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四届会议 ( 2023 年 2 月 6 至 24 日 ) 通过。

关于哥斯达黎加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2月20至21日举行的第1960和1962次会议上(见CEDAW/C/SR.1960和CEDAW/C/SR.1962)审议了哥斯达黎加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CRI/8)。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RI/Q/8号文件,哥斯达黎加的答复载于CEDAW/C/CRI/RQ/8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的后续报告(CEDAW/C/CRI/FCO/7)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全国妇女协会执行主席Adilia Caravaca Zúñig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外交和宗教事务部、立法大会、司法权力机构、社会保障部、国家规划和经济政策部的代表以及哥斯达黎加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常驻副代表Shara Duncan Villalobos及其他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CRI/7)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2年关于全面赔偿杀害女性幸存者的第10263号法律,建立了全面赔偿杀害女性幸存者家庭的制度;

(b)2022年关于有利于非洲人后裔的平权行动的第10120号法律;

(c)2022年关于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以及新生儿护理方面获得合格、有尊严和得到尊重的护理的权利的第10081号法律;

(d)2021年对《禁止在就业和教学中性骚扰或骚扰的第7476号法律》进行改革;

(e)宪法法院关于保护同性婚姻的裁决于2020年生效,符合美洲人权法院咨询意见(OC-24/17)的规定;

(f)2019年关于保护土著人民国籍权和保障边疆地区土著人民融入社会的第9710号法律;

(g)2018年的第41337-MGP号法令,承认外国人在《外国人移民身份证件》中享有性和性别认同权;

(h)2018年的第41329-MGP号法令,承认同性移民夫妇的权利。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2017-2032年关于处理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政策》;

(b)《2018-2030年哥斯达黎加男女切实平等国家政策》。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的这一期间于2018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的《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哥斯达黎加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立法大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9.委员会注意到法官在29项法院裁决中援引了《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没有充分纳入国内法,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往往并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用的补救办法。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高妇女、包括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对《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诉诸的法律补救方法的认识。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加强其法律和监管框架,以落实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解决对妇女、特别是受贫困影响的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而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有限。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通过并确保有效执行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土著人民诉诸司法的第9593号法律(2018年),并为全国妇女协会妇女事务部招聘了7名法律专业人员,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尽管如此,委员会仍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诉诸司法的经济障碍和可获取的免费法律援助有限;

(b)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障碍,如法盲和缺乏关于投诉交叉形式歧视的现有补救方法的信息。

1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扩大有充足资金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以确保在涉及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b)加强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诉诸司法,包括开展扫除法盲运动,消除语言障碍,无障碍的法院,并传播关于权利受到侵犯时可用于提出申诉的法律补救方法的信息。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极端主义团体对全国妇女研究所的仇恨言论和威胁有可能削弱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b)市级妇女事务办公室的权力、任务授权和能力有限,无法在地方一级有效促进妇女人权;

(c)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缺乏协作。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全国妇女研究所免受威胁和仇恨言论;

(b)加强市级妇女事务办公室的权力、任务授权和能力,为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其提供有关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

(c)确保国家机构与包括代表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组织在内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在通过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和方案方面进行有效协调和协商,并在这些政策中纳入基于人权的方针和交叉性别视角。

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哥斯达黎加监察员办公室内的妇女权利监察员办公室的资源大幅削减,这进一步削弱该办公室在促进和保护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土著妇女、移民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在内的妇女权利方面的能力;

(b)修正关于共和国监察员办公室的第7319号法律(1992年)的拟议第23217号法律草案力求撤销哥斯达黎加监察员办公室内的妇女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和其他特定弱势群体权利办公室;

(c)监察员办公室主任的任命严重拖延。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向哥斯达黎加监察员办公室内的妇女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任务,包括以保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审议妇女和女童的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废除或修订拟议第23217号法律草案,该草案修订关于共和国监察员办公室的第7319号法律(1992年),以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内的妇女权利监察员办公室和所有专门办公室的维持和独立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确认哥斯达黎加监察员办公室主任,并确保过程透明,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2月2日第10120号法律设想的有利于非洲人后裔的平权行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采取哪些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土著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女户主和残疾妇女等其他弱势妇女群体的实质平等。

