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ECU/CO/3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厄瓜多尔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2017年9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361和362次会议(见CMW/C/ SR.361和362)上审议了厄瓜多尔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MW/C/ECU/3)。在2017年9月11日举行的第371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报告前问题清单(CMW/C/ECU/QPR/3)编写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和在与多部门代表团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该代表团由主管人口流动事务的副部长何塞·路易斯·哈科梅率领,包括外交和人口流动部、内政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举行的坦诚、开放和建设性对话。

3. 委员会认识到,厄瓜多尔作为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原籍国,在保护海外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它还注意到,作为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厄瓜多尔在保护领土内移徙工人权利方面面临一些挑战。

4. 委员会注意到,厄瓜多尔移徙工人的一些目的地国尚未加入《公约》,这使移徙工人很难行使他们根据《公约》应享有的权利。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

1981年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56号)。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以下法律:

《人员流动组织法》及其实施细则:2017年;

《关于劳动司法和承认家务劳动的组织法》:2015年;

《国家平等委员会组织法》,其中规定,设立国家委员会是为了处理与性别平等、代际平等、人民和民族平等、残疾平等和人口流动方面的平等相关的问题:2014年。

7.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以下机构政策和措施:

《2013-2017年国家平等人口流动议程》;

《2013-2017年国家代际平等议程》;

《2013-2017年国家美好生活计划》;

《皮钦查省政府人口流动方案》,该方案向移民和返回厄瓜多尔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其他服务。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七十三和八十四条)

立法和适用

8.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宪法》第424条,国际人权条约构成在缔约国适用的国内立法的一部分,2002年2月5日以来,《公约》中规定的规则已充分生效并且可通过缔约国的司法部门直接适用,因此,任何人都可在法庭诉讼程序中援引《公约》。然而,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情况的资料感到关切。

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情况,或者至少说明阻碍《公约》适用的因素。

第七十六和七十七条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指出,缔约国正在采取步骤,以评估是否有可能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公约》第七十六和七十七条规定的声明。在这方面,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受理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关于《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协调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和在建设性对话中提供的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国家平等委员会在处理与性别平等、代际平等、人民和民族平等、残疾平等以及人口流动平等相关的问题方面的作用,以及为将这些问题纳入公共政策的主流所采取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履行国家平等委员会在人员流动方面的任务以及在落实上述主流化举措方面有拖延,而且,该平等委员会、主管人口流动事务的副部长办公室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和地方机构在为落实《公约》和《人口流动组织法》规定的权利所作的努力方面缺乏协调。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改善政府各部和各级(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以落实《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为此目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以下方面取得更多进展:明确建立各种机制,负责协调、管理和处理与劳动移民相关的所有问题。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采取措施,加强国家人口流动平等委员会的工作,以确保将《公约》纳入主流并充分适用。委员会还建议制定关于协助人口流动处境人员的规则。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人口流动组织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各种机制,以协调移民控制主导机构的工作与国家人口流动平等委员会的工作;它还促请缔约国为移民参与该平等委员会提供便利。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统计和人口普查研究所为改善国家移民局的数据收集程序所作的努力,特别是为直至2015年每年公布一部关于入境移民和出境移民年鉴所作的努力。尽管如此,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移徙问题的统计信息仅限于在正式过境点的出入境记录,不能反映缔约国移民流的规模。委员会认为,令人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流入、流出和经由缔约国移民(特别是非正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统计数据,也缺乏全面的基于权利的质性数据,包括关于被拒入境或被遣返人员的更多分类数据,以及关于为确保《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保障能够在这些处境中得到维护所采取步骤的数据。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中央数据库,收集质性和量性移民资料和统计数据,这些资料和统计数据应涵盖《公约》的各个方面,包括非正规移民工人;它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境内移民工人处境的详细数据。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17.18,收集按性别、年龄、国籍、人种、残疾、入境或离境理由以及职业等因素分类的资料和统计数据,以便为相关政策和为适用《公约》提供有效指导。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国外领事和外交机构合作,以收集移民数据,包括关于非正规移民生活条件的数据和关于贩运受害者的数据。在无法获得确切资料的情况下(例如涉及非正规移民工人的情况),委员会希望缔约国提供基于研究或估计的资料。

