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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5

8

第一条——对歧视的定义

6-7

8

《性别歧视条例》下对女性的歧视的定义

6

8

有关《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范围的保留条文和声明

7

8

第二条——缔约国须履行的义务

8-20

9

《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

9

9

立法

10-12

9

平等机会委员会

13-15

9

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

16-20

10

第三条——适当措施

21-27

10

性别主流化

21-23

10

有关妇女的研究、调查和数据搜集

24-27

11

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

28

11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28

11

第五条——定型及偏见

29-48

12

性罪行检讨

29

12

消除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的工作

30-31

12

公众教育工作

32

12

管制传媒发放色情物品和带性别歧视的讯息

33-35

12

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36-48

13

第六条——对妇女进行剥削的行为

49-63

15

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

49-63

15

第七条——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64-70

17

香港特区立法会、区议会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女性

64-66

17

行政会议内的女性成员

67

17

妇女参与乡村选举

68

17

妇女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

69

17

担任公职的女性

70

18

第八条——国际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71

18

在国际上代表政府的官员

71

18

第九条——国籍法例中的平等权利

72

18

平等就业权利和机会

72

18

第十条——教育的平等权利

73-80

18

现况概览

73

18

持续教育

74

18

为残疾女童提供的特殊教育

75-78

19

为特定组群提供的教育

79

19

性教育

80

19

第十一条——就业和劳工的平等权利

81-122

20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81-82

20

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83-84

20

禁止雇佣歧视的法例

85-98

20

消除雇佣歧视的行政措施

99

22

退休保障

100-102

22

妇女与贫穷

103-106

22

为妇女及年青人提供的就业服务及再培训计划

107

23

外地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

108-118

23

幼儿照顾服务及设施

119-120

25

推广家庭友善措施

121

26

同值同酬

122

26

第十二条——平等享用健康护理设施

123-134

26

最新发展的重点

123-133

26

为有特别需要的妇女提供的服务的重点

134

27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参与

135-150

27

社会保障

135-136

27

新来港定居的妇女及单亲家长

137

27

加强向离婚妇女提供的辅导及家庭服务

138

27

残疾妇女

139-141

28

少数族裔妇女

142-148

28

年长妇女

149-150

29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151-154

29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151

29

乡村选举

152-154

29

第十五条——在法律和公民事务上享有平等

155-162

30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155

30

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公民权利

156-160

30

委任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

161

30

狱中的女性在囚人士

162

30

第十六条——在家庭法律方面享有平等

163-171

31

最低结婚年龄检讨

163

31

婚姻诉讼

164-168

31

有关监护权、监护和领养儿童的法例

169-171

31

附件

2A

涉及性别歧视条例的重要司法裁决

2B

妇委会的工作撮要

3A

透过统计调查/资料系统搜集的按性别划分的各种类型定期统计数字

5A

有关性罪行检讨的重要发展

5B

推广《公约》的工作

5C

有关保障妇女免受暴力侵害的法例

5D

社会福利署提供的支持服务

5E

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系统及专业培训

6A

为性工作者提供的福利和医疗保健服务

10A

按教育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十五岁或以上人口分布(百分比)

10B

按修读程度及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课程的学生人数

10C

按学科类别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课程的学生人数

10D

报读职业训练局辖下训练中心及高峰进修学院课程的学员人数

10E

按职级和性别划分的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大学教学人员数目

11A

按年龄及性别划分的劳动人口百分比(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11B

按性别及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参与率(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11C

按性别划分的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

11D

按性别划分的贫穷人口及贫穷率(不包括外籍家庭佣工)

11E

为妇女及年青人提供的就业服务及再培训计划

11F

外籍家庭佣工所享有的法定劳工保障和权益

11G

规管职业介绍所的政策及最新发展

11H

外籍家庭佣工的支持及相关的宣传及推广

11I

协助遭受虐待的外来劳工的措施

11J

加强幼儿照顾服务

11K

劳工处推广家庭友善措施的工作

12A

推广母乳喂哺的政策及措施

12B

为有特别需要的妇女提供的服务重点

13A

为新来港人士和单亲家长提供的支服务

15A

狱中的女在囚人士及女童院

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公共租住房屋

公屋

平等机会委员会

平机会

自在人生自学计划

自学计划

性别主流化检查清单

清单

房屋署

房署

东华三院芷若园

芷若园

法律改革委员会

法改会

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

服务课

政府统计处

统计处

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区

持续进修基金

基金

消除歧视性小众咨询小组

咨询小组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公约》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委员会

特殊教育需要统筹主任

统筹主任

妇女事务委员会

妇委会

强制性公积金

强积金

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

低津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

综援

在职家庭津贴

职津

雇员再培训局

再培训局

外籍家庭佣工

外佣

邻里支持幼儿照顾计划

照顾计划

淫亵物品审裁处

审裁处

社会福利署

社署

劳工及福利局

劳福局

劳工顾问委员会

劳顾会

资助妇女发展计划

资助计划

标准工时委员会

标时委员会

医院管理局

医管局

《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

《指引》

《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

《行动计划》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巴勒莫议定书》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安排》

序言

1.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此报告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根据《公约》提交的第九次报告。

2.自1996年《公约》引入香港以来,香港特区政府一直遵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促进妇女在各个领域的发展和进步。自上次报告以来在各政策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反映香港特区政府落实《公约》的决心。本报告阐述我们取得的进展以及面对的一些挑战。

3.按照拟备其他联合国公约报告的惯常做法,我们拟备了报告大纲,征询公众人士的意见。大纲胪列拟包括在报告内的标题和个别项目。在征询妇女事务委员会(妇委会)意见后,我们把报告大纲广泛发放给各持份者,包括立法会、区议会、相关非政府机构、妇女团体以及不同的专业组织等,公众也可透过互联网下载报告大纲或于民政事务总署各区的公众咨询服务中心索取。我们邀请公众在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就《公约》在这些项目方面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以及就报告内应额外加入的项目提出建议。作为专责促进香港特区妇女福祉和权益的中央机制,妇委会于公众咨询期间,就大纲的意见征询了多个妇女团体及18区区议会,并于2018年4月25日及5月16日与劳工及福利局(劳福局)举行了两场公众咨询会。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亦在2018年5月26日的会议上讨论了报告的项目大纲。

4.在草拟这份报告时,我们已仔细考虑收集所得的意见。论者在咨询期间发表的意见及香港特区政府的响应已适当地纳入报告不同章节内。

5.这份报告将派发予各持份者,包括立法会、妇委会、非政府机构及妇女团体。公众人士也可于民政事务总署咨询服务中心及公共图书馆索取报告。报告的电子版本亦可于政府的网页下载。

第一条——对歧视的定义

《性别歧视条例》下对女性的歧视的定义

6.《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中对歧视女性的定义维持不变。

有关《公约》在香港特区适用范围的保留条文和声明

7.按照香港的独特情况,中国中央政府代表香港特区就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条文载入七项保留条文和声明。香港特区政府已检视其继续适用性并认为有需要作保留。有关保留各项保留条文和声明的理据将于相关条文内详细阐述。

第二条——缔约国须履行的义务

8.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10及11段中建议将《公约》的条文全面纳入本地法律。政府致力执行《公约》的原则和条文。现时虽然没有单一的法律执行《公约》,但《公约》的条文已包含在不同的本地法律内。政府亦致力透过行政措施和公共教育工作实施各项条文,详见本报告的相关条文。

《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

9.《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383章)继续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人权,包括平等及不受歧视的权利。

