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所有2019冠状病毒病危机应对和恢复努力:

·有效解决并旨在防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保障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经济赋权和提供服务,特别是参与设计和执行恢复方案;及

·目的是让妇女和女童平等地受益于旨在减轻这一流行病的社会经济影响的一揽子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角色提供财政支持。

1.鉴于2019冠状病毒病爆发,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于2020年成立规模庞大的防疫抗疫基金,包括向受疫情重创或受防疫抗疫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及市民提供适切的援助。所有基金措施的总承担额约2 500亿港元。其中,在职家庭津贴及学生资助特别津贴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支持,并惠及低收入家庭的女性成员。短期食物援助服务计划的资产限额亦于疫情期间放宽,协助有困难的市民及家庭应付日常食物开支。此外,政府推出「援助失业人士特别计划」,协助面对短暂财务困难的失业人士(包括妇女),以及「临时失业支持」计划,为因第五波疫情关系而暂时失业的人士(包括妇女)提供一次性资助。同时,政府分别于2020年及2022年推出「保就业」计划,向雇主提供有时限的财政支持,协助他们支付员工的薪金,不论性别,以保留可能会被遣散的雇员。尽管这些援助措施的对象并非限于女性(凡符合资格人士/住户均可申请),但女性通常作为处理家庭成员日常需要的照顾者,因此会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这些措施。

2.为鼓励及带动本地消费,并纾缓市民的经济压力,政府进一步于2020年2月宣布推出现金发放计划,向18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发放一万港元。为进一步刺激经济复苏,政府于2021年2月宣布向每名合资格的18岁或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来港人士,分期发放总额五千港元的电子消费券,以鼓励及带动本地消费。2022年初本地第五波疫情爆发,为纾缓疫情下市民面对的经济压力,政府在《2022至23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推出多项措施,包括向每名合资格的18岁或以上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来港人士,分期发放总额一万港元的新一轮电子消费券。上述措施不设任何性别限制。同样地,这些援助措施的对象并非限于女性(凡符合资格人士/住户均可申请),但相信女性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这些措施。

3.在疫情期间,同学无论在家学习,还是在校进行面授课堂,都有更多机会透过电子或混合教学模式学习。为加强支持有经济需要的中小学生,政府提供资助作购买流动计算机装置、可携式无线网络路由器及/或流动数据卡之用。政府亦设立一站式家长教育网页,协助家长在暂停面授课堂期间支持子女在家学习、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和促进子女的身心发展。为减轻照顾者(大多为女性)的压力,幼儿园及中小学在暂停面授课堂或维持半天期间按要求须保持校舍开放照顾在家中乏人照顾需要回校的学生,而提供予长者的日间护理中心及以家居为本的小区照顾亦在疫情期间维持服务。

4.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为性暴力及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包括妇女和女童),以及受虐待儿童提供一系列预防、支持和专门服务。覆盖全港并由具经验社会工作者(社工)组成的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服务课)专责处理涉及保护儿童及虐待配偶/同居情侣的个案。服务课采用多专业合作的模式,向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所需的支持,以协助他们渡过难关,减轻暴力事件所带来的创伤,以及帮助他们重过新生活。在接获个案后,服务课的专责社工会评估个案情况及服务需要,为受害人及相关家庭提供一系列一站式的服务,包括危机介入服务、短期住宿服务(例如庇护中心或其他危机支持中心)、辅导服务、临床心理服务、医疗服务、房屋援助、经济援助等。如有需要,社工会协助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包括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申请强制令,或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申请照顾或保护令保护所涉儿童。如个案可能涉及刑事罪行,该社工会同时向警方举报。「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持计划」为正进行司法程序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支持,包括陪伴受害人前往法院出席聆讯。

5.妇女庇护中心及家庭危机支持中心为遭遇家庭暴力或危机的个人及家庭提供临时住宿服务。此外,危机介入及支持中心(即「芷若园」)为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经历家庭危机、突变或创伤的人士及家庭,提供实时介入及支持服务,并为他们联系相关的社会/医疗服务单位。在处理性暴力个案时,「芷若园」奉行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并采取综合及多界别协助的服务模式,包括提供24小时外展服务和实时支持、辅导服务、协助安排医疗及法医检验及报案等。当「芷若园」接收到性暴力个案转介时,专责社工会实时提供适切的服务,包括前往受害人所在地,以及护送和陪伴受害人在方便、安全、保密及受到支持的环境下完成各项程序,以减少受害人复述不快事件的需要。

6.上述各项服务,包括24小时/紧急服务,在疫情期间如常运作。市民亦可以透过24小时服务热线举报有暴力危机的个案。

数据收集

第三段

请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收集、分享和传播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以评估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方面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力和有效性。

7.政府统计处定期透过广泛的来源(包括人口普查/中期人口统计、定期及非定期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行政记录等)搜集和编制多项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据。这些统计数据有助反映香港两性在经济活动、劳动人口、教育和培训、公共事务等方面的参与;以及两性在居住情况、收入、社会福利、医疗与健康、交通及运输、使用信息科技等方面的状况。这些数据刊载于每年编制的《香港女性及男性——主要统计数字》,以及政府统计处网站的专题网页。

8.为了让公众掌握香港妇女现况和发展趋势,由香港特区政府成立的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每两年出版《香港女性统计数字》,反映香港女性在不同范畴的转变与发展,涵盖范畴包括人口特征、婚姻与家庭、教育、就业、健康、社会及政治参与、社会保障及福利、暴力及罪行,信息科技使用情况和国际比较等。妇委会已于2022年出版最新一期的《香港女性统计数字》,并已发放予公营和私营机构。

暂行特别措施

第六段

请告知委员会为加快妇女担任各级决策职务而采取的措施。

9.香港特区政府奉行平等机会的公务员聘任政策,对男女雇员均一视同仁。公务员的聘任制度以公开和公平的竞争为原则,务求用人唯才,性别不是招聘和晋升公务员的条件或考虑因素。所有合资格的应征者,不论性别,均获公平考虑。

10.多年以来,女性出任公务员队伍的数目稳步提升。女性公务员所占比率由2018年的37.8%,上升至2021年的38.9%。此外,女性首长级公务员的人数由2018年的526人增至2021年的565人。截至2021年12月,担任首长级职位的女性公务员占近41%。在香港特区第六届政府中,26位主要官员中约4分之1(6位)为女性,比例为历届最高。在2022年3月31日,18个常任秘书长(即最高级的公务员职位)中,有13个由女性出任。

11.《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性别并非司法任命的考虑因素。截至2022年11月30日,在司法机构161名法官及司法人员中,有61人为女性(即38%);相对于2018年的情况,当时有54人为女性(即33%)。

12.与此同时,香港特区政府致力推动性别主流化,确保在设计、实施、监察和评估所有法例、政策和计划时,会考虑两性的观点与经验,并保障两性可以公平合理地获取和享有社会的资源和机会。政府所有决策局及部门由2015-16年度开始,在制定主要政府政策及措施(包括与疫情相关的政策及措施)时,须参考「性别主流化检视列表」(检视列表)及应用性别主流化。至今已有超过1 400个政策或工作范畴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采用了检视清单。

