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SVN/CO/6-7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0 Sept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七届会议

2010年8月2日至27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斯洛文尼亚

1. 委员会在2010年8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028次和2029次会议(CERD/C/SR.2028和CERD/C/SR.2029)上审议了斯洛文尼亚提交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SVN/7)。委员会在2010年8月24日举行的第2044次会议(CERD/C/SR.2044)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包括答复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关切(CERD/C/62/CO/9),以及因此而有机会与缔约国恢复对话。它还表示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坦率和真诚对话以及代表团对问题单和委员们广泛提问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制订两个方案以制止对斯洛文尼亚少数民族的社会排斥和边缘化:文化部的特别照料方案与社会融入方案。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促进移徙工人及其家人就业、教育和社会融入”项目,以设立一个“信息站”,便利和协助移徙工人免受剥削和歧视,并改善其在缔约国的就业机会。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以下立法和机制,以制止对斯洛文尼亚罗姆人社区的种族歧视:

2010年3月通过《2010至2015年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规定一系列措施制止对罗姆人享受教育、住房、卫生保健、就业和生活条件的歧视;

2007年通过《罗姆人社区法》;

设立罗姆人社区委员会,对缔约国主管机构代表罗姆人社区的利益;

2004年通过《罗姆人教育战略计划》并且斯洛文尼亚罗姆人联合会代表参与了起草。

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编写定期报告过程中与从事人权保护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协商。

C.关切和建议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斯洛文尼亚人口族裔构成和主要少数民族的2002年人口普查数据。然而,委员会关注某些少数民族群体成员的数据不足,尤其是前南斯拉夫各共和国的少数民族。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第10和12段(CERD/C/2007/1),提供资料,说明作为族裔差异标志之一的母语使用情况,以及在自愿基础上充分尊重有关个人隐私和姓名保密而从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中获得的资料,并重申其关于辨别种族或族裔归属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

8. 委员会尽管表示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比如《2010-2015年罗姆人方案》,以消除对罗姆人社区的歧视,但依然关注该少数民族成员继续受到边缘化,社会经济处境艰难,以及在教育、住房、卫生和就业等领域面临歧视。(第二和第五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制止对罗姆人的歧视。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开展数据收集工作,以确保在教育、住房、卫生和就业领域根据需求而为罗姆人制定和落实有利的特别措施,并且监督这些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定期评估其成效。

9. 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人教育战略》,以确保罗姆人儿童平等享有教育,但关切缔约国尚没有完全废除在斯洛文尼亚普通和特殊学校中隔离这些儿童的做法。(第二、三和五条(辰)项第(五)目)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歧视罗姆人问题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彻底消除在学校中隔离罗姆人儿童的做法,并确保其有平等机会享受各级的高质量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实践中贯彻《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罗姆人教育战略》中规定的一切措施,并且明确规定时间框架、资源、责任和监督机制。

1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以环境部及其专家工作组的参与而消除住房领域对罗姆人的歧视。然而,委员会依然关注罗姆人少数民族在住房相关领域所面临的实际隔离和其他形式歧视。委员会依然关注许多隔离社区的住房条件。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将罗姆人置于居民区以外营地隔离起来的做法――这造成他们享受不到卫生保健和其他基本设施。(第二、三和五条(辰)项第(三)目)

根据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是在《2010-2015年罗姆人措施国家方案》框架内,在地方一级有效执行法律、政策和项目并监督其遵守情况,以确保人人不受歧视地享有住房权,包括社会福利住房。鉴于对罗姆人享有《公约》所规定其他权利的重要性,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加大措施改善罗姆人的住房条件。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使罗姆人社区和协会作为伙伴与其他人一起参与住房项目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它还建议缔约国避免将罗姆人置于居民区外的孤立营地,享受不到卫生保健和其他基本设施。

11. 尽管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通过《刑法》,其中将煽动种族仇恨定为刑事罪,但委员会关切一些政治人士在媒体中包括在网上针对少数民族成员公开展示仇恨言论和不宽容立场。(第四和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制止对少数民族的偏见,并改善公众与少数民族社区的关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一切不符合《公约》的发表反少数民族政治言论的行为。

12.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为意大利和匈牙利少数民族规定议会的代表权,但依然关注另一些少数民族在斯洛文尼亚议会和地区民选机构的代表权问题。(第五条(寅)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保护《宪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少数民族成员不受歧视地行使政治权利,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少数民族群体都有代表进入议会和地区民选机构。

13. 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3月通过关于“被清除者”合法身份的法律,但依然关注前南斯拉夫的非斯洛文尼亚人,包括波斯尼亚人、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马其顿人和塞尔维亚人的身份问题。他们的合法身份尚未解决,并因此在享有社会和经济权利方面遭遇困难,比如医疗保健、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方面。委员会还关切新的法律没有对居于国外的“被清除者”开展任何宣传活动,以让他们知道该法的颁布。(第五条(卯)项和(辰)项)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彻底解决目前居于斯洛文尼亚的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一切有关公民的合法身份问题;

确保他们充分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包括享有医疗服务、社会保障、教育和就业;

开展宣传活动,向目前居于斯洛文尼亚境外的“被清除者”宣传新的立法措施和他们获益的机会;以及

对所有受“清除”影响的人提供充分的补偿,包括归还、满足、赔偿、康复和防止再度发生的保障。

14. 委员会关注种族歧视行为在缔约国很少受到起诉和惩罚。(第六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法律中有适当条款,向公众宣传一切种族歧视方面的法律赔偿措施。另外,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仅仅不存在种族歧视受害者的申诉和法律行动,可能主要表明没有相关的具体立法或公众不了解现行法律补救措施,或者主管当局没有起诉的充分意愿。

15. 委员会认为,公众应当更好地了解《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它建议缔约国以本国使用的各种语言,更广泛地宣传其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所作的声明。

16. 考虑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7. 按照委员会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根据其国内法律秩序执行《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并参照2009年4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具体资料,说明在国家一级采取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来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征求从事人权保护、尤其是从事反对种族歧视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意见,并扩大和加深与这些组织的对话。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六款的修正。在这一点上,委员会回顾大会在第61/148号和第63/243号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关于委员会资金问题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酌情同样以正式语文、少数民族语文以及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4年提交核心文件,并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而提交核心文件。

22. 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其订正的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在本结论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如何就以上第10和13段所载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23.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建议7、9、11和12尤其重要,并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3年7月6日之前,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以单一文件提交第八次至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并答复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切要点。委员会还请缔约国遵守关于具体条约报告40页和共同核心文件60-80页的篇幅限制(见文件HRI/GEN.2/Rev.6第19段所载的《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