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工作人员员额表( 2002 年)

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员

预定员额

现有员额

所长

1

1

处长

4

科长

1

技术工作人员

预定员额

现有员额

技术人员

2

2

专业技术人员

2

2

行政工作人员

预定员额

现有员额

行政主任

1

1

财务主任

1

话务员/接待员

1

1

司机

1

1

一般事务助理

1

1

共计

15

9

资料来源 :1月10日第1/94号法令。

2003年,修正了研究所章程,增加员额,但现行员额表没有正式增改:

研究所工作人员员额表( 2003/2005 年)

规定职位

预定员额

现有员额

所长

1

1

处长

1

-

秘书

1

-

司机

1

-

技术工作人员

预定员额

现有员额

高级技术人员 (A)

2

1

高级技术人员 (B)

3

2

技术人员

2

1

副技术人员

3

-

行政工作人员

预定员额

现有员额

行政主任

1

-

财务主任

1

-

助理工作人员

预定员额

现有员额

话务员/接待员

1

1

行政助理

2

1

司机

1

1

一般事务助理

2

1

共计

21

9

资料来源 :8月25日第5/2003号实施法令。

关于研究所业务的财政资源及项目资金,见下表:

研究所业务预算和投资方案预算, 1994/2005 年

年度

国家预算(美元价格) *

投资预算(美元价格) **

美元总价格

1994

6 160 000.00

-

6 160 000.00

1995

6 160 000.00

18 166 582.00

24 326 582.00

1996

9 162 560.00

8 251 701.00

17 414 261.00

1997

8 272 000.00

2 710 487.00

10 982 487.00

1998

7 080 480.00

10 503 618.00

17 584 098.00

1999

7 080 480.00

19 750 489.00

26 830 969.00

2000

9 030 912.00

9 405 519.00

18 436 431.00

2001

8 829 546.00

7 168 934.00

15 998 480.00

2002

8 218 072.00

5 257 032.00

13 475 104.00

2003

9 705 463.00

3 602 143.00

13 307 606.00

2004

8 342 823.00

3 863 970.00

12 206 793.00

2005

8 752 459.00

6 802 024.00

16 554 483.00

2006 ***

9 490 025.00

27 489 796.00

36 979 796.00

100 佛埃=0.88美元

* 国家预算:指研究所业务预算,列入国家预算。

** 投资 预算:指国际合作直接与政府签订协议筹集的资金预算,资金用于资助各机构 不同项目。

*** 2006年预测。

资料来源 :妇女地位研究所。

第4条

5.据报告称,“在佛得角的法律系统中,目前尚不存在《公约》第4条第1款意义上的暂行特别措施”。但是,报告中介绍的参与政治方面的一些措施与暂行特别措施相似(见第111段和第156段)。政府是否打算采取一项综合性战略,实行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加速实现《公约》各领域的两性平等?

报告提到在佛得角不存在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只是想说目前不存在任何生效的立法措施,规定建立有利妇女的分配额制度,尽管采取了实际歧视措施,情况如下。

例如,尽管法律规定措施,鼓励妇女在选举法第404和420条意义上的参与,但没有任何规章实施这样一种机制。

但必须理解的是,根据第25号建议,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一定要以法律义务方式规定。例如,许多公共政策方案由政府不同部门执行,这些方案将妇女群体视为优先群体,特别是经济能力脆弱的妇女。

这种倡议在行政不同部门和已执行的行动中都可看到,特别是如下行动:全国灭贫方案,专业培训和促进创收活动,促进就业,教育,政治,保健等等。

此外,政府通过了性别平等计划,其主要目标为“促进一切级别的机会平等和改善行为与态度品质,以使权力关系制度民主化”。在这一基础上,政府在上述计划中规定,目标和战略措施如下:“促进修正立法,采取性别平等权利行动,加强妇女参与权力决策”。还规划与此一措施有关的一系列其他行动,特别是如下方面:在政党方针上宣传和说明两性平等问题;采取行动促进妇女参与决策。

第5条

6.据报告称,“经常在学校里组织一些研讨会、大会和辩论,并通过广播电台节目进行讨论,动员更多的人注意妇女问题,注意妇女在社会进步和消除男尊女卑定型观念中所发挥的作用”。请详细介绍上述措施,如果可能,请在介绍中包括这类研讨会、报告、辩论和媒体节目的受众人数。

有关的电视和电台节目是通过全国网络播送。播送的节目常常辩论妇女在佛得角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讨论家庭暴力、贫穷、生殖健康等具体问题。为了获得更明确的概念以及尽管缺乏更完整的数据,1998年进行的第一次生殖健康人口普查(最近在2005年进行了第二次生殖健康人口普查,这次普查的数据编纂工作即将完成)表明,在有关 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新闻和宣传工作方面,无论是对于妇女(65%)还是对于男子(80%),电台证明是主要的新闻工具。特别是对于教育程度较高的城市居民来说,电视是仅次于电台的宣传工具(妇女48%,男子80%)。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的妇女(49%),人际交流证明极为重要。有关数据又表明,学校和老师在向15岁至19岁年龄组的青年传播艾滋病信息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49%的女子和52%的男子产生影响。

在妇女地位研究所关于过去四年的报告(2002-2005年)中,大家可以看到这些宣传工作可以通过“帮助促进男女平等和加强妇女能力”项目得到推行;在该项目的帮助下,通过传统的通讯手段(电视和电台),也圆满地进行了关于妇女权利的新闻传播工作,以及按照下列两项构成部分组织小型会议、讨论会和辩论:(a)采取行动向社区宣传有关妇女的各种问题;(b) 面向不同的公共行政部门、工会和非政府组织采取培训/能力建设行动。

关于社区宣传工作,辩论的题目多种多样,涉及的领域好包括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健康(特别是生殖健康)、家庭和民众福利、创收活动、取得小额信贷等。通过这些行动,可以为妇女取得现成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资源创造有利环境(因此能使更多妇女了解城市周围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发展机会以及了解有助于提高妇女地位的信贷活动)。这些行动经常是与一些佛得角机构共同进行,例如:Morabi(佛得角妇女组织)、佛得角妇女企业家协会、佛得角女律师协会和快乐童年基金会。宣传对象包括妇女,也包括男子,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定型观念。在有关的过去四年,可以看到每年约有1 000到1 500人接触到宣传运动,2005年是例外,因为这一年的人数达到2 000。在接触到宣传行动的2 000人中,有半数为妇女。

