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捷克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6年2月23日,委员会第1385和1386次会议审议了捷克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CZE/6)(见CEDAW/C/SR.1385和138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ZE/Q/6,捷克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ZE/Q/6/Add.1。

A.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出第六次定期报告,也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人权和保护少数民族部部长Andrea Barsova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性别平等股、司法部、卫生部、内政部、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教育、青年和体育部以及捷克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0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报告(CEDAW/C/CZE/CO/5)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以下法律:

* 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 (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3 月 4 日 ) 通过。

(a)关于保健服务及提供这种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第372/2011 Coll.号法案》,经《第167/2012 Coll.号法案》修正;

(b)关于法律实体刑事责任的《第418/2011 Coll.号法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其旨在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妇女权利的政策框架,包括:

(a)2014年恢复人权、平等机会和立法部部长一职;

(b)通过2014至2020年期间男女平等战略。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前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3年;

(b)《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3年;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4年。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力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按照其授权任务,从现在起至《公约》规定的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意见。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8.委员会重申它对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仍然极少援引《公约》规定的关切,这种情况表明公众和妇女自身以及司法机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对《任择议定书》为其提供的程序、对男女实质平等的概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了解得不够。

9.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见CEDAW/C/CZE/CO/5,第13段),即缔约国应确保《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成为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以使他们能够直接运用《公约》的条款,并根据《公约》来解释国家法律规定。它还重申,它请缔约国提高妇女对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意识。

司法救助

10.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关切,即在缔约国法院立案的性别歧视法律诉讼很少,特别是由于诉讼费用以及很难提供性别歧视事件的证据,妇女往往倾向于庭外解决。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2015)号一般性建议,迅速制定向反歧视诉讼程序中没有充分手段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综合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进行立法改革,允许集体行动,包括在发生性别歧视的情况下。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即缔约国出于其根据《公约》,包括《反歧视法》、《劳动法》和《就业法》承担的义务,为法官、律师、劳动视察员、非政府组织和雇主提供应用禁止基于性别理由的歧视的法律的系统培训。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2.委员会关切,缔约国频频调整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报告关系和授权任务,使《公约》的执行不稳定且削弱了执行《公约》的能力。委员会还仍然关切,性别平等股人力和财力不足,相当一部分资金来自欧洲社会基金和挪威的基金,而不是由缔约国经常预算的专用资金提供。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行动纲要》载明的指导方针,尤其是创造必要条件促进国家机制有效运作指导方针,吁请缔约国建立一个明确、稳定且可持续的框架,使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有效运转。该框架应包括明确的授权任务和报告关系、必要的权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及性别平等股的监察和评价能力。缔约国还应为其国家机制划拨专用经常预算资金。

暂行特别措施

14.委员会注意到《反歧视法》(2009年)没有明确提及政治参与,关于执行最近通过的《捷克共和国男女平等战略》(2014-2020年)(即缔约国的“+1战略”)的行动计划正在制定之中。它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暂行特别措施法律草案,这一法律草案将要求在各政党选举名单中列入最低限额妇女人数。委员会还关切“+1战略”缺少具体的目标、指标和时间表,以加快妇女包括罗姆族妇女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特别是在立法议会、公共和私人公司、政府和公共行政部门以及高级别职位中的实质性平等。

15.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在妇女代表性不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涉一切领域更多使用暂行特别措施。它建议缔约国制定实施男女平等“+1战略”的具体目标、指标和时间表,并考虑修正《反歧视法》和其他相关立法,列入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和时限的认识。

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16.委员会注意到禁止性别歧视广告的第40/1995 Coll.号法案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它也关切该法案没有得到切实执行,监管机构,包括区域贸易办事处的人手不够,难以及时发现并删除性别歧视广告。委员会仍然关切长期存在的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方面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例如父亲休陪产假比率很低,妇女大量从事兼职工作或使用弹性工作安排,限制了她们的职业前景和退休金。

