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8/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 Decem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报告(2017年8月14日至31日)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 截至2017年8月31日第十八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74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92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开幕

2. 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举行开幕公开会议,委员会主席致欢迎辞。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重点关注群体科科长代表人权高专办作开幕发言,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主席也作了发言。

3.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十八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CRPD/C/18 /1)。

三.委员会委员

4. 截至2017年8月31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工作方法

5. 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通过了几项决定,这些决定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 委员会审议了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权利工作组关于就《公约》第十九条起草一般性意见的进展报告。委员会在公开会议中通过了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就残疾人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问题举行了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核可了关于《公约》第五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并且决定征集对草案的意见。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7. 委员会于8月18日审议了四份来文。关于第22/2014号来文(X.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是一名白化病患者,缔约国对其遭受的暴力行为作出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构成侵犯《公约》第五、第十五和第十七条(与第四条一并解读)的情形。在第30/2015号来文(Makarov诉立陶宛)中,委员会认定,不向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法律支助从而阻碍其参加与其案件相关的审理,构成侵犯她依据《公约》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的情况。委员会宣布第28/2015号来文(O.O.J等人诉瑞典)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委员会还决定撤销第16/2013号来文(Ricci诉澳大利亚),因为提交人已获得他要求的非机构社会帮扶和居住安排,申诉的事由已无实际意义。

8. 8月31日,委员会通过了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第十七届会议以来受理的申诉和已登记来文状况的报告。

9. 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决定

10. 委员会通过了第十八届会议报告。

11. 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2. 委员会定于2018年2月14日至3月9日举行第十九届会议,随后于2018年3月12日至16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九次会议。

九.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

13. 联合国在残疾人组织的帮助下为所有正式公开会议和一次非公开会议提供了远程字幕。公开会议期间都有国际手语翻译。与《公约》四个缔约国的对话期间还提供了国家手语翻译。所有公开和非公开会议都提供俄罗斯手语翻译。公开会议期间还提供了网络直播。本届会议期间没有提供感应圈。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4. 在届会的开幕会议上,联合国下列机构、部厅和方案(署)的代表作了发言:人权高专办、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15. 委员会主席团与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举行会议,讨论了有关协调特别报告员任务与委员会任务的事项。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6. 以下组织的代表在委员会作了发言: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促进包容性信息和通信技术全球倡议、国际残疾人联盟、世界盲人联合会,以及本届会议期间受委员会审议国家的残疾人组织。

17. 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和国际残疾人联盟组织了专题会外活动,主题是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之间的联系。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18. 委员会审议了以下国家的初次报告:拉脱维亚(CRPD/C/LVA/1)、卢森堡(CRPD/C/LUX/1)、黑山(CRPD/C/MNE/1)、摩洛哥(CRPD/C/MAR/1)、巴拿马(CRPD/C/PAN/1)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CRPD/C/GBR/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19.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阿根廷(CRPD/ C/ARG/QPR/2-3)、澳大利亚(CRPD/C/AUS/QPR/2-3)、厄瓜多尔(CRPD/C/ECU/ QPR/2-3)和突尼斯(CRPD/C/TUN/QPR/2-3)。

十二.《公约》缔约国会议

20. 委员会确认,将派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作为代表出席《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十一届会议。

附件一

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拉脱维亚(CRPD/C/LVA /1)、卢森堡(CRPD/C/LUX/1)、黑山(CRPD/C/MNE/1)、摩洛哥(CRPD/C/MAR /1)、巴拿马(CRPD/C/PAN/1)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CRPD/C/GBR/1)。

2.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阿根廷(CRPD/C/ARG /QPR/2-3)、澳大利亚(CRPD/C/AUS/QPR/2-3)、厄瓜多尔(CRPD/C/ECU/QPR/2-3)和突尼斯(CRPD/C/TUN/QPR/2-3)。

3. 委员会审议了《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相关事项。委员会审议了四份来文,认定其中两份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意见和决定的概述载于本报告附件二。

4.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5. 2017年8月25日,委员会就关于不歧视问题的《公约》第五条组织了为期一天的一般性讨论。委员会还核可了关于第五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并决定请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提交意见。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1月15日。

6. 关于第十九届会议拟审议的国家和国别报告员,委员会决定审议以下国家:海地(CoomaravelPyaneandee)、尼泊尔(Hyung-Shik Kim)、阿曼(DanlamiBasharu)、俄罗斯联邦(DamjanTatic/László GáborLovaszy)、塞舌尔(CoomaravelPyaneandee)、斯洛文尼亚(Jonas Ruskus)、苏丹(Martin Babu)。委员会还决定通过以下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哥斯达黎加、新西兰、巴拉圭、大韩民国。委员会指示秘书处通知所有当事国的常驻代表团。

7. 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2月14日至3月9日举行第十九届会议,随后于2018年3月12日至16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九次会议。委员会请会前工作组在其第九次会议期间通过以下国家的问题清单:阿尔及利亚、古巴、马耳他、菲律宾、波兰、南非、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委员会指示秘书处通知当事国。

8. 委员会决定在不久的将来启动关于《公约》第四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一般性意见的起草程序。