关于面向培训的第二类行动,目标是设法改进从事妇女工作的机构的培训或能够间接参与其工作。因此,在这方面已采取了各种行动,例如:关于性别问题的辩护/沟通技巧培训班和拟定一项辩护计划,以便将性别问题的讨论纳入发展部门的政策和方案;为国家消除贫穷方案的干部拟定性别问题后续指标和评价讲习班;性别、人口与发展问题训练员培训班;工会领袖宣传工作讲习班;加强每一市政府内的两性平等和公平问题国家计划市联络中心的能力讲习班;与各政党领袖共同思考性别、发展和施政等问题。我国计划长期通过所有这些行动,消除男女之间在所有活动部门的差别,以求实现佛得角公平和持久的发展。在采取这些行动方面,参与的人数很少(约10至20人),他们一般是技术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利用或能够应要求提出性别问题。通常每年组织和办理一到三次培训班。受训者在受训后除了作为与妇女地位研究所经常联络的联络人外,还负责在其各自的机构内传播和推动性别问题的任务。

在这方面,制作了下列文件:关于生殖健康、艾滋病和性别问题、妇女与政治的指南;关于妇女地位研究所活动的新闻公报;传播和推动《家庭法》及两性平等和公平问题国家计划中的结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文以及国际妇女权利会议(1985年内罗毕)、国际人权会议(1993年维也纳)、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开罗)、国际社会发展问题会议(1995年哥本哈根)和国际妇女问题会议(1995年北京)产生的方针为上述计划提供了启示。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7.报告称,“针对家庭暴力问题,2004年7月1日生效的佛得角新《刑法典》列入了家庭暴力罪”(第139段)。《刑法典》是否规定可对婚内强奸提出起诉?请提供自从新《刑法典》生效以来按性别分列的因家庭暴力案被起诉和定罪的个人的数据。

事实上,根据佛得角法律,强奸被列为性侵犯罪行,因此,依照《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得处以2年到8年徒刑,不论这种行为是在婚姻之内还是在婚姻之外发生。

关于送交国家法庭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经有数据说明情况。

然而,必须澄清的一点是,婚姻暴力案件可能列入有关虐待的犯罪种类,可是只有在没有通报更严重的行为时才这样做。也就是说,如果家庭暴力加上杀人罪或最严重形式的人身伤害,则根据刑事行为(惩罚较重)起诉凶手。

然而,佛得角政府承认必须进一步了解该问题。因此,从问题10中,大家可以核实已就该问题进行了一项研究。也要强调的是,针对这个问题,最近拟定的两性平等和公平问题国家计划预期在这段时期内实现下列目标:(a) 在司法部门采取措施,以便对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更快地作出干预,并采取说服和实际监督的双管齐下措施;(b) 在编写关于侵害妇女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方面采用“性别问题”变数;(c) 制定性别指示数,支持在该领域的行动建议;(d) 开展防止暴力行为的运动和教育及预防方案;(e) 加强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的收容组织;(f) 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建立收容组织;(g) 进行研究,以加强认识和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对妇女的性自由和生殖自由产生的影响;(h) 推动改变治安人员和公安警察对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案件采取的态度和行为。

因此,虽然没有提供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具体指示数,上文(b)和(c)的内容已经确定并考虑到这种需要。

8.报告称,政府正在努力制定各项立法措施,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请提供关于这方面事态发展的资料(见第137段)。

在拟定提交给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报告时,佛得角政府正致力于新的《刑事诉讼法》。该条文将取代殖民主义时代(1931年)以来生效的陈旧的诉讼文书。批准该条文是佛得角共和国进行的立法改革措施的一部分,以便将这些措施纳入打击家庭暴力的工作。

因此,新的《刑事诉讼法》在2005年10月1日开始生效,成为《刑法典》(也是最近即2004年批准)的文书,尤其是关于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方面的文书。根据此一新诉讼文书的规定,可以强制执行的个人限制措施之一是“如果被告因在住所进行虐待未成年人或性虐待儿童罪行而被起诉,则禁止他继续与其他家属住在同一住所”(第289条第1款d项)。因此,大家认为这项措施是在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方面作出的一项重大进展,并且根据《刑法典》(第134条)的规定,因此有助于限制或避免虐待做法的延长。

最后,鉴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不仅要采取立法措施,还要改变在社会中发挥作用的公务人员的心态,因此,两性平等和公平问题国家计划又规定:为了从速采取干预措施,必须向法官、检察官和公安警察进行宣传;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设立一个结构化的信息部门;加强为遭受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的收容组织;设立临时收容中心。

9.报告称,“2004年7月以来,政府开始宣传活动,使妇女意识到自身的权利、解释何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形式以及发生家庭暴力时妇女可利用的各种补救措施”(见第141段)。除了报告第144段提及的试点项目以外,还有哪些措施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使她们能够伸冤求救?

除了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范围内完成了立法改革外,在司法领域方面,政府近几年来致力于制定有关司法援助的立法。虽然 已定有伸张正义的法律(6月18日第35/II/88号法律),但尚未全部执行该项法律。因此,第10/2004号 实行令于2004年11月8日开始生效,以管理司法援助制度,特别是修订关于司法专业人员法律的方式。在此之后,还在2005年1月10日公布了第1/2005号法令,核准了收费和费用表以及司法援助价值。因此,通过这一整套能够伸张正义的法律,我国可以逐步保障最需要法律信息和司法保护的人(其中包括低收入妇女)获得这些信息和保护的权利。

关于在司法领域的立法改革,值得一提的重大进展是对解决争端的司法外手段即仲裁和调解进行监管。这些处理诉讼的代替办法是在解决争端方面个人自主的一种表现,能够有助于预防争端和减少法庭积压的案件。这些机制供所有民众、特别是妇女利用,以确保从速处理日常争端(管理仲裁程序的8月16日第76/VI/2005号法律,第33号公报;管理仲裁中心设立事项的10月10日第8/2005号实行令,第41号公报;成立调解中心的5月9日第30/2005号法令;在解决争端方面管理调解程序利用问题的5月9日第31/2005号法令,第19号公报)。

后来,由于念念不忘让我国民众能够掌握更快、更充分地解决争端的手段,也通过10月10日的第62/2005号法令成立了所谓的法律之家(“Casas de Direito”),这些是在司法部管辖下运作的司法外组织,目的是促进正义和法律的伸张,特别是保证得到法律信息和咨询,促进公民责任感的培养和公民的参与,并告诉他们为解决争端可以利用的司法和司法外手段。法律之家的另一目的是应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同时考虑到政府承认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必须为此紧急设立受害者支助、咨询和辅导机构。由于关于此一问题的立法实际上较为新近,这些机构的设立尚在进行中。

此外,关于现有机制,妇女地位研究所就设立法律办事处问题与世界青年大会进行合作已有一段时期,这个办事处位于普拉亚,目的是接待妇女,特别是最贫困的妇女。妇女地位研究所又与佛得角妇女组织合作,以便在圣维森特岛设立另一法律办事处。

10.请告是否制定了打击一切形式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综合性、多学科战略,如果是,请介绍该战略。

