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AUS/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Dec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澳大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2年1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959次和第1962次会议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1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1970次和第197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其定期报告,因为这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侧重于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的对话。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赞赏代表团就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2022年3月31日;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7年12月21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修订和制定《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包括通过了以下立法:

(a)《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立法修正案(甄选和任命)法》,2022年;

(b)《现代奴隶制法》,2018年;

(c)《针对机构性儿童性虐待的国家补救计划法》,2018年。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种种举措,修正其政策和程序,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和适用《公约》,特别是以下举措:

(a)2022年通过了《2022-2032年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国家计划》;

(b)2021年通过了《2021-2031年保护澳大利亚儿童国家框架》;

(c)2021年设立了儿童性虐待问题国家行动中心,2018年制定了《针对遭受机构性儿童性虐待者的国家补救计划》;

(d)2021年通过了澳大利亚《2021-2031年残疾人战略》;

(e)2020年通过了《2020-2025年打击现代奴隶制国家行动计划》;

(f)2020年通过了《弥合差距国家协定》,2019年设立了澳大利亚政府与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弥合差距联合理事会;

(g)2019年通过了《2019-2023年应对澳大利亚老年人虐待问题国家计划》;

(h)2018年,总理发表对机构性儿童性虐待受害者和幸存者的全国道歉;

(i)2017年通过了调查性虐待儿童问题机构应对情况皇家委员会的报告;

(j)2016年建立了常设国家人权机制,以改善联邦、州和领地政府在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报告和与之接触方面的协调;

(k)2020年通过了《2020-2025年国家法律援助伙伴关系》。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其执行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刑事司法系统中土著人民问题、不推回原则以及强制性移民拘留(包括针对儿童)的建议的情况。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答复,并提及委员会主席和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6年8月29日致澳大利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的信,但委员会认为,第9和第12段提出的建议只是部分得到执行,第15和第16段包含的建议尚未得到落实。本结论性意见在第22、第26、第28和第34段中述及这些问题。

《公约》的法律地位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结构复杂,并且该国为执行《公约》的规定而综合制定了若干立法和政策,但委员会指出,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确保《公约》的执行以及在这方面领导各州和领地政府。委员会强调,必须确保各州和领地政府制定完全符合《公约》的法律和政策措施(第2条)。

9.委员会考虑到联邦政府在执行《公约》方面的法律责任,建议缔约国切实确保在所有州和领地司法管辖区内协调一致地执行《公约》。

协调立法和遵守《公约》

10.委员会注意到议会人权事务联合委员会在审查现行立法和法案是否符合澳大利亚加入的《公约》等国际人权条约方面的作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相关法案有时在议会联合委员会审查结束前就获得通过成为法律,并且立法者并不总是对议会联合委员会的建议给予适当考虑。委员会对各州和领地反酷刑立法不一致的情况同样感到关切(第2条)。

11.缔约国应加强立法审查程序,确保一切人权相关法案均不会在关于其是否符合缔约国的(包括《公约》规定的)人权义务的切实和知情审查结束前通过,并确保立法者系统性地对议会人权事务联合委员会的评估和建议给予适当考虑。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协调联邦、州和领地的反酷刑立法。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考虑到国内立法规定的程序保障,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制定了哪些措施和程序来确保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切实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的资料很少,特别是关于有权接触律师、获得独立体检,以及将被拘留一事告知其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员的资料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一些警方拘留场所使用了防啐罩(第2条)。

13.缔约国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

(a)立即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的原因、对他们提出的任何指控的性质和他们的权利;

(b)获得律师的协助,包括在审讯阶段获得律师协助,必要时有权获得免费法律援助;

(c)请求并接受由独立医生进行的免费体检,或应其请求由选定医生进行的体检,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体检应在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不监听的情况下进行;

(d)在调查结果或指控可能表明存在酷刑或虐待时,立即将其医疗记录提请检察官注意;

(e)将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其家庭成员或自己选择的其他人员;

