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VK/CO/13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6Sept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斯洛伐克共和国第十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8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905次和第2906次会议上审议了斯洛伐克的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2年8月26日举行的第292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感谢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以及对话后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修正了关于2021年人口、住房和住所普查的第223/2019号法(汇编),引入母语、国籍和族裔等项目,这些项目能够提供关于人口构成,特别是关于少数族裔的可靠统计数据;

(b)2021年修正了《学校法》,除其他事项外,引入了面向所有5岁以上儿童的义务学前教育活动;

(c)2021年通过了《到2030年实现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行动计划。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执行《反歧视法》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广大民众对平等待遇立法和现有补救措施的认识仍然不足(第二和第六条)。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最易遭受种族歧视的个人和群体组织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公约》的规定以及保护人们免遭种族歧视的法律框架。

6.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并提供了数据,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种族歧视,特别是对罗姆人和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普遍存在,种族歧视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持续时间仍然过长,这对受害者有效诉诸司法产生了负面影响(第二和第六条)。

7.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的以下建议:

(a)加紧努力以全面执行《反歧视法》,同时确保所有涉及种族歧视的申诉得到有效调查;

(b)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处理种族歧视受害者所面临的法院审理程序冗长的问题,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所有种族歧视受害者都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补救和补偿;

(c)对政府官员、法官、治安法官和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确保《公约》和与种族歧视有关的国家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并确保这些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尊重和维护一切人权,同时采取措施消除种族歧视行为或做法。

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

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没有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仍然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认证为B级(第二条)。

9.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加紧努力,讨论并通过相关的立法修正案,以确保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10.委员会对2020年、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三年增加年度预算表示肯定,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根据《反歧视法》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偏低(第二条)。

11.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向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提供充足的资源和体制保障,以使兼具国家人权机构和平权机构双重职能的国家人权中心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

特别措施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罗姆人的生计,但感到关切的是,对罗姆人的结构性歧视持续存在,这极大阻碍了罗姆人在生活各个领域享有《公约》所保护的权利(第一和第二条)。

13.委员会回顾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和关于《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以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有效执行《反歧视法》,特别是为此采取特别措施,消除影响罗姆人的结构性歧视,并消除妨碍罗姆人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一切障碍;

(b)加紧努力,确保与罗姆人社区和处理罗姆人问题的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和加强磋商;

(c)确保各市镇,特别是包含边缘化罗姆人社区的市镇充分利用相关资金,包括欧洲联盟提供的资金,改善少数群体的社会经济状况;

(d)采取适当措施,处理少数族裔,特别是罗姆人在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偏低的问题;

(e)采取适当措施,专门解决罗姆人贫困率过高的问题。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少数族裔受到言语和身体攻击,还有报告称网上出现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极端主义组织继续在缔约国开展煽动种族歧视的活动(第四条)。

15.委员会参照关于执行《公约》第四条的第7号一般性建议(1985年)、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对煽动和助长种族歧视的组织和活动采取行动,确保参与和资助这类组织和活动的行为受到起诉;

(b)确保所有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包括网上犯罪,以及言语和身体攻击得到调查,并起诉和惩罚施害者;

(c)与目标社区合作,确保建立报告仇恨犯罪的替代渠道,以处理对当局缺乏信任的问题,特别是在罗姆人社区。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调查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是警察部队主席团国家打击犯罪局的责任。这可能会导致打击针对少数群体的仇恨犯罪和歧视的努力得不到充分重视(第四条)。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治理结构能够充分重视对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的调查,并确保为此投入充足的人力、财力和业务资源。

种族主义仇恨言论

18.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媒体和互联网上持续存在仇恨言论,以及政治家针对族裔少数群体,特别是针对罗姆人和非公民发表种族主义政治言论(第二和第四条)。

19.委员会根据关于打击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与媒体有关的立法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法标准,以防止、惩处和遏制媒体特别是互联网上的任何种族主义表现;

(b)确保所有仇恨言论事件得到调查和起诉,并惩罚施害者,无论施害者的官方地位如何,并提供数据说明报告的仇恨言论案件数量、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案件数量;

(c)面向公众开展关于尊重多样性和消除种族歧视的提高认识运动。

过度使用武力和种族定性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提高执法机构对种族歧视的认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警察种族定性的做法以及出于种族动机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特别是针对罗姆人。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处理执法人员的种族定性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办公室在调查关于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和种族歧视的申诉方面缺乏独立性(第四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资源充足和完全独立的监测机制,负责调查关于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和种族歧视的申诉,并使这一机制在组织上独立于内政部。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防止和打击执法人员种族定性行为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制定和实施全面措施,处理种族定性问题。

