面的住院、门诊和社区外展服务。为照顾长者的特殊健康需要,卫生署又在1998年设立长者健康服务,加强长者的基层健康护理,藉此提高长者的自我照顾能力,鼓励他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支持和鼓励家人照顾长者,从而减低长者染病和罹患残疾的机会。为达到上述目标,当局在18个行政内均设立一支长者健康外展队和一间长者健康中心
243. 长者健康外展队伍与其它长者服务单位合作,在社区及安老院舍推广长者健康信息,为长者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为护老者提供支持与培训,并为居住在院舍的长者提供防疫注射。长者健康中心为配合长者多方面的健康需要,安排医生、护士、营养师、临床心理学家、物理治疗师及职业治疗师等不同专科人员,为65岁或以上的长者提供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和治疗服务。在2001年,共有42 410名长者登记成为长者健康中心的会员,其中65%为女性。长者健康外展队及长者健康中心还会针对特定对象的需要,举办促进健康活动,形式包括讲座、支持小组和技巧培训。这些活动会探讨各种健康问题,包括女性独有或较为常见的问题,如乳癌与子宫颈癌、骨质疏松症、小便失禁等。
吸毒者
244. 卫生署为女性和男性吸毒者提供美沙酮代用治疗和戒毒治疗的门诊服务。现时,香港有20间美沙酮诊所,每日(包括星期日和公众假期)开放,并由香港戒毒会人员提供辅导。美沙酮诊所使当局有机会接触吸毒者,可把有需要的吸毒者转介往其它治疗及康复机构。
245. 香港戒毒会为女性和男性吸毒者提供服务。该会辖下有两间女戒毒院舍,为不同年龄的妇女提供戒毒和康复服务。除了给予辅导外,院舍也为她们开办一些通识教育班和职业训练班。院舍又推行以家庭为本的计划,协助住院病人融入家庭,同时提供家长教育和家务训练。
246. 得到家人支持和社会人士接纳,是吸毒者能够戒除毒瘾的两个重要原因。因此,院舍经常鼓励离舍院友加入自助小组,与组员互相支持,避免再沾染毒品。为照顾年轻母亲的需要,香港戒毒会已在其中一间院舍内另辟一室,使她们可以照顾自己的婴儿和孩子。该会又计划聘请临床心理医生,进一步加强服务。
247. 为年轻妇女吸毒者提供服务,已列入政府优先工作项目。除了上述服务外,政府及非政府机构又推出下列一连串的措施和服务:
(a)由1998年3月起,社署资助四间非药物自愿戒毒治疗及康复机构,提供戒毒治疗及康复服务。这些机构借助宗教信仰、朋辈互助、深入辅导等各种方法,帮助病人戒毒和康复,当中基督教巴拿巴爱心服务团和香港晨曦会专为妇女吸毒者提供服务;
(b)多个没有接受资助的非政府机构,包括基督教互爱中心、圣士提反会、基督教正生会及方舟行动等,也为女性吸毒者提供各类戒毒治疗及康复计划;
(c)由禁毒处统筹的香港戒毒治疗与康复服务三年计划(2000至2002年)认为值得为妇女特别设计治疗计划。有关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会积极研究可行措施,解决年轻妇女吸毒的问题;
(d)基督教巴拿巴爱心服务团获禁毒基金资助,在2001年10月展开为期两年的“朗日廊”计划,通过个人/小组辅导、计算机培训和康乐活动等,专为女性吸毒者提供服务;以及
(e)为了跟进《美沙酮治疗计划检讨报告》的建议,政府由2002至03年度起向香港戒毒会增拨资源,加强对美沙酮求诊者(特别是年轻和女性求诊者)的支持。
248. 在有关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年轻女性吸毒者的人数已由2000年的1 211人下降至2002年的946人。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参与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它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它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社会保障
249. 香港拥有发展成熟的福利服务及制度,足以与亚洲其它地区看齐。政府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照顾弱势社群的基本及特别需要,包括经济有困难、年老,以及严重残疾的人士。为达致这个目标,政府推行全面性及无需供款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制度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和公共福利金(福利金)计划两大部分构成,经费全部来自政府的一般收入。申请人可申领综援计划的援助金,或福利金计划的其中一项津贴。所有香港居民,不论性别、种族或宗教,都可以享有社会保障。虽然香港税率低,而且税基也较窄,但政府一直提供可靠的安全网,协助经济有困难人士应付基本及主要需要。目前,综援及福利金开支共占政府经常开支约11%。
政府的社会保障开支
250. 在2001至02财政年度,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总额达197.98亿港元(即25.38亿美元)。在2002至03财政年度,有关开支增加至224.17亿港元(即28.74亿美元),占预计政府经常开支的11%及本地生产总值估计的1.8%。在1991至92财政年度,社会保障开支总额为37.46亿港元(即4.8亿美元),占整体政府经常开支的5.3%及本地生产总值的0.5%。换言之,在过去十年,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已增加四倍。
251. 为应付对综援不断增加的需求,我们已通过立法会财务委员在2002至03财政年度综援拨款160亿港元(即20.51亿美元)之上,追加2.5亿港元(即3 200万美元)拨款。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
252. 综援计划为那些基于种种原因(例如年老、残疾、患病、失业、低收入或单亲家庭)在经济上无法应付基本生活需要的人士,提供一个安全网。计划的援助对象包括那些大部分时间留在家中照顾年幼、年老或残疾家人,因而无法出外工作的妇女。至于离婚妇女,如前夫没有支付足够的赡养费,也可以申领综援。
253. 综援计划的申请人必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该计划向受助人提供现金援助至一定水平,以应付基本及主要生活所需。此外,所有综援受助人均有资格免费享用政府医院或诊所的医疗服务。截至2002年12月底,大约有467 000人领取综援,女性受助人约占52%。
254. 公众对于综援个案和开支激增表示关注,并指出有需要防止在社会上形成倚赖综援的文化。有见及此,政府在1999年6月1日推出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包括自力更生支持计划,协助健全的失业综援受助人重投劳动市场及迈向自力更生。
255. 自力更生支持计划分为积极就业援助计划和社区工作计划两部分。计划的其中一部分是透过豁免计算综援受助人的部分入息,鼓励他们寻找工作和继续就业。积极就业援助计划为参加者提供个人服务,协助他们取得最新的就业信息、工作培训/再培训机会及其它就业支持服务,或参加就业援助计划,以便寻找工作。社区工作计划则安排失业的受助人担任无薪的社区工作,藉以协助他们养成工作习惯、改善社交技巧、提高自尊和增强自信,为日后就业作好准备。
256. 截至2002年12月底,通过综援领取政府经济援助的单亲家长中,80%为女性。除了经济援助外,不少单亲家庭也接受其它形式的援助。为了协助有年幼子女的单亲综援受助人,使他们更能自食其力和融入社会,政府于2002年3月推行“欣葵计划”。除了开展自愿就业援助计划外,“欣葵计划”还提供一些更切合需求和协调得宜的服务,包括更妥善的幼儿照顾服务、家庭教育、支持计划和外展服务等。“欣葵计划”的另一项措施,是让有年幼子女而领取综援的单亲家长享有较高的每月入息豁免额,以提供更大诱因,鼓励他们从事有薪工作。直至2002年12月底,有2 397名单亲家长参加了计划。
257. 综援申请人必须符合综援计划的居港规定,才有资格申领综援。如申请人有真正困难,社会福利署署长可运用酌情权豁免这项规定。申请人必须通过入息和资产审查。此外,失业或从事兼职工作但可以全职工作的身体健全成人必须积极求职,并且参加自力更生支持计划,才有资格领取综援。
258. 综援计划包括不同的标准金额,以满足不同类别受助人在食物、燃料电费、衣履鞋袜等方面的日常生活所需。此外,高龄、残疾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的人士,如已连续领取综援超过12个月,每年可获发一次长期个案补助金,作为更换家居物品和耐用品之用。单亲家长每月可获发补助金,帮助他们应付在没有配偶支持下独力照顾家庭所面对的特殊困难。
259. 除标准金额外,综援计划也提供特别津贴,以协助受助人支付租金、水费、教育开支、幼儿中心费用和殓葬费用。高龄、残疾或经医生证明为健康欠佳的人士,也可获发其它特别津贴,以应付他们的特别需要,如购买医生建议的膳食和用品等。
公共福利金计划
260. 福利金计划向严重残疾和长者发放现金津贴,以照顾因残疾及年老引致的特别需要。计划包括高龄津贴和伤残津贴,是向65岁或以上的长者及严重残疾人士发放的每月定额津贴。截至2002年12底,561 000人正领取福利金计划提供的津贴。
高龄津贴
261. 现时,香港的长者如经济有困难,可以申请综援提供的经济援助。另一方面,高龄津贴为65岁或以上的长者提供每月定额津贴,协助他们应付年老引致的特别需要。截至2002年12月底,约有455 700人正领取高龄津贴,其中约56%的高龄津贴受助人为女性长者。截至2002年12月底,约有170 000综援受助人年届60岁或以上(占全部受助人的36.5%)。整体合计,约有626 000名60岁或以上的长者正领取综援或高龄津贴提供的社会保障援助,约占所有60岁或以上人口的61%及65岁或以上人口的77%。在2002至03年度,政府估计会通过综援及高龄津贴为长者提供共118亿港元(即15.1亿美元)的经济援助。
