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CHL/CO/5-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2November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2012年10月1日至19日)通过的关于智利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2年10月2日第1071次和第1072次会议上(CEDAW/C/SR.1071和1072)审议了智利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CHL/5-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HL/Q/5-6,而智利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CHL/Q/5-6/Add.1。

A.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详尽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总体上缺乏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公约》涵盖的一些领域中妇女状况的质量数据,特别是属于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的状况。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了书面答复,而且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答复。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共同核心文件已经过时。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了高级别的代表团,由国家妇女事务局局长Schmidt Zaldivar部长担任团长,并包括智利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Pedro Oyarce和外交部、内务部、国防部、社会发展部、经济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部和农业部以及警察和司法机关的代表。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在2006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CHI/4)以来在展开法律改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文件:

关于保护家庭工人的第20.255(2009)号和第20.336(2009)号法令;

修正《刑法》以包括杀戮女性罪的第20.480(2010)号法令;

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第20.418(2010)号法令;

关于贩卖人口的第20.507(2011)号法令,其中包括关于贩卖和偷运移民罪的定义;

关于保护难民权利的第20.430(2011)号法令;

禁止歧视的第20.609(2012)号法令。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改进其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两性平等的体制性框架,例如2010年通过了作为国家妇女事务局新业务计划的《性别议程》(2010-2014年);第三份《平等机会计划》(2011-2020年);通过《国家卫生战略》(2011-2020年);2008年设立了贩卖人口问题部门间小组,2010年设立了国家人权机构。

6. 委员会欢迎自从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和区域文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8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8年);

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169号) (2008年);

关于废除死刑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2008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9年);

《美洲被迫失踪人士公约》(2010年)。

7.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现在加入了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8. 委员会回顾了缔约国系统和连续不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的义务,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注问题和建议需要缔约国从现在起一直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予以优先关注。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实施活动中着眼于这些领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

国民议会

9. 委员会重申,该国政府对于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并特别应对其负责,但委员会强调指出,《公约》对政府的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参议院和众议院按照其程序并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从现在起一直到《公约》规定的下一次报告进程期间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禁止歧视立法包括禁止基于性别、性别认同和性别取向的歧视,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在其立法中纳入《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以及第二条(a)项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提到平等的概念,而缔约国的计划和方案中对“平等”和“公平”的提法可能被解释为同义词或可相互替换。

11.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针对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定义,涵盖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并在其宪法和/或其他立法中确立《公约》第二条(a)款规定的男女平等的原则,以便实现男女之间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

注意到,“公平”和“平等”这两词不是同义词,也不是可相互替换的,可能会导致概念性混乱,《公约》的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男女之间的法律和事实上(形式和实质上)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加强妇女局的财政资源,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局与议会和民间社会的协调不够充分,而弱势妇女没有被充分地纳入妇女局的方案、行动计划和政策。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新的禁止歧视的法律第2条第(1)款,加强其与国民议会和民间社会的协调,并充分将所有弱势妇女纳入公共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工作。

临时性特别措施

1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议会拒绝将平等权利行动纳入新的禁止歧视立法,因此使缔约国无法在《公约》的所有领域里,特别是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领域里加速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1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临时性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考虑采用临时性特别措施,以此作为一项必要的战略,在《公约》所有领域里,特别是在妇女代表性不足的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以及在移民和土著人的机会受到限制的教育和就业方面加速实现实质性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16. 委员会欢迎最近的立法规定了男子的育儿假(第20.545号法令),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家庭中和社会上持续存在对男女的作用和责任的传统定型观念,这种观念过分强调了妇女作为母亲和配偶的传统角色,并继续影响到其教育和专业的选择。此外,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正如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承认,某些妇女群体由于性别取向、性别认同、土著血统或由于艾滋病毒/艾滋病阳性等原因而遭到多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协助女子和男子兼顾家庭和就业责任,特别是通过关于男女适当分担子女照料和家务的提高认识和教育倡议;

将其对多重形式歧视问题的承认转变成一项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态度的全面战略,以便执行新的禁止歧视的法律。

