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GTM/CO/2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 May 2019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保护所有移 民 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危地马拉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4月2日和3日举行的第413次和第414次会议(见CMW/C/SR.413和CMW/C/SR.414)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MW/C/GTM/2)。委员会在2019年4月12日举行的第4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GTM/QPR/2)编写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欢迎高级别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高级别代表团由总统人权政策协调委员会主席豪尔赫·路易斯·博拉约·雷耶斯任团长,成员包括以下机构的代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第一夫人办公室社会福利秘书处、外交部、内政部、卫生和社会福利部、国会移民问题委员会、危地马拉移民援助全国委员会、国家法医学研究所、危地马拉移民局、总统人权政策协调委员会、经济事务部和危地马拉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开展的公开的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并提供高质量的报告内容,这表明缔约国愿意分享该国为执行《公约》所做的工作。

4.委员会承认,危地马拉作为移民工人的来源国,已在保护在境外工作的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作为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回返国,正因混合移民潮(特别是以美利坚合众国和墨西哥为目的地、人称“移民大篷车队”的大规模移民)而面临前所未见的状况,这使危地马拉难以履行义务保护在其管辖下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

5.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的大部分人口生活条件恶劣,原因包括:高发的贫困、腐败、暴力和犯罪现象、某些群体受到社会排斥、就业不足、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特别是在所谓的“干旱走廊”地区。这些也是导致民众被迫背井离乡的结构性原因。委员会注意到,上述因素给土著人民、农民和穷人等人口中最脆弱的群体带来的冲击更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了扭转这一状况并维护其人民的移民权或不被迫移民的权利而付出的努力。

6.委员会注意到,一些聘用危地马拉移民工人的国家尚未加入《公约》,这可能妨碍移民工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尽管如此,危地马拉仍继续为这些国家境内的本国国民提供支助。

B.积极方面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第10-2015号国会令,即《移民法》(第95-98号国会令)修正案;

(b)《选举和政党法》(第26-2016号国会令),规定在境外生活的危地马拉人也有投票权;

(c)关于通过《移民法》的第44-2016号国会令;

(d)关于通过《国际移民组织章程》修正案的第19-2017号国会令。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a)通过了打击性暴力、剥削和贩运人口行为秘书处《2014-2024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向受害者提供全面保护的国家政策》;

(b)通过了劳动和社会福利部《2017-2032年国家体面就业政策》,其中包括《移民促发展方案》;

(c)通过了打击性暴力、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秘书处《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2017-2032年)》,其中包括关于孤身移民儿童和青少年的内容;

(d)通过了经济事务部“移民创业”方案;

(e)改组了总检察长办公室下设的儿童和青少年辩护人办公室,从而创建了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及国际绑架问题处;

(f)依第146-2014号政府令设立了全面关爱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

9.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联合国多个特别程序发出了邀请,包括:

(a)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包括儿童卖淫、儿童色情制品和其他儿童性虐待材料)问题特别报告员,2013年(A/HRC/22/54/Add.1);

(b)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特别报告员,2011年(A/HRC/17/25/Add.3);

(c)土著人民权利特别报告员,2011年(A/HRC/18/35/Add.3)。

10.大会于2018年12月19日在第73/195号决议中通过《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时,缔约国投了赞成票,委员会认为这是一项积极之举,并建议缔约国努力充分执行《公约》。

11.委员会希望重点指出,缔约国设立了理事会、工作组和议事会等一系列合议机构,这些机构开展了多项活动,以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了多项专门处理移民问题的方案和项目,委员会还肯定了缔约国为协调该国所有机构的活动以遵守《公约》义务而付出的努力。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立法和适用

1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该国境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境外公民的权利而出台的各种法律、政策、方案和其他举措,特别是通过了新的《移民法》(第44-2016号令),该法已于2017年5月1日生效。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法》及其二级法规的执行过程耗时过长。委员会还对《移民法》第46、第50和第195条的内容表示关切,这几条涉及多项《公约》权利和不推回原则。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出台各项补充法规,以有效执行《移民法》;这些法规应符合《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待所有这些法规得到通过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跟进其适用情况,以便对任何可能不符合《公约》的条款进行调整,使之与《公约》一致。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移民法》第46、第50和第195条,以充分保障不被推回的权利,并按照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第50和第51段及《公约》第22条,禁止在边境拒绝有关人员入境或采取间接推回。