13.香港特区政府委任咨询及法定组织非官方成员的原则是用人唯才,并致力推广妇女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工作。自2004年起,香港特区政府引入委任女性加入政府咨询及法定组织的基准,以25%作为一个工作指标。香港特区政府于2005年达到25%的性别基准及于2011年达到30%的性别基准后,在2015年宣布进一步将性别基准提高至35%。截至2022年6月,政府委任非官方成员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的整体女性参与率为36.1%。

14.政府亦已于所有决策局和部门、上市公司及社会福利界建立一个超过300人、跨界别的「性别课题联络人」网络;「性别课题联络人」作为咨询人,协助公私营界别增强对性别课题的认识及了解,并协助在香港推行性别主流化。

15.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致力推动上市公司性别多元化。自2013年首次在企业管治架构中引入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概念,港交所推出不同措施推动市场的董事会和雇员多元化。自2019年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制定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披露与性别多元化相关的资料,如按性别和年龄组别划分的雇员总数、流失比率等。对于属单一性别董事会的上市申请人,他们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解释他们为实现性别多元化而采取的措施。

16.为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雇员性别多元化,港交所经咨询市场后于2022年1月推出一系列《企业管治守则》和《上市规则》的修改。经修订的规则要求所有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呈交上市申请的首次公开招股申请人均须有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而现有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任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由2022年1月起,发行人亦必须每年检讨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并订立目标数字及时间表以检视其多元化进度。此外,发行人必须披露雇员的性别比例及就达到性别多元化订立的计划或可计量目标。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第七段

请告知委员会为定期监测、审查和评估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努力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负责落实这些措施的政府实体。

17.香港特区政府推广《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不遗余力。妇委会持续推行不同公众教育及宣传计划,以解决社会上对女性角色及定型先入为主的观念,包括:

·于2016年举办「两性异同」学生摄影比赛,以提高年轻一代的性别意识及性别平等的观念;

·于2017年举行「发挥妇女潜能促进全面发展」研讨会。超过600位参加者进行讨论及交流意见,探讨国际和本地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以及推动两性平等的工作,让两性平等地发挥潜能与才华;

·于2018年3月至11月在全港18区的公共图书馆、小区中心、大学、政府建筑物、商场及铁路沿线举行巡回展览,以增加公众对《公约》及性别主流化概念的认识,消除社会上的性别定型;

·于2019年2月至7月举办巡回展览,以持续在香港推广性别主流化及两性平等;

·自2020年起制作以「家庭」、「劳工与就业」、「教育」及「社会参与」为主题的动画短片,提升儿童的两性平等意识,并向他们传递清晰信息,以消除在家庭、工作环境、学校及社会对女性角色的定型观念。动画短片已上载至为《公约》而设的网页;以及

·自2022年9月起举办到校讲座,向较年幼的学生群组推广《公约》。

18.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继续透过各种公众教育活动和措施,推广性别平等。在2020年6月通过的《2018年歧视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及在2021年3月通过的《2020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草案》,加强了《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就共同工作场所内的性骚扰所提供的保障,以及新增了女性免因喂哺母乳而受到歧视和骚扰的保障。平机会制作了一系列宣传项目,让公众认识法例的修订,当中包括电视宣传短片和电台宣传声带、港铁广告、安排传媒访问,以及发出专题文章、单张及刊物,例如《有关共同工作场所内骚扰的单张》和《有关在雇佣及相关范畴歧视和骚扰喂哺母乳女性的指南及单张》。在2018年至2022年11月期间,平机会亦举行了1 944场有关反歧视法例的培训,参加者逾104 800人,分别来自政府部门、学校、商界、小区组织、非政府机构及其他机构。

19.有关管制传媒发放色情物品和带性别歧视的讯息情况,大致如第四次报告第五条第33段、第二次报告第二部第49至50段及第三次报告第84段所述。《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由电影、报刊及物品管理办事处(电影报刊办)、香港海关及警务处负责执行,而《电影检查条例》则由电影报刊办负责执行。

20.《2021年刑事罪行(修订)条例》,在2021年10月生效,引入窥淫、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发布源自干犯窥淫罪或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未经同意发布或威胁发布私密影像的罪行。本着性别中立的原则,拟议罪行对所有性别均同样适用。具体而言,拟议罪行对「私密作为」及「私密部位」的定义涵盖胸部,不论有关人士性别。尽管如此,我们明白女性通常较大可能被人偷拍(即拍摄裙底/衣领)或遭到色情报复。新罪行加强对较易遭受性暴力的群体的保护,保障其私隐权及性自主权。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第八段

请提供:

·资料说明有关性犯罪立法的审查情况,包括审查强奸的定义,以使符合国际标准;

·详细数据,说明妇女对警察在拘禁期间实施性暴力,包括强奸、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的投诉情况。这些数据应该包括报告和调查的案件数目、起诉的肇事者数目和实施的制裁;及

·为保证投诉警察课和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而采取的措施。

2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特区政府会依据有关国际人权公约保障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对待。

22.警方会就每宗性暴力个案展开全面调查,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和安全,以及减轻受害人在协助调查期间面对的压力和心理创伤。警方会以认真及具敏感度的专业态度处理所有性暴力案件。在调查性暴力案件时,警方会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受害人的权利和安全得到全面的保障。

23.根据《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监警会条例》)(第604章),两层投诉警察制度有效运作,确保每宗投诉警察的个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投诉警察课作为制度的第一层,运作独立于其他警队部门,负责接收和调查市民对警队成员的投诉。警方已建立完善的制度,以确保投诉警察课进行有效的调查,以及有足够的措施保障程序公平公正。制度第二层是法定的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监警会在《监警会条例》所赋予的广泛权力下,独立而有效地监察和审核投诉警察课对投诉的处理和调查。

(a)在《监警会条例》下,投诉警察课须在完成对须汇报投诉的调查后,尽快向监警会提交调查报告作审核。如果监警会认为调查不充分,会要求该课作澄清或重新调查投诉。只有当监警会完全同意投诉已获妥善处理后,才会通过调查报告。

(b)监警会亦可与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士会面,以协助委员了解投诉事宜及澄清疑点。此外,监警会透过监警会观察员计划监察投诉警察课的调查。在这项计划下,监警会委员及众多观察员会定期或突击观察该课就调查须汇报投诉进行的会面和证据收集工作。这些保障措施多年来一直有效运作,以确保调查程序公平公正。另外,监警会亦会在警队采纳的常规或程序中,找出已经或可能会引致须汇报投诉的缺失或不足之处,并可就任何投诉个案向警务处处长和行政长官作出建议。

24.政府认为现行的两层投诉警察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合适机制,能够确保公众对警队成员的投诉得到公正及独立的处理,保障公众利益。如案件涉及刑事成分(包括性罪行),警方的刑事调查队伍会秉公处理。在过往多年处理刑事案件中,警方都表现专业及公正。

25.性暴力行为是严重指控。政府已向市民作出呼吁,指出投诉人应正式向警方提供资料,让警方作出全面调查。这除了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外,亦确保被投诉者不会被诬告。确保投诉人和被投诉者获公平对待同样重要。据媒体报导,有人自称被性侵害,却不与警方接触,也不提供资料,致使这些指控的真伪无法证实。向警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假案是违法行为。然而,真正受害人会获得法律充分保障,警方亦有责任保障真正受害人的各种利益和权利。