(f)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拘留他们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14.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所有司法管辖区、任何情况下停止使用防啐罩,并向参与拘留活动的人员提供关于法律保障的定期充分培训,并监测遵守情况,对官员不遵守的行为予以惩处。

审前拘留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介绍为解决导致被拘留者人数不断增加的审前拘留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审前拘留者人数几乎不断增加,根据报告,从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审前拘留者人数增加了16%,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土著人民的审前拘留率上升(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16.缔约国应确保严格遵守审前拘留条例,仅在特殊情况下才采用这种拘留且限制拘留时间,同时考虑到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缔约国还应加大努力,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通过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办法,大幅减少审前拘留者人数,尤其是减少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包括成人和儿童)审前拘留者人数。

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2年10月27日通过了《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立法修正案(甄选和任命)法》,以解决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提出的关切,并确保该人权委员会所有成员具有清晰、透明、择优和参与式的甄选和任命程序,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人权委员会尚不具有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明确法定权力,因为1986年《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法》规定的人权定义仍然没有明确提到《公约》。委员会对近年来分配给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财政资源减少的情况同样感到关切(第2条)。

18.缔约国应考虑修正其立法,在1986年《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法》所载人权定义中明确提及《公约》,以便明确赋予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各项法定权力,从而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缔约国还应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向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完全独立地履行任务。

反恐措施

1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需要采取措施应对恐怖主义风险,并铭记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反恐立法、政策和做法仍然对涉嫌或被指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规定了过度限制,包括规定了对正当程序权、公正审判权,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的过度限制。在这方面,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恐怖主义行为的解释过于宽泛,而且有报告称,有必要进一步限制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为询问目的而对人实施拘留、并可限制被拘留者接触其所选律师的授权令权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某些反恐权力(包括控制令、截停、搜查和扣押权、强制性询问令、预防性和判决后拘留令制度)以及“已宣布地区”罪行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就国家安全立法独立监测机构和澳大利亚政府理事会提出的若干建议采取行动以确保反恐立法符合国际标准(第2条、第11-12条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审查其国内立法对恐怖主义定义的解释,并进一步限制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为询问目的而对人实施拘留、并可限制被拘留者接触其所选律师的授权令权力。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反恐和国家安全立法、政策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制定充分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缔约国应对在反恐行动中实施酷刑和虐待等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和充分赔偿。

性别暴力,包括针对土著妇女和女童的暴力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性别暴力问题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总检察长理事会于2017年设立了一个由高级司法官员组成的家庭暴力问题工作组,但仍严重关切下列问题:

(a)持续不断地有报告称,家庭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发生率很高,此类行为对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影响特别大,而且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显著增加;

(b)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受害者报案不足的情况很严重;

(c)缔约国全国各地性别暴力幸存者庇护所数量不足、地理分配不均衡(第2条和第16条)。

22.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尤其是暴力侵害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案件,特别是涉及承担缔约国在《公约》下的国际责任的国家当局或其他实体作为或不作为的案件,确保起诉被指控的施害者,如判其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获得充分赔偿;

(b)加强执法人员在针对家庭暴力采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应对措施方面的能力建设;

(c)加大努力改变导致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和态度,并通过开展关于举报机制和补救措施的提高认识运动来鼓励举报;

(d)确保家庭暴力等性别暴力的幸存者能够安全报案、进入安全可靠且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并获得必要的医疗护理、社会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e)分配充足资源用于执行《2022-2032年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国家计划》,并加大努力确保为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

(f)汇编关于所有司法管辖区性别暴力案件中投诉、调查、起诉、定罪和量刑数量的统计数据,并按受害者年龄、族裔或民族出身或者国籍分列。

贩运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现代奴隶制法》(2018年)、《2020-2025年打击现代奴隶制国家行动计划》(2020年)和《2015-2019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奴役国家行动计划》(2014年),以及缔约国在《关于偷运人口、贩运人口和有关跨国犯罪的巴厘进程》中发挥了领导作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口贩运仍然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重大问题,因为据报告,缔约国仍然是目的地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贩运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都很低;

