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D/C/ARM/CO/1

保护所有人 免遭 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March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

关于亚美尼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2015年2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122次和123次会议(CED/C/SR.122和123)上审议了亚美尼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CED/C/ARM/1)。在2015年2月11日举行的第134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亚美尼亚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CED/C/ARM/1和Corr.1)和报告中所载的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就执行《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举行建设性对话。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问题单(CED/C/ARM/Q/1)提交的书面答复(CED/C/ARM/Q/1/Add.1)以及代表团对书面答复所作的补充。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大部分联合国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与《公约》相关的事项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2012年6月30日通过《2012-2016年法律和司法改革战略方案》;

2014年2月27日通过《保护人权行动计划》;

建立警察纪律委员会。

5.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亚美尼亚共和国《国际条约法》第5条,亚美尼亚批准或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本《公约》)在缔约国可直接适用;根据《宪法》第6条,如有立法冲突,应以国际公约的各项规定为准。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国内法庭可援引《公约》条款。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6. 委员会认为,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时,缔约国关于防止和惩罚强迫失踪行为的现行法规不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启动了旨在充分落实《公约》的立法程序,建议缔约国考虑委员会本着建设性合作精神提出的各项建议,确保法律框架及其如何在缔约国落实符合《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目前关于立法改革的讨论,确保其法律完全符合《公约》。

一般信息

个人和国家间来文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分别根据《公约》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提交的个人和国家间来文,但缔约国正在研究予以承认的可能性(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

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立即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分别根据《公约》第三十一和三十二条提交的个人和国家间来文,以加强《公约》规定的免遭强迫失踪系统,并落实亚美尼亚《宪法》第18条承认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亚美尼亚人权维护者办公室承担监察机构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国家预防机制的双重任务,并计划设立一个军事监察机构。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该办公室缺乏必要的资源,无法根据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按照《巴黎原则》向人权维护者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强迫失踪罪的定义(第一至七条)

强迫失踪罪

11. 虽然注意到亚美尼亚《刑法》的若干条款,包括第131、133、308、309、348和392条,含有可能与强迫失踪有关的要素,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这些条款不足以充分涵盖《公约》第二条规定的强迫失踪的所有构成要素,因此不符合第四条所产生的义务。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在国家立法中强迫失踪没有被界定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委员会的意见是,缔约国若按照第二条的定义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罪名,并将它与其他罪名加以区分,将能履行根据第四条所承担的义务,这与涉及立法的其他条约义务,例如第六、七和八条所载的义务密切相关。委员会认为,这一定义还能正确涵盖强迫失踪所影响的诸多法律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亚美尼亚《刑法》第47条如何符合《公约》第六条的信息。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修订《刑法》的信息,其中包括与时效有关的第392条修正案(第二、四、六、七和八条)。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刑法》修订完全符合《公约》所载义务,进行各种改动必须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二条的定义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独的罪名,并对这种极端严重的罪行处以应有的刑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将强迫失踪定为一项单列罪行时,考虑确定《公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的减轻和加重情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减轻情节不会导致不予适当处罚。

13. 委员会希望强调,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强迫失踪犯罪具有持续性,并回顾在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的条款中所作的严格规定,强调根据《公约》第五条当其构成危害人类罪时不受时效约束。

与强迫失踪相关的刑事责任和司法合作(第八至十五条)

对强迫失踪的调查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设立特别调查局对涉及国家官员同谋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资料。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没有始终保证在进行刑事调查时暂停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官员的职务(第十二条)。

15.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立即调查所有指称的强迫失踪案件,甚至包括未提出正式指控的案件,并按照其行为的严重性对责任人进行惩罚。为加强现有法律框架并确保根据《公约》第十二条第四款,预防并惩罚妨碍调查进展的所有行为,特别是确保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所有人不能通过自己或他人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影响调查进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法律条款,明确规定:(a) 在调查期间,暂停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任何官员的职务;(b) 建立机制,确保执法人员或保安部队,不论是文职或军事的,其涉嫌犯有强迫失踪罪的成员不参与调查。

防止强迫失踪的措施(第十六至二十三条)

不驱回

16.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16条第(3)款禁止驱回,但在可能严重危及被驱回的外国人的原因中没有明确提到强迫失踪。委员会表示对缺乏以下方面的资料表示关注:(a)在引渡和驱逐时保障防止强迫失踪;(b)在将庇护申请者送回邻国时亚美尼亚接受的任何外交保证。此外,委员会同意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寻求庇护者处境的关注,他们仅仅由于非法入境而依据《刑法》第329条受到起诉和宣判(CCPR/C/ARM/CO/2,第17段)(第十六条)。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在国内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人员有遭受强迫失踪危险时禁止对其实施驱逐、遣返、移交或引渡。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主管当局严格遵守适用的引渡、驱回或驱逐程序,并特别确保逐案逐审,确定是否有充分依据认为相关人员有遭到强迫失踪的危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某国有可能遭受强迫失踪的情况下避免寻求或接受该国的外交保证。

