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HL/Q/5-6/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Span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2012年10月1日至19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智利

补编

智利对与审议其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HL/5-6)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 **

目录

段次 页次

缩略语.3

法律..................7

A.一般性问题.................1-28

B.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3-69

C.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7-169

D.方案和行动计划17-1812

E.暴力侵害妇女行为.................19-4313

F.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现象.................44-5319

G.对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的参与54-5721

H.教育和陈规定型观念.................58-6222

I.就业.................63-7425

J.卫生....................75-9228

K.土著妇女.................93-10033

L.移徙妇女.................101-11738

M.难民妇女118-12142

N.婚姻和家庭关系.................122-12543

缩略语

ACNUR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AG性别议程

ANI国家情报局

ANECAP国家家政人员联合会

Beca BARE援助学生继续学业奖学金

Beca PAE免费校内就餐助学金

BGI全面管理账目

CAJ司法援助协会

CC民法典

CDCH智利缉私队

CDD智利众议院

CMG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

CMPIO机会平等部长委员会

CNCA国家文化和艺术委员会

CONADI国家土著发展协会

CONASIDA国家艾滋病委员会

Conference de El Cairo国际人口和发展会议(1994年)

CORFO促进生产协会

CP刑法典

CPR共和国政治宪法

CS卫生法典

CT劳动法典

DCO打击有组织犯罪司

DDND多样性和不歧视司

DEIS-MINSAL卫生部下属医疗卫生统计数据和信息司

DEM侨民和移民司

DESI内政部秘书处研究司

DIDEHU人权事务局

DIPRES住房部预算局

DL敕令

DNDA多样性和无任意歧视

DO官方日报

DOS政府总秘书部社会组织司

DT劳动局

EDL领导学校

Encuesta CASEN全国经济特征调查

ENS国家医疗卫生战略

ENV全国家庭内暴力及性犯罪受害情况调查

FNUAP联合国人口基金

FONASA国家卫生基金

FONDART公共艺术基金

FOSIS互助与社会投资基金

FPS社会保障卡

GORE地区政府

IMM最低月收入

INDAP国家农业发展研究所

INJUV国家青少年研究所

INTERPOL国际刑事警察组织

IPS社会保障研究所

ISL劳动安全研究所

ITS性传播感染

JUNAEB全国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

JUNJI全国幼儿园委员会

LOC宪法组织法

MCJ“相互合作,走到一起”委员会

MDISP内政和公共安全部

Mesa Intersectorial DNDA反任意歧视跨部门圆桌会议

MINDES社会发展部

MINEDUC教育部

MINREL外交部

MINSAL卫生部

Ministerio SEGEGOB政府总秘书部

MINSEGPRES总统府总秘书部

MIST贩运人口问题跨部门圆桌会议

MJ司法部

MP总检察院

MSDG性别问题圆桌会议

MTRAB劳动部

OEA美洲国家组织

OIM国际移民组织

OIT国际劳工组织

ONGs非政府组织

ONU-Mujeres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

OPS泛美卫生组织

OSD十年健康目标

PADB支持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计划

PAE免费校内就餐助学金

PDT科技宣传项目

PASA性与情感学习项目

PBS基本互助养老金

PDI调查警局

PDR共和国总统

PDTI土著领地拓展项目

PEC“一同学习”项目

PESPI土著人民特别方案

PIO机会平等计划

PL法律草案

PMG改善管理方案

PMJH改善家庭主妇就业能力和劳动条件项目

PNDA消除家庭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PNU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PS性鉴定报告

RAV受害者援助网络

RE豁免决议

RRFF金融/财政资源

RRHH人力资源

RM大都市区

RUT单一税作用

SAP饮用水消耗和下水道使用补贴

SC夫妻关系

SCAPUA饮用水消耗和下水道使用补贴

SCI身份证补贴

SDND多样性和不歧视司

SEG性别平等体系

SEGEGOB政府总秘书处

SENADIS国家残疾人事务处

SENAMA国家老年人事务处

SENAME国家未成年人事务处

SENCE国家培训和就业处

SERCOTEC技术合作处

SEREMI区域部门秘书处

SERNAM国家妇女事务处

SIDA艾滋病

SIGFE国家金融管理信息体系

SINDUTCAP国家家政工人协会

SINTRACAP企业间家政工人协会

SML医疗法律事务处

SS卫生服务所

SUF家庭单项补贴

UCT特木科天主教大学

UNODC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UTM每月纳税单位

VBG基于性别原因的暴力

VDI综合性家访

VIF家庭内暴力

VIH艾滋病毒(人体免疫缺陷病毒)

法律

类型与编号

内容

第18603号宪法组织法

《关于政党的宪法组织法》

第18695号宪法组织法

《关于市政事务的宪法组织法》

第18700号宪法组织法

《关于普选投票和计票的宪法组织法》

第19023号法律

智利通过该法律,建立了国家妇女事务处

第19253号法律

该法律制定了保护土著人,促进土著人发展的相关标准,并建立了国家土著发展协会

第19937号法律

为建立新的医疗权威机构的概念,推出各种管理模式,并强化公民的参与,该法律对1979年的第2763号敕令进行了修订

第19947号法律

《婚姻财产法》

第19968号法律

该法律建立了家庭法院

第20066号法律

出台了《家庭内暴力法》

第20286号法律

第19968号法律建立了家庭法院。第20286号法律对此法的组织结构和程序进行了修订

第20336号法律

该法律对《劳动法典》第150条中与家庭工人每周休息时间有关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第20348号法律

该法律保护同工同酬权

第20370号法律

通过该法律,制定了《教育总法》

第20418号法律

该法律对规范生育方面的信息、指导和福利制定了标准

第20430号法律

该法律制定了保护难民的各种规定

第20480号法律

该法律对《刑法典》和家庭内暴力方面的第20066号法律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杀戮妇女罪”,提高了适用于该罪行的量刑尺度,并对弑父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第20507号法律

该法律对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罪进行了定义,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标准和更有效的刑事检控规范

第20526号法律

2011年8月13日刊登于官方日报的该法律对下列行为进行惩罚: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制作和拥有儿童色情制品

A.一般性问题

1.总体来说,2010年上任的国家妇女事务处新一届管理层为撰写本报告采取了下列方法和措施:

(a)协调全国21个部委和177个机关单位,要求这些机构按照各自设定的目标,提供在性别问题上所取得进步的相关资料。

(b)就具体议题向性别问题专家征集报告。

(c)与社会中重要行为方(如:DOMOS协会和希望基金)开会探讨性别问题。

(d)独立或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署、联合国妇女署)合作举办研讨会。

(e)以智利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前四次定期报告、相关问题和答复、其他报告和结论性意见为基础,对相关的先例进行分析。

(f)对获得的各种数据和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

(g)将报告交由外交部的协调委员会和人权事务局(该局是智利人权事务报告的责任机构) 审议。

2. 虽然民间社会并未直接参与报告的编撰工作,但国家妇女事务处一直在召集民间社会进行讨论,一起制定某些计划和草案。同时,国家妇女事务处也会了解民间社会的各种要求与需求,其中很大一部分都会在报告中反映出来。国家妇女事务处行政长官(部级)作为政府代表批准了本报告。在提交外交部协调委员会后,外交部通过其官方网站向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公开发布本报告。根据智利目前的法律体系,人权事务报告不需要获得国会的事先认可或批准。

B.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

3.《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条就确立了不歧视原则。广义而言,通过建立人类的本体平等原则,承认“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这样,不歧视原则中的“歧视”将包括各种直接和间接的歧视行为。《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9条第2款重申,明令禁止以法律或当局法令的形式出现的任意歧视行为。

4. 《共和国政治宪法》第6条不仅规定国家机构的行为受政治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且还在该条第2款中规定:《共和国政治宪法》的各种规定“适用于国家机构的领导和成员,乃至所有个人、机构和团体”。这就意味着不歧视的义务已涵盖公共和私人部门。

5. 值得一提的是,智利已根据《共和国政治宪法》第5条第2款将《公约》及其第一条中对歧视的定义纳入共和国法律。该法律同时规定,行使主权不得侵犯“对人性固有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的尊重”。前文中的情况还反映在智利共和国各级法院的179起判决中明确提到了《公约》这一点上。

6. 此外,2012年5月9日,智利在平等方面还取得了一项重大进步,当日国会通过了旨在“制定措施以消除歧视”的法律草案。该草案在国会中讨论已久,其主要目的是“建立司法机制,确保在发生任意歧视行为时发挥法律的作用以维护法律威严”。这部新法律引用《公约》作为其基本原理。在拟定这部新法律的过程中,国家妇女事务处在将性别纳入该法律第2条中的广义歧视定义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条明确将由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引起的歧视纳入广义歧视范畴,并要求智利所有的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执行各种旨在保证所有人在不受任意歧视的情况下,享受和行使《共和国政治宪法》、国内法律法规及智利批准通过且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所承认的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政策”。

C.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国家妇女事务处

7.智利通过1991年的第19023号法律成立了国家妇女事务处。该处是一个权力下放的公共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自有财产,并通过社会发展部与共和国总统建立联系。该处的最高领导人是国家妇女事务处处长。在处理各种事件(无论是否司法事件)时,处长相当于国家的部长级别。因此,妇女事务处处长是共和国总统的内阁成员之一,并参与各种研究和总预算及针对性措施的制定,以利于妇女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乃至家庭关系中,在与男性相同的条件下享有各种权利与机会。当然,在此过程中还应尊重男女两性间存在的自然多样性,以及男女特有的天性与特征。

8.国家妇女事务处的组织结构如下:

(a)国家妇女总局(与内阁共同组建,其主要职责有:包括资金透明度监察在内的审计,法律改革,通过信息、控诉和建议办公室开展工作,处理妇女事务,对妇女相关项目进行管理);

(b)国家妇女事务科(与内阁和“智利保护家庭内暴力受害者”预算项目共同组建)。与第4至7号子项目、“生命的承诺”和“参与和领导”进行合作,开展“妇女、劳动和参与”活动;

(c)检察机关(隶属于国家妇女总局);

(d)地区发展司;规划研究司(包括信息股);行政管理和财务司(包括内部管理股、会计股、个人发展股和预算股);媒体司;国际关系与合作司;公共关系司;培训司;

(e)设立在全国15个省会城市的地区级妇女局。

9. 国家妇女事务处的法定职责是:

(a)对公共政策进行研究,要求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政策;推动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的改革,从而实现上述目标;

(b)倡导进行各种研究,以期对妇女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分析;

(c)强化家庭的职能,并提出相关措施,从而为推动家庭作为一个集体实现进步,以及保证每名成员都能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d)推动各种针对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使家务劳动享有尊严并得到重视,让全社会认识到家务劳动对家庭和社会有不可或缺的贡献;

(e)强化各种具体措施,突出生育子女对社会的重要价值,并对妇女的生育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f)与国内和国际组织保持合作关系。从广义上说,也应在不妨碍外交部工作的前提下,就妇女事务与所有机构、自然人或法人保持合作关系,与他们(它们)签订合同或协议,开展各种共同关心的项目或行动;

(g)为确保履行《公约》,对各种已获批的政策、计划和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h)提出有利于妇女平等地进入社会不同领域的政策并推动其落实;在执行有利于实现国家妇女事务处目标的各种项目、行动或其他措施的过程中,与公共和私人机构进行协调;

(i)就旨在实现该法律中设定目标(即:防止、惩罚和根除家庭内暴力,及对暴力受害者提供保护)的公共政策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建议;

(j)与相关的公共和私人机构进行协调与合作,制定每年的《消除家庭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