通过2004年开展关于设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的试点项目,佛得角力求制定一项打击这种针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多学科战略。这项司法部创办的项目目的是通过各种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对国家和民间组织的行动实现高度的协调。因此,用意是向受害者迅速提供支助,通过更好的协调和更明确、更有效的行动,达到节省时间和精力的目的。根据报告所述,已在位于首都的全国最大的一家医院内设立了第一个收容所。接着,2005年11月在圣维森特岛上的全国第二大城市内的Baptista de Sousa医院设立了第二个收容所。

必须指出的是,该项目涉及不同行为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此目的,司法部、国内管理部、卫生部、劳工和团结部、妇女地位研究所以及女律师协会和佛得角妇女组织等组织之间签订了一项合作议定书。

除了经常处理该问题的各种运动和方案外,现有的措施还设法让受害者获得医疗照顾、警方接待、信息、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这种接待网络至今运作良好,这方面归功于医院、卫生站、公安警察、司法警察、检察官、妇女地位研究所、佛得角未成年人研究所、世界青年大会提供的服务;他们携手合作,以便从速向受害者提供庇护。

在此期间,佛得角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引起大家的关切,需要经常采取干预措施。为了设法处理该问题,现有的手段可能不够充分,也可能不够有效。因此,除了实地采取干预措施外,还在2006年4月期间进行了一次关于接待暴力受害者技巧的训练员培训班(特别处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况),对象是必须每天解决这类问题的专业人员,教会他们帮助暴力受害者的技巧以及如何应付行凶者。2005年12月,也在圣维森特岛进行了一次类似的警察培训班,向80名警察宣讲家庭暴力问题,通过他们向公安警察口耳相传。这些培训目的是提高专业人员的能力,因为他们不是随时能够应付这类问题,而且在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必须采取有效对策。

此外,还完成了一项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的研究,以便进一步了解这种现象。这项研究设法对该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对行凶者和受害者的背景进行分析,并评估现有的干预机制是否提供充分的回应。接着将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以便拟订更佳的干预战略,纠正现有的可能缺失和采取新的行动。

第6条

11.报告称,“佛得角目前尚无严重的贩运妇女和被迫卖淫问题”(见第174段)。但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说,“该国是贩运者的过境点……”,而且“对青少年卖淫问题的严重关切”依然存在(E/CN.4/2003/75/Add.1,第134段和第131段)。除了《刑法典》的法律条款外(见CEDAW/C/CPV/1-6,第186段),还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通过与邻国进行双边和区域合作,来打击贩运活动,防止意图营利的卖淫活动,为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重返社会提供康复和支助?

报告第174段所述内容是根据《检察官业务年度报告》,其中实际上,未提及任何向法庭提起过诉讼的贩运妇女或强迫卖淫案件。由于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可靠情报,于是推论这个问题不算严重。

然而,佛得角政府承认,本国因其所处地理位置,可能被作为贩运毒品和人口路线的基地。佛得角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及其引起的关切。因此,本国协同国际社会并在其他国家的合作下,致力于打击和防止这一问题。

在国际关系和打击有组织犯罪及制止剥削妇女卖淫工作的框架下,佛得角通过了多项有关国际文书,并为实施这些文书作出了努力。为此目的,本国最近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7月15日)及其各项附加议定书,特别是《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7月15日)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4年7月15日);本国还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6月4日)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5月10日)。之所以加入这些文书,是因为我国承认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是一个严重问题,因此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该问题扩大。

在双边合作框架下,考虑到此类犯罪的性质及其日益突出的跨界特点,佛得角与很多国家签署了民事和刑事方面的法律和司法合作协定,并与这些国家加强了联系。通过签署这些协定,可以更好地协调现有机制,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包括在下列方面相互协助:交流情报、进行起诉和其他公诉以及可以成立联合案件调查小组等等。为此目的,佛得角与葡萄牙签署了若干协定(6月7日第98/VI/2004号决议),并与塞内加尔和其他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葡语共同体)国家签署了一些协定;葡语共同体的成员包括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几内亚比绍、莫桑比克、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东帝汶。

如果从国内一级对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以前未作出任何能够说明佛得角国内卖淫情况的具体研究,直到最近才完成了一份对两组艾滋病毒/艾滋病高危人群(即注射毒品使用者和性工作者)的定性和估算研究(2006年3月)。获取的关于毒品使用者和性工作者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确证了研究所得数据。通过这些研究,可以确定使用毒品最泛滥的场所及吸毒与性交易的关系,同时可以估算这两组人群所占的人口比例,以便更好地制定防止、预防和帮助这部分人的举措。共查明884人属于卖淫群体,其中859人为妇女。研究核实,卖淫群体人员的年龄在13至39岁之间,但绝大多数在15至25岁年龄段。她们是一些单身妇女,或独自生活或与伴侣分居,其中多数有两到三个小孩儿,自称为满足子女或自己家人的需要,包括养家糊口和子女教育不得不从事卖淫活动。卖淫主要是她们在贫穷中挣扎的一种求生手段(研究报告第15页)。她们不都是职业妓女,只是通过非正规来源来增加收入;实际上,大多数妇女同时在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第17页)。按照最近完成的这项研究,可以制定更有效的干预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卫生机构和其他预防与护理机构的照顾能力,以使这部分人得到更好的照顾,并调动社区应对这个问题。

目前,毒品使用者和性工作者可以向非政府组织、市政卫生机构、打击毒品协调委员会和佛得角未成年人协会求助以便得到保护。然而,在卖淫妇女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没有任何机构专门负责处理这个问题。对于涉及青少年的特定情况,佛得角未成年人协会作为行动者之一,为其提供社会心理护理,并视需要将其转交给圣卡塔里纳接收此类青少年的机构;该机构是不久前为应对全国境内查出的最严重问题而开设的。显然,我国还需要制定专门针对卖淫妇女的战略。在此项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更好地拟订这一战略,并制定这方面的行动。

第7条和第8条

12.报告称,“1999年生效的《选举法》规定,在市镇选举中,政党或政党联盟以及公民团体所提名单中妇女占成功候选人25%及以上的,国家应向其发放选举津贴”(《选举法》第420条)(见第111段),还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全国选举中,国家也发放选举津贴,”(《选举法》第404条)(见第112段)。多少政党、政党联盟或者公民团体得到这样的选举津贴?政府是否打算通过立法使这种配额做法成为强制性规定?

虽然《选举法》规定,在市镇选举中,如果政党或政党联盟以及公民团体提出的名单中妇女占成功候选人25%以上,国家可向其发放选举津贴,但是这项措施还需制定具体法律来落实。由于至今尚未颁布任何关于这方面的法规,因此没有任何政党、政党联盟或公民团体享受过这种选举津贴。

然而,依照上述内容,《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下一步打算推动修改法律,纳入有关促进妇女参与行使权力和决策的措施。

13.鉴于女代表占国民议会议员的11.1%,市政府代表的21.37%,市议会代表的15.09%,外交官的32.5%(第161、162和164段,以及报告中文本第30和31页的表格),政府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包括符合《公约》第4条第1款的暂行特别措施,以便鼓励妇女参与包括在国际一级的政治和公共生活?

