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会前工作组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对审议智利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1.对审议智利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2.第四次定期报告指出,许多部和公共部门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请说明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是否也参与了这项工作。

智利第四次定期报告于2004年提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尽管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没有参加该报告的编写工作,但负责编写该报告的全国妇女事务处并不是没有与它们联系,因为它们一直参加该事务处的其它工作和活动,例如在全国各地区举行的机会平等计划执行情况会议;农村妇女圆桌会议;它们也加入政府官方代表团参加2004年6月举行的两次国际会议,即在墨西哥举行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第九次区域会议和在波多黎各举行的人口与发展特别委员会区域会议。

这一缺漏在工作第二阶段得到纠正,邀请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参加编写关于对审议智利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新政府于2006年3月执政,新任部长与这些实体举行会议,向他们通报巴切莱特总统的政府新的优先事项,并按照委员会所规定, 邀请这些团体参加编写本报告的工作。一共与它们 举行了三次会议,就答复报告进行讨论。它们积极参加,并提出若干建议和意见,尽管政府报告没有全部采纳。在这一情况下,参加编写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认识到编写并行报告是民间社会的一个作用,指出它们将编写并提交自己的报告。

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报告所述的法律草案和法律修订(第46-88段)、宪法改革草案(第89-91段)和刑事诉讼改革(第117段)。

关于报告所述的法律动议,兹提供最新资料如下:

A.关于已完成立法程序,成为共和国法律的法律草案,可提及:

⑴在2005年10月7日《政府公报》中颁布第20.066号法,该法对第19.325号法作出修改,规定与家庭暴力行为有关的程序准则和惩戒办法(第48段)。

⑵在2004年8月30日《政府公报》中颁布第19.968号法,成立家庭法庭(第49-50段)。

⑶在2005年3月18日《政府公报》中颁布关于工作中性骚扰的第20.005号法(第57-59段)。

⑷在2004年5月17日《政府公报》中颁布第19.947号法,即《新婚姻法》(第64-68段)。

⑸修正《民法典》和关于亲缘关系的其它法律文书的第19.585号亲缘关系法,于2005年通过第20.030号法获得通过(第82-83段)。

⑹关于刑事诉讼改革,应指出自2005年6月16日以来已在全国各地充分实施这项改革(第117段)。

B.关于仍在立法程序阶段的法律草案,应强调指出:

⑴配额法案是议会提出的动议,对各种法律文书作出修改,旨在促进妇女参加国家公共生活的权利。该法案处于第一宪法程序阶段,由众议院内政、区域化、规划和社会发展委员会作报告。列入巴切莱特总统政府的方案(第69-72段)。

⑵修改《赡养费》的法案处于第二宪法程序阶段,在参议院宪法、立法、司法和条例委员会讨论,该委员会已提出关于三个综合公报的第一个报告(第80段)。

⑶《产假法案》规定灵活使用产假的准则,现处于第二宪法程序阶段,讨论参议院卫生委员会的报告(第81段)。

⑷关于建立新的继承制度取代夫妻共有制的法案的讨论已经取得进展。该法案于2005年10月18日获得通过,目前在参议院处于第二宪法程序阶段(第86-88段)。

⑸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宪法改革,应指出,它在参议院处于第一宪法程序阶段。宪法委员会已提出第一个报告,目前正等待在参议院厅进行讨论(第89-91段)。

4.请提供最新资料,根据男女机会平等部长会议进行的后续和监测工作,说明执行《2000-2010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 的主要成就和挑战(第100段)。此外,还请说明全国妇女事务处在将性别观点纳入新体制和程序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果 (第117段)。

《2000-2010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是两性平等政策的主要定向工具,其六大优先主题如下:

⑴ 宏扬平等文化;⑵ 促进妇女权利,保证妇女充分行使权利;⑶ 参加权力机构和决策工作;⑷ 妇女经济自主,摆脱贫穷;⑸ 日常生活福利和生活质量;⑹ 在公共政策中强调两性平等问题。

在执行该计划的前五年中,机会平等议程的要旨是在能力、就业、收入、贫穷和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公共部门主流等方面处理法律改革、妇女权利主题与传播、家庭暴力和妇女经济自主等问题,以通过以下二个纳入主流的工具执行该计划:机会平等部级承诺;改进管理方案的两性平等主流化的制度。

部级承诺源自2002年机会平等部长会议的一项决定。根据该承诺,每年与各部门确定政治工作议程,这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制度化的程序。

自1998年以来,公共部门一直实行《改进管理方案》。2002年,在该方案的框架内建立了两性平等主流化制度。在预算司推动下,该方案成为支助管理公共服务的工具,其特点是把实现体制管理的目标与工作人员奖金办法结合起来。

两性平等主流化制度的目标是在各机构工作中促进两性平等。各机构应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在获得产品(即物品和服务)和成果方面,机会平等。该制度突出了国家妇女事务处,使之成为公共服务技术交流中心和实现既定目标的有效机构。

自实行以来,该制度几乎涉及所有公共机构,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地方住房与城市化服务局,它促进提高认识、宣传、改革和管理方面的创新。2005年底,96%的公共服务机构(173个机构)拟订了该制度的全部周期。

2005年,对2000-2010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2000-2005年第一阶段作出评价。根据这一评价,主要成就和挑战 如下:

“平等计划最显著的成就在于将性别问题纳入公共政策主流,建立改进管理方案性别平等制度极大推动了这一领域的工作。该方案在设立管理控制机制的框架中,在全国各地执行,旨在改建各公共机构的工作。

在主流化方面有系统地取得进展,综述如下:

·国家妇女事务处使男女机会平等问题在公共机构得到认知,成为一个受关注的问题,其优先程度因部门而异,但肯定已成为应予处理的挑战。

·国家妇女事务处由于有权批准或拒绝改进管理方案,在公共机构得到重视和有效。

·在改进管理方案的框架内,关于性别问题的培训提高了部分政府官员的认识,并向他们提供了基本信息,使他们了解以前在其管理工作中不存在的问题。

·各机构的登记系统和信息系统取得巨大进展,这些机构中,大多数的统计数据均按性别开列,有时按性别进行分析。

·各机构采取行动,无论规模大小,都意味着传统工作方式的改变,这种改变有助于推动两性平等。

·有些机构认真思考努力使两性平等具体化。宪兵部门就是一个模范事例。

·机会平等区域委员会大力宣传两性平等问题并在区域部门一级展开讨论。与各区域委员会平行或替代其工作的双边机构也取得了重要进展。

·在某些地区(Valparaíso,Aysén和Magallanes),国家妇女事务处加入资源分配决策机构,如资委会。

·在主流化方面取得重大进展的领域如下:性别暴力,涉及卫生部地方处、卫生署和家庭暴力防护中心; 经济自主,涉及劳动司、国家培训与就业事务处、技术合作处和农牧业发展所等,特别是扶持女企业家方案。”

关于性别暴力,应特别提到以下活动:进行普遍性研究,使更多人认识到暴力问题:批准和颁布关于家庭暴力的第20.006号法;开展公共宣传运动,提高公众认识和了解暴力情况;培训公务员和私营部门专业人员;签订双边协定,让各机构和行动者共同努力消除暴力;建立29个家庭暴力防护中心;确认一个从性别观点的角度介入幼儿教育的模式,包括预防部分;促进社会网络和社区组织采取行动。此外,目前正在对处理卫生系统的暴力情况进行费用分析,并拟订一广泛系列与处理暴力有关的卫生服务,以便与国家卫生基金共同执行一项试验计划。

国家妇女事务处正在制定一项多部门公共政策草案,现已进入最后阶段,该草案旨在使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主流化。政策文件已经完成,等待共和国总统批准。

“在国际一级, 国家妇女事务处在代表智利参加关于妇女状况的区域和全球论坛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并同广大妇女共同努力推动签订各种有关这一主题的国际条约。在这一方面,智利在拉丁美洲发挥主导作用,促进通过拉丁美洲应对两性平等挑战的协定。此外,智利将性别观点纳入公共机构主流的榜样引起拉丁美洲各国的兴趣,并成为该区域的基准”。

目前,正在考虑根据评价中所载的各项建议修订《机会平等计划》。修订建议包括:加强《计划》,使之成为性别政策的主要工具;扩大《改进管理方案》,使之成为超越政策管理的工具;向公共机构所有官员,不仅仅是负责执行的官员宣传性别观点;加强《部级承诺》的作用;确保男子更多地参与加强两性公平;巩固在打击暴力方面取得的进展并促进就业;参与和政治领域的革新;进一步促进智利参加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区域论坛。

5.2005年8月,智利批准了《防止家庭暴力法》。该法除其他事项外,对经常性虐待作出认定。请说明对很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法院是否必须批准保护措施。

针对很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人的保护措施 不需要法院批准,包括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批准。

根据家庭法和刑法,初审法院必须向受害人和家属提供保护,并采取措施确保他们的经济生存和财产完整。特别重要的是,保障法院应能够下令采取保护措施,无论是否对被告提出正式起诉。

此外,警察无须事先得到法院命令即有权拘留违反保护措施的人并进入其住宅。

为保护儿童或青少年,法官还可根据设立家庭法庭法第71条的规定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如果必须采取保护行动保护儿童或青少年的权利,这些措施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甚至在诉讼开始之前依职权或依公共机构或任何人的请求采取。

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进行的一次调查发现,民事司法的效率和效力不高的一个表现是滥用调解机制,最终致使诉讼终止,而未阻止暴力。请说明在家庭暴力案例中采用调解机制解决的比例。还请说明已经或将要作出哪些努力,防止在出现家庭暴力时过度依赖调解机制,确保妇女的人权得到尊重。

第20.066号法(新《防止家庭暴力法》)和设立家庭法庭的第19.968号法已经消除在发生家庭暴力时采取调解或和解协议办法的可能性,因为法院不能执行的这种双方协议,极不适宜。

7.报告提到正在对防止家庭暴力和综合照料中心采取的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查(第330段)。 请说明这项工作现阶段情况和新的《防止家庭暴力法》在哪些方面对这些中心及其服务产生影响。还请说明这些中心设在哪些地方,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是否可以使用这些中心。

2001年,国家妇女事务处开始建立防止家庭暴力和综合照料中心。2003年,由于国家妇女事务处和预算司 进行的调查,对中心干预准则进行修改,将社区内的中心改名为“妇女中心”。对干预准则作出的主要修改,是把工作重点完全放在照料妇女(中心以前也向施暴男子和受虐待儿童提供照料),增加团体活动和重新着重预防。

自2004年以来,财政部预算司继续评价该方案,以监测新准则的执行情况。监测工作定于2006年12月完成。目前在全国13个地区有29个中心。

根据干预准则,中心提供综合(法律、社会和心理)照料,主要通过团体活动。团体活动比个别照料受欢迎,因为团体有能力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及妇女的自尊和独立以及支助网络。