10. 智利成立社会发展部后,国家妇女事务处在机构和机制上得以强化。妇女事务处行政长官依法首次加入部长委员会和社会发展跨部门委员会,并与其他部长共同行使职权。社会发展跨部门委员会的作用是:就社会发展方案方面的政府政策方针的制定向共和国总统提供咨询。在国家妇女事务处机构的健全和强化过程中,强调了《改善性别公平管理计划》的重点是取得实际效果。该计划要求全国超过170家公共机构对存在于两性间的不平等和差距进行认定和排序,并采取国家妇女事务处提出的、旨在消除这些不平等现象和差距的行动。

11. 在提供服务方面,国家妇女事务处通过直接执行或由第三方执行,根据附件一表中所示内容完成了各种既定目标。

12. 尽管政府通过削减其他领域开支来应对地震,但国家妇女事务处的预算仍在逐步增长、且涨幅较大。这些资金是直接投向妇女和妇女事务的:这就说明智利政府对智利妇女是有所承诺的。预算增长情况请见附件二。执行《性别议程(2010-2014年)》中制定的工作计划所需的详细人力和财政资源请见附件三中的国家妇女事务处预算原稿。

2.机会平等部长委员会

13.机会平等部长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2006-2010年和2010-2014年总统任期内,该委员会均得到认可。共和国总统召集了该委员会,并由国家妇女事务处负责委员会的协调工作。委员会的政治级别较高,所处理的事务则涉及各个层面。委员会是一个提出想法的平台,对国家的多个部门和行业有一定的决策能力,并致力于实现男女机会平等。机会平等部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共和国总统也会参加会议。会议的目的是对《机会平等计划》、《性别议程》和稍后的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中制定的性别平等政策所涉及各部门的执行状况和取得的进步进行评估和通报。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共和国总统批准通过了《性别议程》和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并明确各部门应执行这些指令。

3.多样性和不歧视司

14.2010年,多样性和不歧视司更名为多样性和不歧视处。该处隶属于政府总秘书部社会组织司的民间社会部门,并通过各下属部门长期开展相应工作。多样性和不歧视处通过“针对适用于国家官员的、消除任意歧视的准则和方法”,在参与、信息、培训、探讨、宣传和调研方面与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协调行动,从而实现政府总秘书部提出的“推动公共机构和民间社会尊重社会多样性和跨文化现象,消除各种形式的任意歧视”的战略目标。

15. 多样性和不歧视处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a)通过多样性和无任意歧视跨部门圆桌会议,对各种有利于消除任意歧视的跨部门行动和项目进行协调和支持;

(b)建立由民间社会和公共机构代表参加的、以多样性和反任意歧视为主题的信息、对话和探讨平台;

(c)发掘、承认、宣传民间社会及公共和私人部门在反歧视方面的好做法,并将这些做法系统化。

16. 多样性和不歧视处的主要工作成果有:

(a)多样性和无任意歧视跨部门圆桌会议:国家未成年人事务处、国家老年人事务处、国家妇女事务处、国家残疾人事务处、国家青少年研究所、国家土著发展协会、国家艾滋病委员会、侨民和移民司和教育部均参加这一会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圆桌会议会对各部门中涉及多样性和反任意歧视事务的国家官员进行培训;

(b)举办“为了梦想中的智利”2012年好做法竞赛(今年是第8届)。本届竞赛专门设有性别问题类主题。主办方希望通过这类主题的竞赛,让各方更关注各种有助于可能受到各种形式的歧视或任意歧视的群体融入社会的好做法,并在地区和国家两级对这些好做法予以奖励;

(c)对公共部门在多样性和不歧视方面的工作和成就进行研究,分析和确定公共部门中多样性的实际状况以及可能存在的任意歧视现象,并以此为基础拟定《“多样性和不歧视”好做法手册》。

D.方案和行动计划

17.《男女机会平等计划》的目的是为把男女长期的机会平等添加到智利的各项公共政策中去的框架文件。目前正在针对2011-2020年实施第三个《男女机会平等计划》。由共和国总统批准的《性别议程》是一个政治技术文件,通过指出最突出的性别不平等现象,规定了政府短期和中期内在这方面应优先开展的工作,并安排了国家行政部门的行动,以实现男女的机会平等。第一部《性别议程》是为2006-2010年的总统任期制定并实行的,当前执行的是《2011-2014年性别议程》。

18. 《男女机会平等计划》和《性别议程》的实施由国家妇女事务处通过以下手段和方法进行协调和监督:

(a)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是每年由各个部门以政府的《男女机会平等计划》和《性别议程》作为主要参考框架制定的。这些承诺是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单独行动外的总体和基本政策提供指导。其目的是确保国家行政机构各部门的政策及其相关服务中的机会平等和性别平等,包括“改善管理方案”中的两性平等体系――之前的性别观点体系,由国家妇女事务处对其进行监管。2011年共有50项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对应15个部委,80%都得到了完全落实。2012年有对应17个部委的96个承诺,一旦四个部委待定的承诺或根据国家妇女事务处的规定正在调整的承诺被加入其中,这一数字就会产生变动。各个性别问题圆桌会议负责贯彻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并根据各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设立详细的年度目标,开展活动,确定资源预算,建立工作时间表,以及制定承诺实行的直接负责人。

(b)《改善管理方案》和两性平等体系。是中央政府的管理评估和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提高公共开销的质量。《改善管理方案》包含5个子制度,其中较为突出的两性平等体系的目标为减少两性不平等和隔阂,在资源供应和公共服务中提高两性平等和两性机会平等的水平。2006至2010年间,约有87%的公共服务部门侵犯了注重管理流程的两性观察制度。2012年,171家公共服务部门(相当于85.1%)将贯彻性别观点体系,在减少两性不平等和隔阂的同时关注女性生活状况的变化。实施《改善管理方案》的公共服务部门数量不多是因为一些部门就是由此方案建立的。《改善管理方案》的执行从到2014年的“多年计划”和2012年方案入手,包括:

(一)整理一份关于两性不平等、隔阂和障碍的最新诊断分析;

(二)该时期的一个总体目标和若干具体目标;

(三)含有相关指标的年度目标;

(四)活动;

(五)检查员;

(c)性别问题圆桌会议。由部门性别顾问(部门成员)和直接负责两性政策的相关服务部门、分支机构、科室的专业人员组成。其目的是在减少《2011-2020年男女机会平等计划》的《性别议程》中各项承诺提到的两性不平等、隔阂和障碍方面增进部门间的协调和政府的特权。要确定和监督部门的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设立2012年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的执行目标;在加强部长级会议就性别问题做出的承诺的性别问题圆桌会议的各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建立工作时间表;预估在执行目标过程中的财政和资源开销;建立各服务机构性别问题圆桌会议的区域协调机制;

(d)此外财政部预算办公室从2011年进程开始了对《改善管理方案》的外部评估,为确保指标的结果提供了外部视角,预期此项评估能够解释如何评估计划中的目标和指标。

E.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9.第20066号法律采纳的主要修改有:

(a)在对家庭内暴力的预防、保护和惩处方面建立政府责任;

(b)扩大国家妇女事务处对家庭内暴力的协调和监督的职权,授权其支持这方面犯罪的诉讼;

(c)在第14条第1款中把一般性虐待定为新形式的刑事犯罪;

(d)加重对造成伤害的家庭内暴力的刑罚;

(e)将同居者列为杀害近亲犯罪的可能受害人;

(f)取消以补偿协议作为终止诉讼程序的形式;

(g)对由于家庭内暴力判刑的犯罪记录证明的条目进行整理;

(h)当有家庭内暴力前科时,限制对之前可免罪行为的减刑;

(i)法律应保护受害者,加强危险防范,使其终止伴侣关系;

(j)强制定时到警察机关报到,并把其作为判决的附属措施,最长持续时间两年;

(k)在不清楚由何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下,家事法庭负责在向公共部提交缘由之前对家庭内暴力的受害人提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20. 此外,国家妇女事务处已加强了对家庭内暴力妇女受害者的保护,受保护的受害者比例达到总数的43.8%。

21. 第20066号法律第5条把家庭内暴力的定义修改为“对与施暴者有夫妻关系或同居关系的人的生活或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影响的所有虐待行为;或者是施暴者、其配偶、或其现在的同居者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姻亲或旁系亲属”,或者是当之前提到的行为“发生在有共同子女的父母之间,或发生在受任何家庭成员照料和保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或残疾人身上时”。这样一来,智利法律就规范了对身体和心理的暴力,但尚有隐藏在两种暴力形式下的性暴力。另一方面,力图专门对性暴力定刑的第7314-18号法律草案被提交立法机关;国家妇女事务处正与检察机关一起制定改善此方面的新法案。夫妻间的暴力行为通过第20480号《杀戮妇女法》得以规范,此法修订了《刑法典》第361条中关于该法律第369条第4款的内容。

22. 第19968号法律第92条和第20066号法律第9条对保护和预防措施作出了规定,并且分类如下:

(a)保护受害者的预防措施。第19968号法律第92条列举了一些措施,规定家事法庭必须保护受害人及其家人,维护其基本经济生活和婚姻完整,允许法庭“在不妨碍其他恰当的措施的情况下,采取以下一个或多个措施”:

(一)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人,禁止或限制施暴者出现在家庭或住所等受害人学习工作的地方;

(二)确保提交选择不再返回共有家庭中的受害者个人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确定临时性为其提供饮食;

(四)根据《民法典》第225条之规定为儿童和青少年的个人生活照料制定临时条例,建立一种方式使父母和子女能够保持直接和定时的联系;

(五)明令禁止签署有关的文书或合同;

(六)禁止运输、携带或持有任何枪支武器;

(七)对第三方检举人(有检举意图的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八)为老年人和残障人士建立保护措施;

(b)检察机关的自主保护措施。由检察机关依职责采取的措施,在举报案件中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利益。这些措施包括:

(一)设立庇护所;

(二)在受害者住处派警察进行定期巡视;

(三)警察对证人进行定期的电话询问;

(四)由检察机关在被保护对象住所中安装紧急报警按钮或个人噪声警报器;

(五)临时或永久性地更改被保护者的住址;

(六)更改受害人电话号码;

(七)确保和保护受害者住所的结构;

(八)发放手机和电话卡;

(c)判决的附带措施。出于对受害者的保护,只可以由主审法官在审判或终止诉讼程序时使用(一次或多次)。这些措施包括:

(一)命令放弃共同住处;

(二)禁止靠近受害者常在的地方;

(三)禁止运输、携带或持有枪支武器;

(四)强制参加不短于六个月且不长于一年的治疗方案或家庭引导,最长可延至两年。

23. 与此同时,2012年5月10 日通过了第5838-07号法律草案,考虑把远程监控作为执行对各种犯罪判决的替代措施,其中包括对家庭内暴力的特定情况使用电子臂章。国家妇女事务处希望能够把此措施作为预防措施,为此还有待司法部实践过程中的结果验证。

24. 对于性骚扰问题,第20005号法律把其专门归入劳动范畴,承认这是一种有损身心完整性、机会平等、隐私和性自由的非法歧视行为,所有这些都是与受害者尊严相关的权利,并受到《劳动法典》第2条的特别保护,其中解释性骚扰为“一人以非法的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实现与性有关的、施暴对象并不接受的要求,这些要求威胁或损害了施暴对象的劳动处境或工作机会”。另外,第20526号法明确规定和惩罚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骚扰,当性骚扰向其他环境的扩散情况尚不明确时,默许应针对校园性骚扰行为开展保护行动。