20.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CRI/CO/7,第13段)并建议缔约国:

(a)提高政界人士、公职人员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非歧视性的认识;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并解决对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女户主和残疾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陈规定型观念

21.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例如在《2018-2030年哥斯达黎加男女切实平等国家政策》框架内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提高公职人员对性别平等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男女在缔约国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包括在缔约国全境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政治、土著和宗教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促进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b)确保所有旨在改变社会陈规定型观念的干预措施都是从跨部门的角度来实施的,以便消除针对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移民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LBTI和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

(c)进行后续研究,以衡量这些运动和其他干预战略的有效性。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处理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政策(2017-2032年),并采取措施促进性别暴力受害妇女诉诸司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普遍存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杀害女性、失踪以及心理和性暴力;

(b)持续实行所谓的转换疗法,以改变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

(c)据报对双性儿童、包括女童进行医学上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手术和治疗的案例;

(d)成人与儿童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结合。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并加强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提供适当的庇护所、免费法律援助和心理社会咨询,特别是在偏远农村和边疆地区;

(b)从速批准第20.970号法律草案,禁止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进行所谓的转换治疗和其他强迫、非自愿或其他方式的胁迫或虐待;

(c)在包括女童在内的双性儿童达到足够年龄或成熟能够进行自主决定并给予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之前,禁止对他们进行非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为包括女童在内的双性儿童通过和实施基于人权的卫生保健规程,以维护其自主性和身体完整性,并确保双性儿童及其家庭能够获得同伴支持和免费法律援助、医疗和心理社会服务;

(d)修正所有相关立法,禁止和消除成人与儿童之间的事实上结合。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注意到打击偷运移民和贩运人口国家联盟的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政策(2020-2030年)、打击对儿童和青少年商业化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以及为促进贩运案件中的执法协调而设立区域工作队。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而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而且太平洋沿海区的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和女童遭受性贩运的风险更高;

(b)自2020年以来,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基金的资金减少了;

(c)过境和(或)非正常移民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海地人和非洲人,获得有关贩运和偷运移民网络的非法做法的信息有限;

(d)儿童色情旅游业在缔约国的盛行。

26.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执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政策(2020-2030年),加强及早查明被贩运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特别是在边疆地区和太平洋沿海区;

(b)向国家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基金划拨足够的资金,以确保向被贩卖者提供充分的支助服务,包括提供庇护所、心理社会咨询和重返社会方案;

(c)向面临贩运风险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过境和(或)非正常移民的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提供关于贩运和偷运移民网络非法做法的方便和及时的信息,包括用缔约国境内主要移民人口如海地人和非洲人的语文提供信息,并加强与经营庇护所和向被贩卖者提供支助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向其提供国家资助;

(d)通过立法,在缔约国各地制止儿童色情旅游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性别均等,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建立交替机制,这促使议会在2018-2022年期间基本实现了性别均等,并使妇女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比例得到提高。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加强立法措施以促进妇女权利而于2016年在议会中成立的妇女议会党团已停止运作;

(b)妇女很少参与新的通信和信息技术(信通技术)和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导致出现算法偏差;

(c)推迟颁布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重启议会中的妇女议会党团,以加强立法措施或提高妇女地位;

(b)确保妇女参与新的通信和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和立法设计;

(c)加快颁布《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涉及妇女和气候安全问题,包括妇女的积极参与,并将重点放在安全理事会关于冲突中性虐待的第1820(2008)号决议上。

