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应于2009年提交的缔约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中国
更正
CRC/C/CHN/3-4号文件的文头,原文应改为Chinese。
联 合 国 |
CRC/C/CHN/3-4/Corr.1 |
|
儿童权利公约 |
Distr.: General 31 Januar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Chinese and English only |
儿童权利委员会
CRC/C/CHN/3-4号文件的文头,原文应改为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