伤残津贴
262. 任何香港居民,不论年龄,如经认可的医疗当局审定其伤残程度大致相当于失去100%的谋生能力,均可获发伤残津贴,而无须接受经济状况调查。截至2002年12月底,大约有105 300人领取这项津贴,女性约占51%。
社会保障金额
263. 综援和福利金的标准金额的调整是参考社会保障援助物价指数(下称社援物价指数)的变动来进行。虽然自1999年以来出现持续通缩,综援及福利金的标准金额一直被冻结。考虑到通胀放缓及其后数年出现的通缩,标准金额有11.1%的下调空间,而不会影响金额原有足以应付基本及主要需要的购买力。
264. 政府因此决定,根据既定的调查机制,由2003年6月起把综援计划的健全受助人标准金额和福利金计划的伤残津贴标准金额下调11.1%。综援计划下其它援助金的标准金额也会在2003年6月全面下调。至于福利金计划下的高龄津贴将会继续冻结在现有水平,直至通胀抵销上调过高的幅度为止。
265. 考虑到受助人需要时间调整他们的开支模式,我们会在金额调整前设立一段缓冲期。综援计划下健全受助人士和伤残津贴受助人,他们的调整会在2003年6月生效,至于非健全综援受助人,即长者、残疾人士及经医生证明健康欠佳的人士,金额将分两期在2003年10月及2004年10月下调。
266. 有关调整是必须的,因为考虑到整体经济和失业率高企的情况,向政府寻求经济援助的人士和家庭势必增加。为了维持这个安全网,我们必须确保现有资源可以应付不断增加的需求。有关调整不是,也不应被视为削减福利。政府依然会为长者、残疾人士及弱势社群提供一个有效及财政上可维持下去的安全网。
267. 金额调整后,一人至六人或以上综援家庭每月仍可获得3 399港元(即436美元)至13 119港元(即1 682美元)。有关金额较人数相同的非综援家庭中,收入最少的25%的组别的每月平均收入相若或稍高,也较非综援家庭中开支最少的20%的组别的每月平均开支稍高。
家庭福利:免税额
268. 根据现行的税制,女性和男性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享有若干免税额,包括基本/已婚人士免税额、子女免税额、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供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税额、单亲免税额及伤残受养人免税额。详情请参阅第一次报告第151至153段。
社区投资共享基金
269. 行政长官在《二零零一年施政报告》宣布计划投入3亿港元(即3 846万美元),成立社区投资共享基金。成立基金的目的是鼓励市民彼此关心,互相帮助,藉此增强社会凝聚力、培养市民的归属感和建立共同价值观,使市民更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社会更趋融合,从而加强社区网络对个人和家庭的支持,在香港宣扬关怀互爱的讯息。基金也鼓励和促进不同界别(包括非政府机构和私营机构)之间互相合作,以建立社会网络和推行社区支持计划。在政府推出基金供市民申请前,妇女事务委员会曾在2001年10月与妇女团体和服务机构会晤,听取他们对基金运作的意见。
270. 基金支持旨在建立社会资本,并由社区发动的计划。社区团体(包括妇女团体)可向基金申请款项,资助推动社区参与、自助互助的计划。基金自2002年8月推出后,已批出若干由妇女团体提出的申请。我们计划在未来三年每年办理两至三批申请。
新来港定居的妇女
271. 自1995年7月起,内地人士以家庭团聚为由来港定居的单程证配额,由每天105个增至150个。自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香港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后,这四年间来港定居的人数颇为稳定,但新来港定居人士的概况却有一些明显改变。政府的目标是了解近年新来港定居人士的人口概况有何转变,并精简有关服务,以配合不断转变的需要。
272. 根据民政事务总署的调查,过去数年,新来港定居人士最明显的转变是成年妇女(20岁及以上)人数有所增加;1998年,在所有年龄组别的新来港定居人士中,成年妇女约占36%,到了2002年第三季已增至约45%,而这些新来港定居的成年妇女中,大部分年龄介乎20至39岁。调查又发现,在现时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中,大部分是成人。2001年,他们约占全部新来港定居人士的64%,而在1998年则只有41%。同期,成年男性的比率也由4.5%增至12%。至于同期来港定居的儿童和青少年,男性和女性的分布情况相若,他们分别占全部新来港定居人士的21%和22%。
273. 我们深知需要提供服务协助新来港定居的内地妇女融入新环境。我们的一贯政策是鼓励政府内部有效统筹为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的服务,并与提供有关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维持密切的伙伴关系。在中央层面,我们设有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政策督导委员会,负责为新来港定居人士所提供服务制定政策指引。该委员会由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担任主席。此外,民政事务局常任秘书长每季均会召开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联席会议,与约30个非政府机构讨论为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服务的成效,以及与他们相关的问题。在地区层面,各区民政事务专员所领导的地区统筹委员会则负责推展有关工作,以配合中央层面的工作。
274. 由于近年新来港定居的成年妇女人数上升,就业成为她们主要面对的问题。很多新来港定居的妇女教育程度不高,又不能说流利的粤语,因此在求职时比本地居民遇到较多困难。劳工处除设有九个就业中心外,还于1997年开办两个就业辅导中心,针对新来港定居人士(大部分为新来港定居的妇女)的需求提供全面的就业服务。中心的服务包括提供本港劳工市场(例如本地家庭佣工)的资料、就业辅导、简介本港工作条件及情况、择业指导、密集式就业选配和职业转介。至于具备较高学历的新来港定居人士,当局会介绍他们使用网上互动就业服务。
275. 政府又推行一些培训计划,例如雇员再培训局提供的转业锦囊/求职锦囊,以提高新来港定居人士受聘的机会。2002年,参加有关计划的人士超过70%是女性。她们也可参加由雇员再培训计划提供的各类职业技能训练课程。
276. 政府很重视协助新来港定居人士早日融入社会。新来港妇女与其它本港居民一样有权享用各种各样的福利服务,包括家庭服务、幼儿服务、小组工作服务、社区支持服务、经济援助等。2001年2月,政府除加强四间现有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的服务外,还增设四间服务中心,为新近从内地来港定居的人士提供整套预防和支持计划,重点是提供早期介入服务和加强支持网络。有关服务包括就业指导、与就业相关的培训课程、启导活动、语言学习班、家庭及家长教育活动、辅导和转介服务等,目的是减少新来港定居人士的适应问题,并提高他们的自立能力。
277. 针对新来港定居人士不愿意主动求助的心态,服务中心会采用外展方式,主动接触服务对象,并予以跟进。如中心发现新来港定居妇女因与配偶长期分开以致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或面对家庭暴力的危机,便会将她们转介往家庭服务中心或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让她们马上得到援助。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八间新来港定居人士服务中心一共向30 296名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服务。除各项政府资助的计划外,非政府机构也得到其它团体(如香港赛马会慈善信托基金和公益金)拨款资助,为新来港定居人士举办不同类型的计划,包括社区教育计划、就业计划、义工服务和综合计划。
278. 当局自2001年8月起放宽申请公屋的居港年期限制,此举已协助不少面对家庭转变的新来港定居妇女成功入住公共房屋或加入公屋户籍内。这些新来港定居妇女,只要一半家庭成员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规定,她们便不再需要符合七年居港年期方可申请公屋的资格。此项政策修订目的是配合社会转变,因为新来港定居妇女日益增加,而且遇上家庭转变时又有房屋需求。此外,离婚妇女如果未能符合七年居港规定,也可循社署体恤安置计划推荐入住公共房屋。
279. 为鼓励市民接纳新来港定居人士,并增进他们之间的沟通,民政事务局和民政事务总署在2001年及2002年合办社区教育计划,通过电视宣传短片、电台宣传声带和地区活动,向大众传达“建设美好家园、共奏和谐乐章”的信息。是项计划反应理想,约有25 000名新来港定居人士及市民参与各项活动,而不少新来港定居的妇女更志愿参与推广有关活动。
280. 民政事务总署在1996年以繁简汉字编制了一本服务指南,向新来港定居人士提供各项服务的信息。指南内容会定期更新,并载有关于单亲家庭服务、家庭计划指导、就业辅导等方面的信息,供新来港定居的妇女参阅。此外,指南内容已上载互联网,以供浏览。
281. 由于新来港定居妇女的整体情况不断转变,她们对服务的需要时有不同。为准确地评定新来港定居人士的需要,民政事务总署向这些人士定期进行调查,并在2002年第四季和2003年第一季展开深入研究,以评定他们在港定居以后的服务需求。调查问卷有不少问题是与新来港定居的妇女有关,包括对职业训练的需要、幼儿服务、家庭问题、入学安排、医疗服务、房屋等。研究结果会交予各有关决策局、部门和非政府机构参考,以便他们就不同范畴的服务进行规划和重订服务目标时能有所依据。
单亲家长