立法

四条反歧视条例

10.就消除对女性的歧视而言,四条反歧视条例(即《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第527章)、《残疾歧视条例》(第487章)及《种族歧视条例》(第602章)的情况与上一次报告所述的大致相若。上述法例继续规定,在指明的范畴内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的歧视属于违法。

11.涉及性别歧视条例的重要司法裁决载于附件2A。

12.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定期检讨四项反歧视法例的运作并在需要时提出立法建议。自上一次报告以来,《性别歧视条例》已根据检讨进行了若干修订。在2014年,特区政府根据平机会的建议,扩阔了《性别歧视条例》的保障及适用的地域范围,把顾客向提供或可能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的人士作出性骚扰,定为违法行为。相关的性骚扰条文亦延伸至保障在香港注册的船舶和飞机于香港境外发生的骚扰个案。有关修订为香港众多服务业人士提供法律保障,包括约超过45 000名护士、12 000名空中服务员、23万名餐饮服务业的员工及26万名零售业的员工。

平等机会委员会

13.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平机会继续为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而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工作。平机会亦致力透过调停为投诉人讨回公道。假如调停未能和解的话,平机会可向投诉人就诉讼事宜提供适当协助,包括提供意见、安排由律师或大律师提供意见或协助、安排在法律程序中由任何人作代表、或是其他形式的适当协助。

14.平机会于2013年3月开始进行歧视条例检讨,全面检讨四条反歧视条例,并于2016年3月,向特区政府提交意见书。在八项需要优先处理的建议当中有四项涉及修订《性别歧视条例》,包括:

(a)在《性别歧视条例》加入条文,明文禁止因喂哺母乳(包括集乳)而受到直接或间接歧视;

(b)修订《性别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有关的条文,保障在共同工作间工作的人免受性骚扰、种族骚扰和残疾骚扰;

(c)修订《性别歧视条例》和《残疾歧视条例》,以保障会社成员或准成员免受会社管理层的性骚扰和残疾骚扰;以及

(d)废除《性别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和《种族歧视条例》关于间接歧视案的申索人必须证明有歧视意图才可获得损害赔偿的规定。

15.特区政府的目标是在2018年年底向立法会提交法律修订建议。

妇女事务委员会

16.委员会于上次审议结论第50及51段关注妇女事务委员会的职权,以及推广性别主流化及其他活动的资源。

17.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妇委会已加强推动妇女发展、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和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妇委会在2018年重组其架构及检视工作优次,以将工作和资源集中在相关范畴。妇委会的工作撮要载于附件2B。

妇委会的架构、角色和职能

18.有论者建议政府应考虑将妇委会升格,包括将其改为属政务司司长辖下,或转变为法定组织。亦有论者建议妇委会应设立独立秘书处,以便更有效地促进妇女的利益。

19.自2001年成立以来,妇委会的所有非官方成员均由行政长官根据“用人唯才”的原则作委任。他们来自不同的背景,拥有不同领域的知识和经验。成员的广泛背景和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妇委会促进香港妇女的福祉和利益。将妇委会转变为法定组织未必能更有效推展妇委会的使命和目标。妇委会通过积极向政府提供有关妇女政策和措施的建议,以及扮演政府与本地妇女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中间人的角色,可继续为妇女创造更有利环境。政府的咨询和法定机构由相关政策局提供秘书处支持亦为常见做法。

增加妇委会的资源

20.妇委会的工作由政府提供资源,并由劳福局的一组团队提供秘书处支持服务。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劳福局在这方面的实际开支由2011-12年度的2 480万港元增加约27.4%至2017-18年度的约3 160万港元。

第三条——适当措施

性别主流化

21.如附件2B所述,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透过建立具性别敏感度的决策过程于政府内推广性别主流化,并向社会大众推广此概念。透过在制订政策的过程中有系统地纳入不同性别的观点及需要,有效地全面落实性别主流化。

22.除了在所有主要立法和政策措施均需要作性别影响评估外,自2001年起我们亦有向公职人员(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提供与性别课题相关的培训,以提高他们对性别课题及性别主流化的认识。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11 000名来自不同职系和职级的公职人员参加了与性别课题相关的培训。

23.正如附件2B所述,自上一次报告以来,性别课题联络人网络已有相当的扩展。有论者建议应进一步善用性别课题联络人网络向社会大众推广性别主流化。在这方面,劳福局认同可进一步利用性别课题联络人网络,并定期为不同界别的联络人提供平台以分享经验和良好做法,包括与平机会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协作就性别主流化、性骚扰、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等课题举办午餐会、研讨会及简报会。劳福局将继续研究善用该网络以创造协同效应。

有关妇女的研究、调查和数据搜集

搜集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据

24.为配合进行性别分析和制订具性别敏感度的决策,香港特区政府持续搜集和编制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据。在这方面,政府统计处(统计处)整理和编制多项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字。部分主要统计数字载于附件3A。

25.此外,统计处每年均会编制题为《香港的女性及男性——主要统计数字》的统计刊物。年刊内收录了来源广泛的按性别划分的统计数字,反映香港女性与男性的社会及经济状况。此外,统计处的网站内设有一个有关性别统计数字的专题网页,以进一步方便市民大众使用有关性别统计的资料。有关刊物及专题网页的内容会定期检讨。

由妇委会进行的调查和研究

26.妇委会职权范围包括开展及进行有关妇女的调查和研究。在2014年政府施政报告中提及,劳福局联同妇委会曾委托统计处进行一项有关运用时间模式和妇女就业的调查,调查结果已于2015年7月公布。

由平机会进行的调查和研究

27.自提交上一次报告后,平机会进行了一系列关于性别歧视、怀孕歧视、性骚扰等广泛题材的研究。最近的例子包括:《性骚扰——社会服务界问卷调查(2017年)》及《职场性骚扰及歧视——空中服务员的问卷调查(2014年)》。

第四条——暂行特别措施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28.如上一次报告所述,与本条文有关为促进妇女的长期福祉而推行的措施及《性别歧视条例》中规定采取的特别措施及生育保障的立场不变。

第五条——定型及偏见

性罪行检讨

29.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的第55及56段对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正进行的性罪行检讨表达关注。该检讨的多项重要发展详述于附件5A。

消除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的工作

30.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的第68及69段促请香港特区政府加强消除同性恋、变性和跨性别妇女在就业、教育和使用医疗服务方面遇到的歧视。香港特区政府一直致力在社会建立共融和互相尊重的文化和价值观,以促进不同性倾向和跨性别人士,包括同性恋、变性和跨性别妇女的平等机会。

31.消除歧视性小众咨询小组(咨询小组)在2013年6月成立,就性小众在香港面对歧视的相关事宜,以及其范畴及程度提供意见。政府正积极跟进咨询小组提出的建议,包括提供培训资源、制订自愿性的不歧视性小众约章、加强公众教育及宣传活动、加强支持服务、及进一步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例如我们在过去五年总共拨款980万元于宣传及教育工作,以及拨款400万元予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各项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藉以促进性小众的平等机会。此外,政府继续透过呼吁香港雇主采纳《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以促进工作间不歧视性小众。

公众教育工作

推广《公约》的工作

32.委员会于上次审议结论意见第11段建议加强广泛宣传《公约》及委员会之建议。香港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公约》及委员会审议结论意见的工作。相关的推广工作载于附件5B。

管制传媒发放色情物品和带性别歧视的讯息

33.有关管制传媒发放色情物品和带性别歧视的讯息情况,大致如第二次报告第II部第49及50段及上一次报告第84段所述,除了第二次报告第II部第50段提及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应由通讯事务管理局取代。通讯事务管理局于2012年成立,作为香港广播及电讯行业的单一监管机构。