26.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9年12月发表《检讨实质的性罪行》报告书(检讨报告书),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中实质的性罪行提出最终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订立一系列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例如建议新订一项「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sexual penetration without consent)的罪行,以代替使用「强奸」一词。法改会于2022年5月再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就检讨报告书所建议订立各项罪行的刑罚,改革和加强香港性罪犯的治疗和自新服务,以及优化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这三方面,提出最终建议。政府将一并考虑法改会这两份报告书内所作的建议。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第九段

请提供关于缔约国全国境内贩运人口发案率的最新资料。请提供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数据,包括受害者人数、被调查的案件、被起诉的罪犯、实施的制裁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包括庇护所和康复服务。

27.香港一直以积极主动和多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贩运人口。在2018年3月,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一个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的高层次跨局/部门督导委员会,就打击贩运人口工作提供高层次的政策指导。委员会迅速制定了《香港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当中包含14项全新和20项恒常措施,涵盖识别受害人、调查、执法、检控、保护和支持受害人、预防工作和与各持份者建立伙伴合作关系。《行动计划》的所有措施已于2019年年底完全落实。

28.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各执法部门及劳工处共进行近37 000次贩运人口受害人初步识别审核,当中只有40人被识别为贩运人口受害人(2016年:6人;2017年:9人;2018年:18人;2019年:3人;2020年:3人及2021年﹕1人)。他们全部为18岁以上人士,其中33人(约83%)是女性。极少数目和比例的人被识别为受害人,正好再次印证贩运人口在香港从来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共有32人因涉及贩运人口相关案件被调查或拘捕,当中有2人因「串谋诈骗」被定罪,另有1人因「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被定罪。

29.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为有需要的受害人(包括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适切的协助,包括保护证人计划、庇护住宿、医疗服务、心理支持和辅导、经济援助、法律支持、豁免延期逗留签证费用等,亦会支持他们在检控程序中担任证人,以及协助他们返回原居地。当局并未有备存为贩运人口受害人提供保护和协助的相关统计数字。

第十段

请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向被拐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保护和补偿。另请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便: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根源;开展一项综合研究,以收集有关此类贩运活动的规模和形式的数据;通过全面打击贩运活动的立法。另请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护卖淫妇女免受嫖客虐待、剥削和暴力侵害,并提供从良的出路计划。

30.为防止有人利用他人卖淫而对其剥削,亦为打击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以及减少色情活动对市民可能造成的滋扰,《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订明多项关于卖淫的罪行,包括「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依靠他人卖淫的收入为生」、「控制他人而目的在于使他与人非法性交或卖淫」、「经营卖淫场所」,以及「出租处所以供用作卖淫场所」。上述罪行的最高刑罚由罚款1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至监禁14年不等。警方负责采取执法行动打击上述罪行,尤其是针对操控性工作者卖淫及经营色情场所的人士。

31.除了上述向贩运人口受害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和适切的协助外,受害人亦有权在适当情况下透过民事诉讼提出申诉。受害人有权透过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寻求赔偿。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73条和《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98条,法院有权命令被定罪人士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另一方面,作为一般指引,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出或继续检控时,须适当考虑案件当中可能存在的任何贩运人口要素,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检控守则》规定的法律原则和准则豁免对证人的起诉。

32.虽然贩运人口在香港从来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但香港特区备有健全的法律架构,应付贩运人口各方面的问题。当中有超过50条针对各种贩运人口行为的法律条文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与其他设有单一贩运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辖区相比,情况大致相若。相关法律条文赋予执法部门所需的权力,并可按个别案件的详情,灵活采取执法行动,而不是依靠单一法例。部分罪行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33.此外,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及支持落实《行动计划》,香港特区政府自2019/20财政年度起每年拨备6 200万港元经常拨款,在各相关部门增设共98个新职位。所有相关部门已委任专责队伍或人员处理贩运人口相关案件及留意最新趋势,大大加强了整体及跨部门的协调和执法工作。当中,警方会执行反色情行动以打击性贩运相关活动。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警方共执行近1 000次行动。执法部门会继续保持警觉,侦查贩运人口相关的罪行。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第十二段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加快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的代表权所采取的措施。

34.《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订明,所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香港特区各个管治架构的公共选举中,香港的女性和男性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投票和参选。根据相关法例,性别并非在选举中投票或参选的直接或间接条件。

请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保护妇女和女童在参加和平示威时,特别是在2019年抗议期间,免受暴力和骚扰。

35.在香港特区,集会和游行的权利和自由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三十九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亦已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集会和游行的权利可基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他人的权利的需要而受法律限制。

36.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6月至2020年年初,香港饱受暴力困扰,令市民的日常生活大受影响。暴力违法行为的规模和程度是前所未见的。暴徒肆意破坏店铺、食肆、公共设施、银行、铁路站,又将物件扔到公路上。他们私藏枪械及弹药,制造爆炸品。在多宗暴力示威和冲突中,暴徒投掷了超过5 000枚汽油弹,而警方亦搜获超过10 000枚汽油弹。公共设施亦遭到史无前例的破坏。暴徒更袭击警务人员、警务人员家人和其他市民,特别是持不同政见的人士。这些暴力和违法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绝不可能被世界上任何文明社会所接受。当出现暴力和违法行为,警方须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评估及专业判断,采取适当行动,以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并保护市民生命和财产。另一方面,如市民大众能以和平、守法、有秩序的方式表达要求,警方根本无须使用任何武力以维护法纪。警方所使用的武力程度取决于实际情况,包括警务人员当时面对的威胁和对抗。

37.警方就使用武力方面有严格的指引,而有关指引符合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警务人员于有需要及没有其他办法可完成合法任务的情况下,才会使用所需最低程度武力。警务人员在使用武力前,会在情况许可下尽量向聚集群众发出警告,并在可行范围内让有关人士有机会服从警方命令。当使用武力的目的已达,警方会停止使用武力。

38.对于18岁以下而非涉及严重罪行的被捕人士,如果他们自愿及明确地认罪,警方愿意考虑采取让其可改过自新的措施,包括警司警诫计划。警方亦会继续透过多方面的措施,协助青少年改过自新,减低再次犯案的机会。

39.香港是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可以凌驾法律,亦没有人可以犯法而不用面对法律后果。警方一直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执法,不论涉案人士的背景、性别、职业或政治立场。

40.在预防性骚扰方面,平机会致力按照《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消除性骚扰。为加强防止性骚扰的工作,平机会在2020年成立专责的反性骚扰事务组,以提升平机会检讨相关法律保障的能力、为性骚扰受害人提供支持平台、向不同界别推广制订反性骚扰政策及措施,以及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性骚扰的认识和警觉性。

教育

第十五段

请提供数据,说明在学校就读的女童和妇女的百分比,按年份和学校是公营普通学校还是特殊学校分列。

41.香港自1978年至2008年透过公营小学及中学实施九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包括六年小学和三年初中教育)。由2008/09学年起,公营学校更提供三年免费高中教育(即12年免费普及基础教育),以进一步提高香港的整体教育程度。根据香港特区政府统计处定期发布的香港年中常住居民数字,过去五年,6至11岁学龄人口(即被视为适合接受小学教育)中的女性百分比维持在48.0%与48.5%之间,而12至17岁学龄人口(即被视为适合接受中学教育)中的女性百分比亦在48.6%与49.1%之间。这些数字整体上与中、小学的女生百分比一致。