282. 根据经修订并在2001年11月起实施的“有条件租约”计划,以及现行循社署体恤安置推荐公屋编配的安排,仍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妇,不管是否已经获取子女抚养权,均可获安排各自安置往分开的住所。在这些政策下受惠的妇女人数如下:
年份 |
受惠妇女人数 |
2001 / 02 |
208 |
2002 / 03(2002 年 4 月至 9 月 ) |
129 |
283. 根据现时房屋署对离婚夫妇住屋安排的政策,租约通常会给予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另外一方(不论男或女方)于搬离现住公屋后如果确实无处栖身,但符合有关入住资格,房屋署是可以为他们编配中转房屋单位。
284. 单亲家庭在适应单亲生活方面往往承受沉重压力。由于许多单亲家长都要独力处理生活上的种种问题,他们除在求职方面的竞争力可能不及其它家长外,也较易被社会孤立和陷入经济困境。社署一直通过遍布全港各区的66间家庭服务中心/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为这些人士提供各种福利服务。此外,社署及非政府机构又成立了五间单亲人士中心,提供专为单亲人士而设的支持服务,以提高这些家庭自立和对抗逆境的能力。这些服务包括提供支持辅导、举办家庭教育/家长教育活动、推行小组工作/网络计划,以及提供与就业有关的培训、义工服务、资源资料和转介服务等。中心会重点提供外展服务,找出需及早介入的单亲家庭。在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上述五间单亲人士中心一共为6 325个单亲家庭提供服务。
残疾妇女
285. 香港的残疾妇女和其它市民一样,享有平等权利,参与经济和社交生活。她们的权利受《残疾歧视条例》保障。该条例旨在“将基于任何人及有联系人士的残疾而在雇用、处所提供、教育、加入合伙、获得职工会会籍或会社的会员资格、进入处所信道、进入教育机构就读、享用体育设施以至货品、服务、设施的提供方面对他们的歧视定为违法行为;就针对残疾人士的骚扰及中伤、扩大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职权及相关目的订定条文。”(香港特区法例第487章)。《残疾歧视条例》对政府和私人机构均有约束力。
286. 2002年10月,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委员会)举行总结1993至2002年亚太区残疾人十年工作的高层跨政府会议。会上与会者通过一项地区性的行动纲领(《琵琶湖千禧纲领》),目标是在亚太区为残疾人士建立一个融合、无障碍和能享应得权利的社会。“残疾妇女”正是该纲领选定的七大优先行动范围之一。与会者认为,在未来十年为残疾人士制订全国、次地区及地区性计划的指引和指针时,《琵琶湖千禧纲领》极具参考价值。与会者又同意,纲领所选定的七大优先行动范围为未来的计划和活动提供了明确方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为亚太经社委员会的附属成员,定会继续支持亚太区残疾人十年运动,并且参照《琵琶湖千禧纲领》的内容,筹划日后的残疾妇女工作计划和活动。
287. 残疾妇女与其它残疾人士一样,会获得康复计划所提供的服务和协助,包括职业训练及就业援助。残疾妇女接受教育及健康护理服务的情况分别载于“第十条”及“第十二条”两章。
288. 至于残疾妇女的就业情况,根据2000年的全港住户统计调查,在260 500名15岁或以上的残疾人士中, 22.9%(即59 700人)从事经济活动,其中35%(即20 900人)为女性。可能由于身体或智能上的限制,就业残疾人士的学历较总就业人口为低。在这批残疾人士当中,具有小学或以下学历的约占40.6%,而总就业人口具同等学历的则为18.4%。为协助残疾人士获得受薪工作,劳工处向残疾求职者提供特别的就业服务。在2002年,共有4 225名残疾求职者到该处登记,其中1 815人为女性。同年,劳工处为残疾人士觅得的2 572个职位当中,超过47%的空缺由女性填补,在1999年则为38.8%。就业残疾人士最多从事的三个行业分别是: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28%);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25%);以及制造业(14%)。2000年,约60%的就业残疾人士月入少于1万港元(即1 282美元),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为8 000港元(即1 026美元),比总就业人口同期的1万港元(即1 282美元)略少。
289. 劳工处自2000年4月和2002年1月起,分别推行自助求职综合服务(导航计划)和残疾人士试工暨亦师亦友计划,协助残疾人士在公开市场求职。导航计划旨在鼓励和帮助残疾求职人士在求职方面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态度,并为残疾求职人士进行小组辅导,以改善他们的求职和面试技巧。劳工处辖下的就业办事处又为他们提供计算机设施(包括互联网浏览服务)、电话及图文传真机,以及最新的就业信息。劳工处除了继续提供就业服务之外,也鼓励残疾求职人士自发找寻和申请工作。截至2002年12月31日,已有1 743名残疾求职人士(女性有797人,占46%)参加这项计划,其中1 323人(女性有618人,占47%)找到工作,整体就业率达75.9%。
290. 在残疾人士试工暨亦师亦友计划下,残疾求职人士获得一个月的试工机会,其雇主则获得工资补助,金额相等于雇主在试工期间所支付工资的一半,上限为3 000港元(即385美元)。预期在计划推行的三年内,会有600名残疾求职人士受惠。鉴于残疾人士在工作的机构内如得到朋辈接纳,有助他们早日与其它员工打成一片和留在机构服务,计划要求参与的雇主为每名残疾雇员指派一名雇员作为“指导员”,在整段试用期内,为残疾雇员提供实时协助和朋辈间的支持。截至2002年12月31日,在参与计划的237名残疾人士(女性有110人,占46%)中,共有185名(女性有90人,占49%)在完成一个月的试工期后,获雇主长期聘用。
291. 残疾妇女与香港其它妇女一样受到保护,免受不同形式的暴力对待和虐待,详情载于本报告“第五条”一章。然而,智障妇女可能有较大机会成为性虐待的目标,因为施虐者大多会利用她们智障的缺陷来犯案。除了家人和警方提供的保护外,《刑事诉讼程序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221章)保护和协助须在刑事诉讼中作供的易受伤害证人,有关措施包括以电视直播和录像的方式让证人作供。
少数族裔妇女
消除种族歧视的法例
292.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禁止公营机构作出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歧视。此外,《广播条例》(香港特区法例第562章)禁止就肤色、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或原属国籍煽动仇恨的广播。其它法规和行政守则也有类似的禁止条款。
293. 关于应否立法禁止私人和私营机构间作出的歧视行为,我们最近完成咨询,而所收集的意见不一。我们现正考虑如何取得平衡,并会尽快公布决定。
政府和政府资助的工作
294. 在香港,非华裔居民组成不同的少数族裔社群,他们的分布情况载于第I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概况“土地和人口”部份第(f)项。政府已制订策略,以协助少数族裔人士更易融入社会。在过去五年,有关策略不断演进,其重点包括教育市民,以加深他们对种族融和的认识,以及缔造互相包容和尊重的社会风气。政府又推出一些实际措施,以协助新来港定居人士适应本港的生活及融入主流社会。
295. 民政事务局推行平等机会资助计划,每年拨款资助各项社区计划,藉此加深市民对种族融和的认识,并促进少数族裔人士和主流社会之间的联系。该计划资助的项目众多,如外展计划、增强能力计划、建立团队/领袖训练等,当中有不少是以妇女为主要服务对象。这些活动旨在鼓励少数族裔社群积极融入社会,而不少活动是以家庭为对象,因此吸引了很多妇女参与。
296. 政府资助非政府机构举办以中英文授课的实用课程,服务对象以女性为主。此外,又编印了一本服务指南,向外地来港工作的人士(大部分为妇女)介绍香港政府及非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为切合不同社群的需要,这本指南以六种外语编写,另有两种外语版在编制中。
297. 为加强在种族关系方面的工作,政府在2002年6月特别成立种族关系组及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以制订策略和统筹各项措施。目前在规划阶段的计划包括:为少数族裔人士(包括妇女)而设的多项认识社区课程,以及一项专为课程导师而设的“导师培训课程”。这些课程将会配合语文课程,以期把少数族裔的女性(及男性)团结一起,并让他们知道如何融入香港社会。这些课程预期由2003年起推行。
贷款、抵押和信贷
298. 基于性别的歧视属违法行为。有关情况与第一次报告第154段所述基本相同。
康乐、体育及文化生活
艺术
299. 香港艺术发展局(艺发局)是负责规划、促进及支持香港整体艺术发展的法定组织。艺发局筹办和推行不同艺术形式的主导计划,并拨款资助本地艺术家和艺术团体。政府的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则负责为市民提供文化服务和设施。
300. 在2001至02财政年度,政府在文化艺术方面的开支逾25亿港元(即3.2亿美元)。在艺术资助方面,男女艺术家都获一视同仁的待遇。
体育
301. 在2001至02财政年度,政府在体育和康乐服务上的整体开支约达30亿港元(即约3.8亿美元)。在该年度,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管理全港18区各类康体设施,并举办了约24 000项康乐及体育活动。该署推行“普及体育”政策,为所有市民提供参与体育活动的机会,无分种族、阶级、性别或是否残疾。