(b)脆弱性门槛高,导致贩运行为受害者无法获得身份解决支助服务,并面临再度遭受贩运的风险;

(c)受害者仍然必须与检察机关合作,才能获得签证和赔偿方案;

(d)针对贩运行为受害者的赔偿方案不足,各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缺乏协调统一;

(e)司法机构人员、执法人员以及移民和边境管制官员普遍将贩运行为受害者视为罪犯和具有非正常移民身份的移民,而不是将其视为受害者,这种态度阻碍了举报和尽早识别贩运行为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的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第2条、第12-14条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继续加紧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a)执行现有的法律框架,并且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人口贩运行为和相关做法,确保为此目的分配一切必要的手段;

(b)降低脆弱性门槛,以便贩运行为受害者获得身份解决支助服务;

(c)确保所有贩运行为受害者都能获得持续、平等和有效的援助,而无论其是否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同时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受害者的心理或家庭状况使其无法参与刑事诉讼;

(d)制定一项联邦赔偿方案,向所有贩运行为幸存者提供适当方案;

(e)通过提高弱势社区对贩运风险的认识来鼓励举报,并对法官、执法人员以及移民和边境管制官员开展培训,以便尽早识别贩运行为受害者并将其转介至适当的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

庇护和不推回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适用标准和既有保障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对以非正常方式试图抵达或已抵达缔约国的人适用了种种政策和做法,特别是拦截船只并迫使其返航的政策,但并未采取充分的防止推回措施。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引渡条例不完全符合《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标准,也没有规定对不推回评估开展独立的司法审查;

(b)1958年《移民法》第197C节规定,在驱逐非法非公民方面,缔约国是否对非法非公民负有不推回义务这一点无关紧要,而且缔约国可在未对不推回问题作出评估的情况下对非法非公民予以驱逐,除非在审议有效的保护签证申请过程中作出的保护裁定确定对相关人士负有不推回义务;

(c)通过2013年发起的所称“主权边界行动”在海上拦截的人员须接受以一种据称快速的程序开展的关于其国际海上保护需求的“水上”评估,在评估期间,这些人员无权获得公平高效的庇护程序,无权获得法律代理,也无权对一审裁决提起上诉;

(d)2014年《移民和海事权力立法修正案(解决庇护遗留案件)法》针对非法海上抵达者引入了一种新的“快速通道”评估程序,它取消了案情审查的关键程序保障,包括限制书面上诉程序、限制审议新证据,以及减少大多数寻求庇护者获得政府资助的免费法律援助的机会。它甚至将某些类别的寻求庇护者排除在形式有限的案情审查之外(第3条)。

26.缔约国应:

(a)确保任何人不得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到有充分理由相信此人本人将面临可以预见的遭受酷刑风险的另一个国家;

(b)确保以任何方式试图抵达或已抵达缔约国的所有寻求庇护者和需要国际保护的其他人士都能获得公平高效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和不推回决定;

(c)考虑废除1958年《移民法》第197C (1)和(2)节,并规定一项法律义务,以确保对个人的驱逐必须始终符合缔约国的不推回义务;

(d)审查其在海上拦截期间的政策和做法,包括审查“水上”评估,以确保缔约国管辖下需要国际保护的所有人都能在缔约国境内获得公平高效的庇护程序,包括在整个庇护程序期间获得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援助,以及真正有机会对就其申请作出的任何不利裁决提出有效质疑。缔约国还应允许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等国际观察员对处理被拦截人员的过程进行独立监测;

(e)确保制定有效措施,以便在寻求庇护者和需要国际保护的其他人士中尽早识别所有酷刑受害者,并给予其优先获得难民身份确定程序的机会和在紧急情况下获得治疗的机会;

(f)考虑修正2013年《海事权力法》,取消2014年《移民和海事权力立法修正案(解决庇护遗留案件)法》规定的在公海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并将其转送至任何国家或他国船舶的权力。