2017/18至2021/22学年按学校类别及程度划分的女生百分比

学年

学校类别 / 程度

2017/18

2018/19

2019/20

2020/21

2021/22

普通小学

公营

47.6%

47.6%

47.6%

47.7%

47.8%

非公营

49.8%

50.0%

49.5%

49.4%

49.0%

普通中学日校

公营

48.9%

48.9%

48.8%

48.7%

48.6%

非公营

47.5%

47.5%

47.7%

47.5%

47.8%

特殊 学 校

公营

31.4%

31.0%

30.8%

30.6%

30.5%

就业

第十六段

请告知委员会采取了哪些措施,通过立法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男女薪酬差距。请提供数据,说明为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和确保男女平等地领取养老金所做的工作。

42.同值同酬的概念在《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已得到体现。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如果雇主因雇员的性别,而在雇用的条款及条件上给予较差待遇,属违法的歧视行为。有关歧视的投诉现时由平机会负责处理。

43.平机会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持续促进同值同酬原则,并把它纳入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发出的《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内。平机会进一步向雇主发出了一套清晰的指引,以加强公众对同值同酬概念的认识。此外,平机会亦为雇主、妇女团体及其他持份者安排关于同值同酬课题的讲座和工作坊。

44.至于退休保障,香港特区政府在2000年12月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推行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目的是协助香港就业人口为退休生活作储蓄。作为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强积金制度提供以就业为本的退休保障,与其他支柱相辅相成。

45.强积金制度是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强制性退休保障制度,涵盖18岁至64岁的雇员及自雇人士。强积金制度所提供的权利及保障,均不论性别,平等适用于男女雇员及自雇人士。在制度下,雇主及其雇员均须定期向强积金计划作出强制性供款,双方的供款额均为雇员有关入息的5%,而自雇人士所须作出的供款额为他们有关入息的5%。所有强制性供款以及相关的投资回报均全数及实时归属于雇员或自雇人士(视属何情况而定),而计划成员有权作出投资选择。计划成员可在年满65岁时或在其他指明的法定情况下(例如达到提早退休年龄的60岁时),提取其强积金权益。

第十七段

请提供数据,说明关于增加法定产假(CEDAW/C/CHN-HKG/9,第89段)以及拟议将法定侍产假的日数增至五天的审查结果(同上,第91段)。请提供数据说明劳工处专责外佣科的工作(同上,第113段)。

46.自2020年12月11日起,《雇佣条例》(第57章)下的法定产假由10个星期延长至14个星期。雇主须根据现时法定产假薪酬的比率在正常粮期向合资格雇员支付新增四个星期的产假薪酬。雇主可向香港特区政府全数申领发还已支付的新增法定产假薪酬,以每名雇员八万港元为上限。

47.此外,两项技术性修订亦同时生效,以改善产假福利,包括将《雇佣条例》下「流产」定义的怀孕期由「怀孕28个星期内」修订为「怀孕24个星期内」,让怀孕24个星期或以后产下不能存活婴儿的女性雇员,在符合其他所需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产假;以及接纳由医疗专业人员所签发的到诊证明书,作为合资格雇员就接受产前检查当日有权获得疾病津贴的证明文件。

48.香港特区政府已于2019年1月将《雇佣条例》下的法定侍产假由三天增至五天。男性雇员如有子女于2019年1月18日或之后出生,并符合法例的其他规定,便可就其配偶/伴侣每次分娩享有五天侍产假及侍产假薪酬。

49.另外,香港特区政府在2020年9月在劳工处成立专责外籍家庭佣工(外佣)科,以确保有效协调及推行各项加强保障外佣的措施,并向外佣及其雇主提供更佳的支持。

50.随着外佣科的成立,劳工处已加强向外佣及其雇主的宣传和教育,包括为外佣及雇主举办讲座和简介会﹑在外佣于休息日经常聚集的地方设立信息站、制作更多宣传刊物及短片等,协助雇佣双方对自身权益及责任加深了解,从而改善相互沟通,保持良好的雇佣关系。此外,外佣科支持落实外佣政策措施,包括加强与相关驻港总领事馆及执法部门的联系,确保有需要的外佣及雇主可以适时获得协助。

健康

第十八段

请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向所有妇女提供免费、友好和保密的计划生育措施,而不论其婚姻状况和年龄如何,并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在学校提供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51.母婴健康院为所有已届生育年龄的妇女提供家庭计划服务,令她们可以自由及负责任地决定何时生育及子女的数目。医护人员根据妇女的个别需要提供适合的避孕方法,包括避孕套、避孕药丸、避孕药注射、子宫环、事后/紧急避孕。健康院会安排专科转介给需要接受结扎或终止怀孕手术的妇女。至于有不育问题的妇女,健康院会提供辅导及转介至专科跟进。

52.香港家庭计划指导会(家计会)为志愿机构,致力提倡、推广及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方面的信息、教育、医疗及辅导服务。该会辖下五间诊所和三间青少年保健中心旨在为不同婚姻状况和年龄的香港女性提供全方位优质的生育计划服务。家计会亦举办学校性教育活动,协助儿童及青少年掌握正确信息,澄清个人性态度,建立沟通和协商技巧,以及学习在处理性关系时能作出负责任的决定。

53.香港特区政府透过卫生署的青少年健康服务计划,以外展形式到学校向中学生推行互动性的「性教育工作坊」,内容包括认识青春期的转变、如何与异性相处、安全性行为的重要,以及正确的避孕方法。

54.在学校方面,政府强调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学习经历,有系统地规划学校课程和其他学习活动,以推行价值观教育(包括性教育)。与性教育相关的学习元素包括个人成长、卫生、青春期、交友、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避孕与生育,以及如何求助等相关内容。这些学习元素已纳入中小学学习领域/科目的课程(例如小学的常识科及中学的科学科和生活与社会课程),以及中小学的德育及公民教育课程。现时学校普遍按其办学宗旨、校本情况和学生不同阶段的成长需要,整体规划校本性教育课程,包括举办学习活动(例如讲座)。

55.为支持学校推展性教育,政府制作学与教资源,并鼓励学校以生活事件与学生探究包括个人成长、卫生、约会及婚姻等议题,把学生学习与个人成长需要有意义地连系起来,目的是透过为学生提供相关的知识,以及培育学生就有关性的议题保持正面价值观和态度,让学生建立健康的人际关系,以及能够理性客观地作出合理的判断。

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跨性别妇女

第二十段

请提供数据,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消除在就业和教育以及在获得保健服务方面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跨性别妇女的歧视。

56.香港特区政府致力在社会建立共融和互相尊重的文化和价值观,以促进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包括同性恋、变性和跨性别妇女的平等机会。

