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Nations

CRC/C/CHN/Q/3-4/Add.1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Distr.: General

10 September 2013

Chinese/English only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Sixty - fourth session

16 September–4 October 2013Item 4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Consideration of reports of States parties

List of issues in relation to the combined third and fourth periodic reports of China(CRC/C/CHN/3-4)

Addendum

Replies of China to the list of issues *

[23 August 2013]

中国政府对《儿童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相关问题清单的答复(中央政府部分)

第一部分

对问题清单(CRC/C/CHN/Q/3-4)本部分第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公约》经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已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但中国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是国内成文法 ( 包括法律和司法解释 ) ,不直接援引《公约》条款。中国通过国内立法程序把《公约》的规定 ( 声明保留的除外 ) 转化为国内法,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收养法》等,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体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除了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也以《公约》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为指导。

例如, 2006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 》,《公约》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原则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 2012 年 3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其中,为落实《公约》第 37 条、第 40 条的相关规定,更好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一章 ( 第五编第一章 ) ,明确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 、 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未成年人情况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判及前科封存等制度。 2012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细化,使之在审判中更具操作性,相关规定有:对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特殊保护原则;由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圆桌审判方式,营造温和的庭审环境;实行法庭教育制度,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情况调查、心理测评等制度,为法官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提供参考;细化合适成年人到场、强制辩护、前科封存等制度。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中国关于儿童保护的全面性法律。

1980 年,共青团中央开始着手研究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问题。 1987 年 8 月,共青团中央、国家教委 ( 现教育部前身 ) 开始进行立法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参考了中国地方制定的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 1988 年 8 月,《未成年人保护法 ( 草案 ) 》起草完毕。 1989 年 10 月,《未成年人保护法 ( 草案 ) 》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局 ( 现国务院法制办前身 ) 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研究、论证和修改,并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1 年 6 月,国务院提请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200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了修改该法的建议。 2004 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启动修订起草工作,成了专门工作班子,赴地方进行修法调研,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以及街道、社区青少年工作者的意见,进一步参考了《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等国际文书,于 2005 年初形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 修订草案 ) 》建议稿。 2006 年 8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 ( 修订草案 ) 》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2006 年 10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 ( 修订草案 ) 》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06 年 12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 ( 修订草案 )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组织认真学习贯彻该法律,执行情况总体良好。 200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表明该法的社会知晓面不断扩大,儿童优先的理念深入人心。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 14 段简要介绍了执法检查的情况。

为更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 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有针对性、有特色的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例如,四川省制定的法规强化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河南省制定的法规强化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重庆市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设置及经费、人员保障;辽宁省规定了“自我保护”一章;天津市规定了校车安全管理。

在机制建设方面,中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71% 的地、市、县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全国自上而下设立了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机构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其他具体实施情况请参见 对 问题 清 单相关问题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1 年 7 月 30 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 2011-2020 年 ) 》 ( 以下简称 “ 新儿纲 ” ) ,明确了中国未来十年儿童发展的指导思想和行动计划。新儿纲提出了五大原则,即:依法保护原则、儿童优先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平等发展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设置了儿童发展的五大领域,即“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和“儿童与福利”领域,每一领域分别列出了主要目标和为实现目标应采取的策略措施,共设置 52 项主要目标, 67 项策略措施。中国政府 从以下六个方面 开展工作推动新儿纲的实施 。

一 是 开展新儿纲的宣传动员工作。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进行深入报导和宣传;印发新儿纲单行本 ( 中英文 ) 和新儿纲宣传画;编印新儿纲学习辅导读本,指导各地学习贯彻新儿纲;举办国家级培训班,对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及全国各省 ( 区、市 ) 的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培训。

二 是 召开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 2011 年 11 月 27 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对全面实施 2011-2020 年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讲话。

三 是 指导省、市、县制定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国大陆 31 个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及部分市 ( 地 ) 、县 ( 区、市 ) 都制定了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了部门专项规划,基本形成了国家发展纲要和地方发展规划相结合,整体规划和部门规划相结合的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规划体系。

四 是 完善实施新儿纲的工作机制。 其中包括: (1) 将国务院妇儿工委成员单位由 33 个增加到 35 个 ; (2) 制定新儿纲目标责任分解书,将新儿纲的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和其他 10 个部门 , 各成员单位也研究制定出落实新儿纲目标责任的实施方案 ; (3) 组成新儿纲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及下设的监测组、评估组,制定下发监测指标体系,对新儿纲儿童发展的 5 个领域的 34 项指标进行统计监测,为掌握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情况,制定儿童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 (4) 选定 64 个实施新儿纲示范县 ( 市、区 ) ,召开全国示范工作会议,开展示范工作 ; (5) 每年召开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委会议,总结年度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

五 是 围绕新儿纲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和督导。在残疾儿童发展状况、贫困儿童社会救助政策、学龄前儿童营养补贴制度、儿童保护体系、新儿纲评估方案、留守流动儿童状况等方面开展研究,形成研究报告。组织专家赴全国实施新儿纲试点县 ( 市、区 ) 开展督导,制定并实施行动计划。