由于新的《防止家庭暴力法》最近(2005年10月7日)才生效,因此执行期只有七个月,我们没有足够的资料评估其对这些中心工作的影响。

29个中心分布在全国13个地区的29个城镇。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主要居住在一、二、四、六、七和九区。每个地区至少有1个中心;有些地区有2个或3个中心。虽然中心位于城镇,但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可利用公共交通抵达中心。此外,中心有少部分资金,能够帮助贫困妇女支付交通费。

防止伤害妇女问题的努力受到种种限制,主要是很难执行第20.066号法(特别是惩罚施暴者和监督遵守保护措施)和受害人脆弱,因为她们在经济上依靠施暴者(特别是很难确保这些妇女能接受职业培训、获得就业和住房及将子女转校)。

巴切莱特总统已着手建立一个系统,保护生活在暴力阴影下的妇女和儿童,并下令建立暴力受害人收容所网络,每个地区至少一个收容所。此外,从2006年8月起,还提供免费热线电话,接听受暴力威胁寻求紧急保护的妇女的控诉。

8.报告指出,表示遭受过某种形式暴力的农村妇女人数较多(第334段)。报告还称,为处理农村妇女遭受暴力的问题,已采用建立地方支助和预防网络的战略(第336段)。 请进一步详细说明这项战略、战略的影响和现有评价机制。

2005年,《国家防止家庭暴力方案》拟订一项公共政策草案,通过评估地方需要和挑战,反映这一问题在不同地区的差异。目前,这一公共政策正根据按地区编制的年度计划执行,其五个核心目标是:确定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为贯穿各领域的优先事项;确保妇女受到保护;扩大覆盖面,加强对生活在暴力阴影下妇女的全面照料;防止对妇女的暴力,促进非暴力关系;建立关于政策的信息系统和监测系统。

妇女中心所有专业人员的工作重点是在社区大力开展预防活动,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综合照顾。新准则的一个特点是建立自助组,由曾经受照料并希望帮助其他妇女(无论她们是否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管理。她们组织独立小组,努力防止社区出现暴力问题。妇女中心还视需要向这些小组提供咨询意见和支助。

到2006年3月,已经成立40个自助组,这表明该倡议获得成功。妇女中心与全国120个网络建立了联系。

9.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建议该国取消为起诉目的向因非法堕胎而寻求紧急治疗的妇女取供的做法,如果以胁迫方式获得的供词被列为证据,则对有关判决进行调查和复审(CAT/C/CR/32/5,第7(m)段)。请说明在这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为确保获得优质保健服务而制定的保健系统立法没有要求从求治者取供并随后记入病历的规定。医生必须将所有信息记入病历,以确保作出正确诊断和医治病痛,同时让医护人员可以参考病历记录,确定人工流产情况。在此情况下,医护人员面临两项互相抵触的规范,一个规范是《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所规定的病历保密权,另一个规范是所有公务员有义务举报罪行,此处指人工流产(《刑事诉讼法》第84条),因为根据智利法律,人工流产是应予惩罚的罪行。

保健人员通常选择保密,但其宗教信仰强烈反对人工流产的医护人员则选择向法院举报。

关于具体措施,卫生部自2001年以来一直研订关于病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草案,其主要目标是保证病人享有获得有尊严、有体面的治疗的权利及信息权和隐私权。众议院卫生委员会于2002年广泛讨论了该法律草案,意见很多,所以又交回行政当局。目前,该草案处于审查阶段,随后将再次提交议会供审议。因此,这些问题正由卫生部处理,国家妇女事务处参与这项工作。

10.该报告表明,没有贩卖人口方面的统计数据,智利尚未批准关于这一专题的主要国际文书(第356-357段)。请说明是否已经实施研究计划或者有计划进行研究,以审评智利是否有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现象和这种现象的范围。请列入资料,说明如何努力查出和防止贩卖妇女和女童,并推动批准有关文书。

2003年12月25日智利签订《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与司法警察、内政部、卫生部、劳动部、国防理事会和妇女基金会的代表举行了部门间圆桌会议,还举行各种论坛讨论和分析这一问题,以及传播战略和调整相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包括2006年2月智利和秘鲁在边界地区举行的一次研讨会。

此外,最近设立了机构间委员会,负责协调为防止和惩罚贩运人口罪行进行的各项行动,确保向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援助。该委员会将领导主管国家机构起草一项国家政策,预防、惩罚和制止贩运行为,建立保护受害人和证人的机制并确保予以执行。

在立法方面,2005年1月,M.A.Saa议员提出了一个法律草案,规定贩卖人口为犯罪行为。该草案目前在众议院处于第一宪法程序阶段。政府着手填补这方面法律空白的问题。

11.请提供有关2003年提交的配额法草案(第159段)的最新资料。

2003年3月提交国会的配额法草案经家庭委员会审议之后于2004年7月提交内政、区域化、规划和社会发展委员会,现处第一宪法程序阶段,不作紧急处理。

尽管以上所述,妇女参政是巴切莱特总统政府的一项优先事项,以纠正妇女参政人数不足的情况。总统在其政府方案中明确提到此点,并以配额法作为其政府负责推动的一项法律倡议。还应指出,总统采用公平标准进行任命,被任命为国家部长和副部长的妇女百分比分别为50%和48.4%。全国一半地区的行政长官由妇女担任(占行政长官的50%)。总统还指示各部长采用相同标准任命工作人员担任其他官职,但应视其能力逐步予以落实。

此外,总统设立了Boeninger委员会,负责为改革双提名选举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委员会正在拟订代表制和两性公平标准,以确保参加议会的妇女人数更均衡。该委员会工作组有2名成员是此方面的杰出女专家。