被剥夺自由者的登记

18.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被剥夺自由者登记的《被捕人员和候审犯羁押法》第29条。然而,它呼应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关注(CAT/C/ARM/CO/3,第11段),即在实践中,警察未对被剥夺自由的所有阶段进行翔实记录(第十七和二十二条)。

19.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

按照标准规范,将关于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信息毫无例外地录入登记册和/或记录,其中所载资料至少包括《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要求的信息;

准确并立即完成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登记和/或记录,并保持更新;

定期检查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登记和/或记录,如有违规情况,则惩处责任官员。

国家预防机制

2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06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之后指定亚美尼亚人权维护者办公室作为国家预防机制。委员会还注意到,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在2013年对亚美尼亚进行国家预防机制咨询访问后提出了一些重要建议(见CAT/OP/ARM/1)。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国家预防机制的法律基础不足,以及确保民间社会制度化参与其活动的预算不足。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正在讨论《人权维护员法》修正案的信息(第十七条)。

21. 缔约国应确保亚美尼亚人权维护者办公室拥有足够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有效发挥其作为国家保护机制的作用,并且所有相关政府部门允许和支持该办公室履行其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职能。

《公约》培训

22. 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向执法人员和检察官提供的人权培训,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向文职或军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政府官员和可能参与监押或处置任何被剥夺自由者的其他人提供《公约》培训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保可能参与拘留或处置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军事和民事执法人员、医务人员、政府官员和任何其他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负责司法的其他官员,能够定期得到关于《公约》条款的适当资料。

赔偿措施和保护儿童免遭强迫失踪的措施(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获得补偿及迅速、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

24. 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对根据缔约国《刑法》第58和80条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宣布某人为受害者和选择受害者法定继承人的自由裁量权如何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缺乏解释。委员会对缔约国法律中所载受害者的限制性定义感到遗憾(第二十四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亚美尼亚《刑法》和其他适用法律中的“受害者”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6. 虽然注意到有关亚美尼亚《刑法》第59条和《社会促进法》规定的受害者权利的某些法律条款,但委员会关注的是,在缔约国的法律中,未规定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五款要求并可适用于所有强迫失踪案件的全面补偿系统。此外,委员会还关注没有明确保证受害者了解关于失踪者命运的真相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

按照《公约》第二十四条第四和五款,确保由于强迫失踪而遭受直接伤害的所有人有权获得迅速、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以及所有其他形式的补救,包括恢复原状、康复、满足以及恢复他们的尊严和声誉并保证不重犯,无需证明失踪者死亡;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受害者了解关于强迫失踪情况和失踪者命运的权利。

关于带离儿童的立法

28. 虽然注意到《刑法》第20章设想了针对家庭和儿童利益犯罪的责任,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刑法未列入条款,明确惩罚与《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与带离儿童相关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将《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行动明确定为犯罪,并按照这些行动的极端严重性规定相称的处罚。

D.传播和后续行动

30. 委员会希望重申各国在批准该《公约》时所承担的义务,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它采取的所有措施,无论其性质如何,也不论源于何种权威,均应完全符合它在批准《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时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强迫失踪事件,并充分维护《公约》规定的受害者权利。

31. 委员会还希望强调,强迫失踪对妇女和儿童的人权造成特别残酷的影响。遭受强迫失踪的妇女特别容易遭受性侵犯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作为失踪者亲属的妇女在社会上和经济上特别可能处于弱势地位,因努力寻找其亲人的下落而遭受暴力、迫害和报复。因本人遭受强迫失踪或亲属失踪造成的后果而受害的儿童,其人权特别容易受到诸多侵犯,包括改换身份。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要强调的是,缔约国需确保在落实《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从性别角度看问题,同时考虑到儿童的特点。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交的报告、对委员会编写的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和在缔约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促进民间社会参与按照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行动。

33. 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最迟在2016年2月13日前,缔约国应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为回应委员会在第12、19和27段中所提建议而采取的行动。

34. 根据《公约》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2021年2月13日前提交具体的最新资料,说明它为回应委员会的所有建议所采取的行动,并提供任何其他新资料,说明《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情况。载有这些资料的文件应按照“《公约》缔约国根据第二十九条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准则”(CED/C/2)第39段的要求编写。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促进和便利民间社会特别是受害者亲属组织参与编写这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