批准相关文书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批准几乎所有主要人权条约,还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若干公约。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和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或加入上述文书。

综合性移民政策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各类移民相关问题而付出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尚未实施综合性移民政策。委员会认为改组缔约国有关机构是改善移民事务管理方面的一个积极步骤,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改组耗时过长,而且迟迟没有结果已经给有关机构产生了削弱影响。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优先开展体制改革,并划拨适足的资源,用于快速、有效地对所有有关实体实施符合《公约》和《移民法》的综合性移民政策。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涉及移民事务的机构中强调处理性别问题和采取人权方法的必要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危地马拉民众中广泛传播移民政策的定稿,以便确保这项政策能得到有效实施、让民间社会参与进来并明确界定国家、省和地方各级每个处理移民事务的机构的职责,同时确保不发生职能重叠,并确保安全机构不会接管移民局的职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综合性移民政策采取人权方法。

协调

18.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移民法》,新的移民局将成为缔约国移民方面职权最高的机关,将具备广泛的权力来管理缔约国境内的移民情况,同时在执行《公约》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向移民局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该机构能够成为具有人权视角的高效、透明的实体并聘用受过人权培训、专职于公共服务并熟悉性别和儿童保护问题的高素质工作人员;

(b)通过必要的国内法,并且委员会强调,有关法律完备后,新的移民局必须摒弃基于公共安全视角的行事方法和将移民定为刑事罪的做法,同时根据近几个月的经验教训,做好管理个人移民、大规模移民和突发事件的准备;

(c)确保处理移民问题的各个机构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并加强对危地马拉移民援助全国委员会等实体位于边境地区的办事处的支持,从而优化这些实体的工作。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足够的关于进出缔约国和在缔约国过境的移民人数的分类统计数据,特别是没有关于非正常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分类统计数据,以及关于在缔约国被拘留的移民工人、身为缔约国国民的移民工人、在目的地国被拘留的移民工人以及缔约国境内孤身移民儿童人数等其他移民问题的分类统计数据。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采取基于人权、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方法开展下列工作:

(a)加强数据收集系统,惠及所有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服务的实体;

(b)对正常或非正常移民工人的状况进行系统评估,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c)核查被拘留的移民工人的信息和孤身移民儿童的信息,将之与邻国和目的地国(墨西哥和美国)的有关信息进行比较,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确保采取措施立即协助和保护此类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各政府机构已采取多项措施,以便宣传《公约》并对负责保护移民工人权利的一些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关于《公约》的持续培训,并且仍未付出足够的努力来向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

2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MW/C/GTM/CO/1,第17段),建议缔约国:

(a)改进并扩大关于《公约》和相关国内法所载权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期使这些方案成为采用性别平等视角的持久方案;这类方案应面向所有公共机构,以提高认识为目的,并应成为负责处理移民相关事务的机构工作人员的必修方案,包括执法和边境管理机关、法官、检察官和地方当局;

(b)利用有效的机制来评估此类培训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例如,有多少法庭会在涉及移民的案件中适用《公约》,以及已有多少未成年人中心采取行动,以后续落实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在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和返回国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各项建议;

(c)与大学、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增加合作以传播有关《公约》的信息,并鼓励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要求有关方面尊重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民间社会的参与

24.委员会注意到,《移民法》载有一项关于在民间社会参与下开展合作、援助和联合活动的条款。但委员会收到资料显示,有一项法律改革提案可能限制民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和职能,包括限制那些维护移民工人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和职能。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境外危地马拉移民组织(特别是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危地马拉移民组织)、危地马拉境内的移民人权组织以及来自中美洲其他国家的移民家庭成员组织和议事会的持续广泛参与。委员会还建议,凡是缔约国颁布的新标准,均应符合《公约》,不损害既得权利,也不限制促进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能。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包含了旨在消除歧视和仇外心理的条款并且承认缔约国境内的所有个人不论是否属于缔约国国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尊严。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一些政府官员持有歧视态度,存在虐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的现象,而且危地马拉的边境地区存在仇外反应;