佛得角政府非常重视这个问题;按照对前一个问题所作的阐述,《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已适当纳入了这项内容。

对此问题还应指出,《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在2005-2009年期间要执行的战略中,计划采取如下行动:(a) 与女议员网络加强合作,以便继续推动已经展开的工作,并通过所有党派的共同努力,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国民议会的所有工作领域;(b) 制定关于鼓励妇女和青年领导人参与和“主导”的专题具体行动;(c) 在市镇一级落实两性平等政策,以便《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能够有效进行横向管理,并使执行的措施更有效、更切合实际(第60-61页)。

按照《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的指导方针,2006年政府方案也制定了如下目标:“权力关系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所有各级享有更好的机会,转变行为和态度,必要时可给予妇女积极的区别对待”。

结合这些目标与委员会第25号一般建议,现任2006年政府的组成说明,政府已经采取了吸收妇女参政的政策,因此新一届政府的20名成员(部长和国务秘书)中有6名妇女,占30%的“分配”。在前一届政府的16名部长和国务秘书中,只有3名妇女,占18.75%。因此,推动妇女参与担任国家政府的最高职务,是现任政府的一项举措。

在议会一级,妇女地位研究所在女议员网络的合作下,在议会主要政党中间推行了提高认识和共同探讨战略,以便制定平衡的候选人名单。通过这项行动,女议员的数量增加了4%(从2001年的11%提高到2006年的15%)。

在国际一级,不论男女均可被任命为佛得角外交官。

第10条

14.据2000年普查结果,妇女文盲率为32.8%;在总数为62 696人的文盲中,69.5%为妇女(报告第27段和第292段)。请说明,除了报告所述举措外,还有哪些正在采取的或者设想采取的提高妇女识字率的进一步举措?

为了更清楚了解情况,首先应指出,佛得角很早就开始了扫盲工作。1975年,由于当时看到国家的文盲率很高(约61.3%),所以必须坚持不懈地采取提高民众教育能力的行动,扫盲工作就是在这一框架下展开的。

开展成人扫盲和教育活动,促进降低了佛得角的文盲率;2000年,这一比率迅速降低到25.2%。然而,2000年的普查结果显示,还需要深化在此领域开展的工作。普查数据特别显示,农村(35%)文盲率高于城市(18%),妇女(32.8%)文盲率高于男子(17%)。此外,平均44%的农村妇女是文盲(参见《佛得角扫盲工作和初级教育——近30年简史》,第3页)。这样,通过进行的统计研究可以看出,大部分最弱势、最贫穷和文盲人口是妇女;因此,需要继续采取对妇女有益的行动,以解决妇女需要面临的问题。

查明这些问题,就能更好地对症下药。然而,虽然我们在改善最贫穷人口的生活条件和减贫方面仍然任重道远,但是可以看到,佛得角的成人扫盲和教育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由于妇女是文盲程度最高的社会群体,因此是成人扫盲和教育的主要重心。参看下表:

1999-2005年成人扫盲统计数据简表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一、二、三阶段共计

年份

总数

男性

女性

总数

男性

女性

总数

男性

女性

总数

男性

女性

1979/80

1 176

447

729

322

162

160

-

-

-

1 498

609

41

889

59

1980/81

1 263

480

783

496

250

246

-

-

-

1 759

730

42

1 029

58

1981/82

1 937

737

1 200

515

260

255

-

-

-

2 452

997

41

1 455

59

1982/83

1 831

696

1 135

718

362

356

-

-

-

2 549

1 058

42

1 491

58

1983/84

2 828

1 076

1 752

635

320

315

-

-

-

3 463

1 396

40

2 067

60

1984/85

4 385

1 668

2 717

1 034

522

512

-

-

-

5 419

2 190

40

3 229

60

1985/86

3 969

1 659

2 310

1 988

1 173

815

-

-

-

5 957

2 832

48

3 125

52

1986/87

3 320

1 302

2 018

2 616

1 321

1 295

-

-

-

5 936

2 623

44

3 313

56

1987/88

2 716

995

1 721

2 934

1 397

1 537

-

-

-

5 650

2 392

42

3 258

58

1988/89

5 269

1 799

3 470

3 156

1 584

1 572

-

-

-

8 425

3 383

40

5 042

60

1989/90

4 151

1 242

2 909

3 853

1 782

2 071

-

-

-

8 004

3 024

38

4 980

62

1990/91

2 656

843

1 813

3 188

1 334

1 854

-

-

-

5 844

2 177

37

3 667

63

1991/92

714

306

408

1 263

555

708

-

-

-

1 977

861

44

1 116

56

1992/93

511

158

353

756

340

416

-

-

-

1 267

498

39

769

61

1993/94

609

301

308

900

492

408

354

168

186

1 863

961

52

902

48

1994/95

1 002

323

679

1 055

424

631

361

160

201

2 418

907

38

1 511

62

1995/96

962

295

667

1 390

497

893

231

103

128

2 583

895

35

1 688

65

1996/97

966

295

671

1 225

469

756

389

184

214

2 580

948

37

1 641

64

1997/98

734

188

546

881

296

585

1 490

584

906

3 105

1 068

34

2 037

66

1998/99

662

228

487

980

279

683

3 305

1 372

1 933

4 947

1 879

38

3 103

63

1999/2000

426

124

302

669

242

427

1 557

697

860

2 652

1 063

40

1 589

60

2000/2001

331

101

230

487

180

307

961

323

638

1 779

604

34

1 175

66

2001/2002

409

117

292

337

122

215

817

312

505

1 563

551

35

1 012

65

2002/2003

614

135

479

378

138

240

1 065

460

605

2 057

733

36

1 324

64

2003/2004

847

244

603

793

279

514

1 769

690

1 079

3 409

1 213

36

2 196

64

2004/2005

751

192

559

843

247

596

1 351

455

896

2 945

894

30

2 051

70

 共计

45 039

15 951

29 141

33 412

15 027

18 367

13 650

5 508

8 151

92 101

36 486

40

55 659

60

资料来源 :成人扫盲和教育总局,2005年9月。

* 第一阶段:对应初级教育第一和第二年;

** 第二阶段:对应初级教育第三和第四年;

*** 第三阶段:对应初级教育第五和第六年。

在成人扫盲方面,目前的成人初级教育方案旨在在所有青年和成人中普及初级教育。该方案对应6年义务教育,但不仅仅是扫盲问题,而是要把成人扫盲和教育活动纳入地方和社区发展的框架中,并尽可能将普通教育与基础专业培训结合起来。该方案提出的教育方案有利于扫盲和灵活的成人教育,应当能够适应各岛和各县“学生”的需要。