302. 香港康体发展局是一个法定组织,负责促进和发展本港的体育和康体活动。该局提供拨款,支持体育总会举行的计划,同时资助在香港体育学院举办,并以香港特区优秀运动员为对象的精英运动员培训计划。拨款是根据计划本身的质素和个别运动员的表现而发放,无分性别。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房屋、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303. 由于香港面积细小,要将农村妇女和城市妇女区别并不切实可行。香港各区都有水电供应和卫生服务,而全港妇女均可容易得到妇女需要的货品、服务和设施。在审议第一次报告时,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促请特区政府确保妇女在乡事委员会享有平等代表权。因此,我们将在这项条文下汇报香港特区政府所采取的措施,以逐步消除对女性原居民权利的歧视。
原居民在香港的定义
304. 就继承新界的房产、地租优惠、小型屋宇政策、乡村选举而言,“原居民”指在1898年时是香港原有乡村的居民或其父系的后裔。
新界土地物业的继承和土地政策检讨
305.《新界条例》第13条原订明,在有关新界土地的法律程序中,法庭有权认可并执行任何影响新界土地的中国习俗或传统权益。个人拥有的新界土地会按照中国传统的继承法继承,而实际上,只是父系男性后裔才有继承权。按照这个传统,继承已故亲属土地的父系男性后裔须供养其遗孀及子女。
306. 《新界土地(豁免)条例》在1994年6月24日制定,目的是消除上述在继承新界土地和房产方面对妇女的限制。条例规定一般继承法例应适用于新界,但以祖/堂名义持有的土地,则作别论。
地租优惠
307. 《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居村民拥有的某些乡郊物业可享有地租优惠。因此,我们加入了保留条文,即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使男性原居民得以行使某些关于财产的权利,以及就原居民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所持有土地或财产提供租金优惠规定的法律,将继续适用(保留条文第5段),以确保《妇女公约》在香港特区的适用与《基本法》一致。
小型屋宇政策
308. 上述保留条文也订明小型屋宇政策可以继续实施。根据小型屋宇政策,男性原居村民在一生之中可向政府提出一次申请,在本身拥有的土地或政府的土地上(如有的话)兴建小型屋宇。
309. 在第一次报告中,我们向委员会指出政府正在检讨这项政策。在检讨的过程中,发现有不少错综复杂的问题,其中包括如何善用土地资源的问题、与小型屋宇发展有关的排污及基建配套事宜等。我们认为须全面检讨政策及有关的问题。我们会咨询相关人士,然后拟订初步建议作更深入的讨论。
乡村选举
310.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52至54段所述,新界的乡村选举共分三层,即村代表、乡事委员会和乡议局选举。第一层是村代表选举,其选举安排随着时间不断演进。由1994年起,村代表选举依照一套规则模板进行:村代表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选出,固定任期为四年;男女均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妇女也可参选。个别乡村可酌情修订该套规则模板,以切合本身的情况。在1999年,这个选举安排在法院受到质疑。在陈华诉坑口乡事委员会的诉讼中,法院裁定布袋澳村的选举安排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原因是女性原居民的丈夫不获准在选举中登记为选民。终审法院也确定,在乡村选举中男女均应享有同等权利,政府有责任不认可并非以此方式选出的村代表。
311. 鉴于法院的裁决,政府已实施《村代表选举条例》,以确保未来有关的选举安排符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的规定。
312. 香港现有27个乡事委员会,是乡村选举制度的第二层。乡事委员会由村代表组成,主席和副主席都是经由一人一票方式选出,是乡议局的当然议员,他们同样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乡议局(属乡村选举制度的第三层)的主席和副主席。在这两层选举中,男女均享有同等权利。现时,共有十名女性担任村代表,两名女性担任乡事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五名女性担任乡议局议员。
第十五条在法律和公民事务上享有平等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它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就本条订立的保留条文
313. 中国政府代表香港特区就《妇女公约》第十五条第3款加载声明,表明只会将合同或其它私人文书中具有所述歧视性质的条款或成分视为无效,而不一定要将合同或文书的整体视为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代表香港特区就《妇女公约》第十五条第4款所载有关管制进入、逗留及离开香港特区的出入境法例订立保留条文,立场与第一次报告所述相同。
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公民权利
人权法案
314.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164及174段所述,在《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列明并获香港人权法案确认的所有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享有,不作任何(包括性别)的区分。自提交第一次报告后,情况一直没有改变。
妇女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和管理财产的权利
315. 根据香港特区的法律,凡年满18岁的人,不论男女,即届成年。因此,年满18岁的妇女不再是未成年人,可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和管理财产。在公共房屋方面,截至2002年9月底,约有210万人(占香港人口的31%)在公共屋屯居住。女性与男性一样,可以申请公共房屋;在获编配公屋时,可与有关当局签署租约。
妇女在法庭受到的待遇
316. 根据普通法,除了在极少数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没有资格为其配偶作证,或指证配偶。根据现行法律,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可被强迫(即不可令该人)指证配偶。虽然这项普通法规则看来不偏不倚,不过,由于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往往较易成为暴力受害人,这项规则对妇女较为不利。政府已建议修订法例,让任何人都有资格代表其配偶作证,或指证配偶。有关建议又容许配偶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嫌的性罪行涉及家庭子女时,可在强制的情况下作证。立法会会仔细研究建议的修订。
法律援助
317. 为确保具备充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将案件诉诸法庭,不论该人是否香港居民,只要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符合资格获法律援助署提供法律援助。合资格的申请人会由律师或(如有需要)大律师,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民事或刑事诉讼。法律援助适用于区域法院、原讼诉庭、上诉法庭以及终审法院的诉讼。在2002年首三季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当中,女性较男性为多。在8 700名女申请人中,获批法援的占63%;而在6 900名男申请人中,获批法援的则占37%。
其它
318. 正如第一次报告第168段所述,《已婚者地位条例》旨在确保已婚妇女所获的待遇与未婚时一样。自提交第一次报告后,情况并没有改变。
319. 《陪审团条例》并没有就女性担任陪审员订定任何限制,因此妇女也有权担任陪审员。截至2002年9月底,在普通陪审员名单中共有301 048人,其中144 532人(即48%)是女性。
320. 此外,香港人权法案第八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都保障妇女与男性一样,享有迁徙往来的自由和择居的自由。法律改革委员会现正就断定居籍的根据进行研究,而已婚妇女的居籍是该委员会的研究课题之一。
委任妇女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
321. 妇女在获委任参与司法机构工作方面,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在评估候选人是否适合加入司法机构时,只会考虑候选人的法律知识、司法性格、行为操守和处理个案的能力;至于候选人的性别,则非评估准则之一。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第一次报告时,曾对任职司法机构的妇女人数少表示关注。现时情况已略有改善。截至2002年9月底,在司法机构162名法官和司法人员中,有32人为女性(即20%),比1998年的17%有所增加。
狱中的女犯人