(b)缔约国国内的土著人民和农民群体面临边缘化和贫困,常常因为自身的处境而被驱出或离开自己的祖传土地或生活工作多年的场所,其中许多人被迫迁往其他国家。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发扬危地马拉人知名的好客和团结精神,并在收容移民的社区倡导和平与对话的文化,换言之,即倡导和平解决冲突和欣赏多样性,以应对移民和大规模人员流动的挑战;

(b)向地方政府提供所需的支持,以便地方政府能在不动用执法力量的情况下管理辖区内的移民问题;

(c)通过具体法律,按照《公约》第7条将各种形式的歧视定为应受惩处的行为,并在必要时修订国内法以使之符合《公约》;

(d)重点消除移民背负的社会污名并制裁一切形式的侵犯和暴力侵害移民行为,特别注重保护妇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以及遭到人身侵犯的儿童,并组织各项活动反对大男子主义和恐同现象,促进社会包容,提倡尊重多样性;

(e)采取紧急措施保护被迫迁移的土著社群,并让他们能够获得各种基本服务、接受良好教育和享有医疗保健;

(f)制定一项特别方案,在土著社群自愿同意的前提下向他们提供移民指导,以便他们能以自己的语言熟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并了解自己作为危地马拉境外移民能够得到本国的哪些支助。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受到保护免遭暴力侵害、身体损害、威胁和恐吓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沿北上移民路线行进的危地马拉移民工人和/或其家庭成员遭到了有组织犯罪集团、帮派乃至一些警察、移民官员和其他公务人员的犯罪侵害,这些犯罪包括绑架、勒索、抢劫、强迫征募、性虐待、身体暴力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上述事件的资料,其国内也没有可供受害者提交申诉、可用于帮扶受害者和为他们诉诸司法和争取其他形式赔偿提供便利的有效机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已收到信息显示,国家民警队警员在移民管控和有关程序期间犯有勒索行为,随着缔约国在圣马科斯、韦韦特南戈、基切、佩滕、奇基穆拉和胡蒂亚帕等边境地区扣押运输移民工人的巴士,这些勒索行为已经变本加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向有关机构寻求社会服务时,个人数据容易遭到泄露。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有关机制,保护在北上移民路线上(特别是在墨西哥)遭到有组织犯罪集团或当局犯罪侵害或虐待的移民,包括加强为确保移民工人能诉诸司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例如为他们提交申诉、享有正当法律程序、证人保护和就所涉权利得到全面赔偿提供便利;

(b)在危地马拉与墨西哥两国司法主管机关之间签署伙伴关系协定;

(c)制定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合作协议,并与墨西哥国家人权委员会保持持续对话;

(d)采取措施,确保在移民行动中使用武力的情况符合合法性、绝对必要性和相称性这三项原则并且具有正当目的;

(e)采取措施,对涉及国家民警队警员勒索移民工人和犯下其他罪行的案件展开调查、起诉,并对犯罪者予以行政和刑事处罚;

(f)采取措施,在移民管控机关与公共机构(例如警察和负责司法、医疗保健和教育的主管机关)之间建立“防火墙”(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这些措施应惠及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移民身份是否正常。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支助有关家庭而推行的举措以及为搜寻失踪或被失踪移民而建立的机制,肯定缔约国为实现上述目标付出的努力,包括在遗体鉴别、记录保存、法医分析以及与其他国家建立合作方面付出的努力。委员会对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活动以及公职人员可能通过共谋或默许参与这些失踪事件表示关切。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一切努力搜寻生还的失踪或被失踪移民;

(b)加强灵活的机制,通过方便报案的单一程序来联络、寻找和通知已失踪、去世和/或遇害移民的家人,并在必要时送返和归还其遗体;

(c)维护失踪移民受害者家属伸张正义和了解其亲属命运真相的权利,以及获得全面、适当和有效赔偿的权利。

边境管理和过境移民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便利移民通过其领土过境而付出的努力,并了解到沿北上移民路线从该国过境的人员不会被孤立或惩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当局对2018年10月第一批“移民大篷车队”反应缓慢,而且没有制定长期战略来应对此后一直持续的大规模人员流动。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美国、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于2019年3月27日签署的边境安全合作备忘录。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与该区域各国签署的关于边界安全和移民管控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可能违反《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法文书。