57.政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包括为特定范畴人员(例如医护人员、纪律部队人员、社工、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教师)提供培训资料以提高相关人员对性小众的敏感度;制订不歧视约章;加强推广不歧视性小众信息的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检讨支持服务;以及进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推行消除歧视措施的经验。香港特区政府在过去五年(即2017-18至2021-22年度)共拨款约1 400万港元于宣传及教育工作,及约510万港元予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有意义的小区活动,藉以推广性小众的平等机会。此外,政府继续透过呼吁雇主采纳《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守则》),以促进工作间不歧视性小众。至今有超过380间公私营机构(共雇用近57万雇员)承诺采纳《守则》。

婚姻和家庭关系

第二十一段

请提供数据,说明2018年6月透过家庭议会委聘机构进行研究的结果(CEDAW/C/CHN-HKG/9,第163段)。

58.香港特区政府透过家庭议会委托了顾问团队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包括最低结婚年龄的议题。在研究报告中,顾问团队分析了不同地区调整最低结婚年龄的理据及检视香港的本地情况后,认为分析结果支持香港维持现时的最低结婚年龄,即年满21岁;至于21岁以下的,如或已获取父母或监护人书面同意而且年满16岁的香港居民,也可以结婚。另一方面,2020及2021年香港政府统计处的统计数字显示,16至17岁的女性初婚人数占全年总计女性初婚人数少于0.08%。因应研究结果、相关数据及其他因素,政府现时将维持现有的最低结婚年龄安排,并继续留意未来发展。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別行政区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回应

问题1

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区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会因为性别而受到任何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38条第2及3款在宪制性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障,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区的特别关怀和保护。

3.同时,澳门特区切实履行适澳人权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确保男女在各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4.在本地法律方面,值得提及的是,2020年,澳门特区透过第8/2020号法律修改了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增加女性雇员的产假日数至70日(第54条),以及增设5个工作日的男士侍产假(第56-A条),以让男性雇员可以更好地照顾产妇和新生婴儿,促进家庭和谐。

5.第7/2008号法律第54条第1款规定经修改后,女性雇员因分娩而有权享受的产假由原来56日增加至70日。第54条第5及6款所规定的特殊产假也作出延长,如雇员诞下死婴,亦享有70日的产假;如属怀孕超过3个月而非自愿流产的情况,则视乎女性雇员的健康状况,并根据医生证明中的建议,可享有至少21日至最多70日的产假;倘若婴儿出生后在雇员产假期间死亡,则该雇员的产假延长至婴儿死亡后的10日,且总数不少于70日。

6.违反上述关于产假和侍产假规定的行为属刑事性质的轻微违反,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雇主可被科处澳门元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金(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第85条第1款第4项规定)。

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区政府根据经第8/2013号法律和第1/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2/2004号法律《传染病防治法》推出一系列预防措施,以防止疫情在社区爆发,并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民生的影响,推出了一系列纾解民困及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必须说明的是,所有预防和纾困扶持措施的服务对象并不以性别作为考虑因素。澳门特区居民,不论性别,所适用的条件都是相同的,男性和女性均有平等机会公平地享有经济资源。妇女或女童并不会因为性别而在司法救济、庇护、教育、就业及卫生护理等任何方面遭受不公平对待或歧视。

8.自2020年1月22日澳门特区首次录得新冠肺炎输入性病例后,因应疫情的发展变化,特区政府在公共部门提供服务方面,曾采取特殊办公安排,包括免除上班、有限度办公及对外基本服务等,以减少疾病扩散的风险,但上述期间公共部门仍然维持向公众提供紧急服务;而司法机关也维持对外办公,处理各类紧急案件,确保包括妇女及女童在内的所有澳门特区居民行使诉诸法律以及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9.在公共安全方面,保安当局根据特区政府的整体抗疫部署,严格执行各项防疫措施;同时,鉴于疫情对居民正常生活、经济环境、心理健康以至家庭关系构成影响,司法警察局加强审视相关犯罪形势并采取适当部署,同时继续推行相关专业培训,以加强工作人员应对罪案的能力,提高侦查效率,持续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及不法行为,尤其是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罪行。此外,司法警察局在2020年12月启动了“妇女防罪之友”计划,联动更强大的社会力量尤其是女性群体,宣传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性犯罪等相关资讯,提高民众,尤其是女性的防罪和灭罪意识,有关防罪培训课程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举办了3次。另外,治安警察局为处理针对妇女及儿童的暴力犯罪案件,制定了相关指引及程序规范,并于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共举办了3场防范性骚扰和性侵犯的专题讲座,同时透过“社区警务联络机制”和“警校联络机制”,与学校和社团共同加强防罪宣传。

10.需强调的是,在预防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方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特区政府与社会服务机构仍然维持开展多项宣导活动,以线上及线下方式为市民推广“家庭零暴力”讯息。同时,政府部门及民间机构(学校、博企、职介场所、社区机构等)为其人员举办视像培训,以强化他们对服务使用者提供庇护及支援服务的能力。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治安警察局举办了7场有关家庭暴力法和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课程,司法警察局举办了1场预防家庭暴力罪的讲座。

11.在庇护和支援服务方面,收容家庭暴力及贩卖人口受害人的庇护院舍,以及未成年人、残疾人士及老年人照护院舍,均没有停止运作;而托儿所和日间中心在疫情初期也维持提供有限度服务。此外,家居援助服务队仍继续提供服务,无差别地为有需要人士提供送膳、家居清洁及家居护理等支援服务。

12.在中学、小学和幼儿教育方面,因应预防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为确保学生的健康安全,各中、小、幼学校曾于2020年1月下旬到5月停课。停课期间,为照顾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学生的学习需要,让他们可以在家维持良好的学习习惯,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以下简称“教青局”)与学校协作推出学生在家学习措施,为学生安排合适的网上学习方案;同时,该局亦与教育团体、学校负责人、教师、家长等保持紧密沟通,并设立查询热线,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适切支援。此外,教青局设立“携手同抗疫,在家轻松学”专题网页,提供各类教育短片、学习平台和学习工具,涵盖教学视频、纪录片、文学小品等。值得强调的是,学生的网上学习并不会因其经济状况或性别而遭受影响,对于有经济困难的学生,教青局的学生福利基金设有相关的学习用品津贴供申请,以资助学生购买学习用品,包括资讯设备。

13.其后在疫情持续稳定下,中学及小学于2020年5至6月分阶段复课,而幼儿教育及特殊教育的学生不用回校上课,为此,自2020年5月11日起,学校推行“友善措施”,为有需要的小一至小三年级、幼儿教育及特殊教育的学生安排照顾服务,且为参加“友善措施”的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提供上下课接送服务及健康早午膳服务。私立补充教学辅助中心及持续教育机构亦于2020年5月起恢复运作。

14.关于向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提供治疗或训练服务方面,2020年2月下旬,教青局辖下教育心理辅导及特殊教育中心以及7所受资助的治疗或训练服务机构逐步恢复运作。教青局也于2020年3月向设有特殊教育团队的学校发出指引,经学校与家长双方同意,且在学校具安全卫生条件的情况下,自2020年4月1日起逐步恢复对学生的治疗或训练服务。