34.上次报告中提及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检讨,香港特区政府于2012年完成第二阶段公众咨询。经考虑两轮公众咨询收集的意见后,政府于2015年建议藉修订法例及相关行政措施改善《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规管制度。例如,就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的组成,政府建议增加审裁处每次聆讯的审裁委员人数以提高审裁处的代表性。另外,政府亦提议提高法例下的最高刑罚以加强其阻吓力。政府现正进行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法例修订的工作。

《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35.有关情况大致与上次报告第84至89段基本相同。为确保专业处理所有儿童色情物品的个案,警方于2015年制订“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实务手册”供警务人员遵从。

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

国际公约

36.委员会在其上次审议结论中第55段敦促政府拨出足够的资源,确保有效打击包括家庭暴力等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香港特区政府矢志依据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公约》、《禁止酷刑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保障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对待。

保障妇女免受暴力对待的法例

37.香港特区的法律透过对暴力行为施加刑事制裁和向受害人提供民事补救对付家庭暴力及性暴力。相关的详情载于附件5C。

预防及处理家庭暴力的措施

预防措施

38.政府继续采取三管齐下的方式,即提供预防、支持和专门服务,以防止及处理家庭暴力。为此,我们已向社会福利署(社署)投放大量资源,藉三管齐下的方式向有需要的人士和家庭提供支持。社署在这方面的实际开支由2004-05年度的13亿港元增至2016-17年度的31亿港元。

39.为了加强社署处理家庭暴力的能力,社署辖下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服务课)的社工数目,已由2004-05年度的105人增至2010-11年度的168人,增幅达60%。正如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所公布,政府会在2018-19年度拨出额外资源,增加社署服务课的人手,以加强保护儿童及家庭支持服务,包括外展服务、辅导及小组活动。此外,还将拨出额外资源加强“停止家暴的学习计划”,支持目睹或面对家庭暴力的儿童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帮助施虐者或有可能使用暴力的人士停止使用暴力,保护儿童免受伤害。这两项额外服务涉及额外每年经常开支约4 300万港元。社署其他相关支持服务见附件5D。

执法

40.警方致力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并已制订一套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及程序,以减低受害人的风险及加强对他们的保护。

41.考虑到受害人的权益和安全,警方自2006年起采用“一家庭一小队”的模式,安排同一个调查小组跟进涉及同一家庭的案件。每个警区均设有“指定家庭暴力调查单位”,负责调查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而被识别为“高危”的非刑事家庭暴力案件亦会交由刑事调查单位处理。

42.警方亦已推行受害人管理措施,以一致和协调的方式对待受害人,并因应每宗案件的风险和严重程度采取积极措施。此外,载有过往家庭暴力/家庭事件数据的“第二代家庭暴力数据库”有助警务人员识别家庭的风险因素及有效进行风险评估。警方会因应评估结果采取适切的行动减低风险,例如拘留犯案者,联同社署或其他机构为受害人及其家人安排住宿、辅导及其他援助。

检控

43.律政司致力改善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方法,并保障易受伤害证人的特别需要和权益,因此委派了一名首长级的检控人员担任涉及易受伤害证人案件的政策协调员,以确保有充足的具备丰富经验的检控人员,专责在刑事法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保障受害人及证人的权益。

44.律政司《检控守则》为检控人员提供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指引。检控人员须参考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发表的《检控家庭暴力案件指引》。

45.此外,刑事检控科在2009年发表《检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详细指导检控人员如何对待家庭暴力受害人,以及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于2009年发表的《对待受害者及证人的陈述书》亦阐释了律政司就应如何对待受害人及证人的看法,以及检控人员为保障受害人及证人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46.另外亦有多项行政措施,确保家庭暴力案件得以迅速处理并照顾受害人的需要。检控人员可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性罪行案件的受害人及证人的私隐,并减低他们所受的心理影响。检控人员可向法庭提出合适的申请,例如作供时以屏障分隔证人和被告,以及运用双向闭路电视,使证人可以在法庭外透过电视联系方式作证、不准公众进入法庭及在非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审讯等。香港特区政府于2017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寻求让法庭可以准许指明性罪行(例如强奸、猥亵侵犯等)的申诉人藉电视直播联系方式作证,以保护他们免因公众目光而感到难堪或受煎熬、免受蒙羞待遇,以及避免因在审讯时须亲身面对施袭者而感到焦虑。该条例草案已于2018年4月获立法会通过。

为性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信息系统及专业培训

47.为确保性暴力受害人获得专门的关顾和辅导,当局于2007年推出新的全面和一站式服务模式,由多个专业的人员支持性暴力受害人。在这模式下,社署、警方、卫生署、医院管理局(医管局)继续协力为受害人提供协调、适时和专业的服务。一间非政府机构被委托营办“芷若园危机介入及支持中心”(芷若园),指派担任个案经理的社工协调及为受害人提供实时支持及跟进服务。有关服务、搜集家庭暴力案件数据的信息系统及专业培训的详情载于附件5E。

48.社署最近开展对一站式服务的推行情况的检视,以找出可改善的空间,包括透过跨部门个案及定期会议加强在转介、支持服务方面的跨专业协作、加强各相关局/部门/单位对服务的宣传及推广、检视及更新于公共医院内专门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地点并研究找寻用作提供服务的新/替代场所、检视搜集资料及汇报性暴力个案的机制,以更好地筹划服务。检讨预期在2018年底完成。

第六条——对妇女进行剥削的行为

妇女卖淫和贩卖妇女

禁止贩卖妇女和女童卖淫的措施

49.现时,《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并不适用于香港特区。我们知悉委员会在其上次审议结论第56-57段所述的建议,即考虑将《巴勒莫议定书》适用于香港,但同时留意到,由于香港特区的签证制度开放,如《巴勒莫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特区(尤其当中有关容许贩运人口受害者留港的条文),则会对我们有效的出入境管制造成负面影响,亦可能被逾期逗留者和非法移民滥用。考虑到《巴勒莫议定书》所带来的影响,我们没有计划把其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特区。

以“多条法例”的模式处理贩运人口

50.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通过全面打击贩运妇女活动的法例。对此,我们请委员会留意,香港特区通过多条本地法例处理贩运人口问题,例如《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禁止以卖淫为目的而贩运他人进入或离开香港等多种罪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465章)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第579章)禁止儿童色情物品;《入境条例》(第115章)禁止安排未获授权进境者前来香港,以及禁止聘用非法劳工;《雇佣条例》(第57章)对雇主欠薪、短付工资、过期支付工资及不给予雇员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等施加刑事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条例禁止包括袭击、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拐带儿童、欺诈及勒索等非法行为。这种“多条法例”的模式能为执法部门和检控人员在调查及检控贩运人口案件时提供更大的弹性。

51.为提高检控人员对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的意识,律政司于2013年出版的《检控守则》中新增一段有关“剥削他人案件”的段落,旨在为检控人员提供指引,说明可能构成贩运人口和剥削的元素,以及如何恰当处理涉及这些元素的案件。《检控守则》采用了《巴勒莫议定书》对贩运人口的定义。并于2017年出版的《检控手册》中加入“剥削他人”的章节。

52.持续打击贩运人口的相关工作详见下文各段。

高层次政策指导

53.香港特区政府已于2018年3月成立一个由政务司司长担任主席、保安局局长和劳福局局长出任副主席,以及相关部门首长为委员的高层次督导委员会,就打击贩运人口和加强保障外佣两方面作出策略性指导,制订及监察《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行动计划》)的全面实施,及确保相关政策局和部门得到足够资源,有效推行《行动计划》。