《公约》培训和宣传

16. 委员会注意到,外交和人口流动部制定了一个项目,在该项目下,将于2017年实施与人口流动相关的活动。然而,委员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公约》、《公约》所载权利以及在该领域开展的具体和长期培训方案的资料。同样令人关切的是,在相关利益攸关方中间,特别是国家、地区和地方当局、执法官员、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移民官员、有关领事官员和社会工作人员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大学、媒体、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中间,对这一信息的传播不足。

17.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并扩大关于《公约》内容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确保持续提供这些方案,而且这些方案涵盖从事移民工作的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移民工人能够获得关于《公约》向其赋予的权利的信息;与大学、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宣传关于《公约》的信息并推动履行《公约》。

2.一般原则(第七和八十三条)

不歧视

18. 委员会注意到,除《公约》外,缔约国已批准了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的所有核心国际人权条约;而且,根据2008年《宪法》第424条,这些文书是可在缔约国适用的国内立法的一部分。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和立法框架纳入了禁止歧视的规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尽管《宪法》明确承认厄瓜多尔国民和其他国籍人员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第9条)并规定了不以国籍、移民地位或司法记录为由加以歧视的原则(第11.2条),但《人口流动组织法》规定的对其他国籍人口的待遇不符合这些原则并会助长歧视性待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外国人仅被定义为“正在本国境内,具有移民地位的临时访客或居民”(《人口流动组织法》第42条),这种定义可加以解释,以限制行使权利;

《人员流动组织法》(第3.1条)似乎将“移民地位”一词仅局限于处于正规情况的人,因此限制了不以移民地位为由进行歧视的宪法原则,这种限制排除了属于非正规移民地位的人;

对外国国民,特别是哥伦比亚人、秘鲁人、古巴人和委内瑞拉人,以及非洲和亚洲不同国家的国民,仍有负面看法,他们被视为潜在的国家安全危险或威胁。特别令人关切的是,对原籍为哥伦比亚的人口存在仇外心理。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七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改革,以确保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有无证件,都能享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而不受歧视。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启动一个修订《人口流动组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包容性进程,参考民间社会和致力于保护在缔约国处于人口流动状态下人员权利的组织和机构的建议,使该部法律和实施细则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规定的标准。

得到有效补救的权利

2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称,其权利遭到侵犯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使用各种补救办法,而且使用司法系统不需要出具移民地位证明。委员会还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面临被驱逐出境的人可以使用的司法补救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人口流动组织法》没有规定此种补救办法,而且,尚未提供关于有效适用该部法律的详细资料。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正规人员,在《公约》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享有与缔约国国民同等的机会,向法庭提出申诉并获得救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修订《人口流动组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明确定义可以使用的有效司法补救,以确保独立、公正的法院可审查关于驱逐和取消签证和拒绝入境的行政决定。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行政和司法上诉具有中止效力,并保障可能受这些决定影响的儿童能够行使其意见被听取的权利。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以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公设律师接受关于《公约》所保护权利的培训。

3.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自由权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关闭卡里翁旅馆临时收容中心(移民工人被关押于此)的资料;它满意地注意到,《人口流动组织法》禁止在移民程序期间剥夺自由的做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以下案件的资料:在颁布该部法律前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拘留的案件;据报告在基多国际机场的临时拘留案件。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遵守禁止以移民相关理由剥夺自由的法律禁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一次彻底调查,以发现在上述改革之前可能存在的任意拘留案件,而且,如果发现了此类案件,应确定责任并提供适当赔偿。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机场的接纳和入境程序中,遵守不拘留原则,并且,在这些程序期间,保障有关人员可使用监察员办公室和公设辩护人的服务。

驱逐出境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66条第14款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并且规定,移民程序必须个性化。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遣返案件中移徙工人可以使用的行政补救办法以及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公设辩护人在这些程序中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资料。然而,尽管《人口流动组织法》对司法补救办法作出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在实践中,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如何在驱逐案件中行使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权的情况。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不论有关人员的地位如何,关于正当程序和司法途径的保障得到有效执行;并确保驱逐措施由一个独立和不偏倚的权力机构进行审议,而且,对这些措施提出的行政和司法上诉具有暂停效力。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审查拒绝入境和驱逐理由,包括“被视为威胁或安全风险”这一宽泛类别,以使其完全符合《公约》。

