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 (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11 月 18 日 ) 通过。

关于加拿大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6年10月25日,委员会第1433次和1434次会议(见CEDAW/C/SR.1433和1434)审议了加拿大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AN/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AN/Q/8-9,加拿大的答复载于CEDAW/C/CAN/Q/8-9/Add.1。

A. 导言

2. 委员会 感谢 缔约国提交 其 第八 次 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 。委员会还感谢 缔约国 对 会前工作组 提出的议题 和问 题清单 作出书面答复, 并欢迎 代表团 在 对话期间 就 委员会口头提 出的 问 题 作 口头介绍并作出 进一步 澄清 。

3.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多部门代表团表示赞扬 ,该代表团 由加拿大妇女地位部高级总干事 琳达 · 萨瓦 率领, 成员 还 包括 加拿大公共安全 代表、 加拿大土著和北方事务 代表、 加拿大就业与社会发展 代表、 加拿大司法 代表、 加拿大妇女地位 代表、 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 代表、 安大略和魁北克省政府 代表 以及加拿大常驻联合国日内瓦 办事处和 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 的 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8 年审议缔约国第 六和 七次定期报告 ( CEDAW/C/CAN/7 ) 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 立 法:

(a) 《 对 野蛮文化习俗零容忍法》, 2015 年;

(b) 《保护加拿大人免遭网上犯罪法》, 2014 年;

(c) 《 保留地家园及夫妻权益法 》, 201 3 年 ( 2014 年修正 ) ;

(d) 《保护社区和被剥削 者 法》, 2014 年;

(e) 《印第安人登记 男女 性别平等法》, 201 0 年 ( 2011 年颁布 ) 。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并 促进性别平等而 努力 改善其制度和政策框架,包括通过 、 制定或者 恢复 :

(a) 《质疑法院方案》, 拟于 2017 年 恢复 ;《联邦 政府临时医疗方案 》, 2015 年 恢复 ;

(b) 《解决家庭暴力 以及 对土著妇女 与 女童暴力罪 行的 行动计划》, 2014 年;

(c) 《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2012 年;

(d) 《联邦 土著人 经济发展框架》 , 20 09 年。

6. 委员会对上次报告审议以 来 缔约国 于 2010 年 批准 了 《残疾人权利公约》 一事 表示欢迎。

C.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 在 确保《公约》 得到充分实施方面 的关键作用 ( 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 上 通过 的关于 委员会与议员 之间 关系的 声明 ) 。委员会 请 下议院和 参 议 院以及 各 省和地区立法机关从现在到 根据 《公约》 提交下一次 报告期 间,按照其 任务 授权 采取必要步骤 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可见性

8. 委员会仍然对《公约》 条款、 其《任择议定书》 和 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在缔约国没有得到充分认识 ( 包括妇女本身 ) 感到 关切 。委员会 进而对国内法 院 不 能 直接援引《公约》 感到 关切。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可持续战略 , 包括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 ,向 所有利益攸关方包括妇女组织 传播 《公约》 、 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

(b) 加大 工作 力度 , 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自身权利和相应补救措施的认识,特别 针 对弱势群体妇女,包括土著 ( 第一民族、因纽特人、梅蒂斯人 ) 妇女、非裔加拿大妇女、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难民妇女和残疾妇女;

(c)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在法律秩序中充分发挥《公约》权利 的作用 并促进 此 类权利的可诉性;

(d) 推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在 《公约》 、 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和委员会关于个人 来文 和调查结果的 意见方面的 能力建设方案,促使 他们能够 在国内法 院 援引 前 述文书并对国内法律 作出 相应的解释。

《公约》在联邦制度下的适用

10. 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的联邦和宪法结构复杂, 它 重申联邦政府有责任确保 执行 《公约》 并 在这方面对 各 省和地区政府进行领导 ( 见 CEDAW/C/CAN/CO/7 ,第 11 段 ) 。委员会 感到 关切 的是, 联邦政府可能没有充分利用现有的问责机制确保省和地区政府制定与《公约》完全一致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11. 委员会考虑 到 联邦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法律责任和领导地位,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建立有效机制,以确保问责 制 并在全国 各地 透明、连贯 和 一致地执行《公约》 ( 见 CEDAW/C/CAN/CO/7 ,第 12 段 ) 。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应 始终从使用有条件 和有针对性 的联邦资金着手,务必使对各省和地区的转 款 充分考虑 到遵守 《公约》 条款 规定,加拿大 某些 发展援助方案就 属于 这 种情况 。

