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裁定提及《瑞士联邦男女平等法》(《男女平等法》):4C.383/2002、4C.57/2002、4C.138/2005和4A_12/2007。在这些案件中,有3宗的指控是《男女平等法》所界定的工资歧视,而且这些指控都被确认有效。在第四宗案件( 4C.138/2005 )中,原告诉称她被错误地剥夺了晋升机会,并得到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晋升方面的歧视)。
还应提及www.gleichstellungsgesetz.ch的数据库,其中包含瑞士德语区以《瑞士联邦男女平等法》为基础的各种司法程序和调解程序的数据:该数据库目前包含403宗案件(2009 年 3月8日)。瑞士法语区的网站www.leg.ch载有56项裁定。
问题5:
请说明妇女投诉基于性别的歧视行为能够得到何种机制和补救措施。并请说明瑞士是否正考虑根据《巴黎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答复:
首先应当指出,按照《联邦宪法》第8条,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宪法权利,他们可以依法主张这一权利。《瑞士联邦男女平等法》禁止在工作场所有基于性别的歧视。如果员工觉得受到了歧视,他们可以将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举证责任方面,《瑞士联邦男女平等法》对原告没有太多严格的要求。不过,瑞士没有专门禁止歧视的法律。
下面谈谈独立国家人权机构(人权机构)的问题:2003年,瑞士政府授权联邦外交部(外交部)按照议会要求,着手研究建立一个瑞士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取性,于是外交部进行了一系列研究,设计了几个模型,并进行广泛磋商,以了解各相关方的立场和要求,包括政府各部委、州、民间团体和私营部门。2007年,政府授权联邦/州工作组进一步发展该理念。目前外交部正在以工作组的报告为基础,考虑几种选择方案。此外,2008年6月12日,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期间,瑞士做出下列自愿承诺:“瑞士正在考虑按照《巴黎原则》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能性”。
定型观念和教育
问题6:
报告表示,缔约国已采取各种举措,包括“家庭公平”和“工作公平”运动,以消除家庭和职业生活中关于男女角色的定型观念。请说明是否已开展影响评估,以确定此类举措的主要成就和困难,以及是否已采取任何补救行动。
答复:
上述运动的结果显示,对许多夫妇来说,主要的困难是如何在家外找到不错、可靠和负担得起的托儿所。因此,提高人们对于需要妥善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的认识运动若要取得成功,目前鼓励日托托儿所提高接收能力的方案(见报告第316段及其以后各段)至关重要。我们的努力还在继续。例如,在许多州(苏黎世、伯尔尼、卢塞恩)的婚礼和家庭教会活动中,年轻夫妇和父母得到了适当照顾。
提高人们认识的努力还包括按照《瑞士联邦男女平等法》的要求资助一些合适的项目,比如广播节目、互联网平台以及供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员使用的工具(见:www.topbox.ch)。
问题7:
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已采取哪些措施将两性平等和其他人权准则纳入各州中小学的课程。
答复:
目前瑞士各语言区的课程有所不同。
各州的教育法对课程要求做出规定。有些州的法律规定了在小学实行男女公平教学的法律要求,例如巴塞尔乡村半州《教育法》第63条第1(a)款(SGS-Nr 640)规定了小学生接受男女公平教学的权利;第2条规定学校和当局都有义务在其教育方法中尊重性别差异原则。
与目前的情况不同,以后所有语言区都将设置单一课程表:在德语州称为“Lehrplan 21”,在法语州则称为“Plan d'études romand [PER]”,后者已经起草,而“Lehrplan 21”草案也已提交协商,协商将从2009年1月28日持续到5月31日。
两个语言区的课程有着相似的结构且都以技能为基础,但在专业技能、普通技能和普通科目方面有所差异。由于“科目领域”这一术语更能准确地表达看待世界现象的广泛视野和方式,因此现在的学校都采用了这种新的表述,基于传统学科或科目的方式已不再使用。普通技能是指发展独立个性和培养终身学习能力的过程(如个人、社会和方法论技能的习得),它是课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Lehrplan 21”的结构显然包含了社会技能的习得,包括如何处理多样性:接受差异、把多样性视作丰富视野的方式及促进平等。
更多信息请查阅以下链接:
Lehrplan21: <http://www.lehrplan.ch/dokumente/vernehmlassung/Bericht_zur_Vernehmlassung.pdf>
Plan d'études romand: <http://www.consultation-PER.ch/html/SHS/SHSPresentation.html>。
合适的教材也已准备妥当,如法语州的“L'école de l'égalité”(见:http://www.egalite.ch/uploads/pdf/ecole-egal-descriptif-060814.pdf),还有各种出版物,帮助学生选定职业道路,而不受定型观念的影响。另外,日内瓦州为高年级学生出版了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教学辅助材料,以图片来说明各种概念,使其简单易懂(见http://www.geneve.ch/egalite/conventioninternationale/images-pour-egalite/)。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联邦外交部(外交部)已采取一些步骤,确保高年级与低年级的教师都能获得人权方面的教材。每个单元都涉及到了歧视问题,尤其是对妇女的歧视,内容编排适合学校各年级的水平。课本的内容还包括:妇女和女孩的弱势地位以及侵害她们的暴力行为。这些教材免费提供给教师,还可以很方便地在互联网上下载。
问题8:
鉴于外国妇女和女孩所面临的具体困难,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正向外国籍和少数族裔的女孩和妇女(特别是移民,包括寻求庇护者和难民)提供何种一般性人权教育,特别是两性平等教育。
答复:
瑞士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这些问题,即对移民的歧视问题。下面就举例说明政府相关活动的几个方面,当然,在建设性对话的过程中,这些活动还会继续深入进行。
在联邦一级
在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的背景下,“多重歧视”问题已引起了足够重视。要求“打击种族主义处”在开展打击基于种族的歧视行为时充分考虑性别问题。
2008年,“打击种族主义处”与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和联邦残疾人平等办公室一道举办了一次以“加强保护,反对歧视” 为主题的专家会议,目的是评估现有的法律文书,提出修改意见。
瑞士“打击种族主义处”还支持其他相关方在这一领域开展的项目。FemmesTISCHE(2008年)就是一个例子:
FemmesTISCHE提供了一种“圆桌讨论”的形式,妇女们私下会面交换意见,在主持人的指导下,对各种社会问题发表看法。担任主持人的妇女同时也充当文化调解人的角色。会议会以多种语言进行。
用FemmesTISCHE自己的话说,它汇集了“从事儿童工作的人,以非正式的私人圆桌会议的形式,讨论诸如教育、行为角色和健康之类的问题。通过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FemmesTISCHE探讨了今后行动的各种可能性,开辟了新的视野。FemmesTISCHE有助于发展社会网络,而且,它十分有意思!” 目前FemmesTISCHE有20个会议场所,涵盖了瑞士德语区的所有移民。FemmesTische项目的目的是让与会者能获得自信(权力),提高他们在教育问题、保健和社会技能方面的知识,并帮助他们融入当地社会。
FemmesTISCHE方案门槛较低,它还为移民妇女提供了一个交流和摆脱孤立的平台,原来她们很难接触到这样的平台。FemmesTische的努力是长期的,10多年来,它以地方项目的方式成功地运行。最近几年,通过电影、手册和指南等方式,它的主题领域已涵盖了许多方面,包括:预防家庭吸毒成瘾、生活在消费社会、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以及健康等等(如需更多资讯,请访问www.femmestische.ch和www.idoc-integration.zh.ch)。
经验表明,FemmesTISCHE项目在推动社会发展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具有相当大的倍增效应。
在州一级