采用这项方案之后,技术人员结合佛得角的实际社会状况,编订了教学方案、教材和指南,并在试用和调整之后进行了推广。为提高义务初级教育水平,本国很多县尝试对完成了初级教育第三阶段的成人,提供中级教育分科前一级(七年级和八年级)的教育,目的是让成人教育方案适应新的市场需要或与教育工作人员直接有关的需要。

国家一级的扫盲与成人教育工作是由一群业余工作者承担的,他们几乎都完成了任教培训第一阶段,还有三分之一完成了第二阶段,被认为可以辅导五、六年级(对应初级教育第三阶段)的成人学生。这些业余教师具有社会和法律承认的任教经验,而且有教员资格。

可以看出,对成人进行的校外教育采用的是全面的办法,教育理念中不仅包括扫盲,而且包括职业培训。在制定的所有方案中,妇女和15-49岁年龄段都被作为优先对象。

目前的实际情况如下:成人扫盲和教育分系统是独立的;成人教育采取分散式的结构;成人教育活动在地方发展过程中,与基础职业培训相结合;在全国12个县中设有固定和流动的公共图书馆网络;在青年和成人教育与培训领域有很多新项目,有的已筹到了资金,有的还有待获得资助;各县成人教育中心举行活动的装备情况较好;《Alfa》期刊已经成立了15年,目前发行量为8 000份,有12页版面纯粹信息性的内容,该期刊是在多方伙伴的合作下发行的;与本国和国外机构合作举办远程基础、中级和高级成人教育项目;与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发展与成人教育学院和巴西非政府组织“共同扫盲”合作试用新的成人扫盲和教育办法;另外还有很多别的项目。

此外,成人扫盲和教育总局还为已经扫盲的人员增加了几个阶段的远程教育项目,水平相当于七、八年级;这项教育通过三种途径进行:书面材料(发放教科书);无线电播送(无线电广播授课)和上课(指导学习)。

最后应指出,2005-2009年《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继续将降低妇女(主要是24岁及以上年龄段)文盲率作为计划完成的行动。

15.报告表明,“同时,自2001/2002学年起,教育、文化和体育部下达了通知,可能“临时中止怀孕学生在校学习”(见第294段)。报告还表明,这一措施引起了极大争议,而且“……引起民间社会团体的反应和抗议,尽管尚未对这项措施的实际影响进行具体研究”(见第296段)。请说明是否进行了任何研究以评估这项措施的影响,并表明政府在这方面的立场。

目前没有任何关于在校青少年怀孕问题的研究;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有一些关于2003/2004和2004/2005学年对此项措施的跟踪数据。数据显示,在校怀孕学生的百分比低于1%。如果算上次年返校的学生人数,可以看出60%的怀孕学生成功完成了学业,而且怀孕学生数量在所述两年期间没有变化,甚至有减少的趋势。需要说明的是,这项措施首先引起了民间社会若干阶层的争议,因为它被错误地解释为开除而不是暂停学业。然而,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一直在解释,暂停学业其实在逐案分析之后采取的一项措施,要与每所学校负责社会事务的副校长进行协商,由其根据与学生家属、学生本人和学校之间的对话情况,在征得各方同意的条件下作出休学决定。因此,这项措施应被看作是保护学生,因为佛得角教育制度只允许学生留级两次(参见10月27日《第41/2003号法令》),否则将失去在此制度中继续学业的权利。这样,怀孕学生不会在怀孕的这一年里考试被淘汰,最多只是暂时休学。

根据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的指导,“在校怀孕少女临时中止学业”措施,是依据保护孕妇和儿童以及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保障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宪法权利提出的。这不是一项惩罚措施;在此基础上,暂停学业无论如何不能看作“淘汰”,而是怀孕学生在履行作为孕妇的责任之后能够恢复学业的机会。

考虑到这项措施是2001/2002学年采取的,而且跟踪指标也说明措施得到了大家的接受,政府非常愿意对其进行重新评价。今年计划开始新的评价程序,其间要深入调查这项措施的影响、女学生对措施的感受以及措施是否切实取得了预期目的、尤其是帮助怀孕青少年的目的。

同时,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部还在中学开展了关于防止早孕的宣传活动;《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还打算采取措施帮助少女母亲,以保障她们继续学业。

16.在普通中学里,女生占52.8%,而在技校,女生只占39.5%(见中文本第37页按性别分列的普通中学和技校在校生情况简表)。采取了哪些措施来鼓励女生在学校选修非传统科目?

《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打算就这方面问题采取行动,促进女生和妇女接受科学技术教育及职业培训。在这方面,打算建立一套职业咨询和指导制度,介绍各种可供选择的职业培训途径和某些选择在进入就业市场方面的优势,并推广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激励女生作出传统科目以外的选择(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第59页)。

第11条

17.请提供按性别分列最新统计资料,表明随着时间转移的发展趋势,详细说明妇女在公有和私营部门的劳动力中的总的参与情况。另请提供资料说明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妇女与男子之间的薪酬差距。

2000年普查发表的数据显示,私营部门是本国的最大“雇主”,占2000年登记就业人数的62.3%;其次是公有部门占23.8%,剩下约13.9%为自己家庭工作。如果按性别分列数据,可以看到这种趋势是相同的,即大多数就业人口在私营部门工作,其中男子为63.8%,妇女为60.6%。虽然存在各种性质的因素,但既不在公有部门也不在私营部门工作的男子的比例与妇女的百分比大体相同。有一个意义不大的现象是,开始就业时妇女在公有部门的比例高于男子,但是到停止工作或退休时仍在公有部门工作的男子却多于妇女(2000年普查,《人口的经济特点》,第71页)。

关于妇女在公有和私营部门的就业情况,见2000年普查发表的下表:

按就业部门、性别和年龄段分列的15岁及以上就业人口的分布情况(%):

共计

共计

15-24岁

25-44岁

45-64岁

65岁以上

佛得角共计

100

100

100

100

100

公有部门

23.8

17.8

27.9

24.3

6.9

私营部门

62.3

63.0

58.8

65.6

84.2

其他

13.9

19.1

13.3

10.1

8.9

男性

共计

15-24岁

25-44岁

45-64岁

65岁以上

共计

100

100

100

100

100

公有部门

24.0

16.7

27.7

28.7

8.9

私营部门

63.8

66.4

60.8

62.5

82.9

其他

12.3

16.9

11.5

8.7

8.2

女性

共计

15-24岁

25-44岁

45-64岁

65岁以上

共计

100

100

100

100

100

公有部门

23.5

19.4

28.0

20.2

4.0

私营部门

60.6

58.4

56.5

68.5

86.1

其他

15.9

22.2

15.4

11.3

9.9

资料来源 :2000年普查,《人口的经济特点》,第71页。

关于从事同等工作的妇女和男子之间薪酬差距的资料,首先应指出,佛得角共和国宪法第60条确定了“男女同工同酬”原则;此外,本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因此,任何对同种工作付予不同报酬的歧视性做法,在国家法律制度中都被认定为歧视。