强制性移民拘留,包括针对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关于防止任意拘留的现有保障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根据1958年《移民法》,对所有“非法非公民”的拘留仍然具有强制性,直至相关人士获得签证或被驱逐出缔约国。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规定移民拘留的最长期限,有报告称这造成了长期剥夺自由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作出不良品行认定或负面安全评估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庇护申请未被接受的无国籍人,可能会被无限期拘留,而且无充分的程序保障据以对相关拘留提出有效的质疑。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拘留权似乎被用作防止非法入境的一般威慑、而不是个别风险的应对措施,委员会还关切尽管移民拘留中的儿童人数有所减少,但是缔约国还在继续对儿童和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适用强制性拘留。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部分设施内拘留的物质条件恶劣;寻求庇护者和因有犯罪记录而被拒签的移民被混合拘留;获得社会、教育和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受到限制;有报告称被拘留的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中精神疾患多发,据称这与拘留时长和条件有关;以及有报告称,保安人员、私营服务提供者和当地社区成员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过度使用武力和物理约束却不受惩罚(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

(a)废除关于对非正常入境者予以强制性拘留的法律规定;

(b)确保拘留仅在根据个人情况确定绝对必要且相称的条件下作为最后手段实施,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c)规定移民拘留的法定时限,并确保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审查拘留的必要性;

(d)确保儿童和有儿童的家庭不会仅仅因其移民身份而被拘留;

(e)加紧努力,以扩大对封闭式移民拘留的替代办法的使用;

(f)保证安全或品性评估结果不利的难民和庇护申请被拒绝的无国籍人不被无限期拘留,包括诉诸非拘禁措施和封闭式移民拘留的替代办法,以及规定对这种无限期拘留提起上诉的有效权利;

(g)改善移民设施内的拘留条件,包括保证获得充分的社会、教育、身心健康服务,不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使用武力或物理约束;确保就针对他们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迅速开展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如判其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以及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h)确保被实施移民拘留的个人可向有效、独立、保密和无障碍的监督机制提出申诉。

圣诞岛和离岸处理庇护申请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即,缔约国没有对被带到瑙鲁的区域处理中心的未经许可的海上抵达者实施有效管制,但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缔约国继续推行将乘船抵达的无签证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转送至瑙鲁的区域处理中心以处理其申请的政策,尽管有大量经证实的报告称,这些处理中心普遍条件恶劣和危险,人们(包括儿童)在其中会遭受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而此类行为大部分不受惩罚。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存在强制拘留(包括针对儿童)、过度拥挤、卫生保健(包括精神卫生保健)不足问题,以及攻击、性虐待、自残、虐待和可疑死亡问题。报告称,恶劣的条件、长期的封闭拘留以及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严重的身心痛苦和折磨,据说迫使一些寻求庇护者返回原籍国,尽管返回原籍国会遭遇风险。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离岸移民处理设施的进入和相关资料予以严格限制,包括缺乏由独立检查机构进行的监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位于马努斯岛(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区域处理中心于2017年10月31日关闭后,缔约国从那里转移出来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得不到服务、保护措施或关于长期可行的异地安置解决方案的充分安排。此外,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资料显示,儿童和成年人在被承认为难民多年后仍未获得重新安置,有些人仍被拘留,无法确定自己的未来。此外,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由于位置偏远,圣诞岛拘留中心很难确保对被拘留者的权利予以充分保护,然而该中心却还在继续运作。委员会重申其观点,即,除其他外,因被缔约国转送至由缔约国资助并由缔约国选定的私营承包商参与经营的中心而处于缔约国有效控制下的所有人,都享有《公约》规定的不受酷刑和虐待的同等保护(第2-3条、第11条和第16条)。

30.回顾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

(a)终止离岸处理庇护申请的政策,将所有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转送至澳大利亚大陆,并处理所有剩余的庇护申请,同时保证所有程序保障;

