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士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6年11月2日第1445次和第1446次会议(见CEDAW/SR.1445和1446)审议了瑞士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E/4-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HE/Q/4-5,瑞士的答复载于CEDAW/C/CHE/Q/4-5Add.1。

A.导言

*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 (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 18 日 ) 通过。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的口头说明和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提供进一步澄清,并在对话之后提供电子资料。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主任Sylvie Durrer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出席会议,代表团成员包括她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法律事务局和家庭暴力局的同事们。代表团成员还包括联邦内务部(包括联邦统计局、联邦社会保险局、反种族歧视联邦服务局及人口和移民秘书处)、联邦司法和警务部(包括国家移民秘书处、联邦警察局和公法局)、联邦外交部(包括国际法司、人类安全司和男女平等总秘书处)、联邦财政部(包括联邦人事局)、联邦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包括国家教育、研究和创新秘书处以及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以及伯尔尼男女平等州办公室和瑞士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和常驻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委员会感谢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从2009年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CHE/CO/3)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案:

(a)2013年通过《联邦禁止强迫婚姻措施法》;

(b)《刑法》第124条,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机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男女平等,包括通过或制定了以下:

(a)《立法方案中的性别平等准则》(2016–2019年);

(b)《可持续发展战略》((2016–2019年);

(c)《移民和卫生国家方案》(2014–2017年);

(d)《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4年);

(e)《禁止强迫婚姻联邦方案》(2013–2017年);

(f)《男女平等国家行动计划》(2010-2014年);

(g)《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6年);

(h)2013年通过《保护人权维护者准则》;

(i)《大学/性别研究男女机会平等方案》(2013–2016年);

(j)《应用科学大学机会平等方案》(2013-2016年);

(k)2011年设立瑞士人权专业知识中心。

6.委员会欢迎自从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这一事实:

(a)2014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2011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2009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d)2014年,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e)2014年,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C.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并请联邦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撤销保留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3年撤销对《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g)项的保留,但是对缔约国尚未撤销其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h)项的保留感到关切。

9.委员会重申其此前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见CEDAW/C/CHE/CO/3,第12段),并促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如果可能并在仍然相关的情况下,说明撤销对第十五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款(h)项的保留的时间表,它们涉及1988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婚姻制度相关法律。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0.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个积极方面,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的主持下,设立了一个部门间工作组,负责监测缔约国根据《公约》履行承诺的情况。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各州和社区之间在执行《公约》方面的差异没有得到充分解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联邦和州两级的司法诉讼程序中对《公约》的援引不足,司法机构、法律界和妇女本身对《公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作为重要解释工具的认识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联邦和州两级制定可持续战略,包括通过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在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所有利益攸关方中间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

(b)加大努力,开展关于《公约》的公共宣传运动,并提高妇女,包括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移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少数群体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对她们根据《公约》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应补救措施的认识;

(c)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全面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并促进此类权利的可诉性;

(d)促进针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能力建设方案,涉及《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关于报告程序的建议、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意见以及调查和报告程序调查结果,并使他们能够在国家法院分别直接适用或援引这些文书,以相应地解释国家立法。

《公约》在联邦制下的适用情况

1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关于《公约》直接适用性的解释,但是重申委员会的关切(见CEDAW/C/CHE/CO/3,第15段),即,根据一元论原则,由联邦法院以及联邦和州两级其他司法当局酌情决定《公约》的规定是否直接适用。

13.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CHE/CO/3,第16段),即缔约国应面向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就《公约》向司法机构人员、执法官员以及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系统的培训,以鼓励他们在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利用《公约》。

立法框架

14.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个积极方面,联邦法院做出决定,详细分析根据《公约》第二条(a)项以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履行的义务。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法院适用的关于对妇女的歧视和男女平等的定义范围仍然保持不变,“宪法没有授予建立事实上平等的任何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新《宪法》第8条规定了平等原则的宽泛定义,它没有得到充分适用。

15.根据缔约国在《公约》下应履行的义务并遵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CHE/CO/3,第18段),即,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一条实施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原则。

妇女、和平与安全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在民间社会行为体参与的情况下制定《第三个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6年),并赞扬缔约国在人道主义和发展行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参与和纳入和平进程有限;

(b)在将性别平等的视角纳入防止暴力极端主义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战略方面努力不足;

(c)小武器贸易以及向冲突地带出口枪支弹药对妇女具有负面影响,以及根据《武器贸易条约》规定的义务,武器制造公司对它们制造的武器被用于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监测不足。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将妇女纳入谈判和调解活动,包括在高级层面上,并在冲突解决进程中向刚刚摆脱冲突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促进妇女在这方面的有效参与;