33.依照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整条移民路线上和在过境点尊重移民的人权;

(b)确保在边境管理工作中制定与邻国(特别是墨西哥)的联合计划并监督这些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利移民大篷车队的安全有序通行;

(c)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并执行不推回原则及禁止任意和集体驱逐移民的规定;

(d)在地方政府、民间社会、人权维护者和驻大篷车队移民原籍国领事馆的参与下,最终确定和执行应对大规模人员流动的战略;

(e)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任何关于移民的双边和多边协定及这些协定的执行工作均符合《公约》,特别是确保这些协定不涉及将移民遣返、驱逐或递解回其原籍国,或可能导致移民的生命或人身完整权遭到侵犯、不遵守不推回原则或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第三国。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强迫劳动付出的努力,特别是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开展的监察工作。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移民工人(特别是在缔约国工作的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常常遭到劳动剥削,包括强迫劳动。

35.委员会考虑到第2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和16.2),增加劳动监察,起诉、惩处和制裁所有剥削有证或无证移民工人(包括移民童工)或使他们遭受强迫劳动或虐待的个人或群体。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境外危地马拉移民工人的侨汇数据,并注意到该国目前正在制定多项经济战略,以保护移民工人的资源并确保其家庭收入的自由流动。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采取综合性方法来保护移民的利益和寻求侨汇管理中的机遇。

37.鉴于危地马拉收到的侨汇数额巨大并且近年来还有显著增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法规,对向该国转移资源的情况予以规范,并确保侨汇收费合理、条件安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公共政策,引导将侨汇用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福祉和教育以及用于生产性企业,同时确保这些资源不会被犯罪组织及其同谋通过勒索、敲诈或移民偷运/贩运等手段夺走。

正当法律程序、拘留和在法庭上的平等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移民没有机会诉诸司法,过境移民提交申诉的能力受到限制,非正常移民则因为担心被捕而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司法当局不了解移民法规、《公约》以及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应当采用的适用《公约》的方式。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专门处理侵害移民犯罪的检察官办公室,并建议缔约国建立登记移民申诉和收集移民证词的简化程序,以便对通过各种形式勒索和剥削移民以及侵犯移民权利的犯罪组织展开调查。委员会还建议,不论移民是否已离开危地马拉领土缔约国都应伸张正义,并为在境外遭到此类犯罪侵害的危地马拉人要求正义。

剥夺自由和拘留条件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的统计资料,说明先前提请该国处理的与该国拘留移民(包括移民工人)有关的各类事项的情况,而且委员会收到资料显示,移民在被缔约国驱逐出境之前会遭到行政拘留,包括被拘留在机场。

41.委员会建议逐步取消所有与移民有关的剥夺自由措施,并绝对禁止剥夺儿童和青少年的自由。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孤身未成年人采取替代措施,并按照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将孤身未成年人安置在由专门从事儿童事务的人员管理的照料中心。

领事协助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和扩大向危地马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领事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其41个设有领事部门的大使馆、32个领事馆和90个名誉领事馆向上述人员提供领事服务。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利用流动领事馆使服务更贴近于民,以及与其他国家合作,让处于危地马拉无法开设办事处的地方的该国公民可以获得其他国家使团的领事协助。但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缺少民间社会的参与。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建设该国领事馆和大使馆向境外危地马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法律援助和保护的能力,并在提供所有领事服务时执行《基于人权的领事协助规程》;

(b)让民间社会组织、协会、志愿组织和教会参与在原籍国和目的地国管理和照料移民的工作,以享有本国国民的支持和援手。

4.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具国际移民背景的儿童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保护具移民背景的儿童和青少年所采取的步骤以及《移民法》的有关规定。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付出努力,使约6,000名危地马拉移民儿童得以与父母在目的地国团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5年孤身移民儿童和青少年收容和照料社会心理支助规程》(正在更新)和《2017年移民儿童和青少年收容和照料规程》,认为这是良好做法的范例,但这些文书的执行情况迄今并不均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儿童权利状况不佳,导致儿童迁移到其他国家;被剥夺自由的移民工人及其子女和孤身未成年人的数量有所增加;该国没有采取综合性措施以在驱逐程序中保护儿童权利。