15.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因应疫情发展,非高等教育学校再次停课,各高等院校暂停面授教学活动,期间,教青局持续动态研制各项措施及停课安排;鉴于澳门特区宣布2022年6月19日凌晨1时正起进入即时预防状态,为配合特区政府疫情防控工作,教青局宣布高等院校及非高等教育学校即日暂停所有教育活动,且考虑到短时间内未能恢复面授及学年已接近尾声,故宣布自即日起提早结束2021/2022学年,并建议学校遵从公平原则,不因疫情影响成绩,并按照学生已有的学习表现和评核情况,作为汇总学年成绩的评核依据,宜松不宜紧。

16.为应对疫情常态化,教青局进一步创设条件让学校开展网上教学和家校通讯,支援学生随时随地继续学习,于2020/2021学年推出“智慧校园”的统一资讯平台服务,透过网上教学配合原有的面授教学方式,提升“教”与“学”的电子化水平,促进校本教学模式的创新。

17.值得指出的是,基于中国内地人士入境澳门特区需持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以下简称“核酸检测”)为阴性的证明,就往来澳门特区及中国内地上学的跨境学生,经教青局联同卫生局与珠海卫生部门协调,自2020年8月起,每周安排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跨境学生于珠海指定的5间医院进行免费核酸检测,费用由特区政府承担。因应珠海市部分核检站点关闭及开放时间受限,自2022年12月13日起,跨境学生可在澳门指定的核检站进行免费核酸检测,并可上载至健康码以助其通关上学。而为了让往返珠澳两地的跨境学生通关更为畅顺,除了原有的关闸出入境事务站外,治安警察局还于青茂出入境事务站设置了“学生专用人工通道”和“学生专用自助通道”。

18.在高等教育方面,自疫情发展初期,特区政府持续与本地各高等院校及非本地高教课程办学实体保持紧密联系,协助跟进有关防疫工作,并提供有关停课后的复课安排、授课模式、教学活动、卫生教育等指引。同时,亦建议办学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学习措施,并对具合理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回校上课的学生弹性处理,以及提供合适的学习支援。

19.在经济援助及就业保障方面,特区政府作出多项税费减免措施、继续实施现金分享计划、向所有澳门特区居民,包括妇女及女童,发放电子消费卡、增发医疗券、豁免住宅水电费、向援助金受益家庭额外发放两个月的援助金、为贫困家庭提供短期食物补助、向合资格的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发放现金援助,以及向自由职业者发放银行贷款利息补贴等。

20.另外,因应疫情导致经济下行而带来的就业挑战,特区政府透过第33/2020号行政法规,制定为在职人士及自由职业者而设的“提升技能导向带津培训计划”,以及为失业人士及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而设的“就业导向带津培训计划”,透过以工代赈的方式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及协助他们提升职业技能。经综合分析社会各界对“带津培训计划”的意见及计划实施情况,特区政府持续优化第33/2020号行政法规的内容,包括增加学员参加计划的入读次数、放宽完成课程的要求、放宽参与计划的资格,以及将参与“就业导向带津培训计划”学员的职业配对期缩短至1个月,让学员可更快获发培训津贴。上述“带津培训计划”每月推出课程,自2020年9月起至2022年9月,合共开办了697个课程,共15984人次入读。

21.此外,特区政府亦开展了多项就业支援服务,包括行业专场配对会及青年实习计划等。2020年参加计划的企业共提供1 847个实习岗位,共有568人参与实习。实习结束后企业有意聘用的有382人(女性占约53%),最终答允应聘的有199人(女性占54%)。2021年参加实习计划的企业合共提供1 874个实习岗位,共有441人参与实习,实习结束后企业有意聘用的有208人(女性占约56%),最终答允应聘的有186人(女性占57%);而2022年参加实习计划的企业合共提供1 780个实习岗位,共有342人参与实习,当中女性占约52%。同时,为促进本地待业居民就业,特区政府制定了第22/2022号行政法规《疫情期间鼓励雇主聘用本地待业居民的临时性补助计划》,向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聘用本地待业居民的合资格雇主发放补助。

22.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特区政府因应疫情临时放宽了中小企业援助计划的申请资格,并推出了临时性中小企业贷款利息补贴计划,为合资格的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利息补贴。任何符合资格的申请人,不论性别,均可申请。此外,特区政府早于2013年推出了“青年创业援助计划”,创业青年可就其计划内容,申请一笔免息贷款,上限为30万澳门元,最长还款期为8年,从而减轻创业初期的资金压力。截至2022年9月30日,上述计划累计收到2 595份申请,其中女性申请者1 075名,约占总申请人数的41%;在1 943个获批申请中,有846名为女性申请者,约占获批申请总数的44%;而批出的贷款金额合共约4.18亿澳门元,其中女性申请者获批金额约1.81亿澳门元。

23.在卫生护理方面,如澳门特区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定期报告(以下简称“第九次定期报告”)第184段所述,第24/86/M号法令《订定澳门居民取得卫生护理规则》订明澳门特区政府为全体居民提供基础的卫生护理服务。其中针对妇女,除了免费初级卫生护理服务和一般的妇女常规健康检查,也提供专项医疗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家庭计划、产后检查及一般妇女检查)、孕前咨询、产前检查,以及用于家庭计划的药物和设备等。再次强调,在应对新冠肺炎方面,无论在检测、隔离医学观察、确诊隔离治疗、疫苗接种等方面,均不会存在性别差异的待遇和歧视情况。

24.关于妇女参加公共和政治事务,在此再次重申第九次定期报告第129及131段所述,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负有同等的义务,尤其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任何公职和执行任何层面的任何职务。

25.此外,如第九次定期报告第19至21段所述,特区政府根据第27/2016号行政法规设立妇女及儿童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委”),以协助澳门特区政府制定及推动妇女及儿童政策,并监察有关执行情况。妇儿委的组成除了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的成员,亦有15名来自不同范畴的社团代表以及5名被公认为杰出的社会人士组成,目前女性成员占委员会成员总数已达七成以上。

26.妇儿委主要透过与澳门特区政府各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相关工作。2018年8月组成了“澳门妇女发展目标跨部门工作小组”,就“澳门妇女发展目标”政策目标及措施的内容作出跟进。工作小组由社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社工局”)局长(也是妇儿委副主席)担任协调员,成员包括11个相关公共部门的代表,以及跟进“澳门妇女发展目标”专责小组的正、副组长(非政府组织代表),当中女性成员占工作小组成员总数过半。

27.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国际公约精神,妇儿委于2019年开展“澳门妇女发展目标”7年计划(2019至2025年),订定可持续有助妇女事务发展的目标和可行性策略,涉及8个领域(性别主流化、妇女与参与决策、教育及培训、保健、社会福利、安全与法律、经济、媒体及文化),21项政策目标,79项短、中、长期与妇女权利相关的政策措施。此外,亦订定“澳门妇女发展目标”短期措施(2019至2021年)共36项,均已全部开展,涉及161项行动计划;中期措施(2021至2023年)共24项,其中16项已于2021年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开展,涉及97项行动计划。

28.疫情期间,妇儿委在遵守防疫安全措施下保持召开会议,持续关注妇女及儿童的需要,以及推动“澳门妇女发展目标”的工作,尤其宣传“性别主流化”以及为社会服务机构人员、高等院校学生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举办相关的培训讲座。