(b)加大努力,将性别平等的视角纳入防止暴力极端主义的战略,并建设妇女和女童包括妇女民间社会群体的能力,以参与努力打击恐怖主义;

(c)促进政策和业务活动中的性别平等问题主流化,监测小武器和轻武器滥用及非法贸易对妇女特别是冲突地带妇女的影响,并确保武器制造公司监测和报告它们的武器被用于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

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欢迎2011年设立瑞士人权专业知识中心,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相关体制结构和机制之间合作做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缺少一个总体的性别平等主流化综合战略,以及联邦委员会决定不实施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程序;

(b)缺少一份全面的国家性别平等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以解决导致男女不平等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

(c)预算考虑对包括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和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在内的大多数州的男女平等办公室或委员会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消极影响,以及这些组织缺乏足够的权力和知名度;

(d)瑞士人权专业知识中心地位的不确定性,并且缔约国表示,只有一份短期计划将其任务授权延长五年,以及有必要加强中心成员的独立性;

(e)在确保不带性别色彩的语言适用于缔约国的所有官方语文方面存在不足。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重新审议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决定并审查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见CEDAW/C/CHE/CO/3,第22段),通过一个综合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包括使用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的程序,并在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实施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b)制定一份全面的国家性别平等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以解决导致男女不平等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包括对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的歧视;

(c)加强现有的州一级男女平等办公室和委员会并确保向它们以及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和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权力、知名度以及人力和财政资源,以有效促进妇女权利,定期评估联邦和州的性别平等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执行进度,并评价此类努力的影响;

(d)加强瑞士人权专业知识中心的任务授权,特别是在性别平等方面,并确保它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e)确保不带性别色彩的语言适用于缔约国的所有官方语文。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注意到,作为一个积极方面,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实现实质性平等;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议会外的委员会和其他机构、与联邦联系紧密的公司和机构的主管部门代表不足,并且在高级管理层和决策职位上代表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学术机构的女教授和各级司法机构的女法官数量较少。

21.委员会提到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CHE/CO/3,第24段)并敦促缔约国进一步通过和实施措施,或者作为暂行特别措施,或者作为永久性措施,旨在实现男女在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并确保划拨资源和制定激励措施,并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妇女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实施定向征聘和设定限期完成的目标和配额。

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讲法语的州修订教育大纲,并消除针对少数族裔妇女和移徙妇女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占主导地位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继续阻碍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取得进步;

(b)媒体的结构性障碍导致近年来女性媒体专业人士减少,同时,媒体和广告继续塑造妇女的陈规定型和性别化形象;

(c)媒体塑造的少数族裔妇女和移徙妇女的陈规定型及负面形象影响了她们融入社会的能力。

23.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见CEDAW/C/CHE/CO/3,第26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包括通过针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

(b)为媒体专业人士制定教育战略,包括准则和监测机制,以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并鼓励媒体报道不带有性别色彩,特别是在选举前夕,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和男子在媒体领域的平等代表权,并修订《联邦广播和电视法》,明确提及媒体领域内的平等代表权;

(c)针对媒体实施激励措施,以促进少数族裔妇女和移徙妇女的正面形象。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欢迎通过了消除有害做法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残割女性生殖器、残割双性人生殖器、童婚和强迫婚姻。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的女童,经常是来自移民家庭的女童,经历过或者面临遭受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做法的风险;

(b)无法获得关于有害做法的信息,特别是对少数族裔妇女和移徙妇女来说,这是因为她们面临语言和文化障碍,尤其缺乏一项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全面国家战略,以及对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有限;

(c)对婴儿和儿童时期经历了非自愿和医疗上不必要的毁损外科手术的双性人支助不足,这些手术经常带来不可逆转的后果,导致身体和心理遭受巨大的痛苦;

(d)医疗专业人士、媒体和整个社会对双性儿童的父母施加的压力经常迫使他们同意社会心理指标认为合理的所谓“医疗手术”;双性儿童和成年人实际上经常不知道他们所经历的手术,而受不必要医疗手术影响的双性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极其有限,到双性儿童成年时,经常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e)未将双性人及其家人纳入跨学科工作组,在做出影响其生活的决定时,未能直接咨询受这些手术影响者。

25.鉴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2014)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系统性地收集关于缔约国有害做法的分列数据,并继续加强预防和保护性措施,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强迫婚姻现象;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确保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受害者能够随时获得可利用的信息,并确保对相关专业人士进行充分培训,以查明可能的受害者并将犯罪人绳之以法;