教育

29.委员会确认该国的扫盲率高达98%,并建立了社区中心,以促进社区获得技术和数字素养。委员会注意到旨在缩小数字性别鸿沟和解决贫困妇女人数日增问题的Puente al Desarrollo、Avancemos和Crecemos等举措。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所谓的“教育封锁”或技术差距以及妇女和女童上网受限,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加剧,使缔约国现有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更恶化,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缺乏措施,无法满足妇女和女童发展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及数字技能的需求,包括农村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非洲裔女童和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30.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至2030年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速批准和执行《连通性法》,以消除妇女上网的障碍,承认她们有权在缔约国各地上网和获得信息和电信技术,并增加农村地区社区中心的数量,使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更容易掌握技术和数字素养/技能;

(b)促成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和环境科学领域,包括减缓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就业

31.委员会注意到,经修订的《劳工法》(2022年)现在规定私营部门有8天带薪陪产假,以及通过了关于保护男女同工同酬的第9677号法律(2019年)和最近出台的旨在对处于依赖状态的人逐步实施照护制度的《2021-2031年国家护理政策》。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公共照护服务资金不足,基本上仅限于生活贫困者,因此,缔约国妇女继续承担不成比例的无偿照护工作负担;

(b)妇女失业率和自营职业率高,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人数过多,因此获得社会保障计划的机会有限;

(c)在促进妇女在公司董事会、合作协会、工会和地方治理中的平等代表性方面进展缓慢;

(d)缔约国的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沿海非裔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就业机会有限;

(e)据报存在工作场所暴力、骚扰和仇恨言论侵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的情况。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逐步扩大公共照护系统,包括采取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和再分配财政措施,以减轻妇女所承担的不成比例的无偿照护工作负担;

(b)促进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回返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获得正规就业,并将社会保障计划扩大到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

(c)加强各项举措,促进妇女在私营部门的平等代表性,包括为私营公司遵守“性别平等印章”、“性别均等倡议”和“增强妇女权能原则”提供奖金,以及为招聘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包括在非传统部门招聘妇女担任领导职务提供奖金;

(d)制定就业保留计划,专门促进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非裔妇女、移民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女间性者获得正规就业;

(e)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早孕人数减少,欢迎缔约国通过《治疗性终止妊娠技术准则》(2019年)。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将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有限;

(b)威胁要废除治疗性终止妊娠技术准则,而且没有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这些准则的培训;

(c)青少年避孕药具使用率低,妇女获得现代避孕药具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和沿海地区;

(d)缔约国没有将土著妇女的分娩传统纳入产科实践。

34.根据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RI/CO/7,第31段)、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速修订《刑法》,至少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所有其他情况下均不再是刑事犯罪,确保妇女获得适当的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b)缔约国停止废除治疗性终止妊娠技术准则的努力,广泛宣传这些准则,并向保健专业人员提供有关这些准则的强制性培训,以减少不安全堕胎的数量;

(c)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获得负担得起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现代避孕药具,包括在农村和沿海地区,并在各级教育课程中纳入适龄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安全使用避孕药具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d)确保缔约国各地的产科实践中提供土著妇女的分娩传统。

农村妇女

35.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发展研究所已将性别视角纳入其新的地区治理模式。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获得土地产权和所有权的机会有限;

(b)农村妇女没有参与农村发展地区委员会的农村发展项目的通过、执行和获得经济利益;

(c)农村地区缺乏公共交通,使农村妇女和女童难以获得教育、就业机会以及优质和专门的保健服务。

36.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土地产权和所有权,包括消除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农村发展项目的通过和实施,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有效参与地区治理结构,特别是在决策一级;

(c)采取紧急措施,改善农村地区的公共交通,使农村妇女能够获得教育、就业机会以及优质和(或)专门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

37.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保护土著人民国籍权和保障边境地区土著人民融合的第9710号法律(2019年)保障恩戈贝-布格雷边境居民的国籍。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被强行逐出传统上由她们占据或使用的土地,以及私人非国家行为体强占这些土地的案例;

(b)强占土著土地增加了针对土著妇女的性别暴力、恐吓和威胁,损害了她们在传播土著科学知识、粮食主权和发展创业技能方面的社会作用;