322. 惩教署的职责是以安全和人道的方式,监禁法庭判处入狱的犯人,以及羁留需要进行刑事法律程序的人士。多年来,惩教署致力改革本港的刑罚制度,对改造犯人和协助他们自新日趋重视。该署为各类男女犯人(包括年轻罪犯、吸毒犯、初犯和积犯)制订了多项周详的治疗和训练计划。
323. 一些妇女团体曾就女犯人在狱中受到的对待表示关注。本港制订了多项法例,包括《监狱条例》、《教导所条例》、《戒毒所条例》、《劳教中心条例》、《更生中心条例》和《精神健康条例》,藉以确立有效的制度,保障犯人的权利,确保所有犯人得到平等对待。惩教署设有多项训练和教育计划,以及提供各类服务,配合不同类别男女犯人的需要。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该署会考虑性别的因素,给予犯人特别保护和对待。举例来说,在任何情况下,女犯人均会收押在独立的院所或监狱内的独立地方,与男犯人完全分隔。此外,犯人绝不会由异性职员搜身,和女犯人可亲身照料自己的初生婴儿,直至孩子三岁为止。
324. 目前,惩教署设有四所女子惩教院所和其它为女犯人而设的惩教设施。由2000年年底开始,女性在囚人数激增。女犯人数目上升,主要是因“违反逗留条件”被判入狱的内地女子人数急剧增加所致。截至2003年1月1日,女子惩教院所的认可收容额是1 524人,但收押的女犯人达2 801名。惩教署已采取多项紧急措施,解决监狱挤迫的问题,包括将一些男子惩教院所的部分地方改建,用作收押女犯人,以及计划增建女子监狱。2001及2002年,惩教署增加了474个女犯人惩教名额;在2005年年底或之前,会再增设432个。同时,我们计划进一步发展新设施,作为解决问题的长远方法。尽管女犯人数目增加,但惩教署一直竭尽所能,维持羁押及更生服务的质素。
第十六条在家庭法律方面享有平等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有关结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
香港人权法案和《基本法》
325. 香港人权法案第十九条就关于结婚和家庭的权利作出了保证。该条规定,家庭为社会之自然基本团体单位,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婚姻非经婚嫁双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缔结;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在婚姻关系消灭时,双方权利责任平等。婚姻关系消灭时,应订定办法,对子女予以必要之保护。《基本法》第三十七条订明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婚姻条例》
326. 如第一次报告第177至180段所述,《婚姻条例》保证男女有权在完全自由同意下,缔结一夫一妻的婚姻。《侵害人身罪条例》规定重婚是违法行为。《婚姻条例》规定可结婚年龄为16岁;若年龄在21岁以下,则需要先得父母、监护人或区域法院法官的同意。
有关赡养费和业权的法例
327. 《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和《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均订明,法庭可在裁决分居、离婚、婚姻无效的个案前,就赡养费、财产转移及授产安排等发出命令。条例下女性和男性待遇并无不同。
追讨赡养费
赡养令
328. 离婚/分居人士可与前配偶就赡养费达成协议,或向法庭申请发出赡养令。政府在2001年4月至6月期间,就执行赡养令的情况进行一项住户意见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访问的已离婚/分居并可领取赡养费的人士中,约有57.2%表示未有悉数领取赡养费。未有悉数领取赡养费的受访者中,只有10.9%采取法律行动,追讨赡养费欠款。没有采取法律行动的主要原因为“赡养费数目太少”(25.5%);“认为前配偶不会支付赡养费”(20.5%);“前配偶无力支付赡养费”(18.4%);“无法跟前配偶联络”(16.6%);以及“提出诉讼的程序过于繁复”(16.3%)。逾七成赡养费受款人为女性。
329. 为解决赡养费受款人所遇到的困难,政府的一个跨部门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较早前曾就影响合资格领取赡养费人士的法例和行政措施进行检讨,并于2000年5月发表报告。工作小组的建议包括:
(a)放宽法庭可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条件;
(b)授权法庭向拖欠赡养费的赡养费支付人征收附加费;
(c)通知非政府机构和专业团体,假如赡养费支付人没有告知受款人已更改地址,他们可往赡养费支付人最后所知地址最近的警署举报;
(d)协调有关综援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处理程序;
(e)就有关赡养费问题展开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
330. 有关行政措施方面的改善建议已经实施。此外,《扣押入息令(修订)条例草案》亦在2001年7月获得通过,进一步方便追讨赡养费。扣押入息令是一项法庭命令,规定赡养费支付人的“入息来源”(例如:其雇主)须从有关的入息中扣除赡养费,并直接支付给赡养费受款人。通过这个途径,可确保受款人能够准时收取赡养费。
331. 政府亦提出法例修订建议,放宽扣押入息令计划的限制条件。有关改善扣押入息令计划的措施自2002年1月25日起实施,当中包括放宽法庭可发出扣押入息令的情况,以及容许法庭可在其认为公平和合理的情况下,放宽有关的程序和时限,以便加快处理个案。
332. 政府在2001年12月提出《赡养费欠款利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旨在就赡养费欠款征收利息,以补偿赡养费受款人在储蓄利息方面的损失,或因赡养费支付人未能如期悉数支付赡养费,以致赡养费受款人须借贷而需付的利息。政府亦正考虑授权法庭在赡养费受款人提出申请时,着令经常无理拖欠赡养费而应受责备的支付人,就赡养费欠款缴付附加费。条例草案尚在立法程序中。
向身处海外人士追讨赡养费
333. 《赡养费(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就身处香港特区的人士向在交互执行国的人士追讨赡养费作出规定。同样地,两性所受的待遇是相向的。
有关监护权、监护和领养儿童的法例
《领养条例》
334. 根据《领养条例》,妇女无论作为被领养幼童的母亲或领养令的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与男性所享有的相同。政府会修订《领养条例》,希望改善香港的领养程序,以及加强与其它国家在跨国收养方面的合作。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335.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综合有关监护未成年人的法例。根据条例的规定,法院为照顾未成年人的福利,可以委派任何人担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就该未成年人的管养权、赡养费和父母任何一方的探视权颁布命令。如第一次报告第184段所述,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母亲享有与父亲同样的权利和权限。假如父母已经分居或离婚,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颁令未获准管养该未成年人的一方支付该未成年人的赡养费。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
336. 《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掳拐儿童公约》)于1980年在海牙签订。该公约订立了有效的国际机制,将那些在侵犯管养权情况下被不当地从惯常居住的地方带往另一个缔约国的儿童,尽快送回该地方。公约旨在制定一套常规,以处理有上升趋势的国际儿童掳拐个案中有关民事的部分。政府于1997年5月制定《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掳拐儿童条例》),并于同年9月5日生效,以便于《掳拐儿童公约》引入香港后,可于本地实施《掳拐儿童公约》的条文。《掳拐儿童条例》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一章的内容一致,即规定签约国应打击非法带儿童至国外并令其无法回国的个案;为达致这个目标,签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参加现有的条约。
注:附录A和B特以所收到的原件的语文提供委员会成员。
附录C
根据《性别歧视条例》作出的重要司法决定
A.律政司司长及其它人诉陈华(终院民事上诉2000年第11号)
陈华的案件中,布袋澳村村代表的选举安排受到多项质疑,其中一项指有关安排与《性别歧视条例》不相符。《性别歧视条例》第35(3)(c)条订明︰
“任何人——
(c)何人于选举有关团体的成员或有关职位的担任者的投票资格方面,或参与拣选有关职位的担任者的资格方面;
歧视另一人,即属违法。”
2.陈华是布袋澳村的非原居村民,在该村出生和长大,并与一名女性原居民结婚。他被拒在村代表选举中投票,理由是他并非原居民,意思是指他的祖先并非在1889年已于新界乡村居住的村民。陈华依据《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相类的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质疑有关选举安排。他进一步辩称,自己受到《性别歧视条例》禁止的违法歧视,因为与男性原居民结婚的女性非原居民可以投票,但与女性原居民结婚的男性非原居民却不能享有投票权。