25. 本答复中援引的图和表请见附件四和附件五。

26. 在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暴力的发生率和趋势方面,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内政和公共安全部展开的全国家庭内暴力及性犯罪受害情况调查。如今正处于2012年第二次全国家庭内暴力及性犯罪受害情况调查实施的第一阶段,预计其结果将于2012年底得出。国家妇女事务处通过家庭内暴力单元实现了在制定全国家庭内暴力及性犯罪受害情况调查中的重要参与,这点确保了它能够对家暴现象进行恰当的量化,因为这是其第一次掌握对比性数据(2008-2012年),这些数据使其可以确定全国范围和地区范围内针对女性实施的家庭内暴力的数量规模和特点。

27. 根据之前提到的调查,迄今为止掌握的有效数据为:35.7%的年龄在15至59岁之间的有过伴侣关系的女性遭受过暴力。在此群体范围内,37%的人经历过心理暴力,24.6%经历过轻微身体暴力,15%遭受过严重身体暴力,以及15.6%的性暴力。

28. 72.3%的儿童遭受过暴力。在这些儿童中,59%遭受过心理暴力,51%遭受过轻微身体暴力,33%遭受过严重身体暴力。7%在生活中遭受过某种形式的性虐待;女童遭受性虐待的比例为12.8%,而男童为3.3%。

29. 关于2007-2011年针对女性的家庭内暴力的举报,记录显示由2007年的100,658起增至2011年的123,820起,增长了23%。同一时期查获的案件数量也增长了173%,从10,661起增至29,087起。两种情况百分比的区别详见图1,包括全国范围和地区范围的数据。该图显示,虽然举报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查获的数量也有增长(区别在于,举报数量约为查获数量的七倍)。表1和2显示了举报和查获数量按照地区和年份分列的情况。

30. 关于2007-2011年智利针对女童的家庭内暴力的举报,从2007年的2,246起增至2011年的3,637起,增长了62%。同一时期查获的案件数量增长了331%,由211起增至910起。百分比的区别情况详见图2,包括全国范围和地区范围的数据。同之前一样,此图显示,虽然举报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查获的数量也有增长。表3和4显示了举报和查获数量按照地区和年份分列的情况。

31. 已经包括了有家庭内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数量,因为这将被作为此方面立法变化的重要指标。图中包含的信息如下:

(a)图3 显示了有家庭内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总数;

(b)图4 显示了有家庭心理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总数;

(c)图5显示了有家庭身体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总数;

(d)图6 显示了有家庭身体和心理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总数;

(e)图7显示了有未具体说明的家庭内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总数。

32. 表5显示了2007至2012年间按暴力种类和年份分列的情况。2012年的信息只包含一月、二月的数据和三月的部分数据,因此要比其他年份数量少。无论如何,2007至2011年间有家庭内暴力犯罪记录的人数增长了149.4%。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出现家庭内暴力犯罪记录的人中男性占96.58%。

33. 在性暴力、性虐待和强奸方面,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的信息有所区别。这些信息反映了在2006-2010年由医疗法律事务处完成的性学报告中呈现的情况,以及2007-2010年智利缉私队提供的受害者数量、逮捕数量和罪犯的数量。医疗法律事务处提交的性鉴定报告中的信息显示,近年来男女受害者数量都有轻微变化。在对妇女的性鉴定报告中可以看出,2006-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这一比例下降了2%,如图9所示。表6中是2006-2010年分别针对男性和女性完成的各地区的性鉴定报告。

34. 对于各年龄段女性(未成年人)的情况,从图10中可以看出2006-2010年间全国的这一水平也有所下降。这一下降与性鉴定报告的整体情况相似。在性虐待和强奸的鉴定报告中同样呈现了这种下降。

35. 各个表中呈现的信息如下:

(a)表7汇总了2006-2010年性虐待鉴定报告全国水平的整体情况(加权数);

(b)表8显示了2006-2010年强奸鉴定报告全国水平的整体情况(加权数);

(c)表9显示了2006-2010年对妇女实施的性虐待鉴定报告按年龄段分列的整体情况(加权数);

(d)表10显示了2006-2010年对妇女实施强奸的鉴定报告按年龄段分列的整体情况(加权数);

36. 智利缉私队的举报:由智利缉私队提供的资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就是,最近5年内在查获和举报之间有着持续的关系。也就是说,举报数量比查获数量高出很多,虽然这个倍数在不断降低。2007年举报案件数量比查获数量高出的7.4倍,2011年降至4.6倍,如图13所示。按地区分列的具体情况参见表13。

37. 在罪犯的性别方面,2007-2011年期间95.3%为男性,如图14所示(按地区分列的情况见图12)。未成年受害者的数量在2007-2011年增长了49.7%。此方面的查获情况见图15和表11。

38. 对成年女性实施的性虐待:在罪犯的性别方面,2007-2011年期间97%为男性,如图16所示(按地区分列的情况见图12)。妇女受害者的数量在2007-2011年期间增长了44.6%。详见图17和表11。

39. 在对家庭内暴力行为的行为人起诉和定罪方面,图13显示了2007-2011年对家庭内暴力犯罪实施的(最终)处理;其中:(a) 34.42%的案件最终实行了有条件的中止诉讼;26.91%进行了“临时存档”。其余的不同情况的定罪获刑的比例都少于10%;(b) 图14至17为2007至2010年的起诉定罪情况。

40. 内政和公共安全部、卫生部和司法部的全国性方案中的监督机制源于第20066号法律,规定政府必须保护和帮助家庭内暴力的受害者,采取措施以保障其家人的生活和人身安全,实行政策预防家庭内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家庭内暴力的发生。由国家妇女事务处在公共和相关私人机构的协调和配合下,负责提出执行第20066号法律和《消除家庭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的公共政策,为此应当“推进、协调和评估反家庭内暴力的政府政策”:这一法律条文赋予了国家妇女事务处在此事务上对不同行为者的监管职能,具体情况在《消除家庭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和受害者援助网络中有所说明。

41. 2011年1月,国家妇女事务处召集了各个重要的公共和私人参与者,旨在共同制定第20066号法律第4条提到的《消除家庭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的总体目标是设计、管理和协调各项公共政策以根除家庭内暴力,指导诉讼程序以确保预防、对受害者的关注与保护和恰当的诉诸司法的途径。计划的具体目标有:

(a)促进减少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内暴力,修改为其提供支撑的文化模式;

(b)发展部门间的行动以预防从童年开始到人生不同阶段的家庭内暴力;

(c)宣传对家庭内暴力受害者的关注与保护,以及关于施暴者的信息;

(d)建立关注和保护的模式以改善对家庭内暴力的干涉;

(e)协调全国各个机构在家庭内暴力方面采取的行动,以促进对受害人的合理关注和保护。

42. 为了实现对《消除家庭内暴力国家行动计划》的有效监督,行动中划分了预防重点、关注重点和保护重点,这些重点通过由国家妇女事务处协调的相应机构组成的工作组来执行。

43. 受害者援助网络由关注包括家庭内暴力在内的犯罪受害者的相关机构组成(内政和公共安全部、司法部通过司法援助协会、医疗法律事务处、国家未成年人事务处、智利缉私队、总检察院和调查警局)。其总体目标为通过优化犯罪受害者会接触到的各机构的反应减少对其的二次伤害,具体来讲为:(a) 加强对受害者援助的适当关注;(b) 改善各机构间的协调,推进整体干预;(c) 为各机构流入和流出的犯罪受害者提供恰当的出路;(d) 促进国家犯罪受害者政策的制定。

F.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现象

44. 2011年4月8日关于“对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的罪行进行定罪并规定了预防犯罪和更为有效的刑事起诉的标准”的第20507号法律生效。这一法律修改了《刑法典》和1975年的第1094号立法令,规定了预防犯罪和更为有效的刑事起诉的标准,其中包括:

(a)对偷运移民罪行进行定罪(《刑法典》新增第411条之二);

(b)以区别于上一条的方式,对贩运人口罪行进行定罪(《刑法典》新增第411条之四);

(c)对于积极有效的配合规定了减刑情节;

(d)授予边境机构更大的权限以控制管理国家边界处的人口流入和流出;

(e)使用新的手段调查贩运人口罪;

(f)对贩运人口罪的受害者采取保护措施;

(g)为贩运人口罪的外国受害者提供申请居住的可能;

(h)采取措施以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身份。

45. 《刑法典》新增第411条之四规定了贩运人口的惯用释义为:

“1. 凡是利用受害人弱势和被动的处境,通过暴力、恐吓、胁迫、欺骗、滥用权力或者收受钱财或其他好处等方式实现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强行控制,抓捕、转移或收留人员并对其进行各种形式的性剥削,包括色情、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及其他类似行为、或者摘取器官的,将被处以低至中等犯罪程度的徒刑和每月50至100个纳税单位的罚款。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即使没有利用受害人弱势和被动的处境,通过暴力、恐吓、胁迫、欺骗、滥用权力或者收受钱财或其他好处等方式实现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强行控制,也要处以中等犯罪程度的徒刑,每月50至100个纳税单位的罚款。

2. 凡是怂恿或者为本条款中描述的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和资助的将被视为主犯进行判决。”

46. 对贩运人口的解释与《公约》中的释义得到了很好的契合,旨在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罪行,同时也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进行了补充。

47. 关于调查的预期结果,经过113次调查,从2007年至2012年1月,记录在案的因贩运人口的定刑有10次,共涉及到220名受害人。附件六的统计图中有内政部副秘书处研究司打击有组织犯罪司提供的贩运人口方面的资料。关于卖淫问题,最高法院文献中心的资料非常稀缺,在2001年2月12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进行的审判中,这种类型的犯罪只有18起,而这种犯罪与未成年人卖淫行为的扩散和便利化密切相关;这些数据与庇护法院(诉讼开始的地方)和刑事庭审法院缺失的数据相符,因此这一数据可能会更低。

48. 人口贩运问题跨部门工作组成立于2008年,作为内政部副秘书处的咨询部门,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协调以下各部门的负责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内政与公共安全部、外交部、司法部、劳动部、国家情报局、国家妇女事务处、国家未成年人事务处、调查警局、智利边防队、公共部、预防犯罪副秘书处的受害者组织、海上领土和商船总局综合管理的受害者组织。此外还负责与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移民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相关的民间社会和国际组织保持联络。

49. 其主要成果有:

(a)由与贩运人口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国家行为方组成了集会议、商讨、协调功能于一身的独一无二的工作机制;

(b)在收集与贩运人口相关的所有国家机关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比较信息工作上,开展了第一次全国诊断分析;

(c)发展了国家战略的总体方针,并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加以阐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也为计划的制定做出了贡献。

50. 这一行动方针的策略包含四个工作重心的释义和准则――本着国际化战略――分别是:(a) 控制;(b) 预防;(c) 培训;(d) 对受害者和证人的关爱与保护。

51. 其他与工作重心相关的工作方针有:

(a)设立案件记录的正规体系,以在各公共机构参与方之间建立可比统计数据;

(b)开展国家和民众的协调配合,以预防和控制人口贩运活动;

(c)协调开展信息通报和提高认识运动;

(d)通过各种非政府组织对检察院、调查警局、智利边防队等国家机关进行培训。

52. 到目前为止,为了解受害者的特点、网络手法和各个机构在面对案情时的常规处理方法,人口贩运问题跨部门工作组正在着重初步研究各成员机构在此类事件上的反应能力。这样做的目的是找出机构反应能力中的不足之处,为根除此类犯罪建立一个及时恰当应对处置指导手册。调查分析的结果及其行动计划将于2012年上半年公布。

53. 最后,人口贩运问题跨部门工作组的终极目标还在于促进:(a) 有效地追究刑事责任,(b)用于关爱和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高质量的标准,(c)与各个国家和社会行为方一起协调地开展工作,共同面对这一难题,使一切都与智利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相协调。应重点提到的是创建了大都市地区的第一所人口贩运罪受害者之家,这里将会收容18岁以上的智利妇女及外国妇女,无论其有没有14岁以下子女;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将会对处于特定风险环境下的被劳务贩卖的妇女受害者给予更多的关注。