17.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解决长期歧视妇女的持续和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它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框架,确保采取迅速、有效和协调一致行动,反对性别歧视或歧视性广告和媒体节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妇女和男子,包括雇主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促使男女之间平等分担家庭责任。这些措施应包括鼓励男人使用陪产假和弹性工作安排。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步骤批准《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但仍然关切《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批准进程可能进一步拖延。此外,委员会还关切:

(a)有报告称,针对警察和协助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专业人员的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能力建设方案没有体现出性别敏感性;

(b)对受害者服务机构拨款的制度不健全;

(c)此类服务机构严重依赖区域合作资金,对其长期稳定和可持续性具有不利影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伊斯坦布尔公约》的批准进程。根据其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和处罚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并向遭受此类暴力的妇女提供援助。为此,缔约国应当:

(a)对警察、保安人员和司法机构进行定期和系统培训,以使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表现出性别敏感性;

(b)对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问题能力建设方案进行透明评估,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

(c)增加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的分配,以长期和可持续方式向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专家服务;

(d)向受害者支助机构提供充分和可持续的资源;通过缔约国经常预算基金,而不是通过外部资金来源,逐步满足此类服务的资金需求。

贩运人口和利用他人卖淫营利

20.委员会注意到一个积极动向,即缔约国开始审议关于卖淫问题的立法草案。然而,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a)很少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罪犯进行起诉和判罪;

(b)罗姆族和移民妇女及女童容易成为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受害者;

(c)对被迫卖淫受害者的长期支持不够,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没有退出方案;

(d)没有采取具体措施实施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关于性剥削和卖淫及其对性别平等的影响的决议。

2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在区域一级和与邻国合作打击此类活动。为此,缔约国应当:

(a)确保对贩运妇女和女童罪行的罪犯,特别是以强迫卖淫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此类罪行的罪犯,进行起诉和给予适当处罚;按性别、年龄、民族和原籍国分类汇编被贩运者统计数据;评估已实施的方案和战略的效率;

(b)针对罗姆族和移民妇女及女童采取具体预防措施,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c)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确保向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适当的医疗、心理社会和法律支持,并向被迫卖淫受害者提供这些措施;

(d)根据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关于性剥削和卖淫及其对性别平等的影响的决议,制定相关政策。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司法机构中女性所占比例很高,然而,它感到遗憾的是:

(a)2015年,缔约国议会否决了选举法的拟订修正案,该修正案要求建立“对等制度”,确保每三名政治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并对不遵守者给予处罚;

(b)在各级决策职位,包括议会两院、地区和地方议会、政府,尤其是部长和副部长职位、市长和大使职位、外交部的高级别职位以及缔约国的国有或控股公司的高级别职务中,妇女特别是罗姆族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严重不足。

2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CEDAW/C/CZE/CO/5,第27段),即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为此,缔约国应当:

(a)修正选举法,以执行选举候选人的“对等”制度;

(b)制定具体目标、指标和时间表,以增加妇女包括罗姆族妇女在立法议会、政府部门和公共行政部门,尤其是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并且把此类特别措施列入每个政府部门的内部规则和规章;

(c)对遵守此类措施或配额的决策者给予奖励,对不遵守的决策者加以适当制裁。

(d)建立一个透明和独立的系统,监测和报告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

教育

24.委员会欢迎2015年缔约国通过《罗姆人融入社会战略》,以帮助确保罗姆男童和女童获得平等教育机会。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中称,教育系统监管放松,权力下放,导致缔约国干预教育系统的结构和教学大纲的手段有限。在此背景下,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妇女和女童在技工学校和科研工作,以及在学术界,特别是高级别职位中人数偏少。虽然注意到教育部向教科书供应商发出了如何纳入性别平等观点的准则,但没有协调一致或全面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教学大纲符合《公约》原则。委员会还关切大量罗姆女童辍学或旷课,尤其是受社会排斥的地区。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颁布法律,确保具有全面一致的框架,保障其教育部门的组织结构、做法和教学大纲符合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在这方面,应优先推动在技工学校和科研领域为女童提供非传统的职业选择,以及聘用妇女在学术界高层任职。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减少罗姆族女童辍学和旷课现象,辅导教师如何应对长期存在的对罗姆人的偏见和负面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制定促进教育部门性别平等的性别政策。