在此方面,交给国家妇女事务处的一项特别任务,是支持努力处理这一问题,并创造条件,促进在全国在平等和/或配额问题上达成共识。为此,国家妇女事务处正在拟订一项国家政治和通信战略。在国际一级,国家妇女事务处部长正在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共同倡导一项共同议程,以便将该问题列入区域议程。

12.《第19.688号法》规定怀孕女生或哺乳期母亲享有上学的权利(第51段),请报告为实施该法采取的行动。请特别说明“人人上中学”方案的影响(第54段)。

智利教育部制定了一项干预战略,旨在让怀孕学生和“妈妈学生”继续上学。这项战略将提供心理社会支持——提供咨询意见和举办研讨会,加强社区支持网络,并提供经济支持以确保子女得到照顾和提高学习能力。现已制定一系列保护学生权利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和/或条例,每个机构罚款5个UTM(月税单位,Unidades Tributarias Mensuales)。

2004年,向“妈妈学生”和怀孕学生发放1 179个奖学金,2005年发放1 083个,其中包括继续发放和新发放的奖学金,新奖学金有387个,占2005年新发放奖学金总数的25%。

2005年,全国有95个机构实施了《人人上中学》方案,高于同年预期机构总数(38个)。向“妈妈学生”和怀孕学生特别发放1 138个奖学金,远远高于2005年预期奖学金总数(200个)。此外,还向有关人员(教师、父母和辅导员)提供培训,并鼓励建立支助网(大学、咨询机构和市政府)。

1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于在教育中心进行性教育建议的情况,特别是关于负责任性行为建议的状况(第202段),以及对全国8个社区的负责人和教育工作者进行性教育的试行项目的结果,以及关于为怀孕少女和少女妈妈建立援助网络建议的结果。如果已经实施,请说明其效果。

《2005-2010年性与情感问题教育计划》认为,每个教育机构,特别是家庭和教育工作者在制订《性与情感问题教育政策战略计划》方面可起相关的主导作用。教育部政策的核心必然是学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的生活环境不同,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因此在情感和性教育方面的需要也不同,应采用适当办法满足他们的需要。

希望通过本计划取得下述成果,让男女儿童和青少年具有健康、成熟和负责任的性观念;本计划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2006年):在教育部普通教育司设立性与情感教育技术秘书处;建立一个贯彻落实和评价《性与情感教育计划》的系统,同时考虑不同层次的问题;和建立机制,向整个教育系统包括教育部本身提供信息和教育部全面的、最新的和个别的指示。

2006年4月,全国53个城镇的市政机构实施《计划》,并制订城镇性与情感教育计划。采取的行动包括制订市教育工作者支助和技术培训程序,以实现与《2005年国家性与情感教育计划》直接相关的目标。城镇负责制订《城镇性与情感教育计划》,在教育部资助下,于2007年在城镇教育机构予以执行。城镇共收到2000个在线培训奖学金,用于举办“性与情感教育高级培训”班。截至2005年,城镇收到的培训材料包括以下主题的材料:“辅导员会议”、“支助父母和性教育辅导员”和“课程机会”。2006年,将分发预防儿童在学校受性虐待的材料和其他针对学生和教师的材料,如录像带、玩具、连环画、CD和教育软件等。

-第二阶段(2007-2008年):具有性教育经验的教育工作者和受过适当培训可任教性与情感教育课程的师范学生。

-第二阶段(2009-2010年):了解和有能力进行性与情感教育的家庭协助培养教育其子女;培养学生的态度、能力、价值观和知识,使之具有健康、成熟和负责任的性观念;学生在其同侪和其它人面前保持尊重和不歧视的态度。

14.报告表明,参加劳动大军妇女的教育水平高于男子;然而妇女的失业率高于男子,在出现经济危机时,妇女就业更易于受到影响(第206-207段)。请说明准备采取或已经采用了哪些具体措施来消除这种情况,确保劳工市场机会均等。

国家妇女事务处努力协助缩小妇女就业差距,让她们获得稳定工作。为此,采取若干特别措施,旨在增加就业机会、改进工作条件和降低妇女失业率,具体方法包括:职业培训,生产倡议和微型企业倡议,托儿服务和辅导班等。2002年,国家妇女事务处开始执行促进妇女就业方案,旨在减少失业人数。该方案方针是:支付雇用补助,最长四个月;为新雇员(针对女家长)提供职业培训;通过行政和管理培训,培养自营职业或微型企业能力;提供工作工具和资本。国家妇女事务处努力使最有成效的措施持续下去,办法是使这些措施同生产链挂钩。

考虑到子女是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障碍之一,正努力建立普遍的优质托儿系统,让子女尚小的妇女能够参加工作。巴切莱特总统设立儿童政策改革总统咨询理事会,其目标是提出建议,确保智利儿童在童年时期得到充分和平衡的发展。该理事会在6月底之前必须向国家妇女事务处和其他有关部提出建议,然后制定智利今后几年处理托儿问题的明确模式。

最后,在教育方面,通过教育部“共同学习运动”,在“智利资格方案”框架内实施学习辅导方案,以满足成年妇女的教育需求。2004年和2005年期间,60%的学员是妇女。

15.报告提到,国家妇女事务处从2000年起针对男女企业家,特别是针对某些生产部门,开展工作,以便在劳工领域消除性别歧视(第227段)。请说明进展和成就。

自2003年起,进行了两性平等机会良好劳工做法国家竞赛,有相关企业、学术和公共部门,例如金融报、技合处、 企社责行动、 妇研中心、 企社责研究、 培训就业处 的支助和参与,并扩大范围,包括国家大型企业和跨国大型企业。