六 是 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干预和试点探索。如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提高中西部地区妇幼卫生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从 2009 年开始,中央财政按照年人均 15 元的经费补助标准,为全体居民提供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免疫规划和健康教育等 9 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又如推进社区儿童保护服务,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儿童之家”的试点工作,并召开全国的总结和推广会。开展出生缺陷、儿童伤害的预防和干预以及 16 岁以下流动儿童纳入登记的试点工作。

关于预算,新儿纲规定,各级政府将实施新儿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中国政府努力加大对儿童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为教育持续发展提供基本保障。《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从 2010 年到 2012 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从 14 670 亿元增加到 21 994 亿元,年均增长 22.44 %。 2011 年,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为 18 587 亿元,其中义务教育支出 9 662 亿元,学前教育支出 416 亿元,高中阶段教育支出 3 059 亿元。教育已成为国家公共财政第一大支出,为儿童教育事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

2006 年以来,中国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补助。从 2008 年秋季学期起,还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减轻受教育者经济负担,从 2012 年秋季学期起,中国政府将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农村学生,同时将国家助学金由所有农村学生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国约 1 244 万名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约 534 万名学生得到助学金资助。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负责全面协调各部门执行《公约》的机构是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情况请参见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 12 段和本 文 第二部分 对 问题清单 (b) 小段的答复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政府主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手段,确保儿童服务方面公共资源分配的均衡性,尤其着力保障和改善边远、贫穷地区儿童发展所需公共资源和服务条件。

一 是 坚持规划引领,强化和完善保障儿童权利的宏观环境。

中国历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都高度重视保障儿童权利。“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加强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孤残儿童、艾滋病孤儿和流浪未 成 年人救助等问题,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2 年,中国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强调公共资源向边远、贫穷地区倾斜的原则,努力确保当地政府有足够资源用于儿童发展。近年来,中国制定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陆续出台一系列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文件,通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增进以边远、贫困地区为重点的所有地区发展活力,促进各级政府更有效地推动儿童优先发展事业。

二 是 加强政策支持,重点解决边远贫困地区儿童发展特殊困难。

在安排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公益类项目补助地方投资时,实施减免贫困地区投资配套政策,大幅度提高中西部贫困地区的中央投资比例。 2012 年 5 月,民政部公布《“十二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暨儿童福利机构设备配置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在人口较多和孤儿数量多的县 ( 市 ) 建设一批儿童福利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 并向民族、边境等地区倾斜 。

中国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依托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村推进建立儿童活动场所、托管机构等关爱服务阵地试点。中国 组织实施“对口支援中西部部分地区普通高校招生协作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为内蒙古、广西、宁夏、西藏、新疆 5 个自治区及中西部贫困省份增加本专科招生计划,缓解边远、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升学压力,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2012 年,中国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解决部分边远、贫困地区学生“上学远”问题。

三 是 加大公共投入,改善 儿童上学、医疗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保障为 儿童生存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在教育方面,中国幅员广阔,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明显差异。为保证教育资源分配的均衡性,特别是帮助边远、贫困地区政府大力发展儿童教育,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中包括: (1) 通过立法和政策文件确保各级政府的教育投入和法定增长 ; (2) 中央财政根据政府间事权划分与地方财力状况,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帮助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发展儿童教育事业 ; (3) 在统筹安排教育经费时,综合考虑城乡、区域、校际差距,坚持向农村倾斜,向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努力促进均衡发展; (4) 针对边远、艰苦地区在教育方面的特殊困难,中央财政加大了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如为改善边远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为改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此外,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孤残儿童平等接受教育,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覆盖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阶段的国家资助体系,每年各级财政投入约 1 000 亿元,资助学生约 8 000 万人次,从制度上保证了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在医疗方面,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启动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干预试点”,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1 亿元,为贫困地区 100 个项目县 27.4 万 6-24 个月龄的婴幼儿每天提供 1 包营养包,同时面向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开展科学喂养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 2008 年起, 卫生部、财政部 组织实施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并于 2009 年将补助对象扩展到全国 31 个省区市的农业户籍孕产妇。各级财政对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照人均 500 元的标准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各地予以补助。 2008-2012 年中央财政共投入 128 亿元,补助农村孕产妇 3 672.5 万人。 2009 年起,卫生部实施了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为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在孕前 3 个月和孕早期 3 个月免费增补叶酸。 2009-2012 年中央财政共投入 4.7 亿元,有 3 297.2 万名农村生育妇女免费服用了叶酸。全国妇幼卫生监测结果显示, 2011 年全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下降速率达 21.4% ,其中农村地区下降速率达 22.4% 。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了《儿童医疗服务体系建议规划》、《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议方案》,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78.3 亿元,支持以中西部地区为重点的 200 所地市级以上综合医院儿科 ( 儿童医院 ) 、 301 所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提高儿童医疗和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从 2003 年起,国家设立计划免疫项目,为适龄儿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等疫苗的常规接种服务,对儿童等目标人群开展脊灰、麻疹强化免疫等活动。 2003-2012 年中央财政共安排 141 亿元。将城乡儿童分别纳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国家进一步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从 2010 年起开展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等 6 种病种的试点。 2011 年全面推开 0-14 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并扩大病种范围。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有关贩卖、杀害或伤害儿童的数据不属于国家机密,中国政府每年公开拐卖儿童的数据。 2000 年至 2008 年数据见第三、四次合并报告附件十八, 2010 年至 2011 年数据见本 文 第三部分 对 问题 清单第 2 段 ( c ) 小段的答复 。关于杀害或伤害儿童,根据中国《刑法》 230 、 232 条分别属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范畴,也未 作 单独的统计。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政府在西藏自治区计划和实施大型基建项目,包括“安居工程”,是本着自愿原则进行的,并未强制改变西藏当地人的生产方式和文化传统。在实施有关项目前,主管部门均进行多项评估,包括是否对儿童文化权等权利产生负面影响。有关校舍、公路等基建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儿童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并且为当地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杀害女婴、遗弃女婴等问题。 2001 年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22 条明确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对于遗弃、虐待女婴已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 260 条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故意杀害女婴的,按照《刑法》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际工作中,中国从 2003 年开始启动“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通过宣传倡导,努力改变传统的“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消除性别歧视。采取必要的社会经济措施,解决生育女孩家庭在生产生活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加强出生实名登记,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减少女婴漏报误报。研究制定和推动地方制定促进出生性别平衡的法规规章。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35 条,中国政府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以下简称“两非” ) ,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权益,特别是 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3 月,由原人口计生委、原卫生部、公安部等 6 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查处“两非”案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有效遏制了“两非”态势。