立法框架

12. 委员会注意到促进性别平等并将性别确定为禁止性歧视理由的各种宪法、 立 法、法令、行政和政策规定 。委员会 进而注意到目前正在制定一部对《印第安人法》 ( 1985 年 ) 进行 修正 的新《法 案 》。但是,委员会仍然 关切 土著妇女继续受到歧视,特别是在传承印第安人身份、妨碍印第安人及其后裔享受 与 这种身份 有 关 的所有 惠益方面。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印第安人法》中 影响 土著妇女及其后裔 的所有剩余 的歧视性条款,并确保土著妇女在向子孙后代传承身份方面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司法救助

14. 委员会欢迎 2008 年废除《加拿大人权法》 ( 1985 年 ) 第 67 条,并在 2017 年恢复了 《 质疑法院方案 》 。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过去 20 年对民事法律援助方案的财政支持大大减少,并且越来越受到限制,这一情况特别影响到作为民事法律援助主要接受者的妇女;

(b) 关于受援资格的收入测算限制了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妇女的民事法律援助,因此导致低收入妇女无法获得法律代表和服务;

(c) 缺乏有关资料 ,未能 说明新恢复的、为平等检验案件供资的 《 质疑法院方案 》 能否扩大范围,以涵盖《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 1982 年 ) 第 7 条下的索赔,将与贫困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平等问题包括在内,无论该方案是否资助对省、地区和联邦法律提出的平等权利质疑,也无论它是否将维护其基于社区的结构。

15. 委员会根据 其 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 2015 )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增加对民事法律援助的供资,特别是为加拿大社会转移方案下的民事法律援助提供专款,以确保妇女有机会在所有法域获得适当的法律援助,特别是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

(b) 审查受援资格收入测算中采用的标准,以确保所有没有充分收入的妇女能够获得民事法律援助,特别是在家庭法领域;

(c) 扩大 《 质疑法院方案 》 的任务范围,将 各 省和 领 地管辖的案件以及《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 7 条下的案件包括在内,并保留该方案基于社区的结构。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 意见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2012 年 2 月委员会第五十一届会议根据《任择议定书》第 7 条第 3 款通过的关于第 19/2008 号来文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执行,缔约国没有提供最新资料说明根据 来文所载 意见和建议采取的行动。

1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充分执行委员会就第 19/2008 号来文作出的关于赔偿和补偿来文提交人的意见,并立即向委员会通报针对其建议所采取和计划采取的一切措施;

(b) 征聘和培训更多土著妇女,为本社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和财产权方面,并审查其法律援助制度,以确保遭受家庭暴力的土著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

国家域外义务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在缔约国登记或开设并在国外营运的跨国公司,特别是采矿公司的行为对当地妇女和女童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造成了负面影响;

(b) 没有适当的法律框架,追究在国外侵犯妇女人权的所有缔约国企业和公司的责任;

(c) 被侵犯人权的 妇女受害者获得司法 救济 的机会有限,并缺乏有权对指称此类公司侵权行为的投诉开展调查的有效和独立的机制;

(d) 在谈判国际贸易和投资协定之前,没有开展明确考虑 到 妇女人权的影响评估。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对在缔约国登记或开设的公司所实施的与其国外活动有关的行为予以管辖的立法,包括要求这些公司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开展人权和性别影响评估 ;

(b) 建立有效的机制,调查对这些公司提出的投诉,包括设立采掘部门监察员,其任务 除其他外 包括接受投诉和进行独立 的 调查;

(c) 采取措施,为人权遭到侵犯的受害妇女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并确保所建立的司法和行政机制考虑到性别平等;

(d) 确保 缔约国 谈判达成的贸易和投资协定承认其国际人权义务高于投资者的利益,以使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程序的实施不对充分遵守《公约》造成障碍。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和性别平等主流化

20. 委员会欢迎在新任命的联邦政府内设立了一个机构完善的妇女地位部。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 联邦和省 或 地区一级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努力缺乏明确和一贯的协调与管理,省 或 地区一级执行《公约》的程度参差不齐, 且 缺乏全面的监测和影响评价机制和措施;

(b) 缺乏全面的国家性别平等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来处理造成性别不平等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

(c) 事实上,土著妇女组织没有在与其他土著人民组织平等的基础上被纳入 全国 民族 间 关系;