3.终审法院判陈华胜诉,裁定与女性原居民结婚的男性非原居民被拒投票的安排,与《性别歧视条例》并不相符。
B.阮莎莎诉谢志斌〔1999〕1 HKC 731
4.在阮莎莎一案中,有关性骚扰的法例受到考验。《性别歧视条例》禁止性骚扰的行为。该条例第2(5)(a)条把性骚扰界定为︰
“…任何人(不论如何描述其身分)——
(a)如——
(i)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要求,或提出不受欢迎的获取性方面的好处的要求;或
(ii)就一名女性作出其它不受欢迎并涉及性的行径,
而在有关情况下,一名合理的人在顾及所有情况后,应会预期该女性会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吓;
该人即属对该女性作出性骚扰。”
5.原告人阮莎莎是香港中文大学逸夫书院的学生,被告人也是同一书院的学生。原告人无意中发现一部摄录机隐藏于室友衣柜上面的一个纸盒内。该部摄录机的镜头对准原告人的衣柜,里面有一盒显示原告人正在更衣的录像带。原告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虽然案情方面的争议很小,但被告人拒绝在调解程序中解决问题。区域法院判原告人胜诉,认为未经原告人同意而将她更衣的情形录像下来,构成《性别歧视条例》禁止的性骚扰行为。法官判原告人获得5万元作为对感情损害的补偿、2万元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以及1万元作为严重损害赔偿,并命令被告人作出书面道歉。这宗案件定下重要的先例,可供其它女士日后援引。
C.郑映群诉 Wyeth (HK) Ltd (平等机会诉讼1999年第10号)
a 第 8 条的具体内容见第一次报告第 II 部第 2 段。
b 第 9 条的具体内容见第一次报告第 II 部第 2 段。
6.《性别歧视条例》第8条a 禁止因怀孕受到歧视,第9条b 则禁止使人受害的歧视。该等条文在郑映群一案受到考验。原告人郑映群受雇于被告人,在她通知被告人已怀孕的消息后,不久被告人的高层员工便强逼她辞职。原告人不允,并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此后,原告人被拒加薪,并须接受额外考核。她后来辞职,并声称受到怀孕歧视和使人受害的歧视。
7.被告人辩称,原告人受到监察,是由于表现欠佳。怀孕一事,仅属巧合。被告人并称,其它怀孕的雇员并无受到较差的待遇。
8.法庭裁定原告人因怀孕而遭被告人违法歧视。法庭认为,在怀孕歧视的案件中采用“若非因”判断标准时,应以普通雇员而非另一怀孕雇员作比较,因此不能根据其它怀孕雇员的待遇,来推论原告人怀孕一事,并非导致她所遭待遇的原因之一。
9.法庭进一步裁定,被告人因原告人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而非法使其受害。法庭认为,原告人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9条投诉遭到受害的歧视时,必须证明被告人进行被投诉的行为时,已知道原告人曾经作出第9(1)(a)至(d)条所列的四个行动中最少一个行动。这点一经确立,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原告人可根据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证明被告人曾经令原告人受害。
D.平等机会委员会 诉 教育署署长 (高院宪法及行政诉讼2000年第1555号)
10.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司法复核的法律程序,指由教育署署长(“署长”)管理以分配小学生升读中学的制度(“中学学位分配办法”),对个别学生造成性别歧视,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并不合法。委员会认为,中学学位分配制度主要歧视女生;不过,由于制度的结构复杂,并以性别为基础,个别男生也可能(及曾经)遭到歧视。法庭判平等机会委员会胜诉,并认为颇多学生纯粹因为性别问题曾经(及继续)遭到不平等待遇。法庭作出判决时,援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条,重申社会对男女的固有概念,往往造成性别歧视。法庭认为当局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歧视 。
附录D
统计处按性别分类所编制的统计数字
统计数字的性质 |
按性别分类的主要统计数字 |
资料来源 |
人口 |
人口 |
人口统计数字 |
人口金字塔 |
||
按年龄划分的人口 |
||
按婚姻状况划分的人口 |
||
按年龄划分的性别比率 |
||
主要项目 |
出生、死亡及结婚统计数字 |
|
出生人数 |
||
死亡人数 |
||
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 |
||
婴儿死亡率 |
||
粗结婚率 |
||
初婚年龄中位数 |
||
住户及家庭 |
人口普查及中期人口调查 |
|
户主的性别 |
||
独居的女性及男性 |
||
劳工 |
主要的劳工统计数字 |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劳动人口参与率 |
||
失业率 |
||
就业不足率 |
||
基本特征 (例如:年龄、教育程度、经济行业、职业) |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
就业人士 |
||
失业人士 |
||
就业不足人士 |
||
非从事经济活动人士 |
||
其它主要指针 |
就业及空缺统计调查 |
|
按经济行业、机构规模等 划分的就业人数 |
||
收入 |
每月就业收入 |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
- 按经济行业划分 |
||
- 按职业划分 工资及薪金统计数字 (按选定行业及职业划分) |
劳工收入统计调查 |
附录E
男女生辍学率的统计数字
(1997/至98年度到2001至02年度)
学生人数
性别 |
1997 至 98 |
1998 至 99 |
1999 至 2000 |
2000 至 01 |
2001 至 02 |
|
入学人数 |
女 |
341 287 |
344 721 |
350 978 |
355 285 |
357 287 |
(48.17%) |
(48.18%) |
(48.23%) |
(48.3%) |
(48.33%) |
||
男 |
367 238 |
370 838 |
376 747 |
380 310 |
381 920 |
|
(51.83%) |
(51.82%) |
(51.77%) |
(51.7%) |
(51.67%) |
||
总计 |
708 525 |
715 559 |
727 725 |
735 595 |
739 207 |
|
辍学人数 |
女 |
882 |
666 |
594 |
547 |
493 |
( 辍学率 ) |
(0.258%) |
(0.193%) |
(0.169%) |
(0.154%) |
(0.138%) |
|
男 |
1 117 |
932 |
768 |
786 |
785 |
|
(0.304%) |
(0.251%) |
(0.204%) |
(0.207%) |
(0.206%) |
||
总计 |
1 999 |
1 598 |
1 362 |
1 333 |
1 278 |
|
(0.282%) |
(0.223%) |
(0.187%) |
(0.181%) |
(0.173%) |
附录F
按程度和性别划分的学校数目(2002至03年度)
学校类别 |
||||
程度 |
男女校 |
男校 |
女校 |
总计 |
小学 |
766 |
13 |
24 |
803 |
中学 |
415 |
40 |
44 |
499 |
资料来源 :教育统筹局。
附录G
2001至02年度香港学生参与学校体育活动的人数
本地校际体育比赛
程度 |
体育项目 |
女生 |
男生 |
中学 |
20 |
41 556 |
68 065 |
小学 |
10 |
24 899 |
33 407 |
埠际及国际学校体育比赛
程度 |
体育项目 |
女生 |
男生 |
埠际 |
5 |
38 |
90 |
国际 |
2 |
30 |
78 |
附录H
按修读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课程的学生
学生人数
修读程度 |
性别 |
1997 至 98 |
1998 至 99 |
1999 至 2000 |
2000 至 01 |
2001 至 02 |
副学位课程 |
女 |
14 603 (63.6%) |
13 943 (63.6%) |
13 758 (65.8%) |
12 451 (66.8%) |
10 299 (66%) |
男 |
8 375 (36.4%) |
7 973 (36.4%) |
7 158 (34.2%) |
6 198 (33.2%) |
5 316 (34%) |
|
学士学位课程 |
女 |
24 308 (50.3%) |
24 531 (51.5%) |
24 919 (52.5%) |
25 261 (53.1%) |
25 605 (53.3%) |
男 |
24 037 (49.7%) |
23 113 (48.5%) |
22 548 (47.5%) |
22 345 (46.9%) |
22 449 (46.7%) |
|
研究生课程 |
女 |
5 386 (36.2%) |
5 914 (39.5%) |
6 480 (42.2%) |
6 776 (44.5%) |
7 007 (46%) |
男 |
9 493 (63.8%) |
9 064 (60.5%) |
8 891 (57.8%) |
8 441 (55.5%) |
8 236 (54%) |
|
学生人数总计 |
女 |
44 297 (51.4%) |
44 388 (52.5%) |
45 157 (53.9%) |
44 488 (54.6%) |