关于出生儿童登记问题,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 63 段已详细说明。

关于强制绝育和强制堕胎问题。中国政府一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采取多种措施确保育龄人员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于发出强迫命令,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对于反映地方发生强制绝育、强制堕胎报道或者群众投诉的,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结果,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将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将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2012 年 6 月 2 日,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孕妇冯建梅被曾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强行送往医院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引发媒体报道和社会关注。 6 月 26 日,陕西省安康市经过调查,通报了处理结果,认为这一行为违反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影响恶劣,对镇坪县和曾家镇政府相关 7 名责任人 作 出行政和党纪处罚,其中镇坪县人口计生局局长和曾家镇镇长遭撤职。该事件发生后,国家计生委派出 10 个督察组,赴 19 个重点省 ( 区、市 ) 进行督察,重点督察和纠正在地方计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2 年在中国 23 个城市对 25 880 名儿童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儿童血铅含量≥ 100 μ g/L 流行率为 2.22% ,高铅血症为 1.54% 、铅中毒为 0.68% 。中国儿童血铅水平、血铅≥ 100 μ g/L 检出率及其影响因素呈逐年下降和减少趋势,但儿童血铅≥ 100 μ g/L 的检出率仍远高于发达国家。原卫生部于 2006 年印发了《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预防指南》及《儿童高铅血症和铅中毒分级和处理原则 ( 试行 ) 》,中国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正积极采取措施,以环境干预切断污染源为手段,以营养干预健康教育为方法,减少儿童铅暴露及其危害。

中国高度重视儿童疫苗接种的安全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疫苗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并建议推广使用自毁性注射器;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注射器材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使用计划,并统一采购和下发。

中国为艾滋病患儿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免费义务教育,并为艾滋病患儿发放最低每人每月 600 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患儿数据见本 文 第三部分 对问题清单第 2 段 ( h ) 小段的答复 。

关于遭到被污染婴儿配方奶粉、不安全疫苗以及艾滋病病毒血液传输伤害的儿童的数据,目前尚无统计。对于涉嫌违反环境法规或阻止人民获得有关信息和医学治疗的政府官员和企业,中国政府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例如,在“三鹿”问题奶粉案件中,相关企业负责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相关政府部门责任人被行政处罚。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2 年,西藏自治区个别地方发生了自焚事件,人员中有包括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我们感到十分惋惜。中国政府对有关事件进行了认真调查。经调查,这些事件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是有组织的教唆他人自焚的犯罪行为,有的是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的极端行为。历史上,藏区并未出现过自焚行为,藏传佛教一直认为自焚违背根本教义。但达赖集团出于政治目的,反复宣扬自焚符合佛教信仰,自焚者是民族英雄。从已侦破的自焚案件看,绝大多数人是受达赖集团的这种邪说影响而走上自焚的不归路。达赖集团的这种行为受到西藏当地宗教界和自焚者亲属、家长的坚决反对。目前一些煽动、教唆、胁迫他人自焚的人员已经依法定罪。

2008 年 3 月发生在西藏拉萨以及甘肃、四川、青海等地的事件不是“和平示威”。一些不法之徒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焚烧学校、医院、商铺以及居民住宅,暴力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砸烧财物,杀害无辜群众,围攻殴打执法人员,这些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国刑法,中国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案件,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不存在所谓中国政府过度使用武力、任意逮捕和拘留儿童的行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三部分 ( 一 ) 已详细阐明中国的法律、政策及实践均体现公约规定的非歧视原则。 2011 年 7 月,中国颁布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2011-2020 年 ) 》,其中就保障女童各项权利提出三项主要目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70% ,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 95% ,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除女童辍学现象;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 90% ,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相关政策措施包括: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着力保证留守女童入园;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和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和个人生活困难辍学;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民族地区、农村牧区、偏远山区、边境地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促进女童接受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 1989 年开始,在全国妇联领导下,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发起实施“春蕾计划”,截至 2010 年底,已捐建“春蕾学校” 1 000 多所,救助贫困女童 200 多万人次,对 40 余万女童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教育法》规定,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011 年,中国全面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覆盖了全部民族地区。截至 2012 年,义务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数达 1 515.46 万人。中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给予资助,建立和发展各类民族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对少数民族考生升学予以照顾、在广大农牧区推行寄宿制教育等。对人口较少民族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按每人每年 250 元的标准予以生活费补助,“十一五”期间累计投入 1.1 亿元。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两免一补”政策 (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 ,对西藏农牧民子女实行义务教育 “ 三包 ” 政策 ( 包吃、包住、包学习费用 ) 。 2012 年,中央财政安排西藏教育 “ 三包 ” 补助资金 13.1 亿元,惠及学生 51.69 万人,覆盖面达到 95% 以上。在内地设立西藏中学、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等。在内地十多个省市设立的西藏班 ( 校 ) ,已累计招收初中生 2 万多人,高中 ( 包括中专、中师 ) 生 1 万多人。