54.《行动计划》提出一套全面及具策略和针对性的多元化措施,涵盖识别受害人、保护和支持受害人、调查、执法、检控、预防以及与不同持份者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等方面的措施。

跨部门合作

55.除新成立的督导委员会外,香港特区政府亦设有既定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以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包括“跨部门联合调查队”及于2010年成立的“跨部门打击贩运人口工作小组”,藉此加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执法策略、监察本港贩运人口的整体情况,并为香港特区制订打击有关活动的整体策略。

56.于2016年发出的《跨部门合作处理怀疑贩运人口案件指引》,就整体原则和程序载明指引,以加强政府各政策局/部门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跨部门合作。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于2017年4月委派指定人员,负责监督和协调各执法机关所处理或呈交予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并涉及贩运人口的案件。

识别受害者

57.自2015年起,执法机关和检控人员逐步开始对被拘捕或主动接触当局的易被贩运者(包括性工作者、非法入境者)进行两个阶段的审核,以确定他们是否贩运人口的受害者。相关机制己于入境事务处、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推行,并将继续扩展至其他部门(例如推广至劳工处,包含外籍家庭雇工)。

保护受害者

58.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建议确保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包括加强协助、保护及支持贩运人口受害者。对此,我们请委员会留意,香港特区政府已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全面和人道的保护、支持及协助,包括保护证人计划;提供福利支持及协助;提供财政资助;考虑检控程序期间的适当安排;批准延期逗留及豁免签证费用;及特别批准外佣转换其在香港特区的雇主等。

培训及伙伴合作

59.香港特区政府为执法机关、劳工处和社署职员及检控官等人员提供打击贩运人口的培训。2017年,超过1 800名政府人员接受了打击贩运人口的本地/海外培训。相关执法机关已在所有人员的入职培训中,加入贩运人口的课题。

60.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建议加强以防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为目的的各种努力。对此,我们请委员会留意,香港特区政府已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澳洲、欧洲联盟等)及非政府机构合作,为各政策局/部门的人员提供有关贩运人口的专题培训工作坊。政府亦积极参与国际会议及工作坊,以找出打击贩运人口的最佳方法,并进行情报交换和经验分享。执法部门亦与各国领事馆密切联系,连手检查贩运人口案件。

61.另外,《行动计划》中的其中一项措施为与外佣主要来源国加强合作,例如加强政府高层之间的交流,以了解双方的最新政策发展及讨论双方关注的议题,并于当地进行宣传活动以推广外佣在港的合法权益和各项保障外佣的措施。

62.自实施《行动计划》后,政府已与非政府组织举行会议就《行动计划》的实施收集意见。政府将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定期联络,就转介可能的案件作跟进、对受害者适当的援助、外展、研究、提高公众意识和培训研讨会等交换意见。我们会定期检讨反贩运人口的工作。政府将继续与外国领事馆,本地民间社会和国际合作伙伴保持密切联系,以打击有关罪行。

为性工作者提供保护和协助

63.我们知悉委员会在其上次审议结论表达对有关“色情场所”的法规的关注,亦有论者认为应废除有关“色情场所”的法规。我们对该问题的立场如上一次报告所述相同,我们认为这安排取得合理平衡,一方面顾及性工作者的人权与私隐权,另一方面亦考虑到其他公众人士的利益、以及现今社会可接受的道德价值观,并有助抑制有组织地剥削性工作者的机会。为性工者提供的福利和医疗保健服务详情载于附件6A。

第七条——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香港特区立法会、区议会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女性

64.如上一次报告第159段所述,在区议会选举和立法会(包括功能界别)选举中,香港的女性和男性均享有同等的权利投票和参选。这项权利受到《基本法》保障。根据相关法例,性别并非在选举中(包括功能界别)投票或参选的直接或间接条件。

65.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58及59段中关注到功能界别的选举制度与妇女的参政有关,政府对此并不认同。我们的立场如上一次报告的162段所述。事实上,根据2017年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共有124 181名女性已登记为28个传统功能界别的选民,占所有已登记选民的56%;而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方面,则共有178万名已登记的女性选民,占2017年正式选民登记册上已登记选民总数的50.7%。没有证据显示功能界别选举对女候选人不利。

66.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于2017年3月举行。在三名有效的候选人当中,林郑月娥女士是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史上首名获有效提名的女候选人。2017年3月26日,林郑月娥女士获选举委员会选出,成为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和首位女行政长官,任期由2017年7月1日起开始。

行政会议内的女性成员

67.行政会议由32名成员组成,其中有五名女性成员(15.6%),其主席为香港特区第一位女性行政长官。

妇女参与乡村选举

68.有关妇女参与乡村选举的事宜载于第14条有关“农村妇女”一节。

妇女参与咨询及法定组织

69.透过多个不同的咨询及法定组织,社会上的不同人士和相关组织均可以参与决策和公共服务规划。现时大约有490个咨询及法定组织。截至2017年12月,政府任命的非官方成员的女性参与率由2010年的28.1%上升至32.4%。

担任公职的女性

70.自上一次报告,女性在公务员队伍的代表性正稳步提升。女性公务员所占比率由2009年的34.6%,上升至2016年的37.2%。此外,女性首长级公务员的人数由2009年的396人增至2016年的470人。至2017年12月担任首长级职位的女性公务员占37.6%。在香港特区第五届政府中,行政长官、律政司司长以及食物及卫生局局长皆为女性。在2018年3月31日,18个最高级的公务员职位(即首长级薪级表第8点的常任秘书长职位)中,有半数由女性出任。

第八条——国际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平等权利

在国际上代表政府的官员

71.各首长级人员以及派驻内地和海外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的人员经常代表香港特区。在16个设于内地和海外的香港经济贸易办事处中,有10个由女性担任主管。此外,女性积极代表政府参与国际组织工作,例如亚太经济贸易合作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政府出席各联合国人权公约听证会的人员中,继续有相当数目的女性成员参与。

第九条——国籍法例中的平等权利

平等就业权利和机会

72.一如第二次报告第II部第127及128段所述,有关取得和转移国籍方面的权利及《入境条例》(第115章)的情况维持不变。

第十条——教育的平等权利

现况概览

73.教育及培训机会乃增强妇女能力及促进其全面投入社会各范畴的重要元素。随着香港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及男性的教育程度均有显著的改善。男女学生在各个阶段均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女学生在学业上亦有好表现。有关统计数字载于附件10。

持续教育

74.香港特区政府在2002年成立持续进修基金(基金),通过提供课程费用资助,鼓励本地劳动人口持续进修及自我增值。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接近84万人已申请基金资助,其中57%为女性。继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的公布,政府于2018年5月获立法会批准提高基金总注资额至162亿港元。我们亦将会于2019年4月推出一系列优化措施,包括把每名申请人的资助上限提高一倍,至2万港元、将申请年龄上限由65岁提高至70岁、扩大基金课程范畴至所有在资历名册登记的合资格课程、简化行政安排,以及加强对基金课程的质素保证。

为残疾女童提供的特殊教育

75.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的第60及61段表示关注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教育,特别是智障妇女。特区政府致力确保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不论性别,均同样享有平等机会接受教育。

76.为协助学校照顾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教育局一直为公营普通中、小学提供额外资源、专业支持和教师培训。在2016-17学年,校本教育心理服务已覆盖所有公营普通学校。由2017-18学年开始,教育局会在三年内分阶段于每一所公营普通中、小学额外增设一个教席,以便学校安排一名专责教师担任特殊教育需要统筹主任(统筹主任),支持融合教育。在2017-18学年,244所学校分别获提供一个教席作统筹主任。统筹主任措施会于2018-19学年推展至另外35%学校,并于2019-20学年实施至其余的学校。统筹主任会协助学校策划、统筹和推动“全校参与”模式融合教育,以进一步建构共融校园文化,提升支持有特殊教育需要学生的成效,不论他们的性别。