可以肯定,公有部门不存在任何关于性别和薪酬的歧视。做同等工作要支付相同的薪金。

然而按照实际情况,私营部门没有关于男女做同等工作所得薪金的可资比较的确切统计数据。现有的数据显示,有些职业男子占绝大多数,如武装部队、水手及类似职业(男女比为157:1)、出租车和卡车司机(120:1)以及汽车机械师(103:1)。反之,下列职业妇女占绝大多数:家务工作(男女比为1:42)、裁缝、刺绣和其他类似职业(1:21)和中级幼儿教师(1:28)。男女比较均等的包括财会职员和其他类似职业(完全均等)以及医生(男女比为97:100)。(薪酬情况分析见问题18)。

18.请提供关于妇女参与非正规部门情况的资料,包括对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与非正式经济部门妇女人数进行比较的资料。

关于妇女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情况,没有按性别分列的确切统计数据,也无法详细比较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与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妇女人数。

然而,通过分析掌握的数据,可以大概解答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例如,根据2000年普查发表的数据,总就业人口中大约27.9%缺乏合格技能,而缺乏合格技能的妇女人数(37.1%)多于男子(20.1%)。因此可以说,妇女在缺乏合格技能的劳动力和低薪人口中所占比例较高(2000年普查,《人口的经济特点》,第69页)。

2003年还进行了一项研究,分析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小额信贷。研究表明,小商业(86.4%)是小额信贷资助活动的主要内容,其他还有农业(7.9%)、加工业(4.8%)、服务业(2.2%)和渔业(0.5%)。从事这些活动的主要是妇女,占89.4%,而男子只有10.6%(《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第30页)。

因此可以说,妇女在缺乏合格技能的劳动力中所占比例很高,所以薪酬较低。

然而,应指出,佛得角共和国认识到,本国妇女占贫穷和受教育程度低人口的绝大多数。虽然小额信贷和其他创收活动带来的薪酬较少,但是政府制定多种方案(参见问题21)鼓励开展活动,期望通过这些活动提高妇女的经济能力,并通过采取此项政策促进解决更迫切的问题。然而,应承认,为改变表中的情况,需要制定若干长期目标,其中应包括教育投资;在这方面可以看到,各级教育已有大量女生。希望这能产生长期成果,特别是减少非正规经济和低薪酬阶层中的妇女人数。

第12条

19.请提供关于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人数的资料,并说明是否将性别观点纳入现有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

关于佛得角艾滋病毒/艾滋病情况的最新数据,见2004年4月卫生部编订的报告,特别是艾滋病防治方案编制的下表:

1987-2003年佛得角艾滋病毒/艾滋病确认病例的发展情况简表

艾滋病毒/艾滋病

病例

每十万人

发生率

每十万人

携带者

年份

男性

女性

不明确

共计

1987

42

19

0

61

18.7

-

1988

20

26

0

46

13.9

31.3

1989

22

31

0

53

15.7

44.0

1990

24

27

0

51

14.9

54.7

1991

20

13

0

33

9.5

60.8

1992

40

19

0

59

16.6

74.1

1993

17

17

0

34

9.3

76.9

1994

10

11

0

21

5.6

78.0

1995

17

20

0

37

9.7

83.2

1996

16

19

0

35

9.0

85.6

1997

15

19

0

34

8.6

87.0

1998

56

33

0

89

22.0

101.2

1999

42

52

6

100

24.2

117.4

2000

44

42

28

114

26.2

130.2

2001

71

63

0

134

30.3

149.8

2002

79

72

0

151

33.5

168.7

2003 *

85

82

2

169

36.8

193.4

不明确

-

-

8

8

-

-

共计

620

656

44

1 229

272.8

-

* 2003年:临时数据。

资料来源 :卫生部,艾滋病防治方案。

现有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方案已经纳入了性别观点。在宣传方案方面,已经通过宣传活动提请注意妇女与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尤其的是妇女在生理上更容易受感染(因为妇女与男子相比更有可能在一次无保护的性交中感染病毒)、多个性伙伴的危险、艾滋病对担任户主的贫穷妇女的特别影响以及母婴纵向传播的危险等等。在卫生保健机构,孕妇可免费接受艾滋病毒检测,并可免费获得抗逆病毒药品。

在这方面,佛得角还实施了《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葡语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关于防治艾滋病的合作协定》(12月22日《第17/2003号法令》);该协定纳入了性别观点,规定葡语共同体防治艾滋病方案要注意性别问题及其与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的联系(第3条);该方案特别重视母婴问题,要限制病毒的纵向传播并确保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给予护理。

目前正在起草的新文件,将确定《2006-2010年国家多部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战略计划》的优先工作领域、目标、战略和行动,并在各行动领域中纳入性别观点。该计划的优先领域包括:防止艾滋病毒的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公有和私营部门及民间社会的参与;管理与协调《计划》的形式。根据确定的行动领域,《计划》制定了下列一般目标:通过保障普及相关手段,减少艾滋病毒的传播;改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加强各机构(包括卫生机构、市政、社区团体、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私营实体)的参与,以便它们将《计划》纳入工作范围,对国家多部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

在制定这些《计划》目标时,考虑到了性别问题。性别观点包括下列行动:(a) 防止艾滋病毒在城市或农村妇女中的母婴传播(在这方面计划采取多种其他行动,如:通过生殖健康中心向妇女提供卫生保健、通过医院和其他保健中心提供检测、制定专门面向妇女的产前医疗检查和分娩护理宣传方案;确保普及卫生保健,加强医院早期诊断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母亲的能力;确保向感染者提供全面帮助,给予血清反应阳性的母亲及其家人心理、法律和营养方面的帮助);(b) 促进为降低妇女感染艾滋病脆弱性创造有利的道德和法律环境;(c) 确保血清反应阳性的妇女和母亲及其子女、特别是生活困难的,获得医疗、心理和营养等全面照顾;(d) 防治艾滋病协调委员会与国家减贫委员会之间开展合作,资助面向特别脆弱妇女的项目;(e) 促进落实专门面向性工作者和吸毒者的工作,以降低其脆弱性;(f) 防治艾滋病协调委员会和世界报刊协会开展合作,共同保护被认为易受艾滋病毒/艾滋病危害的妇女的权利。

20.据报告称,“1990年至2000年期间,全国和农村地区的平均生育数分别从5.2个和5.7个减少到3.4个和4.8个……[从而表明]在农村地区开展计划生育方案更困难,农村妇女的计划生育意识不那么强”(见第398段)。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利用价格可承受的生殖和性健康服务以及教育方案。

虽然从1998年完成的《人口和生殖健康调查》可以看出,生活在城市中心之外的妇女获得的生殖健康保健较少,但现在已经在各级开展了工作,以确保主要居住在郊区和农村的妇女可以更好地获得生殖和性健康保健。