(c)根据瑞士生物医学伦理国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确保任何儿童都不会在婴儿或儿童期遭受不必要的医疗或外科手术,通过立法,以保护双性人的身体完整性、自主权和自决权,并为双性儿童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支助;

(d)在法院的指导下,通过立法条款,向未经其父母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而受到手术或其他医疗案件影响的双性人提供补救;

(e)向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关于不必要手术或其他医疗干预对双性儿童有害影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为审查这些手术而设立的跨学科工作组充分考虑到双性人的意见。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2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解决性别暴力,但是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高发率,包括家庭暴力和盯梢骚扰,正如缔约国提供的统计数据所证明的(2011年对妇女的侵害有3 173起,相比之下,对男性的侵害为948起);

(b)向警察报告基于性别的暴力案件不足,起诉率和定罪率低,导致犯罪者有罪不罚;

(c)缺乏一项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各州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存在差距;

(d)向受害者提供具体支助服务的可利用的庇护所数量不足,受害者能够获得这些服务的时间期限有限;各州之间在资助和管理庇护所方面存在差距,以及缺乏对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非政府组织的支助;妇女离开庇护所后,在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儿童护理等方面缺乏可利用的支助;

(e)缔约国延迟批准2013年签署的《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f)缔约国男性私人拥有无管制的武器对妇女和女童生活具有不利影响。

27.委员会回顾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并重申其先前向缔约国提出的建议:

(a)加紧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特别关注少数族裔妇女,并颁布新的立法,以防止盯梢;

(b)增加妇女对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事件的报告,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严格实施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刑法条款的能力建设方案,提高他们对少数族裔妇女和移徙妇女文化背景的认识,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刑事犯罪性质的认识,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案件以及起诉犯罪者;

(c)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磋商,加速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以消除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为该计划的执行、监测和评估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加强为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妇女提供的服务,包括建立更多庇护所,以确保各州都有充足的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服务,并确保社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方案的可获得性;

(e)作为一项优先重点事项,采取措施批准《伊斯坦布尔公约》;

(f)由科学专家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开展独立研究,分析缔约国男性拥有不受管制的武器与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影响之间的联系。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贩运采取的步骤,但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偏低,并缺乏关于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现有分类数据;

(b)各州在查明受害者并将他们转送适当的保护部门方面缺乏统一的办法,分配给受害者保护部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

(c)缺乏全面的受害者保护方案,为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尤其是除非与警方和司法当局合作,否则无权获得临时居住证的移徙妇女提供专门住所及系统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咨询、医疗、心理支助和补偿,包括赔偿;

(d)各州在给予居留许可方面存在差异,因为所作决定往往取决于剥削的类型、州的权力和个案工作者;

(e)对多种形式的剥削,如强迫劳动、奴役、奴隶和类似做法的关注有限;

(f)从事卖淫的外籍妇女,特别是那些身份不正常的妇女面临结构性暴力和排斥,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州一级为警察当局和社会工作者制定提高认识方案,调查、起诉和适当惩治所有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并改善获得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贩运活动受害者数据的途径;

(b)尽快评估《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的影响,并通过一项以性别平等为重的新计划,确保各州采取统一措施;

(c)加强措施,查明和支持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特别是移徙妇女和无人陪伴的女童;确保获得足够的医疗保健和咨询服务;加强提供专门受害者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处理人口贩运受害者问题的社会工作者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

(d)考虑给予其居留许可,使人口贩运活动的所有受害者能够利用保护和康复措施,不论其是否愿意与警察当局合作,并确保当局在批准恢复和思考期时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办法;

(e)防范和打击其他类似人口贩运的剥削做法,特别是强迫劳动和奴役,并为劳动监察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这方面的培训;

(f)定期审查从事卖淫或受缔约国关于废除“夜总会舞女”地位的决定影响的外籍妇女,以便为她们提供保护,并加强对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的援助,包括提供退出方案和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努力,但仍然关切的是:

(a)在联邦院和国民院任职的妇女人数仍然严重不足,继2015年10月举行最近的联邦选举后,政府中的妇女总比例仍然较低;

(b)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所面临的结构性障碍和性别偏见仍然阻碍妇女担任公共机关、政党、司法机构、学术界和公共广播公司中选举和任命的决策职位;

(c)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的部门中采用妇女代表法定配额的做法被联邦法院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否决。

31.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见CEDAW/C/CHE/CO/3,第34段),呼吁缔约国:

(a)加强努力,增加联邦和州两级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以及地方一级任命的职位中的妇女人数,并实现男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参与;