瑞士各州教育部长会议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移民具体问题的解决和发展情况。这项工作与会议在其他领域(如语言教学、学校日常活动结构、教育标准等)的努力同时进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各州间义务教育协调协议”,这项协议首次协调了全国范围内各教育阶段的年限和要达到的最重要目标以及教育过渡方式。欲了解更多有关HarmoS-Konkordat的信息,请访问瑞士各州教育部长会议网址: <http://www.cdep.ch/dyn/11659.php>。
在这方面还应提及《2006年瑞士教育报告》。这份报告着眼于瑞士制度的三个层面:效益(影响)、效率(成本效益;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和公平(公正和机会平等),在这方面最后一点特别重要。在评估以上三个层面时,会根据(a)政治要求(目标),(b)不同时间上的比较(大多数情况下是依据周期性监测的纵向研究)和(c)州与州之间的比较。新的教育报告将于2010年提交。欲了解更多有关教育监测的信息,请访问瑞士各州教育部长会议网址:<http://www.cdep.ch/dyn/11663.php>。
另一项值得一提的活动是为母亲和儿童开设的低门槛语言课程(MuKi-Deutsch)。此外,还有各种特别为年轻妇女制定的“辅导”方案,其中有专门针对移民妇女的活动:incluso项目就是一个例子,该项目旨在帮助寻求培训的移民妇女:辅导项目帮助年轻移民妇女与从事妇女工作的专业人员联系,在她们选择职业道路和寻求培训时,这些人员为她们提供指导和支持。支持此项目的各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见 www.isabern.ch和www.caritas-zuerich.ch。这方面的例子还有Cresenda Gründungszentrum für Migrantinnen项目,见www.crescenda.ch(一个帮助移民妇女创业的全面的教学和辅导方案),以及cafe secondas项目,见www.cafesecondas.ch。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问题9:
请提供各州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统计数据与资料,尤其是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刑罚以及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提供的任何赔偿。
答复:
就警方数据而言,到目前为止,每个州都汇编了自己的统计数据,但这些数据往往并不协调一致。来自各州的有关投诉和调查方面的标准化数据在2010年才能获得。没有起诉方面的资料。关于定罪的数据,请参见上文对问题4的答复。
苏黎世州的统计数据将作为指导准则和讨论的基础(在进行建设性对话的过程中,可以解决任何问题):2006年6月19日的苏黎世防止暴力法(Zürcher Gesetzessammlung LS 351)已于2007年4月1日生效。一年后,公布了关于从2007年4月1日到2008年3月31日期间警方采取的防止家庭暴力措施的下列统计数据(报告见以下链接:http://www.ist.zh.ch/internet/ji/ist/de/home.SubContainerList.SubContainer1.ContentContainerList.0021.DownloadFile.pdf ):
防止暴力法生效后的第一年(2007年4月1日至 2008年3月31日)
警方采取的防止家庭暴力的措施
苏黎世州警察局 |
苏黎世市警察局 |
温特图尔市警察局 |
合计 |
|
保护令共计 |
764 |
284 |
84 |
1132 |
其中:驱逐 |
483 (63%) |
158 (56%) |
50 (60%) |
691 (61.0%) |
法庭裁定 |
60 (8%) |
10 (4%) |
6 (7%) |
76 (6.7%) |
延期申请 |
267 (35%) |
110 (39%) |
22 (26%) |
399 (35.2%) |
批准 |
240 |
99 |
17 |
356 (89.2%) |
更新后的保护措施 |
35 (5%) |
9 (3%) |
8 (10%) |
52 (4.6%) |
提起的刑事诉讼 |
||||
未进行刑事诉讼 |
111 (15%) |
7 (2%) |
8 (10%) |
126 (11.1%) |
轻罪裁决 |
94 |
14 |
14 |
122 (10.8%) |
轻罪/重罪 |
554 |
259 |
62 |
875 (77.3%) |
提起的刑事诉讼共计 |
653 (85%) |
277 (98%) |
76 (90%) |
1006 (88.9%) |
有关危害儿童的报告 |
440 (58%) |
121 (43%) |
47 (56%) |
608 (53.7%) |
由青年导致的危害 |
8 (1%) |
4 (1%) |
0% |
12 |
由妇女导致的危害 |
62 (8%) |
19 (7%) |
3 (4%) |
84 (7.4%) |
2007/2008年警方对家庭暴力案的干预
(包括发出保护令的案件):
警方干预案件共计1608 (2007年)1392 (2006年)
其中
谋杀未遂 18 11
情节严重的攻击和殴打 30 14
问题10: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鼓励各州提供或资助妇女庇护所的任何计划。
答复:
最近在讨论联邦和各州之间的责任分担时,涉及到保护妇女和为妇女提供庇护所的责任问题,当时明确指出,该责任仍由各州承担。几年前曾做出努力,希望在各州之间达成一项相互支付费用的协议(协定)。遗憾的是,这些努力没有结果。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全面修订、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受害者支助法》,尤其是第13条:根据《受害者支助法》第14条第1款,受害者支助咨询中心将为受害者安排紧急住处,必要时还为其直系亲属安排住处。《受害者支助法》第 9条规定,各州要负责提供独立的私人或公共咨询中心。当安排咨询时,必须考虑到不同类别受害者的特殊需要。
问题11: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防止暴力行为和其他形式的虐待移民妇女行为所做出的努力取得了何种成果。是否为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受害移民妇女和女孩提供了语言和文化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并请说明这些服务是否由妇女管理。
答复:
为移民妇女开设了专门的咨询服务,例如针对不同国籍配偶的咨询中心(伯尔尼Frabina);为移民男女服务的有关家庭问题、法律、金融和健康卫生的多语种咨询中心(苏黎世Infodona);以及有关外国人融入当地社会问题的一般咨询中心(卢塞恩Fabia)。其他咨询服务机构包括Appartenances、Pluriels、Camarada和日内瓦的健康移民中心。还有一个专门处理暴力和移民问题的机构,即设在苏黎世的FIZ贩运妇女和移民问题信息中心,该机构为妇女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比如遭受贩运和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害者、想要分居或离婚的妇女以及面临居留身份问题和/或发现自己处于非法地位的妇女。
FIZ Makasi是一个专门为人口贩运妇女受害者提供咨询和支持的中心。具体包括法律和心理支持、帮助获得瑞士居留身份和告知原籍国是否有危险的信息。根据绩效协议,FIZ Makasi25%的资金由各州提供(www.fiz - info.ch)。去年,FIZ Makasi为 167名人口贩运妇女受害者提供了帮助,与前年的133名相比,增加了25%。受害者来自28个国家。尤其明显的是,来自中欧和东欧的妇女越来越多,在过去一年中占到了受害者的三分之一,目前已占到一半。
人口贩运妇女受害者的原籍国:非洲占9%:共15人(喀麦隆7人,摩洛哥2人,埃塞俄比亚1人,尼日利亚1人,南非1人,坦桑尼亚1人,中非共和国1人,津巴布韦1人);亚洲占14%:共23人(泰国21人,吉尔吉斯斯坦1人,菲律宾1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占27%:共45人(巴西26人,多米尼加共和国14人,哥伦比亚2人,墨西哥2人,委内瑞拉1人);东欧占50%:共84人(罗马尼亚41人,保加利亚10人,匈牙利6人,乌克兰5人,摩尔多瓦4人,俄罗斯4人,科索沃3人,波兰3人,塞尔维亚3人,斯洛伐克3人,阿尔巴尼亚1人)和法国1人。
许多州的FIZ Makasi都参与了照顾受害者的工作,这些州的警方管理机构透露,最严重的情况是所有来自罗马尼亚的妇女都处于被剥削的境地,这是FIZ Makasi照顾的最大受害群体。很多城市和农村地区都发现了贩运妇女的现象:FIZ Makasi照顾来自14个州的受害者。2006年,有三分之一的妇女是由警方带到该机构的,而在随后一年,这一比例已上升到将近一半。这种增长得益于警方和FIZ Makasi之间加强了合作,还有可能就是警察的认识有了较大提高。
苏黎世州有一家特殊的机构,即薇奥丽塔移民妇女庇护所,它在一个得到保护的空间里为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和专业人员提供住宿、法律和心理咨询以及电话咨询服务。薇奥丽塔有专门从事移民问题的跨文化团队提供专业咨询服务。这些服务包括德语和融入当地社会的课程,还提供阿拉伯语、波斯语、西班牙语和塞尔维亚语的咨询服务。
瑞士妇女庇护所也对外国公民开放,为他们提供不同语种的咨询,如“温特图尔Frauenhaus”就提供波斯语、西班牙语、波兰语、土耳其语、英语及法语和德语的咨询服务。