42 911 (54.4%) |
男 |
41 905 (48.6%) |
40 150 (47.5%) |
38 597 (46.1%) |
36 984 (45.4%) |
36 001 (45.6%) |
|
总计 |
86 202 |
84 538 |
83 754 |
81 472 |
78 912 |
附录I
(i) 按学科类别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学士学位课程 毕业生人数
学生人数
学科类别 |
性别 |
1997 至 98 |
1998 至 99 |
1999 至 2000 |
2000 至 01 |
2001 至 02 |
|
医科、牙医与医学卫生有关学科 |
女 |
424 (49%) |
585 (58%) |
563 (58%) |
612 (57%) |
647 (59%) |
|
男 |
450 (51%) |
421 (42%) |
402 (42%) |
465 (43%) |
454 (41%) |
||
自然科学 |
女 |
1 088 (37%) |
1 062 (38%) |
1 090 (39%) |
1 078 (40%) |
1 032 (39%) |
|
男 |
1 876 (63%) |
1 738 (62%) |
1 723 (61%) |
1 592 (60%) |
1 627 (61%) |
||
工程及科技 |
女 |
540 (17%) |
537 (18%) |
662 (22%) |
657 (23%) |
699 (24%) |
|
男 |
2 602 (83%) |
2 508 (82%) |
2 344 (78%) |
2 209 (77%) |
2 181 (76%) |
||
商业及管理 |
女 |
2 367 (61%) |
2 455 (64%) |
2 501 (64%) |
2 468 (65%) |
2,387 (64%) |
|
男 |
1 505 (39%) |
1 386 (36%) |
1 435 (36%) |
1 336 (35%) |
1 336 (36%) |
||
社会科学 |
女 |
1 357 (71%) |
1 352 (72%) |
1 366 (72%) |
1 396 (73%) |
1 351 (70%) |
|
男 |
555 (29%) |
529 (28%) |
534 (28%) |
517 (27%) |
579 (30%) |
||
文科及人文科学 |
女 |
1 511 (81%) |
1 334 (79%) |
1 315 (79%) |
1 306 (79%) |
1 403 (78%) |
|
男 |
363 (19%) |
359 (21%) |
346 (21%) |
339 (21%) |
396 (22%) |
||
教育 |
女 |
274 (73%) |
248 (74%) |
218 (69%) |
239 (76%) |
259 (76%) |
|
男 |
102 (27%) |
86 (26%) |
98 (31%) |
77 (24%) |
81 (24%) |
||
总学生人数 |
女 |
7 561 (50%) |
7 573 (52%) |
7 715 (53%) |
7 755 (54%) |
7 779 (54%) |
|
男 |
7 453 (50%) |
7 027 (48%) |
6 884 (47%) |
6 535 (46%) |
6 654 (46%) |
||
总计 |
15 014 |
14 600 |
14 599 |
14 290 |
14 433 |
(ii) 按学科类别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生课程 毕业生人数
学生人数
学科类别 |
性别 |
1997 至 98 |
1998 至 99 |
1999 至 2000 |
2000 至 01 |
2001 至 02 |
医科、牙医与医学卫生有关学科 |
女 |
107 (48%) |
157 (55%) |
157 (50%) |
163 (53%) |
179 (62%) |
男 |
116 (52%) |
129 (45%) |
160 (50%) |
144 (47%) |
108 (38%) |
|
自然科学 |
女 |
190 (25%) |
206 (25%) |
274 (28%) |
314 (32%) |
328 (32%) |
男 |
557 (75%) |
618 (75%) |
714 (72%) |
660 (68%) |
695 (68%) |
|
工程及科技 |
女 |
123 (12%) |
162 (14%) |
207 (16%) |
220 (18%) |
295 (21%) |
男 |
927 (88%) |
980 (86%) |
1 098 (84%) |
1 027 (82%) |
1 084 (79%) |
|
商业及管理 |
女 |
391 (35%) |
511 (39%) |
493 (43%) |
516 (42%) |
481 (44%) |
男 |
725 (65%) |
813 (61%) |
661 (57%) |
718 (58%) |
610 (56%) |
|
社会科学 |
女 |
422 (55%) |
428 (55%) |
482 (61%) |
538 (62%) |
620 (62%) |
男 |
342 (45%) |
356 (45%) |
313 (39%) |
334 (38%) |
376 (38%) |
|
文科及人文科学 |
女 |
231 (67%) |
267 (66%) |
291 (65%) |
343 (71%) |
386 (67%) |
男 |
113 (33%) |
140 (34%) |
159 (35%) |
139 (29%) |
194 (33%) |
|
教育 |
女 |
647 (58%) |
764 (56%) |
977 (62%) |
1 134 (65%) |
1 284 (67%) |
男 |
477 (42%) |
589 (44%) |
605 (38%) |
620 (35%) |
621 (33%) |
|
总学生人数 |
女 |
2 111 (39%) |
2 496 (41%) |
2 882 (44%) |
3 228 (47%) |
3 573 (49%) |
男 |
3 256 (61%) |
3 624 (59%) |
3 710 (56%) |
3 642 (53%) |
3 687 (51%) |
|
总计 |
5 367 |
6 120 |
6 592 |
6 870 |
7,260 |
附录J
入读职业训练局提供的职业训练课程的学员人数
(2001至02年度)
入学学员 |
||
课程 |
总计 ( 人数 ) |
女性 (%) |
零售业 |
5 287 |
67.2 |
出入口及批发业 |
2 687 |
61.7 |
财经事务 |
25 925 |
55.7 |
旅游服务业 |
2 380 |
53.8 |
纺织业 |
1 778 |
53.3 |
中华厨艺 |
1 523 |
51.7 |
管理专业发展 |
5 514 |
50.2 |
珠宝业 |
298 |
46.6 |
信息科技 |
9 532 |
35.0 |
印刷业 |
1 214 |
26.2 |
塑料及模具科技 |
5 567 |
13.7 |
金属品制造 |
2 429 |
13.3 |
电子业 |
2 992 |
10.2 |
海员 |
7 703 |
6.2 |
电机业 |
6 242 |
5.5 |
焊接 |
3 570 |
1.8 |
气体燃料业 |
1 140 |
1.7 |
汽车业 |
1 512 |
0.4 |
总计 |
87 293 |
36.1 |
附录K
2001年女教师与男教师的比率
男 |
女 |
比率 |
||
幼儿园 |
||||
本地 |
41 |
8 737 |
1:213 |
|
国际 |
13 |
324 |
1:25 |
|
小学 |
||||
本地普通 |
5 127 |
17 711 |
1:3.5 |
|
英基学校协会 |
77 |
212 |
1:2.8 |
|
国际 |
204 |
585 |
1:2.9 |
|
中学 |
||||
本地普通 |
11 248 |
13 218 |
1:1.2 |
|
英基学校协会 |
207 |
251 |
1:1.2 |
|
国际 |
316 |
320 |
1:1.0 |
|
特殊学校、技能训练学校 及实用中学 |
540 |
1 089 |
1:2.0 |
|
注 :有关数字显示 2001 年 10 月的情况。 |
附录L
按职级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教学人员数目
教学人员职级 |
性别 |
1997 至 98 |
1998 至 99 |
1999 至 2000 |
2000 至 01 |
2001 至 02 |
讲座教授 |
女 |
20 (6%) |
20 (6%) |
19 (6%) |
22 (7%) |
27 (8%) |
男 |
297 (94%) |
298 (94%) |
288 (94%) |
299 (93%) |
313 (92%) |
|
教授 |
女 |
21 (8%) |
32 (12%) |
32 (11%) |
32 (11%) |
31 (10%) |
男 |
227 (92%) |
230 (88%) |
250 (89%) |
254 (89%) |
290 (90%) |
|
高级讲师 ( 学位课程 ) |
女 |
85 (15%) |
87 (14%) |
88 (14%) |
89 (15%) |
87 (15%) |
男 |
490 (85%) |
531 (86%) |
534 (86%) |
524 (85%) |
504 (85%) |
|
首席讲师 ( 非学位课程 ) |
女 |
13 (25%) |
21 (37%) |
22 (35%) |
23 (34%) |
26 (39%) |
男 |
39 (75%) |
36 (63%) |
41 (65%) |
44 (66%) |
41 (61%) |
|
高级讲师 ( 非学位课程 ) |
女 |
65 (34%) |
66 (33%) |
68 (33%) |
68 (33%) |
67 (33%) |