需要指出,对认识企业社会责任和良好劳工做法的兴趣逐渐增加,这从例如在2004年7月至9月竞赛报告登记期间到http://buenaspracticas.SERNAM.cl.访问的次数达4 000次可见一斑。

具有典型良好劳工做法的企业(例如国际商业机器公司和Maver实验室)、员工及国家妇女事务处之间经常进行对话,并在全国各区签订良好劳工做法规约和/或协定。2004年,还在亚太论坛, 会议(智利担任东道国)的框架内举行题为“妇女领袖:多样性的协同作用”的第9次妇女领袖网会议,并由国家妇女事务处协调,由此推动和召集智利妇女领袖网。讨论主题是妇女企业家在国际大中小型企业的经验中以企业精神作为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因素;微型企业间促进技术的必要性;影响妇女加入劳动世界的问题。

《良好劳工做法条例》规定旨在在公共部门所有领域消除歧视的准则,特别是保障男女待遇平等和协调劳动及家庭生活。准则在以下领域作出规定:招募和甄选、培训和职业发展、薪酬平等、代表人数平衡或相等、产妇保护、协调劳动和家庭生活、工作骚扰及性骚扰。该条例说明监测和评价机制,以便在各部委实行措施。

通过农业出口部门的主要企业和临时工人代表参加的“农业临时工作公共-私人委员会”实行一项相关措施,在自由选择制度下,只要向国家保健基金缴费60天,不论是否连续,临时男女职工和其家庭可享有保健福利。

公共-私人委员会的其他进展是在全国十三个区域的九个区域设立301个照顾临时工人子女中心(正在评价该项目);在工作地点预防危险以保护劳动健康,和在发生意外时尽早进行调查(培训活动、监督产业工作场所、修改第594号法令纳入关于基本活动的特定条例)。

参议院劳工委员会最近批准规定分包合同的法律草案和建立生产链雇主对分包合同员工的共同和替代责任机制。

此一举措,除其他外,给雇用大量女工的部门,例如农产业、渔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带来惠益。

16.报告指出仍然存在着按性别区分职业类别的情况。大部分妇女从事的仍是社会上普遍认为是女性职业的工作(第4段)。请说明国家妇女事务处和国家培训和就业处(培训就业处)之间为减少按性别区分职业类别和消除妇女参加劳动培训的障碍商定的行动的进展和影响(第240段)。特别是说明陈规性别定型观念对妇女在劳动市场的作用的影响。

2005年改进管理方案的性别方面制度和2006年的计划突出以下活动:

—培训就业处执行的大部分职业培训方案按性别开列统计数据。

—从性别观点修改、更新和适用培训申请中心的程序手册,引导培训奖学金申请人选择培训机构提供的课程。同时,培训就业处各区域办事处举办的课程都纳入性别观点。此举向妇女提供更多关于现有各种选择的资料,说明行业或职业活动的情况。

—培训就业处负责设计和执行社会方案的人员接受培训,以便自方案设计阶段起即纳入性别观点。

—通过在各区域举办有不同生产部门参加的早点会执行企业宣传计划。

—在培训就业处管理的称为“合同前”的免税方案中增加一栏,纳入性别观点,以确定参加培训的脆弱和遭受排斥的群体,但该决定的执行视企业部门的需要而定。

—参照国家妇女事务处、培训就业处和国际劳工组织1993年在智利编制的求职指南,编制手册,纳入性别观点,供市劳动信息处的使用者参考。

—散发宣传小册,提高企业部门的意识,促使更多妇女参加培训就业处管理的学习方案。现正根据共和国总统提议的措施,修改该方案。

目前,妇女参加培训就业处的以下方案:

国家奖学金方案,占57.1%;免税方案,约占33%;学习方案,占30%;应征入伍兵培训方案,占女性应征入伍兵总数的39%;劳动受训方案,妇女参与率达68%。向具有就业电子数据库的市劳动信息处登记的人数中,妇女占53.2%,该处向她们提供关于求职和培训方面的信息。

在大部分方案中,妇女的参与率超过或相等于她们参与劳动市场的比率(36%)。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方案在较大程度上使贫穷妇女获益;参加培训方案(在市劳动信息处登记的奖学金方案)的妇女,几乎100%是贫穷妇女;相反的,妇女按收入五分位数参与劳动市场,贫穷妇女大约占20%。

17.报告指出妇女在就业历程中,由于生育而多次中断工作,对其退休金额造成不利(第213段)。请说明短期内采取何种措施消除上述不利情况。

政府设立保障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处理各种主题,正在分析劳动妇女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特别是低缴费率,与男子相比储蓄较少和预期寿命较长等。针对上述问题,正研究补救措施,例如产妇每生孩子获得补助,编制男女通用的表或建立相等机制以确定预期寿命,并据此计算养恤金;至于临时工,研究按年计算缴费的机制,算出享受政府保障的最低限度养恤金所需的工作月和缴费数。

咨询委员会听取行政机关(预算处,财政部,养恤基金管理局、国家妇女事务处和国家长者委员会)、民间社会组织(工人联盟,工会,社团,妇女组织,妇女协会 等)、大学学术界和国际组织就该主题提出的调查分析和建议。

6月,委员会将向总统提出建议,总统将在各部委(财政部,劳工部,国家妇女事务处和总统办 )协助下做出决定,然后据此采取最后措施。

18.请说明是否已进行或打算进行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私有化对妇女获取养恤金的影响。

没有对这方面的影响进行新的专门研究,因为妇女的不利条件众所周知,在1995年的研究报告“智利新保障制度中的妇女境况” 和在“国家妇女事务处1992-2003年进行的研究报告” 已提及。