77.教育局亦一直为特殊学校提供资源和支持,以协助学生,不论其性别,发挥潜能,并为他们的升学或离校服务作好准备。特殊学校的每班人数相对较少,有助教师因应学习差异作出个别支持。根据学生的残疾类别,教育局会为特殊学校提供有关的专责人员,包括言语治疗师、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教育心理学家、学校护士、学校社工等。额外资源亦会提供予特殊学校以照顾一些医疗复杂或多重残疾的学生。

78.新高中学制已在2009-10学年推行,自此为61所资助特殊学校提供超过100个常额教席。为改善特殊教育服务,教育局亦为不同类别的特殊学校提供额外专职医疗人员及资源,包括9名言语治疗师、39名职业治疗师及39名职业治疗助理员。由2018/19学年起,教育局将会加强特殊学校的学校护士人手及社工编制,预计因而增加51名学校护士及18名学校社工。

为特定组群提供的教育

79.非华语学生、没有居留权儿童和内地新来港儿童/青少年,不论男女,均享有同等学习机会。教育局会不论性别提供各种支持服务以协助他们融入香港社会和克服学习困难。详细资料已载述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份报告第23.20(b)条及第27.3至27.15条。

性教育

80.性教育为价值观教育的一部分,而非一科独立的科目。与性教育相关的学习元素,包括与性别平等相关内容,已纳入中、小学的主要学习领域、学科,例如小学常识科,中学通识教育科和德育及公民教育课程。除课堂教学,学校亦安排其他学习活动,例如讲座、参观、展览等,以扩阔学生的学习经历。

第十一条——就业和劳工的平等权利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81.中央政府为香港特区保留权利,以任何非歧视性的方式,规定为适用《公约》第11条第2款而须满足的服务期。就委员会上次审议结论第8及9段建议应考虑撤销上述保留权利,我们认为现行在连续性合约下才能享有法定产假和产假薪酬的要求是必需的,并已兼顾雇主及雇员的利益。

82.中央政府为香港特区保留权利,以实施所有关于退休金、遗属福利,以及其他与去世或退休(包括因裁员而退休)相关福利有关的所有香港特区法例和退休金计划规例,而不论该等退休金或遗属福利是否源于社会保障计划的立场如上一次报告第214段所述维持不变。

妇女参与经济活动和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

83.2017年15岁及以上的女性人口中,有51%从事经济活动,占总劳动人口的45%。女性劳动人口中,大部分介乎30至59岁,占总劳动人口的33%。按性别和年龄划分的劳动人口及劳动人口参与率的详细统计数字载于附件11A及11B。

84.女性的失业率一般较男性为低。2017年,女性的失业率为2.9%,男性则为3.4%(附件11C)。撇除外籍家庭佣工后(当中绝大部分为女性),女性的失业率为3.4%;两性失业率之间的差距有所收窄。

禁止雇佣歧视的法例

平等就业权利和机会

85.保障雇佣范畴中不受歧视的法律大致维持不变。一般而言,女性享有与男性相同就业及选择工作的权利,这些权利亦受《性别歧视条例》所保障。

基于婚姻状况、怀孕及母乳喂哺的歧视

86.《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就免受基于婚姻状况及怀孕的歧视提供法定保障,一如上一次报告第11.10段所述。

87.除了《性别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雇佣条例》(第57章)保障雇员在怀孕及放取产假期间免遭解雇,情况如上一次报告第223段所述。

性骚扰

88.正如第2.5段提及,透过《2014年性别歧视(修订)条例》,香港特区政府扩阔了《性别歧视条例》的保障及适用的地域范围。

产假和产假薪酬

89.我们留意到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第62及63段关于产假的意见。如2017年《施政报告》公布,为改善女性雇员的产假福利,政府正在检讨法定产假。检讨将会兼顾在职妇女的需要及企业的负担能力,以及参考国际标准及其他地方的法定产假福利。

侍产假

90.由2015年2月27日起,合资格的男性雇员可享有三天侍产假,雇员可一次过放取三天侍产假,或分开逐日放取,若符合领取侍产假薪酬的资格,可获发款额为其每日平均工资的五分之四。

91.有论者对设立侍产假表示欢迎,但认为应进一步延长。如2017年《施政报告》所公布,政府建议将法定侍产假的日数增至五天,建议获劳工顾问委员会(劳顾会) 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支持。政府已于2018年6月向立法会提交将法定侍产假增至五天的法案。

对从事部分时间制工作的雇员及临时员工的保障

92.有关《雇佣条例》对从事部分时间制工作的雇员及临时员工的保障,情况与上一次报告第231段所阐释的相同。

93.正如上一次报告第232及233段向委员会所述,政府对连续性合约的规定作出了检讨,并提出不同的改善方向供劳顾会考虑。劳顾会在2013年及2014年曾多次深入讨论,但由于课题非常复杂,以及持份者各有不同的关注,劳资双方代表未能达成共识。政府计划进行新一轮的统计调查以搜集短期及/或短工时雇员的特征及就业模式的最新数据,并会适时在劳顾会再作探讨。

工作环境

94.情况一如上次报告第234至236段所述。

法定最低工资

95.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于2011年5月订为每小时28港元,于2013年5月上调至30港元,于2015年5月上调至32.5港元,以及于2017年5月上调至34.5港元。最低工资委员会正进行新一轮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检讨,并会在2018年10月底前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建议报告。

96.法定最低工资自实施以来,至今运作畅顺,而低薪雇员的收入亦有显著改善。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最低“十等分”组别全职雇员的平均每月就业收入,较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前的季度累计上升了55.8%(扣除通胀后的实质升幅为23.3%)。较佳的收入前景,加上就业市场大致平稳,吸引了更多人尤其是较年长女性投入或重投劳工市场。

工时政策

97.政府于2013年4月成立标准工时委员会(标时委员会),探讨切合香港社会经济状况的工时政策方案,并于2017年6月接纳标时委员会在2017年1月提交的报告及建议,作为日后制定工时政策整体框架的基础。

98.由于社会各界对标时委员会提出的立法建议有不同看法,政府会继续听取各界的意见,以寻求改善工时政策的可行方案。现时,劳工处正透过辖下由雇主、雇员及政府代表组成的行业性三方小组,着手编制11份行业性工时指引。这些指引将涵盖建议的工时安排、超时工作补偿方法和良好的工时管理措施,供雇主参考及采用,以改善雇员(包括女性雇员)的工时安排。

消除雇佣歧视的行政措施

99.平机会已制定四份提供实务指引的《雇佣实务守则》,协助公众人士(包括雇主和雇员)遵守四条反歧视法例。根据平机会的运作经验,公众提出的《性别歧视条例》投诉大多属雇佣范畴。为此,平机会正修订现行的《性别歧视条例雇佣实务守则》,作为其因应香港的社会及经济发展检讨各实务守则工作的一部分。

退休保障

100. 香港参考世界银行倡议的多根支柱退休保障制度模式采纳了四根支柱,分别是多层社会保障制度(零支柱)、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其他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计划(第二支柱)、自愿性储蓄(第三支柱),及公共服务、家庭支持及个人资产(第四支柱)。

101. 扶贫委员会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期间展开了“退休保障前路共建”公众参与活动。政府在2017年初公布一系列强化退休保障制度的措施,以照顾长者在社会保障、医疗、社区照顾、理财等方面的不同需要,有关措施正逐步实施。

