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哥伦比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2013年10月2日,委员会在其第1161次和第1162次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L/7-8),(见CEDAW/C/SR.1161[不在正式文件系统]和116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COL/Q/7-8,哥伦比亚的反应见CEDAW/C/COL/Q/7-8/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其不符合报告准则。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介绍和澄清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所提问题。

3.委员会赞扬以妇女事务总统高级顾问Nigeria Rentería为首的缔约国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内政部、卫生部、总检察长办公室、总统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方案、援助受害者和赔偿部门、外交部和哥伦比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2007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OL/5-6)以来进行立法改革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关于妇女有权不受暴力侵害的第1257号法,2008年;

(b)关于受害人与归还土地的第1448号法,2011年;

(c)关于家庭暴力的第1542号法,2012年;

(d)关于酸液袭人的第639号法(补充第1257号法),2013年。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两性平等,包括:

(a)2012年9月,通过了关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以及反暴力综合计划;2013年3月,批准了其预算框架;

(b)2012年,通过了“全国援助和赔偿受害者计划”及其预算,建立了全国援助和赔偿受害者制度;

(c)2012年,通过了机构间战略,优先审理和援助暴力事件中女性受害者,特别是性暴力受害者。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2012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遵守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国会

8.委员会重申,政府负有首要责任,而且特别负责全面实施《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也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国会根据适用的程序,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步骤,执行本结论性意见,直至根据《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报告。

立法和机构框架

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关于妇女权利的全面法律、政策和体制框架,不过,委员会深为关注的是,框架与缔约国境内的妇女状况对比鲜明,框架的实施非常无效。委员会欢迎宪法法院的各项裁决,保证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妇女权利。不过,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决策层次,以及司法机关内部就法院裁决持相反意见,造成框架的实施有限,导致施政和法治的不一致。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好地实施法律和政策框架,设立加强有效的监督机制;

(b)确保各级政府执行机构之间的有效协调,落实问责机制;

(c)采取必要步骤,调和政府决策层和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看法,尊重和充分执行宪法法院裁决。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机制

11.委员会注意到,建立妇女事务总统高级顾问办公室和增加工作人员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得到了加强。然而,它也关切办公室的能力和资源没有相应增加,无法在各级机构中进行有效协调,高效率地促进、监督和评价国家两性平等立法和政策,特别是关于两性平等的公共政策。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赋予妇女事务总统高级顾问以部级地位,使其更为公众了解,工作更有成效,提高其在两性平等政策制订、设计和实施方面的影响力,加强其在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在各部委之间的协调作用;

(b)向跨部门委员会(由妇女事务总统高级顾问领导)提供必要和足够的手段,以确保两性平等公共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3.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家庭和社会中长期存在的有关男女角色和责任的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成见。它指出,这样的态度和成见严重障碍了《公约》的执行,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尤其是在决策职务和选任职位以及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源,也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盛行以及妇女和女童选择教育中反映出的性别隔离现象的根源。它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的持续和系统性行动消除这些成见,特别是对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妇女的成见。它还表示关切的是,一些土著社区,包括安贝拉社区的女性生殖器切割习俗,以及缔约国容忍这一习俗,法律也不禁止这一习俗。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针对妇女和男性以及女孩和男孩的综合战略,克服缔约国家庭和社会中关于男女角色和责任的父权态度和根深蒂固成见,尤其是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就业等女性处于最弱势地位的领域这样做;

(b)与公民社会和妇女组织、政党、教育工作者、私营部门和媒体合作,向广大民众以及决策者、雇主、青年等特定受众宣传不歧视和平等原则,宏扬非裔哥伦比亚和土著妇女的正面和非刻板形象;

(c)与土著当局共同努力,废除女性生殖器切割习俗,包括提高人们对该习俗对女孩有害影响的意识,执行里萨拉尔达区域理事会关于女性生殖器切割习俗的决定;在立法中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5.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制订了解决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综合法律框架,但对妇女的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频发。它还关切:

(a)第1257(2008)号法实施框架前后矛盾,阐释不清晰,负责实施的各政府部委和机构缺乏有效协调,从而导致妇女无法充分利用其中设想的保护和支持措施;

(b)第1257(2008)号法的某些规定,如向遭暴力侵害妇女提供庇护所的规定迟迟得不到执行;

(c)在对侵害妇女暴力行为进行调查、起诉和惩治中,施暴者逍遥法外;缺少按性别、年龄、种族和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准确数据,也缺少对施暴者进行起诉、定罪和判刑的准确数据;

(d)向暴力受害妇女施加压力,强迫她们在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开始阶段与施暴者和解,尽管法律上禁止这样的和解程序(第1257号和第1542号法)。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简化程序,确保妇女充分利用第1257(2008)号法规定的保护和支持措施;确保构成该法律实施框架的不同法令之间的一致性和清晰度,加强负责执行的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向这些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提高其履行职责的效力;

(b)优先考虑全面执行第1257(2008)号法,除其他外,确保遭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庇护所在全国正常运作;向遭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适当援助、保护和康复;履行本国法律义务,每年向国会报告暴力侵害妇女的情况;

(c)确保第1257(2008)号法的后续机制,有效监督和评估该法律及其实施框架的执行,确保妇女权利组织,包括其中的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妇女的参与;

(d)确保妇女得到司法保护,包括采取措施,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加强家庭警察站的能力,对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适用现行法规、人权,特别是《公约》,包括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和性别成见的强制性培训;

(e)建立定期收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统计数据的标准化系统,按性别、年龄、种族、暴力类型和施暴情形,包括施暴者与受害人,以及彼此之间关系进行分列;

(f)按照有关法律采取有效行动,确保遭暴力侵害妇女有权不与施暴者对质和和解。

与冲突有关的性别暴力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努力解决与冲突相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如通过了第1448(2011)号法。它还注意到总检察长办公室采取措施,改善此类罪行的调查方法和受害者的待遇。然而,它表示严重关切武装冲突中的所有行为者,包括遣散后武装团伙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包括强奸行为高发。它还关切此类案件严重少报,在调查、起诉和惩治与冲突有关性暴力施暴者中普遍有罪不罚,导致受害者对国家对策缺乏信心。在这方面,它特别关切的是:

(a)缺少对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妇女受害者,以及证人、其家庭和社区的足够保护措施;也缺少对非裔哥伦比亚和土著妇女受害者的具体有效的保护制度;

(b)妇女在诉诸法律时面临各种障碍,如警察和检察官对她们的性歧视和性别歧视;司法官员缺乏足够的培训和意识;缺少法律援助,性暴力受害者只能获得有限的卫生保健和心理社会咨询服务,包括无法立即得到法医检测;

(c)因缔约国不承认遣散后武装团伙为冲突当事方,第1448(2011)号法对这些武装团伙的受害人不适用,而侵犯人权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正是它们所为;

(d)没有相应的赔偿措施,以设法改变造成性别暴力的性和性别结构性不平等,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e)2012年12月通过了“军事刑事司法改革”,根据这一改革,侵犯人权行为,如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性暴力除外)和任意拘留,将交由军事法庭处理;改革在调查过程中和受害者方面具有负面影响;

(f)2012年11月通过了《关于由公共力量处理性暴力特别是武装冲突时的性暴力的议定书》,授权军队直接处理和协助性暴力受害者;

(g)2012年6月通过了过渡时期司法的《和平法律框架》,据此侵犯人权包括性暴力行为实施者可能获得赦免;建设性对话中没有谈及缔约国迄今为止落实该法律框架的情况。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防止武装冲突中所有行为者的性别暴力,特别是性暴力行为;举办顾及性别差异的培训;颁布警察和军队行为守则,并加以广泛传播;

(b)解决与冲突有关性暴力案件中的有罪不罚问题,包括采取政策,适用国际标准,在全国采用标准化调查方法,优先调查和起诉宪法法院第092(2008)号裁决请求处理的所有案件,以及归为与冲突有关性暴力案件的所有案件;