中国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目前正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进行重点倾斜。 2008-2012 中央和新疆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50 亿元用于新疆双语幼儿园建设工程,新建和改扩建 2 350 所幼儿园,配备教学设施,对少数民族幼儿提供伙食补助。截至 2012 年,新疆学前两年双语教育普及率达 92.03% 。 2012 年,中央安排 2.29 亿元在西藏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西藏幼儿教育毛入园率大幅提升。

中国并制定专项规划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加大对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开发力度,制定专项规划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有关惠民的新政策、新举措在边境地区先试先行。有关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以提高少数民族儿童的生活水平、改善生存环境。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 2011-2020 年 ) 》在相关领域的策略措施包括,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保健管理率。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儿童就学问题。制定实施流动儿童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 16 周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制度,为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整合社区资源,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中国政府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推行按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校人数拨付教育经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010-2012 年,中央财政安排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励资金 224 亿元。 2012 年,全国共有 1 393.87 多万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 9.7% ,其中 80.2% 在公办学校就读。

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 12 月,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联合开展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在留守流动儿童集中的北京、江苏、浙江、河南、重庆、陕西等 13 个省 ( 区、市 ) 确立了 26 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其中包括 18 个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 8 个流动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该试点工作已使 100 多万留守流动儿童直接受益。 26 个试点地区政府出台了有关惠及留守流动儿童的政策文件 119 个,新建关爱服务阵地 7 000 多个,并开展各类主题鲜明的关爱活动。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2013 年决定深化该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

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东莞市东城区推行人口积分管理制度,以积分排名的方式为外来流动人员安排入户和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浙江省绍兴县、江苏省张家港市等地分别制定出台《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的实施意见》等,为流动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参加医疗保险等提供政策依据。山东省德州市建立了农村留守儿童数据信息库,初步建立了留守儿童动态监测电子信息平台。

关于针对迁徙儿童的私立学校,目前无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户籍制度,中国政府一直在稳步推进改革工作。为推进包括女童和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出生时获得登记,并为尚未登记的儿童补登户口,中国政府采取了系列应对措施,具体请参见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 63 段。此外, 2011 年 2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提出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旨在方便迁徙务工人员,包括他们的子女将户口迁移至居住地。河北、广东、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新疆等 18 个省区制定地方政府文件,普遍放宽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口迁移限制。上海、重庆、浙江、广东等 14 个省 市 区出台文件,探索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统筹解决迁徙人口在居住地的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租购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其与当地人享受同样的基本社会服务。

关于女童在教育等社会服务方面的保障,请参见本 文第一部分对问题清单 第 12 段的答复 。

关于残疾儿童的社会服务。中国政府基于“早发现、早干预、早康复”的理念,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包含贫困聋儿 ( 人工耳蜗 ) 康复项目、贫困聋儿 ( 助听器 ) 康复项目、贫困肢体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孤独症儿童康复项目、辅助器具适配康复项目等 6 个子项目,服务对象涵盖各类残疾儿童,项目资金 7.11 亿,救助儿童达 5.88 万人。

关于残疾儿童的教育保障。中国开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 2008 年至 2012 年期间,为全国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享有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2.1 万人次,各地也积极多渠道争取资金支持,对 1.1 万名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针对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薄弱的特点,制定“十二五”期间的任务目标,即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实现为 5.14 万人次贫困残疾儿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的目标。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法律明文禁止各种对儿童的体罚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请参见中国第三、四次报告第 82 、 113 和 116 段。

此外,《看守所条例》第 4 条规定,看守所监管在押人员,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拘留所条例》第 3 条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有关藏族、维吾尔族和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一些儿童的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受到严厉限制的报道是没有根据的。中国宪法第 36 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国政府尊重和依法保护包括少年儿童在内的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在中国,信仰宗教的家长带着孩子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或接受宗教教育是非常正常的事,并未遭到禁止。