男 |
129 (66%) |
136 (67%) |
136 (67%) |
140 (67%) |
137 (67%) |
|
讲师 ( 学位课程 ) |
女 |
594 (22%) |
658 (23%) |
584 (23%) |
592 (23%) |
595 (23%) |
男 |
2 124 (78%) |
2 264 (77%) |
1 983 (77%) |
2 024 (77%) |
1 992 (77%) |
|
讲师 ( 非学位课程 ) |
女 |
327 (38%) |
319 (41%) |
305 (42%) |
324 (41%) |
314 (44%) |
男 |
532 (62%) |
457 (59%) |
415 (58%) |
462 (59%) |
406 (56%) |
|
助理讲师 |
女 |
45 (36%) |
79 (37%) |
56 (38%) |
51 (40%) |
109 (46%) |
男 |
81 (64%) |
133 (63%) |
92 (62%) |
76 (60%) |
130 (54%) |
|
导师 |
女 |
162 (59%) |
208 (58%) |
255 (54%) |
267 (57%) |
287 (57%) |
男 |
113 (41%) |
148 (42%) |
219 (46%) |
204 (43%) |
213 (43%) |
|
助教 / 教学助理 |
女 |
457 (37%) |
590 (40%) |
368 (43%) |
262 (47%) |
222 (51%) |
男 |
768 (63%) |
888 (60%) |
488 (57%) |
295 (53%) |
215 (49%) |
|
其它 |
女 |
76 (66%) |
84 (65%) |
88 (60%) |
91 (57%) |
87 (56%) |
男 |
40 (34%) |
45 (35%) |
58 (40%) |
68 (43%) |
69 (44%) |
|
总计 |
6 703 |
7 330 |
6 387 |
6 210 |
6 160 |
注: 1. 上述数字是指获大学内部综合拨款支付薪金的部门教学人员。
附录M
3 资料来源:政府统计处( 2002 年 12 月)。《主题性住户统计调查第十号报告书——信息科技的使用情况和普及程度》。
按年龄及性别划分在2002年第二季的12个月前曾使用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服务的十岁及以上人士数目3
年龄组别 |
使用个人计算机的比率 (%) |
使用互联网的比率 (%) |
||
男 |
女 |
男 |
女 |
|
10–14 |
96.1 |
96.3 |
89.3 |
90.6 |
15–24 |
91.9 |
92.7 |
88.8 |
89.6 |
25–34 |
75.9 |
76.3 |
70.2 |
68.2 |
35–44 |
62.3 |
55.0 |
53.4 |
44.4 |
45–54 |
35.9 |
26.5 |
29.6 |
20.4 |
55–64 |
17.5 |
9.5 |
13.3 |
7.4 |
65 或以上 |
4.2 |
1.5 |
3.0 |
1.0 |
总计 |
55.9 |
52.3 |
50.3 |
46.2 |
附录N
按性别及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2001 |
2002 |
|||||
年龄 |
男 |
女 |
总计 |
男 |
女 |
总计 |
15-19 |
1 |
1 |
2 |
1 |
1 |
2 |
20-29 |
12 |
11 |
23 |
12 |
10 |
22 |
30-39 |
17 |
13 |
30 |
16 |
13 |
29 |
40-49 |
18 |
10 |
28 |
18 |
11 |
29 |
50-59 |
10 |
4 |
14 |
10 |
5 |
15 |
60 及以上 |
3 |
1 |
4 |
3 |
1 |
4 |
总计 |
61 |
39 |
100 |
59 |
41 |
100 |
注︰ 由于无法将外籍家庭佣工的人数从 2001 年前的统计数 字中剔除,因此无法与 2001 年前 的数字比较。
* 由于进位关系,以上数字的总和未必与总数绝对相等。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附录O
按性别及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参与率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2001 |
2002 |
|
男 |
||
15-19 |
17.1 |
18.0 |
20-29 |
84.7 |
83.8 |
30-39 |
97.4 |
97.4 |
40-49 |
96.3 |
95.8 |
50-59 |
85.6 |
84.6 |
60 及以上 |
20.2 |
19.4 |
总计 |
72.9 |
72.5 |
女 |
||
15-19 |
14.7 |
15.6 |
20-29 |
77.2 |
77.7 |
30-39 |
67 |
68.7 |
40-49 |
56.4 |
59.3 |
50-59 |
41.3 |
43.7 |
60 及以上 |
3.8 |
4.5 |
总计 |
47.3 |
48.7 |
男及女 |
||
15-19 |
15.9 |
16.8 |
20-29 |
81.0 |
80.8 |
30-39 |
81.5 |
82.1 |
40-49 |
76.6 |
77.6 |
50-59 |
64.7 |
64.9 |
60 及以上 |
11.7 |
11.7 |
总计 |
60.1 |
60.5 |
注︰ 由于无法将外籍家庭佣工的人数从 2001 年前的统计数 字中剔除,因此无法与 2001 年前 的数字比较。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附录P
按教育程度和性别划分的就业人士(%)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2001 |
2002 |
|||||
男 |
女 |
总计 |
男 |
女 |
总计 |
|
未受教育 / 幼儿园 |
1 |
2 |
1 |
1 |
2 |
1 |
小学 |
17 |
14 |
16 |
16 |
14 |
15 |
中学 / 预科 |
58 |
56 |
57 |
58 |
54 |
56 |
专上教育 |
24 |
28 |
26 |
26 |
30 |
28 |
总计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 : ︰ 由于无法把外籍家庭佣工的人数从 2001 年前的统计数字 中剔除,因此无法与 2001 年前的 数字比较。
* 由于进位关系,以上数字的总和未必与总数绝对相等。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附录Q
性别划分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 (%)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失业率
2001 |
2002 |
|
男 |
6.0 |
8.4 |
女 |
4.4 |
6.8 |
总计 |
5.4 |
7.7 |
就业不足率
2001 |
2002 |
|
男 |
3.1 |
3.7 |
女 |
1.9 |
2.4 |
总计 |
2.6 |
3.2 |
注 ︰ 由于无法将外籍家庭佣工的人数从 2001 年前的统 计数字中剔除,因此无法与 2001 年前的 数字比较。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附录R
以主要职业类别划分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的比率(%)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2001 |
2002 |
|
经理及行政级人员、专业人员及辅助专业人员 |
35 |
36 |
其中 : |
||
经理及行政级人员 |
25 |
26 |
专业人员 |
33 |
35 |
辅助专业人员 |
40 |
42 |
文员 |
73 |
74 |
服务工作及商店销售人员 |
46 |
48 |
工艺及有关人员 |
3 |
4 |
机台及机器操作员和装配员 |
14 |
13 |
非技术人员 |
43 |
45 |
其它 |
28 |
31 |
总计 |
40 |
41 |
注 : 由于无法将外籍家庭佣工的人数从 2001 年前的统计数 字中剔除,因此无法与 2001 年前 的数字比较。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
附录S
以主要经济行业划分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的比率(%)
(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2001 |
2002 |
|
制造业 |
36 |
37 |
建造业 |
7 |
8 |
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 |
49 |
50 |
运输、仓库及通讯业 |
21 |
21 |
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 |
41 |
40 |
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 |
54 |
56 |
总计 |
40 |
41 |
注 : 由于无法将外籍家庭佣工的人数从 2001 年前的统计数字中剔除,因此无法与 2001 年前的 数字比较。
资料来源 :综合住户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