紧急电话咨询服务和咨询中心(如苏黎世BIF)也可为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提供多语言咨询服务。
针对妇女和儿童的这类工作要求有适当的跨文化技能,这种技能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比如特定的培训。虽然有些妇女庇护所不像薇奥丽塔那样专门处理移民妇女问题,但也逐渐能够请具有移民知识的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一般而言,妇女庇护所只聘用女性工作人员。但根据当地情况,在一些具体的项目范围内,男性也可受聘,如组织儿童活动。
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
问题12:
请提供根据2006年12月生效的《刑法》新第182条所提出的任何诉讼及定罪的最新资料。
答复:
2007年,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问题工作组(AGMM)决定建立一个有关人口贩运和助长卖淫的初步调查和刑事诉讼一览表。各州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告这些诉讼——也就是这种报告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在做出一审判决之前,信息一直保留在列表之上。人口贩运和人口走私联邦刑警总局持有此一览表,以便掌握当前的警方诉讼概况,并核对这些情况,协调自己的活动。由于一览表仍处于汇编阶段,故并非所有发生在瑞士的与人口贩运有关的诉讼都已登记在册。
该一览表显示,2008年提起或向法庭提交了至少25起涉及以性剥削(主要)和劳动力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活动的刑事诉讼。除一起由联邦机构提起外,其他诉讼都是州级刑事检控部门提起的。瑞士针对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活动的调查正在增多。
依据《刑法》新第182条进行的定罪:
2007/2008年的下列数据来自于依照《各州定罪交流条例》(《交流条例》,SR 312.2)第1条第3款之规定报告给联邦警察局(fedpol)的人口贩运和助长卖淫的定罪记录。这些数据是临时性的,因为各州程序不同,在报告定罪方面也会有一些延缓。还有出于技术原因,联邦统计局尚未提供2007年和2008年的最后数据。
在2007/2008年,有 8起刑事定罪以《刑法》第 182条作为依据。2007年宣布的定罪更多是基于以前的条款,即《刑法》第 196条。人口贩运活动量刑从6个月的缓刑到2.5年的刑期不等。罚款从900瑞郎到2400瑞郎不等。判处2.5年监禁即以《刑法》第182条为基础。判给受害者的最大一笔赔偿金是 2100瑞郎,最高赔偿金额是15 000瑞郎。
问题13:
请说明瑞士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移民协调组2003年拟订的打击人口贩运行动方案所取得的成果。
答复:
KSMM 2007年进度报告中的主要成果归纳如下:
法律:
2006年11月26日,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在瑞士生效。
2006年10月19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在瑞士生效。
2008年9月8日,瑞士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行动公约》。批准程序仍在进行之中。
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刑法文书已得到改进。《瑞士刑法》新第182条现在不仅将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人口,而且将以劳动剥削或切除器官为目的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为获利而进行的人口贩运以及贩运未成年人现在都被视为构成犯罪活动的严重情节。
新的《外国人法》(LEtr, RS 142.20)及其执行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后,人口贩运受害者和证人在反映问题期和司法诉讼期间的居留问题都受此法律保护(第30条第1段,e项;第35条,关于接纳、居留和从事有报酬活动的条例;RS 142.201)。《外国人法》还涉及了帮助返回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可能性(第60条)。
受害者援助法的完整修订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它要求各州在提供援助时考虑到不同类别受害者的具体需要,特别是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具体需要。这项措施鼓励给受害者提供专门援助。
刑事诉讼领域:
检察机关和负责保护受害者的机构之间的协作在许多方面已经改善。2007年底,有9个州建立了圆桌会议或其他的机构合作机制,使警方、司法当局、负责移民的部门以及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的公立和私立中心的主管部门能够开展合作,共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
加强合作取得了成果,现在开展打击人口贩运和相关罪行的活动比过去更有效了。与2000年后的最初几年相比,在2005年和2006年,由于犯这些罪行而被判刑的平均人数几乎增加了3倍。
有关机构正在制定专门程序和执行程序。自2007年4月起,瑞士警察研究所已经为警察部队、边防卫士和负责移民问题的部门开设了人口贩运方面的课程。警方在2007年成立了一个跨州工作组。所有州都有代表参加,每个州出两名代表。不是某一协议成员的州也派了代表,例如联邦警察局(fedpol),它是由人口贩运/偷运移民事务委员会和KSMM代表的。工作组的目的是交换业务信息,改进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
受害者保护领域:
近年来,许多非法居住在瑞士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受益于居留权形式的保护措施,即在反映问题和诉讼程序期间可以在瑞士居住。2005年和2006年,有近100名受害者从这些措施中获益,他们主要分布在设有合作机制的各州。有了在瑞士停留一段时期的可能性,才有可能使社会和法律支持到位,也才能为帮助受害者返回原籍国做好准备。在极个别情况下,受害者能获得瑞士的永久居留权。
目前,各州都有越来越多的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FIZ Makasi的专家帮助,这是瑞士唯一一家专门帮助人口贩运妇女受害者的咨询中心。2006年,FIZ Makasi帮助了133名人口贩运受害者,这个数目是2002年的5倍。
预防领域:
联邦每年在预防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返回原籍国方面投资200万到300万瑞郎。打击人口贩运是瑞士在国际组织范围内和发展合作领域采取的重点国际措施。
在瑞士,“欧元08反对贩运妇女”协会在2008年欧洲足球锦标赛开始之前和举行期间发起与协会同名的运动,旨在社会大众中间产生影响,促进预防工作。联邦拨出10万瑞郎的启动资金支持该项目,各州也为这一运动提供了资金支持。
相比5年之前,现在瑞士在处理人口贩运所造成的问题时,有了更加充分的准备。打击贩卖人口和偷运移民协调处(协调处)负责这一领域的协调措施。协调处由联邦和各州负责打击这一现象的机构以及来自相关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它在联邦警察局(fedpol)设有一名常任代表。
问题14:
请提供资料,说明已采取的防止和打击儿童色情制品的措施,尤其考虑到女孩特别易受伤害的问题,并说明瑞士公民因在境外的性犯罪尤其是儿童性犯罪而在缔约国境内或境外遭到起诉的案例。
答复:
下面一节将首先集中讨论立法措施,之后介绍一些重大政治措施和实际措施,然后再泛泛地概要说明议会有关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建议。
法律措施:
2001年10月5日《联邦法》(AS 2002 408; BBl 2000 2943)注意到《瑞士刑法》增加了第197条第3款之二,规定获取、购买或拥有第197条第1款所述载有与儿童或动物发生性行为或具有暴力性行为的物品或展示品(色情书面文件、录音或录像、照片或图片以及其他此类性质的物品,或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放映传播的色情展示品),可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罚款。
2006年9月19日,瑞士批准了2000年5月25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SR 0.107.2.),该任择议定书于2006年10月19日在瑞士生效。
《瑞士刑法》新的第182条不仅扩大了范围,而且还延长了贩运儿童和商业贩运活动的刑期。此外,刑法的标准也被拓宽,将所谓的一次性罪犯也包括在内;还将最开始的招募阶段也视为刑事犯罪行为。