关于地方政府有关禁止儿童参与宗教节日活动和接受宗教教育的规定,中国政府愿 作 出澄清解释。中国和许多坚持政教分离的国家一样,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中国宪法第 36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 8 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法定监护人,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入教、出家和到寺庙、教堂学经,更不能因此影响或剥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权利。鉴于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禁止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担任宗教教职人员或从事职业宗教活动,但并未禁止青少年信仰宗教,参加宗教节日活动,以及在家接受宗教教育。有关政策的目的是既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保护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在藏族地区,从尊重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传统出发,被认定为转世活佛的未成年人可以进入寺庙或佛学院学经。其余藏族地区的儿童,在接受了九年制义务教育,年满 18 周岁后,可以入寺学经。中国政府认为,未成年人处在长知识、长身体阶段,其生理、心理尚未成熟,信教还是不信教,应由其长大成人后自己决定。当然,在此之前,法定监护人可以引导未成年人的信仰,对其进行某种形式的宗教教育,并监护他们参加宗教活动。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法律致力于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正在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草案强调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要求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合理便利,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为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该《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规定,歧视残疾人的做法规定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澄清的是,中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是建立以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及家庭康复为基础的康复工作模式,强调社区和家庭康复是残疾儿童康复的发展方向,并非建立以残疾儿童机构康复为中心的康复模式。同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基础薄弱,而残疾儿童康复是一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工作,没有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都缺乏质量保障。因此,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在推动残疾儿童社区和家庭康复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直接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同时也是康复服务的技术指导中心和资源中心,承担着培训社区康复人员和残疾儿童家长,为社区康复和家庭康复提供技术支撑和业务指导的任务,带动所辖社区和家庭康复工作发展。儿童福利机构作为孤儿弃婴的养育场所,已经或正在配齐康复设备和康复技术人才,承担着机构内 90% 以上儿童的康复训练工作。同时正逐步向社区儿童辐射康复服务,在孤儿弃婴的康复服务和社区残疾儿童家长康复培训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积极推进残疾儿童教育,努力推进随班就读工作。 2006 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008 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提出“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2009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强调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2012 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提出“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

正在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草案强调,残疾人教育要坚持融合教育原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普通幼儿园、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推广融合教育,保障残疾人进入普通幼儿园、学校接受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采取随班就读、设置特殊教育班级等形式。同时就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所需的康复、生活技能设备、无障碍校园环境、教材及辅助教学材料、师资、个性化教育计划、教育考核和评价标准等提出要求。

2012 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达到 19.65 万人,约占残疾学生在校生总数的 51.9%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保障所有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10 年以来,政府教育投入快速增长。全国公共财政教育支出从 2010 年的 12 550 亿元增加到 2012 年的 21 165 亿 元 。 2011 年,中国实现了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 100% 。高中教育基本普及, 2012 年入学率达到 85% 。政府建立完善的教育资助体系。 2012 年,中央财政下拨学前教育资助中央专项奖补资金 8 亿元,支持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制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加大义务教育资助力度,到 2012 年,约有 1.2 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免除学杂费、使用免费教科书政策,约 3 000 万寄宿制学生免除了住宿费, 1 300 多万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生活补助。高中阶段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 2012 年起,国家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扩大到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惠及学生约 1 244 万人,约占中职全日制在校生的 92% 。 在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实行国家助学金制度, 2012 年中央财政共安排 102 亿元,资助学生约 1 025 万人。

中国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将均衡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提出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以及薄弱环节、重点领域的教育经费投入力度,改善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缩小教育发展差距。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2009 年至 2012 年底,中央安排专项资金 300 亿元,带动地方投入 3 500 多亿元,加固改造学校 14 万所,校舍面积 3.5 亿平方米。 2007 年至 2010 年,实施了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央投资 140 亿元,支持近 7 500 所农村初级中学完成学校新建或者改建。自 2012 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央已投入专项资金 617.69 亿元。中央政府投入专项资金,为中西部地区 3.75 万所农村初中建设计算机教室, 38.4 万所农村小学配备卫星教学接收设备。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 2007 年以来共招收 6.3 万名, 90% 以上的毕业生到中西部中小学任教。启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 年以来共招聘 30 万名特岗教师。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育发展机制,逐步统一城乡教师编制和工资标准。

中国努力控制义务教育辍学率,把控辍任务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学校。通过各级政府的不懈努力,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已经控制在较低水平,男女童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已无差别。

