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HND/CO/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August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17年7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3378次和第3379次会议(见CCPR/C/SR.3378和3379)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CPR/C/HND/2),并在2017年7月24日举行的第34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洪都拉斯提交第二次报告和其中所载信息。但委员会对报告迟交了五年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大型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CCPR/C/HND/Q/2)作出的书面答复(CCPR/C/HND/Q/2/Add.1)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书面提交的补充信息。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采取的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

(a)于2016年设立了洪都拉斯支持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特派团,特别是结合该特派团的工作,于2017年设立了打击腐败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检控处,并于2016年通过了《政党筹资、透明和监督法》(“《清廉政治法》”);

(b)通过了《2016-2022年打击商业性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现象战略计划》;

(c)通过了《2013-2022年人权问题公共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

(d)于2013年设立了保护暴力所致流离失所人员机构间委员会;

(e)通过了《贩运人口问题法》,2012年;

(f)通过了《妇女问题国家政策》和《2010-2022年第二个性别平等和公平计划》;

(g)通过了《2015年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交媒体使用者和司法官员保护法》,并制定了国家保护制度。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

(b)《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08年;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8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签署协定允许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该国开设办事处。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对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开展的重要工作表示肯定,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已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降为“B”级。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据称监察员的甄选过程缺乏透明,并且监察员办公室得不到适足的资金,无法有效行使职能(第二条)。

7.缔约国应确保国家专员办公室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任务并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为此继续增加向该机构分配的资源。

真相与和解委员会和特赦令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11年提出的大量关于2009年政变期间发生的侵害行为的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并且调查和起诉所称侵犯人权行为的工作受到了阻碍 (第二条)。

9.缔约国应落实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报告所载的建议,并公开报告这些建议的落实情况。缔约国还应确保由独立和公正的机构迅速、彻底和有效地调查和起诉政变期间发生的据称侵犯人权的行为。

不歧视

10.委员会对妇女、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社群、土著人民和农村居民遭受的歧视感到关切。对于土著人民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在代表制政治机构或政府任职人数太少的现象,委员会也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遭到的歧视感到关切,包括涉及同性伴侣权利和跨性别者身份认同问题的歧视。

11.缔约国应确保全面保护人们免遭歧视,包括针对妇女、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社群和土著人民的歧视,以及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缔约国应加强全国妇女事务局,特别是增加其预算、有效执行《2010-2022年第二个性别平等和公平计划》。缔约国还应确保同性伴侣享有平等、跨性别者的身份认同得到充分承认,以及充分保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免遭仇恨犯罪侵害。缔约国应采取措施,让更多的土著人民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担任公职和从政。

男女权利平等

12.委员会对妇女的政治和公共生活参与程度有限感到关切,特别关切的是,《关于选举进程中实施男女政治参与平等原则和交替机制的条例》未能确保男女交替担任民选公职(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包括为此在必要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充分落实《公约》的规定,以及修订《平等原则实施条例》。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高发,尤其是每年有数百起杀害女性的案件,并且存在暴力侵害性工作者的现象。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当局起诉和定罪的此类暴力案件极少,导致行凶者逍遥法外(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惩处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帮助,包括为此通过一项全面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法。此外,缔约国应降低受害者的报案难度;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暴力案件、确保起诉并惩处行凶者、确保受害者得到援助、保护和充分赔偿。

自愿终止妊娠和生殖权利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降低产妇死亡率的总体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国规定所有自愿终止妊娠的行为均属于非法,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导致不安全堕胎造成的死亡率很高;该国彻底禁止使用紧急避孕药具,包括在发生强奸和乱伦的情况下也禁止使用;青少年意外怀孕率也高(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亟需修订法律,以帮助妇女防止意外怀孕,并确保她们不需要进行可能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秘密堕胎。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妇女能够以安全合法的方式堕胎,特别是确保妇女在生命或健康面临危险以及发生强奸、乱伦或因异常导致胎儿无法存活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合法堕胎,并考虑不再将堕胎定为刑事罪。缔约国应撤销对紧急避孕药的禁令,还应统计准确的数据,衡量限制堕胎和限制紧急避孕药对妇女和女童生命和健康的影响,并增加旨在全面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避孕药具的方案,以及旨在提高全国各地男子、妇女和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认识的方案。

生命和人身安全权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谋杀犯罪率有所下降,但仍感关切的是,该国谋杀、人身侵害、财产损害和黑帮(maras)招募儿童从事犯罪活动的发生率极高,并且此类罪行有罪不罚的比例也非常高(第六、第九和第二十四条)。

19.缔约国应加大努力,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起诉和惩处犯罪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对拒绝加入黑帮的儿童和青年的保护方案,包括为此确保有效执行《促进和全面保护儿童权利制度》,并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实现该制度的目标。

20.委员会对执法队伍军事化以及私营安保公司缺乏监管和监督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努力减少武器许可证的数量,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国对武器的持有和使用仍然控制不力(第二、第六和第九条)。