《瑞士刑法》的适用范围被拓宽了,《刑法》第5条第1a款(在国外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使得国外犯罪(具体而言,就是侵害儿童的性虐待行为)在瑞士国内被起诉的可能性比以往大多了。进一步的措施包括:对《瑞士刑法》进行部分修订,使侵害儿童的刑事犯罪与购买和拥有暴力及极端色情图片性质的犯罪行为需要承担责任的期限更长了,另外修订了《受害者支助法》(SR/RS 312.5),这有利于改进刑事诉讼领域中与儿童相关的具体程序。议会目前也正努力将使用儿童色情图片的活动定为刑事犯罪。2001年《海牙领养公约》的执行法在国际领养方面做出了诸多改进。
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经修订的《受害者支助法》(SR 312.5),现在,遭受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儿童(如《刑法》第187、188、189条)在25岁之前都可以提出索赔。有关质询儿童的条例仍保持不变。
其他措施:
联邦委员会于2008年8月通过一份题为“瑞士的青年和儿童政策” 的战略文件。这一战略主张在儿童保护、儿童权利以及青年和儿童政策领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联邦委员会希望建立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联邦能够开展多种活动,进行干预并提高人们对于儿童权利、防止虐待儿童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认识。注意:个别州在儿童保护方面有主导权力。关于促进青年发展问题,联邦委员会提议对促进青年活动的联邦法律做彻底修改,特别是扩展这项法律,使其能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生效。
州际和国际调查程序与警方打击人口贩运/偷运行动和打击儿童色情制品行动方面的协调互助工作取得了进步。2003年底和2007年中,联邦刑警局在人口贩运/偷运(MM)和恋童癖/色情(PP)领域建立和发展了独立的专业协调单位,这使得处理文件、州级统筹、运作程序、工作汇报及公关工作均有所改进。两家单位都代表瑞士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和欧洲刑警组织的国家和国际工作组。
恋童癖和色情制品问题协调处(联邦刑警局)目前正在参与制定一项报告国外虐童案件的程序。从2008年9月9日起,如发现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旅游,可在互联网上填写表格报告,主管部门可以就此开始调查(www.stop-childsextourism.ch)。这个全世界独一无二的程序是与瑞士儿童保护基金会(瑞士ECPAT)共同制定的。截至目前,已报告的6个案件都得到了色情制品问题协调处的处理。
2003年1月1日,瑞士各州司法和警察局长会议以及瑞士联邦司法和警察部设立了国家网络犯罪防控协调处。该处承担起网络犯罪领域的信息和协调职责。它根据上级指示开展了很多工作,通过积极的互联网研究和监测,已经在儿童性虐待和儿童色情制品的刑事起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了使预防行之有效,首先是父母需要认识到性虐待和性剥削的问题。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给父母开设的培训课程,如Fédération Suisse pour la Formation des Parents / Der Schweizerische Bund für Elternbildung(瑞士父母教育联合会)。协助和支持父母履行职责也是一种极好的预防手段,它有可能防止父母忽视自己的孩子、对他们使用暴力或虐待他们。伴侣咨询、计划生育、性教育、母亲和儿童辅导中心以及会面场所(处理父母行使联系权利时发生的冲突)在这一点上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体育协会希望发出明确信号,谴责体育领域的性侵害行为。瑞士奥委会和联邦体育局通过给青少年、教练、协会负责人以及家长提供信息和实际支持,来处理这一问题。
瑞士奥委会的互联网平台“公平竞争”的特色是,提供信息、指导方针和切实可行的咨询意见以及瑞士各地的咨询服务点一览表。
教学活动和学校课程中都纳入了有关虐待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信息,以及儿童权利和儿童保护自身方式的信息。因此,儿童保护协会、健康卫生团体与学校合作,讨论虐待问题和克服这一问题的办法。学校也有随时能够处理虐待情况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以更为一般的身份出现的医务人员(特别是学校的护士),他们可以帮助被虐待的儿童。许多州都采取了预防措施,包括:分发实用的传单、召开情况通报会、发布简报以及培训教师、青年工作者和儿童保育工作者。实施此类措施时还采取了送戏剧、电影和/或巡回展到学校的方式。例如,瑞士儿童福利协会的互动展览“Mon corps est à moi!” (“我的身体属于我!”)在全国巡展,使二至四年级的小学生能够获得技能和自卫策略(另见问题2和4)。
瑞士的国家儿童保护方案“ Kinderschutz 2020 ”:2007年,瑞士保护儿童协会(ASPE/Kinderschutz Schweiz)受托拟定本国的儿童保护概念。拟定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加强瑞士儿童保护领域内各个私立和公共实体彼此之间的合作。
本届议会的建议:
目前议会有各种处理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提案(如2008年10月2日多丽丝·菲亚拉的动议[ 08.3609 ] “加大对儿童色情案件的处罚力度”;2006年12月20日罗尔夫·施魏格尔的动议[ 06.3884 ] “禁止手机上的商业色情图片”和2006年1月30日巴塞尔乡村半州的倡议 [ 06.301s ]“处罚消费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及其他违禁色情制品的行为。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刑法》第197条第3款之二]”)。
在瑞士,虐待儿童问题不仅仅是在儿童色情制品这一题目下讨论。有一份长长的提案清单较全面地处理了防止性虐待问题:例如,根据《刑法》第67条职业禁令的延长(索马鲁加的08.3373号动议;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的08.448号议会倡议)或对性罪犯出狱后的强制监管(SPP Fraction的06.481号议会倡议)。还应该指出,儿童色情制品也属于“网络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议会中有许多未决提案针对这样或那样的“网络犯罪”问题。2008年2月27日,联邦委员会阐明了对这些提案的立场,同时提出在未来几年打击互联网犯罪的战略。
问题15:
请说明瑞士为贩运受害妇女和女孩(包括那些希望离开卖淫行业的女性)设立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使人口贩运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的各项措施的资源分配情况,这些措施包括工作培训、法律援助和保密的保健。
答复:
人口贩运受害者有权得到“受害者支助”提供的各种服务。她们可以获得心理辅导,并被安置在妇女庇护所里。也有专门的咨询服务(见问题13中的FIZ Makasi)。她们还可以要求保密的治疗。
目前,正在各个层面对与这些问题有关的各种意见和项目进行深入讨论。以瑞士国际移民组织(移民组织)办公室的试点项目为例,该项目有一个叫作“Rückkehrhilfe AuG”的帮助受害者返回的方案:
十年来,联邦移民局(移民局)一直在实施一项方案,为收容所内自愿离开的人提供返回和重返社会援助。新的《联邦外国人法》首次为某些类别的外国人群体提供返回援助。移民局正在进行一个试点项目,为符合《联邦外国人法》第60条第2b款规定的人提供返回援助。该方案主要针对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和证人,以及在瑞士受到剥削的酒店舞女。试点期从2008年4月1日持续至2010年3月31日。试点项目的目的是帮助那些有资格且愿意返回并重新融入其祖国(或第三国)的人。见http://www.ch.iom.int/fileadmin/media/pdf/programme/counter_trafficking/allg_infos/Flyer_Pilotprojekt_AuG-d_1_.pdf。
参与政治、公共生活和决策
问题16:
报告附件中提供的有关外交部门妇女比例的数据显示,妇女的比例仍然显著偏低。请说明缔约国报告中介绍的增加外交部门妇女比例的措施已取得怎样的成果。
答复:
除了报告第202段及其以后各段中的陈述以及报告所述的增加妇女比例的措施,下列最新结果(截至2008年12月)也证实了报告所述的趋势:
措施:
为提高妇女在招聘过程中的比例,向目标妇女群体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信息。
招聘外交官时的(非正式)目标是招聘50%的妇女。
外交官评选委员会成员中有一名性别平等官员。
结果:
自2003年以来,招入外交部门的妇女比例已达到50%(2008年:50%)。妇女在外交部门的总比例自2004年以来一直在缓慢而稳步地上升(2004年:18.8%; 2007年:21.7%;2008年:23.4%);