(c)确保司法系统及时应对女性要求,使在冲突期间遭受性暴力的所有妇女可诉诸法律;增加处理性暴力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人数;对他们进行顾及性别差异的系统培训,作为从事与冲突有关性暴力案件工作的先决条件;增加处理这类案件的女法官人数;在国际社会支持下,通过有关法律,在国家司法系统中开设负责审判战争罪、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的专门法院或专门法庭;

(d)在调查前和调查中,审判中和审判后阶段,向与冲突有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和信任的环境,加强对她们的保护措施,采取差别性和综合性方法,考虑非裔哥伦比亚和土著妇女的具体需求;

(e)遵守宪法法院第119(2013)号裁决,承认遣散后武装团伙性暴力行为的受害人为第1448(2011)号法所指的受害人,对施暴者进行适当调查和起诉;

(f)确保受害者获得由经过适当培训可检测性暴力行为和治疗其后果的专业医生提供的全面医疗服务、精神保健和心理支持;确保立即为性暴力受害妇女作法医检测;

(g)对冲突对妇女的影响进行评估,采取改革性赔偿措施,解决造成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结构性不平等,满足妇女的具体需求,防止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h)废除允许军事法院处理侵犯人权案件,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所有法律规定,修订“处理性暴力特别是武装冲突时性暴力的执法机关议定书”;

(i)确保在2012年6月通过的宪法改革(“和平法律框架”)内,保证妇女诉诸法律权利,授权机构能够处理所有与冲突有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案件;赦免将予以拒绝;

(j)确保在哥伦比亚政府2012年8月发起的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一人民军的现行和平进程中,早日并一致地提出对性暴力问题的关切,并充分地反映在最终和平协议中。

人口贩运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1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第985(2005)号法关于向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法令迟迟未获通过。它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是向外贩运人口的来源国,同时存在国内贩运,特别是在正在实施大型开发项目的地区,但缔约国没有说明向外贩运和国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程度和原因。它再次表示关切(见CEDAW/C/COL/CO/5-6,第20段)的是,缔约国没有对卖淫问题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加以说明。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优先通过第985(2005)号法实施细则,并确保其有效执行以及其他方案,以便对保护和援助受害者和重返社会方案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导;

(b)毫不延迟地开展研究,调查向外贩运和国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以及卖淫问题的程度和原因,包括收集和分析贩卖人口和卖淫问题的数据;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有关结果;

(c)通过信息交换,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人口贩运;协调关于起诉和惩治人贩的法律程序。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1475(2011)号法,其中规定各政党在选举名单中为妇女留出30%的配额。然而,它表示关切的是,因选举名单拟订效率低,这一规定的执行没有转化为当选妇女人数的增加。它还表示关切的是,国会中妇女代表比例一直很低(不足18%),而且其中没有非裔哥伦比亚妇女的代表。它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国会为土著人分配了席位,但其中没有土著妇女的代表。它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妇女代表在行政部门占30%的配额,但在其他政府机构和司法部门高级决策职位中妇女代表人数少。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机制,将选举名单中30%的妇女配额变为妇女政治代表性的实际增加,为此将妇女放在可赢得选举的位置,各政党为妇女竞选活动分配足够资金,制定有具体时间表和对不遵守加以制裁的基准;

(b)促进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妇女的政治参与,确保她们在国会的代表性,例如采取临时特别措施;

(c)在广大民众中间开展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提高意识活动,制订针对公共部门妇女的领导和谈判技能的培训和指导方案。

23.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

(a)缔约国只有限地承认妇女在武装冲突中的作用和机构,她们被排斥在和平进程第一线关键谈判人员之外,而且不愿意制订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框架中提及的《国家行动计划》;

(b)另一暴力表现形式,即妇女人权捍卫者和领导者在武装冲突中受到的暴力威胁和性暴力,以及缺乏对她们的足够保护措施。

24.委员会建议:

(a)通过制订缔约国行动计划,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和平进程的第一线谈判,以及冲突后政策和战略的决策过程;

(b)建立对妇女权利捍卫者和领导者的保护方案,从性别和差异化角度考虑到她们的需求和现实;为该方案的实施分配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教育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各级学校的辍学率是女性低于男性,但它表示关切的是,在高等学校中,46.7%的女青年完不成大学教育。它还关切女生因怀孕而辍学,而且教育领域缺少按性别、年龄和种族分列的数据。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大学女生的辍学率问题,包括制定方案,使高等教育机构能够留住女生;鼓励女青年选择非传统研究领域和专业;

(b)颁布怀孕女生和年轻母亲重返校园的政策,并制订战略使她们能够留在学校;

(c)制订关于按性别、年龄和种族收集核心指标年度数据的议定书,包括毛/净入学率、入学比率、出勤率和辍学率以及成绩。

就业

27.委员会注意到第1429(2010)号法包含了临时特别措施,对雇用妇女的私人公司给予减税。它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1496(2011)法,但关切其中只是部分地提到了同工同酬原则。它也关切女性失业率高、男女薪酬差距大和女性的职业隔离问题。它也关切大多数女性劳动人口受雇于非正规劳动部门,因此享受不到社会保障。它表示关切第1010(2006)号法对工作场所中性骚扰的减轻处罚情节。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第1496(2011)号法,按照国际劳动组织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充分纳入同工同酬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在实际上缩小男女的工资差距;

(b)确保有效执行《国家就业平等计划》,提高妇女在正规劳动部门的比率,减少妇女的失业率;

(c)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继续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实现妇女和男性包括弱势妇女群体在劳动力市场的事实上机会平等;

(d)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基于性别偏见的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密切监测非正规部门妇女的工作条件,确保她们享有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

(e)废除第1010(2006)号法关于对性骚扰者的从轻处罚情节;建立工作场所性别歧视和性骚扰案件投诉的保密和安全制度;确保受害者有效利用这些补救手段。

保健

29.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宪法法院C-355号判决(2006年)保证在母亲生命或健康有风险、强奸和胎儿严重畸形情况下可以合法堕胎,但执行有限;缔约国高级机关公开反对其实施;堕胎手术普遍侵犯隐私和昂贵;

(b)大量的流产不安全,专业人员不愿向女性提供流产后服务;

(c)少女怀孕多;

(d)育龄妇女很多使用绝育作为计划生育办法;

(e)强迫残疾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绝育。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障妇女合法堕胎,确保遵守宪法法院C-355(2006)号裁决,发展监测和问责机制,包括制裁,让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了解健康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扩大现代医疗安全的人工流产方法;

(b)确保为经历不安全人工流产的女性提供流产后保健服务;

(c)切实落实“预防少女怀孕政策”(2012年),确保普及卫生服务以及性与生殖保健和权利和教育信息,特别是向少男少女普及;

(d)采取措施,减少把绝育作为计划生育方法,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现代可逆避孕方法的使用,确保提供给女孩和育龄妇女;

(e)修订和制定规范框架,向医护人员提供指导,确保在女性自由和知情同意下进行绝育,包括残疾妇女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

农村、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妇女

31.委员会关注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裔哥伦比亚妇女经历的长期歧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武装冲突对这些妇女群体造成不成比例的影响,以及大型农业和矿业项目对这些妇女群体造成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在不断加深她们一直经历的歧视、不平等和贫困现象,尽管缔约国努力改善她们的处境。它特别关注的是:

(a)妇女面临多重障碍,很难有机会在1448号法(2011年)框架内获得土地归还,特别面临体制、手续和社会障碍,土地已经归还或要求归还的妇女也没有可持续的解决方案;

(b)当第三方的投资利益与妇女归还土地的要求相抵触时,妇女常面临武装团伙包括遣散后的武装团伙的威胁和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在内,导致妇女及其家人被迫流离失所;