(c)缔约国的土著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电力和文化上适当的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坚决行动,反对强占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土地并将她们从传统上占据或使用的土地上强行驱逐出去,加强法律和程序上的保障,以保护她们,并确保她们切实参与有关使用传统土著土地的决策进程;

(b)调查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土著妇女行为,包括强行驱逐和剥夺土地,起诉和适当惩罚肇事者,为土著妇女遭受的身心虐待提供补救,增加她们的创业机会;

(c)增加包括妇女在内的合格教师人数,改善土著社区的教育基础设施,确保学校有男女生分开的个人卫生设施,并向土著和非洲裔妇女和女童居住的地区提供充足的水和环境卫生、电力以及文化上适当的保健服务。

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更高的伤害风险,特别是在北部地区;

(b)待审庇护申请数量惊人,难民地位确定程序冗长;

(c)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在教育证书得到评估和获得教育、就业、卫生保健、住房和社会福利所需的身份证件方面面临繁重的费用和行政程序;

(d)没有向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基金缴款的寻求庇护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40.根据其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和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移民妇女、包括非正常移民妇女在移民过程的每个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她们的歧视;

(b)采取措施,迅速处理未决的庇护申请,减少难民身份确定和上诉程序的拖延,包括修订第43810 MGP号行政令,增加难民股以及限制签证和难民委员会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降低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在获取身份证件和教育证书得到评估时面临的费用并简化行政程序,以确保她们能够获得教育、就业、卫生保健、住房和社会福利;

(d)确保没有向哥斯达黎加社会保险基金缴款的寻求庇护妇女能够获得卫生保健和国家儿童保育与发展网络的服务。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职人员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权利的认识所采取的步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继续面临严重的性别暴力、歧视和污名化。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和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免遭性别暴力侵害,并采取提高公众认识等措施,消除对她们的污名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美洲人权法院OC-24/17号咨询意见,通过迅速、透明和方便的程序,尊重女跨性别者的自主、自决和性别认同得到法律承认的权利。

被拘留妇女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各地需要按地区安排被剥夺自由妇女的机构照料中心,这对女囚犯及其家人造成连根拔起的严重影响,被拘留妇女的条件恶劣,设施过于拥挤,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卫生用品和免受性骚扰的保护的机会有限。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机构照护中心下放权力,确保妇女不与其家人或社会文化环境分离,并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对所有关于拘留设施内的性骚扰报告进行有效调查,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惩处。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5.委员会注意到《2016-2025年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2018-2030年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政策》和《2018-2050年国家脱碳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生活贫困的妇女受到气候变化和自然资源损失的影响尤为严重,因为她们往往生活在受影响地区,缺乏提高气候抗御力的必要条件;

(b)缔约国未能批准2018年在哥斯达黎加埃斯卡苏通过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共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

(c)缺乏对妇女环境人权维护者的保护,其中许多是土著妇女;

(d)缔约国对气候变化的性别影响认识有限,因为妇女是参与森林资源和农业系统可持续管理的积极保护者,但无法利用环境服务付费方案。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观点纳入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此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b)考虑批准《联合国埃斯卡苏协定》;

(c)确保环境问题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保护和人权,特别是在土著社区;

(d)审查各种机制,以确保妇女保护者也能通过环境服务付费方案系统获得环境信贷。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分担家庭责任的《家庭法》修正案,承认离婚诉讼中的家务和无酬照护工作以及新的陪产假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未申报父亲或未登记父亲年龄的女童和青少年怀孕生子比例很高,这表明成人与儿童存在性虐待/性行为问题,而关于不当结合的第9406号法律将此定为刑事犯罪。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关于不当关系的第9406号法律,以确保怀孕生子的女童和青少年充分报告父亲的详细情况,并扩大国家儿童保育和发展网络,使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移民妇女能够获得其保育服务。

数据收集和分析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平等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1.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6(b)、18、34(b)和40(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