(b)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处于其有效控制下的所有寻求庇护者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不论抵达方式和/或日期为何,在防止违反《公约》方面都能获得同样标准的保护;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受区域处理中心关闭影响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防止推回等权利,确保将他们转送至澳大利亚大陆或重新安置到其他适当的安全国家,以及密切监测他们在中心关闭后的情况;

(d)确保经营移民拘留中心的私营公司遵守所有国际标准,并向其提供适当培训;

(e)调查区域处理中心的侵犯人权行为,起诉被指控的施害者,如判其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f)考虑关闭圣诞岛拘留中心。

拘留条件

31.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种种措施改善总体拘留条件,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主管部门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是许多剥夺自由场所的被拘留者人数仍然很多,而工作人员人数仍然相对较少。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一些剥夺自由场所,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精神卫生保健服务仍然不足,促进被拘留者康复的娱乐和教育活动仍然极为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任意做法,特别是继续使用长期和无限期单独监禁,这对土著人民和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囚犯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还存在滥用脱衣搜查以及过度使用各种物理或化学约束手段的情况。最后,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囚犯、特别是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囚犯监禁率很高,但惩教机构缺乏适当的能力、资源和基础设施来管理严重的精神卫生问题(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改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并缓解监狱机构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通过使用非监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东京规则》和《曼谷规则》;

(b)紧急采取切实措施,对缺乏娱乐和教育活动促进被拘留者康复的情况进行补救;

(c)完善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特别是其中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的具有性别和年龄针对性的医疗服务;

(d)增加训练有素的合格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的人数,并加强对囚犯间暴力行为的监测和管理;

(e)确保约束手段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用以防止对相关个人或他人造成伤害的风险,且只在所有其他合理选择都不能令人满意地遏制这种风险时使用;

(f)确保对被剥夺自由者的脱衣搜查不是例行措施,而是由经过适当培训且与囚犯性别相同的工作人员私下进行,并尊重囚犯的尊严。针对探访者的搜查和准许程序不应有辱人格,至少应遵守与适用于囚犯的规则相同的规则;

(g)确保在联邦、州和领地惩教设施中,单独监禁仅作为例外情形下的最后手段使用,时间能短则短(但不得连续超过15天),并应接受独立审查,而且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在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或身体残疾的囚犯的状况会因单独监禁而恶化时,应禁止对其采取此类措施。

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土著人民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被拘留土著人民的状况所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2021年通过了司法政策伙伴关系,该伙伴关系旨在解决第一民族澳大利亚人在拘留场所人数过多的问题,以及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在拘留期间死亡的危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土著男子、妇女和儿童仍然过度受到监禁的影响,据报告称,他们约占囚犯总人数的30%,占总人口的3.8%。委员会赞同缔约国提出的关切,即,最近囚犯人数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土著人民成员监禁率上升,导致他们在监狱人口中所占比例过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认需要进行转型变革以扭转这一趋势,为了实现这一变革,缔约国需要实施全面措施,除其他外,包括立法和政策改革。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司法管辖区仍对拖欠罚款等轻罪实行强制判刑和监禁,继续导致土著人民监禁率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等边缘化和弱势群体获得具有文化敏感性的法律援助服务(包括口译和笔译服务)的机会仍然不足(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加大努力解决监狱中土著人民人数过多的问题,包括查明其根本原因,修订导致土著人民监禁率高的条例和政策(例如,强制判刑法和对拖欠罚款者实施监禁),以及加强对非监禁措施和转送方案的使用。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给予法官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有关的个人情况。缔约国还应适当考虑2018年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对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监禁问题的调查以及北领地儿童保护和拘留问题皇家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最后,缔约国应确保向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提供具有文化敏感性的充分、合格且无障碍的法律服务。