暴力侵害妇女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加紧努力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修正其刑法,以列入配偶或原配偶实施的杀戮女性的罪行(第20.480号法令),并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和补救措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代表团解释说,“惯常虐待”的条件仅仅适用于心理暴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实行这项额外的要求才能使这些行为相当于刑事犯罪,这构成了一种程序性障碍,阻碍对这些行为提出起诉。它还关切地注意到,立法中没有一项既包括心理暴力又包括肉体暴力的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刑事罪的具体定义。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性骚扰只是作为工作场所出现的一种行为(《劳动法》第2条)和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第20526号法令)而加以处罚。

1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修正其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第20.066号法令),列入一项包括肉体暴力和心理暴力的家庭暴力作为一项刑事罪的具体定义,并取消“惯常虐待”的要求,以便能够对所有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刑事调查并起诉肇事者;

颁布立法,将性骚扰作为一项刑事罪加以惩处。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采取措施解决其他形式的暴力,例如家庭以外的杀戮女性和性暴力行为。它还对已采取的防止杀戮女性行为的措施的有效性表示关注。此外,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对参加社会抗议的女学生和对参加马普切抗议的妇女过分使用武力,包括性虐待。它遗憾地表示,肇事者未能受到起诉,而缔约国未能向此类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措施,鼓励妇女举报家庭内外的所有暴力事件,包括性暴力;

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和行动计划,防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在马普切和其他土著社区,并建立一个有效的体制机制,协调、监督和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研究所有杀戮女性的案件,以便提高针对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的防范性措施的有效性;

针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系统,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已提起的起诉的数量以及在国家人员实施的暴力案件中作出的定罪、判决和纪律惩戒措施的数量;

确保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各级的国家人员实施或其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得到系统和正当的调查,罪犯受到切实的起诉并得到适当的判决和纪律惩戒措施的处罚,而受害者,特别是土著妇女得到赔偿或补偿;

加强其司法体系,确保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等弱势群体可有效地诉诸司法。

贩卖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2.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旨在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的立法和体制性举措,但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缔约国缺乏旨在解决贩卖人口根源的防范性措施而且缺乏一个受害者识别机制,以便推动执行新的法律,向贩卖人口的妇女和女孩受害者提供恢复、保护和临时住房。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程度方面,特别是从农村向城市地区的国内贩卖现象方面缺乏充分的资料,而且缔约国内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现象方面缺乏资料。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执行关于贩卖人口的新的立法,特别是调查、起诉和惩处人口贩卖者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此方面的资料;

确保对新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监督和定期评估,包括收集和分析国内和跨界贩卖人口的数据以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资料,并将此类数据列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采用有效的贩卖人口受害者的查询和识别机制;

向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和边防官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系统的培训,确保严格实行新的相关的刑法规定,起诉和惩处人口贩卖的罪犯,并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向受害者系统地通报其权利;

增加针对人口贩卖行为的妇女和女孩受害者的国营临时收容所,向她们提供充分的保护和援助,包括通过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加紧努力,与人口贩卖的原籍国、转运国和目的地国展开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信息交流防止贩卖人口行为,并协调旨在起诉和惩处人口贩卖者的法律程序。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制定“智利的600名妇女领导人”方案,努力加强女性的政治领导能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加政府的比例很低,在议会两院、外交部门和司法机构中以及担任市镇长和市政府议员职务的比例很低。它遗憾地指出,重男轻女的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而且缺乏临时的特殊措施,这继续阻碍妇女参加议会以及担任国家和市镇各级的决策职务,其中包括土著妇女。此外,委员会重申,它关切地注意到双名选举制度对妇女的政治代表性产生了不利的影响(CEDAW/C/CHI/CO/4,第14段)。

2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考虑一旦必要时采取临时特殊措施,以便加速妇女全面和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参加全国和市镇各级政治生活的力度,包括展开还针对土著妇女的提高认识运动,鼓励各政党提名数量相等的女子和男子作为候选人,并适当地资助女性候选人的竞选运动;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发起双名选举制度改革,并确保部长办公室和总统办公厅秘书长为了在这一方面拟订一项提案而要求展开的研究在明确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国籍

2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身份不正常的移徙妇女系统地适用针对过境外国人的出生地原则例外条款,而不论其在缔约国的逗留期长短如何,因此其子女无法在出生时取得智利国籍,而只能在其21岁生日之后的一年内选择智利国籍。

2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审查和修正其立法,以便按照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确保在缔约国内出生但由于其移徙母亲身份不正常而无法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儿童可以在出生时取得智利国籍(CMW/C/CHL/CO/1,第33段);