中国积极开展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北京、上海、青岛、沈阳等大中城市已逐步将 0-3 岁婴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纳入学前教育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 2012 年,教育部启动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在东、中、西部各选择了一些地区,探索建立以幼儿园为依托、以社区为基础的 0-3 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为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学习,国家积极推进双语教学。 目前有 21 个民族使用 29 种文字进行双语教学,在校学生达 600 多万人。政府每年出版民族文字的中小学教材 3 500 多种, 1 亿多册,基本满足双语教学的需要。在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中,中央财政专门安排 1 000 万元用于开发民族地区双语教学光盘资源。中央财政设立了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审查专项补助经费,并执行“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发生的亏损,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的特殊政策。 2009 年以来,确立了新疆、内蒙古、四川、青海等 5 个双语教学示范点,并拨专款支持示范点建设,促进双语教学质量提高。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应用研究、规范标准建设和资源库建设,“十一五”以来,国家先后投入了 5 200 万元资金组织开发了蒙、藏、维、哈、彝等少数民族文字的教学资源,制定了跨省区使用的民族语文课程标准。加强民族地区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国家设立了中央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的培训,每年 1 亿元。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诱拐儿童和强迫儿童劳动的行为,涉及违反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罪、强迫劳动罪、非法拘禁罪等,中国对有关事件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即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发现线索后,立即立案侦查,并建立案件侦办工作责任制。对于拐卖儿童案件,逐案成立专案组,案件不破,专案组不得撤销。同时公安部要求对拐卖儿童案件实行“一长三包制”。“一长”就是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担任专案组长;“三包”就是专案组长要对案件侦办、查找解救被拐卖儿童、加强与被害人家庭沟通工作全程负责到底。二是建立全国打拐 DNA 信息库。一方面,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儿童失踪、被拐的报警后,采集其亲生父母血样,做出 DNA 后输入信息库;另一方面,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集疑似被拐儿童血样,做出 DNA 后输入信息库。信息库可对父母和孩子是否符合亲缘关系自动比对。目前,该信息库已成功比对 2 461 名孩子,公安机关将其送还亲生父母。采集血样费用均由公安机关承担。三是发布 A 级通缉令公开通缉重大拐卖犯罪在逃人员。自 2009 年 4 月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公安部分三批公开通缉 30 名重大拐卖犯罪在逃人员,目前已全部抓捕归案。四是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的合作,利用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开展反拐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拐卖犯罪的能力和意识,营造全民反拐的氛围。五是积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职业中介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009 年 4 月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组织多地区跨警种合成作战,并与国外警方密切合作,相继侦破了“ 2011.11.18 ”、“ 2011.12.29 ”、“ 2012.4.19 ”等特大拐卖儿童团伙案件,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 1 142 名,解救儿童 258 名,有效遏制了拐卖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 2012 年,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民政部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流浪乞讨儿童集中整治行动,共侦破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违法犯罪案件 5 180 起。

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 210 至 219 段详细介绍了中国打击强迫儿童劳动的违反犯罪行为,对于相关案件,经过侦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起诉和定罪。例如,在山西发生的涉及河南儿童被拘押和强迫劳动的“黑砖窑”案件中,有关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积极完善劳动立法工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劳动者最低工作年龄、工作时间等 作 出明确规定。

关于工作最低年龄。《劳动法》第 15 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对于招用和介绍不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上述法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关于工作时间。 1995 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 每周 40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国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关于工作类型。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监察执法活动。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截至目前,中国处于劳动教养下的未成年人共 543 名,被判处劳教的主要原因是盗窃。根据劳动教养相关规定,对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决定劳动教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近年来,劳动教养部门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实践中不再对 16 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执行劳动教养。目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劳动教养制度改革。

根据《监狱法》规定,未成年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截至 2012 年底,中国共有未成年犯管教所 31 所,关押未成年犯总数为 15 428 人,占在押罪犯总数的 0.9% 。中国不存在所谓“黑监狱”。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近年来,一些朝鲜人因经济原因非法入境中国,违反中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中国正常出入境秩序,一些非法入境朝鲜人在中国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这些非法入境的朝鲜人不属于国际法上的“难民”,中方将继续按照国际法、国内法相关规定和人道主义原则妥善处理。对于非法入境的朝鲜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以及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中国努力给予善待,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有近 70 名来自巴基斯坦和伊拉克的难民以及寻求庇护者的未成年子女。中国尊重家庭团聚原则,承认外籍儿童随父母获得难民身份而获得的难民地位。

关于对难民的风险评估问题。目前联合国难民署驻华代表处承担来华难民的甄别和安置。中国政府与难民署及其驻华代表处保持密切沟通合作。同时,中国正积极推进难民甄别立法进程。 2013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临时身份证明在中国境内停留;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可以凭公安机关签发的难民身份证件在中国停留居留。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刑法》第 240 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刑法第 236 条强奸罪、第 262 条拐骗儿童罪的规定,幼女指不满 14 岁的女性,妇女指 14 岁以上的女性,儿童指不满 14 岁的未成年人。目前对贩卖 14 岁以上、不满 18 岁未成年男性的行为,可以区分情况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实践中,拐卖 14 至 18 岁未成年男性的情况较少,通常伴有非法拘禁、强迫劳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强迫交易、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等行为,可分别按照《刑法》第 238 条非法拘禁罪、第 244 条强迫劳动罪、第 262 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 226 条强迫交易罪、第 234 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罪名予以定罪处罚。

201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 八 ) 》,相关修改内容包括:第一,增加了关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规定 ( 第 234 条之一 ) 。根据该规定,摘取不满 18 周岁的人的器官的,不论受害的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要依照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修改了强迫劳动罪 ( 第 244 条 ) 的规定,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刑罚,明确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的刑罚,对拐卖 14 岁至 18 岁未成年男性后强迫其劳动的可以依照强迫劳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修改了协助组织卖淫罪 ( 第 358 条 ) 的规定,明确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刑罚。这三条规定加大了人口贩运相关犯罪的惩处力度。