拘留期间死亡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资料中缺乏关于本报告所述期间按照拘留场所、死者性别、年龄和族裔或民族出身或国籍以及死因分列的拘留期间死亡总人数的全面资料和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造成拘留期间死亡的原因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缺乏卫生保健和自杀,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相关调查的资料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所报告的拘留期间死亡人数似乎有所增加,除其他外,原因在于监禁率上升、特别是土著人民监禁率上升(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36.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由独立实体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拘留期间死亡事件,包括进行独立的法医检查,并酌情实施相应的制裁;

(b)评估和评价监狱中预防、检测和治疗慢性、退行性和传染性疾病的现有方案,并审查预防自杀和自残战略的有效性;

(c)汇编关于各个司法管辖区所有拘留场所死亡案件及其原因和这些死亡事件调查结果的详细资料。

少年司法

37.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太低,为10岁;

(b)少年司法系统中土著儿童和残疾儿童比例持续偏高;

(c)有报告称,被拘留儿童经常遭受辱骂和种族主义言论,并被以可能存在危险的方式加以约束;

(d)存在对儿童实施单独监禁的做法,尤其是在西澳大利亚州的斑克木山青少年拘留中心、北领地的唐戴尔青少年拘留中心和塔斯马尼亚的阿什利青少年拘留中心,这种做法违反了《公约》和《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e)被拘留的儿童人数很多,包括待审拘留和判刑后拘留的儿童;

(f)被拘留儿童并不总是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g)儿童缺乏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也不知道如何举报虐待行为。

38.缔约国应使其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并:

(a)根据国际标准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降低土著儿童的监禁率,并确保残疾儿童不会在没有被定罪的情况下被无限期拘留,以及确保定期对残疾儿童的拘留进行司法审查;

(c)明确禁止以武力(包括物理约束)作为胁迫或管教被监管儿童的手段,迅速调查所有虐待被拘留儿童的案件,并充分惩治施害者;

(d)立即终止各个司法管辖区对儿童实施单独监禁的做法;

(e)积极提倡对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罚;

(f)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确保将儿童拘留在单独的设施中,并确保定期对审前拘留进行司法审查;

(g)向触犯法律的儿童提供关于其权利的信息,确保他们能够利用有效、独立、保密和无障碍的申诉机制,并保护申诉人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精神病院和司法残疾封闭中心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设立了暴力侵害、虐待、忽视和剥削残疾人问题皇家委员会,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导致对残疾人实施任意和无限期拘留以及强迫治疗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以及这些法律、政策和做法对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中的残疾人和存在智力或心理残疾者产生尤为严重的影响;

(b)对于因“认知或心理健康障碍”而被认为不适合受审或无罪的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可实行无限期拘留或期限长于刑事定罪的拘留;

(c)以“行为矫正”和限制性做法为幌子,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使用化学和物理约束和隔离;

(d)有报告称,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中的残疾青年受到病友和工作人员的虐待;使用长期单独监禁,特别是对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使用长期单独监禁;缺乏有效、独立、保密和无障碍的申诉渠道(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

(a)废除任何允许以残疾为由剥夺自由以及允许对残疾人、特别是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中的残疾人和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实行强迫医疗干预的法律或政策并停止相关做法;

(b)停止对因“认知或心理健康障碍”而被认为不适合受审或无罪的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实行无限期拘留或期限长于刑事定罪的拘留;

(c)建立一个全国一致的立法和政策框架,防止以“行为矫正”为幌子,对任何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使用精神药物、物理约束和隔离,并消除对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的限制性做法;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残疾人、包括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中的残疾青年和存在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遭受同狱囚犯和监狱工作人员的虐待,并确保残疾人不被单独监禁;

(e)针对在各种场所遭受暴力侵害、虐待、剥削和忽视的残疾人,包括没有资格参加国家残疾保险计划的所有残疾人,建立有效、独立、保密和无障碍的国家监督、申诉和补救机制。