102. 正如在2017年《施政报告》所承诺,政府于2018年3月就取消《雇佣条例》下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与强制性公积金(强积金)制度下雇主的强制性供款的“对冲”安排,以保存强积金供款作雇员退休之用,提出了一个初步构思。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已预留150亿港元以实施取消“对冲”安排的措施。政府会因应主要持份者,包括商界及劳工界的意见,优化该初步构思。

妇女与贫穷

概览

103. 于2016年女性的贫穷人口和贫穷率普遍较男性高,主要因为较多女性(尤其是较年长的退休女性)居于全无就业收入的非从事经济活动住户。不过,由于女性受惠于社会保障福利的比率较高,女性之中居于受惠主要社会保障福利项目住户的比例也略高于男性,令男女贫穷率的差距在政策介入后轻微收窄。按性别划分的贫穷人口及贫穷率载于附件11D。

扶贫委员会

104. 政府在2012年12月重设扶贫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务司司长主持,同时由官方委员和来自不同界别的非官方委员组成,一直是商议扶贫政策的重要平台,并重视“民、商、官”三方协作。

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计划

105. 为鼓励低收入家庭透过就业自力更生,以及纾缓跨代贫穷,政府于2016年5月起推出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低津)计划,向没有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低收入在职家庭提供财政支持。低津计划下的津贴与就业和工时挂钩,以鼓励自力更生,并订定较低的工时要求,以照顾单亲家长的特别需要。截至2018年3月底,约有40 000个家庭(约145 000人)受惠于低津。

106. 政府已于2017年全面检讨低津计划,并于2018年4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改善措施,包括将计划扩展至一人住户、容许合并计算所有住户成员的工时、放宽入息限额、全面调高津贴金额等,并把计划易名为在职家庭津贴(职津)计划。职津计划的新安排将能令更多在职低收入住户(包括妇女和单亲家长)受惠。

为妇女及年青人提供的就业服务及再培训计划

107. 劳工处及雇员再培训局(再培训局)为求职人士(包括女性)、年青人提供多元化的就业服务及再培训课程,详情载于附件11E。

输入劳工和外籍家庭佣工

劳工法例下的保障

108. 截至2018年3月底,约有4 800名“补充劳工计划”下的输入劳工和超过376 000名外籍家庭佣工(外佣)受雇在香港工作。

109. 正如上一次报告第11.60及11.65段所阐释,《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适用于本地及外来劳工,不分其性别及种族。

110. 委员会在其上次审议结论第64及65段中关注有评论指外佣基于性别及/或性别认同及种族背景而受到歧视,而外佣的待遇亦比法例规定的工资较低、假期较少及工时较长。我们希望委员会留意,香港特区是世界上少数为外佣提供与本地雇员同等的法定雇佣权益的地方。香港特区在这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详情载于附件11F。

111. 政府知悉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中建议香港特区落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规定的法例。目前,中国尚未实施该公约,而该公约亦未适用于香港特区。尽管如此,正如上文及附件11F所述,家庭佣工(包括外佣)与其他劳工一样享有香港劳工法例下同等和全面的保障,而外佣更享有“标准雇佣合约”订明,本地劳工并不一定享有的额外权益。我们会继续留意该公约在其他地方的实施情况,并在适当时候研究该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可行性。

规管职业介绍所

112. 政府知悉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意见中对职业介绍所或有苛待外佣的情况表示关注。政府一直对职业介绍所的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政策的详情及自上一次报告以来的新发展载于附件11G。

外籍家庭佣工的支持

113. 如第6条所述,政府在2018年3月公布,由政务司司长领导的高层次跨局/部门督导委员会决定落实一项全面的《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籍家庭佣工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一套多元化措施,以打击贩运人口及加强保障外佣,包括为受剥削的外佣提供更佳的支持和协助。这些措施包括在劳工处成立专责外佣科,以确保有效地推行加强保障外佣的措施,包括设立专门渠道(例如设有传译服务的电话专线)为外佣提供支持服务。其他对外籍家庭佣工的支持及相关的宣传及推广工作详列于附件11H。

两星期规定

114. 委员会在上次审议结论意见中,建议延长“两星期规定”,以确保合约已被终止的外籍家庭佣工有足够的时间寻找其他就业机会或对原雇主提起诉讼。然而,订定“两星期规定”是让输入劳工或外佣有足够时间作出离港的准备,并防止有关人士不断跳工或合约终止后从事未经许可的雇佣工作,以维持有效的入境管制,而并非方便他们在港寻找新雇主。这项政策并不阻止输入劳工或外佣在返回原居地后再次来港工作。他⁄她们的回程机票费用,全数由雇主承担。

115. 如有特殊个案,政府可作弹性处理,并考虑酌情容许提前终止合约的外佣转换雇主,而无须返回原居地。在2018年1至2月有1 058宗(占申请个案总数的88.8%)这类申请获得批准。

116. 如外佣须留港处理劳资纠纷,他/她可申请延期逗留。政府会弹性处理其申请,让其以访客身分延长逗留期限,以便等候个案完结或裁决。

“留宿规定”

117. “留宿规定”是香港特区输入外佣政策的基石。一如世界上很多其他司法管辖区,香港特区政府一贯的政策是让本地劳工优先就业,只有在确定某特定行业的本地劳工供应短缺,才容许输入劳工。根据这原则,香港自1970年代初开始输入外佣,以应付本地留宿家庭佣工不足的情况。由于本地非留宿家庭佣工供应并无短缺,改变“留宿规定”便与输入外佣的理据相违,亦不符合本地劳工优先就业的政策原则。原讼法庭在2018年2月14日就一宗司法复核申请(HCAL 210/2016)作出的裁决中,确认了“留宿规定”的合法性。

协助遭受虐待的外来劳工的措施

118. 协助遭受虐待的外来劳工的措施可见附件11I。

幼儿照顾设施及服务

加强幼儿照顾服务

119. 政府非常重视加强幼儿照顾服务,旨在为妇女缔造更有利的环境,让她们能选择加入或留在职场。

幼儿照顾服务的长远发展研究

120. 政府于2016年12月委托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开展“幼儿照顾服务的长远发展研究”。该项研究会检视本港幼儿照顾服务的现况,参考其他地方提供幼儿照顾服务的经验,深入分析本港幼儿照顾服务的宗旨、内容、对象、资助模式、服务模式、供求情况、设施规划、人手编制及培训等,并对有关服务的长远发展提出建议。研究预计于2018年内完成。其他加强措施详列于附件11J。

推广家庭友善雇佣措施

121. 劳工处作为促进者之一,一直鼓励雇主采纳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劳工处在这方面的工作载于附件11K。

同值同酬

122. 平机会继续出版刊物和举办培训课程,推广同值同酬的概念。平机会另外制作了三份补充数据册,提供其他有关同酬的实用数据,以及为雇主、妇女团体及其他持份者安排讲座及工作坊。

第十二条——平等享用健康护理设施

新发展撮要

预防及推广服务

子宫颈癌筛查

123. 除了子宫颈普查计划外,卫生署亦于2017年12月推出由关爱基金资助为期三年的先导计划。在先导计划下,三间非政府机构的服务提供商透过其社区网络主动接触低收入妇女,鼓励她们接受免费或资助的子宫颈癌筛查,并为他们提供预防子宫颈癌的健康教育。

大肠癌筛查

124. 政府于2014年施政报告宣布会筹备及推行先导计划,以资助特定年龄群组接受大肠癌筛查。卫生署已于2016年9月展开为期3年的大肠癌筛查先导计划,资助于1946至1955年出生及没有征状的香港居民接受筛查,以预防大肠癌。随后,政府在2018-19财政预算案宣布把计划恒常化,并逐步将筛查年龄扩展至五十至七十五岁。