考虑加入关于无国籍者状况的国际文书,即《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4年)。

教育

2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旨在推动怀孕少女继续上学的立法和体制性措施,特别是对以怀孕为理由开除学生的学校进行惩罚,在中学进行性教育以及建立少年怀孕保护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日益严重的少年怀孕现象导致很高的辍学率;学校普遍以怀孕为理由开除学生,而此后提出的申诉数量有限,从而造成对怀孕学生缺乏认识;学校课程中缺乏系统的性教育以及七个现有性教育方案的两个方案的教学内容中持续存在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文盲率很高。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确保怀孕学生在怀孕期间和怀孕以后留在和返回学校,包括建立监督机制、执行制裁措施、向怀孕学生通报新的立法规定的其权利,并加强其提高认识运动;

包括在职业培训学校里,将针对少年男女的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方案作为学校课程的一个常规内容,同时特别注意防止少年怀孕;

向教育系统所有各级的教师提供性别培训,从所有性教育方案的教学内容中消除基于两性或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

加紧努力,制定专门旨在消除农村和土著妇女文盲现象的方案,并为农村和土著女孩落实平等教育机会。

就业

3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针对家庭雇工的最低工资、享受公共假日的权利和产假问题颁布了改进其工作条件的立法,及其旨在规定每周最高工作时数的第8292-13号法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家庭雇工,特别是移徙妇女的状况仍然不稳定,法律框架没有付诸实施,而且其工作条件没有得到充分的监督。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加速颁布关于家庭雇工每周最高工作时数的第8292-13号法案,并确保住家和不住家家庭雇工享有这一方面的同样标准;

采取一切必要的步骤,确保更好地执行关于家庭雇工的劳动立法,包括进行系统的劳动视察并展开特别是针对移徙妇女的提高认识活动;

为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关于家庭雇工体面工作的第189号公约规定一个时间范围。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一贯由男性控制的领域向妇女提供培训,但仍然关注的是,女性参与劳力市场的比例很低,尤其是移徙和土著妇女,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持续存在,而且缔约国未能按照劳工组织的标准将同工同酬原则纳入关于同等报酬权利的第20.348(2009)号法令。委员会注意到,第20.348号法令规定设立一个申诉机制,但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所提出的申诉的数量有限。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考虑修正其立法,按照劳工组织关于同酬的第100号公约(1951年),列入同工同酬原则,以便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

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以便实施第20.348号法令;

加紧努力,制定旨在改进劳力市场上妇女状况的措施和方案,包括吸收移徙和土著妇女。

健康

3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执行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广泛训练的性活动和心智健康教育国家计划和青年健康核查战略,并在59个城市中建立了青少年友好空间。然而委员会深为遗憾的是,所有最近旨在使堕胎非刑罪化的议会举措都在缔约国内归于失败,包括在胎儿严重畸形或强奸情况下母亲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的堕胎。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表示,在母亲的健康或生命遭到威胁的情况下,其生命权优先,但委员会重申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CEDAW/C/CHI/CO/4,第19段)表示的关注,即堕胎在所有情况下仍然是一种刑事罪。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缔约国内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被非自愿绝育,以及尽管第A/15/47号通知(2011年12月)明确规定妇女可拒绝艾滋病毒/艾滋病测试,但怀孕妇女仍然必须接受这种强制性测试。此外,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颁布了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立法(第20.418号法令),但鉴于早孕及其造成的不安全堕胎的数量增多,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实行第20.418号法令方面存在严重的差距,而且妇女难以取得避孕方法和计划生育服务。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提供充分取得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药具的机会,包括紧急避孕,防止早孕并确保各城市切实执行新的立法;

确保在绝育手术实施之前由医务人员征得完全知情的同意,未经这种同意而实施绝育手术的执业人员受到惩处,并向未经同意的绝育手术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补救和经济补偿;

确保医务人员适当遵守和执行第A/15/47号通知,并确保向怀孕妇女通报拒绝艾滋病毒/艾滋病测试的可能性;

审查其现有的堕胎问题立法,以便在强奸、乱伦或母亲的健康或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使堕胎非刑罪化;