26.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16年7月,拘押并集体驱逐了100多名古巴国民,据称,其中包括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未向这些人提供《公约》所保障的获得具有中止效力的有效补救办法的机会或就此决定提出抗诉的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行政部门撤销了司法释放令。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进行彻底和独立的调查,以查明侵犯人权行为,确定责任并提供赔偿。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传播关于该调查的结果和据此采取的措施。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法国-巴西籍记者Manuela Picq移民状况的资料;它表示满意的是,对她入境厄瓜多尔或允许她在该国居留的签证未施加限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撤销其签证方面未遵守正当程序而且据称她被剥夺自由。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Picq女士一案中发生的情况开展公正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在收到入境和居留签证申请时,提供《人口流动组织法》确立的关于移民类别和正规化条件方面的保障,包括《公约》、《南方共同市场和联系国国民居留协议》和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规定的权利。

领事协助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协助移民工人和保护其权利的议定书,在改善和扩大领事服务方面取得了进展。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缔约国驻美利坚合众国和欧洲国家(特别是西班牙和意大利)的领事馆可用于项移民工人提供适当保护和援助的可用人力和财政资源。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领事机构能够有效地满足厄瓜多尔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提供援助和保护其权利方面的需要,包括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为领事人员开展关于《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的持续培训方案。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适用条例界定海外监察员办事处在保护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方面应发挥的作用,并具体说明它们应如何协调其与有关领事馆的合作。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这些机构有为履行这项任务所需要的资源。

卫生保健

32.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和《人口流动组织法》禁止以国籍或移民身份为由对享有权利进行歧视。然而,根据《人口流动组织法》第52条(该条涉及健康权),这一歧视禁令仅限于紧急医疗服务。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按照本《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关于可达到的最高水准健康权的第14号(2000年)一般性意见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的不歧视问题的第20号(2009年)一般性意见,确保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论其国籍和移民地位如何,都能够行使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健康的权利。

教育

34.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国内立法,所有在厄瓜多尔生活的儿童,包括移徙工人的子女,都有权使用教育系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教育机构中,持续存在当局、教师和父母对不同民族儿童和后裔的歧视。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为确保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有效享有缔约国的教育所开展的具体方案。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实际的和有效的措施,确保移徙工人,尤其是其子女,能够使用教育系统,为此,除其他外,应停止对不同民族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歧视。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保障移徙儿童和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权,包括发放认证其学业的证书。此外,委员会敦促该国通过简化证件要求,为回归移徙者的子女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没有收到关于以下情况的充分资料:厄瓜多尔移民有效行使参加原籍国公共事务、在该国组织的选举中投票和被选举的权利。委员会还指出,它没有关于在厄瓜多尔居住的移徙工人的投票和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充分资料。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旅居海外的厄瓜多尔人可通过哪些途径参与缔约国的公共事务以及这些公民在总统和立法选举中投票的百分比。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厄瓜多尔移徙者能够行使投票权,包括,例如,组织以他们为受众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为居住在厄瓜多尔的移徙工人的政治参与和行使其投票权提供便利。

5.促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徙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71条)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2014年的第209期《官方公报》公布的文书以及《第00003号部长协议》中规定的国内条例批准了《南共市和联系国的国民居留协定》,这些文书规定,接受此类签证的国民应是阿根廷、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的国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考虑到该《协定》中规定的签证费用(每人50至300美元),并且,有鉴于许多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情况,这些签证可能负担不起。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行政和/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长期、非歧视的移民地位正规化机制便于使用和负担得起。

移徙处境的儿童和青少年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处理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青少年案件的一项议定书。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人口流动组织法》第129条第2款禁止未得到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许可的无人陪伴儿童入境。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无人陪伴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入境,以便――在不做任何分别的情况下而且不论他或她是否寻求庇护者――对儿童的最大利益作出评估和确定,以确定并立即和不间断地适用保护措施,并把适当的人权保障扩展到每个案件之中。在实施这些程序和适用已通过的措施方面,负责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当局应发挥关键作用。

正规化

42. 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对外国公民的正规化使用的程序,特别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海地、委内瑞拉、秘鲁和多米尼加公民正规化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有类别的移民申请人都必须证明他们有“合法谋生手段”,才能使其在缔约国的身份正规化(《人口流动组织法》第56、61.5和86.6条),这种要求会产生一种任意性;此外,许多人,特别是在非正规部门独立工作的移民,可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委员会重申它先前表达的关切(CMW/C/ECU/CO/2, 第33段):由于所涉及的费用和路途遥远,目前的移民人口正规化程序可能难以使用。