(d) 关闭了加拿大妇女地位部 16 个区域办事处中的 12 个,这限制了妇女获得加拿大妇女地位部所提供的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为妇女地位部提供强有力的任务授权及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协调所有领域和各级政府的性别平等计划、政策和方案,包括为 各 省和地区政府提供专用资金;

(b) 制定全面的国家性别平等战略、政策和行动计划,处理造成妇女和女童的性别不平等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因素,包括交叉 形式 歧视,并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和女童中的 残疾人、单身母亲、土著 、非裔加拿大人、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同性恋 和 双性恋妇女和女童 以及 变性人及两性人;

(c) 确保在所有妇女相关问题上将土著妇女组织纳入 全国 民族 间 关系;

(d) 加强省和地区层面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并确保所有相关政府机构的实施工作得到持续指导和支持,包括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 加强监督机制,以全面、定期评估 各 省和地区性别平等政策、计划和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并评 价 这些努力的影响,以采取补救行动;

(f) 考虑重新开设加拿大妇女地位部区域办事处,并确保它们有足够资源为妇女、特别是生活在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妇女提供适当的服务。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2. 委员会欢迎为打击各种有害习俗而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以及以所谓的名誉 为名 实施的犯罪。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许多妇女无法随时获得关于有害习俗以及如何在缔约国打击这些习俗的信息。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收集关于缔约国境内有害习俗的分类数据,并广泛提供关于如何打击 此 类习俗的信息。

对妇女的 基于 性别 的 暴力行为

2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妇女地位部目前正与其他部委合作制定一项打击 基于 性别 的 暴力 行为 的联邦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些联邦刑事法律,以及辅助性的省和地区民事法律和政策涉及对妇女的 基于 性别 的 暴力行为,包括针对土著妇女和女童的这类行为。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在缔约国,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发生率仍然很高,特别是针对土著妇女和女童的这类行为;

(b) 受害者向警方报告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数量很少;

(c) 对 基 于 性别 的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实施者的起诉和定罪率低,并且处罚宽松;

(d) 缺乏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并且该战略将仅在联邦一级实施;

(e) 缺乏针对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庇护所、支助服务和其他保护性措施,据称这使她们无法离开其暴力伴侣;

(f) 缺乏有关 基于 性别 的 暴力侵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在调查、起诉、定罪、判决和赔偿等方面;

(g) 废除了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民事补救办法的《加拿大人权法》第 13 条,而代之以《保护加拿大人免遭网上犯罪法》,其中规定了对未经同意散发亲密图像的处罚,但没有涵盖《加拿大人权法》第 13 条先前包括的所有情况。

25. 委 员会回顾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努力,坚决打击一切形式对妇女的 基于 性别 的 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同时特别关注少数群体妇女和土著妇女;

(b) 加大妇女向执法机构举报暴力事件的力度,包括家庭暴力事件,为此,应消除 对 受害者的污名 化 ,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推行能力建设方案和文化培训,促使他们严格执行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刑法条款,并提高公众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

(c) 在联邦、省和地区各级有效执行刑事立法,并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得到彻底和有效的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

(d) 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土著妇女组织协商,尽快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并确保为该计划的实施、监测和评估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 加强对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的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全境设立庇护所,确保制定心理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

(f) 系统地收集关于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数据,按性别、年龄、族裔群体 ( 包括土著妇女 ) 以及受害者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分类,并收集关于保护令、起诉和对犯罪人判刑情况的数据;

(g) 审查并修 正立 法, 以便 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民事救济,并重新 实行 《加拿大人权法》第 13 条。

土著妇女和女童遇害和失踪问题

26.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 2015 年决定设立一个失踪和遇害土著妇女和女童国家调查机制,这是委员会 2013 年调查提出的一项主要建议 ( CEDAW/C/OP.8/CAN/1 ) 。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

(a) 没有任何行动计划或协调机制,负责监督委员会 2015 年发布的未获执行的 37 项建议 ( 见 CEDAW/C/OP.8/CAN/1 ,第 216-220 段 ) 的执行工作;

(b) 没有采取充分措施,确保所有土著妇女失踪和遇害案件得到应有的调查和起诉;

(c) 国家调查机制的职权范围未明确要求采用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呼吁的立足人权的方针,没有给出审查警务政策和做法及刑事司法系统的任何明确的任务授权,也没有规定任何对据称警方调查不充分或片面的案件进行独立审查的机制;

