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RT/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Nov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毛里塔尼亚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8年9月17日和18日举行的第2312和2313次会议(见CRC/C/SR.2312和2313)上审议了毛里塔尼亚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MRT/3-5),并在2018年10月5日举行的第234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CRC/C/MRT/Q/3-5/Add.1),籍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特别是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阿拉伯人权宪章》。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通过了《一般儿童保护法》和在总理办公室下重设全国儿童理事会。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儿童的定义(第16段),不歧视(第18段),出生登记(第22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6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1段)和少年司法(第45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10段),并鼓励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一般儿童保护法》,但对该法没有涵盖《公约》的所有规定和原则感到遗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8段),确保将《公约》的所有原则和规定充分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加快立法改革,旨在毫无例外地禁止童婚、一切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习俗,包括强迫喂养(管饲法),途径包括对可能阻碍此类改革的社会经济和社会文化因素进行研究。

综合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尚未通过一项战略来替代《2009-2013年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建议缔约国:

根据对《国家儿童保护战略》有效性的评估,并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采取一项包括《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的综合政策;

制定相应的实施战略,具有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并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

系统评价政策的实施情况,以评估进展,找出差距并制定未来政策。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事务、儿童和家庭事务部的儿童事务局有明确的任务规定和充足的权力,在跨部门、区域、国家和地方各级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儿童事务局的有效运作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的分配

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19段),并建议缔约国:

在各级政府,为执行针对儿童的所有政策、计划、方案和立法措施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建立适当的机制和包容性进程,使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通过其参与预算过程的所有阶段,包括制定、实施和评估阶段;

定期评估预算拨款对儿童的影响,确保这些拨款有实效、高效率、可持续并符合不歧视原则;

加强调动国内财政资源的努力,以确保支持实现儿童权利部门的预算拨款不受官方发展援助减少或不利经济条件的影响。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用于数据收集的数据库,确保其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包括与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有关的领域,特别是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残疾儿童、街头儿童和移民儿童有关的领域;

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种族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

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和方案;

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规定和专业人员方面的独立性,加强其监测儿童权利的能力,以及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有效接收、审查和处理儿童投诉的能力。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同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23和24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媒体合作开展的与《公约》有关的活动,确保以爱幼的方式和所有四种民族语言制定和开展这些活动,特别关注女孩和边远地区及农村地区的儿童。

与民间社会合作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民间社会结社的法案草案具有限制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修订关于民间社会结社的法案草案,取消对其登记和运作的限制,特别是对那些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协会;

进一步加强与民间社会协会的合作,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在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开展活动,并为儿童事务局分配充足的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协调其工作。

儿童权利与工商部门

1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条例,以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它尤其建议缔约国:

为在缔约国运作的行业,特别是渔业、农业和采掘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它们的活动不会对儿童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或违反环境和其他标准;

审查和调整其立法框架,包括该框架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以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的或由缔约国境内管理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采矿业;

要求公司对其业务活动在环境、健康和人权方面的影响及其解决此类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和咨询,并充分和公开披露这些评估、咨询和计划。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4-2016年促进放弃童婚国家行动计划”及相关活动,但对童婚的持续高发率仍感严重关切。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修改立法,包括《个人身份法》,以一律禁止未满18岁的婚姻,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任何情况下的童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对普遍歧视女孩和来自处境不利或弱势群体的儿童深感关切,并对缔约国不承认这一问题感到遗憾。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优先采取综合战略,消除对女孩和来自处境不利群体或弱势群体儿童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对生活在奴役或类似奴役状况下的儿童、少数群体儿童、残疾儿童和流落街头儿童的歧视;

与民间社会、媒体和社区及宗教领袖密切合作,通过旨在创造促进儿童平等的有利环境的提高认识方案,加紧努力消除对女孩和来自处境不利群体或弱势群体的儿童的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根据其关于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欢迎将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纳入《一般儿童保护法》,并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策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规划和项目中,恰如其分地纳入、一以贯之地诠释和适用这一权利;

制定向政府中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儿童在每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重视;

向政府中所有相关人员提供培训,以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确定在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一权利方面的儿童最大利益;

根据上述程序和标准,评估可能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习俗、政策和服务,例如童婚。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加强儿童议会和儿童市政委员会等机构和机制,确保听取儿童的意见,并在国家和地方通过有关儿童的法律、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并制定儿童参与涉及或影响他们的司法和行政诉讼的程序;

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以促进所有儿童在社区一级、家庭和学校中有意义和有权力地参与社会所有层面,特别关注女孩和处境不利或弱势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出生登记