(b)加强针对政界人士、记者、教师和公众的宣传运动,以更好地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落实妇女人权的要求,并继续努力,鼓励媒体保证对男女候选人和选举产生的代表予以平等的报道,特别是在选举期间;

(c)审查联邦法院的决定,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积极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实现男女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实质性平等的结构性障碍。

人权维护者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外交人员缺乏对缔约国2013年颁发的《保护人权维护者准则》的认识,在国外的女性人权维护者没有得到充分支持。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全面执行《保护人权维护者准则》,并确保外交政策行为者充分了解该准则,而且得到适当培训,以处理涉及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状况。

教育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中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受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影响的中小学和大学教材影响到妇女和女童的传统护理选择。尽管一些州编写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学材料,但尚未在缔约国全国统一适用这一做法;

(b)妇女仍然集中于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而在职业培训和诸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高等教育的某些领域则代表性不足——如缔约国报告附件所示,该附件表明,1990年至2010年在这方面进展甚微(不到10%);

(c)各级教育系统中担任决策和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同样,高级教育系统教授和校长中的女性比例较低也使年轻女孩没有这方面的榜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鼓励男童和女童教育选择的进一步多样化,并采取步骤,修订州一级教材,确保在各州、各社区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学材料,并在国家教师培训方案中纳入一个关于教育领域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模块;

(b)加强各项战略,以克服和消除可能阻止女童接受中学后教育和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学习领域(如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c)监测教育系统中妇女的职业发展情况,以确保平等机会,防止妇女所面临的隐性或间接歧视,并制定以女教授和女校长作为女孩榜样的辅导方案。

就业

36.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积极方面是,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私营部门普遍存在的两性工资差距继续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产生不利影响,而关于同工同酬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立法没有得到切实执行,进一步阻碍了这方面的进展;

(b)横向和纵向的职业隔离持续存在;妇女由于传统上照顾儿童的角色而集中于低薪服务部门以及临时和非全时工作;妇女在公司管理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和缺乏在高级别职位的兼职机会;非全日制员工在伤残保险方面遭到严重歧视;

(c)仍然缺乏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并缺乏便利家庭的工作模式和陪产假;

(d)将妇女的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可能会对妇女的养恤金水平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从事无报酬护理工作的妇女;

(e)工作场所的歧视态度增加,尤其是在男性主导的部门和高级管理层,并缺乏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处理这种骚扰;

(f)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机会受到限制。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消除男女工资差距,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机会,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含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

(b)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和推动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工作的激励措施,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即法定配额,加强妇女在公司管理职位中的代表性,鼓励公司创造高级别职位的兼职机会,消除劳动法和社会法中的歧视性规定,并确保伤残保险法适用于非全日制工人;

(c)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妇女获得全职工作,包括通过以权利为本的国家儿童保育框架,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儿童保育设施,并建立法律框架,确保在不影响母亲产假权利的情况下提供带薪陪产假;

(d)确保在起草2020年养恤金制度改革方案时,无歧视地考虑到从事无酬照料工作的妇女的状况;

(e)确保在工作场所遭到歧视性骚扰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机制和补救,并鼓励雇主定期审查公司文化,以防止发生此类事件;

(f)考虑到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并采用有针对性的措施,为这些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卫生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各州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差异,特别是瑞士国民和移徙者之间的差异。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语言障碍和缺乏认识往往妨碍移徙妇女利用保健设施,包括获得生殖保健服务;

(b)各州在适龄性教育方面存在差异,并由此产生少女怀孕的风险;

(c)各州在提供支助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并且没有将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双性人纳入健康调查和登记;

(d)持续存在针对变性者的性别变更治疗,包括非自愿医疗,例如激素治疗或绝育手术,并且费用昂贵;

(e)没有按性别分列的关于缔约国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的资料和数据,也没有采取措施降低卖淫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风险。

39.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医务专业人员了解移徙妇女在获得医疗保健方面面临的文化和语言障碍,确保按要求提供女医务人员;采取步骤,以相关语言在移民社区开展关于如何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提高认识运动;

(b)确保将适龄性教育纳入各州的课程,并为教师提供培训;

(c)在全国健康调查和登记中提到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人和两性人及相关记录;

(d)审查民事法院作出的要求变性人在获得法律上的性别承认之前接受手术和/或激素治疗的裁决,并确保此类干预措施的费用得到偿还;

(e)采取措施,收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病例的数据,并确保向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治疗,包括保密服务。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0.委员会欢迎瑞士联邦委员会2016年发布的一份关于非法资金流动的报告,但感到关切的是:

(a)缺乏有效和透明的条例和机制,评估预算短缺对妇女、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妇女的影响;