43.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MW/C/ECU/CO/2,第33段)并鼓励缔约国加倍努力,设计并实施一项关于移民地位正规化的全面政策,该政策可确保所有非正规身份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便于使用并负担得起正规化程序。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包括,例如,发放人道主义签证,以便利来自非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的人员(尤其是来自非洲和亚洲国家的人员)以及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员(例如委内瑞拉人)身份的正规化;

在《人口流动组织法》和辅助立法中列入具体措词,更清楚地说明获得正规化的可能性;

确保作为与移民相关罪行(例如,签证过期居留)的处罚而作出的罚款不阻止使用正规化机制;

确保在审议是否撤销居留签证或拒绝正规化申请时,适当考虑家庭生活权、儿童的权利和与《公约》保护权利相关的其他因素。

返回和重新融入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回返移徙者融入管理局,该局在位于缔约国各地的8个地区协调办公室中有8个分支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回返移徙者制定了各种支助方案,特别是为回返移徙者制定的协助回返方案、经营计划、就业方案和贷款与住房补贴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就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公约》下的权利而言,这些方案在向他们提供协助和在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方面产生了何种影响。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维护返回本国(无论是自愿或是因为被驱逐)的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并向其提供协助,以确保其回返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进程令人满意地进行。它特别建议在国际机场设立紧急援助股,以协助抵达的被遣返者。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和缔约国批准的其他国际文书规定的权利,加强努力,以实现回返者持久融入厄瓜多尔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之中。

贩运人口

46. 委员会注意到,为打击人口贩运和相关行为,缔约国制定了重要的立法、政治和体制措施,其中包括:《全面刑法》(2014年);设立了防止人口贩运和偷运移徙者以及受害者保护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缔结了反贩运谅解备忘录;与安第斯地区国家(例如智利、哥伦比亚和秘鲁)的合作协定。然而,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

缺乏一个努力打击人口贩运的全面法律框架;

这方面的行动以200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为指导,该计划不适应于该国当前的人口贩运情况;

缺乏贩运受害者庇护所;

为防止和消除贩运人口划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不足。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具体而言: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执行《人口流动组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条款;

加强防止偷运移民的活动,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关于出入境移民的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加强向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边防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保健人员和缔约国事关和领事馆工作人员提供的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方法的培训课程;

对所有贩运人口和相关犯罪案件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起诉并处罚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并迅速处理所有对贩运人口者的投诉;

向防止人口贩运和偷运移徙者以及受害者保护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和经济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执行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活动的战略;

加倍努力,查明被贩运人员,并向所有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特别是向他们提供住宿、医疗和社会心理支助,并采取便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其他措施;

加强在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

采取步骤,消除人口贩运的结构性原因,特别是大男子主义、成人中心主义、种族歧视和妨碍获得就业和教育的因素;

修订《人口流动组织法》,使其保障移民身份正规化的适当途径并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权利提供特别保护;

建立一个独立系统,向不属于受害人和证人保护制度的贩运受害者提供特别保护,并加强提供全面补偿的措施;

更新200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

加强旨在防止以劳动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活动的各项方案和举措,并确保这些方案和举措包括全面的受害者保护措施;

大幅扩大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网络,包括为成年人准备的庇护所。

6.后续行动和宣传

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落实,包括将这些建议转交政府、国民议会、司法机构及地方当局的成员,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邀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

后续行动报告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在2019年10月1日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13、25、27、29和47段中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

传播

5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泛传播《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公共机构、司法机关、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社会成员传播,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以及广大公众对《公约》的认识。

7.技术援助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制定一项旨在落实上述建议和履行总体《公约》的全面方案时,寻求国际援助,包括技术援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而且,除其他外,在编写报告时,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

8.下次定期报告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10月1日前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列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资料。缔约国不妨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在缔约国提交下次报告前,委员会将向缔约国发送一份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即作为按《公约》第73条规定提交的报告。这一新的备选报告程序于2011年4月获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通过(A/66/48, 第26段)。

5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定期报告编写准则(CMW/C/2008/1),并提醒缔约国,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如果报告超过字数限制,将请缔约国缩短报告,以遵守上述准则。如果缔约国无法修订和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及时翻译报告供条约机构审议。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所有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或者,如果它选择简化报告程序,参与编写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与所有有关方面,特别是民间社会、维护移徙工人权利的组织和人权组织进行广泛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