推广母乳喂哺

125. 自上届报告后,政府已加强推广、维护及支持母乳喂哺的有关政策及措施。详见附件12A。

精神健康

126. 香港特区的精神健康问题日益重要。在2010至2013年进行的《香港精神健康调查》(该项调查是首次以面对面方式进行的全港精神科流行病学研究)中,年龄介乎16至75岁的华裔妇女患一般精神病的一星期患病率估计为16.9%,比男性(9.4%)为高。在2016年,以女性年龄标准化死亡率而言,死于自杀者按每十万名标准人口计算为5.7人,相对于男性,后者按每十万名标准人口计算为13.7人。

127. 在过去几年,政府拨给精神健康服务的资源一直增加,每年开支由2013-14年度逾50亿港元,增加至2017-18年度约64.5亿港元。

128. 于2013至2017年进行的精神健康检讨完成后,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于2017年4月发表《精神健康检讨报告》,当中提出40项建议,以加强香港的精神健康服务。食卫局根据精神健康检讨的建议,在2017年12月成立精神健康咨询委员会,以跟进该40项建议的落实情况、就精神健康政策向政府提供意见,以及协助政府进一步加强各种精神健康服务。该委员会推行多项工作,包括督导进行一项针对不同年龄组别人士的精神健康患病率调查,第一阶段的调查将于2019年年初展开。

129. 自2010年起,医管局实行了多项新措施,包括推行“个案管理计划”,为计划加入朋辈支持元素,设立24小时“精神健康专线”,以及增加对一般精神病诊所的跨专业支持等,藉以加强社区支持和改善精神健康服务的轮候时间。

130. 在2017年2月,食卫局联同医管局和社署合作推行为期两年、名为“智友医社同行”的先导计划,透过20间长者地区中心为社区内患有轻度或中度认知障碍症的长者和其照顾者提供支持服务。先导计划将于2019年2月常规化,并会于2019-20年度扩展至全部41间长者地区中心,以令更多有需要的长者(包括妇女)受惠。

131. 卫生署于2016年1月开展为期三年的“好心情@HK”全港心理健康推广计划,并拟于2019年推行一个持续的精神健康教育和反歧视计划。

132. 政府在母婴健康院推行儿童身心全面发展服务,以识别可能有产后抑郁的母亲,并在有需要时转介她们往医管局的专科服务。母婴健康院亦与公立医院合作,为产妇提供产后检查及家庭计划指导,并透过支持小组经验分享和个别辅导,协助产后妇女适应生活上的转变。

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

133. 未来数年,我们会加强妇女艾滋病防控的工作。根据香港艾滋病顾问局出版的《香港艾滋病建议策略(2017-2021)》,针对非华裔亚洲人及非洲人的艾滋病教育、安全套使用和定期检验需要加强,而当中大部分为妇女。提供的服务需顾及她们的需要。另一方面,需要探讨在怀孕后期再进行艾滋病检测的可行性及流程,以进一步预防母婴传播。

为有特别医护需要的妇女提供的服务

134. 如上一次报告所述,香港特区政府继续为有特别医护需要的妇女提供服务,包括残疾妇女、年长妇女、吸毒者、性工作者、少数族裔、输入外劳和外籍家庭佣工等。相关服务的详情载于附件12B。

第十三条——妇女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参与

社会保障

香港社会保障制度概览

135. 香港特区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以综援计划及公共福利金计划为主。在2017-18年度,政府在这两个计划的经常开支总额为429亿港元,相等于该年度政府经常开支总额的11.8%,与2009-10年度的开支总额(279亿港元)相比有显著的增幅。符合资格的人士,不论性别,均可获发社会保障金额,截至2018年3月底,领取社会保障的人士有54%为女性。

136. 值得注意的是,自上一次报告以来,公共福利金计划增设了长者生活津贴、广东计划和福建计划。长者生活津贴(现时每月2 600港元)在2013年4月实施,目的是补助有经济需要的65岁或以上长者的生活开支。为加强对较有经济需要长者的支持,政府在2018年6月实施高额长者生活津贴,向这些长者提供一层高额津贴(现时每月3 485港元)。此外,政府亦分别于2013年10月及2018年4月推出广东计划及福建计划,向选择移居广东省或福建省的合资格香港长者发放高龄津贴(同为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津贴;现时每月1 345港元)。

新来港定居的妇女及单亲家长

137. 来港定居人士和单亲家长可以从社署、房屋署和再培训局获得各式的全面家庭、培训、就业和住房服务。有关服务的详情载于附件13A。

向分居/离异妇女提供的辅导及其他家庭服务

138. 为加强对离异家庭(包括妇女)的支持,政府由2018-19年度起提供额外拨款约5 600万元,计划分阶段设立五间共享亲职支持中心,为离异家长提供子女探视服务。我们亦计划透过中心提供共享亲职辅导和亲职协调服务,有系统的亲职小组或活动,以及儿童为本的辅导、小组或活动。为及早介入和识别有离异危机的家庭,并提供离异前的辅导服务,政府会为社署营办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以及11间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提供额外人力资源。

残疾妇女

139. 特区政府采取适当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以确保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充分发展,地位得到提高,能力得到增强,藉此协助她们享有《残疾人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香港特区政府就此采取的措施已于香港特区就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次报告的第6条中阐述。

140. 按照2016年《施政报告》,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求职人士的就业支持,劳工处于2016年9月推出一个为期两年的试验计划,为有需要的残疾求职人士提供专业的心理及情绪辅导服务,以协助他们纾解源于其残疾情况或涉及他们个人或家庭问题的情绪困扰,使他们能专心寻找工作,及尽快融入新的工作岗位,在工作上发挥所长。

141. 劳工处亦推行“就业展才能计划”,鼓励雇主聘用残疾求职人士。正如2018-19年度财政预算案中所宣布,劳工处计划在2018年加强“就业展才能计划”,增加雇主聘用残疾求职人士可获发放的津贴额。

少数族裔妇女

142. 政府致力打击种族歧视。香港特区政府在2010年发出了《促进种族平等行政指引》(《指引》),为相关政策局、部门及公共主管当局(以下统称为“有关主管当局”)提供指导,以在各有关主要范畴促进种族平等和确保少数族裔有平等机会获得各主要方面的公共服务,并在制订、推行和检讨有关政策及措施时,作出这方面的考虑。《指引》的涵盖范围由最初14个有关主管当局扩展至现时的23个。有关主管当局持续采取新措施协助少数族裔人士。

143. 我们在加强少数族裔就业服务方面取得了相当的进展。劳工处为所有求职人士,包括少数族裔女性求职人士,提供全面及免费的就业服务。劳工处各就业中心因应少数族裔求职人士的就业需要,为他们提供多元化的专项就业服务。劳工处亦举办大型及地区性共融招聘会,以提高少数族裔求职人士的就业机会。

144. 劳工处自2014年起推行“少数族裔就业服务大使计划”,聘用“展翅青见计划”下能以少数族裔语言沟通的学员担任就业服务大使,在就业/招聘中心接受为期六个月的在职培训,协助少数族裔求职人士使用各项求职设施及服务。“少数族裔就业服务大使计划”自推出以来,劳工处已先后聘用117名学员,其中86名(73.5%)为女性。

145. 如2017年《施政报告》公布,劳工处自2017年5月起以试点形式在两所选定的就业中心,聘用两名通晓少数族裔语言的就业助理,以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族裔求职人士的就业支持。除了伙拍具经验的就业主任向少数族裔求职人士提供个人化的就业服务外,这些熟悉少数族裔语言及文化的就业助理亦协助劳工处主动接触有就业需要的少数族裔人士,鼓励他们使用劳工处的就业服务。

