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8/D/30/2015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October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通过的关于第30/2015号来文的意见***

提交人:

BorisMakarov, 代表他已故的妻子GlafiraMakarova(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和他已故的妻子

所涉缔约国:

立陶宛

来文日期:

2015年3月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0条作出的决定,于2015年6月2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8月18日

事由:

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权利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诉诸法院、行使法律行为能力、提供合理便利

《公约》条款:

第十二、十三、二十二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是Boris Makarov, 立陶宛公民,他代表同为立陶宛公民的已故妻子Glafira Makarova提交申诉。提交人称,他妻子在《公约》第十二、十三和二十二条下的权利受到立陶宛的侵犯。《任择议定书》于2010年9月18日对立陶宛生效。提交人未经律师代理。

A.当事方提交的资料和论点概要

提交人提交的事实

2.1提交人称,2005年6月12日,他的妻子遭遇V.M.造成的交通事故。因此,提交人的妻子Glafira Makarova身上多处受伤,包括头部受伤。2006年1月9日,一个政府医学委员会确定Makarova女士的医学残疾率为60%。此后,她还患有头痛。提交人称,她的残疾、头痛、记忆和能力丧失是她在交通事故中头部受伤的直接后果。

2.2提交人认为,到2007年1月19日,头部受伤的后果加剧了,他的妻子被诊断为残疾率80%。提交人称,Makarova女士的状况持续恶化,直至2011年11月24日因脑外伤导致死亡。

2.3提交人还指出,由于Makarova女士的健康状况,她无法亲自前往警察局。因此,她通过2006年1月25日和2006年4月15日的信件,要求被告知对V.M.的刑事调查情况。提交人称,当局对其请求置之不理。提交人认为,检察院的行为是非法的,因为检察官未通知提交人的妻子,V.M.于2006年5月2日被起诉,因此,她被非法剥夺了质疑检察官决定和结论的权利。

2.4同样,由于身体不断恶化,Makarova女士未能出席庭审。在2006年6月30日的一封信中,维尔纽斯第一地区法院的P.法官被告知,提交人的妻子无法出庭,而且由于经济原因,她无力聘请律师。提交人指出,根据立陶宛《宪法》第118条,如果受害人请不起律师,检察官有义务维护受害人的立场,而且,法官有义务向受害人提供这一权利。

2.5然而,提交人指出,这些要求被置之不理,而且,P.法官正式拒绝向他妻子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提交人认为,他的妻子被非法剥夺诉诸司法的机会,被置于无法律援助之境,这剥夺了她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因此,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侵犯了他妻子在《公约》第十二和十三条下的权利。

2.6此外,提交人称,在维尔纽斯市第一地区法院的公开审讯中,P.法官未经Makarova女士的知情同意,(包括向被告方)披露了关于她健康状况的保密信息。提交人认为,该法官的行为构成侵犯了他妻子在《公约》第二十二条下的隐私权。

2.7提交人认为,法官P.和检察官始终偏袒被告方,违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尤其是,提交人认为,在审判时,证明他妻子残疾和V.M.行政违规行为历史的证据被忽视,使用了减轻被告过失的捏造证据,妻子遭受的身体伤害被视为“轻微”并与其日益恶化的健康状况无关。因此,提交人在2008年3月26日提出的申诉中对检察官和法官的公正性提出质疑,但未成功。

2.82008年5月22日,P.法官认定Makarova女士的残疾与交通事故无关,裁定V.M.违反交通规则,对他判以轻罪罚款。提交人认为,他妻子作为撞车的受害者,从未被告知该判决。事实上,提交人是在2008年11月7日去法庭办公厅时才发现法庭已做出判决。