对非法和不安全的堕胎及其对妇女的健康和生命的影响,特别是造成产妇死亡的堕胎进行彻底研究,包括收集此方面统计数据,并考虑将这种研究作为立法和政策行动的依据。

经济和社会福利

36.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8年养恤金改革对妇女产生的积极影响,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养恤金基金的歧视性计算系统,因为该系统采用按性别分类的预期寿命表,结果使作出同等贡献并取得同等账户余额的男女在退休时享受不同的每月养恤金。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审查公共养恤金制度,以便消除所有歧视妇女的要素。

38. 此外,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未能充分提供资料,说明2010年地震和海啸对妇女,特别是对农村妇女的社会和经济状况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通过自然灾害管理国家行动计划问题提供了资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重建努力未能充分考虑到妇女的具体需要。

3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为应对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而采取的所有方案和战略,包括即将出台的国家行动计划,纳入性别观点,以便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按照其需要充分得益于此类措施。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移徙妇女受到社会排斥并处于弱势,而且有一些障碍阻碍她们享受基本权利,例如取得社会福利和保健服务,特别是孕妇取得此类服务。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改进移徙妇女的经济状况,从而消除其易于受到剥削和人口贩卖的脆弱性,并改进其取得社会福利和保健服务的机会,而不论其地位如何,特别是孕妇取得此类服务的机会;

制订定期监督社会和经济政策对移徙妇女的影响的机制,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此方面的情况。

42. 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有关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详尽的资料,例如移徙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面临多重形式歧视的其他妇女的情况。

43. 邀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处境不利妇女群体的情况,特别是移徙妇女、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的情况提供全面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被拘留的妇女

44.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关于监狱系统及其监管框架的改革的陈述,但关切地注意到监狱中的妇女所面临的艰难的状况,特别是其取得充分的保健设施和服务方面的情况。

45. 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吁请缔约国确保监狱系统改革纳入性别观点,并向国内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妇女提供适当的保健设施和服务。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代表团在陈述中告知,一份关于包括同性关系在内的事实上的结合的法案已经提交参议院。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在婚姻财产管理方面歧视妇女的法律持续存在,并重申它关切地注意到,自1995年以来,这一方面的法律改革一直在进行(CEDAW/C/CHI/CO/4,第9段)。

47. 按照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在一个明确的时间范围内加速颁布目前已提交议会的关于修正《民法》和关于婚姻财产机制的其他法律的第7567-07号法案,确保新的婚姻机制保障婚姻期间和婚姻解除以后男女的平等权利,并确保妇女获得信息,使她们能够根据新的婚姻财产立法作出知情的选择;

考虑尽快通过关于事实上结合的新的立法,并确保立法的规定充分尊重不歧视和男女平等的原则。

国家人权机构

48. 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但关切地注意到,该机构不符合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巴黎原则》修正第20.045号法令,从而加强和扩大国家人权机构的职权,并向该机构提供有效运作所需要的充分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一项性别平等的具体任务和一个申诉机制,并规定其有权审议和发表意见并就声称被侵犯人权的妇女提交的申诉提出建议。

数据收集和分析

50. 委员会欢迎该国努力改进数据收集系统并更新性别指数。然而它表示遗憾的是,这些指数没有充分纳入机构层面,而且缔约国内性别数据的分析和使用仍然存在差别。委员会还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未能提供《公约》涵盖的许多领域内按性别分类的统计资料。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建立一个全面和统一的信息系统,就《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提供按性别分列的资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并按农村和城市地区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表明已采取措施和所取得成果的影响,以便更全面地说明妇女在几个领域里的情况,特别是暴力问题的情况。

任择议定书

52.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HI/CO/4,第25段),并敦促缔约国加速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便推动全面享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将此方面的信息纳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千年发展目标》

54. 委员会强调指出,充分和切实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它呼吁缔约国纳入性别观点并在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努力中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将此方面的信息纳入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传播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智利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所有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意识到为了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一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的步骤。委员会建议将传播工作扩大到地方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讨论在落实本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地传播,特别是向妇女及人权组织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主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性别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落实结论性意见

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就为执行第19(a)和第25(a)以及(b)分段中载列的建议而已经采取的步骤提交书面资料。

编写下一次报告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其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同时征求各种妇女及人权组织的意见。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注作出答复。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2016年10月提交其下一次定期报告。

59.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报告协调准则,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委员会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必须与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执行。这两项文件一起构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的报告协调准则。条约专要文件应限于40页,而增订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