9. 委员会通过了第十八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委员会关于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来文的意见及决定概述

1. 委员会审议了第30/2015号来文(Makarov诉立陶宛)。该来文是由Boris Makarov代表亡妻Glafira Makarova提交的。2005年,Makarova女士成为一次道路事故的受害者,身体多处受伤。此后,一个政府医疗委员会确定残疾程度为60%。她还有头疼、失忆和丧失身体机能的问题。Makarova女士的健康状况持续恶化,直至她于2011年11月因事故造成的脑损伤而死亡。2006年,Makarova女士在道路事故调查期间,请求持续获悉调查进展,但当局对这些请求不予理睬。她的健康状况和残疾还造成她无法参与庭审,她因而请求指派一名律师代表她以受害者身份出庭。这些请求遭到拒绝。另外,法院没有提供判决书副本,造成她无法提出上诉。提交人主张,缔约国的决定和做法构成侵犯他妻子根据《公约》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二条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妻子因身有残疾而无法亲自参与庭审,尽管提出请求,但被剥夺了由他人代理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意见,当局指派了一名律师,但律师未能出庭。委员会回顾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必须便利残疾人获得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的机会,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以便利他们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的作用。委员会得出结论,庭审期间没有为Makarova女士提供便利,也没有向她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她提出上诉。委员会据此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及法庭和调查记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对法律进行必要修订,向有需要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2. 委员会审议了第28/2015号来文(O.O.J等人诉瑞典)。来文的提交人是尼日利亚国民O.O.J。他代表自己、儿子E.O.J、妻子F.I.J和女儿E.J提交来文。提交人的儿子于2013年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和不明的心理社会残疾。提交人称,将一家人从瑞典遣返回尼日利亚将构成违反《公约》第三、第四、第五、第七、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条的情况。2012年1月25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提交人和妻子提出的居留许可申请,并发出遣返令。后来向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提出的申诉被驳回,该裁定于2012年11月13日成为终审裁定。鉴于尼日利亚的不安全状况,这家人害怕返回该国。他们因而于2013年1月10日提出庇护申请。提交人将他的儿子确诊患有自闭症和不明心理社会残疾的资料提交给移民局,用以支持庇护申请。2014年4月30日,移民局驳回了这家人的庇护申请。移民局认为,这家人没有可信地证明如果被遣返回尼日利亚将面临人身风险。这一裁定随后得到移民法院和移民上诉法院维持。2014年11月,提交人和妻子以强制执行程序存在障碍为由请求不强制执行驱逐令,并且以其子身患残疾为由申请向他们发放居留许可。2015年1月9日,移民局驳回了他们的申请,理由是尼日利亚提供自闭症儿童的医疗护理和学前教育。提交人称,将一家人遣返回尼日利亚将剥夺他儿子获取医疗护理和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他所需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并且考虑到他身患残疾的性质,将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缔约国指出驱逐提交人、其妻子和儿子的决定自2016年11月13日起因时效而被废除,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这家人可以重新申请缔约国的居留许可,由国内当局重新进行全面审查。在审查意见中,委员会回顾说,如在客观上没有成功的可能,则可不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不能仅仅因为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而不设法用尽这类补救办法。委员会认为无法得出结论,认定提交人及其家人如重新向缔约国当局提出申请,仍无法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项得出结论,认为来文不可受理。

3. 委员会审议了第22/2014号来文(X诉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提交人生于1969年1月12日,患有白化病。2010年4月10日,他去树林里拾木柴,有两名男子来找他要烟叶。他弯腰去塑料袋里取烟叶时,这两人用棍棒敲打他的头部。提交人失去知觉,这两人将他的左臂肘部以下砍掉后离开。恢复知觉后,他感到剧痛并呼救。一些村民将他送到莫罗戈罗市医院。提交人的胳膊没有被找到,据推测被那两个人带走。此事被报告给警方,但缔约国主管当局没有开展任何调查工作。自诉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是不可能的。国内刑法没有规定其他可用的补救办法。为了启动民事诉讼,受害人必须向居住地的高等法院提交申诉。由于提交人居住的莫罗戈罗市没有高等法院,他只能前往达累斯萨拉姆提交案件。另外,遭遇类似经历的其他白化病患者在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帮助下,于2009年3月20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了针对缔约国的宪法申诉。截至委员会审查提交人申诉之日,即事情发生六年多后,此事仍未得到高等法院审理。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有效补救办法,因其残疾状况而遭受直接歧视,这违反了《公约》第五条。委员会还认定,缔约国没有调查本案并起诉嫌疑人,没有帮扶提交人并采取预防措施,致使提交人遭受折磨,使他再次遭受创伤;这构成酷刑及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违反第十五条;根据第十七条,相关情况还致使提交人的人身完整性遭到侵犯。

4. 委员会决定撤销对第16/2013号来文的审议,因为缔约国于2014年12月报告,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后,社会住房得到改造,帮扶服务经费已经到位,因而得以在社区内居住。提交人没有反驳这一资料,他已不再被专门机构收容。因此,申诉的事由已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