(d) 为证人提供的 充分 支持和保护 缺乏明确保证 ,在建立调查机制的过程中缺乏与土著妇女组织的充分合作。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全面执行委员会在 其 调查报告中提出的所有建议 ( 见 CEDAW/C/OP.8/CAN/1 ,第 216-220 段 ) ,并且:

(a) 制定一项协调的计划,监督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 37 项未获执行 的 建议的执行工作,为此与 负责 国家调查 的 委员会、土著妇女及其组织、妇女人权组织以及省和地区政府酌情开展合作;

(b) 确保所有土著妇女失踪和遇害案件得到应有的调查和起诉;

(c) 对国家调查机制的职权范围予以补充,以便:

( 一 ) 确保采用立足人权的方针;

( 二 ) 确保调查任务明确包括对加拿大皇家骑警、省警察局、市警察局以及联邦、省和市 辖区 公共投诉委员会职责的调查;

( 三 ) 设 立一个机制,对指控警方调查不充分或片面的案件开展独立的审查;

(d) 为证人提供足够的支持和保护,并在开展调查及其执行过程中加强与土著妇女组织及国家和国际人权机构和团体的 包容性 伙伴关系。

对土著妇女的暴力和歧视的根源

28.委员会关切土著妇女继续遭受多重形式歧视,尤其是在就业、住房、教育和保健方面,关切缔约国的土著妇女继续生活在贫困中,这反映在:贫困率高,健康状况差,住房不足,缺乏安全饮用水,学校毕业率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土著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高级或决策职位中的参与程度低,失业率过高,并且与男性和非土著妇女相比工资较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全面执行《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2007年)。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如委员会的调查所确定的(CEDAW/C/OP.8/CAN/1,第218-219段),缺乏改善土著社区、特别是土著妇女社会经济条件以解决其易受暴力伤害的根源的一致计划或战略,以及缺乏打破当局和土著社区之间不信任怪圈的措施。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土著人民协商:

(a)制定一项具体的综合计划,处理保留区内外土著妇女的特殊社会经济状况,包括贫穷、健康状况差、住房不足、学校毕业率低、就业率低、收入少以及暴力事件频发等问题;并采取有效和主动的措施,包括提高认识运动,以提高土著社区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并打击重男轻女的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执行土著人民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在2013年访问加拿大后提出的关于土著人民权利的建议(见A/HRC/27/52/Add.2);

(c)促进和实施《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所载的原则;

(d)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

3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 号决议和随后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决议,并在 2010 年推出了第一个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信息说明拟订和通过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的情况,以及为 弥补 2016 年 3 月到期的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查明的差距而采取的措施。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 要求在缔约国支持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 号决议的国家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确保妇女全面参与和平谈判和重建进程;

(b) 增 加为积极参与和平举措和冲突后重建进程的地方妇女组织和网络提供的支持;

(c) 加快通过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并制定衡量其成果的有效工具;

(d) 根据关于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 号决议执行情况的全球研究报告的建议,增加划拨给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及其《国家行动计划》的财政资源。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6年)并拨出2,500万加元,支持联邦和省和地区一级解决人口贩运问题的项目,以及导致通过了《保护社区和被剥削者法》的最高法院对《加拿大诉贝德福德案》的判决。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低;

(b)缺乏适当机制,无法确认并转送需要保护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尤其是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他们往往被视为罪犯和非正规移民,而不是受害者;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数据不足;

(c)缺乏关于拟订和通过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的信息,因为第一个国家行动计划最近已经到期;

(d)缺乏系统安排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措施,包括对除非与警方和司法当局合作、否则无权获得临时居住证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尤其是土著妇女和移徙妇女提供咨询、医疗、心理支助和补偿,包括赔偿;

(e)有报告称土著妇女以及寄养女童和儿童福利制度中的女童特别容易遭到性贩运;

(f)防止贩运和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以及解决其根源的力度不足;

(g)新法规定对卖淫予以刑事定罪,这在某些情况下使卖淫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加大。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所有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

(b)加强措施,确认和支持面临被贩运风险的妇女,尤其是无人陪伴的儿童;

(c)改善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数据的获得;

(d)尽快评估《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2012-2016年)的影响,并通过2017-2021年期间的新计划;

(e)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获得保健和咨询服务的机会,并加强社会工作中心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对同人口贩运受害者打交道的社会工作者有针对性的培训;

(f)确保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不论其族裔、民族和社会背景如何,都可获得有效保护和补救,包括康复和补偿;