对拘留设施的监测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12月21日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8条规定的条件,在全国范围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网络。委员会注意到,在澳大利亚政府于2021年12月20日提出推迟请求之后,缔约国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网络的最后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月20日, 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至今仍未建立一个覆盖其所有司法管辖区的独立、有效和资源充足的国家防范机制网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全国各地设立的查访机构普遍缺乏资金,导致澳大利亚政府难以确保在商定的最后期限前充分履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在这些机构的职能和运作独立性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针对剥夺自由的场所采用了一种“主要与次要”办法,将一些剥夺自由的场所排除在国家防范机制网络的范围和任务之外,违反了《任择议定书》第4条的规定(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42.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建立覆盖所有州和领地的国家防范机制网络,并确保每个成员机构都拥有必要的资源以及职能和运作独立性,以便根据《任择议定书》履行其防范任务,包括这些机构本身优先考虑的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

(b)加紧努力建设联邦监察员在协调国家防范机制网络方面的能力,以确保对各州和领地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开展有效和独立的监测。

2022年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的访问

43.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由于缔约国与小组委员会合作不足,小组委员会被迫于2022年10月23日中止了对澳大利亚的访问,因为它被阻止访问几个拘留场所,在对其他地点进行全面访问时遭遇困难,而且没有获得要求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和文件。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源于国际条约的义务适用于联邦国家的所有组成部分,没有任何限制或例外(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44.请缔约国向小组委员会提供一切必要的保证,以便后者能够尽快恢复访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缔约国已承诺确保小组委员会能够不受阻碍地进入各个司法管辖区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以便后者能够根据《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履行其任务。

补救

4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尚未收到足够资料说明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并且实际向酷刑和虐待(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第14条)。

46.缔约国应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者除其他外,可根据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寻求并获得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在涉及缔约国民事责任的案件中。最后,缔约国应汇编和传播关于已经获得补救的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人数的最新统计数据,包括获得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和赔偿人数的最新统计数据,以及关于此类补救的形式和取得成果的最新统计数据。

体罚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家庭中,以及在部分州和领地的日托和替代照料场所、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拘留中心,体罚在所谓“合理惩罚”的名义下,仍然是合法的。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任何场所实施体罚,包括禁止在各州和领地的家庭、公立和私立学校、拘留中心以及日托和替代照料场所实施体罚,并废除“合理惩罚”这一法律辩护。缔约国还应加强和扩大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推广积极和替代性的管教形式。

使用放电武器(泰瑟枪)

4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关于使用放电武器(泰瑟枪)的条例和对执法人员的相关专门培训,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不当或过度使用此类武器的情况,包括针对儿童和青年使用此类武器,并存在对土著人民和少数群体成员过度使用此类武器的情况(第2条和第16条)。

50.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确保在所有司法管辖区内,放电武器(泰瑟枪)的使用均严格遵守必要性、辅助性、相称性、事先警告(在可行的情况下)和审慎原则,并且此类武器仅在极端和有限情况下――遭遇真实且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或严重伤害风险,由训练有素的执法人员用作致命武器的替代品。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明确禁止对儿童和孕妇使用此类武器。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对关于过度或不当使用此类武器的一切指控开展及时、公正和彻底的调查。

培训

5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针对执法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武装部队成员制定和实施各项人权教育和培训方案所做出的努力,其中包括涵盖绝对禁止酷刑的《公约》模块。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方案中缺乏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内容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评估培训方案有效性的机制的资料,以及缺乏针对情报机构、法医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定期专门培训(第10条)。

52.缔约国应:

(a)进一步制定强制性的初始和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熟知《公约》的规定,尤其要确保执法人员、军事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监狱医务人员熟知《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熟知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确保他们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不会被容忍且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一旦定罪,将受到相应惩处;

(b)确保按照《伊斯坦布尔规程》(修订版)对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以便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定和适用一种方法,评估教育和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以及在确保识别、记录、调查这类行为和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后续程序

5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1月25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所提建议的后续工作:强制性移民拘留,包括针对儿童;拘留条件;少年司法(见上文第28、第32和第38段)。在这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54.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6年11月25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