146. 为配合少数族裔人士的就业志向及培训需要,再培训局为他们提供以英语教授的专设课程。在2018-19年度,再培训局预留800个学额以开办32项少数族裔人士专设课程。再培训局会按需要安排能操英语及少数族裔语言的教学助理,在课堂上为英语能力较弱的学员提供传译或辅助。再培训局会为完成专设就业挂钩课程的少数族裔学员提供较一般长的六个月就业跟进服务。

147. 再培训局亦推出资助金予培训机构发展辅助教材及提供教学支持,令能听及讲广东话的少数族裔人士可以选择入读再培训局为一般合资格人士而设的课程。

148. 再培训局与民政事务总署合作,于“少数族裔人士支持服务中心”提供培训课程。少数族裔人士可利用再培训局提供的一系列支持服务,包括行业讲座、试读班、工作坊和培训顾问服务等。培训顾问亦为少数族裔人士提供外展培训顾问服务,向他们提供合适的培训和就业信息。此外,再培训局派发以英语及多种少数族裔语言印制的宣传单张,英语的课程总览,和在以英语及少数族裔语言出版的报章刊登广告。

年长妇女

149. 房委会设有高龄单身人士优先配屋计划,继续为高龄人士优先提供公屋单位。

150. 凡现居租户/准租户为长者或家中有年逾60岁的成员,房委会会为他们进行所需改装工程/调适工程,并悉数承担工程费用。如有需要,房委会会就合适的改建工程征询物理治疗师或医生的意见。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151. 中国政府就香港特区载入声明,表示适用于香港特区新界,使男性原居民得以行使某些关于财产的权利,以及就原居民或其合法父系继承人所持有土地或财产提供租金优惠规定的法律,将继续适用。有关“原居民”的定义,以及新界土地物业的继承和土地政策检讨的情况大致如上一次报告所述。

乡村选举

152. 2011年村代表选举结束后,政府曾就三层制乡村选举进行全面检讨。其后,《村代表选举条例》(第576章)及其他相关法例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涵盖街坊代表选举,而街坊代表为香港两个离岛长洲及坪洲的乡事委员会委员。《村代表选举条例》遂于2014年易名为《乡郊代表选举条例》,而街坊代表选举自2015年开始受到法例规管。

2015年乡郊一般选举

153. 在上一次报告之后,香港分别在2011年和2015年举行了两次乡郊一般选举。2011年的登记选民人数约182 700人,其中女性选民占47.3%。2015年,街坊代表选举首次在选举管理委员会监督下,按照选举法例进行。是次乡郊一般选举的登记选民人数增至约198 700人(其中约9 100人为街坊代表选民),女性选民占47.66%,占登记选民近半。2011年有39名女性候选人(占候选人总数的2.23%),2015年增至70人(占候选人总数的3.75%),升幅为79%。2011年当选乡郊代表的女性有30人,2015年增至49人,升幅为63%。

154. 政府会继续鼓励合资格的男性和女性乡郊居民登记成为选民,以及成为候选人参与选举。我们会加强宣传,鼓励女性参与将于2019年举行的乡郊一般选举。我们亦会密切监察女性候选人数目,以及当选乡郊代表的女性人数。

第十五条——在法律和公民事务上享有平等

就本条款所作的保留

155. 对本条款所作的保留将继续维持。

妇女的法律地位和公民权利

156.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人权法案》确认的所有权利,人人皆可享有,没有任何类别(包括性别)的区分。

妇女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和管理财产的权利

157. 一如第二次报告第II部第315段所述,关于妇女以个人名义订立合约和管理财产方面的权利维持不变。

妇女在法庭获得的待遇

158. 一般来说,妇女不会基于其性别而在法庭上遭受比男性差的待遇。有关协助妇女在法庭上就性罪行案件作证的措施,请参阅上文有关第5条的讨论。

法律援助

159. 为确保具备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抗辩的人士,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将案件诉诸法庭,不论有关人士是否香港居民,只要同时通过《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的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便符合资格获法律援助署提供公费法律援助服务。在2017年,在所有法援申请人当中,女性占8 559名,其中41%获批法援;男性则有10 285名,其中46%获批法援。

其他

160. 正如在上一次报告第15.8段所述,《陪审团条例》(第3章)并没有就陪审员的性别设定限制,合乎资格的男士和女士均可担任陪审员。截至2018年3月31日,在普通陪审员名单中共有750 587人,其中382 094人(即51%)是女性。

委任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

161. 性别并非司法任命的考虑因素。截至2018年3月31日,在司法机构164名法官及司法人员中,有54人为女性(即33%;相对2010年的情况,当时有36人为女性(即22%)。

狱中的女性在囚人士

162. 上一次报告第467及468段所述关于狱中的女性在囚人士的情况大致上维持不变。有关的背景数据载于附件15A。

第十六条——在家庭法律方面享有平等

最低结婚年龄检讨

163. 鉴于上次审议结论意见第66及67段对最低结婚年龄的关注,以及法改会于2005发表的《子女管养权及探视权报告书》,政府在2018年6月透过家庭议会委聘了机构进行研究。除其他事项外,研究内容将探讨最低结婚年龄的议题,包括在海外司法管辖区结婚年龄与离婚率婚姻长短的关系,以及对香港情况进行分析。我们会参照研究的结果以便考虑未来路向。

婚姻诉讼

家事调解

164. 在2017年,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举办了454项家事调解讲座,以协助夫妇考虑以调解来解决他们在离婚诉讼上的争议,有954人出席。该办事处和调解信息中心于2018年5月合并为综合调解办事处,以提供一个与调解有关的查询中心,方便在婚姻及家事诉讼,以及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进行调解。

赡养费

165. 政府一直从立法和行政方面致力提高收取赡养费和执行赡养令制度的成效。至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放宽有关法院发出扣押入息令的规定、向拖欠赡养费的支付人征收利息或附加费及推出宣传和教育活动。

166. 有论者认为应设立赡养费局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协助离婚妇女追讨赡养费,以及展开相关研究。就此,政府在2018年6月透过家庭议会委托了机构进行顾问研究,探讨各项与婚姻和离婚有关的事宜,以便考虑未来路向。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167. 2017年6月20日,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当中订立机制以相互认可和执行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与婚姻及家庭案件有关的民事判决,从而为家庭(特别是跨境婚姻各方及其子女)带来更大的保障。

168. 该《安排》在双方完成各自的内部程序后开始生效。具体而言,该《安排》在内地会透过司法解释实施,在香港则会透过立法实施。

有关监护权、监护和领养儿童的法例

《领养条例》

169. 《海牙关于跨国領养的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继续透过《领养条例》(第290章)在香港执行。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170. 法改会《儿童监护权报告书》的建议已透过《2012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获得实施:经修订的《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条文改善有关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任、罢免及权力的法律安排,方便父母为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事宜作出安排,以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

171. 《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512章)旨在使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得以在香港特区实施。法改会在2002年发表《国际性的父母掳拐子女问题报告书》。该报告书的建议处理在有争议的管养权个案中父母跨越国际边界掳拐子女的有关法律。所有建议已藉《2014年掳拐儿童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落实。此外,执法机关已获授权,当法院已发出禁止离境令禁止有关儿童离开香港(或已有人向法院申请禁止离境令)时,则可在任何边境管制站拦截怀疑遭人掳拐的儿童,以便将其交还有管养权的父或母或送往安全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