21.缔约国应继续加强国家警队,使之能够从武装部门手中接过执法职能。缔约国还应推行国家警队成员认证程序,同时确保以透明、公正的方式实施这项程序。此外,缔约国应:通过一项立法框架,保证私营安保公司的运作符合《公约》;改善国家对这些公司活动的监督;加强私营安保公司监督处的监督职能并增加其预算。缔约国应有效控制火器的持有和使用,并减少流通中的武器数量,包括为此通过相关法律。

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和酷刑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社会清洗”和涉及安全部队的其他形式的法外处决仍有发生。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强迫失踪定为犯罪,但感到关切的是,收到的资料显示,仍有大量强迫失踪案件没有得到解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罪行没有得到惩罚,而且据报告称,这种有罪不罚的现象与执法腐败有关(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23.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据称存在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的案件,并起诉和惩处犯罪责任人。缔约国应搜寻失踪人员,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24.委员会对关于警察、武装部队和其他公职人员实施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和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客观标准来确定对酷刑行为的惩罚(第二、第七和第十条)。

25.缔约国应:

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指称、起诉行凶者,如查实有罪,对行凶者予以应有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加强人权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独立性和调查能力,以便以符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手册》)的方式,妥善调查和起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案件;

确保即将出台的关于使用武力的法律符合《公约》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确保所有培训材料都符合《公约》和《基本原则》;加强人权培训,特别是加强面向执法和军事人员的关于消除酷刑和虐待以及适当使用武力的人权培训;

确保刑事法律载有客观的标准,用于确定与酷刑行为严重程度相符的适当惩罚。

26.委员会注意到人权问题特别检察官办公室和国家酷刑防范机制的预算已有所增加,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两个机构的资金和人力仍然严重短缺,达不到妥善履行任务的需要(第十四条)。

27.缔约国应向人权问题特别检察官和国家酷刑防范机制提供有效履行职责所需的资金和人力。

境内流离失所者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的暴力事件导致大量人员流离失所,特别是,有儿童的家庭、孤身移徙儿童以及遭到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因施暴者有罪不罚而逃离的妇女处境堪忧。委员会对保护暴力所致流离失所人员机构间委员会的努力表示肯定,但该委员会的能力和任务授权存在局限(第二、第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29.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境内流离失所现象的产生;确保受害者得到照顾、援助和充分赔偿,同时特别考虑妇女和女童的需求;并确保有安全可行的办法,让流离失所者可以返回家乡、融入当地或重新安置在该国其他地区。此外,缔约国应加强机构间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和能力,并为其提供有效运作所必需的资源。

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增加国家监狱管理局预算、改善监狱设施和新建拘留中心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监狱过度拥挤和卫生状况不佳的发生率仍然居高不下;被审前拘留者人数众多,占囚犯人数的一半以上;缔约国未将被审前拘留者与已定罪犯人分隔开来,并且在男女混居的拘留中心里没有单独关押女性的设施;没有关注被剥夺自由的女性的特殊需求;使用军事设施审前关押被指控犯有普通罪行的人员;发生了大量拘留期间人员死亡事件以及类似科马亚瓜监狱火灾的事件(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31.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改善拘留条件,为此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减少过度拥挤状况,特别是推广拘留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审前拘留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例外情况且合理必要,审前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缔约国还应保障囚犯有权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终止在军事设施拘留平民的做法,并确保所有监狱的拘留条件均符合《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此外,缔约国应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囚犯死亡案件,起诉并在适用情况下惩处犯罪责任人,向受害者家人提供充分赔偿。

诉诸司法

32.委员会注意到法院和警察局的公设辩护人数量有所增加,但遗憾地指出,这仍然不够,被拘留者不一定能在拘留开始时就被告知他们享有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和相关权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登记册并不开放查阅,而且被警方拘留的人员很难由独立医生进行检查(第九和第十四条)。

33.缔约国应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切实享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在拘留开始时就被告知自己享有的权利、有权立即获得法律援助,以及有权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缔约国还应确保将被拘留者登记册适当开放查阅。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来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和公正,包括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和防护在履行职责时受到威胁或骚扰的司法工作人员;在针对法官的纪律程序中没有足够的司法保障和正当程序保障;也没有出台有关司法服务和司法委员会的法律来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美洲人权法院对LópezLone等人诉洪都拉斯案的判决,将AdánGuillermoLópezLone法官和TirzadelCarmenFloresLanza法官复职,就任被解职时所任职位的类似岗位(第十四和第十七条)。

35.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步骤,保护法官的自主、独立、公正和安全;确保法官可以在不受任何施压或影响的情况下工作;确保在纪律程序中坚持所有司法保障和正当程序保障。此外,缔约国应通过并实施一项规范司法服务和司法委员会的法律,保证司法机关的充分独立。缔约国还应恢复Adán Guillermo López Lone法官和Tirza del Carmen Flores Lanza法官的职位。

禁止奴役、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行为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当代形式的奴役、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行为。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这些做法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出口加工业、家政行业和潜水捕鱼业,主要涉及妇女、儿童、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和农村居民等弱势人员。此外,委员会对出于性剥削等目的的贩运人口现象特别是贩运儿童现象感到关切(第八条)。