目前,在保障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成果方面,正在讨论的相关建议必须分析劳动妇女的就业状况、保障状况及面临的困难等方面。

19.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取消关于同时领取养老金和救济金的禁令以便让寡妇受益的有关法律草案(第251段)。

关于这个主题,提出了一个法律草案。不过关于改革社会保障条例的草案的辩论尚未进行,等待对第3500号法令规定的退休制度完成全面改革。

养恤金和互助救济金过去由旧的保障基金支付,这个基金即将结束。当时就是规定这种不能同时领取的规则,议会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就是要修改此一规则。这个草案同其他关于保障问题的草案一样,必须暂停讨论,等待解决保障改革的所有问题,然后按照所做出的决定,着手修改在全面改革中没有涵盖的方面。

20.自1997起,卫生部和国家妇女事务处启动《妇女保健方案》,2002年妇女保健方案75%的福利资源集中用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领域(第269段)。请说明该方案的进展和成果,特别是少女、贫穷妇女和农村妇女方面,并阐明是否为这些妇女群体执行特定战略。

产妇死亡率是反映妇女在生殖方面遭受最大伤害的指标;这个死亡率从2000年的10 000名活产对1.9的比率(有49人死亡)降低到2003年的10 000名活产对1.4的比率(有35人死亡)。由堕胎并发症造成的死亡从1990年的29名降低到2003年的5名;住院堕胎从1990年的44 468人降低到2001年的34 479人(减少22%)。

68%的20至44岁妇女和23%的少女(15至19岁)使用避孕方法。 少女使用避孕方法率之所以偏低,是因为她们较难取得这些方法,这是造成15至19岁少女生育率的主要因素(每千名少女有50.5人怀孕)。未满14岁的少女更难获得避孕方法,因为法律规定保健工作人员必须把护理这类年龄少女的情况通知公安部,因为可能疑有性虐待情况(见问题24)。

卫生部建议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2000-2010年健康目标(2010年实现的国家目标)规定:减少生殖不平衡、降低人工堕胎率和少女意外怀孕率。

关于《千年发展目标》的目标5(改进产妇保健),智利建议增加另一个指标,“降低未满19岁母亲的活产率45%,从2000年的16.2%减至2015年的8.91%”。2003年,该指标达到14.9%。

为减少与少女的无计划生育有关的危险,需要致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宣传和预防工作,着重“预防损害”。2005年,根据公共卫生计划,卫生部在初级保健中心建立考虑到性别观点的“妥善护理少年模式”,对男女少年适用这个模式是卫生部在由加强国家青年行动政府委员会制定的“青年行动计划”中做出的部分承诺,于2004年开展。自2005年起,还制定新的管制生育条例。

2003年12月至2005年6月,获得国家保健服务进行计划生育的妇女增加4.3%(占初级保健中心登记的育龄妇女40.3%)。

2002年至2004年,获得国家保健服务的产妇中,硬膜外麻醉的使用率从34.8%增至40%,即增加5.2%。 在明确保障保健制度内,对分娩扩大使用有效止痛法,必须列为优先。

子宫颈癌是个严重的公共保健问题,在不发达国家患癌症死亡妇女中,它是第二大死因; 2002年,在智利有632名妇女死于子宫颈癌,是患癌症妇女死亡的第四大死因。1987年,卫生部制定国家检查和防治子宫颈癌方案,旨在“通过侵润前检查和适当及时治疗降低侵润性癌的死亡率和发病率;”1997年,确定子宫颈癌是国家优先处理问题。

在25至64岁妇女中接受巴氏检查的人数比率从1990年的26%增至2003年的66%;25岁以上的妇女1990至2002年的死亡率降低38.8%。

2002年,乳癌是患癌妇女死亡的第三大死因,死亡率呈增长趋势:从1992年的802人(11.7/100 000)增至2002年的1 049人(13.3/100 000)。 1995年,制定国家防治乳癌方案,其主要目标之一是“增加乳癌第一和第二期的检查和适当及时治疗以降低乳癌死亡率”。

21.请说明卫生部是否有计划确保在保健中心向有需要的妇女有效分发和提供紧急避孕方法,不论市长是否基于良知表示反对。由于初级保健服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请说明中央政府对不履行卫生部的技术条例的地方当局将采取何种措施。此外,请说明是否有计划修改一些市政府要求妇女必须提出被强奸的起诉才能够获得紧急避孕方法的政策。

卫生部现正执行总统的指示,在中期全面提供紧急避孕方法,不仅象现在那样只向性暴力受害者提供,而且也向有需要的所有妇女提供。公共卫生系统的初级保健中心提供这些紧急避孕方法和其他计划生育方法之外,还必须补充以个人咨询和性教育等活动,以使有此需要的妇女能够在充分掌握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在卫生部2004年4月编制的“性暴力受害者紧急医疗服务条例和指南”中列入紧急荷尔蒙避孕方法,作为为不使用一般避孕法的妇女所设的措施,以预防意外怀孕。产生了此项条例考虑到专业人员可能因某种价值观、概念或原则不推介这种预防治疗,认为应尊重他们“基于良知的反对”;但为了不损害受害者适当知悉情况和自由决定避孕法的使用的权利,他们必须把护理责任移交给其他专业人员。

市长作为民主选出的行政当局,必须执行卫生部这一国家卫生当局发布的规定,不得援引护理性暴力受害者的医务人员可以提出的“基于良知的反对”。不执行卫生规定构成歧视情况,受影响者可直接或由法律代表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