21.委员会欢迎为促进出生登记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民事登记系统进行改革,开始采用生物识别登记和扩大登记中心。然而,委员会仍关切包括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在内的儿童登记率持续很低,以及人们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有限。

22.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该目标有关为所有人提供法律身份,包括出生登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全面的国家战略,以加速出生登记,并: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免费出生登记,包括取消出生登记延误费,在农村地区和难民营实施流动登记单位,将登记单位纳入卫生设施,以及开展出生登记运动;

提供使民事登记中心有效运作,包括培训登记官员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简化出生登记程序,并以所有民族语言提供这些程序;

加强努力,提高民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并鼓励父母为子女登记。

国籍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授予毛里塔尼亚母亲和非毛里塔尼亚父亲所生子女公民身份的程序不同于毛里塔尼亚父亲所生子女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国籍立法,以确保通过母系和父系传递国籍给儿童的程序平等,特别是对那些否则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奴役和类似奴役的做法

24.委员会欢迎在2015年修订第2007-042号法,该修订有关将奴役定为刑事犯罪,宣布奴役为危害人类罪,并在每个区域设立特别法庭,审理奴役案件及相关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关注有关存在种姓奴役的报道,这种做法对从事家佣服务的女孩产生了特别的影响,还关注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使前奴隶及其子女融入社会,并教育公众了解传统奴隶制做法。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37段),促请缔约国:

确保对关于儿童生活在奴役状态下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如果指控得到证实,解放有关儿童,并给予其充分的赔偿和支持,以使他们返回家中,并使犯罪者受到起诉和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制裁;

确保以前受奴役的儿童融入社会,为他们获得教育、保健和社会服务提供便利;

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以改变公众对使用儿童作为家庭佣工或农业工人或强迫童婚的新娘的看法,以便公众了解这种做法是非法的,并构成奴役儿童的形式;

收集和分析说明生活在奴役或类似奴役条件下的儿童人数和概况的分类数据,以了解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来加以解决。

E.侵害儿童的暴力(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5.鉴于没有在所有情况下禁止体罚,且仍然普遍接受体罚是惩戒儿童的手段,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41段),并敦促缔约国:

修订其立法,包括《刑法》和关于儿童司法保护的第2005-015号令,禁止将体罚,包括鞭笞和截肢作为对18岁以下犯罪者所犯任何罪行的处罚;

法律明令禁止在所有环境中使用体罚;

促进积极的、非暴力的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惩戒形式,提高父母、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一般公众对体罚造成伤害的认识;

确保有关行政和司法当局迅速起诉和适当制裁违法者。

性剥削和性虐待

26.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运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迅速通过立法,包括关于性别暴力的法律草案,以将所有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的起诉和惩罚;

确保举报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案件的渠道无障碍、保密、对儿童友好和有效,并将受害者,特别是处境不利和弱势儿童有效转介给护理和支助服务机构;

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旨在预防和应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行为以及使受害者污名化的运动;

处理和回应性剥削和性虐待受害儿童的健康、法律和心理社会需求,包括向他们提供庇护所,以及适当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有害习俗

27.在注意到2016-2019年促进放弃残割/切割女性生殖器习俗国家战略的同时,委员会根据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通过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敦促缔约国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强迫喂养(管饲)行为,并:

明确将所有类型的切割女性生殖器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严格执行这方面的立法,包括为执行《性别暴力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资源,并将实施此类有害习俗的人绳之以法;

强制规定报告切割女孩生殖器案件的义务;

建立保护机制和服务,以保护有可能被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强迫喂养(管饲)的儿童,并确保此类行为的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社会、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以及法律补救;

在民间社会的充分参与下,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这些习俗对儿童,特别是女童身心健康有害影响的运动,并确保此类运动和方案系统地、一以贯之地纳入主流,并将社会各阶层,包括政府官员、家庭以及所有宗教和社区领袖作为目标;

开展一项综合研究,对强迫喂养(管饲)儿童特别是女童行为的范围、性质和根本原因进行评估,以期制定国家预防战略。

求助热线

2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民间社会合作,在国家一级设立一条为所有儿童提供的三位数的免费24小时服务热线,以接收和处理所有关于暴力和虐待行为的举报,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条至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长的责任

2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45段),敦促缔约国废除歧视妇女并对其子女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法律规定,例如与一夫多妻制和脱离关系有关的法律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以遏制可能对儿童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夫多妻制。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注意到《一般儿童保护法》为申请监护规定了条件,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强调经济和物质贫困――或直接和唯一导致这种贫困的条件――绝不应成为使儿童脱离父母的照料,将其送交替代性照料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47段),并建议缔约国:

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在确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时有足够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

建立领养制度,并辅以适当的机制,监测对不能与家人同住的儿童的照料质量,以尽可能支持和促进以家庭为基础的儿童照料;

确保为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包括为儿童保护和社会融合中心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关于监护的立法草案,确保法律保护在监护诉讼程序中儿童的意见得到听取和适当考虑的权利,并为筛选潜在的监护人提供标准指南。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1.委员会欢迎采取各种立法措施,以确保残疾人权利和设立残疾人事务局,同时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法,并: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农村和偏远社区的残疾儿童,都能获得适当的保健和精神健康服务,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方案;

保障所有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享有包容性教育的权利,确保包容性教育优先于将儿童安置在专门的教育机构和班级中,并培训和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在综合班级工作,以支持有学习困难的儿童;

开展针对政府官员、广大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打击对残疾儿童,特别是有心理社会和智力残疾儿童的侮辱和偏见,并宣传这些儿童的正面形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增加了保健工作的预算拨款,但仍然关注婴儿、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和急性营养不良率极高,以及由熟练保健人员接生的人数较少,在农村地区的女孩中尤其如此,以及缺乏精神健康服务和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率很高。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优先采取措施,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除其他外,途径包括改善产前和产后护理,提高保健提供者的能力,增加农村地区产科急诊护理和熟练接生员的可提供性和可获得性,以及应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7/31);

将《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的规定纳入其立法,并增加爱幼医院的数量;

确保向更弱势的家庭以及农村和偏远社区提供保健和营养服务,包括任何国家营养计划;

在家庭和社区的充分参与下,在国家一级实施全面的政策和战略,以促进精神健康,预防精神健康障碍,为识别、诊断和治疗儿童精神健康问题提供充分的精神健康服务,并为有风险儿童的家庭提供必要的设施和合格的人员以及支持;

加强努力,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传播和影响,途径包括加强努力防止母婴传播和强化提高认识运动,这符合委员会以前关于这一主题的建议(CRC/C/MRT/CO/2,第58段)。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深切关注少女怀孕率高的问题,重申其先前关于青少年健康的建议(CRC/C/MRT/CO/2,第60段),并建议缔约国:

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青春期女孩和男孩的学校必修课程,特别注意防止早孕;

向青少年提供免费、保密和非歧视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是提供现代避孕方法;

继续努力使保健专业人员更加了解青少年的健康权,并加强他们提供满足青少年需求和非歧视性保健服务的能力;

将堕胎合法化,以确保女孩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并在作出与堕胎有关的决定时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予以适当考虑。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关注生活贫困的儿童人数众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把提高儿童的生活水平作为优先事项,特别注意住房、营养、水和卫生设施。在这方面,敦促缔约国拨出足够的资金,用于扩大其国家现金转移方案和执行多部门营养战略计划,侧重有几个孩子的家庭、难民家庭和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家庭。

H.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5.委员会欢迎《2011-2020年全国教育部门发展方案》以及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但重申其先前对教育质量差、向中学过渡率低和对私立学校和古兰经学校监测不够表示的担忧(CRC/C/MRT/CO/2, 第66段)。它还对努瓦克肖特近期关闭六所公立学校且没有明显的替代办法、文盲率高、学前教育和小学的可获性有限以及私立学校数量激增深感担忧,这使得优质教育对生活在不利或弱势环境中的儿童来说过于昂贵。

3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和4.2,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 第66段),并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提高整个缔约国的教育质量,途径包括向教师提供持续培训,建设和改善包括在农村地区的教育设施和学校,并加强职业教育方案;

取消所有隐性教育费用,增加接受中等教育的机会;

为包括古兰经学校在内的所有教育机构制定并实施有关水、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和营养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定,并建立监督机制和强制执行工具;

制定一项政策,以监测古兰经学校的质量,特别是在结构、管理和课程方面的质量;

减少私有化和私立教育对来自经济上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的歧视性影响,并建立监测私立学校遵守最低教育标准、课程要求和教师资格情况的机制。

休息、休闲、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7.委员会赞赏为促进儿童参与文化、青年和体育所采取的措施,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执行提供时间和空间以使儿童参加适合其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政策和方案,分配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从而保障儿童的游戏和娱乐权利。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8.委员会欢迎与人权高专办和其他联合国机构持续合作,向居住在Mbera难民营的难民和移民儿童提供援助,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居住在Mbera难民营以外的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没有得到必要的保护和服务,并正在遭受各种形式的剥削,还关切地注意到为与移民相关的目的,拘留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关于非国家武装团体据称正在招募马里难民儿童参加马里武装冲突的报告。委员会根据关于在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的第3和第4号(2017)/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2017)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加快通过自2014年以来一直未决的国家庇护法草案,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以便利寻求庇护儿童,包括需要国际保护的此类儿童,获得公平、有效和对儿童敏感的庇护程序并融入当地;