G.对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决策的参与

54. 在第1994-07号公报中发布了关于“修改了各项法律,以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权利”的立法草案,这一草案于1997年3月13日获准通过并以此修改以下法律:(a) 第18603号宪法组织法,规定要确保有效的内部民主及其成员拥有平等的机会,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b) 第18695号宪法组织法;和(c)第18700号宪法组织法,规定在政党或条约机构候选人中,任一性别的人数都不得超过提出的候选者总数的60%。该法案已经存档。

55. 除上述法案外,随后还出台了另外两项立法草案,如下:

(a)智利众议院在2003年3月13日的第3206-18号公报中提出修改各项法律,以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权利,增加配额制,并且同一性别的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60%。针对这一法律草案,由于没有达到多数票,智利众议院家庭事务委员会于2010年1月24日否决了对这一问题的立法动议,其总体意见也从2010年5月12日起一直处于搁置状态;

(b)由智利众议院提出、共和国总统通报于2007年12月11日指出的第5553-06号公报正处于第一阶段的宪法程序,自2009年11月18日起尚无变动。此法案试图增加男女均衡参与的概念,也就是同一性别的候选人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70%。此法案的提出是基于妇女在政治中缺乏应有的代表资格,以及在参议员、众议员和市政委员的选举中女性候选人的数量在此前从未超过20%的现状。法案提出:

(一)在市政选举和议会选举中为政治团体的男性和女性的候选人安排同一层的位置;

(二)为当选的女性候选人的任职划拨更多的财政资源,该拨款在政党减少与之前选举相关的竞选时也会减少;

(三)在政党中职务的任用方面提倡平等原则。

56. 国家妇女事务处力求促进妇女的政治参与以及担任关键职务,以更好地实现公共政治管理和发展中的两性平等。此外,其主要工作重点还包括促进男性和女性的机会和权利平等。为了加强妇女在国家发展的所有进程中的参与,国家妇女事务处与联合国发展项目签署了名为“加强能力建设以促进在妇女参与和预防家庭暴力方面两性政策的发展”的协议,力求为妇女担任领导和关键性职务创造更多的机会。将于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成立18所政治领导学校,预计将覆盖600名选举中的女性候选人,并且能够将覆盖面普及至智利所有活跃的政党和/或政治团体。这些学校的总体目标在于加强国家政党的女性领导人和/或未来可能的领导者的能力,缩小政治参与中男性和女性间的壁垒和障碍。具体来讲,在于促进女性领导人和/或未来可能的领导者的政治领导学校的发展,为她们在该领域的职业发展提供便利。附件七中是国家妇女事务处自2006年至今在这方面开展的活动情况。

57. 目前执行委员会已经就双提名选举制度的改革问题向总统府总秘书部告知有关情况,争取在将来制定一个具体的法律草案。

H.教育和陈规定型观念

58. 有关2006、2007、2008年小学和中学的辍学数据请参见附件八中问题12的表1。

59. 在早婚和早孕对就学率的影响方面,根据2007年教育部性与情感教育技术秘书处的研究数据,年龄在15至19岁之间的青少年父母的辍学率为28%(11至23岁之间的数据为30.3%);年龄在11至23岁之间的青少年母亲的辍学率为29%,青少年父亲的辍学率为34.2%;同一年龄段中在市属教育机构注册入学的青少年父母的辍学率为33%;而在资助型私立教育机构中注册入学的青少年父母的辍学率为26.9%;在收费型私立教育机构中注册入学的青少年父母的辍学率为30.2%;政府委培管理的私立教学机构中的辍学率为15.5%;有普通中等教育程度的青少年父母的辍学率为21.8%;在11至23岁的青少年父母中,城市地区的辍学率为30.2%,农村地区为32.5%。

60. 国家社会经济特性问卷调查结果显示,15至19岁之间的年轻人逃学或辍学的首要原因是生育或怀孕。这一调查显示,因生育或怀孕而辍学的青少年母亲有39,240人,而青少年父亲只有1,980人(参见附件八中问题12的表2)。由于自愿因素以及只包含了公立学校和赞助学校(约占总数的93%),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机构中有记录,这些数据并不与现实情况完全相符,但是这些资料来自于2010年93%的国家市政和资助部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上述信息缺乏具体的数据和研究,没能按照本地或农村的变量以及婚姻等因素进行分列。

61. 就对学生的保护措施而言,2008年10月在国家妇女事务处、全国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国家幼儿园委员会、教育部副秘书处、卫生部副秘书处和社会发展部的共同参与下成立了怀孕青少年社会保护部门,力求共同审视有关青少年怀孕问题的解释和决策,其中包括汇总现有的标准,来就早孕学生的规范可能发生的变化制定提案。

62. 怀孕青少年社会保护部门的主要成果有:

(a)2008年通过网络在线平台建立了一个登记册,以记录已怀孕或生育的女生的数量。包括了所有的国家市政和资助机构,这一部分占教育机构总数的93%(不包括私立机构),其中95%的机构都录入了在校的已怀孕或生育的学生的信息;

(b)2008年,对针对中等教育的“援助学生继续学业奖学金”的标准进行了修改,把生育和怀孕作为申请奖学金的优先条件之一。“援助学生继续学业奖学金”的分发新标准实施后,在校母亲和孕妇在所有受益者中的比重由3%上升到21%,这一点一直延续至今;

(c)2008年,可以享有特别食品和糕点的“免费校内就餐助学金”优先分发给所有的市政和资助学校的在校母亲和孕妇;

(d)2008年至2010年间,国家幼儿园委员会推动了对在校青少年母亲的子女的优先教育,这一政策使得从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开办的幼儿园和托儿所受益的青少年学生母亲人数从2008年的338人增至2011年的5,328人。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共有38家自办托儿所和临近“一同学习”项目下的教育机构的另外16家,分布在全国各个地区。如今,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和一体化基金会的覆盖面已无法满足所有在校母亲的需求,而至少对于在国家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有记录的所有市政和资助学校的学生母亲的子女是本应保障的,这部分人有13,299人;

(e)2009年颁布了第20370号法律,其中的第11条首次针对学校阻止在校母亲或孕妇继续学业的现象设立了惩处措施。教育法中虽然规定不得歧视怀孕学生或青少年母亲,但是一直缺乏对于不遵循的情况的惩处,这对其是个补充。这一法律于2010年开始执行;然而,惩处的规定是由教育主管决定的――应于2012年实施,因此在2010年尚未实施。此类的要求目前是通过教育部的600号热线处理的。但是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教育部宣称的歧视就是实际存在的。在“由于怀孕或生育”的种类中行为范围非常宽泛:比如说,从不允许女学生上课或注册,到女学生或监护人认为人们没有为其日常生活提供所有所需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2011年中“怀孕和生育歧视”的举报(88次)占所有举报数量(23,243次)的0.38%。2012年1月至4月间,由于怀孕和生育的举报有18次,占到总数6,556次的0.27%。

(f)2010年,教育部通过以下渠道推广了“怀孕女生管理条例”:

(一)向全国教育领域的区域部门秘书处发布公文;

(二)教育部官方网站;

(三)在全国教育系统内进行关于在校母亲和孕妇的宣传;

(g)2011年,在全国所有的中学教育机构派发了名为“青少年母亲及早孕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件,旨在引导这一群体的学生不要中断学业,并为她们提供信息使其了解第20370号法律对她们的保护政策,并详细说明她们在怀孕生育方面和学业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外,还发布了“保留青少年母亲和早孕学生学籍草案”,以指引教育界的人们坚决履行各自的职责,帮助这些学生留在校园;对各教育机构明确指出要在校园和谐共处条例中就此问题制定草案。

(h)在“在校母亲和孕妇保护体系”的范畴中,社会发展部负责贯彻“支持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计划”,并通过此计划每年帮助大约200,000名孕妇,其中23%年龄未满17岁11个月(约有46,000名未满18岁的母亲),这个年龄范围被视作具有生物心理社会风险。当系统确认孕妇属于这一群体时,还检测到了其他存在的风险因素,比如抑郁症、滥用药物、缺少来自家庭的支持、性别暴力、接受教育少于六年、与母亲有冲突、怀孕20周后住院。同样,对于青少年孕妇,卫生部有制定好的行动草案,其中主要是由一个社会心理团队拟定的“个性化健康计划”和“综合性家访”。2007至2011年间,社会发展部与全国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协议执行“父母和孕妇连续性周期教育项目”,旨在通过全国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在“智利与你共成长”和校园系统范围内为面临此种情况的学生及其子女提供帮助,使其能够完成12年完整的教育。该计划由全国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负责,为青少年父母和孕妇提供保留学籍的帮助。此外还对“智利与你共成长”计划的相关要求作了说明,即孕妇或儿童必须来自当地并属于以下情况:(一)孕妇的年龄未满17岁11个月;(二)孕妇接受的教育不完整或未接受过教育;(三)儿童的母亲接受的教育不完整;(四)母亲仍在上学,且年龄未满17岁11个月;(五)母亲或监护人在上学、工作或找工作,并且属于60%的弱势家庭群体;

(i)2011年,国家妇女事务处针对19岁及以下的青少年母亲和孕妇实行了一个生物心理社会关注项目,从全面的视角对青少年父母的生活予以关注,强调要通过社会网络连接公共和私人资源。该项目着重于参与其中的专家和青少年母亲的情感关系,以创造一种信任的氛围,使年轻人能够发挥她们的潜能,并且在参与该项目的过程中借鉴与子女相处的积极的经验。在2011年上半年,该项目成功地在城市地区的20个市镇受到了大约1,000位青少年母亲的关注。此项目拥有涉及不同领域的团队和配备,其中包括助产士、心理学家、社会人士、可以做家访的监督者、(为人父母的技能、健康、共同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研讨会、个人社会心理干预(着重于加强自尊心和规划生活方面)、保留学籍和重归校园、核心家庭或大家庭中的工作,以及与其他相关公共服务有关的艰苦工作。此项目将在2012年使特别关爱的目标青少年人数再增加2,000名,并且将在国内其他地区实施新的计划。

I.就业

63. 智利的劳工部是负责监督《劳动法典》中的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机构,该法律包含了对家政女工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如休息、工作日等方面,截止到2011年1月,还纳入了最低工资的内容。《劳动法典》尚未建立针对家政女工的劳动条件的特殊监督体系,因为现有的管理体系是监督所有劳动规范的执行情况,并没有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区分。

64. 关于家政女工的劳动条件,在2009年1月至2012年2月期间开展了5,842次纪律监察,其中92%符合条件或进行了整改,8%处以了罚款(请参见附件八中的问题13,表1)。不过,2009至2012年间在这一区域16%的监察是通过程序开展的(请参见附件八中的问题13,表2),这有利于确保法律的执行,其中要考虑到:劳动者的数量、劳动条件和每个区域的投诉数量。45%的纪律监察通过养老机构投诉的方式进行,还有36%通过劳动者投诉进行。此外,在58%引起监察的投诉中有24%与养老金的缴纳有关,18%与劳动合同事务有关,16%与劳动报酬相关。

65. 关于第20336号法律关于家政女工每周休息日的规定的违反情况,有310件投诉属于此类――占投诉总数的3%。此种违反被列为严重过错,要根据员工的数量每月缴纳10至60纳税单位的税作为罚款。在2009至2012年期间,306起有关休息日纠纷的投诉得到赔偿或纠正,4名违法者被处以罚款(参见附件八中问题13,表3)。