(g)通过并执行得到充分资源的方案以及其他适当措施,为面临被贩运风险或者即将或已在从事卖淫并希望从良的妇女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解决贩运和剥削卖淫妇女和女童的根源问题;

(h)全面取消对卖淫妇女的刑事定罪,并评估《保护社区和被剥削者法》对卖淫妇女的健康和安全的影响。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任命 了一个 性别平等 的 内阁 ,同时赞赏地注意到加拿大最高法院以及联邦、省和地区各级其他司法部门有不少女法官。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 下 议院 ( 26% ) 和参议院 ( 37.3% ) 、省和地区立法会议 ( 平均 26% ) 以及地方任命职位 上 女性 任职者 少,如市长 ( 28% ) 或 议员 ( 18% ) ;

(b) 实现妇女政治权利和参与公共生活 方面的 结构性障碍。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大 工作 力度 , 增加联邦、省和地区一级 民 选决策机构以及地方 一级 任命职 务上任职 女性的人数,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 以及委员会关于 暂行 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 号一般性建议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平等代表权,包括通过采取配额等 暂行 特别措施;

(b) 采取包括 暂行 特别措施在内的 主动 积极措施,解决实现妇女政治权利和参与公共生活 方面 的结构性障碍;

(c) 加强对政 治家 、记者、教师和公众的宣传运动, 以 提高对妇女在 与 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 和 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全面 落 实妇女人权的必要条件的认识;

(d) 继续为公共部门潜在的女性人选和 女性 领导 制定 和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包括移民 妇女 、土著 妇女 和非裔加拿大妇女以及其他少数群体妇女和残疾妇女等代表不足的妇女。

教育

36. 委员会欢迎为确保性别平等渗透到各 级 教育以及克服性别陈规定型的教育和职业选择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土著和非裔加拿大妇女和女童的教育和学术成就 仍然较 低,在各 级 教育的辍学率 较 高;

(b) 包括经费缺乏和教育 方案 资金零散等在内的严重障碍,使弱势 和 边缘化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加拿大妇女和需要 托 儿服务的妇女以及边远和农村地区的其他妇女 无法获 得 中等后 教育;

(c) 妇女仍然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学科领域和职业道路,在职业培训和数学、信息技术与科学等部分高等教育领域的代表性不足;

(d) 性与生殖健康和权利课程 方面缺乏一套 国家教育 综合 准则或标准, 这 导致各省 和 地区之间在课程设置上存在 着 严重差异;

(e) 许多 女童在学校 遭 受歧视和性骚扰, 在 获取优质教育 方面 继续面临难题的移民 女童 、难民 女童 、寻求庇护 女童 和土著 女童 以及残疾女童 所占 比例极高。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加经费,取消对《 中等后 学生支助 方案 》提供资金的上限,确保土著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资金;

(b) 强 化 相关 战略,解决可能妨碍女童 在 中等教育 后继续深造 以及 进入 数学、信息技术和科学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科领域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

(c) 制定国家准则或标准, 以 统一各省和地区的性 健康和权利与生殖健康和权利 教育课程,使联邦政府能够追究其实施 此 类准则或标准的责任;

(d) 确保所有学校切实执行 对 暴力和骚扰零容忍 的 政策, 其中 包括咨询服务、宣传工作和有效的报告机制;

(e) 继续打击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歧视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的行为,包括采取 暂行 特别措施,并确保对 此 类措施的影响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价,为补救行动提供依据。

就业

38. 委员会对就业领域进展缓慢 感到 关切,具体关切的是:

(a) 公共和私营部门持续存在 着 性别工资差异,对妇女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 产生 不利影响;因《公共部门公平补偿法》 ( 2009 年 ) 没有 产生 任何成果,在联邦一级、甚至在公共部门缺少关于同 值 工 作 同 等报 酬原则的有效法律;以及如劳工组织多次 指出的 ,大部分省和地区的私营部门缺少 此 类立法;

(b) 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继续存在,妇女集中 从事 非全时和低薪工作,这往往是因为她们同时承担着抚养和照料子女的传统责任,以及妇女在公司管理岗位 上任职者较少 ;

(c) 缺乏负担得起的 托 儿设施,父亲 休 育儿假情况 较 少;

(d) 工作场所性骚扰现象普遍,特别是在以男性为主的部门,如警务和军事部门,以及缺少 处理 这种骚扰问题并 让 妇女 知 晓自身权利的有效措施;

