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6/2013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M.R. |
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缔约国: |
澳大利亚 |
来文日期: |
2013年8月14日 |
实质性问题: |
把有智力和精神障碍者安置在专门机构;获得社会住房 |
《公约》条款: |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 |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在2017年8月18日的会议上,决定停止审议第16/2013号来文。2014年12月,缔约国通知称,提交人向委员会提交申诉后,社会住房得到改造,帮扶服务经费已经到位,因而得以在社区内居住。提交人没有反驳这一资料,他已不再被专门机构收容。因此,申诉的事由已无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