37.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打击和惩处当代形式的奴役、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行为,惩罚责任人,查明受害人并向他们提供充分赔偿以及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强劳动监察局的能力、增加其预算,并通过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的贩运人口问题法律。

隐私和监控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经常利用《截取私人通信特别法》,这意味着当局对私人通信进行了广泛监测。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监控行动取得司法授权所需的理由和证据方面,没有足够信息,而且缔约国没有适当的监督机制来持续监测《特别法》的适用情况,受到非法监控的人员也难以获得法律补救。

39.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监控活动符合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特别是根据第十七条承担的义务,并确保对隐私权的任何干预都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的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由独立的监督机制对《截取私人通信特别法》的适用情况进行持续和适当的监测,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和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问题

40.委员会仍然极为关切的是,存在暴力侵害和恐吓人权维护者、记者、工会人士、环境活动人士、土著人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等人员的情况,此类人员的谋杀率居高不下,而且国家官员和个人不受惩罚地犯下的此种暴行已导致BertaCáceres等受美洲人权委员会预防措施保护的人员遇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当局过度利用言语诽谤条款和其他刑事罪名来打压行使表达自由权、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的人员,并且政府官员仍在继续抹黑此类人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洪都拉斯国立自治大学的三名学生于2017年6月7日被判处有罪,并且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由于倡导尊重和平抗议权而受到了包括政府成员在内的一些人员的批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人权维护者、记者、社交媒体使用者和司法官员保护法》,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法尚未得到充分执行。(第六、第七、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1.缔约国亟需采取切实步骤:

向人权维护者、记者、工会人士、环境活动人士、土著人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等遭到暴力侵害和恐吓的人员提供有效保护;

面向执法人员、军事人员、私营安保公司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加强关于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重要性的培训和教育方案;

确保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涉及恐吓、威胁和人身侵害的指称,将行凶者绳之以法,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应有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设立一项机制,确保妥善调查暴力侵害和威胁人权维护者的行为,不将这种行为视为普通罪行;考虑出台总检察长办公室调查此种罪行的规程;扩大人权维护者保护处的管辖范围,涵盖个人犯下的罪行;

考虑不再将言语诽谤定为刑事罪,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只应支持在最严重案件中适用刑法,监禁绝不是适当的处罚;

收集人权维护者、记者、工会人士、环境活动人士、土著人民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遭人身侵害和谋杀情况的分类数据。

贬低对委员会工作作出贡献的民间社会组织成员的言论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府高级官员在媒体上发表言论贬低对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民间社会组织。委员会特别提请注意大会2014年4月9日第68/268号决议,大会在其中“强烈谴责对那些为人权条约机构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和群体进行恐吓和报复的所有行为,并敦促各国……采取一切适当行动,防止并消除此类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还提请注意《抵制恐吓或报复准则》 (《圣何塞准则》)(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4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护对委员会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并确保公职人员停止发表贬低他们的言论。此外,缔约国还应将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告知委员会。

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总统连任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3年大选期间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贿选、选民名册的更新存在缺陷、竞选资金来源不透明以及投票站记录向最高选举法院转移过程中可能存在舞弊。委员会还对最近竞选活动期间有十多名反对派活动人士和候选人遇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总统任期受到宪法限制,但现任总统仍在竞选连任(第六和第二十五条)。

45.参照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

确保今后的选举自由、公正;保证选民能够切实行使投票权;保护选民、活动人士和候选人免遭暴力侵害、威胁、胁迫或任何种类的操纵干涉;

确保选举过程公平公正,确保竞选资金来源透明;

保证投票箱的安全,保证在候选人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清点选票。对投票和计票进程应进行独立审查,并允许申请司法复核或其他同等程序;

遵守《宪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特别是总统的任期限制。

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土著人民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框架法律草案并不充分符合土著人民权利方面的国际标准,缔约国也没有采取步骤来确保土著人民能够通过代表充分参与该法律草案的编写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强迫土著人民迁出其祖传土地并导致其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案件。委员会在这方面感到遗憾的是,美洲人权法院就PuntaPiedra和TriunfodelaCruz的Garífuna社群作出的判决尚未得到执行(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47.缔约国应加快通过国内法律,规定在通过和适用任何可能对土著人民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的生活方式和文化造成重大影响的措施之前,必须与其进行磋商,以征求他们自由和知情的同意,还应确保该法充分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的国际标准。此外,缔约国应向土著人民提供有效保护,使他们免遭一切暴力侵害,并确保他们能够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包括土地权。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强族裔群体特别检察官办公室的能力,并向执法人员、军事人员、私营安保公司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土著权利的培训。缔约国应向Punta Piedra和Triunfo de la Cruz的有关社群提供充分赔偿。

D.传播和后续落实

48.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包括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成员在内的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9.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信息,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7段(自愿终止妊娠)、第21段(生命权)、第41段(表达自由和人权维护者)和第47段(少数群体和土著人民的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7月28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包括关于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信息。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在该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或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7月28日前同意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即由委员会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供其提交定期报告。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随后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