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无论其身份如何,都可以获得个人身份证件,并获得正规教育和医疗服务;

禁止拘留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并提供替代方案,使儿童能够与其家庭成员和/或监护人一起留在非监禁的、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中;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马里难民儿童。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

3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72段),并建议缔约国强制将最低征兵年龄一律提高至18岁。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并在其国家立法中将招募15岁以下儿童作为战争罪。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欢迎通过《2015-2020年消除童工国家行动计划》,但仍然严重关切童工现象在非正规、农业、渔业和采矿部门普遍存在,包括无管制和强迫工作,以及没有为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分配资源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一半以上的家庭佣工是儿童,其中大多数是女孩,这些儿童不仅与家人分开,而且还可能遭受经济剥削、暴力、歧视和虐待,包括性虐待,还注意到古兰经学校的男孩被迫为了老师(伊斯兰教士)的经济利益沿街乞讨。

4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76段),并促请缔约国:

迅速通过旨在禁止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立法草案,确保其符合《公约》,并为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和政策,包括《2015-2020年消除童工国家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加紧努力消除童工现象,特别是在家庭佣工和农业及采矿活动中的童工现象,并通过扩大和加强劳动监察服务和起诉实施与童工有关违法行为的犯罪者,强制禁止在正规和非正规部门雇用16岁以下儿童;

建立保护性机制和服务,以保护可能遭遇童工风险的儿童,包括被派往国外从事家庭佣工工作的儿童和被寄养的女孩,并确保受剥削的儿童能够获得社会、医疗和心理和康复服务和法律补救措施;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古兰经学校学童从剥削和虐待他们的伊斯兰教士的控制中解救出来,并充分执行禁止强迫儿童乞讨的剥削行为的立法,包括迅速调查、起诉犯罪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流落街头儿童

4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流落街头儿童问题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对流落街头儿童人数众多表示关切,并建议缔约国在处理他们的权利和需求时采取立足于儿童权利的办法,并:

在儿童本身的积极参与下,制定和实施一项综合政策,确定流落街头的儿童人数和这一现象的根源,以防止和减少其流行;

向流落街头的儿童,包括来自邻国的此类儿童,提供充分的照料、食物、衣物、保健和教育机会;

确保流落街头的儿童不受公众或执法官员的歧视、虐待或骚扰,或者任意逮捕或非法拘禁。

人口贩运、偷运和绑架

43.委员会欢迎在中东被用作骑师的儿童返回,但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78段),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

确保有效执行《贩运人口法》,包括促进举报贩运儿童事件,包括弱势群体中贩运儿童的事件,并确保向所有国籍的儿童提供受害者保护措施;

在下一个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中,纳入全面的儿童权利观点,以期制定进一步的预防、保护和起诉措施,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以及贩卖,绑架和贩运儿童的行为,并在这样做时,寻求联合国有关机构和民间社会的技术援助;

履行《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包括2009年5月到期的报告。

青少年司法

44.委员会欢迎采取各种措施改革少年司法制度,但严重关切8至14岁触犯法律的儿童受到保护措施的约束,包括在半开放机构中拘留,并作为最后手段,可被法官判处监禁。委员会还关注少年法庭和单独的儿童拘留设施的数目有限,并关注有关儿童面临长期审前拘留的报告。

4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MRT/CO/2,第82段),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特别是建议缔约国:

严格执行15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确保8至14岁儿童不受任何行政或法院程序和决定的约束;

确保所有18岁以下者一律仅由专业少年法庭审判,并在努瓦克肖特和努瓦迪布以外的地点设立这种法庭,并配备经过专门培训的少年法官;

加快涉及儿童的审判,以期缩短审前拘留时间,禁止将儿童与成年人一起拘留,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提供安全的、对儿童敏感的环境,使其能够与家人保持经常联系,获得保健服务和教育,包括职业培训;

确保少年司法系统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触犯法律的儿童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中,获得免费、合格和独立的、会讲适当语言的法律顾问。

J.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任择议定书》和《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的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非洲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非洲国家成员中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包括遵守非洲专家委员会第003/2017号决定。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部际技术委员会,授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并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和决定。委员会强调,这一部际技术委员会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6月14日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2.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