(e) 土著妇女、非裔加拿大妇女、移民妇女、难民 妇女 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有限;

(f) 签发特定雇主契约式工作许可证的做法,使包括照料者在内的移徙工人难以摆脱恶劣的就业条件。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 缩小工资差 距 ,包括通过废除《公共部门公平补偿法》和在联邦以及 各 省和地区辖 区通过 关 于 同 值 工 作 同 等报 酬原则的 立 法 , 以及提高很多妇女所得 的 极不成比例的最低工资;

(b) 采取有效措施 , 包括技能培训和奖励妇女从事非传统职业的工作以及 暂行 特别措施 ,以 实现劳动力市场男女实质性平等,消除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以及 采用配额制提高妇女在公司管理 职 位 上 的 任职人数 ;

(c) 创造更多机会使妇女获得全时就业,包括通过一项基于权利的国家 托 儿框架,以 便 提供充足而适当的 托 儿设施,并增强男子行使育儿假权利的奖励措施;

(d) 制定 投诉工作场所性骚扰的保密和安全制度,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机制和救济;

(e) 考虑弱势妇女群体的需求,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加拿大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残疾妇女 的需求 ,考虑利用包括 暂行 特别措施在内的针对性措施,为属于 此 类 群 体的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f) 终止在《临时外 籍 工人方案》中使用契约式工作许可证, 从而 使女性移民家庭工 人 得以自由更换雇主、 改善 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并减少受虐待风险;确保权利受到侵害的女性移民家庭工 人 能够 切实 获取包括法律援助在内的司法救助; 以及 采取措施促进女性移民家庭工 人 获得永久居住许可证;

(g) 批准劳工组织 2011 年 《家政工人公约》 ( 第 189 号 ) 。

卫生 保健

40. 委员会注意到为 促进 获取合法堕胎服务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仍然 感到 关切 ,在 获取 此 类服务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方面存在 着 差异。

41.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 与 健康问题的第 24 ( 1999 )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各省和地区能够获取合法堕胎服务;

(b) 确保医生 出于 良心 提出反对 不妨碍妇女获取合法堕胎服务;

(c) 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特别是 向 生活贫困和 ( 或 ) 边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 提供 。

4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审查对 某些 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使用和适用刑法规范的情况。 此 项审查将包括 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即 对未向性伴侣透露其艾滋病毒 感染 状况的妇女适用严厉的刑事制裁 ( 严重性侵犯 ) ,即使是在非故意传播、没有传播或者传播风险 很 小的情况下。

43. 委员会建议 , 缔约国根据国际公共卫生标准的建议, 将 刑法 条款的适用仅限于 故意传播艾滋病毒案 件 。

4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审查 其 毒品政策,以期 由 刑事办法转为公共卫生和减少危害 办 法。但是,委员会 感到 关切 的是 对妇女过度使用监禁作为毒品 管制 措施并导致监狱女性过多情况。委员会对妇女获取监 督下 消费服务面临巨大的 立 法和行政障碍也 感到 关切,特别是在全国 持续 存在阿片类药物过量危机的情况下。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增加和确保获取在文化上适 宜 的减少危害服务,把减少危害确定为缔约国联邦 禁 毒战略的 一项 主要内容, 并 缩小提供 与 妇女吸毒相关的健康服务方面的差异;

(b) 废除《社区尊重法》 ( 2015 年 ) ,建立一个透明的豁免进程,允许经营顾客或服务供应 者不会遭到 刑事起诉 的 监 督下 消费服务;

(c) 废除对轻微、非暴力毒品相关罪行的强制性最低刑罚;

(d) 采取措施防止缔约国 全国 出现药物过量死亡情况,包括在吸毒者出现药物过量 而 呼叫急救服务 求助时使其免于 被 拘捕。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国家减贫战略》和《国家住房战略》。但是,委员会对妇女继续遭受严重贫困、无家可归和饥饿感到关切,特别是 土著 妇女、非裔加拿大妇女、移民出身的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及单身母亲。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负担得起的优质儿童保育、当前住房严重短缺 ( 尤其是在土著社区 ) 和房租过高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特别是拖家带口的低收入妇女。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国家 减 贫战略》和《国家住房战略》通过 综合采用 以人权和性别为本的 办法 ,以最弱势和 最 脆弱群体为重点 , 保护所有妇女的权利;