从事领事服务的妇女比例也在不断上升:2004年:41.4%,2007年:43.7%,2008年:45.3%)。2008-2009年招收的人员55%为女性(目前在该系统作实习生)。这一趋势应该还在上升,因为在2009年的选拔过程中有57%的申请来自女性。
鉴于外交部门的职业发展制度以及国家报告中所述的正式晋升机会,短期内尚难以提高妇女在这一层级的比例。近年来招聘的女外交官还需要一些时间,或者说需要有一种更为灵活的职业发展制度,才能崭露头角。作为拟定新的外交部性别平等战略工作的一部分,目前正在探讨后一种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已采取了很多措施来缓解这一问题。为了保证年轻外交官安心从事职业,正在不断讨论如何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问题,例如2006年和2007年的大使会议就讨论了该问题。就此提出了各种建议,已委托一个正式工作组来落实这些建议。目前的一个支持陪同人员专业活动的项目也值得一提。
问题17:
请提供统计资料说明联邦和州级司法部门的妇女比例。
答复:
下文的细目表分别列出了州法院法官和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情况。
大区和州的法官和检察官(2000年)
欲了解各大区和州的女性法官和国家检察官数目,请参见下文联邦统计局的最新一览表。这些数字来自2000年联邦人口普查,为了解目前情况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2000年大区和州的法官和检察官 |
||||
合计 |
男性 |
女性 |
女性所占比例(%) |
|
瑞士 |
2171 |
1503 |
668 |
30.8 |
日内瓦湖区 |
446 |
310 |
136 |
30.5 |
沃州 |
248 |
166 |
82 |
33.1 |
瓦莱斯州 |
40 |
34 |
6 |
15.0 |
日内瓦州 |
158 |
110 |
48 |
30.4 |
中区 |
392 |
295 |
97 |
24.7 |
伯尔尼州 |
215 |
165 |
50 |
23.3 |
弗里堡州 |
68 |
49 |
19 |
27.9 |
索洛图恩州 |
47 |
35 |
12 |
25.5 |
纽沙特尔州 |
45 |
34 |
11 |
24.4 |
汝拉州 |
17 |
12 |
5 |
29.4 |
瑞士西北部 |
225 |
139 |
86 |
38.2 |
巴塞尔城市半州 |
57 |
34 |
23 |
40.4 |
巴塞尔乡村半州 |
62 |
38 |
24 |
38.7 |
阿尔高州 |
106 |
67 |
39 |
36.8 |
苏黎世 |
598 |
399 |
199 |
33.3 |
瑞士东部 |
275 |
185 |
90 |
32.7 |
格拉鲁斯州 |
9 |
6 |
3 |
33.3 |
沙夫豪森州 |
27 |
20 |
7 |
25.9 |
外阿彭策尔州 |
8 |
6 |
2 |
25.0 |
内阿彭策尔州 |
- |
- |
- |
|
圣加仑州 |
137 |
80 |
57 |
41.6 |
格劳宾登州 |
40 |
36 |
4 |
10.0 |
图尔高州 |
54 |
37 |
17 |
31.5 |
瑞士中部 |
183 |
133 |
50 |
27.3 |
卢塞恩州 |
95 |
69 |
26 |
27.4 |
乌里州 |
8 |
5 |
3 |
37.5 |
施维茨州 |
29 |
22 |
7 |
24.1 |
奥布瓦尔登州 |
8 |
7 |
1 |
12.5 |
下瓦尔登州 |
7 |
6 |
1 |
14.3 |
楚格州 |
36 |
24 |
12 |
33.3 |
提契诺州 |
52 |
42 |
10 |
19.2 |
资料来源:2000年瑞士联邦人口普查。 |
||||
信息:人口统计和移民科信息中心, 032 713 67 11, info.dem@bfs.admin.ch。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中的妇女代表:
自2001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有了如下发展:
年份 |
法官 |
书记官 |
行政人员 |
2001 |
5 (16.7%) |
31 (33.3%) |
93 (71.5%) |
2002 |
6 (20.0%) |
33 (35.9%) |
104 (68.4%) |
2003 |
6 (20.0%) |
30 (33.0%) |
104 (66.7%) |
2004 |
7 (23.3%) |
26 (28.9%) |
93 (66.4%) |
2005 |
7 (23.3%) |
25 (27.8%) |
97 (64.7%) |
2006 |
7 (23.3%) |
30 (31.9%) |
95 (62.9%) |
2007 |
9 (23.7%) |
46 (33.8%) |
128 (65.3%) |
2008 |
9 (23.7%) |
49 (35.8%) |
130 (65.3%) |
2009年1月31日 |
10 (26.3%) |
50 (37.3%) |
128 (65.6%) |
问题18:
请说明缔约国报告中提及的临时特别措施(配额制)的实施成果。请提供联邦和各州的资料。
答复:
下面是一部分州的最新资料,其中涉及这些州促进性别平等工作和2001-2008年间的发展状况:
阿尔高州
妇女在行政核心部门的比例2005年为40.0%,2008年为42.1%,增加了2.1%。
妇女在高级职位(薪级为17-23级)所占的比例2005年为16.7%,2008年为19%(增加了 2.3%)。妇女在领导岗位的比例从2005年的15.4%下降到2008年的10.9%,(下降了2.7%)。妇女担任的非全职岗位2005年为75%,2008年为73.5%。
2005年儿童每月获得的保育天数不详。2008年的数字是97天。阿尔高州拟定了一些贯彻性别平等政策的措施。
伯尔尼(州和市)
妇女在州政府各层级(不包括教育局)的比例,2001年为38.5%,2007年上升到42.8%。妇女在高级管理级别的比例也有所增加:从2001年的17% 增加到2007年的19.3%。女性非全职员工的比例(不包括各级教育部门)从54.2%(2001年)上升至57.6% (2007年)。同期,男子的比例由12.2%上升到15.5%。
妇女在伯尔尼市公共管理部门的比例从2000年的30.8%稳步上升至2007年的38.7%。
2002年,妇女在高级管理岗位的比例为16.8%,2007年为18.1%,略有上升。
2000年,7.1%的男性员工和60.8%的女性员工从事非全职工作。2007年的相应比例为11.7%和61.8%。
就妇女而言,平均百分比稳定在60%左右,而男子则从7.1%上升至11.7%。
至于工资差别,仅能获得2006年伯尔尼市行政管理部门的分析数据:“整体而言,妇女在伯尔尼市行政管理部门的收入平均比男子少8.6%。工资上无法解释的不利于妇女的性别不平等或歧视达-2.8。”
巴塞尔城市半州
女性员工的比例进一步增加( 2004年:53.97%;2007年:54.74%)。
妇女担任高级职务的比例略有增加,不包括医院的暂定总体比例为:2004年23.28%,2007年23.62%(增加了 0.33%)。
非全职员工总共增加了5%左右。女性非全职员工的比例为:2004年:71.91%,2007年 74.11%(增加了2.2%)。
男性非全职员工的比例为:2004年:26.89%,2007年:29.91%(增加了3.02%)。
男女之间的平均工资差别减少了约1.5%:2004年:-10.54%,2007年:-8.98%。在制度化和进一步提高两性平等的框架中,2008年7月1日州政府的决议再次确认了州政府现有的各项目标。
弗里堡州
弗里堡州正在开展一项关于工资平等和行政管理部门男女分布情况的研究。一项“logib”分析评价正在进行之中,结果还不能公布。
卢塞恩州
下列数字是2007年卢塞恩州行政部门的数字,但另有说明者除外:
女性占40.6%,男性占59.4%。
高级管理职位性别分布比例为:女性4%,男性6%。中级和下级管理岗位的比例则是女性7%,男性24%。没有职称的女性的比例是89% (相对应的男性比例是69%)。
工作比例的分布如下:
41%的妇女工作90-100%(男子为 82%)。41%的妇女工作50-89%(男子仅为14%)。19%的妇女工作0-49% (男子为4%)。
2007年至2008年平均工资的增加情况如下:妇女2.31%,男性1.84%妇女的工资额远低于男性,约为20 000瑞郎,甚至更低。大多数妇女的工资级别为8,而男子的工资级别则在10和10以上。
圣加仑州
过去,实际上只有作职员的妇女或担任科级领导的妇女的工作比例低于100%。而现在,一些男子也减少了工作比例,以照顾新出生的孩子。
在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近年来增加了几个百分点,现已达到29%。(这些数字还包括中学教师。)
幼儿园的名额已大大增加,但仍然不够,目前幼儿园还在扩大接收能力。
沃州
2008年,妇女在沃州州政府活动的平均百分比为74.6%,而男性为94.2%。这一统计数字不包括教师、培训人员、临终关怀人员、牧师和神职人员,除非另有说明。
下面的数字表明,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比例在不断增加。
工资级别为24-32级的妇女所占比例达到26.0%,2008年达到34.1%。
虽然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在不断增加,但各层级、各部门的情况有很大差别。
2005年妇女活动的平均百分比为78.3%,2008年为74.6%。男子的相应数字为2005年94.2%,2008年95.1%。