在这方面,首先向农村妇女更好地宣传了生殖健康保健的重要性、可以采用的避孕办法、产前保健、性传播疾病(特别是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保健和免疫接种等等。这项工作主要是通过非政府组织在妇女地位协会支持下开展宣传活动完成的,见问题6所述。

除了更好地进行宣传,另一项工作是确保农村妇女通过农村现有的卫生保健机构(如基础医疗队和卫生所)更好地获得避孕办法。此外,农村妇女还争取到城市中心所设机构和现有的流动医疗队获得保健服务(1998年《人口和生殖健康调查》,第65页)。

第13条

21.鉴于大约40.1%的家庭户主为妇女,而且妇女为户主的家庭通常是贫困家庭(见第17段和第44段),请说明已经或者计划采取哪些措施以赋予妇女经济能力。

目前有三个机构正在开展赋予妇女经济能力的工作,即国家减贫方案、成人扫盲和教育总局以及就业与职业培训协会。

国家减贫方案的工作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是增强能力、帮助获得小额信贷以及发展创收活动;就此,国家减贫方案与成人扫盲和教育总局多次开展了合作。在这些行动中,国家减贫方案促进推广的培训活动包括烹饪、电工、做面包、农业和畜牧等。这些活动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并特别是妇女受训。

成人扫盲与教育总局从90年代再度启动成人扫盲与教育问题以来,已被视为本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一个参与性框架。也就是说,应将这一机构理解为与社区共同制定和落实系列行动以解决社区日常关切问题的途径。此类行动包括阅读、书写、计算以及学习管理创收活动的基本知识。因此,该机构属于面向成人的校外教育行动,不仅包括扫盲,而且包括职业培训。一般来讲,成人扫盲与教育总局的任务是促进两级校外教育,即:(a) 成人初级教育,包括扫盲、“扫盲后”和其他继续教育活动,以提高文化水平;(b) 学徒和职业培训活动,以提高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因此,成人扫盲与教育总局不仅积极促进扫盲(在这方面制定了大量行动计划和目标,以消除成人文盲),而且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包括各种职业培训,如理发、裁缝、管道工、民用建筑、烹饪、电工、家政、木工等)和社区培训(包括有关环境保护、个人卫生和食品管理等的培训)。任何培训的所有这些课程都对全体男女公民开放,而且有更多妇女参加课程。应指出,这些课程主要在农村提供。

就业与职业培训协会也协助开展促进提高男女能力并对其进行培训的行动,定期举办下列培训:机械、宾馆服务、管道工、电工、设备搬运、建筑工(泥水工)、铁匠和厨师等。这些培训是公开举行的,对男女在同等参与条件下开放(协会制定了招收政策)。就业与职业培训协会将惠益妇女、残疾人和长期失业者的行动作为优先事项。可以看到,即使是一般为认为属于典型男性职业(机械师、铁匠和管道工等)的课程,也积极鼓励妇女参加,从而使参加这些课程的妇女人数切实有所增加,虽然总数还有限。还可以看到,大部分青年在完成学业后已经找到了工作;实际上,就业与职业培训协会试图与企业共同努力,确定企业的需要,并找出具备进入就业市场理想条件的青年。这项工作一般是通过让青年进行实习完成的。本国设有五个就业中心,还在其他地方设有若干培训点,以便覆盖全国范围。

值得一提的还有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佛得角妇女组织MORABI协会的工作;它们利用小额信贷为民众提供帮助,促进佛得角妇女、特别是通过传统方式难以获得信贷的妇女户主融入社会并提高其社会地位,并帮助妇女参与所在社区及全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过程。所有这些活动旨在帮助城市和农村的妇女及弱势群体,为发展创收活动创造环境,并在组织和管理/核算、确定、执行和实施项目方面,开展技术职业培训和援助活动。发放此类信贷的条件如下:项目应有经济和财务可行性;有利于创造就业和创收;发展的活动不得危害环境,应完全合法。获得信贷的项目和企业一般属于下列活动部门:小商业、家庭渔业、鱼类保存和销售、农业和渔业、手工业、小工业、服务业等。

22.据报告称,2003年建立的国家减贫委员会“……为处境不利的人提供支助,以帮助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这是一项全国范围方案的一部分。但是,一些次级方案只在17个地方市镇中的7个市镇得到实施”(见第402段)。是否已经作出努力以确保类似的次级方案在所有的市镇都得到实施?

是。国家减贫方案是全国性的,旨在覆盖本国所有的岛和市县。鉴于贫穷问题严重,减贫是《2002-2005年国家发展计划》和《增长与减贫战略》中佛得角政府所定发展政策的优先目标之一,应制定一项方案,促进落实所有面向最贫穷人口的措施。

该方案由三个次级方案组成:(a) 社会部门发展项目;(b) 农村减贫方案;(c) 提高弱势群体社会经济地位项目。第一个次级方案的工作重点是,建设社会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中心、幼儿园、小学、基础保健站和医疗设施等)以及支持经济活动的基础设施(公路、市场和市立屠宰场等),以便创造就业和调整劳动密集型工作安排。第二个和最后一个次级方案的工作范围涉及多个领域,如社会动员、职业培训、扫盲、最贫穷农村社区供水和排污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住房、促进家庭渔业、灌溉农业、手工业、小渔业和农渔产品加工销售方面的创收活动和“自营职业”(经修订的4月11日第9/2005号决议)。

在方案框架下,在17个市确定了230个贫困区。然而,应指出,为落实发展这些项目(更具体来讲这些次级方案),首先签署了贷款协定,确定其覆盖范围,即首先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哪些地区最贫困、当地的需要与打算发展的活动类型以及其他指标的发展情况。因此,有些项目的实施将涉及全国各市,有些则根据确定的需要只在若干地区实施。

第14条

23.请表明政府是否制定了农村发展政策,而且其中是否特别包括专门侧重农村妇女的内容,以使她们有更多的机会利用教育、医疗、经济机会并参与发展规划方面的决策进程,包括在地方一级。还请提供对农村妇女与男子在上述领域的状况进行比较的统计资料。

实际上,佛得角政府已制定了农村发展政策,其中考虑到了性别问题。例如,在农业、环境和渔业部制定的计划和行动中,该部门纳入了这个问题。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创造法律、社会、体制和经济环境,提高发展行动的效力与影响;这一环境将有利于男子和妇女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和掌握资源与服务以及进行决策,从而促进发展(《性别观点纳入政策与项目的战略表》,第14页)。还制定并通过了其他一些和这项部门措施有关的战略文件,其中含有促进两性平等与公平的展望。在这方面,《国家两性平等和公平计划》承认,农村妇女在很多方面受到各种约束,包括教育水平、社会文化原因造成的经济情况、医疗保健和生活条件等;该计划还在行动战略中制定了有计划、有步骤的行动,要求所有行动者共同合作和参与,在所有部门横行贯彻两性平等问题。这样,我们将在各领域(包括各部委和部门)最广泛地考虑到妇女问题,以便更好地协调行动、特别是面向农村妇女的行动。