(b) 积极动员第一民族妇女参与供水系统管理和储备 调控 , 以 帮助面临恶劣的 用 水和卫生条件风险的人口;

(c) 提高对各省和地区转 款 数额、指定足够的资金专 门 用于社会援助 ,以及 以各省和地区将其社会援助比率设定在足以确保适足生活标准和防止妇女收入不足产生歧视性影响的程度作为对各省和地区转 款 的条件;

(d) 加大 工作 力度 , 提供足够数量负担得起的 托 儿设施以及负担得起且适足的住房选择,包括在土著社区,并且优先考虑低收入妇女。

弱势妇女群体

被拘留妇女

48. 委员会 感到 关切的是:

(a) 联邦和省级监狱 中 土著妇女和非裔加拿大妇女的监禁 率很 高并且在不断上升;

(b) 联邦监狱系统很多妇女的分类是最高警戒级别,因而限制了她们 获 得工作和社区方案以及进入 土著康复所 ;

(c) 女囚 犯 感染 艾滋病毒比例高;

(d) 多起行政 或惩戒性 隔离案件,有时持续时间长,包括 隔离 患有精神病的囚犯,据报告有禁闭情况;

(e) 男性看守不断出现在女监,增加了性骚扰 或 性侵犯的风险,侵犯了被拘留妇女的隐私权。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解决土著妇女和非裔加拿大妇女监禁比例 过高 问题,包括通过增加对犯有非暴力罪行的人员使用替代措施;

(b) 重新制定联邦监狱系统妇女分类制度,确保她们 获 得工作和社区方案以及进入土著 康复所 ;

(c) 为 感染 或易 感染 艾滋病毒的被拘留妇女提供护理、治疗和支 助 服务,包括通过执行监狱针头和注射 器方案 、阿片替代疗法、安全套和其他 更 安全的性用品;

(d) 废除禁闭做法,切实限制使用行政和 惩戒性 隔离,仅限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缩短,且避免对患有严重精神病的妇女采 取此 类措施;

(e) 停止采用男性看守作为女 子 监 狱 一线工作人员的做法。

婚姻 和 家庭关系

50. 委员会欢迎通过《 保留地 家 园及夫妻 权益 法 》。但是,委员会对 该法案 不适用于根据 该法 或《第一民族土地管理法》 ( 1999 年 ) 颁布了 其自己的 第一民族婚姻不动产法律的第一民族 保留地感到 关切。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 应由第一民族采纳以确保妇女婚姻财产权的准则或最低标准。

52. 委员会 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联邦离婚法》 ( 1985 年 ) 仍然包含存在严重问题的 “最大 限度 接触” 条款而并未提及家庭暴力 , 联邦、省和地区一级在确定儿童监护权方面缺乏立法协调。委员会进而 感到关切的是, 有证据表明共同监护 令 或协议可能导致儿童 抚养令 减少 、 甚至停止,这种 命令或协议 实际上并 非 总是得到遵守,也并不一定反映父母之间时间和费用分配的真实情况。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 , 在确定儿童监护权方面对联邦和省 或 地区立法进行协调,确保在所有 此 类努力中 将持续存在的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纳入 考虑,并运用新的《不列颠哥伦比亚 省 家庭法》 ( 2011 年 ) 对未来的立法改革 给 予指导,特别是在 界定 家庭暴力以及儿童 的 “ 最大 限度 接触 ” 最高利益方面。委员会进而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 , 密切监测离异后子女的经济福利状况,防止出现策略 性 或 投机 性 共同监护要求,确保儿童 抚养 费 不会 不当 地 减少。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 委员会 呼 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 条款时 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5.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 , 根据《公约》 条款 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56. 委员会 请 缔约国 确保以其官方语文 向 相关 各级 ( 联邦、省和 领 地 ) 国家机 构及时传播本 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 各 部委、议会和司法 部门 ,以使 结论性意见 得 到充分落实 。

批准其他条约

5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 加入主要的 九 项 国际人权文书 , 将 有助于 妇女 更好地 在生活 的所有 方面享 有其 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和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8. 委员会 请 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 资 料 ,说明为落实 上述 第 21(a) 、 (b) 和 (d) 段以及第 27(a) 段 所 载的 建议而采取 的 步骤。

下 一 次报告的编 制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 在 2020 年 11 月提交 其 第十次定期报告。 如果延误,则报告应涵盖提交日期之前的整个期间。

60.委员会 请 求缔约国遵 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