由于大力提倡,目前大约有10个部门采用了年度时间表或工作时间年度化。其他部门则处于执行或考虑执行阶段。
苏黎世(州和市)
州政府委员会已将如何更好地兼顾职业和家庭生活作为2007年至2011年的立法目标(立法目标12 )。
2001年,51%的员工是非全职,49%是全职。
2007年,非全职员工的比例增加了3%,达到54%。同年,下三级工资级别中,有22%的妇女和25%的男子获得了晋升;在中三级工资级别中,相应的比例为男子31%,妇女30%;在上三级工资级别中,男子为32%,妇女为31%。这些数字表明,与2000年至2004年相比,这方面取得了很大提高。在这四年里,男性在各工资级别获得的晋升明显多于女性:男子为114%,而妇女仅为81%。
2007年,苏黎世市议会决定加入《欧洲日常生活中男女平等宪章》。
妇女在城市就业的比例(不包括教师和在培人员)从2002年的49.5%上升到2007年的51%。
1994年市议会制定了男女在市委员会至少要各占30%的目标,这一目标即将在2006年至2010年立法会的选举提案中达到( 妇女为33%,男子为 67%)。
市议会决心推动男女工资平等工作向前发展,具体表现为2007年7月1日引入了城市工资制度SLS以及加快推出各种辅助措施。
问题19:
鉴于缔约国报告的附件表明某些政党中的妇女代表很少,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采取任何措施提高妇女对政党的参与程度。
答复:
在联邦一级,除了提高认识和在大选之前充分宣传信息外,还没有采取别的正式措施。在2003年国民院选举之前,联邦总理府发布了关于选举的一般性指示,其中提到议会中的妇女代表不足问题以及增加妇女政治代表的重要性。在2007年选举的小册子里,联邦总理还表示,她希望选举中有更多妇女参加。
在州级行政和立法机关选举方面,平等办公室开展了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苏黎世2007年,http://www.gleichstellung.zh.ch/internet/ji/ffg/de/schwerpunkte/politik.html),并委托有关方面对妇女代表人数不足问题展开研究(参见格劳宾登州,META,www.stagl.gr.ch/)。此外,还鼓励妇女承担政治责任(参见Fit fürs Rathaus(适合市议会),Wahltraining für Frauen(妇女选举培训),伯尔尼州)。
就业和贫困
问题20:
缔约国报告指出(第387段),独自抚养子女的女性群体在贫困人口中仍占最高比例。请说明缔约国报告第390段所述、为应对这一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已取得何种成果,并请提供有关低收入家庭补助体系的最新资料。
答复:
瑞士家庭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支持,提高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兼容性,使每个人都可以谋生,避免陷入贫困陷阱。
下面就介绍这方面最近的进展情况。
截至2009年1月31日,得益于在2003年推出的长达8年的促进发展幼儿保育中心项目,共建立了21500多家新托儿所。在6年的时间里,建立了11195家集体性的日间托儿所(crèches,日托托儿所)和10307家类似学校的托儿所。在同一时期,还向85家协调日间保育中心的机构提供支持,包括培训儿童保育员和协调员,改善协调或托儿服务质量的项目。加上目前正在处理中的要求在内,各地方已经建立了约24000家托儿所,也就是说自项目开始后,托儿所增加了近50%。
截至2007年10月1日,已有可能为推出日间托儿所优惠券的试点项目提供支持。这是为托放在儿童集体保育机构的孩子发放优惠券的一种制度,它将于2009年4月起,在首批试点项目范围内,由卢塞恩市开始实施。
某议会委员会提出动议,要求扩大这项刺激方案。联邦政府建议议会通过该动议。关于此问题的议会辩论定在春季会议上进行。
瑞士第三次报告第390段提及的增加对陷入贫困陷阱家庭的服务提案,目前议会仍在审查之中。自从该报告通过后,尚无其他新进展。
至于帮助支付养育孩子的部分费用问题,《联邦家庭补助法》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该法设定了全瑞士新的最低补助额:对0至16岁的子女提供最低每人每月200瑞郎,对16岁至25岁正在上学或接受职业培训的子女提供每人每月250瑞郎。各州可以自行增加这些补助。该法适用于所有的工薪阶层,不管是全职还是非全职,补助都必须全额发放 [以前有一些州会减少非全职员工的补助]。该法还规定,没有有酬工作和年收入低于41040瑞郎的人也可享受家庭补助。目前,该法案并不适用于自营职业者,但各州仍可将这些人纳入此法的适用范围[目前有13个州这么做了]。另外,现正在审议的一项议会倡议要求扩大这一类别的受惠范围。
由于因贫困而起的问题越来越多,议会要求政府在主要相关方参与下,在2009年底前制定出国家消除贫困战略。这一战略涉及瑞士的三级政府(联邦、州和市)以及所有社会参与方,其目的是利用现有措施和通过采用新的措施,来更有效地与贫困作斗争。该战略采取6点行动计划的形式。其中有一点专门针对有工作的贫困家庭和单亲家庭。这样做的目的是使针对单亲家庭融入工作环境的财政和结构性措施实施到位。该战略将在有关贫困的专门会议上提出并讨论,然后付诸实施。
在税收方面,政府正在酝酿税收改革,这会迅速改善有子女家庭的状况。拟议的措施如下:提高在联邦直接税中允许为儿童扣除的数额;扣除由第三方照看儿童的费用。此外,对单亲家庭和分居父母征税时,必须考虑他们的收入能力。
由于这些举措是最近才开始实行的或仍处于计划阶段,因此其影响尚无法衡量。
问题21:
报告指出(见第13和272段),妇女的工资收入大大低于男性;2006年私营部门的男女工资收入差距为19.1%。请提供统计数字,说明在私营和公共部门为减少男女工资收入差距所采取的措施已取得何种成果,并解释公共部门为何仍存在这种差距。并请说明为增加妇女在私营部门担任的领导职位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答复:
为了使私营部门促进性别平等项目获得更多的支持,截至2009年1月1日,联邦还为公司内部项目提供了财政支持。发起了“工资平等对话”项目,以消除私营部门歧视妇女的付酬办法。雇主和雇员协会与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国家经济秘书处和联邦司法局等有关联邦机构联手,支持公司乃至整个经济事务部门审查工资政策以及酌情采取措施消除歧视的努力。该项目已于2009年3月2日启动,预计将持续5年,之后将有一个评估。关于“工资平等对话”的进一步资料可在以下网址获得:www.lohngleichheitsdialog.ch。
就公共部门的进展而言,除了报告提供的信息仍然有效外,更多信息请参见《1998年至2006年以工资结构统计数据为基础的男女工资比较分析》[“Vergleichende Analyse der Löhne von Frauen und Männern anhandder Lohnstrukturerhebungen 1998 bis 2006”]。分析建立在2008年伯尔尼大学和劳动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BASS开展的研究基础之上,这是评价《两性平等法》有效性的一部分(代表联邦统计局和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提出的最后报告,见www.bfs.admin.ch / Themen / 03 Arbeit, Erwerb / Löhne, Erwerbseinkommen / Indikatoren / Lohnniveau nach Geschlecht / Vertiefte Analyse)。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部门及私营部门里存在的工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不同的工作结构引起的。在联邦公共部门,约80%的工资差别是客观因素所致,如个人或工作特点,活动领域、地区以及其他影响报酬的因素。剩余的20%是由于歧视。因此,2006年,在联邦公共部门因工资歧视而产生的差别达3%左右(私营部门为 9%)。迄今为止,在州和地方当局的公共部门还没有做过深入的分析。
在1998-2006年分析结果的基础之上,需要对报告做如下修改或补充:
第273段:截至2006年的统计数据表明,由歧视造成的工资差异占 9%。
第15段:2006年,首次对地方当局的公共部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地方的差别(- 9.4%)略低于联邦公共部门。但州级公共部门的差别(-18.8%)等同于私营部门的差别。
分析结果可以在以下网址查阅:http://www.bfs.admin.ch/bfs/portal/de/index/themen/03/04/blank/key/lohnstruktur/nach_geschlecht.Document.112211.pdf。