22.请说明卫生部关于确保公共和私人保健中心不违反自愿绝育条例、要求妇女要求绝育时需要得到丈夫同意和签字的计划。

卫生部第2326号豁免决议(2000年11月30日)规定:“基于医疗理由或在特别情况下,经第三者要求,可应自愿要求提供绝育服务”。

接受绝育是由个人作出的决定,完全出于有此需要的人的意愿。不过存在两种情况:(1) 要求似乎得不到满足,因为保健中心的资源不足,医务人员必须把紧急需求比非紧急情况、例如绝育放于较优先地位;(2) 保健服务提供者违反绝育条例,受影响者可向有关行政当局提出申诉,要求尊重其决定。

23.圣地亚哥北区卫生局副局长2005年6月采取的措施,要求保健服务提供者,将未满14岁少女的性行为或怀孕、不论是否发生性暴力,通知公安部,这违反少女的保健权利,构成性别歧视。请说明国家采取什么措施确保少年(不满14岁)可获得保密的生殖保健服务,不必害怕其性行为为公安部所悉。

法律规定护理不满14岁少年的保健工作人员,在下述情况必须迅速(最好按事前确定的方式)通知公安部,说明事件或情况(非接受护理的人):

-证实未满14岁少女怀孕;

-护理未满14岁少年时认识到该少年曾遭受性行为。

这项义务是以14岁为法定性行为同意年龄为依据,在14岁以前的任何性行为按性虐待论处。法律上,这一举报义务视为公共刑事行动,促起对具有犯罪性质及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刑事起诉。

向公安部就此提出的举报不能限制或改变援助网所提供的护理服务,包括病人提供的资料保密。改变此法规,必须通过关于性罪行的新法律。

24.在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委员会建议政府考虑“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以作出修订,尤其是做到堕胎安全,允许出于治疗理由或顾及妇女健康,包括心智健康而结束怀孕”。第四次报告表明,“关于堕胎问题,鉴于尚不具备公开讨论堕胎——甚至出于医疗理由堕胎问题的条件,本届政府在其任职期间不准备考虑堕胎非刑罪化问题”(第285段)。请说明是否有任何举措来推动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妇女团体就这一问题进行民主对话。此外,请提供关于性权利与生殖权利法草案(第283段)现状的资料。

目前,议会正在审议关于堕胎的三项法律草案。第一项于2002年6月20日提出,旨在修改刑法有关堕胎罪行的条例。第二项于2003年1月23日提出,旨在修改保健法有关治疗性堕胎的第119条。第三项于2004年10月7日提出,旨在修改共和国宪法,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给予新的宪法保障。必须指出的是,这三个草案现处于第一宪法程序阶段,至今尚无进展。具体说来,第一项法律草案对堕胎罪行加重刑罚,第二项草案再次批准治疗性堕胎,第三项草案是2004年提出的,旨在将个人权利提高到宪法地位,特别是妇女选择最适当预防怀孕和计划生育的科学方法的权利。

堕胎法的通过需要全国的政治共识。可是,一切迹象显示,这种政治意愿并不存在,因为议会现正审议两项旨在阻止堕胎非刑罪化的法律草案。一项草案是修改宪法,提高议会批准堕胎非刑罪化所需的票数。另一项是在刑法加入新的第345条之二,规定堕胎罪行的废除必须修改宪法。显然,从审议中的这两项法律草案来看,没有共识存在。

考虑到堕胎非刑罪化遭到政治反对派和政府联盟内部、宗教派别及相关非政府组织的反对,为使立场趋于一致,不仅要在直接相关者之间而且也要在民间社会和政治体制中进行辩论。

另一方面,针对性权利和生殖权利问题的讨论是目前立法机关的一个明确目标。行政部门做出政治决定,重新向议会提出共和国总统的政府方案所列的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框架法草案。

25.根据报告,在保健问题上,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是,个人基于性别、年龄和其他危险因素受到不同的待遇(第271段)。请说明目的在消除保健制度中这种歧视的“明确保障全面保健制度”的情况。

第19.966号法建立“明确保障全面保健制度”,规定建立和执行“保障保健制度”的必要法律机制,赋予卫生部为确定优先注意的疾病、保健条件和提供与此相关的保健服务的明确保障所需的职权。自2005年7月1日起,所有智利公民,不论支付能力、性别或年龄,都可获得良好保健服务和质量较高、较有效和较适切的护理。明确保障全面保健制度涵盖的有关妇女的保健问题是:子宫颈癌、乳癌和预防早产。

公共和私人保健制度的受益人平等获得保健、机会、质量和资助保障,这是缩短整个智利保健制度目前在平等上的差距的重要一步。

2004年,健康保障机构不覆盖分娩的计划终止,这是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第一步。此外由于明确保障全面保健制度的执行,依法消除影响到育龄妇女这种歧视。

2006年,增列15个新的保健问题,共计40个,这旨在逐步处理对智利人口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为确保早期检查疾病,健康保障机构和国家保健基金必须覆盖免费预防体检,它们的保险利益清单必须覆盖这种体检,并确保向其受保人提供。

2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提交的第三次定期报告时,对年青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感染率有所增加表示关切(E/C.12/1/Add.105,第26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例如通过宣传防止性传染疾病。请说明对此采取什么措施及其影响。

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监测系统在全国收集和分析资料,按性别分列。在防治方面执行的政策纳入面向男女的战略。

在艾滋病毒/艾滋病护理方面,公共和私人保健制度的受益人获得100%的抗艾滋病毒治疗,机会和资助保障。

2005年10月,智利保健制度执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纵向传染条例。该条例的依据是2010年保健目标,即保持将纵向传染减少到2%。