(c)缺乏有效和协调的机构反应,应对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遭受的具体风险;基于性别的暴力,尤其是性暴力,是被迫流离失所的一个原因。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把法律规定化为实际行动,考虑注重性别,区别满足受害妇女的具体需求,消除妇女在土地归还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障碍;提升公务员、司法官员和卫生专业人员落实1448号法(2011年)的能力,更好地识别受害妇女的具体需求;

(b)确保有效执行宪法法院关于国内流离失所妇女境况的092(2008)号判决,特别是有效执行13个方案,解决这组妇女面临的具体需求和风险;

(c)有效保护在土地归还方面遭受武装团伙包括遣散后武装团伙威胁和暴力的妇女;

(d)充分承认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性暴力与强迫流离失所之间的联系,确保迅速调查和起诉肇事者,包括遣散后武装团伙;

(e)为收回土地的妇女制订可持续解决方案,其中特别规定妇女有权获得生产资源,如种子、水和信贷,培养妇女谋生并自己生产食物的能力;确保保护这些权利,让这些权利优先于从事大型农业和矿业项目的第三方的利润,具体促进公共和私营部门伙伴关系;确保在土地被征用时给予足够的补偿。

33.委员会关切的是:

(a)第731号法(2002年)涉及农村妇女,包括农村普查,但缺少给予各项政策和方案,提高这些妇女地位(无论是否受武装冲突影响)以及取得的成果的简要信息;

(b)缺乏足够的议定书,以保证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参与直接影响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决策进程,如在其境内建立大型开发项目的决策进程;

(c)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在城镇农村获得的医疗保健服务、教育和的就业机会不足;

(d)对土著妇女要求土著司法机制和正式司法系统响应不足,持久妨碍她们有效求助司法,如司法过程中无翻译。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如第731号法(2002年)所规定,开展农村普查,其中列入指标,协助筹备评估农村妇女状况,以及制定有效政策和方案,提高农村妇女地位;

(b)采取适当措施,根据国际标准,保障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妇女在建立大型开发项目方面的事先协商的权利,促进妇女更多参与国家一级和其社区内的政治活动;

(c)为土著居民和非裔哥伦比亚人制定全面和性别敏感的政策,有效消除对他们的歧视;确保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妇女充分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和就业机会;

(d)采取措施,确保土著妇女无论是在土著司法机制和正式司法系统内,都充分获得司法救助;让土著当局、检察官和法官了解处理侵犯妇女权利案情的重要性。

婚姻和家庭关系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均为18岁,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民法》中有例外情况,允许14岁少男少女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下结婚。需要注意的是,自2007年以来,宪法法院发布裁决,保证缔约国同性夫妇的权利,如C-577(2011)号判决。不过,委员会注意到其实施面临障碍。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证遵守男女18岁的最低结婚年龄,修改《民法》,确保在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后,把例外的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在16岁;

(b)让国会议员、公务员和司法机关成员了解宪法法院的有关判例。

数据收集和分析

3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公约》涵盖的许多领域,按性别、年龄、族裔、民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不足,这造成了差距,致使立法改革,以及制定的政策和计划的不一致,并误用可用的资金。它指出,需要这些数据,以便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并对《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做出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更好地收集分析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里按性别、年龄、种族、族裔、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弱势女性群体的统计数据,以评估实际平等的进展,采取措施的影响实现的成果。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全国人口普查(2015年)中包括这些数据。

《任择议定书》与《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撤回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十条第1款发表的关于第八和第九条给予委员会的管辖权的声明,并尽早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提出的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努力执行《公约》的规定。

传播

41.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国家各级有关机构(国家、区域、地方),特别是政府、部委、国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结论性意见,以便全面执行。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有关所有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媒体等开展协作。它建议,以适当的传播形成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以便执行。此外,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向所有利益攸关方继续宣传《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技术援助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国际援助,包括冲突中性暴力问题法治专家小组持续的技术援助和其他促进实施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技术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落实结论性意见

4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书面介绍为落实上文第24和30段中的建议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7年10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45.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照国际人权条约下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