在政府将实施的政策中,还有一项重要文件是2005-2007年《增长和减贫战略》。这份文件说明政府如何打算消除贫穷,即采取结合各种行动的横向方针,使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更加密切。这一重要文件将妇女确定为敏感群体,并因本国长期缺水,荒漠化越来越严重而将农业生产定为脆弱部门。上述文件指出,虽然男女都是赤贫如洗,区别不大,但妇女是最弱势的群体,她们的失业率高于男子两倍,说明在这方面应采取具体行动(4月11日第9/2005号决议)。

根据佛得角现有的数据和指标,比较城乡男子和妇女可以发现,佛得角人口的性别组成如下:妇女占51.9%,男子占48.1%;在农村,妇女占52.2%,男子占47.8%;在城市,妇女占51.6%,男子占48.4%。

受教育情况见下表:

按性别、住所和上学情况分列的4岁及以上常住人口人数及比例

住所

男女总共

男性

女性

人数

人数

人数

城市

209.699

100

100.936

100

108.763

100

正在上学

81.380

38.8

39.493

39.1

41.887

38.5

上过学

101.517

4.4

52.416

51.9

49.101

45.1

从未上学

26.802

12.8

9.027

8.9

17.775

16.3

农村

177.657

100

84.332

100

93.325

100

正在上学

65.706

37.0

33.014

39.1

32.692

35.0

上过学

72.999

41.1

37.685

44.7

35.314

37.8

从未上学

38.952

21.9

13.633

16.2

25.319

27.1

资料来源 :2000年普查,《教育》,第19页。

根据2000年普查数据,妇女识字率为67.2%,男子为83.5%;城市地区,妇女识字率为75.5%,男子为88.9%;农村妇女和男子的识字率分别为56.6%和76.1%。

经济情况见下表:

按性别、住所(城市或农村)和年龄段分列的15岁以上人口的净就业率

年龄段

共计

男性

女性

总就业率

68.9

74.4

64.1

15-24岁

55.9

58.5

53.3

25-44岁

89.4

94.2

85.0

45-64岁

70.6

80.7

63.9

65岁以上

31.1

41.7

23.3

城市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67.5

73.3

62.3

15-24岁

50.9

53.3

48.6

25-44岁

89.7

94.4

85.1

45-64岁

68.3

79.8

59.5

65岁以上

20.8

28.0

16.2

农村

共计

男性

女性

共计

70.7

75.9

66.3

15-24岁

63.0

65.4

60.4

25-44岁

89.0

93.9

84.8

45-64岁

73.0

81.9

68.2

65岁以上

38.8

50.7

29.2

资料来源 :2000年普查,《人口的经济特点》,第21页。

妇女和男子的可就业人口比率分别为38.6%和42.3%,在业人口的失业率分别为女23.8%和男11.1%,在农村分别为女22%和男9.1%。家庭农场主有36%为妇女,64%为男子。

女性贫穷户主为16.1%,男子为12.4%。女性赤贫户主为14.9%,男子为13.4%。

在卫生保健、特别是使用避孕方法方面,38%的农村妇女至少使用一种避孕方法,而城市妇女有70.1%至少使用一种避孕方法。全国范围卫生保健部门提供分娩护理的比率为91%,其中农村为90.5%,城市为91.4%。

第15条和第16条

24.据报告称,年满至少十八岁者可结婚(《民法典》第139条)(见第477段);禁止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结婚(《民法典》第142、1564和1592条)(见第478段);而16岁至18岁之间者可以结婚(《民法典》第1572条)(见第479段)。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16岁至18岁已婚者的数据。还请提供有关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使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

2000年普查显示,佛得角男子和妇女的平均结婚(包括正式婚姻和事实婚姻)年龄分别为28.8岁和24.6岁(2000年普查,《婚姻统计研究》第18页)。该普查显示,16-19岁年龄段的人口约有0.4%已婚;其中男性占0.1%,女性占0.6%(第18页)。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确定了儿童的一般概念,即儿童身份一直延续到18岁。然而,该条款承认,如国家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那么在年满18岁之前可结束儿童身份。

在佛得角,根据对《未成年人法》第4条的解释(9月25日第89/82号法令)和民法第133条的明文规定,成年年龄为18岁。

这样,佛得角法律中儿童的概念与《儿童权利公约》的条款完全一致。

一般来讲,根据佛得角法律,儿童不具备行使其权利的能力;但是法律规定(民法第137条),通过父母权力或将这种亲权授予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可以弥补这种无能力。

然而,佛得角法律规定,儿童一旦成年或因为结婚自动解除监护,从而有能力管理和自由处置其人身与财产,这种无能力即结束(刑法第138条)。因此,通过婚姻16岁即可成年,只要父母不反对,或父母反对但主管法庭判决反对无效(民法第1572条)。

在这方面,佛得角法律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6.2条的规定一致,即在上段所述条件下,男性和女性的最低婚龄都是16岁。从16岁起,结婚应按规定由主管机关登记。

25.妇女是否可以与男子同样的理由提出离婚?在向离婚的妻子支付赡养费方面负有哪些法律义务?

是。佛得角法律规定,离婚或一方配偶死亡即解除婚姻(民法第1729条)。不论男子还是妇女,都可以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提出离婚。国家法律定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配偶双方向主管法庭提出离婚(称两愿离婚);第二,配偶一方依据构成严重侵犯配偶权利且侵权行为危害到或使得无法共同生活或教育子女的行为,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称诉讼离婚),民法第1738条对此类离婚作出了规定。应指出,不论男女哪一方配偶,均可在相同条件下提出上述原因,作为诉讼离婚的理由。

一旦婚姻结束,配偶之间的一切婚姻关系即终止。此种情况下,女方可在分割共同获得财产并收回各自财产之后,要求获得扶养费;要根据对女方需要的计算及配偶另一方的能力,确定所给的扶养费。如有婚生未成年子女,可要求分担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一般性

26.《公约》在该国是否得到广泛的传播?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逐渐传播开来。在全国范围经常举办小型公约讨论会,解释和讨论公约内容论。此外,国家妇女地位协会制定的《2006年纲领》纳入了公约案文,以便公众可以了解公约条款。

然而,众所周知,这方面的努力还很不够,应采取更多行动传播公约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内容,以便法庭、国家行政部门和民间社会更好地处理妇女问题。为此,国家妇女地位协会在编写本报告过程中已找出这方面的缺陷;委员会正在制定战略,以便通过专门为此目的编写的手册,促进更好地全面传播公约。

27.请说明在批准或者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

实际上,还没有适当讨论佛得角批准或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问题。国家妇女地位协会、女议员网络和女经济学家网络已经在有些场合下提出了这个问题,但只是程序的酝酿阶段,而未进入落实这项可能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