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至25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智利

1.委员会2006年8月16日第749次和第750次会议(见CEDAW/C/SR.749和750)审议了智利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HI/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HI/Q/4,智利的答复载于CEDAW/C/CHI/Q/4/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该报告考虑到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和一般性建议19。同时委员会也注意到,该报告并没有提及委员会其他一般性建议。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质量高,并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解释。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以国家妇女事务部部长为团长的高级代表团,其成员包括负责在《公约》所涉领域执行措施的政府各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展开坦诚而富有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4.该国首任女总统任命了内阁,其中女性部长占内阁成员的50%,并且有48.4%的国家部门负责人以及50%的州长为女性,委员会对此表示祝贺。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力量雄厚,2006年拟议增加30%预算,并且作出大量努力,推动两性平等并将两性平等观念纳入所有公共政策的主流。

6.委员会赞扬自1999年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该国所开展的立法改革,包括《刑法》修订案、《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强奸罪,包括婚内强奸罪的其他立法(1999年);《劳工法》修订案(2001年);关于遗弃家庭和支付抚养费和生活费的法律的修订案(2001年);《关于教育的宪法基本法》修订案(2000年);确立有关家庭暴力行为的诉讼程序和惩治措施的法令(2005年);设立家庭法院的法令(2004年);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法令(2005年);新的《民事婚姻法》(2004年)。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了专门针对妇女的减贫战略,包括国家低收入妇女尤其是女户主职业培训方案;2002年发起了“智利姐妹团结会:智利225 000个赤贫家庭综合社会保护”,旨在帮助遭受社会和经济排斥的家庭,着重于妇女。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在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实施《公约》所有规定的同时,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的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议会和各有关部,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9.委员会在对1999年以来的立法改革以及缔约国宣布充分执行《公约》的政治意愿表示欢迎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在进一步的法律改革方面进展缓慢,特别是1995年就该进行的拟议有关确立赋予妻子与丈夫平等权利和义务的新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草案的工作至今还未开始,1997年提交的旨在推进妇女参与国家公共生活权利的配额法案方面也是进展缓慢。

1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可持续地开展变革,以期通过综合的法律改革实现男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所有方面的充分平等。委员会敦促立即按照《公约》第二条废除或修正所有歧视性的立法条款,并且要求缔约国弥补立法漏洞,颁布其他必要法律,以使该国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并确保实现《智利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提高立法者和公众对迫切需要优先开展的实现妇女在法律上的平等的法律改革的认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酌情在必要的情况下就《公约》各个方面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所要求实现的妇女在事实上的平等。

11.委员会对男女工资差距悬殊表示关切,而且这种差距随着妇女的年龄、教育程度以及工作责任的提高而加大,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的收入平均比男性低50%。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女性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于男性劳动力,但是女性的失业率高于男性。此外,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致力于改善季节性女工和临时女工的工作条件与机会包括提供托儿所,但是仍然关切的是,只有39.7%的低收入女工签有就业合同,使她们在社会保障制度中也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妇女参与劳动市场的情况开展详细的研究,并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特别是要查明导致妇女在劳动市场处于不利地位的因素。妇女所处的不利地位体现在工资上有差距、失业率高以及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少。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建立一项综合制度,监测临时和季节性女工的合同,并采取措施废除使妇女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做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就妇女在正式和非正式劳动市场中的状况提供详细的分类数据和信息。这些信息应按妇女的年龄、技能水平、教育和专长、就业部门以及城乡地区分类,并写入下次报告。

13.委员会欣见最近在妇女任职公共生活决策职务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委员会关切地看到,妇女参与议会、市镇和外交事务的程度依然微乎其微。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一般性建议25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一般性建议23,进一步努力改革不利于妇女政治任职的双名选举制度,并采取措施,特别是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提高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程度,特别是在议会和市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更多的女生主修职业外交官课程,以履行在《改善管理方案》中作出的关于实现两性平等的承诺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八条承担的义务。

15.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最近提出的关于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倡议,包括2004年11月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在作为来源、过境和目的地国的智利的贩运活动成因和规模方面信息不足,没有制定国家立法,没有适当措施打击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现象。

16.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通过必要立法,制订一项打击贩运的综合战略和行动计划打击此种现象。这种战略应当包括定性和定量研究、预防和保护方案的执行,包括促进遭受性剥削和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和融入社会的措施,以及对人贩子进行起诉。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信息和数据,说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情况以及卖淫情况,以及现有的打击这些现象的措施及这些措施的效果。

17.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的目标是到2015年使少女怀孕率降低45%,欢迎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旨在确保怀孕少女和年轻母亲受教育权利的措施。不过,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少女怀孕比率很高,青春发育期初期怀孕人数增多,因为这仍然是造成女孩辍学的一个主要原因。

1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加强旨在防止青少年意外怀孕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法律措施,如起诉与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男人;少男少女教育措施,旨在建立负责的伙伴关系,做负责的父母。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使年轻母亲继续受教育,到学校读书;监测这些措施的效力,并在下次报告中报告所取得的结果。

19.委员会对智利承认和保护妇女生殖健康和权利不够表示关切。它仍然关切的是,智利法律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堕胎都是一种应受到惩罚的罪行,这可能促使妇女寻求不安全的非法堕胎,从而使她们承受危及生命和健康的风险,而且秘密堕胎是造成孕产妇死亡的一个主要原因。

20.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和委员会有关妇女和健康的一般性建议24,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妇女获得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它请该缔约国加强旨在预防意外怀孕的措施,包括更广泛地以更易承受的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地提供各种避孕用品和计划生育方法,增进男女对计划生育的了解和认识。委员会还呼吁该缔约国通过提供安全生育服务和产前援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采取措施确保妇女不会因为缺乏适当的节育服务而寻求非法堕胎等不安全的医学解决办法。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考虑审查有关堕胎的法律,以便消除对堕胎妇女实施的惩罚性规定,并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和保健的一般性建议24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规定,向她们提供高质量服务,防止不安全堕胎产生的并发症,以减少孕产妇的死亡率。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4年11月起生效的《世俗婚姻法》把男女青年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仅仅16岁。

2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进一步订正立法,将最低法定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以便使该项立法与《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和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一般性建议21保持一致。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整个报告中以及对与《公约》许多条款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没有充分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24.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在实现妇女事实上平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25.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同时努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的宣传活动,教育政府官员和一般公众,让他们正确了解公约及其议定书,了解委员会。

26.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和本结论意见及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方面扩大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商。

27.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28.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全面有效地执行《公约》。它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各种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介绍这方面的情况。

29.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批准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它注意到该缔约国恪守这些文书促进了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30.委员会请在智利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及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措施,了解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传播《公约》及其《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1.委员会请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做出反应。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2011年1月提交一份应于2007年1月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1年1月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