族裔少数群体的政治参与

22.委员会注意到,自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参与政治生活的族裔少数群体成员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族裔少数群体,特别是罗姆人在国家、州和市各级的政治参与程度过低,缔约国也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为纠正这一情况而采取的措施(第二和第五条)。

23.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族裔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罗姆人在决策性职位和代表机构中充分参与公共事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族裔少数群体在国家、州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平等机会参与。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统计数据,说明少数群体在决策性职位和代表机构中的代表情况。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人开展散布虚假信息的活动,目的是煽动公众仇视难民,这可能导致对难民的种族歧视,包括种族主义暴力(第五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代表难民的组织、非政府组织、有关国际机构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充分协商,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难民免遭任何形式的污名化和种族歧视行为,包括种族主义暴力。

住房权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罗姆人社区的住房状况采取了措施,包括出台了针对《到2030年实现罗姆人平等、包容和参与战略》中住房优先领域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特别关切的是:

(a)罗姆人继续生活在缺乏卫生设施、饮用水、电力、排污系统和废物处理系统等基本设施的住区;

(b)罗姆人社区的居住隔离现象仍然存在;

(c)罗姆人在私人租赁市场上寻找住房时受到歧视;

(d)在许多情况下,罗姆人继续面临迫迁风险,部分原因是缺乏住房权保障(第五条);

(e)过多的罗姆人社区位于受污染地区;

(f)过多的罗姆人家庭过度拥挤(第五条)。

27.委员会根据先前的建议,促请缔约国:

(a)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与受影响社区和有关个人真诚协商,以便为罗姆人提供获得适当住房的机会并改善罗姆人的生活条件;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影响罗姆人的居住隔离现象,包括为此追究那些鼓励或采取隔离政策的地方主管机构的责任,并加强措施,防止罗姆人在住房市场上受到歧视性待遇;

(c)加紧努力,为罗姆人社区提供住房权保障,包括通过非正规住区合法化,以防止强迫迁离,在无法避免强迫迁离时,确保向受影响的家庭和个人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和补偿。

健康权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的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接种率过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住区的COVID-19病例导致对整个区域实施隔离,而不是采取仅隔离阳性病例的一般做法,实施隔离时也没有确保充足的食品和药品供应。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妇女在医疗保健系统中,特别是在产科病房继续受到歧视,包括受到隔离(第五条)。

29.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医疗保健系统中对罗姆人一切形式的歧视和隔离,包括为此有效地调查医疗保健系统中对罗姆人特别是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和隔离,并起诉和惩处责任人。缔约国应扩大措施,减轻COVID-19对罗姆人产生的健康相关后果。

强迫绝育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为向强迫绝育受害者提供补偿而采取的措施,但罗姆妇女仍然难以诉诸司法,难以获得赔偿和补偿(第五和第六条)。

31.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未经知情同意而绝育的受害罗姆妇女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适当补偿,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委员会建议制定处理强迫绝育问题的措施,在制定措施的过程中与罗姆人社区成员协商并让社区成员参与其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关于在绝育情况下知情同意的法律法规,并提供充分的保障。

受教育权

32.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改善教育系统的包容性,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教育系统中存在持续、广泛和系统性的歧视和隔离,对罗姆儿童构成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COVID-19疫情期间,学校关闭和在线学习计划对罗姆儿童的学习产生了过大的负面影响,许多罗姆儿童因社区缺乏互联网接入而无法参加在线学习计划(第二、第三和第五条)。

33.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的以下建议: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罗姆儿童在教育系统中遭受歧视和隔离的根源,同时考虑到,种族隔离状况不一定是由政府政策造成的,也可能是导致社会排斥的私人行动无意造成的附带后果;

(b)有效执行《学校法》和《反歧视法》,以消除罗姆儿童在专门班级和特殊学校中人数过多的现象,并采取适当步骤将罗姆儿童纳入主流教育;

(c)加强努力,确保罗姆儿童享有获得优质教育的平等机会,以防止罗姆儿童今后在教育系统中被隔离。

民间社会的参与

3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参与缔约国报告进程和缔约国审议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很少。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吸收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参与下次定期报告和审议的相关进程。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条约

36.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7.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国家贯彻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8.委员会参照大会宣布2015-2024年为“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的第68/237号决议以及大会关于落实“十年”活动方案的第69/16号决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和执行一个适当的措施和政策方案。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报告中确切说明在这一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向负责执行《公约》的各国家机构包括市政当局转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外交部网站上公布。

共同核心文件

4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更新2020年7月22日提交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4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65条,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说明上文第9段(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和第31段(强迫绝育)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42.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7段(执行《反歧视法》)、第13段(特别措施)和第33段(受教育权)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5年5月28日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十四次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