2.9提交人指出,当时,地区法院的判决已无法上诉。不过提交人还是向维尔纽斯区域法院提出了上诉。2008年12月4日,他的上诉被驳回,理由是提交人未能证明他是因为健康问题而错过了提出上诉的截止日期。尽管区域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且这一决定不可上诉,提交人仍试图向立陶宛最高法院和其他法院提出上诉,但没有结果。因此,提交人认为,他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妻子在《公约》第十二、十三和二十二条下的权利。

3.2此外,提交人请委员会建议立陶宛政府改革国内法律,以便向残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并无条件地执行《公约》。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14年4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缔约国通报委员会,社会保障和劳动部已被指定为负责协调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条款的政府机关。司法部已就本申诉提供了资料。

4.2缔约国指出,《刑事诉讼法》的各项条款和关于法医检查的法律对专家检查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赋予不同意报告结果的受害人质疑报告合法性和全面性的权利。然后,调查员或法院必须决定是否下令重新进行法医检查。受害人有权获得与审前调查相关的信息,包括法医检查结果,《刑事诉讼法》第18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4.3受害人或其代表可以复制这些信息。查阅调查档案的请求必须向一名检察官提出。如果检察官认为请求“有害于”正在进行的调查,可以拒绝。这一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必须说明理由。在决定作出七天内,可就此项决定向法院提出上诉。缔约国认为,“应指出的是,也允许受害者查阅法院案件档案”。

4.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6(5)和286(6)条,在法庭听证会上公开专家证词,“参加听证会的人”可以向专家提出口头问题,以澄清“或补充报告”。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2条,“受害者有权对可强制执行判决或法院裁决提出上诉”。

4.5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受害人可由一名“律师”或“在有律师指示时,由助理律师”代理,但需得到预审调查员、检察官或法官的许可;受害人也可由一个“具有高等法律学位”并有授权书的人代理。受害者可以自由改变代理人。缔约国报告说,“在法律规定应提供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受害者和民事原告有权获得国家保障的免费法律援助”。

4.6关于提供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如果残疾人满足法律标准,有权获得“二级法律援助”。希望获得这种法律援助的人必须向负责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办公室提出申请。

4.7法律并未规定完成具体类型的法医检查的时限、程序或方法。这些检查由进行此类检查的组织的“内部条例”规范。司法部并不与国家法医服务局一起协调此类活动,因此无法评论对Makarova女士进行的检查。

4.8缔约国最后指出,“法律条例”确保,残疾人享有同样的程序性权利,他们有权提出证据,参与审查证据,提出请求和反驳证据,包括专家检查结果。

提交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2月26日,提交人提交了补充资料。他认为,缔约国当局未涉及他的指控,也未向委员会提供重要文件,例如2005年6月16日和2007年12月6日的检查结果、司法部2007年9月4日发布的决定、维尔纽斯第一地区法院2008年5月22日的裁决和判决以及与Makarova女士所遭受的伤害相关的庭审记录。

5.22016年1月25日,提交人请维尔纽斯地区法庭庭长就其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提供上述文件的副本。法院拒绝了,并要求提交人付费以获得副本。提交人称无力支付该费用。

5.3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在其意见中列出了国家法律的一些条款,但未就案件本身作出评论。提交人有这样一种印象:缔约国当局从未阅读他的申诉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他认为,法院庭审记录清楚地表明,Makarova女士作为一名残疾人的权利遭到侵犯。

5.4根据2007年11月12日的一项决定,向提交人指派了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然而,指定律师未出席庭审,P.法官从未采取任何步骤,保护Makarova女士的权利。同时,肇事者(提交人称之为“有权有势的”V.M.)得到了法官的优待:他获准不出席庭审,去度假了。

5.5提交人重申他的申诉:Makarova女士未收到法院判决的副本;作为受害者,她被剥夺了提出上诉的权利;她被剥夺了法律援助;检察官未代表她提起民事诉讼;在法庭审理期间,保密的健康信息被公开宣读;法庭在判决中未列入对受害人的赔偿;而且,总体而言,Makarova女士遭受了缔约国当局的“司法不公”。