2004年12月,签订全国部际合作纲要公约(卫生部和国家妇女事务处),制定关于处理妇女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的政策和措施。根据纲要公约执行一年的联合评价报告,80%的制定的倡议考虑到性别观点,20%的财政资源用于针对妇女的倡议。

通过卫生部门加入的改进管理方案(性别),所有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方案都纳入性别观点。

2004至2005年,进行研究家庭主妇和帮佣女工在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方面的脆弱性和危险因素,寻找有关数据以拟订为她们预防这些疾病的模式。

2005年以3个月进行第七次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社会教育宣传运动,在50%的宣传工作中,对象是家庭主妇、有固定男伴的妇女、年轻女学生和少女。

目前,正在研究女大学生、色情业者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对女避孕套的看法和接受程度,以评价除男避孕套外,是否可应用和提倡女避孕套作为预防妇女感染艾滋病毒和性传染疾病的公共保健措施。

27.请说明农村工作队向公共机关提出的制订新的农村妇女倡议的建议的进展情况(第384-385段)。如已经批准,请说明采取的行动及其影响。此外,请说明正在做出什么努力,以确保这个妇女群体获得保健服务。

农村工作队是一个对话、协调国家和民间社会有关农村妇女问题的机构,其目的是对制订公共政策起直至评价阶段做出贡献。农村工作队在中央和区域一级的主要作用是评价和修订政策。

2005年农村工作队开展评价工作,对农村妇女的资料进行研究更新,由此编制了一份全国性和13个区域的文件。第二项措施是评价1997年农村妇女建议。这项工作在进行中,将于今年7月15日提出最后报告。

农村妇女的具体进展反映在更多参与农牧业发展学院的一切工作,该机构是农村工作队的一部分,与农民直接联系。进展的具体数据如下:(a) 2004年,20%的学院用户是妇女,工作量增加16%,达497.9万比索,1992年的比率分别为13%和9.3%;(b) 在Prodesal方案的技术援助参与人中妇女占40%,1992年为14%;(c) 电脑基础培训方案的女性参与人占60%。

28.请说明司法部门2003年至2006年土著民族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第403段),该计划规定防止歧视的行动。并请指出特别针对土著妇女,特别是马普切民族妇女的预定实施的或已实施的行动。如果已实施这些行动,请说明其影响。

在三方面采取措施:

(a)司法部门的协调:根据2005年工作计划,有系统地推进土著民族行动方针和2006年承诺;同相关处室制订2006年行动计划;和举办关于世界观和土著民族权利讨论会。

(b)与规划署协调:与国家政府协调委员会举行三次土著民族会议,规划署、土著民族规划署和司法署签订《合作公约》,并根据《合作公约》编制“美洲体系土著民族权利和刑事诉讼改革”一书和互动光盘“司法改革:土著民族权利展望”。司法署也推出互动光盘“性别、司法和种族”,在各区域分发并与规划署举行了三次协调会议。

(c)关于影响若干土著人的司法案件的外部要求:应一些国际机构的要求,通知有关土著人的诉讼情况。

29.报告指出同居呈上升趋势(第23段)。请说明目前法律上是否承认同居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在事实结合中是否保护妇女权利。

2005年,在智利出生的婴儿中非婚生的占56%。没有关于事实结合的法律,但这不妨碍家庭关系条例的重要部分的适用。

国民议会正在审议三项法律草案,这些草案的目的是承认事实结合,规定同居的继承效果,和建立这种结合的法律制度。该三项法律草案处于第一宪法程序阶段。

另一方面,规定同居和事实结合的某些方面。《民法》规定同居期间受孕可作为法律上确定父子(女)关系的基础。此外,关于法定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民法规定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关于抚养费和事实结合,第14.908号法第18条规定“与父亲、母亲或抚养配偶同居的人有责任支付抚养费”。

此外,自2004年下半年起,配偶和青少年不须征得相关受保人同意,即可获得保健券。

30.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提交该委员会的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建议缔约国修改其最低婚龄法(女孩12岁,男孩14岁,须经父母同意),尽管此项规定实际上没有执行(CRC/C/15/Add.173,第22-23段)。请说明已否修改该法律。

新的婚姻法于2004年11月开始生效,把最低婚龄提高至16岁,不论缔婚人的性别。在16岁和18岁之间的人必须获得父母批准。

31.报告第93段指出众议院全体会议通过了任择议定书。第94段说,由于新闻媒体大力进行反对宣传,同时,国家教会最高当局出席参议院委员会表示反对,参议院没有核准议定书。请说明在批准任择议定书方面的最新进展和采取什么措施就该问题促进民主和多边对话。

关于批准任择议定书的法律草案现在参议院处于第二宪法程序阶段,已列入巴切莱特总统政府的议程。该法律草案曾于2002年在议会特别会议上撤回,后来又于2004年再次提出。一批重要参议员认为不宜授与委员会权限,因为该委员会最近的意见,特别是有关堕胎和离婚问题的意见超出其权限范围。

附件一

下列组织参加编写对审议智利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报告的会议

—智利家庭保护协会

—农村和土著妇女国家协会

—妇女发展中心

—妇女研究中心

—妇女发展研究中心

—Con-spirando协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保护妇女权利委员会

—妇女共同体

—La Morada妇女发展公司

—人类发展公司

—妇女行动方案

—智利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网-论坛

—妇女研究所基金会

—智利生殖医学研究所

—国际妇女信息通讯服务处

—智利妇女解放运动

—妇女社会组织网

—团结地方组织

—FLAC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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