就业

26.委员会对于本报告所述期间进展缓慢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缩小了男女之间巨大的薪资差异,但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就业率低,劳动力市场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妇女集中在传统上由妇女占主导地位的职业和非正规部门,妇女担任管理和决策职务的比例很低;

(b)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约21%的薪资差距;

(c)虽然最近任命了16名劳动监察员,但是中央和地区劳动监察部门的能力有限,难以消除性别歧视,尤其是罗姆族妇女和难民及移徙妇女等面临着交叉形式歧视;

(d)最低工资,近期虽然有所增加,但水平仍然很低,单身母亲的最低工资处于贫困线以下。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劳动力市场中男女的实质性平等。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消除职业隔离,改善妇女就业不足情况,包括加强努力,鼓励妇女和女童在教育和职业培训中选择非传统的专业和职业道路;优先帮助妇女由兼职工作转为全职工作,促进妇女全职就业,为此提供适足的优质育儿服务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提倡男子休育儿假;

(b)继续缩小男女之间的薪资差距,以便彻底消除差距,包括尽快落实计划中的在线“薪资计算器”,确保它所依据的数据收集系统定期收集可独立核实的性别和工资数据,而且数据具有交叉可比性和透明度;为同工同酬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确保具备有效机制,就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及时提供补救和赔偿;

(c)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员的工作,使其能够打击歧视性劳动行为,并授权它们对此类行为实施者执行相应的制裁;

(d)考虑提高最低工资水平,以消除最低工资对贫困女性化的负面影响。

健康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执行委员会以往的建议(CEDAW/C/CZE/CO/3,第24段和CEDAW/C/CZE/CO/5,第35段),即通过一项法律框架,为强制或未经同意的绝育手术的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议会驳回了提议为解决这一问题设立司法外机制的立法草案。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强制绝育手术受害者提出的大部分索赔要求由于法院的解释被驳回,即提出赔偿要求的时效限制为受到伤害后三年之内,而不是发现强制绝育的真实含义和所有后果后三年之内。

29.委员会根据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ZE/CO/3,第24段和CEDAW/C/CZE/CO/5,第35段)、关于第十二条(妇女和保健)的第19(1999)号和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以及监察员在2005年12月23日的最后声明中提出的关于违法施行绝育和拟议的补救措施问题的建议,再次呼吁缔约国:

(a)审查对于在强制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施行绝育手术提出索赔的三年时效限制,以便延长这一时限,并且至少确保时限从受害者发现绝育的真实含义和所有后果时开始,而不是从受到伤害时开始计算;

(b)考虑为在强制或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接受绝育手术的受害者设立惠给赔偿程序;

(c)为所有受害者查阅病历提供必要的帮助;

(d)调查和适当惩处曾经非法施行强迫或未经同意的绝育手术的人员;

(e)指定一个独立委员会,研究非自愿绝育手术造成的所有伤害,支持目前对所有可能索赔者提供服务的工作。

30.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围产期死亡率低,但是,它仍感到关切,一直有报告称,缔约国的分娩条件和产科服务条件过度限制了妇女在生殖健康方面的选择,其中包括:

(a)在缺乏医学理由的情况下,不必要地将新生儿与母亲分离;

(b)对家庭分娩实施过度限制;

(c)并非出于医学需要,且违背母亲不愿手术的意愿,频繁使用会阴切开术;

(d)在使用助产士代替医生/妇科医生不构成健康风险的情况下,对助产士的使用加以不当限制。

31.委员会重申其以往的建议,即缔约国加紧通过一项关于患者权利,包括妇女生殖权利的法律。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

(a)通过明确的准则,确保将新生儿与母亲分离的做法符合医学需要;

(b)建立产前保健制度,以便有效评估家庭分娩的适宜性,允许酌情选择家庭分娩;