作为雇主,联邦政府高度重视同工同酬的原则,这确实是联邦工资政策的重点。因此联邦政府的工资结构在设计之初就考虑到了这个原则问题,即确保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不过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以联邦政府内男女工资歧视为主题的研究。但是,鼓励各行政单位借助Logib工具进行两性工资平等测试。这款软件是为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开发的,其基础是一种测试联邦公共市场遵守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方法。截止到2009年年初,许多联邦部门和机构(经济部、交通部、能源和通讯部、外交部、民政部)开展了Logib测试。为了方便行政单位的管理工作,联邦人事局在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专家的帮助下编写了Logib用户手册。这本手册在2009年3月以电子形式出版。
问题22:
报告指出,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见第271段),而且非全职雇员中的女性比例也高于男性。请说明为应对这一现象已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以确保妇女获得全职就业和长期就业机会。
答复:
基本情况
为补充报告中所载资料、更好地了解男女失业的不同情况,对于摩擦性、结构性和周期性失业加以区分不无助益。
摩擦性失业(失业一段时间后或意外丢失工作后找工作所需要的最短时间)在妇女中比较多见,她们往往因家庭原因比男性更频繁地退出就业,之后又重新寻求进入就业市场的机会。
结构性失业(由于自身技能和实际需求之间的差距,或者失业者不能满足地域流动需要)的风险,看来也是女性大于男性。平均而言,妇女的资质比男子差很多,而且由于家庭原因失业一段时间后,往往很难让潜在的雇主满意她们的技能,另外她们的工作地点也经常局限在其伴侣工作的地区。
在周期性失业方面,在经济低迷时期男性最有可能遭受这种类型的失业,因为历来都有大量男性从事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的工作。与服务业相比,第二产业实际上更容易受到不景气经济的影响(见联邦统计局:Arbeitsmarktindikatoren 2008, Kommentierte Ergebnisse für die Periode 2002-2008, Neuchâtel Juli 2008,S.8, http://www.bfs.admin.ch/bfs/portal/de/index/news/publikationen.Document.111095.pdf)。
为了减少男女之间失业以及就业不足问题上的差异,瑞士需要进一步提高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能力。处于就业年龄(女性15-63岁,男性15-64岁)的妇女在家庭和与家庭有关的工作上花的时间几乎是男子的两倍(平均每星期32小时,而男子仅为18个小时,见第278段)。
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
在瑞士,制定措施使人们更容易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工作进展缓慢。在这些领域实施国家目标时面临着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障碍,其中有如下三个主要障碍:
联邦和州之间的职责缺乏连贯性;
信息不足,存在偏见;
财政资源问题。
联邦一级的举措
在瑞士三级政府当中,开展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工作时,联邦一级的权力最为有限。目前,联邦政府正致力于四个主要领域:
发布信息、提高意识和提出建议(第153段及其以后各段和第312段及其以后各段)
基于公平法的联邦补贴
联邦经济事务部(经济事务部)尤其是国家经济秘书处(经济秘书处)提供信息和提高认识的努力
一、经合组织,孩子与老板:妥善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
二、题为“Wie viel bleibt einem Haushalt von einem zusätzlichen Erwerbseinkommen übrig?” [额外收入能给家庭带来多少收益? ]的研究(只有德文版)
三、预测研究,有利于家庭的企业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中小型企业手册“工作与家庭”,帮助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
五、在“兼顾工作与家庭”方面,作为雇主的经济事务部从2007年起就指出了方向。一个“兼顾工作与家庭”互联网平台即将在2009年春季推出。这一定期更新的平台将提供各州和地方当局出台措施的信息。通过实用、快速和简要地展示现有的各种措施,该平台力图促进观点和经验的传播。联邦希望将它作为一种服务,提供给各州和市以及其他各有关方。
家庭以外的儿童保育(见第36段)
儿童保育机构:联邦一揽子财政援助刺激方案
儿童保育人员:获得新的培训机会
产假:在联邦一级实行(见第37 段和第321段及其以后各段)
税收:准备改革联邦直接税(夫妻和家庭的税收)(见第327段及其以后各段 )
作为雇主的联邦政府鼓励灵活的工作时间和非全职工作,以使人们更容易兼顾工作和私人生活,同时又不损害工作需要。2008年,49.7%的妇女属非全职就业,而男性的这一比例仅为9.4%(说明:不到全职时间的90%)。依赖于非全职工作的首先是那些工资级别较低的妇女。不过,各种工资级别从事非全职工作的男女比例都略有增加,其中处于中高工资级别人士的增幅最大。对联邦政府而言,非全职工作是使其更具吸引力、工作人员更加忠诚的有效途径。出于这个原因,它十分鼓励非全职就业。不过,提供哪些具体的非全职岗位要由各部委和部门确定。经济事务部尤其支持通过公布空缺职位推行非全职就业(80%到100%)。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 引入了 为期一周的 联邦工作人员 陪产假制度。 还在研究的 一个 项目,是 增加 给联邦工作人员照顾孩子的经济资助 。这项 研究应 于 2009 年 完成。
问题23:
请提供资料,说明旨在将残疾人融入职业生活的项目执行情况和结果。
答复:
对1959年6月19日《联邦残疾人保险法》(IV/AI)进行的第五次修订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主要目标是帮助投保人在正常的劳动力市场工作。以下是特别值得关注的一些新措施:
引进一个预警系统,预测至少连续30天丧失劳动能力者或由于健康原因一年内多次短期缺勤者的丧失能力情况。将检查投保人的个人情况,以确定是否需要早期干预措施。
不经事先调查就采取的早期干预措施(如调整工作要求、培训班、就业安置、职业指导以及社会职业康复)必须有助于残疾人在工作场所长期工作或使他们能够在同一公司或其他地方恢复适应新的岗位。如果这些措施无法达到上述目标,且存在着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那么就得仔细研究是否达到了给予法律规定的一般康复措施的条件。
预警和早期干预系统的设计尤其应考虑到出现心理问题者的情况。由于妇女因此而丧失能力的比例更高,她们将首先从这一制度中受益。在2008年,通过预警系统通知残疾保险机构的案例共计10800例,大多由雇主或当事人自己提出。
已经实行了新的重新融入措施,为职业康复铺好了路,现有措施的范围也已扩大。至于适用于公司的措施,它们是与雇主密切配合采取和实施的;根据这些措施,如果残疾员工仍然留在其工作的公司,残疾人保险部门可以为该公司支付工作启动津贴。
除了上述残疾保险范围内的措施以外,联邦还按照2002年12月13日《联邦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的框架,支持改善残疾人融入职业的项目。
在这方面,优先实施可以证明工作环境的调整如何能帮助残疾人获得平等就业机会的项目。必须特别关注残疾妇女的情况。就此,尤其应提及由有关妇女制定和实施的一个项目,该项目旨在说明如何消除残疾女童和妇女在接受教育和培训方面所特有的障碍。如同在《联邦消除对残疾人歧视法》范围内支持的大部分促进职业融入项目一样,该项目还有待进一步完成。
保健
问题24:
报告指出(见第372段),女性移民与瑞士本土女性相比在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面接受医疗照顾较少,协调和地区覆盖也不够。请说明缔约国为打击这种歧视移民妇女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答复:
瑞士正在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女性移民在保健服务方面获得平等待遇,让她们有机会获得更多的保健服务并从其他相关的预防措施中获益。这些是联邦公共卫生局(卫生局)在其2008-2013年移民和健康战略框架内的目标。
这一战略将促进女性移民获得保健的平等机会,消除可避免的健康方面的不利条件:
为提高对于健康的认识、改善健康状况和增加从保健制度中获益的机会,确定了如下重要目标:
获得更多有关移民和健康的知识
增进健康和预防疾病方案涵盖移民人口
使移民妇女有机会获得保健信息,能够采取有利于健康的行为方式
对卫生工作人员进行移民专项(跨文化)技能培训
更多地依靠专业的跨文化翻译,以便于反映真实需求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
需要通过提高卫生工作者的跨文化技能,以及通过更多地利用专业跨文化翻译(如移民友好医院项目),加强卫生工作者同客户之间的沟通。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预防
卫生信息平台www.migesplus.ch提供多语言版的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介绍艾滋病毒/艾滋病、女性健康、乳腺癌和子宫癌的预防性检查、怀孕/孕产、产前班、生育信息、母性身份、切割女性生殖器(FGM)、避孕以及哺乳/婴儿护理方面的小册子。