(b)在进行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谈判之前没有开展明确考虑妇女人权的影响评估;

(c)缔约国的金融保密政策和公司报告和税收规则可能会对其他国家,特别是那些已经收入不足的国家调动尽可能多的资源用于实现妇女权利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41.根据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其金融保密和公司税务政策对妇女权利和实质性平等的域外影响定期开展独立和参与性评估,确保评估以公正的方式进行,并公开披露评估方法和结果;

(b)确保缔约国谈判的贸易和投资协定承认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并明确考虑对妇女权利的影响;

(c)加强关于在缔约国注册或开设的公司在国外活动的立法。

贫困与社会福利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2013年瑞士各州社会事务部长会议的建议,总体上减少了家庭贫困。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

(a)妇女,特别是单身母亲、老年妇女、离婚农村妇女、移徙妇女、失业妇女和从事无酬照料工作的妇女,尤其受到贫困的影响;

(b)各州的抚养费规则有很大差异,包括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受益的父母一方偿还抚养费;

(c)抚养费作为收入征税,最终会增加单亲的税务负担,导致本已有限的财政资源更加紧张;

(d)联邦委员会拒绝在父母离异后对儿童实行最低抚养费标准。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国家减贫战略,重点关注处境最为不利和最弱势的妇女群体,并纳入基于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方针;

(b)采纳2013年瑞士各州社会事务部长会议就如何制定儿童抚养费制度以及取消受益父母一方偿还抚养费的义务提出的建议,并在所有各州落实这些建议;

(c)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实行联邦委员会提议的按经济情况测算子女补贴;

(d)在父母分居或离异后实行儿童最低抚养费标准。

农村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农村妇女的信息。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离婚后的女性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法收回在农场投入的任何个人资产,无法获得失业保险福利。委员会还关切,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常常使丈夫去世后遗孀无法继承农场。委员会还对农民工会以及关于农民权利的其他政策、政治和立法机构中妇女代表性不足感到关切。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增强农村妇女、特别是女性农民的经济权能予以充分重视,并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和控制土地以及获得信贷服务和培训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提高农村妇女对分居或离婚情况下她们所享有的权利的认识。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移徙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促进移徙妇女特别是穆斯林妇女以及少数群体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和相关团体、游民妇女和无证件妇女融入社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移徙妇女和少数群体妇女在政治生活、教育、就业和保健方面继续面临受到交叉形式歧视的风险;

(b)许多移徙妇女对家庭暴力存在少报的情况,这些妇女的居留许可取决于她们与暴力丈夫的婚姻,而作为向法院举证标准的“严重程度”和“系统暴力”的门槛极高;

(c)被确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移徙妇女只因缺乏经济独立而被驱逐出境。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并使媒体参与其中,以避免消极的陈规定型观念,在社会上和社区内消除对移徙妇女和少数族裔妇女的歧视;

(b)出台措施,促进移徙妇女获得教育、就业和专业培训、社会服务和医疗保健,并使她们熟悉自己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可利用的法律救济,以进行索赔;

(c)审查对移徙妇女实施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有关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法律框架;

(d)对被确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但是由于其缺乏经济独立性而面临被遣返风险的移徙妇女发放临时居留证。

婚姻和家庭关系

4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前提出的更好地矫正在离婚时的两性差异和经济差异(“不足之处”)的建议未得到遵守,经修订的《儿童抚养费法》未引入分担赤字和缴纳最低儿童抚养费的联邦计划,以及因此,儿童抚养费由支付此类抚养费的责任人在经济上能够支付的程度所决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父母共同监护权这一默认规则和倾向于共同承担抚养权可能导致儿童抚养法令数量的减少,没有任何机制确保共同承担抚养权实际上得到执行,并反映父母之间分配时间和费用的实际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当前的养老金制度对离异低收入夫妇的影响相关信息,特别是关于他们老年时面临陷入贫困的潜在风险。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矫正在离婚时的两性差异和经济差异(“不足之处”);

(b)修订《儿童抚养费法》,引入收入赤字联邦计划,确保在父母之间平等地分配收入不足并实施儿童抚养费最低缴纳额;

(c)建立监测机制,以确保共同承担的抚养权得到执行,并且儿童抚养费法令反映父母之间时间和费用分配的实际情况;

(d)由科学专家和相关的妇女非政府组织开展研究,分析当前的养老金制度对低收入夫妇陷入贫困方面的影响。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1.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联邦和州)国家机构,特别是联邦委员会、各部委、联邦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它们得到全面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9(b)和(c)、27(c)和49(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11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如果出现延误,报告应涵盖直到提交时间的整个期间。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