(c)鉴于关于保健服务及提供这种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第372/2011 Coll.号法案》正式生效,确保依照《公约》对其予以切实执行,包括通过制定和实行正常分娩的护理规程,确保尊重患者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医学干预,确保所有干预均得到妇女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监测妇产医院的护理质量,为所有医护人员提供关于患者权利和相关道德标准的必修培训;继续通过信息宣传等手段,提高患者对于自身权利的认识;

(d)采取措施,包括立法,使在医院外由助产士协助分娩成为妇女安全的、可负担得起的选择。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来自非欧洲联盟国家的移徙妇女被排除在公共医疗保险之外。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对立法进行必要的修正,确保居住在缔约国的移徙妇女和女童能够和本国妇女和女童一样平等获得公共医疗保险。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4.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消除贫困方面取得的成绩,注意到它在这方面在欧洲联盟新成员国中名列前茅。然而,委员会对约近30000人,尤其是妇女没有体面住房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户主为妇女、老年妇女和罗姆族妇女的单亲家庭面临过高的贫困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社会福利、津贴、养老金和社会住房措施不足以保护这些妇女脱贫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缔约国缺乏保障按时支付赡养费的法律框架,使户主为妇女的单亲家庭的状况进一步恶化。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其社会住房政策,在农业、旅游业和可再生能源等经济领域设立照顾性别差异的供资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职业培训项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评估其社会福利、津贴、养老金和社会住房措施,以确保这些支助措施足以提供有效保护,防止贫困。在此方面,缔约国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满足户主为妇女、老年妇女和罗姆族妇女的单亲家庭的经济需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正关于赡养费的法律框架和程序,确保按时支付足额赡养费。

对弱势妇女群体的社会排斥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赠款方案,为开展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包括对弱势妇女的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行为者提供支助。尽管如此,委员会再次关切地指出某些弱势妇女群体,尤其是罗姆族妇女、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被边缘化的处境,她们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参与决策、教育、就业和健康方面都面临着交叉形式的歧视。

37.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收集分类数据,了解罗姆族妇女、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等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此类歧视;制定具体的目标、指标、实施时间表、监测机制和制裁措施;为实施这些措施调拨充足资源,以尽快使这些弱势妇女群体享有实质性平等,尤其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健康领域。

寻求庇护、难民或非正常移徙妇女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近期寻求庇护者、难民和非正常移徙者人数上升所采取的措施不符合国际人道主义和人权法。委员会尤为关切,有很多寻求庇护、难民或非正常移徙妇女,包括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带子女的母亲,被剥夺了自由,在缔约国遭到移民拘留。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2014)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尊重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基本权利。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停止拘留寻求庇护、难民和非正常移徙妇女及其子女并实行较为柔和的替代性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恪守不驱回原则方面采取包容性和无差别的办法,根据《公约》所涵盖的权利和委员会第32号一般性建议,对当前难民流入和寻求庇护的问题,包括程序事项,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针。

婚姻和家庭关系

4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取消全面监护制度的新《民法》,但是,委员会再次对允许普通法院限制个人法律行为能力的具体规定表示关切,包括限制家庭和生殖权利,委员会还对特别利用这些规定侵害有智力和心理残疾的青年妇女感到关切。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关切,即缔约国内对事实结合缺乏法律承认,这种情况可能对妇女在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权利及在解除此关系时应得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民预约捷克共和国驻乌克兰领事馆时本应能够使用的“签证预约”领事系统失去功能,造成移徙妇女、特别是来自乌克兰的移徙妇女对于家庭生活的权利在过去几年受到极大影响。

4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废除《民法》第673条和第865(2)条,确保残疾妇女能够行使其婚姻权、亲权以及与他人平等的收养权。委员会回顾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2004)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关于《公约》第十六条(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再次建议缔约国修正其立法,承认事实结合,确保伴侣双方在这种结合的存续期内和解除时权利和责任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人人能够访问“领事预约”系统,确保申请签证和许可证的人真正有机会通过该系统进行预约以及在合理的时间内和家人团聚。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3.委员会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执行过程中依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44.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及时将本结论性意见传播给全国、区域、地方所有各级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传播给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使其能得到充分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45.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所有方面更好地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3(a)段和第29(a)和(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3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遵从“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