66. 劳工部通过开展对劳动权利的宣传和培训活动使劳动法中有关家政女工的规定得以更好地执行;每年有大约3,000名女员工参与劳动安全协会开展的工作健康和安全的培训,以及社会保障研究所对退休权利的宣传活动。2011年,国家培训和就业处批准了提出“家政女工职责简介”的请求。一旦此简介得以通过,女员工就可以确立她们的职责并选择更好的工作条件。2012年5月,劳动部出台了第8292-13号法律草案,修改了《智利共和国劳动法典》中有关(室内和室外)家政女工的休息日和工作日的规定。对于室外工作的女员工,法律中把每周工作时间从72小时缩减为45小时,规定每周额外劳动应在自愿的基础上最长不得超过15小时,并且要多支付不少于50%的额外报酬;对于室内工作的女员工,明确规定每周日为强制休息时间,并且每月有两天额外休息日。以上措施得到了国家家政人员联合会、企业间家政工人协会、国家家政工人协会和“相互合作,走到一起”委员会的支持。

67. 关于对农业劳动者的纪律监察,劳工部创立了“农业部门季度常规纪律监察项目”。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间,在该项目范畴内开展了1,923次纪律监察,其中43%的纪律监察对象为女性。该项目是对2007年1月15日生效的第20123号《分包法》范围内有关劳动者劳动、退休、健康和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还设立了整改期限,劳务方面的整改期限为5-7天,健康和安全方面为30天,无法改正(如休息日期间)和对劳动者生命安全有危险的情况例外。在纪律监察初始履行的比例占57%,经过改正期后该比例达到92%。

68. 要重点提到在以下领域中不履行保护母性有关法规的情况:

(a)地产业界:

(一)在拥有自己员工的独立地产公司,最常见的违反劳务规范的现象是不履行保护母性有关法规:66%子女小于两岁的妇女没有哺乳时间,而27%应承担这一义务的企业没有托儿所;

(二)在委托地产公司和承包公司违规情况中没有不履行保护母性有关法规的情况。

(b)加工业界:

(一)在独立的加工企业中,最常见的违反劳务法规的现象是不履行保护母性有关法规:

对孕妇身体有害的工作(33%);

托儿所(38%);

对儿童的哺育时间(29%)。

(二)23%的委托(承包)加工企业违反了对幼儿哺乳时间和孕妇不得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相关规定,10%的公司违反了有关托儿所反面的规定。

(三)78%在负责加工的承包公司工作的孕妇,其从事的工作对健康有害。

69. 季节性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还可以接受由劳工部、劳动安全研究所、社会保障研究所组织的个人权益培训和宣传。劳动部还组织了一个常设性质的社会对话论坛,旨在更好地执行劳动法规和开展有益的劳动实践。农业部门是国家职业能力认证体系的主要受益方,在2003至2010年间已经惠及了15,584个农业劳动者,其中35%为女性。

70. 劳动者可以援引第20348号法律中“保护同工同酬权利”的内容。《劳动法典》中第62条之二,涉及到要求雇主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规定了一旦10人及以上规模企业的公司章程中包含的申诉程序结束,通过援引此条款进行的投诉将根据《劳动法典》第五册第一篇第二章第六段的关于“劳动监护程序”的内容进行审理。基本权利的监护程序保护了宪法赋予男女劳动者的所有权利,在处理流程,特别是在取证评估的敏感问题中考虑到其弱势地位。在此种意义上,《劳动法典》第493条包含了关于智利诉讼规范的不同标准,规定“当原告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被告有违反基本权利的现象时,当由被告解释说明采取的措施和相应的理由”。

71. 参考《劳动法典》中第62条之二的内容,检察的举证责任被列入第20348号法律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a)当发现有“恰当的证据”时会减少举证,但这并不等于原告就不需要举证,而是要其提供更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的伤害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当由被告证明其行为是出于客观或合理的原因;

(b)出于对男女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有效监护,可以更改或修改举证的具体责任,即由于在监护过程中的举证阶段采用的确认方法或举证方法使得实际责任不能确定造成的成本分配;

(c)在对事情的实质做出司法决定后,在由法官进行的判决阶段――而不是在举证的受理阶段(预备审讯),也不是在举证的调查或保留阶段(司法审讯)――有不执行法律审判的规范。原告(劳动者)要利用这点优势提供至少“能够证实存在对基本权益的侵害现象的有根据的猜测”。

72. 根据《劳动法典》第493条的规定,对于原告提出的充足证据,雇主可选择解释说明其采取的措施和相应的理由,在法官面前举证说明其行为是出于合理的原因,并与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无关,以此来反驳对其的怀疑。换而言之,只要诉诸法律途径,第20348号法律包含的反置举证责任是有利于劳动者利益的。

73. 政府短期内暂不考虑修改第20348号法律(当对法律草案进行表决的议员人选没有变化时),以便在其中加入根据劳工组织标准确定同工同酬的情况(尽管工种不同,但是根据劳工组织的标准属于同等价值的劳动)。这是因为第20348号法律是由第4356-13号法律草案演变而来的。其实,第20348号法律包含了以上情况,表述如下:“在《劳动法典》中新增第62条之二:第62条之二:在报酬方面,应对从事同等价值工作的男女劳动者采取同工同酬原则”。在法律草案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男女职工的薪酬差别违反了《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的第2条,规定如下:

“1. 凡会员国,应通过与现行决定报酬率的方法相适应的各种手段,促使并在与这种方法相一致的条件下保证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则适用于全体工人。

2. 此项原则可通过下列方法予以适用:(a) 国家法律或法规;(b) 依法制订或认可的决定工资的办法;(c) 雇工与工人之间的集体协议;(d) 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法。”

74. 2008年8月11日,有提议指出要在标准中以“生产力”代替“价值”一词。在2009年5月13日的投票中,抛弃了“同等价值的工作”、“同样的工作”等模棱两可的概念,因为规定从事相同工作的两个人就必须得到相同的报酬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现行的标准规定,应消除歧视,遵守男女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但技能、资质、能力、责任或生产力等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薪酬差别待遇不应被视为任意行为。因此,第4356-13号法律草案,也就是当前的第20348号法律规定“雇主应消除歧视,遵守男女劳动者同工同酬原则,但技能、资质、能力、责任或生产力等其他原因而造成的薪酬差别待遇不应被视为任意行为”。

J.卫生

75. 有关申请提供的关于非法和不安全堕胎的比率以及由于非法和不安全的堕胎而导致的死亡和并发症数量的现有数据,智利在此方面没有先前的记录。唯一可以帮助部分了解智利堕胎现象的官方数据来自公共卫生体系,但是并没有个人健康方面的此类数据。

76. 2008至2009年间,怀孕后在医院进行堕胎的总体情况请见附件八(问题15,表1)。该表显示,2008年在319,856件因怀孕、分娩和产后出院的案例中,堕胎的占10.5%(33,428件)。这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包括:妊娠异常(40.1%),非自愿流产(33.1%),自发堕胎(14.3%)。2011年,在公共系统中有记录的堕胎共有18,373次(参见附件八的问题15,表2)。

77.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卫生部正在所有公共卫生服务中贯彻“为经历堕胎及其他生殖损伤的妇女提供全面治疗的技术指导方针”(2011年)。此文件针对的是所有在公共和私人卫生体系中从事女性生产服务的专业和技术人员。2011年,通过“女性健康项目”开展的全国性活动、全国各个地区举行的视频会议、以及卫生部网站上的广告,这些指导得以在公共卫生体系中向医生和助产师广泛宣传。

78. 在形成这些指导方针的理论方面,“智利政府承认所有人都拥有健康权,并已在国际社会上签署了诸多在对患有生殖损伤并发症的妇女的治疗方面的协议”。1994年的开罗会议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妇女都应享有高质量的服务,治疗由堕胎或生育损伤引起的并发症。要及时提供引导、教育和堕胎后的计划生育服务,这也是为避免生育损伤本应提供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6年8月向智利政府提议“根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总体建议的第24条,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以治疗由不安全堕胎导致的并发症和降低由此引发的产妇死亡率”。

79. 这些“技术指导方针”的原则是基于对经历生殖损伤的妇女的权利、信仰、价值观、认知、个人态度和各自文化特点的认同:

(a)人们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做决定的自主权意味着医生不得把价值观点和判断强加于患者的行为,而应为患者提供最新的全面的信息,使其能够在未来做出更好的决定来进行自我健康照料并避免置身于同样的风险。患者应自我认同并被认同为治疗过程中的主角;

(b)在尊严感、隐私性和保密方面,治疗中医生应允许患者自愿提供信息,判断哪些是对其健康问题的临床诊断和管理有必要的,尊重患者想保留的信息,并强调临床信息的重要性。在2009年4月出台,由卫生部签署的针对国家卫生服务机构领导人员的第1675号条例中,保密做法受到支持和保护;

(c)患者有权接受专业治疗,服务人员需具备技术能力。医疗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知识,并且懂得一切与治疗过程相关的适当且正确的技术操作。必须了解并掌握能使其最好地把握信息的交流技巧,并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若在某些地区不具备以上条件,应申请具备更多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的支援,即通过团队努力使其能力最优化;

(d)对有生育损伤的妇女的治疗应及时、全面并综合多学科。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应提供产后治疗、性健康和生育健康咨询、计划生育以及防治性传播疾病和妇科疾病的相关服务;

(e)硬件设施条件及可以接受满足以上条件的治疗的时间。

80. 产妇死亡率已从1990年的每十万活产儿死亡40人大幅下降至2008年的十万分之16.5,但在2009年又上升到每十万活产儿死亡19.7人。同一时期堕胎的致死率也从每十万活产儿死亡9.4人降至2.0人,其间有一些间歇性变化。2008年记录在案的因堕胎导致的死亡只有五例(卫生部卫生信息统计部门)。这一数字的降低主要归因于计划生育办法的免费广泛普及。

81. 在对堕胎非刑罪化的法律方面,尽管《共和国政治宪法》在保证生命权的内容中指出“法律保护未出生的生命”(第19条,第1段,第2款),但是也出台了法案对在母亲健康面临危险或胎儿难以存活情况下的堕胎(如利于治疗的堕胎)进行非刑罪化,即:(a) 第6522-11号公报中“出于治疗方面原因的堕胎”;(b) 第6591-11公报中“修改了《卫生条例》,说明了哪些情况下允许堕胎”;(c) 第7373-07号公报中“对出于医疗原因的堕胎非刑罪化”。以上提案在经过同步审查和参议院的激烈讨论后,于2011年4月4日以12票赞成19票反对的结果被否决,自此按照《共和国政治宪法》第68条之规定存档,并要于一年后才可重新讨论。

82. 根据教育部的通知,至今中学教育课程尚未包含防止青少年意外怀孕的相关内容,但在2008至2009年间出台了数个项目,以便使青少年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即:

(a)在2005至2010年间,教育部实施了《国家性与情感教育计划》,在此计划中通过“性与情感学习项目”对教育工作者进行了培训。在此期间已经通过此项目培训了超过12,000名教育工作者,其中包括教师、学校领导、辅导员、教辅人员、学生家长和监护人,最近还将来自全国各所大学的教育学专业的学生也纳入其中。通过“性与情感学习项目”,教育部提出:

(一)将在男女学生中开展的学习内容包括男女间的平等关系,不仅是在角色的划分方面,也在权利的不平等方面。学校应创造文化平等的环境,使青少年消除强迫和无准备的性行为,其教学活动和制度上的实践对于根除性别歧视非常重要。希望不再出现由性别原因导致的辍学,希望职业引导能够得以推广,学生的领导才能得到锻炼;