45.按照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涉及孤身儿童的程序必须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以期采取短期和长期解决办法,如家庭团聚、融入收容国、遣返原籍国或重新安置在第三国;

(b)保证仅在经过事先、合理的个案核实,确认遣返符合所涉儿童或青少年的最大利益并且其生命不会陷入危险的情况下,才予以遣返;

(c)对涉及危地马拉父母被美国驱逐出境以及儿童和青少年孤身旅行并被美国当局拘留的未决案件,予以跟进。

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国际合作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墨西哥和伯利兹签署了双边协定,并与多个邻国或在区域移民问题会议的框架内通过了多项区域倡议。委员会还注意到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危地马拉之间的《中美洲边境管控协定》,以及缔约国与加拿大起草的劳工移民方案。委员会了解到,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洪都拉斯之间的《共建北部三角繁荣联盟计划》的整体愿景是处理移民现象的结构性成因并防止非正常移民。但委员会认为有关执行工作效率不高,其中一些计划下的行动未能触及被迫移民的最弱势群体。此外,这些机制是在发生大规模移民之前建立的,因此并不适合新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所涉群体的需要。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提高人们对《中美洲边境管控协定》的认识并执行该协定,建立机制以评估《共建北部三角繁荣联盟计划》的影响,并考虑调整这些举措或查漏补缺,以应对当前的移民状况并处理任何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双边和区域层面促进旨在维护《公约》所载权利和保障的各项举措和协定,维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益,无论其移民身份是否正常。

私营招聘机构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采取步骤对私营招聘机构进行规范和监督,包括劳动部正在努力通过危地马拉境内外招聘人员、招聘机构和安置机构的登记、授权和运作法规,旨在对雇工到境外工作的机构进行授权和登记。

49.委员会按照《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加强适用于私营招聘机构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b)加强招聘监测和监察,防止私营招聘机构向移民工人收取服务费和充当境外侵权招募人员的中介;

(c)确保私营招聘机构向希望出境就业的人员提供完整的信息,并保证他们切实享有所有商定的就业福利,特别是公平的工资和体面的工作条件;

(d)建立易于使用的申诉机制,让自认受到招聘机构行动影响的移民能够诉诸司法和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并且也适用于由移民工人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诉的情况。

回返和重新融入

50.委员会注意到负责接待被迫返回危地马拉的移民的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工作,以及缔约国已经出台的各种支助回返移民的方案,包括“移民的足迹”战略、“留下来”和“移民创业”以及“2 x 1”项目,其中规定了回返移民体面接待、职业培训、劳动力市场融入、自营职业和创业计划等举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这些方案在帮助回返移民工人切实重新融入方面产生的影响。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67条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7),加强有关举措,以注重性别和文化层面的方式支助移民返回原籍地,并扩大有关措施,帮助被驱逐者或被遣返者持久地重新融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那些在离境、过境、移民或回返过程中人权受到侵犯的人员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贩运人口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打击性暴力、剥削和贩运人口行为秘书处《2014-2024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向受害者提供全面保护的国家政策》以及颁布《移民法》的新法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该国境内贩运人口规模的资料,没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防止这种贩运,也没有对负责执行反贩运法的官员进行培训,为贩运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情况也有限。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加大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

(a)在2014-2024年期间,切实执行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公共政策并向受害者提供全面保护,包括为此制定明确的目标、定期进行评估、收集可靠的统计数据和划拨适足的预算;

(b)改进对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边防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医疗保健人员以及缔约国大使馆和领事人员的培训,以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c)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缔结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侦查有组织犯罪网络的协定,从而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并与检察官办公室合作,以逮捕、起诉和惩处罪犯。

5.传播和后续落实

传播

5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地方当局)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鼓励缔约国将该国用于后续落实委员会建议的系统打造成灵活的工具,与缔约国已建立的其他系统一样予以定期更新和对公众开放。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一道处理《公约》的执行工作,特别是本意见和结论的落实工作,并考虑到民间社会对移民日常实际情况的深刻理解,研究民间社会提出的关于危地马拉具体移民问题的提议。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寻求国际援助,依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1年5月1日前)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上文第25、第31、第33和第45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缔约国不妨采用简化报告程序提交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HRI/GEN/2/Re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