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8/D/16/201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Jul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6/2013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M.R.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缔约国:

澳大利亚

来文日期:

2013年8月14日

实质性问题:

把有智力和精神障碍者安置在专门机构;获得社会住房

《公约》条款: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17年8月18日的会议上,决定停止审议第16/2013号来文。2014年12月,缔约国通知称,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后,社会住房得到改造,帮扶服务经费已经到位,因而得以在社区内居住。提交人没有反驳这一资料,他已不再被专门机构收容。因此,申诉的事由已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