(二)在将要开展的学习中应包括对开始性生活的规划,以便在个人生活中、在所处的环境和关系中、对人生经验的积累中,以及如何自我照料和相互照料方面能够不受胁迫,自主决定;

(三)同样,在学习中还应培养青少年面对可能使其意外怀孕、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遭受性虐待或性取向歧视等状况时的应对能力。以上任何情况的发生都将影响其生活、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个人的发展和完整性。所有人都面临以上危险,但是由于性别、年龄、社会经济方面脆弱情况的差异,风险程度不尽相同。青少年意外怀孕、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以及缺乏基本的预防措施等情况对处于较贫穷社会群体中的青少年的影响更为明显;

(四)为了青少年的发展,应为他们提供所有科学的预防措施的相关信息。他们应享有这种权利和资源,以便在行事前具备必要的保护知识和慎重的考虑。这些知识可以帮助青少年选择相应的措施以及获得正确采取措施的能力。“性与情感学习项目”现已不存在。

(b)教育部性行为技术秘书处于2006年出台了“性与情感教育方针”,2006至2007年间基于此方针制定并实施了“性与情感计划”,并延续至2008年。这一计划是自愿参与的,由各个教育机构的学校制定并实施,针对的是具有中等教育程度的学生,已经覆盖了15个省份126个市镇的450所市政学校和资助学校。技术秘书处及与其相关的项目现已不存在;

(c)另一项目是“性教育初级培训和高级教学”项目,主要内容是通过网络学习190课时的“性与情感教育更新课程”,包括“性与社会”子课程中12课时的“性与性别”模块;以及“性与情感、社会化和家庭进程”子课程中针对家庭合作的12课时的“家庭性别关系中的性与情感学习”模块。这一项目曾有3,000名教育工作者参与,于2010年终止;

(d)在法律方面,第20418号法律第1条规定:“……由国家认可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中学教育课程安排中包含一个性教育方案,根据其原则和价值观,应包含倡导负责任的性行为的内容,并以全面的方式介绍各种现有的可用避孕方法。这应当按照各所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原则和信条,在学生家长和监护人机构的配合下实施”;

(e)从2011年起,国家妇女事务处和教育部公布了一个包含七个(由专家委员会选定的)性教育项目的目录,和另一个包含针对以上两个部门的评估以及十多条课程专家提出的建议的评估目录。认同国家社会文化差异的市政和私人赞助的教育机构可从两个目录中选择执行,也就是说,开展性教育的方式不是单一的,受益人有权选择以何种方式了解接触这一领域。教育部正在对2011年至2012年的情况进行评估,其结果尚未公布。

1.友好空间

83. 从2007年开始,为了进一步了解青少年意外怀孕问题,泛美卫生组织设立了“友好空间”,并在全国范围创建了54家,以便为青少年通过差别化的关爱服务,具体目的是对怀孕采取预防措施。这一行动的焦点在于了解青少年意外怀孕问题,因此友好空间的设立选择在青少年怀孕比率高发的地区。2011年,友好空间的数量增至65家,分布于全国59个市镇,它的三个重点关注领域为:性健康与生殖健康、营养健康、心理健康。这些友好空间大多数设立在初级保健机构中,配备有助产师、护士、心理专家和社会工作者,每人每周八小时接待时间。空间主要开展一些宣传活动,旨在形成和加强健康的生活方式(主要为学校仓库和其他社区空间)。自发需求的保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顾问机构、计划生育和艾滋病毒/艾滋病或性传播疾病的防治、性传播疾病的会诊、计划生育的咨询;危机中的干预协商、遭受暴力时第一时间的应对;既定的保健着重于:全面的健康管理、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咨询和/或会诊、计划生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在友好空间接受会诊的青少年可以全面综合地逐渐拥有健康。会诊的时间不尽相同,在空间中他们的隐私得到尊重,并有青少年健康和看护领域的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使年轻人在社会和健康行动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并且开始关注由于自认为健康而被忽视多年的问题。

84. 2011年期间,共有2,286名年龄在10至19岁之间的男性青少年和17,646名10至19岁间的女性青少年因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咨询。有37,101名青少年(17,316名男性和19,785名女性)参与了自我看护和生活技能项目。10,663名青少年(3,931名男性和6,732名女性)拥有全面健康管理。9,348名青少年(3,432名男性和5,916名女性)接受了心理健康治疗。

85. 这些友好空间,尽管仍显不足,是从2012年起初级保健机构在家庭健康计划中加入的“青少年友好服务组织”的一部分。自2013年开始,将逐步消除当前国内仍然存在的青少年医疗方面的阻碍,“健康青年健康管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

2.青年健康管理

86. 目前,在促进青少年健康管理方面最重要的行动策略是与“国家卫生战略”相关的“青年健康管理”。这项行动自2011年开始实施,并将于2012年覆盖到公共体系内的150,000名10至19岁之间的青少年。预计2020年在预防管理方面将逐步覆盖全国所有公共卫生系统的青少年群体。此行动策略将是实现针对这一群体的医疗保健系统的首要途径,也可能是该系统评估青少年健康风险状况的唯一途径。“青年健康管理”通过开展围绕促进健康安全的性行为、预防性传播疾病、性传播疾病的感染和青少年怀孕主题的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进行全面了解,其诸多焦点中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87. 已经开展了综合性家访(VDI)以预防青少年二次怀孕。这一计划于2007年开始实施,针对的是19岁之前怀孕的有风险的孕妇。关于此项计划的覆盖面没有具体数据,但是2010年对71,814名有风险的孕妇进行了综合性家访。直至2010年都没有对综合性家访进行评估,因此2011年开始对此计划开展标准化进程,统一家访行动,并生成用于此类干预措施的过程、结果及影响的评估指标。

88. 具体行动有:

(a)审查证据,以建立高效的策略;研究应于2012年6月结束;

(b)开展对公共健康体系中综合性家访计划的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预计将于2013年中出结果;

(c)在2011年得出2009至2010年对1,020名专业人员培训的评估研究结论,此项研究为协调专业人员能力和发展技能提供了重要结果;项目是在儿基会的合作下开展的。

89. 2012年将继续发展这种对专业人员的培训模式,其中反映了技能情况和在综合性家访培训(2012年12月结束)中可以施行的操作方式。有鉴于此,期望综合性家访能够有助于减少青少年意外怀孕和预防青少年二次怀孕,这也是《2011-2012年国家卫生战略》的预定目标。

90. 《2011-2020年国家卫生战略》所设定的目标为“将19岁以下青少年怀孕比率降低10%”。为此,《2011-1014年行动计划》为:

(a)针对青少年人口发展2011-2020年“十年健康目标”中的卫生目标和具体战略目标;

(b)在促进青少年群体行为变化的基础上确定高效干预;

(c)发展结合多部门的、有利于实现既定目标的政策;

(d)增加和改善青少年的差别化服务通道,无论是在卫生服务的个人领域(友好空间)还是在青少年的公共空间;

(e)推进对青少年权利和需求的立法;

(f)加强青年在与其相关的项目和计划中的参与。

91. 附件中是智利青少年怀孕百分比的统计信息(参见附件八,问题16)。

92. 另一项重要行动是全国青少年健康方案的实施,包括涵盖各卫生目标的《2011-2020年行动计划》。此项目是为后续的2014年的年中评估进行监管和跟踪,并得到了充分贯彻。由人口基金赞助的“安第斯计划”范畴内的青年参与方针对获取此国家方案主要受益者的意见提供了大力支持。2010年由全国15个地区的青年代表(男性代表和女性代表各一名)成立了青少年咨询委员会(根据豁免决议65),他们同时还代表15个行政区对应的区域职能委员会。2011年召集年龄在14至18岁的500名青年参加了名为“选择健康”的青年集会,分五天在全国四个地区开展:比奥比奥、瓦尔帕莱索、塔拉帕卡和大都市地区。青少年们都能维护这一发表观点的空间,并且继续参与到针对他们的政策和项目的反馈中去,这些虽然是在全国青少年和青年健康项目的促进下实现的,但是对决策者和那些在项目中感受到他们所表达的需求和建议的人们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K.土著妇女

93. 在提高土著妇女对于国家经济的参与度方面,报告如下:

(a)在国家农业发展研究所的原住民土地发展计划中,妇女在社区中的参与人数从2006年的8,118人(36%)增加到2011年的20,364人(42%)。在资源方面,2006年,在由原住民土地发展计划所提供的2,296.53亿智利比索的款项总额中,妇女所获得的拨款额为821.9亿比索;而在2011年土著妇女所获拨款额为4,4411.36亿比索,占该项目所配发资金总额10,6193.39亿比索中的42%。需指出的是,根据2007年第七届农业和林业的普查结果,农村劳动力中妇女比例不超过30%,因此不能指望男性和女性能够自发地在生产力的发展上有均衡的参与度(参见附件八,问题17,表1)。

(b)生产促进公司,通过改革方案,2011年核准了28个针对土著社区的项目,拨款额总计达到2,339,125,833 比索,其中主要有:

马普切创业与创新中心,惠及20个隶属于马普切马克维委员会的社区;

提高马普切手工艺品的竞争力并将其纳入到旅游产业中,此举使20位女企业主直接受益,80位间接受益;

完善马普切旅游文化企业的管理,此举使25位企业主直接受益,80位间接受益;

建成阿劳卡尼亚山谷(网络)节点,目的是实现生产的多样化和增值,此举使10位女企业家直接受益,50位间接受益;

阿劳卡尼亚山谷的马普切自流井技术的传播和转让(网络)节点,此举使30位女企业家直接受益,120位间接受益;

创新战略的推广计划,旨在实践和发扬土著旅游业,使22位女企业家直接受益,150位间接受益;

在拉帕努伊岛建成了专用于开展波利尼西亚赛舟项目的体育旅游中心;

完善拉帕努伊岛的人力资本,使17位女企业家受益;

针对隆奇玛伊地区的马普切土著农民,对奶山羊的培育技术进行传播和转让,使17位妇女直接受益,40位间接受益;

针对帕德里拉斯卡斯从事多元化生产的妇女开展创新型环境项目,使40位妇女直接受益,60位间接受益;

(c)技术合作服务,通过其各类生产促进措施,满足了土著妇女的需求。其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企业种子基金,2005-2011年,惠及132位土著妇女,2010-2011年的预算总金额为11,098,706,722比索;

创业种子基金,2008-2011年,惠及231位土著妇女,2010-2011年的预算总金额为6,238,722,960比索;

企业咨询和服务,2009-2011年:惠及385位土著妇女,2010-2011年的预算总金额为628,493,038比索;

企业培训和教育,2009-2011年:惠及422位土著妇女,2010-2011年的预算总金额为743,205,650比索;

能力培养方案,2010-2011年:惠及1,594位土著妇女,2010年的预算总金额为208,230,000比索;

协作网络,2009-2011年:惠及167位土著妇女,2010-2011年的预算总金额为355,123,830比索;

推广和营销渠道,2009-2011年:惠及592位土著妇女,2010-2011年的预算总金额为494,424,156比索;

(d)团结和社会投资基金,通过与青年就业、就业准备、支持微型企业、社会企业、支持开展经济活动、行动起来基金、区域发展基金、社会发展有关的各项方案以及各项创新协议,2011年以2,995,514,589比索的资金使6,021位土著妇女从中受益;

(e)国家文化和艺术委员会已经通过各类方案来使土著妇女受益,其中主要有:

特别强调本土语言的发扬传统方案。2011年在四个地区投资16,400,000比索用于开办与土著问题有关的研讨会;

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的“人类活瑰宝”方案,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三个版本,2012年投资6,800万比索;

启动研讨会方案,以阿劳卡尼亚、洛斯拉戈斯、阿里卡-帕里纳科塔地区的土著文化为专题,2011-2012年总投资860万比索;