B.委员会审议可否受理和案情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决定该案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三)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认,同一事项未曾被委员会审查,也未曾被或正在被另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

6.3缔约国没有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而且,提交人提供的资料表明,他已与妻子一起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提交人的申诉可予受理。

6.4关于提交人在《公约》第二十二条下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提供具体资料。因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充分佐证他在第二十二条下提出的指控;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项,这些指控不可受理。

6.5因此,在可否受理性没有其他障碍的情况下,委员会宣布,在涉及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方面,来文可以受理。因此,委员会着手对这些指控进行实质审议。

审议案情

7.1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3(1)条,结合已收到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评估缔约国在提交人的妻子一案中的决定是否侵犯了她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和诉诸司法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Makarova女士是法院审理的车祸问题的直接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提交人的妻子因为残疾不能参加庭审,而且,尽管她提出了法律代理请求,但未得到代理。如果出庭或得到适当代理,Makarova女士本可向证人提问,她本可以质疑关于她健康问题的专家检查报告的结果,而且,她可作证提供关于车祸的第一手资料。

7.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以他妻子的名义行事,在2008年5月22日法庭裁决生效后,向法院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地区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驳回了这一请求,随后,维尔纽斯地区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确认了这一驳回。此外,该法院宣布其决定是最终裁决,不得上诉,立陶宛最高法院于2012年3月1日对此作出确认。尽管提出了强有力的证据,证明提交人和妻子从未收到法院判决副本,法院却未找到恢复20天上诉期的“满意理由”。

7.4此外,从提交人提交的材料来看,对委员会同样显而易见的是,Makarova女士因为残疾而不能亲自参加庭审,于是请求在直接影响其权利的庭审中被代理。委员会注意到,它收到的资料显示,通过2006年1月25日和2006年4月15日的信函,她的请求被正式提交给第一地区法院,在这些信函中,提交人要求保护他妻子作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未涉及提交人的指控。在提交本来文的资料中,缔约国阐述了关于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法律框架的某些内容,并提出,受害者有权获得这种“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从提交人提交的材料来看,同样明显的是,的确为Makarova女士指定了一名律师,但该律师未出庭。

7.6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缔约国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便利残疾人获得他们在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时可能需要的协助”。委员会还回顾,根据第十三条第一款,“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安排,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作为证人的作用”。委员会认为,虽然在确定使残疾人能够行使其法律能力的程序性安排方面,缔约国有一定的判断余地,但有关人员的相关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在Makarova女士一案中,她的权利并未得到尊重,虽然作为有关车祸的直接受害人,她显然是相关法律诉讼的“直接参与人”。对委员会同样显而易见的是,Makarova女士希望在法庭审理期间能够表达她的立场,但未向她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使她能够这样做:她因为残疾而无法出庭;她告知了缔约国这一情况,并要求缔约国在初审和上诉中向她提供法律代理,但她没有获得任何支助。考虑到缔约国没有为Makarova女士参加庭审以及与该案有关的后续上诉程序提供任何形式的“合理便利”,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她在《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下的权利。

7.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下的义务。

C.结论和建议

8.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行事,认为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下的义务。因此,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建议:

(a)关于提交人,缔约国有义务:

向他提供有效补救,包括偿还他和妻子在国内整个法律诉讼期间承担的任何法律费用,并予以赔偿;

向他提供法庭和调查记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庭审记录和专家检查结果,以及所有相关资料;

公布本意见,并以无障碍形式广为散发,以便所有人都能查阅;

(b)总体而言,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提及其结论性意见(CRPD/C/LTU/CO/1)中所载建议,并要求缔约国:

对关于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进行必要修订,以包括向有需要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一项对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的国家行动计划,加强他们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并确保在所有法律程序中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安排(第28段);

促进和确保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并进行监测,并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第14段)。

9.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缔约国应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书面答复,包括提供信息,说明根据本意见和委员会的建议所采取的任何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