问题4

29.在澳门特区现行法律制度及体制架构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各项权利透过澳门特区的不同法律予以落实并得到充分保障。

30.在监督人权实施方面,澳门特区透过不同的机构和机制联合落实《巴黎原则》所规定的人权机构的基本职责。廉政公署、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保安部队及保安部门纪律监察委员会,以及由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和非政府组织代表组成的不同委员会,包括难民事务委员会、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长者事务委员会、复康事务委员会、妇儿委等,相互协作协调和监督特区政府履行人权保障的工作。

31.有必要重申第九次定期报告第10至14段所述,廉政公署具申诉专员的职能,在促使权利、自由、个人利益保护,以及确保公权力的行使符合公正、合法和效率方面,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廉政专员拥有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确保独立自主地行使其申诉专员的职能(《基本法》第59条和经第4/2012号法律修改的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第37条)。廉政公署可依职权开展调查、分析申诉,以及向政府部门发出劝喻。

32.此外,作为司法机关之一的检察院,除了行使检察职能之外,在法庭上独立行使其职责及权限,包括有权限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区、无行为能力人等;依职权在法院代理劳工及其家属以维护其社会方面的权利;维护合法性及法律所规定的利益,包括集体利益或大众利益;并且有权限促进及合作进行预防犯罪的活动、实行刑事诉讼,以及监察刑事警察机关在程序上的行为等(经第9/2004号法律、第9/2009号法律和第4/2019号法律修改的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第55及56条规定)。

问题8(涉澳部分)

33.关于就伤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调查取证方面,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对证据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检察院领导侦查,并由刑事警察机关辅助进行,当中可采取的获得证据方法包括检查、搜查及搜索、扣押和通讯截取。在案件预审或审判阶段,除可实施上述获得证据的方法外,法院亦可依职权或应声请,命令调查其认为为发现事实真相及为使案件能有良好裁判而应作出的其他证据方法,包括证人作证、嫌犯与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之声明、对质、辨认,以及事实之重演、鉴定、书证等。

34.此外,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在向受害人取证方面,第2/2016号法律《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作出特别处理,具体包括:主持审判的法官可依职权或应检察院或被害人的声请,决定在嫌犯不在场情况下,询问以证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的身份出席听证的被害人;在例外情况下,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可批准被害人在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医生或卫生专业人员、心理辅导员、社工,或司法当局或刑事警察机关认为适宜的其他人士陪同下,在诉讼程序中以证人、辅助人或民事当事人的身份作出声明;预审法官可应检察院、被害人或辅助人的声请,并为确保证人作证言的自发性或基于证人的脆弱状态,在侦查及预审期间对相关证人作出紧急询问,以便有需要时能在审判中考虑其证言,或在审判听证中宣读(第26及27条)。

35.同时,检察院及刑事警察机关也为相关工作人员专门提供关于处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伤害个案的培训课程,以便他们在处理案件时更好地理解受害妇女的心理状况,协助其说出真相及配合调查等。此外,治安警察局更特别就相关情况设定了既定的提问内容及程序,当中包括因应实际情况安排合适的独立空间进行询问,并由相同性别的警员进行录取口供及送往医院检验的工作,尽可能避免受害人因重复录口供而受到二次伤害,以及通报社工局和提供一切合适的支援及警察保护措施等,并且在日常警务培训中,运用案例结合法律条文及工作指引向前线人员讲解,以提升人员对案件的处理能力及侦查技巧。

36.值得重提的是,根据第2/2016号法律的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处于家庭暴力危险情况的人可获一般保护和援助措施(如暂时安置于社会服务设施、紧急经济援助、紧急司法援助等)或警察保护(护送)措施(第16和17条),且不取决于有关行为的刑事定性(第12条);进一步而言,如有强烈迹象显示嫌犯曾实施家庭暴力罪,法官除了可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命令采取强制措施外,亦可对嫌犯单独或一并采取该法第25条所规定的强制措施。以上措施有助增加受害人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从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

37.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259至261条的规定,倘未有充分迹象显示犯罪的发生,侦查须作归档,但日后出现新证据资料时可重启侦查,继续进行刑事程序,追究嫌犯的刑事责任。

38.根据第2/2016号法律第18条,家庭暴力罪是可处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因此,按照第10/2022号法律《通讯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第3条,该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于容许进行通讯截取的情况,从而有助于依法搜证。尽管因证据不足而未能在刑事上对行为人作出归责,这并不妨碍受害人向法院提出对该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此外,符合要件的暴力罪行受害人或其亲属(在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可申请特别援助金以弥补其所遭受的伤害,即使犯罪行为人身份不明或不能被控诉或判罪(第6/98/M号法律《对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问题9(涉澳部分)

39.如第九次定期报告第89至93段所述,贩卖人口犯罪的预防及调查措施分别在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的领导下进行,根据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提供的资料,2010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警方共进行了99宗贩卖人口(澳门《刑法典》第153-A条)个案的侦查;而检察院初步定为贩卖人口案件共有95宗,涉及的受害人共133人,相关的分类数据请见下表。

警方调查贩卖人口罪的案件

立案年份

调查 案件

经检察院初步 定为贩卖 人口案件 *

归档 案件

待决 案件

被起诉 的案件

被起诉 的人

判决 ( 宗数 )

判决 ( 人数 )

已判

待判

无罪

被定为 贩卖人口 罪

被定为 其他罪行

2010

14

20

15

0

5

8

5

0

1

3

4

2011

13

12

11

0

1

3

1

0

0

0

3

2012

19

14

9

0

5

17

5

0

1

7

9

2013

34

33

31

0

2

3

2

0

1

0

2

2014

5

5

5

0

0

0

0

0

0

0

0

2015

5

3

1

0

2

3

2

0

1

0

2

2016

4

2

1

0

1

1

1

0

0

0

1

2017

3

4

2

1

1

1

1

0

0

0

1

2018

1

0

0

0

0

0

0

0

0

0

0

2019

1

1

0

1

0

0

0

0

0

0

0

2020

0

0

0

0

0

0

0

0

0

0

0

2021

0

1

0

0

1

2

1

0

1**

1**

0

2022(1 至 9 月 )

0

0

0

0

0

0

0

0

0

0

0

来源: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

*除了包括警方立案调查的个案,也包括检察院直接收到的举报个案。

**2021年的个案中,有两人各被起诉三项贩卖人口罪,其中一人最终被裁定一项贩卖人口罪及两项操纵卖淫罪罪名成立,判处4年6个月徒刑,而另一人则被裁定无罪。

检察院初步定为贩卖人口的案件

年龄

原居地

年份

案件数目

受害者数目

性别

≥ 18

<18

中国内地

其他

2010

20

37

24

13

37

0

2011

12

14

9

5

14

0

2012

14

24

13

11

24

0

2013

33

40

15

25

38

2

2014

5

5

1

4

5

0

2015

3

5

4

1

4

1

2016

2

2

1

1

2

0

2017

4

2

1

1

2

0

2018

0

0

0

0

0

0

2019

1*

0

0

0

0

0

2020

0

0

0

0

0

0

2021

1

4

4

0

0

4

2022(1 至 9 月 )