第二部分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a)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刑法》 。 2011 年 2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 八 ) 》。第 6 条规定 , 将刑法第 65 条第 1 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 11 条规定 , 将刑法第 72 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应当宣告缓刑: ( 一 ) 犯罪情节较轻; ( 二 ) 有悔罪表现; ( 三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四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 19 条规定 , 在刑法第 100 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 。 2012 年 10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决定对个别条款 作 出修改,以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相衔接,将第 56 条第 1 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修改为:“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 2012 年 10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决定将第 45 条第 2 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社会保险法》 。 2010 年 10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第 25 条第 3 款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拘留所条例》 。 2012 年 2 月,国务院第 19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 15 条第 1 款规定,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2012 年 3 月,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 年 4 月 5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政府在校车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制度,以及校车驾驶人资格、驾驶行为规范、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等。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b)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根据工作需要, 2013 年,国务院妇儿工委组成单位进行了调整。成员单位由 33 个增加到 35 个,增加了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合并为卫生和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署合并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c)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3 年 3 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 2013 — 2020 年 ) 》。计划确定了 2013 - 2020 年中国反拐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战略措施,全面规划了实现行动目标的具体措施与责任分工,涵盖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安置及康复、国际合作等反拐工作的各个领域。

2013 年 1 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把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形成政府主导、家校联动、社会参与的体系。要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提高留守儿童教育水平,逐步构建社会关爱服务机制,建立 16 周岁以下学龄留守儿童登记制度,以保证将其纳入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 8 个部委自 2011 年 12 月至 2012 年底,在全国开展了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

2011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 《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中央财政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22 个省份的 699 个县的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 3 元 ( 全年按 200 天计算 ) 。

2010 年 11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2011 年,中央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30 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9 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明确支持中西部农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将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明确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幼儿园。 2011 年起,将中西部地区农村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012 年中央财政投入 156 亿元,支持地方改扩建、增设小学附属幼儿园约 3 万所。从 2011 年秋季学期起,对在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2012 年对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 23 个省份下达奖补资金 7.9 亿元。

2010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随后联合下发《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向全体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2010-2012 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 74.7 亿元,支持地方做好孤儿保障工作。

2013 年 6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奶粉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根据该意见,中国将参照药品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婴幼儿配方奶粉,试行药店专柜销售;要求中国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任何企业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不得使用牛、羊乳 ( 粉 ) 以外的原料乳 ( 粉 ) 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d)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中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同时声明 , 一、中国不受《补充议定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 二、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补充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补充议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三部分

基于统计方法不同和中国实际国情,问题单中的一些事项未有统计数据 , 或仅有总量统计,未有详细按年龄、地区、性别、民族等分类统计。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政府制定预算主要按照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种类进行分类,未专门统计儿童事业和社会事业的预算信息。

2010 年和 2011 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分别为 14 670 亿元和 18 587 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 3.65% 和 3.93% 。其中用于儿童的教育经费 ( 包括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等 ) 分别为 10 398 亿元和 13 213 亿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 2.61% 和 2.79% 。全国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分别为 14 163 亿元和 17 821 亿元,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 15.76% 和 16.31% 。

2012 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为 2.2 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 4% 。 ( 详细数据尚未公布。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a)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只要有群众或者媒体反映强迫堕胎问题,中国政府会在第一时间责成地方进行调查,及时上报事件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相关情况无 过去三年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b)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大陆杀婴案件, 无 过去三年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c)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年,破获拐卖儿童案件 2 827 起,解救被拐卖儿童 1 073 人 ; 2011 年,破获拐卖儿童案件 2 979 起,解救被拐卖儿童 873 人。关于定罪人数,中国刑法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2010 年、 2011 和 2012 年,中国法院分别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 1 919 、 1 773 和 1 918 起,其中定罪人数分别为 3 579 、 3 043 和 2 830 人,但未单独统计拐卖儿童的定罪人数。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d)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但其犯罪客体不限于儿童, 2010 年、 2011 和 2012 年中国法院分别审理虐待罪案件 67 、 68 和 40 起,其中定罪人数分别为 27 、 27 和 16 人。中国刑法规定了猥亵儿童罪, 2010 年、 2011 和 2012 年中国法院分别审理猥亵儿童案件 1 721 、 1 818 和 2 017 起,其中定罪人数分别为 1 513 、 1 550 和 1 662 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e)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年、 2011 年分别破获强奸案件 30 740 起和 31 342 起,定罪人数分别为 22 520 和 23 070 人。但未有单独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和强奸案件数量统计。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f)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年、 2011 年和 2012 年,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分别救助流浪儿童 14.6 万人次、 17.9 万人次和 15.2 万人次。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g)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按照血红蛋白含量 <90 克 / 升的标准, 2010 年全国孕产妇中重度贫血率为 1.8% 。 2011 年全国孕产妇中重度贫血率为 1.7% ,其中城市为 1.47% ,农村为 1.88% 。

2012 年发布的《中国 0-6 岁儿童营养发展报告》显示, 2010 年中国 5 岁以下儿童低体重率为 3.6% ,比 1990 年下降 74% ,已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1 。贫困地区农村儿童的低体重率和生长迟缓率从 2000 年开始降低, 2010 年全国贫困地区农村儿童低体重率、生长迟缓率分别为 8.0% 和 20.3% ,比 1998 年分别下降了 45% 和 44% 。 5 岁以下儿童患中重度营养不良比重, 2010 年为 1.55 % , 2011 年为 1.51%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2段(h)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年,艾滋病病毒感染报告病例为 48 249 例,其中男性占 70.4% ,女性占 29.6% ; 0-19 岁女性艾滋病毒感染者占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 14.5% ,占艾滋病毒感染者总人数的 4.3% ;母婴传播感染病例占女性艾滋病毒感染者的 4.5% , 占艾滋病毒感染者总人数的 1.3% 。