文化基金、公共艺术基金、土著文化发展线方案:2010年投资额为1.86亿比索,2011年为1.8亿比索,2012年为2.86亿比索;

涵盖智利51个文化中心的文化中心方案,主要集中在土著人口密度较高的14个区域的文化中心,2010-2013年总投资额为131.65亿比索;

聚焦于有代表性的原住民项目活动:实现阿劳卡尼亚多元文化的碰撞,表现形式包括:艺术展览、美食文化节、手工艺品展览、以舞台剧形式上演具有高水平及代表性的戏剧Epew和马普切民间传说,2011-2012年总投资7,230万比索。

(f)国家土著发展协会,在其经济发展计划中纳入具有生产力的项目,使更多的妇女加入其中,2011年,在该协会的各项发展计划中,由于妇女的参与所获收益占总收益的50.9%,其中包括:

齐索尔招标项目:113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为72,244,905比索;

针对合法受益人购置不动产基本设施的公开招标:92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为1.84亿比索;

为实施和加强马普切城市妇女的经济和生产活动而开展的公开招标项目:81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1.1亿比索;

本地非农业生产计划第二阶段融资项目:296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298,536,462比索;

根据国家土著发展协会同特木科天主教大学签署的协定开展的手工艺网络(节点)发展协会项目:45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为4,542,000比索;

科技宣传项目,促进生产协会与国家土著发展协会-特木科天主教大学协议开展的旨在促进手工艺发展的项目:60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3,254,250比索;

科技宣传项目,国家土著发展协会与特木科天主教大学协议开展的蔬菜种植技术推广项目:1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131,571比索;

科技宣传项目,旨在于提高马普切手工艺品的竞争力,使其成为地区特色并融入当地旅游产业:13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2,943,720美元;

为马普切社区及家庭提供生活必需品支持:100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500万美元;

为阿劳卡尼亚地区的社区及家庭提供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92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18,320,346比索;

为马普切旅游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专业培训和旅游线路设计支持:4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700万比索;

在土著佩文切人社区进行土地规划和管理能力培训:80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600万比索;

土地竞买活动,尽量考虑到个人及社区的利益:388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5,531,333,333比索;

在阿劳卡尼亚地区开展由马普切人参与的特色性发展规划:70名妇女从中受益,该项目为妇女提供预算金额18,666,667比索;

94. 自2009年起,连同上述方案,专为土著妇女开展的项目如下:

(a)发展土著妇女的小型创业活动和微型企业。2009年12月,国家土著发展协会和阿劳卡尼亚大区政府为支持阿劳卡尼亚地区城市和农村土著妇女的创业、小型创业活动及开办微型企业签署了一份关于资源转让的协议。该方案旨在应对失业问题,并有效帮助这部分社会群体,使她们重新融入微观经济中,并为地区发展注入活力。318名马普切妇女从中受益,项目总预算为453,355,565比索;

(b)马普切城市妇女创业竞标项目:该项目于2011年发起,81名马普切妇女从中受益,预算总额为109,663,936比索,2012年将继续实施该举措,进行为项目基础材料和表的交付工作。

95. 最近几年,实施了专门针对土著妇女这类弱势群体的公共政策。然而,社会经济不平等现象仍然广泛存在,特别是在教育、就业机会和公共机构决策参与方面。

96. 在土著女户主的劳工合同方面,2007年国家妇女事务处与国家土著发展协会签署了一项协议,其目的在于联合推行和促进妇女在各社会阶层、各公共及私营机构、各项计划、举措及其他共同关注的社会服务中,享有平等权利的政策。2009年,签署了一份为改善土著女户主家庭及工作条件而直接给予其生产力资助的合作协议。此项投资,主要集中在阿里卡、帕里纳科塔、首都大区及阿劳卡尼亚地区,该协议从人权文化及性别的角度对信息材料进行共同审议(旨在改善女户主在如下地区的就业及工作条件:阿里卡、帕里纳科塔、首都大区及阿劳卡尼亚),制定了与国家妇女事务处协作的合作方案。由国家土著发展协会转入到国家妇女事务处的受益妇女人数为165人,专项拨款达2,500万比索。

97. 在为便利土著妇女获得教育服务而采取的措施方面,2006年到2011年间,国家土著发展协会已经实施了旨在促进土著居民子女接受幼儿园及初级教育的方案,具体如下:

(a)恢复和振兴土著语言。在过去的六年中,在语言振兴方面,土著妇女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目前,各类语言学院和委员会几乎囊括了所有的土著语言,其中有许多是由妇女经营的。

(b)跨文化双语课程与教学的设计实施。根据第19253号法律、《土著法》及劳工组织1989年的《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的第169号公约》,从土著居民的现实条件出发,在智利拟实施多样文化及语言背景下的教育体制。

(c)2009年,启动了一项在44所幼儿园内教授初级土著语的项目,为实施此举措,大力吸纳土著社区的教师,其中80%的授课教师为土著妇女。

(d)土著文化传播和发展方案。此方案通过讨论和集体倡议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复兴和加强土著文化的表达形式。在这个平台上开展土著艺术和文化展览,其中现代女性土著艺术家及文化家的参与尤为突出。

(e)国家土著发展协会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通过提供文化和教育基金等多项方案,使3,179人受益,其中1,734为女性,相当于总人数的55%(每年所载资料参见附件八,问题17,表2)。

98. 土著奖学金,是为帮助全国中小学及大学的土著儿童和青少年而设立的。由全国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开展(参见附件八,问题17,表3)。

99. 在家庭和国家受教育机会新举措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女性有机会申请和享受这项为土著居民提供的助学金。

100. 在为便利土著妇女获得卫生服务而采取的措施方面,2006年至2011年期间,国家土著发展协会已经实施了如下方案和项目:

(a)国家土著发展协会联合卫生部开展的土著居民特别方案,该方案旨在减轻土著居民身体健康不平衡的情况,通过参与开展健康计划,承认文化多样性,推动医疗系统间的互补,提供适当的健康服务,来应对健康需求、就医平等权利,及流行病问题。土著居民特别方案已经在全国29个卫生服务所中的26个予以开展,满足了本地居民,及迁徙到城市中心但仍因文化标准而继续原有医疗保健形式的居民的需求,方案特别强调如下方针:(一)跨文化医疗网络公务员的培训;(二)发展和加强文化间健康体验;(三)在卫生方面,支持土著居民的参与需求;(四)参与和评估土著居民的健康状况,及对与文化相关的主要问题进行卫生干预。土著居民特别方案的发展涉及到土著居民的健康问题。在卫生部土著居民特别方案中,调研流行病研究的基本数据,显示出一个清晰和不可避免的趋势,即全国土著居民的医疗不平等状况,这意味着,某些地区的土著居民在相同情况下存在不同于非土著居民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同样,与国内其他地区的土著人情况相比,也表现出了显著的差异,但其共同点是,在一个日益加深的不平衡的社会医疗背景下,死亡发生在所有年龄段,流行病长期过度激化,退化性疾病,及感染的持续高发。此外,第19973号法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卫生部和卫生服务所在其工作中承担的相应责任,遵循不同的健康准则,融入不同区域的文化和土著特有区域及组织协作开展卫生服务所的活动并积极参与其中。因此,根据土著居民特别方案,开展了土著居民患病率研究,并且,最重要的是,土著医学吸引了越来越多公众的注意力。值得强调的是,土著实践治疗的复苏是土著妇女推动社会和卫生方案所带来的积极成果。

(b)帝国之城跨文化医院的建设(2006年),为周围六个社区的100,000名用户带来了便利。传统土著医学和古老的土著医学的融合产生了跨文化融合,缓解了马普切人和非马普切人的就医压力。该健康中心有15名医生,4名创始人,1名宣导员,11名文化顾问和马普切文化专家。

L.移徙妇女

101. 在医疗卫生方面,所有未满十八周岁的外国儿童及青少年,不论其自身、父母、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移民身份,均有权接受同他们智利同龄人一样的公共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此举与卫生部与内政和公共安全部签署的协议相一致,包含于2008年3月10日签署的《第1914号豁免决议》中。

102. 即便没有有效合法文件,怀孕的移徙妇女也可以向最近的诊所寻求帮助,从国家医疗系统中受益,建立档案并提交侨民和移民司及内政和公共安全部,以获得为期一年的临时签证,在这一事宜上,由政府总秘书部社会组织司、卫生部及侨民和移民司进行协作。

103. 根据刊登于2008年6月11日第3229号公报上的题为“妇女在非常规情况下怀孕”的文章,在卫生部2003年1月20日第1179号通函的基础上,侨民和移民司补发了2007年5月26日第6232号通函,指出:(a) 为在这种情况下怀孕的妇女颁发临时签证,并督促其前往距离住所较近的诊所做定期检查,为此,该怀孕妇女应提前提交全部文件,及一份产检证明。为在国内有住所,其居留资格到期但已按程序证实其非正常状态的外籍人士,应听从其住所所在地相应的诊所安排。该移民群体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移民资格,像智利本国居民一样享有相同的医疗系统服务网络。(b) 外籍人士在智利未恢复正常移民身份的,有权享有紧急医疗保健服务,但需支付医疗费用。

104. 为改善和保护居民健康,预防生物医学风险,卫生部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相应措施。以上所述同样适用于养老金人群,并且,申请人可根据协议在其住址所在地相应诊所就诊或选择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医疗保障系统。

105. 关于获得教育服务的问题,《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9条第10款规定,所有居住在智利境内的男童、女童及青少年,无论其原国籍为何,或其父母是否拥有在智利居住的合法权利,均不得作为拒绝移民儿童及青少年进入智利教育系统学习和发展的理由。此外,移民学生拥有学生保险、学生证、助学金及食品,以及同本国学生一样的其他福利。对于寻求庇护的儿童移民难民,在申请收容所时应在相应机关注册,获得省级机关的相应授权,及侨民和移民司出入境的有效证明。

106. 从内政及公共安全部的角度出发,将对移民进行管理,促进规律性迁徙作为其主要工作方向之一,由此表明,在智利的移民,大多数是可以获得居住权的。移民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并进而获得在该国的居住许可,及身份证明,以此作为凭据,有利于被列入智利社会保障系统,其中包括健康及教育保障。然而,事实表明,移民所造成的脆弱性和排斥性的局面为妇女在该国获得居住权增加了阻力,暴露出相关方案的缺乏,除了需要频繁面对贫困状况,还可能使移徙妇女成为移民歧视和相关罪行的受害者。综上所述,智利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于使这一群体在一体化的过程中,重点针对弱势群体,如移民儿童、青少年及妇女,通过移民身份正规化,向其提供享有社会基本服务的权利。这是对于移徙妇女及其家庭采取的最根本举措,在智利,移徙妇女享受在特殊协议中规定的社会服务时,本着为自己及其子女负责的原则,必须申请居留证。

107. 已经开展的举措,包括:

(a)自2003年生效的生育保护专项行动。旨在为在智利怀孕的外国妇女(不论其移民身份)提供健康服务。此外,为其提供暂住证。依据生育保护协议,从2005年到2011年侨民和移民司已为3,489名已登记的移民怀孕妇女发放了临时签证;

(b)自2009年生效的《将寻求庇护的移民纳入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网络服务协定》,其目的在于将在智利的申请庇护的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纳入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网络。除此之外,还为申请人及非法移民提供住所。为所有在侨民和移民司登记的如下三种情况的受害妇女发放临时签证: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转入的;侨民和移民司掌握其有效基本信息的;及妇女自己提出申请的。