瑞士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中心(www.isis-info.ch)提供了一个信息平台,人们可以在网上获得各种职业的移民技能数据,而且这些数据还在不断更新。
快速评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移民状况可以使监管机构(如计划生育局)获得必要的认识并采取措施。此外,定于2009年与癌症联盟讨论在移民妇女中预防乳腺癌和子宫癌的具体措施。
问题25:
报告提到了切割女性生殖器问题(第380-384段)。请提供有关其发生率的统计数据,并说明已经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在移民人口地区预防和打击这种做法,以及取得了何种成果。
答复:
首先,要对国家报告做出如下修订:
在报告的第382段:
迄今在瑞士发生过两宗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刑事审判。2008年6月在弗里堡州,一个13岁女孩的同父异母姐姐被判决6个月缓期徒刑,罪名是未能尽到监护人照看该儿童的责任(《刑法》第219条)。由于罪行发生在索马里,而在那里切割生殖器行为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以及由于双重入罪的原因,这位同父异母的姐姐没能因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而遭到起诉。在瑞士苏黎世州上诉法院审理的第一宗涉及切割生殖器官的案件也发生在2008年6月,判处对两岁女童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父母两年缓期徒刑(《刑法》第24条,i.V.m,第122条)。
在报告的第383段:
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08年5月成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负责审查实施议会倡议的各种可能性,以澄清有关问题并向委员会报告。2009年1月,小组委员会通过了提交给全体委员会的报告初稿,委员会预计在2009年2月做出决定。
有关联邦一级的政治和行政管理措施,值得一提的是联邦公共卫生局(卫生局)在这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卫生局负责落实罗斯-贝尔纳斯科尼05.404号动议,该动议呼吁采取措施提高人们对切割女性生殖器问题和实行预防措施的必要性的认识。
此外,卫生局还为瑞士一个预防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国家情报机构提供财政支持。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在积极参与社会融入、社会工作和教育活动的专业人士当中建立网络并提高他们的认识;
对来自施行女性割礼国家的女性进行培训,由中间人直接负责该工作,在有关社区预防这种做法(正在加强努力,使男性参与这一工作);
编写和分发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问题的宣传材料;
领导由切割女性生殖器问题专家组成的国家小组。
联邦公共卫生局还将在2009年设法明确与联邦移民局、联邦司法局和联邦外交部(外交部)的合作需求,并调查各州的信息需求。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一项有关可行的预防性法律措施的研究:受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瑞士办事处委托,巴塞尔大学家庭研究中心开展了一项研究,题为“瑞士民法中有关儿童保护的规定与预防切割女性生殖器”。该研究说明了民法有关儿童保护规定的范围和局限,并着眼于预防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各种方法。
问题26:
请解释缔约国报告第379段中提及的2005年生效的新残疾人绝育法的覆盖范围和主要规定。
答复:
2004年12月17日的《联邦法》对于人绝育的条件和程序做了规定(《绝育法》,SR 211.111.1),其适用范围是全面的。不过,它主要关注的是规范永久丧失辨别能力的人的绝育问题(《绝育法》第7条f项)。
外科医生仅能在获得监管当局的批准后实施手术(《绝育法》第7条第2款 g项和第8条第1款)。当局做出决定时必须保证完全满足以下先决条件:
必须优先考虑其他可能的预防方法(《绝育法》第7条第2款b项)。
当事人必须年满16岁(绝育法案第7条第1款)。
医方必须认定当事人——无恢复辨别能力的希望(第7条第2款e项)——永久性丧失辨别能力(《绝育法》第7条第1款和第8条第2款c项)。
实施手术必须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全面考虑所有事情(《绝育法》第7条Abs. 2 Bst.)。
只有当预计会怀孕生产(《绝育法》第7条第 2款 c项 )且怀孕会严重危害当事女性的健康时(《绝育法》第7条第 2款d项),方可实施绝育手术。
婚姻和家庭
问题27:
请缔约国提供关于选择姓氏的议会提案(见第435段)的最新资料,包括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16条第1 (g)款的保留意见的任何计划。
答复:
2008年8月22日,国民院法律事务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将姓氏选择权让与丈夫和妻子的民法修正案草案。他们既可以选择丈夫的姓,也可以选择妻子的姓作为家庭姓氏,还可以决定采用一个共同姓氏。在后一种情况下,丈夫和妻子保留其祖传姓氏。决定保留自己姓氏的新婚夫妇必须在结婚时决定子女将随谁的姓。如果登记处的官员认为有合适的正当理由,新婚夫妇就无需做出这项声明。不久后,议会就会讨论这一修正案。
关于撤回保留的问题,请参看问题3。
问题28:
请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报告第438段中提及的联邦委员会关于强迫婚姻的建议,包括自愿同意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不承认18岁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等规定。并请澄清在国外缔结的强迫婚姻是否属于瑞士刑法的打击范围。
答复:
2008年11月5日,联邦委员会将有关《联邦防止强迫婚姻措施法》的议案提交公众听证,该协商程序要持续到2009年2月15日。
这将修改《民法》有关在结婚之前发布结婚预告和履行其他必要程序的规定,以便要求登记处确定是否有任何理由说明结婚申请并非出于本人的自由意志。此外,随时可使婚姻无效的理由增多了,增添了两个新理由。一是非出于双方自由意志缔结的婚姻,二是结婚时一方未达到18岁。
在国际私法层面也将做出努力,通过严格有关未成年人婚姻的法规来防止强迫婚姻。在瑞士,即使是外国人,也不再允许强迫婚姻。至于在国外缔结的强迫婚姻,瑞士现行法律只允许在下述情况下起诉这种犯罪行为:这种罪行在犯罪地点也是应予惩罚的犯罪行为(双重入罪);犯罪地点没有刑罚权力,罪犯在瑞士本土或因该罪行被引渡回瑞士;或者,尽管瑞士法律允许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引渡,但罪犯并没有被引渡回国(《刑法》第7条第1款,附属刑事司法原则)。如果罪犯和/或受害人拥有瑞士国籍,那么这些要求必须得到满足。若罪犯和受害者都不是瑞士公民,只有在有关外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但却因与该犯罪性质无关的理由被拒绝的情况下,或者在所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已不受国际法保护的情况下(《刑法》第7条第2款),该犯罪行为才能在瑞士受到起诉。瑞士法律施加的刑罚决不能累计超过犯罪地点的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刑法》第7条第3款)。
现在有人提出不修改《刑法》,主要是因为根据现行法律,对于强迫婚姻能够以“胁迫罪”予以有效起诉,因此,把“强迫婚姻”作为法定罪行的讨论尚需时日。
问题29:
请提供资料说明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分配的财产类型。并请说明法律是否对今后的收益能力和人力资本分配做出了规定,或者考虑到在解除婚姻关系分配财产时以任何方式增加收益能力和人力资本(如按照配偶一方估计在此类资产中所占份额给予一次性补偿,或支付配偶补偿款)。
答复:
只有在婚姻解体或“注册的伙伴关系”结束后,才可以提出扶养费(法律)索赔。生活费的索赔额将在考虑配偶双方的专业资格和收入能力等因素之后确定(《民法》第125条第7款)。有关各自养老金权利的规定目前正在修订中(《民法》第122-124条)。就此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如果离婚配偶中的一方须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是否有可能将一半以上养老金判予该方,以弥补其因抚养子女而降低的就业可能性。该法律草案可望在2009年底准备好,以征求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