2011 年,艾滋病病毒感染报告病例为 53 757 例,其中男性占 71.8%, 女性占 28.2% ; 0-19 岁女性艾滋病毒感染者占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 15.3% ,占艾滋病毒感染者总人数的 4.3% ;母婴传播感染病例占女性艾滋病毒感染者的 4.4% , 占艾滋病毒感染者总人数的 1.2% 。

2012 年,按社会散居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人每月 600 元的标准为 7 119 名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了基本生活费。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3段(a)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与父母分离的儿童, 无 过去三年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3段(b)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生活在儿童户主家庭中的儿童, 无 过去三年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3段(c)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 2011 和 2012 年,包括孤儿院在内的收养性社会服务机构中生活的儿童数量分别为 99 947 人、 107 995 人和 104 268 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3段(d)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 2011 和 2012 年,在收养性社会服务机构中家庭寄养的儿童数量分别为 22 222 人、 30 485 人和 27 750 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3段(e)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2 年,全国共被收养儿童 27 278 人,其中,中国公民收养 23 157 人,外国公民收养 4 121 人; 2011 年,全国共被收养儿童 31 424 人,其中,女童为 23 211 人,中国公民收养 27 579 人,外国公民收养 3 845 人; 2010 年,全国共被收养儿童 34 529 人,其中,女童为 25 203 人,中国公民收养 29 618 人,外国公民收养 4 911 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4段(a)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于与家人一起生活的残疾儿童, 无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4段(b)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 2011 和 2012 年,在儿童福利机构内生活的残疾儿童数量分别为 9.3 万人、 9.4 万人和 9.6 万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4段(c)、(d)、(e)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过去三年 上正规小学、正规中学和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人数 见附表一。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4段(f)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于学校外的残疾儿童, 无 过去三年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4段(g)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于遗弃残疾儿童的案件, 无 过去三年 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5段(a)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过去三年学前、小学和中学相应年龄组 的 入学率和完成率 见附表二。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5段(b)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于辍学和复读的情况, 无 过去三年 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5段(c)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过去三年的师生比率 见附表二。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过去三年移徙儿童在非户口身份地上公立学校的情况, 见 本文 第一部分 对 问题 清单第 13 段 的答复 第二段 ( 上文第 49 段 )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地区差异,地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因此尚无 有关所提到的社会保护措施的 统计数据。中国正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门在依法办理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案件中,未根据年龄、性别统计有关数据,故无法提供有关儿童数量。中国未曾遣返或驱逐出境过无人陪伴的儿童。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截至目前,中国处于劳教下的未成年人共 543 名,其中男性 509 人,女性 34 人。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0段(a)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统计的数据为 14 至 25 岁的青少年作案比率,无 14 至 18 岁的儿童犯罪数量。 2010 年, 14 至 25 岁的青少年作案人员占全部作案人员的比重为 35.89% , 2011 年为 33.47%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0段(b)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 2011 和 2012 年,中国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如下表 。 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和暴力犯罪,包括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故意杀人、诈骗和敲诈勒索等。

未成年人犯罪数据表 ( 2010 — 2012 年 , 单位:人 )

年度

判决生效人数

14岁以上

不满16岁

16岁以上不满18岁

男性

女性

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 含免刑 )

宣告无罪

判处非监禁刑 ( 含免刑 )

2010

68 203

8 694

59 499

66 125

2 078

6 905

61 288

( 免刑

1 317 )

10

24 252

( 占判决

生效人数

35.56% )

2011

67 294

8 646

58 634

65 148

2 146

6 438

60 842

( 免刑

1 222 )

14

27 865

( 占判决

生效人数

41.41% )

2012

63 800

7 574

56 208

61 723

2 077

6 032

57 750

( 免刑

1 014 )

18

26 634

( 占 判决

生效人数

41.75%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0段(c)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针对触法儿童的拘留设施及其能力, 无 过去三年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0段(d)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拘留在儿童设施和成人设施中的儿童人数, 见 本文 第一部分 对问题清单 第 22 段的答复 ( 上文第 79 和 80 段 )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0段(e)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10 年和 2011 年,被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的比重分别为 7.5% 和 7.0% ,未成年被告人占全部提起公诉刑事犯罪被告人的比重分别为 7.0% 和 6.6% 。关于平均拘留时间无统计。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0段(f)小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在逮捕和拘留期间侵害和虐待儿童的案件, 无 过去三年的 统计数据。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中国第三、四次合并报告第 252 段表示:“中国目前尚无就议定书所涉犯罪的引渡案件 。 ”现更新情况如下: 2011 年,中国依据议定书将涉嫌贩卖未成年人淫秽图片等的犯罪嫌疑人普莱斯从中国引渡回英国。

根据 2010 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中国 0-17 岁儿童人数为 27 891 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为 20.9%, 其中男性占总人口的 11.2%, 女性占总人口的 9.7% 。

对问题清单本部分第1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关于在执行《公约》及其《关于买卖儿童、儿童买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方面应当优先考虑的影响儿童的领域已 涵盖全面,此处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