(c)自2011年起,根据第20507号法律采取的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临时居住签证的措施。通过这一举措,作为对人口贩运罪受害者及证人身份给予保护的一部分,已为六人发放了居住许可(五女一男)。

108. 为使妇女受益,还采取了其他措施,主要针对受移徙妇女情况影响的移民男童、女童、青少年子女,如国家承诺为其照顾子女,以便其获得工作机会。

109. 现行这方面的有效公约,主要涉及:

(a)对移民子女身份的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教育服务;

(b)移民子女的学前教育服务;

(c)对移民子女身份的男童、女童和青少年的医疗卫生服务;

(d)儿童保护网络。

110. 从社会发展部的角度出发,通过社保卡来完善智利的社保体系,确定并优先保障居民社会福利,同时考虑到以权利为基础的新的社会保障政策下的弱势群体。如有疑虑,任何人都可以进行调查,不论其国籍和移民身份。尚未在智利享有正常居住权的受益人,可以根据其国籍的不同,及零单一税率进行注册。所有在智利居住的人,都可以通过社保卡进入到社会保障系统,其中包含两个子系统,“团结智利”和“智利与你一起成长”进行咨询。

1.子系统“团结智利”

111. 一旦持社保卡的咨询人访问团结智利网,团结智利将会与属于弱势群体的家庭或个人取得联系,并帮助其进入到社会保障网络成为其用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成为合法身份的移民),通过开展相关方案、服务和现金福利的形式有效利用所提供的机会。为此,团结智利作为媒介,给予辅导和支持,通过连接和给予访问者合法身份的特有项目进行运作。通过具体的教育方案专门为社会心理需求者提供帮助和支持,为个人或家庭融入到其他社会进程提供便利。

112. 该方案如下:

(a)桥梁方案,帮助极度贫困的家庭,由市政当局、管理部门执行,互助与社会投资基金提供技术支持;

(b)联系方案,面向需要帮助的独居弱势老人,由市政府执行,国家老年人事务处提供技术帮助;

(c)街道方案,针对符合情况的男子、妇女、儿童,由市政府、省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及其管理部门执行,社会发展部负责技术援助;

(d)道路方案,旨在帮助被迫分离的成员之一正在服刑的家庭的子女,由非政府组织执行,社会发展部提供设计和方法上的支持。

113. 团结智利,为满足用户需求,以发放现金补贴作为保障。其中主要包括家庭单项补贴、可饮用水消耗及下水道系统使用补贴、身份证补贴、基本互助养老金补贴。然而,这些福利需要从其缴费账户中通过银行转账到账,如果移民没有缴纳相关联的单一税,就不可能获得这些补贴。团结智利的保护网由如下相关机构组成,在那里移民可以了解到他们最关心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医疗卫生和教育问题:

(a)国家卫生基金:负责为每月向国家卫生基金支付其收入的7%的居民和缺乏产权的居民发放护理保险;

(b)全国幼儿园委员会:负责托儿所,教育和儿童保健的工作;

(c)全国助学计划与奖学金委员会:负责产品、服务、及奖学金质量的规划和管理,旨在保障学生人权和进行社会保护;

(d)一体化基金会:非盈利性私人实体,由一个全国性的人力资源网络和为儿童谋福利的基础工程组成。

2.子系统“智利与你一起成长”

114. 该方案是为智利人同样也是为外国人设计的,不同于“团结智利”子系统,该子系统在津贴和福利上不存在非法移民和正规移民的差别对待,这是因为智利与你一起成长通过公共卫生系统,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得阻挠任何人享有健康福利的权利。子系统“智利与你一起成长”的社会心理开发方案是通过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网络开展的,旨在帮助所有公共医疗系统内的儿童,卫生部通过29个卫生服务部和智利与你一起成长系统共同实施。其中包含一系列强有力的旨在于控制、监管和保障儿童从出生到四岁的健康的措施。

115. 至今尚未建立具体的立法措施,以保护移徙妇女的劳动权利,然而,考虑到从事家庭佣工的移徙妇女占显著比例,第20336号法律从她们的利益出发,制定了最低工资、产假及休息的标准。

116. 第20507号法律没有相应立法用以直接解决移民女工问题,但是可以影响到移民女工权利保护体系的建立,如包括劳动剥削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以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罪行,及这些罪行的受害者权利保护标准的建立。

117. 适用于移民女工的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根据智利共和国《劳动法典》第2条指出,歧视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歧视行为包括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包括基于种族、肤色、年龄、婚姻状况、组织、宗教信仰、政治见解、国籍、民族血统、社会出身的排斥及特别照顾,其结果是限制或损害了就业及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b)智利共和国《劳动法典》第19条指出,除雇主外,不超过25名员工为同一雇主服务时,其中至少85%应为智利籍工人。与此同时,该法第20条对比例计算给予了规定,在第3款中指出“如其配偶或子女是智利人,或为智利人的遗孀及鳏夫的外籍人士,均被视为智利人”,第4款补充指出“不考虑意外缺席的情况,当外籍人士在智利居住五年以上,则应被视为智利人”。

(c)在智利,许多移徙妇女的主要工作为家庭佣工,直到几年前,这项工作在智利的立法中仍未像其他工作一样得到同等保护。然而,从移徙妇女的利益出发,智利立法最新修订如下:

(一)1993年第19010号法律,向在任何情况下被解雇的移民家政女工支付遣散费,金额相当于其每月工资的4.11%;

(二)1993年第19250号法律,对女工一天的休息时间和薪资作出修订,延长室内女工的休息时间为12小时。此外,室外女工,一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中一小时为休息时间。关于薪资报酬,规定了所有家政女工的最低薪资(扣除住宿和饮食)是其他工人最低月收入的75%;

(三)1998年第19591号法律,引入家政女工的产假福利;

(四)2008年第20255号法律,采取临时改革,出于社会保障的目的,应使家政女工最低工资税率相同,缴税金额应与其他最低收入工人所交数额成正比。

(五)2008年第20279号法律,规定家政女工的最低收入和其他工人的最低收入相同。

M.难民妇女

118. 2010年颁布了关于难民妇女的第20430号法律,随后出台了其实施条例,承认普遍性原则,并规定“关于难民概念的释义[……]适用于对于性别这一敏感视角”,如“申请人声称自己是暴力受害者,无论是性暴力还是由于性别问题导致的其他暴力行为”,均应给予特别处理(实施条例第58条)。在智利申请难民身份时,需证明“有充分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第20430号法律第2条,实施条例第2条),虽然法律没有明确“性别迫害”的原因,但应当根据其背景进行研究并为迫害行为引证,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及评估其他因素,如原国籍信息、文化因素等。除上面所述,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受到了性别迫害。此外,国家近年来十分关注重新安置的标准,对于弱势群体需考虑到性别这一特殊因素。

119. 关于采取措施防止歧视及改善经济社会条件的情况。第20430号法律第13条明确指出,申请人应享有《共和国政治宪法》、国内法律法规及智利签署和核准的国际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并补充说,难民及其家人有权享受健康、教育、住房和就业的权利,不论工人或是自雇人员,均同其他外国人平等,这一点与《共和国政治宪法》第19条第2款第二段中关于共和国居民之间不得存在歧视的表述相一致。此外,第20430号法律第45至47条及其实施条例第13条,均规定有难民取得永久居留许可证的权利和享有“此法律及有关这一方面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120. 此外,自2006年起,为支持和解决难民问题,内政和公共安全部已为申请难民身份的项目拨出预算。这些举措包括帮助难民身份申请者转移并融入到社会及民间组织。为帮助和支持初入智利的人,开展财政专款专用。目的在于恰当响应这个群体的需求,包括可能衍生出的社会弱势情况的发生,尤其是与生计相关联的情况,如身体及心理健康、教育、劳务中介、职业培训和创业资本。预算的投入有利于帮助难民融入智利社会,参见附件八(问题19,表1)。

121. 自2009年至今,为方便开展各类帮助难民融入社会的项目,建立了特别程序,用以监测社会高危状况。目前,由此成立了一些技术机构,开展题为“高危案例及处于危险中的妇女”的会议。每次会议的记录及特殊案例均被视为机密,但这种会议有可能发展为定期会议,致力于诊断工具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弱势程度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将为那些面临严重侵权和更复杂的排外情况的人群制定长期的整合计划。因此,将会生成一个长期的预算配额,并为评估及纠正这种行为进行持续的追踪。出席该会议的有社会部、侨民和移民司的代表、项目执行机构的专员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N.婚姻和家庭关系

122. 第20286号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如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则为夫妻双方提供最大的灵活性,可以是双方当事人或其代表出席(第20286号法律,第68条)。此外,根据第20286号法律第106条规定,若发生任何第19947号法律第54条中所述之情形,无需提前上交调解机构,如直接或间接受到身体或心理上的家庭暴力,则给予受害一方本人无需提前申请的权利,离婚办理手续应相应简化。除此之外,根据第19947号法律新增临时条款最后一款,规定“由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在智利同样有效,同时不妨碍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已经作出的裁决的效力”。

123. 关于确保配偶双方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的措施,2011年4月5日,共和国总统提交给智利众议院一份编号为7567-07的法律草案,题为“为规范婚姻财产制度而对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作出若干修订”,这一草案正与其他两项法律草案同时处于审议程序中,这两项草案分别重修其他两项计划草案:第7727-18号法律草案和第5970-18号法律草案。

124. 目前,第7567-07号法律草案正处于智利众议院审议过程的第一阶段,即合宪性审议。草案已由家庭委员会核准,正等待宪法委员会的审议。该草案是基于三项原则提出的,即:

(a)法律面前,夫妻平等;

(b)在婚姻财产制度下夫妻双方均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c)对全职照顾子女和家庭或因照顾子女和家庭而无法全职工作的婚姻一方给予经济保护。

125. 其主要目的如下:

(a)《共和国政治宪法》承认妇女的能力、所履行的职责以及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在财产制度中,赋予已婚妇女当前立法中所没有提及的管理婚姻财产及其私有财产的权利:

(一)在婚姻财产的管理中,消除了丈夫作为一家之主的概念,因此,家庭可以根据其意愿由丈夫或妻子管理。只有当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婚姻财产才将由双方共同管理;

(二)关于私有财产,可以由配偶双方各自管理,根据该法律草案,取消了丈夫管理妻子财产的制度,前提是婚姻建立在该财产制度下;

(b)婚姻财产作为合法婚姻的补充,对于婚姻和夫妻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这一制度有助于保护将更多时间奉献给照顾家人和家庭的一方(通常情况下,这一方是妇女),在婚姻期间,通过该权利可获得对方收益的一半;

(c)对妇女的持续保护旨在:

(一)赋予妇女管理婚姻财产的权力;

(二)实现妇女对其私有财产的自行管理;

(三)增加双方私有财产,如同婚姻财产有关的现有财产将成为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将由夫妻双方分别管理;

(四)在丈夫管理婚姻财产的情况下,保证由妻子作为唯一的保留财产持有人;

(五)为缺席或无法管理的一方建立完善的临时管理机制,旨在于满足家庭需要并且妥善安排财产。上面所提到的权利将考虑到管理财产的一方和不管理的一方,除了现存的保留资产,丈夫同样享有该项权利。因此,尽管该法律草案一直致力于确保双方的权利平等,但对将更多时间奉献给照顾家人和家庭的一方给予了更多保护。

(d)增加双方各自管理的财产:取消与婚姻财产相关的财产,也就是说,婚前财物或购买的动产,以及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将成为其私有财产,并因此将由其独自管理,而非像现行法律规定的由丈夫管理。

(e)赋予非管理一方在紧急情况下对财产的支配权,如在管理一方缺席或丧失管理能力的情况下,非管理一方可以通过实施特殊临时管理来处置财产,以满足家庭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