0

0

0

0

0

0

来源: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

*有关个案仍在调查阶段,故未有关于该个案的详细资料。

40.根据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提供的资料,2010年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法院共审理了18宗涉及39名嫌犯的贩卖人口案件,其中4人被判无罪,11人被判处贩卖人口罪,24人被判处其他罪行。有关判决及处罚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附表。

41.在援助贩卖人口受害人(包括潜在受害人)方面,如第九次定期报告第98至101段所述,社工局根据个案状况向受害人提供经济援助(包括生活费、返回原居地的交通费、办证费等)、住宿、医疗转介、翻译和法律咨询等。2010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社工局共向107名受害人提供援助,全部均为女性,详情请参阅下表。

社工局协助贩卖人口受害人的数据

年龄

原居地

年份

受害人数

性别

≥ 18

<18

中国内地

其他

2010

13

6

7

13

0

2011

13

7

6

12

1( 俄罗斯 )

2012

29

17

12

29

0

2013

33

13

20

31

2( 乌克兰 )

2014

6

2

4

5

1( 坦桑尼亚 )

2015

6

2

4

5

1( 巴西 )

2016

4

1

3

4

0

2017

2

0

2

2

0

2018

1

0

1

1

0

2019

0

0

0

0

0

2020

0

0

0

0

0

2021

0

0

0

0

0

2022 年 (1 至 9 月 )

0

0

0

0

0

来源:社工局。

42.关于社工局向贩卖人口受害人及潜在受害人提供各种援助服务的详细数据及资料,请参阅下表。

社工局向贩卖人口受害人及潜在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服务 / 年份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1 至 9 月 )

住宿 ( 人数 )

10

8

14

13

2

2

1

0

0

0

0

0

0

非政府组织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住宿 ( 人数 )

1

3

9

19

4

4

3

2

1

0

0

0

0

辅导及跟进 ( 次数 )

108

62

119

133

55

20

12

6

3

0

0

0

0

临床心理治疗 ( 次数 )

14

0

0

0

0

0

0

0

0

医疗及保健转介 ( 次数 )

16

10

25

49

8

7

4

2

1

0

0

0

0

药物依赖治疗 ( 次数 )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技能培训 ( 次数 )

0

1 人 (2 次 )

0

0

2 人 (8 次 )

0

0

0

0

0

0

0

0

透过国际移民组织提供的返回原居地服务 ( 人数 )

0

0

0

2

1

1

0

0

0

0

0

0

0

金钱资助 ( 澳门 元 )

56 133.3

41 834.5

83 778.2

104 156.7

57 081.2

32 710.9

13 535.5

11 900

12 252

0

0

0

0

来源:社工局。

43.值得指出的是,经检察院立案为贩卖人口个案的受害人因需要完成必要的司法调查而在澳门特区逗留的期间,可获安排入住社工局提供的临时收容所,根据现行做法,治安警察局出入境管制厅会发出证明文件以给予受害人临时逗留许可,并建议豁免贩卖人口受害人基于逾期居留或非法进入澳门特区所引致的行政处罚,而其他如非法入境或卖淫等有可能涉及的刑事违法行为,基于其并非出于自愿或被强迫参与,一般亦会获得免除。

44.在协助受害人返回原居地方面,如第九次定期报告第94段所述,社工局与国际移民组织(香港办事处)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外籍受害人提供风险评估、护送服务以及返回原居地后需要的跟进报告等;此外,澳门特区与蒙古国于201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与蒙古国政府关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45.至于来自中国内地的受害人,社工局透过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协助,由2017年开始与本地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向他们提供护送返回原居地的服务。直至2022年年底,共为2名受害人提供返回原居地的服务。目前,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亦正在筹划与中国内地公安机关建立恒常机制,以便对中国内地受害人送返的程序加以规范化。

问题13(涉澳部分)

46.正如问题1回应所述,《基本法》第38条第2款特别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区的保护。

47.在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与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方面,《基本法》亦分别在第27和32条规定作出明确保障;第40条更特别指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继续适用于澳门特区,包括其中有关“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的规定。

48.除了上述《基本法》规定的宪制性保护,澳门《刑法典》第188条也明确规定在未经同意下侵犯函件或电讯内容属刑事罪行,可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此外,第16/92/M号法律《通讯保密及隐私保护》第4条特别规定禁止公共当局对信件及电讯作出法律允许以外的干预。倘私人隐私受到侵犯,则可根据该法的第15及20条规定提起保全程序以及透过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第10/2022号法律第13至15条特别规定通讯的不法截取、违反保密义务、不当使用资料属刑事犯罪,并以公罪论处;另一方面,该法第7条规定通讯截取结束后,如法官认为通讯截取属不正当,应通知因此受损害的人,以便其透过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有必要重申,澳门特区内并不存在女性人权捍卫者或民间社团因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意见或资料而遭到报复或调查的情况。

49.在结社方面,澳门《民法典》第154条及其续后条文以及第2/99/M号法律《结社权规范》进一步保障结社权,并对社团的登记作出规范,规定澳门特区居民有权自由地无需取得任何许可而结社。只要有关社团不推行暴力,不违反刑法或侵害公共秩序,身份证明局均会为社团免费作出登记。任何人,即使是公共当局,强迫或胁迫任何人加入或脱离社团,可被处澳门《刑法典》第347条“滥用职权”所规定的刑罚,即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罚金(第2/99/M号法律第4条第2款)。截至2022年9月30日,涉及妇女权益或维护妇女平等的已登记社团共有100个。

问题20(涉澳部分)

50.关于消除对女同性恋、变性和跨性别妇女的歧视方面,包括《基本法》在内的澳门特区法律法规,在就业、教育和卫生护理领域都规定了平等和不受歧视原则,上述人士与其他妇女无差别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获得同等的法律保障。

Ø在教育方面,如第九次定期报告第142及154段所述,第9/2006号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纲要法》与第10/2017号法律《高等教育制度》(两者均经第2/2022号法律修订)作为澳门特区教育制度的核心法律,均订定了平等接受教育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论性别或性取向,均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政府有义务推展合适机制以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同时,澳门特区政府亦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确保因怀孕、生育、疾病、残疾、在监狱或其他机构而暂时或永久未能享有接受教育权利的妇女或女童接受教育。

Ø在就业方面,如第九次定期报告第168段所述,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第4/98/M号法律《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和订定就业上获平等之机会及待遇的第52/95/M号法令,均确立在劳动及职业中机会及待遇平等为大原则,并明确禁止基于性别或性取向等原因而作出任何形式的歧视,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任何权利或获得豁免任何义务。根据经修订的第7/2008号法律第85条第1款1项规定,倘雇主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歧视雇员或求职者,则构成轻微违反,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可被科处澳门元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金。

Ø在卫生护理方面,如问题1的回应所述,第24/86/M号法令订定了澳门特区政府为全体居民提供基础的卫生护理服务。其中针对妇女,除了免费初级卫生护理服务和一般的妇女常规健康检查,也提供专项医疗服务,包括妇女保健(家庭计划、产后检查及一般妇女检查)、孕前咨询、产前检查,以及用于家庭计划的药物和设备等。上述服务均一视同仁地适用于有需要的任何女性,不会存在性别差异的待遇和歧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